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面试形势:确认面试对象教师招聘面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同样划定笔试成绩合格线,而是按照笔试总成绩从至低分,一般以拟招聘数1:3或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果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或相应调减招聘人数。面试报到及抽题考生需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工作人员要核对学生身份证信息。之后,由工作人员根据系统安排好的时间,通知考生面试的顺序和考试内容,抽题:第一种情况是由同一学科学段的第一名抽取面试考题,其他考生也使用同一套考题;第二中情况是由每个考生抽取各自的考题。候考考生报到完毕后进入候考区准备考试,需携带的证件有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做说课或试讲考核前的准备。教师招聘面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备课时间是30分钟到60分钟。进入考室引导员到候考室宣布:“请xx号考试入场”。不允许引导员直接叫考生姓名,否则算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一般引导员也只知道考生的顺序编号。作答作答依据不同面试形式而有所不同。报自己的考试顺序号,说明说课或试讲的课题,然后开始进行说课或试讲活动。说课和试讲时间一般为10-20分钟。在答辩(非结构化面试)时,时间一般不会超过15分钟。(特别注意的是,考生不能自报姓名,如在考场内自报姓名,考生会被当场取消面试资格。考生应试时只向面试组报告本人抽签顺序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委透露或暗示本人的姓名等信息。)评定成绩考官将各自对考生的评分表交给计分员,计分员在合算分数时一般会把考官所打分数去掉一个最,去掉一个最低分,求出平均分。核算完毕,交给监督员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成绩查询和公布成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面试结束后,工作人员核算完分数。当场宣布面试成绩。等所有面试结束后,将笔试与面试的综合成绩公布并确定拟聘人员。第二种是面试结束后考生回家等待,网站将公布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以及入围和体检名单。
教师招聘的面试主要是为了考查应者的现场教学能力,所以面试内容的范围一般是试讲、说课和答辩等基本形式,可能是选择其中的某一种,也可能是某两种甚至三种。式讲试讲也称是模拟课堂教学,要求考生在特定的教学场合中,依据教学大纲、新课程标准与具体的教材内容,模拟真实的课堂环境,创设教学情境,完成已定的教学任务,时间一般为15—20分钟,这是最常见的面试形式。说课说课是教师在某种教学场合中,依据教育理论、教学大纲等,具体分析教学任务,陈述教学目标,阐释教学重点与难点,讲说教学过程以及所运用的教法和学法,然后与听课者共同讨论。研究其优点与不足,以达到共同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研究形式。答辩答辩是讲师评委与准教师考生的直面交流过程,考生要在短时间内接受评委就教学进行的提问,并给出具体的回答。结构化类似于公务员面试,有固定的问题,很多关于学校工作会遇到的事情和教育问题的阐述。具体有五种题型,每种题型都要练到熟练。
①教育理论1、教师招聘考试都有哪些形式?从考试形式来看,各地市不同的考试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差异:(1)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教育理论知识”。(2)笔试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理论知识”。(3)笔试内容为“教育综合知识”(教育基础知识)。2、教育理论知识都包括哪些题型?教育理论知识的题型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型。客观题主要是指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主观题主要包括名词解释题、辨析题、简答题、论述题、材料/案例分析题、教学设计题(活动设计题)等。一般地域不同,题型也有所区别。3、教师招聘的教育理论知识与教师资格的教育理论知识有什么区别?第一,教师招聘的教育理论知识考查范围更加广泛,一般都是一张试卷;而教师资格(非统考)的教育理论知识一般考两科,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或者教育心理学。第二,教师招聘属于选拔性考试,教育理论知识的难度相对较大,考的分数越高越好;而教师资格属于资格认定性质的考试,难度相对较小,一般达到60分合格线(非统考)即可。4、中小学教育理论知识包括哪些内容?中小学教育理论知识考试范围主要涉及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等;其中主要考查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5、幼儿园的教育理论知识和中小学考的一样吗?中学和小学的教育理论知识一般不做明显区分,考试用的是同一张试卷。幼儿园岗位的考试一般以学前教育理论知识为主,主要包括学前教育学、学前心理学、学前专业知识等。
在各地的教师招聘中存在如下4种招聘形式,分别是事业编制招聘、聘任制招聘、劳务派遣招聘、备案制招聘。这几种不同的招聘方式最大的差别就在工作的稳定性、薪资、福利待遇3个方面。有部分人就因为没有弄清几种招聘形式,入职一段时间后才明白,辞职辞不掉或者缴纳高额违约金,非常懊悔。1、事业编制招聘所有想从事教师行业的毕业生都希望自己能考上在编教师,这是所有教师招聘形式中最好的一类。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人员定编制度,被纳入岗位编制的人员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及各种福利待遇,没有特别大的事故或者错误,一般不会被无缘无故的开除,等同于“铁饭碗”。编制内教师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属于事业险。但是,考入在编教师一般服务年限为5年,中间想辞职有点困难。2、聘任制招聘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名额受到国家人社部的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改革后,编制被大量缩减。有些地区在编教师根本不够用,为了弥补师资力量的不足,就招聘聘任制教师。各个地区聘任制教师的福利待遇存在差异,有些地区与在编教师无异,真正享受同工同酬,缴纳事业险,也有部分地区薪资发放只有在编教师的80%,缴纳的保险属于企业险。因此,这种类型教师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看各地招聘时给出的相关待遇说明。3、劳务派遣招聘为了满足学校用人单位的需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租赁或通过人力资源招聘所需要的人才,通俗的来讲,这类教师不属于你所在的学校,你的人事关系在人力资源公司,由公司给你发放薪酬,缴纳各种保险。就与现在的劳务公司招聘了工人来之后,派这些工人出去干活,方式基本一样。4、备案制招聘备案制招聘在中小学里不常见,这种招聘方式大多数出现了高校招聘中。各大高校取消教师编制之后,就采用了这种备案制招聘,给予事业编制待遇,档案放在你所在的学校。劳动合同大多数签订5年,中间想辞职缴纳违约金即可,合同到期会续签,一般不会被辞退。
