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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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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学校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专利法律、法规、政策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根据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并取得专利。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我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第十条 专利的申请、授权,依照专利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县级以上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或者对其申请费等相关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助。第十一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科技、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业务。鼓励、支持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对重大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投资。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授权时,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单位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转让专利的,应当根据该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对其拥有的专利,可以自主决定许可他人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专利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自行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发明人、设计人和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专利工作。第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将其拥有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独占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拥有的专利的,应当从许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专利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专利作价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自行实施、与他人合作实施其拥有的专利的,在该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奖励发明人、设计人。改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

专利保险在国内好像没有相关于业务,如果是还能尽量较高的发明专利可以到国外发达国家申请一下。

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进行赔偿。该险种用于承保为维护自有专利权或针对被诉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抗辩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而专利保险在全国尚属新鲜险种。2012年初,全国选取北京等8个城市作为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同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福州等20个地区开展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推出的是专利执行保险,投保理赔范围除专利侵权。当前,专利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专利保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而且可以保护企业重要的专利权资产,以获得专利制度下应有的利益,提升企业的自身竞争力,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专利保险,就是在专利研发、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与转让、专利使用、专利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损害专利的行为而提供的保险服务。投保人按照保险协议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协议中约定的专利风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我国的专利保险于2010年刚刚起步,目前处于局部试点阶段,并且仅限于专利侵权保险。投保人以已授权专利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进行赔偿。专利执行保险的承保范围为主张被告侵权的所有专利诉讼之费用,律师费、和解费、出庭费、专家作证费等开支均含括在内,但并不包含败诉的损害赔偿费用。

浙江省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全国都一样。一般给代理机构做,说来话长你也很难理解,去问代理机构就好。

(1)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2)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发明专利申请

浙江申请专利可以去你们当地的杭州专利代办处,材料你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就下载一些具体的表格,费用的话要看你申请什么类型的啊,三种不同的专利价格不同

浙江省专利申请量

义乌是县级市归金华地区管,但是义乌和金华是子强父弱的关系,义乌小商品城的经济在全国都很有名。另外义乌是一座特权城市,很多我就不列举了,经济排名有前10(县级市),金华是文化中心有很多大学。 另外义乌的房价 在市区的基本2万一平。所以我觉得义乌是仅次于上海和北京那种一线城市的二线城市。呵呵。希望这样的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义乌没有脱离金华成地级市,还是金华市下属的一个县级市,不属于城市的范围,因此义乌并没有几线之分。在城市商业魅力榜单可以看出,金华属于二线城市。    关于义乌   义乌市,隶属于浙江省金华市,古称“乌伤”,金华-义乌(浙中)和杭州(浙北)、宁波(浙东)、温州(浙南)并列浙江四大区域中心城市;位于浙江省中部,地处金衢盆地东部,市境东、南、北三面群山环抱,南北长15公里,东西宽41公里,面积46平方公里。截至2018年,义乌市户籍人口8362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亿元。先后出了“初唐四杰”之一骆宾王、宋代名将宗泽、金元四大名医之一朱丹溪及现代教育家陈望道、文艺理论家冯雪峰、历史学家吴晗等历史名人。   义乌是中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在县级市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先后被授予中国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浙江省文明示范市等荣誉称号。义乌国际商贸城被中国国家旅游局授予中国首个AAAA级购物旅游区。义乌是中国大陆六大强县(市)之一,人均收入水平、豪车密度在中国大陆居首位,是中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在福布斯发布2013中国最富有10个县级市排名第一。 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被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机构确定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义乌被列为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2019全国营商环境百强县、2019年全国综合经济竞争力第六名。

近日,从浙江宁波鄞州区科技局获悉,2017年浙江宁波鄞州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15205件和9065件,其中最能代表区域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4558件和1404件,授权发明专利占比达16%,比2016年上升5%。4项指标持续位居全市第一,其中授权专利数连续7年全省第一,申请专利数重回浙江首位,近年来,浙江专利申请量剧增,个人专利申请不仅可以作为升学的加分项,也是企业职工评定职称的依据,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下浙江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浙江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专利申请的受理: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费的缴纳方式: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申请费缴纳的时间: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专利审批程序: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关于浙江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奖励重大发明专利和利用专利技术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专利宣传培训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的创造、实施、保护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构筑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鼓励单位建立健全专利侵权防范机制,培训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战略研究。第九条 政府采购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建立专利有效性审查制度,并在采购合同中落实专利纠纷预防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存在专利纠纷的产品不予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实施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利管理,建立相应的专利侵权防范机制。  在前款规定的工程招标中,招标方应当对投标方提供的资料中标有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进行有效性审查,不得采用有专利纠纷的技术或产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有避免专利侵权、保护创新的要求及创新成果产权归属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查,避免采用的技术或产品引起专利纠纷。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专利满二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满一年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  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专利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一、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二)在第十四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职业能力评定工作”。  (三)将第二十条中的“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修改为“科技创新类产业基金”。  (四)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后增加“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技术转化相关学科或者专业,与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  (五)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法规条文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科技主管部门”, “统计行政部门”修改为“统计主管部门”。二、对《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依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删去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修改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  (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其中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  (八)将法规条文中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技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主管部门”。三、对《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技术转让”修改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二)将第四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修改为“完成、转化该职务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五)将法规条文中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科技主管部门”。四、对《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修改为“民政部门”。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将第五十一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五、对《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将第三款修改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学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被征收学校师生、员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六、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三款中的“第二款”修改为“第一款或者第二款”。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删去第三款、第四款。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三款中的“可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后有序停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商店”修改为“办公建筑、商店”。  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穿城铁路、地铁、城市道路、城市绕城公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将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修改为“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文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的领导。  “生活垃圾的管理,依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三款中的“居民”。  将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三款中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  删去第四款。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中的“废物箱”、第二款中的“垃圾容器、废物箱”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  删去第四款中的“和第三款”。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一款中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  (二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二十四)将法规条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去法规条文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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