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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列参考文献的利用程度,是否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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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列参考文献的利用程度,是否有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检查出来,有个一两篇是没有问题的,但不能好多篇都是这样的。补办流程第一、法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第二、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备注:切记出现“丢失/遗失”字样,举例深圳市级报纸:深圳晚报、羊城晚报、深圳商报、南方都市报)第三、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拟写并签名的丢失公章说明材料(需详细写明公章丢失的原因时间地点、报案的时间地点、登报声明的时间和登报所在的版面)第四、刻章。如果快的话一个星期,所以丢公章的人不用难受了,办好就可以了,还是新的呢!登报要求第一、公章丢失需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拿着报案回执单去报社刊登遗失声明;第二、刊登报纸要求:当地省市级报纸,举例如下:北京市级以上报纸发行的报纸 :(主流媒体)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等等杭州市级以上报纸发行的报纸 :(主流媒体)杭州日报、钱江晚报、每日商报、青年时报等等第三、登报提供手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案回执单(或者公司证明信)第四、登报格式:杭州XXX服饰有限公司遗失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各一枚,现声明作废。补办材料1、单位公章遗失补刻,报警回执,报纸;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4、需由企业出具刻章证明;5、授权委托书,委托员工承办印章事宜的需要携带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6、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成立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须提供工商局核准变更通知书;8、股东证或工商局打印股东名册;9、派出所报案回执、遗失声明的报纸;10、单位更名或原印章破损申请刻制新印章,需把旧印章交回原备案机关销毁,并按新印章刻制手续审批。注:《刻章申请》要全体股东签名,如果股东是个人就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股东是单位就要盖股东单位的公章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补刻公章申请格式申 请XXX公安局XX分局兹我单位因XXXX原因XXXX地点于200X年X月X日遗失公章。遗失公章后200X年X月X日于在XXX派出所报案。200X年X月X日于XXX报纸XXX版面上登遗失声明作废。现申请新刻公章一枚。以上情况和资料属实,如有虚假由本公司全体股东承担法律后果。现委托XXXXXXX通知为我方办理刻章此事,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特此证明全体股东签名:法人签名:经办人签名:xxxxx有限公司年 月 日遗失公章后果第一、影响公司业务的往来,及相关合同签订等。第二、他人可以利用公章进行合同签订等行为,或涉及财产等,届时造成他人的损失会要求你单位进行赔偿,因为公章是真实而有效的,并且在相关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如果不挂失,其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同问,楼主有答案了可以分享一下吗?

我的论文当中的参考文献并不是真实的参考过会被检查出来吗?写论文是每个科研汪的必修课,而一篇完整的论文后面都有一长串的参考文献。但是据笔者多年来的观察,「引用参考文献」这一工作似乎并不被很多人所重视,因为大家都觉得会有审稿人帮自己检查。大人,时代变了! 不好好引用参考文献,小心你的论文翻车!近期,一篇发表在 Advances in Medic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 杂志上的题为 Medical students’ perception of thei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cope with future market trends 惨遭撤稿。图片来源:论文截图一本平平无奇的期刊,一篇平平无奇的论文,这也本该是一次平平无奇的撤稿。但是,该论文的撤稿原因却有点「独特」:论文所引用的一些参考文献内容并不符合该论文中的描述。 说直白些就是胡乱引用参考文献。该论文引用的三篇文献与论文中所描述的数据毫无关联,那三篇文献分别是: Policy P 2014;42(4):597– BMJ 2004;329(7469):770– Br J Educ P 2005;75(4): 645-而与这些参考文献无关的数据似乎来自另一项未被引用的研究:Adv Med Educ P 2018;9:119–说实话,因为「不当引用」问题而被撤稿真的挺少见的,完全可以用「屈指可数」来形容。那些因为「不当引用」而被撤稿的论文据笔者不完全的统计,绝大部分因为「不当引用」而被撤稿的论文,都是因为 引用了「已被撤稿的论文」。一篇有问题的论文从发表到被正式撤销,往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这个时间被称为「撤销时滞」,平均为 5 年。在这 3 年多的时间里,这类论文难免会被后续研究者所引用,个别文章甚至在被撤稿之后还有人引用。一般情况下,假如你引用的论文正好被撤稿了,大概率你的文章是不会因此被撤稿的。(也许吧)但总会有那么一些「幸运儿」不幸中招,著名的学术网站 retraction watch 就曾经统计过这类文章:撤稿原因包含 Cites Prior Retracted Work 的 15 篇论文这个数字还是挺让人意外的,仅仅 15 篇被撤稿了。因为很难被精确找到,绝大多数存在不当引用的论文依旧躲藏在学术圈的阴暗角落里未被制裁。为什么「不当引用」很难被发现?本次撤稿事件中,Retraction Watch 网站收到了该期刊如下的回复:该论文在发表前由两名审稿人进行评审。仅通过同行评审是无法识别参考文献问题的,该案例是一起孤立事件。我们不认为立即需要更改政策你品,你细品一下。这其实是当下同行审议工作中的无奈之处:在生物医学这样的领域,一篇论文引用 30、40 篇文章简直不要太常见, 逐个检查引用文献无疑是异常繁琐的工作。在 Retraction Watch 的新闻下,很多担任过审稿人的学者都发出类似的共鸣。图片来源:Retraction Watch不是大家不想去找,工作量实在过大,仅依靠同行审议就想把涉嫌不当引用的论文给揪出来太困难了,这也直接导致不当引用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2016 年一项研究发现,绝大多数文章在引用已被撤稿的文献时,作者会选择性不谈该引用的文献已被撤稿。(反正也没人发现)高引用的被撤稿文章,图片来源:医咖会曾有网站统计过那些高引用的被撤稿文章,排在首位的文章甚至撤稿后的被引次数是撤稿前的 3 倍多!即使是较为近期的撤稿(有 4 篇是在 2015 年撤稿),撤稿后仍然在不停地被引用,例如 Voinnet et (2003) 这篇文章,在 2015 年被撤稿之后,仍被引用多达 80 次。论文不当引用现象之严重可见一斑。虽然不当引用行为很难被发现,也很少被制裁,但你可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可以为所欲地引用了。2019 年 5 月 29 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了《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文界定》行业标准,规定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和界定,其中就指出「不当引用」属于学术不端。

微信公众号的发布出来的信息不权威,所以不符合要求,一般大媒体出的新闻相对来说权威一些,通过率会相对几率会大一些,不过现在百度推出企业百科,是收费的会对免费的产品卡的更严格的。

你所列参考文献的利用程度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怎么写

可以的,这样能躲过论文修改助手,修改论文的软件,淘宝有卖,修改论文重复率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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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参考的文献都应当用上标标出,这个是学术论文的规范做法。毕业论文本身就是学术性的论文,理应按照规范来写。不规范的后果很可能 是被导师打回来修改,有的学生毕业论文写了四稿以上,大部分是论文格式等问题,所以劝你还是写的时候弄好一点,以后改的话会很麻烦的。篇文章没有在文中直接或间接引用,只是看过了有点启发,也可列为参考文献,并应在正文中标出。(可标在应用了这个“启发”的那一段末)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回答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同时,必须提请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具体表现的考核结果。这往往也是用人单位最难举证的地方,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证据,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或某一具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学历没有达到录用条件,专业不对口。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有哪些

太多,每家公司的要求不同,可能你的学历不合适长相不合适身高不合适,还有可能是你有纹身

回答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同时,必须提请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具体表现的考核结果。这往往也是用人单位最难举证的地方,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证据,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或某一具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基本材料作假自身素质远低于期望待遇目空一切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 ①不符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条件; ②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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