长期聘用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两种形式。 长期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因行政活动需要,在行政编制外必须聘用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岗位的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聘期在1年以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岗位的人员
公务员面试中常见的有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一、结构化面试1、结构化面试中的“结构化”也就是“标准化”的意思。2、对于面试考场、考官、考题、流程都有明确的规定,竞争同一岗位的求职者在同一个房间面对同样的考官在同样的时间内回答同样的问题,考官并不知道求职者的个人信息,目的在于确保面试的公平性。3、因此也成为公务员系统的面试最常采取的方式。二、无领导小组面试1、无领导小组讨论会通过给一定数目的考生(一般是5-7人为一组)和一个与工作相关的问题。让考生们进行一定时间长度(一般为一小时左右)的讨论,来检查考生的各项能力。2、这种方式对考官的要求很高,组织难度较大,因此公务员面试中只有个别部门采取这种方式来进行面试。3、与结构化面试相比,虽然也很公正,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面试的单位并不多。三、结构化面试在公务员面试中采用率最高,公平性最大。
目前用工形式一般有三种: 1、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以及相关章节又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将承揽人与定作人两类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规定。3、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 扩展资料: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用工模式
选举,军转,公务员考试
单位的用人形式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单位,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形式。目前用工形式一般有三种: 1、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以及相关章节又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将承揽人与定作人两类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实质上处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地位。 3、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务合同(通常称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适用法律:《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也就是说,考试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择优录用公务员的重要技术手段,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考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有关用人部门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不断加强,难度相应加大,题库建设也逐渐完善。对报考者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求有所提高,测试理解、应用、综合能力的试题分布日益合理,试题的难度呈正态分布,中等难度的试题增多,增强了考试的区分度。 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每名面试考官对报考者都有独立评判和打分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选拔上的随意性和失误。面试的内容广泛,方法也不断创新。面试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情绪控制能力、仪表礼仪举止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主要方式有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等。面试的具体测评要素和方式,由录用主管部门确定。为了使录用考试既有统一性,又能够适应公务员职位分类的需要,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公务员法》提出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基本能力,是公务员履行公职必须具备的通用知识和素质,笔试中的公共科目和面试就是测试这些方面的能力。对不同职位类别所要求的能力的测查内容,要根据职位来设置,以利于推进考试科学化。比如,招考综合管理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注重宏观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能力;招考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侧重对其掌握和运用某些专业知识的能力进行测试。目前,在中央公务员招考中,实行甲、乙两类考试,主要是根据中央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作性质而对测试重点有所区别。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望采纳!
