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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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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就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指

优先权约等于提前了申请日,对文件在后申请的文件保护更好

申请专利的优先权

行使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方式:1、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2、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所有权人依照专利法所享有的,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专利作品重复进行专利申请的,且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的权利。【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什么是专利申请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就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申请优先权费用

专利申请的费用  一.申请费  发明:900元 ,印刷费5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00元  申请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元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元  二.发明实质审查费:2500元  三.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发明:255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05元  四.年费(元)  发明:  1-3年 900元 4-6年1200元 7-9年2000元  10-12年4000元 13-15年6000元 16-20年 8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3年600元 4-5年900元  6-8年1200元 9-10年2000元  五.其他费用:  如著录项目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维持费等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五号公告。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各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专利费用减缓  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受理条件:个人收入过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不足及企业亏损者。  提交文件:写明减缓理由的费用减缓请求书;法人请求费用减缓的,需同时提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费用减缓证明。  减缓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不予减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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