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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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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成果转化

专利转化是一种技术商品,可以用来交易,从交易当中获取专利的报酬,能够形成一种专利技术转化。

专利转化为成果就是将专利技术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或者是生产出带有专利技术的产品,作为专利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专利特点,加大自己专利成果的宣传,寻找合适的生产厂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例如校果网。

专利技术转化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例如校果网。

专利转化为成果就是将专利技术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或者是生产出带有专利技术的产品,作为专利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专利特点,加大自己专利成果的宣传,寻找合适的生产厂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

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

重视技术和专利转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显然不能划等号,高校重视的技术并不一定是时下市场所需的技术,专利要转化显然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高校申请的专利虽说不能即时转化出成果,但是以后的市场也说不准,技术保护本身周期可以10-20年,所以看重未来也是可以的,眼下很难转化出去并不代表高校的技术有问题,只是有待转化而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保护意识应当保持。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例如校果网。

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合同

专利转化为成果就是将专利技术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或者是生产出带有专利技术的产品,作为专利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专利特点,加大自己专利成果的宣传,寻找合适的生产厂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

不管是项目成果,还是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都属于知识产权类,这就必须要申报知识产权,如果是专利权,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商标权的取得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以上两项就是有效证明文件。

专利成果转化合同来自于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是以具有产业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后续开发为内容,以形成新的产品和服务、发展新产业为目标的新型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让实施人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正确的产业导向和技术导向,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在政策制定、人才培训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发布科技成果供求信息。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进入企业(集团)和转变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 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同农业科学技术转化机构、农民技术协会和科技示范区、科技示范户相结合,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第九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研究开发的新农药、新化肥、农作物及禽畜新品种。第十条 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科研、生产、市场相结合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法独立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示范性生产基地、中间试验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依法创办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顾问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市场咨询公司,会计、律师咨询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第十三条 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依法取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等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  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应当不少于三年。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后,可以作价出资、入股,出资比例或者入股的份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不超过35%。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以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实施转化的,从收益之日起三年内,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以共享不低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从收益之日起第四至第六年,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以共享不低于3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农业发展资金及扶贫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经费中,应当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省级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部分不低于10%,市、县级财政预算中的科技三项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也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第十六条 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的设立、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组织可以依法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投资公司,支持高收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投入,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三年内试销。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除国家和省明确限价的产品外,在试销期内,其试销价格由生产单位自行确定。

专利转化为成果就是将专利技术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或者是生产出带有专利技术的产品,作为专利持有者,应该根据自己的专利特点,加大自己专利成果的宣传,寻找合适的生产厂家,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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