企业常用的招聘方法包括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1、内部招聘。包括员工推荐(自我推荐和互相推荐)、竞聘、内部储备人才库选聘。其优点是效率高、成本低、适应性快、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对员工的激励性强等;缺点是缺乏创新性、容易出现“裙带关系”或拉帮结派、容易出现不公平、人才近亲繁殖、难以招到优秀人才等。2、外部招聘。包括刊登广告招聘(包括网络招聘、报纸招聘、杂志招聘、贴广告招聘、企业网页招聘等)、人才市场现场招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招聘、委托招聘(包括猎头公司招聘,适用于招聘中层及高层人才)、熟人推荐招聘、校园招聘(主要有校园招聘会、招聘讲座和学校推荐)及其他方法招聘等。其优点是可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招聘范围广、信息量大、容易找到优秀人才、创新性强等;缺点是成本高、时间长、人才适用性较长、影响员工的积极性等。
01现场招聘这是最直接的方式,也是许多企业最常采用的方式。许多地方都会人才招聘会,这些地方是不错选择,还可以和面试者面对面的谈一下,确定是否适合公司的工作。不过这种缺陷就是花费的时间比较多,需要专人去守着。02网络招聘现如今有许多专业的招聘网站,列如58、赶集网、智联招聘等等许多,这种方式相对来说就会比较轻松一点,花费的时间也比较少,应该来说基本上许多企业都已经有采取这种方式了。03广告招聘有些企业会选择通过广告的方式面向社会广招人才,通过向电视投放招聘广告,或者直接贴出招聘告示,也是不错的选择。04内部介绍内部介绍是指由内部员工介绍进来的,企业会给予这些介绍者一笔介绍费用,这样的员工多数比较比较可靠,因为都是内部人员介绍进来的,工作也会踏实一些,这种招聘方式的成功率比较高。05猎头公司一般对于相对来说比较高的职位,企业都会选择从猎头公司找人进来,因为这样的人都是相对来说有一定工作经验,能力比较出众者,通过这种方式适合找高管一类的工作者。06校园招聘校园招聘适合那些需要注入新鲜血液的企业,大学生是一批有年轻活力的年轻人,他们毕业了,踏进了社会,这样的方式成功率也很高,只是大学生毕竟没有经验,他们和企业之间需要彼此的磨合。特别提示企业对于新进的员工抱着包容的心,切不可因为一些小错误就大声责骂。
事业单位招聘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备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第一是备案制,指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第二是合同制,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属于合同工,是临时性质的招聘方式,不占用编制名额,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和你继续签约。第三是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单位或者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是合同工。其工资、人事关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关系的。第四是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目前企事业单位的用工形式: 1、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以及相关章节又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将承揽人与定作人两类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实质上处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地位。 3、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认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务合同(通常称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适用法律:《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事业单位招聘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备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第一是备案制,指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第二是合同制,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属于合同工,是临时性质的招聘方式,不占用编制名额,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和你继续签约。第三是人事代理,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单位或者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是合同工。其工资、人事关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关系的。第四是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目前用工形式一般有三种: 1、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以及相关章节又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将承揽人与定作人两类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规定。3、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 扩展资料: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用工模式
你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自己属于哪种情况就填写哪种情况就好。进入单位方式,可以填写以下种类中的一项:1、调入。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调入,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调入,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从其他事业单位调任,从国有企业调任等。2、录用。录用国内学校应届毕业生,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录用,从企业工作人员中录用,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录用,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录用,从村干部中录用,从留学回国人员中录用等。3、转入。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整建制转入,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整建制转入,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从其他事业单位整建制转入,从国有企业整建制转入等。4、其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