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图片的绘制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6 (1- 66)4?2?3照片的拍摄(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法27?2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 67) 77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4?3简要说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8 (1- 68)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申请阶段1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END审查阶段1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END授权阶段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4?2?2图片的绘制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6 (1- 66)4?2?3照片的拍摄(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法27?2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 67) 77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4?3简要说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8 (1- 68)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可以使用photoshop处理吧,图片或照片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 22厘米; 各个视图的比例必须一致与实物一致;图片或照片中不得包含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等,或者不得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也可以CAD等制图软件画视图
4?2?2图片的绘制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 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6 (1- 66)4?2?3照片的拍摄(1) 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2) 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3) 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4) 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5)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法27?24?2?4图片或者照片的缺陷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述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内装物或者衬托物等而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3)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4) 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后视图;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 67) 77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以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和底面不常见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5)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7) 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8)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9)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组合状态的视图;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单个构件的视图。(10)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4?3简要说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2) 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3)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8 (1- 68)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4)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此外,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1)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难以写明的,也可仅写明省略某视图,例如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2)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3) 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4) 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5) 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6)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外观设计的图片并非艺术作品,应该说与其要把图画的漂亮,不如说要把图画的清楚。不能有一些表现阴影、特殊效果的线条,比如让图看起来很“大师”的那种草图性质线条。
我有十几项用铜丝制作的纯手工创意自行车模型。1、想知道这类该如何申请专利?在制作上存在结构技巧,申请实用或发明专利在外形具有美感,申请外观2、如果外观与别人已有专利相近似或冲突怎么办?如果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侵权3、如果不申请专利该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创意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外观专利侵权如下认定: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和法律特别规定,以生产经营目的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行为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专利侵权的处理办法:若当事人可以就相关事项进行友好协商的,可以按照协商处理。若双方不愿协商或无法协商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