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订过这个报纸,还是很不错哒…我们寝室另外几个就悲剧了,订了其他报纸,结果都拿不到啊
我觉得中介有些是人的,有些不是。有些发表的快,出书快,这个要看你自己分别了哈!
当然是合法刊物,这是我国最总要的对外宣传窗口。如果想做校园代理,请务必与中国日报社驻各地的记者站联系,以免被不法分子欺。
China daily知名度很高啊,我记得我们以前初中高中订阅的二十一世纪英语报也是中国日报下面的,到了大学里主推的便是中国日报了。
理论上找论文中介是违规的,不查没事,如果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认真起来查办此事,肯定不划算。主要看你们单位的情况。
靠谱的中介其实很良心的只赚一小点代理费,你应该这样理解,靠谱的中介就像链家一样,他们提供的是靠谱的服务,他们也怕你上当,因为你上当受损失,砸的是中介的招牌,这个是一个靠口碑吃饭的市场。说到这,你们觉得链家收中介费买卖租赁房屋就正当,为啥论文中介就是学术不端了呢?可能你没有碰到过靠谱的中介罢了,别觉得代发有啥不好,靠谱代发只是帮你提前了解期刊情况,帮你避免有坑的期刊,帮你找适合你文章的期刊。
不违法的,在国外甚至有专业的论文编辑公司,你创作好的论文,为你提供一些修改建议,以及发表的期刊建议,这都是相当有必要的哦。你有需要的话,可以留下你的qq,我们也可以给你一些建议哦,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哦
那么发表论文的中介到底是违法的吗?首先这个行业是不违法的,但是不能保证这个行业里面不会出现一些违法的公司,收钱后不做事,明显违法,因此不能一概而论,本来就是条条大路通罗马,行行出状元,不要感觉这个行业不是专业的杂志社,他就是违法的公司。
这个法律上没有一定的规定,你们俩私下谈好,他要是真能帮你发表你也可以给他代理费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论文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写的
国家法律没有明确性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宪法》分别有过规定。但只要你的文章不是抄袭的,就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不过还是不要让太多的人知道为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违法,查到会被政府部门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