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的真假很好区分,可以要他们的代码然后去国知局上面查询就可以了。看国知局上面的名称和您指导的名字是否一致。
代理机构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所谓的代理人是支持有代理资格证的人员,目前为止,日照市只有日照市专利技术中心是唯一一家真正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
现在已经废除这个证了。需要执业的,到各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通过考试只能拿到资格证还要到专利事务所实习一年才可以拿到执业证现在最新的规定,是需要在一个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代理人手下干满一年,才可以申请领执业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包括以下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第六条 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第七条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有效控制、依法处理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二章 考试组织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在举行考试四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公布考点城市、报名程序、考试时间和资格授予等相关安排。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考点。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计算机化考试服务方(以下简称考试服务方)执行部分考务工作。 考试服务方应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在本行政区域内设有考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考点局)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局指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监督、协调考点局和考试服务方的考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 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当将考点局回收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复印件、违规情况报告单和相关资料带回,交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七条 考点局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落实本地区考站和考场,组织对本地区考站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承办考务工作,并应当在考试前召开监考职责说明会。 考点局应当指派考站负责人。第十八条 考点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考试服务方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选择考场。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设施齐全、疏散通道畅通、安静、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二)硬件、软件和网络配置符合规定; (三)具备暂时存放考生随身携带物品的区域或者设施。
没听说过,国内最权威的就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有关系。有些执业证必须缴纳社保才有效。
对于想做专利代理人的来说,资格证是必备的。没资格证就拿不到执业证。对于其他人来说,最多只是证明自己在专利方面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其他就没啥用处咯。。。
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必须有资格证。资格证至少能证明你有这方面工作的能力,即便在其他单位应聘,这也帮助你提高相关的竟争力。
成立新所的话必须有代理证才能办,我朋友的代理证已满两年,可转社保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我的代理证执业已满2年了,闲置中,在找所合作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