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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对哪些规定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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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对哪些规定进行了调整

1、专利法一共修改了三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08年。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最近的一次是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共3次,第三次始于2005年,2008年12月27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但是审查员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则授权!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完全不同。实际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的是后审查制,即如果有宣告无效的申请,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行实质性审查。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首先你要准备好一份上下左右前后的六视图,身份证资料,可以按照国知局的流程去进行申请,或者找代理机构申请也可以,流程会比个人自己去申请提交会简化很多步骤和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分为申请、审查、授权3个阶段。  1、申请阶段  是指申请人准备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专利法》要求的申请文件,并提交至专利局,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后,会通知申请人,并会告知申请号。  2、审查阶段  是指专利局对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会通知申请人准予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需要申请人进行修改或陈述意见,则会有补正流程。这个阶段的审查是初步审查,不是实质审查。  3、授权阶段  主要是交纳专利登记费、印花税以及授权当年的年费,之后专利局会颁发专利证书。

不是实质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但是审查员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则授权!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完全不同。实际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的是后审查制,即如果有宣告无效的申请,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实行实质性审查。以上答案供参考。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解读

其实就是一部保护专利方面的一部法律,也是为了保护创作权,制作权这方面,对大家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保护。

《专利法》加大专利侵权的赔偿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压力,破解赔偿数额低的难题, 给权利人更大的选择权。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一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完整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授权专利权两个阶段,与发明专利审查程序相比,没有实质审查阶段。一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获得批准前必须要经过这两个阶段。审查员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则授权!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完全不同。初步审查阶段包括受理专利申请,收取专利费用,分类,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和格式审查等步骤。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相比,没有公布专利申请的步骤。授权阶段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予专利权与办理登记手续二合一的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权决定、颁发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与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等步骤,这一阶段的执行步骤与发明专利的授权步骤相同。

‍‍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  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 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 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 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专利代理制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共3次,第三次始于2005年,2008年12月27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一共修改了三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08年。公元1950年8月11日,政务院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年10月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上述条例的实施细则。1985年3月19日,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斯德哥尔摩文本)。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专利审批①登记制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案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手续、文件齐备即给予登记,授予专利权,而不进行实质审查。采用登记制的,其专利往往质量不高。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就采取的是这种方式,这在减轻审批压力的同时,也在实践中引发了专利数量泛滥质量却普遍低下的问题  。②实质审查制即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实质审查能够保证专利的质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审查人员,且容易造成大量积压。③延期审查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案,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如18个月)即予以公布,给予临时保护;在公布后一定年限内经申请人要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逾期未要求实质审查的,则视为撤回申请。采用延期审查制可减轻审查工作的负担。中国对专利的审批采用延期审查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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