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与著作权人有时是同一主体,有时并非同一主体,因此不能说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所以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合通过继承、承受、转让等行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另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作者的著作权可以通过继承、承受、转让、合同约定等方式转移给他人,其本人就不再是著作权人,但不影响他还是该作品的作者。
作者与著作权人有时是同一主体,有时并非同一主体,因此不能说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但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继承,所以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法人或组合通过继承、承受、转让等行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另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作者的著作权可以通过继承、承受、转让、合同约定等方式转移给他人,其本人就不再是著作权人,但不影响他还是该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是没有必要转让的发表论文是不需要签订转让协议的杂志只有论文的发表权作者是有论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影视文学著作权(版权)合同范文甲方(著作权或版权人):(真名)作者署名:(笔名)地址:邮编: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乙方:(剧本经纪人、代理人)地址:邮编: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著作权(版权)交易运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甲方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进行在世界范围内交易运作。作品名称(可选择多部):电影(含电视电影)剧本《???》及整部作品(电视剧写清集数)二、根据本协议进行著作权(版权)交易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所在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所在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3、危害所在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5、泄漏所在国国家机密;6、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8、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三、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四、签订协议后,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著作(版权作品)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定位、策划、包装、宣传,积极与目标制片单位接洽,力争达成交易,合作。(包括对该剧进行融资等前期洽谈合作事宜)五、在交易过程中,乙方为甲方代理及经纪人身份与制片方洽谈交易,乙方剧本经纪人应及时将制片方的反馈意见传达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作品与制片单位达成合作意向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传达甲方;有必要时,乙方将安排甲方与意向制片单位直接沟通交流。六、甲方在此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凡经乙方勾通协商与制片方取得合作交流的,甲方均以本代理人为先的作家身份与制片方交流剧本事宜,且保证积极配合,协助乙方与制片方将剧本交易成功。甲方不得私自与乙方所提供的制片方从事与本合同或本合作无关之事宜,除非经乙方同意方可实行。七、甲方应将著作(版权作品)定稿交付给乙方,应有作者署名,文责自负,作品(著作)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齐、清、定三要求。八、著作(版权作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应对甲方著作(版权作品)进行妥善的管理,同时确保不被盗版、盗印,因乙方因素造成的盗版、盗印,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九、乙方与第三方(即制片单位)一旦进行交易谈判,形成结果,乙方应及时通报给甲方;对著作权(版权)使用期限、稿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应征得甲方同意。十、根据乙方在运作甲方著作(版权作品)交易过程中的难易程度,乙方可在交易成功后按稿酬交易额的30%的比例提取报酬。稿酬由选购该剧本的出资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收到稿酬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额的70%支付给甲方。十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应负的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标底数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十二、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协议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时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十五、本协议中甲方为(版权)提供人,签订本协议时应附有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十六、本协议传真件有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所有同业作者签字!《化学学报》是1933年创办的中文学术期刊,曾用名《中国化学会会志》,月刊,中国化学会、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科学院主管。学报刊载化学各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原始性、首创性成果,涉及物理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和高分子化学等。
共同享有!这就是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的意义
你好的!这个当然是共同享有的!但是第一作者的版权比重能大些!祝你好运!
只要签约了,版权除了署名权是你的外,其他一切版权都是对方的。而且,你没有权限参与版权的买卖。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这些会大大地提高你在科学界的地位。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拓展资料: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有时也指某种理论的创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在苏联、法国、联邦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版权法中,作者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并产生出体现创作者个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散文作家、剧作家、作曲家、歌词作家、记者、画家、书法家、雕刻家、工艺品设计师、 建筑设计师、 摄影家、翻译家、计算机程序编制者等。美、日等国的版权法也承认法人为作者。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第一作者的
一、从定义来说1、通讯作者往往指课题的总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和把关。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他要负责与编辑部的一切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的咨询等。实际上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2、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 (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二、从条件来说1、通讯作者是SCI论文的法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SCI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这篇论文负有责任,包括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因而,通讯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受益人之一。也可以这么说,论文的第一作者是这项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而论文的通讯作者是这项成果的责任者和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是这项研究成果涉及到专利,那么这个专利是属于通讯作者或者单位。2、第一作者必须是实验设计的主要参与者。在一个科研项目立项后,假如需要几个科研人员参与,其中必定有一个主要的科技人员进行项目的具体设计,包括试验用的各种材料,时间进程表等具体细节。在我读研究生的时候,导师要我对植物致病疫霉族的有性孢子的萌芽条件和机理做有关研究。导师只是提出一个研究方向,至于如何进行研究,他只是提醒我多找参考资料。在接到导师的研究课题,就找参考资料,根据有关资料,设计实验程序,通知实验室的一位技术员购买各种试验用的试剂和设备。在获得试验结果发表论文时,我理所当然是第一作者。扩展资料:与论文的关系通讯作者即文章最重要的作者,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一般由通讯作者负责。通讯作者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1、通讯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论文第一作者的情况)等同为第一作者。2、一篇论文只统计一次。如该论文由该校多人合著,则只能以第一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义统计一次,并在填报《科研成果汇总表》和网络申报时由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给其余参与者核定工作量津贴比例。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工作量必须大于50%,所有该校完成人的工作量总和为100%。校外作者和研究生不给科研工作量,不用填写。第二完成人不能分配工作量。3、"其他参与者名称及工作量"若未填写则默认为第一完成人(通讯作者)100%占有该论文科研工作量。在创新性作品如科研论文、专利、调研报告等等的署名中,对于多个作者共同完成的情况,对作品贡献最大的人的名字通常署名在最前面。特别对于科研论文的署名,各期刊都有更细致的规定;而当论文署名用于职称评定时,第一作者的分量显然比第二、第三作者要重,而比单独署名的要轻。由于科学研究的复杂化多样化,如生物信息学有几百人署名一篇论文的情况。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指的是署名排在最前面的那个人,有的文章署名也有两个或多个第一作者,称为并列第一作者,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在人名上进行标注。另外,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不同,与创造性贡献不同,通讯作者常由诸作者中在论文所属领域最有权威者所充当。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通讯作者百度百科-第一作者
如果从知识产权上来说,研究成果算是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享有全文知识产权,第一作者享有自己制作部分知识产权。因为,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即体力上的贡献),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即对本文的智力贡献)。
发表文章和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是两件事,没有直接关系。你提到的可能是有些杂志为了自己以后使用方便,强行要求论文作者签署的霸王协议。这种协议的签署对你的享有的权利有所侵犯,最好不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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