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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专利可以用英文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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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专利可以用英文名字吗?

专利?你是想申请商标吧!这个,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最好有直接翻译的名字就可以了。一般名字是可以翻译成中文的。建议,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国外名人的名字作为商标,除非得到本人同意,基本不会授权的,会有不良影响,所以不会被注册的

外国人可以申请专利吗

可以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企业!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专利法》在我国申请专利:外国人的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外国人的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尽管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既没有签订双边协议,又没有共同加入国际条约,但对方在专利法中规定或者在实践中依照互惠原则给我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外国人申请专利名字

对于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外国公司或外国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将其分为两类   即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并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要求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根据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   (2)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   (3)按照互惠原则处理的两种类型   一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无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也允许该国公民与法人享有中国公民与法人的待遇;   二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规定,以他国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允许其他国家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专利法可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凡与上述三种情况均不相符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必须与中国人一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要求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作了统一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一律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文字统一使用中文。如果外国人名、地名或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文,则应在该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如果外国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和摘要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同时应说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以及该产品所属的类别。   提出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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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手续走就可以了

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如果不提供以我们的翻译为准,一般会在委托书里有声明~希望可以帮到您~

外国人可以申请中国专利吗

我国《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故我国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要求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分有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2)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3)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在上述(1)(2)(3)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申请人除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否则,该外国人将不能在中国进行专利申请。

专利可以改申请人的名字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指出职务发明创造包括“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本上来说你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范畴,你为了避开该条款而让亲戚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因为专利的发明人是一种认可和荣誉,不能更改,而专利权是可以转让的,故专利权人是可以改名的。另外,国外企业比国内的企业更重专利,一般都有人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如若他们检索到这个专利是你的,再结合申请日期等信息,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专利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概念,您可能就明白了!专利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拥有者。申请人应当是民法中规定的“人”,即:自然人 或 法人均可。专利的发明人:是技术人员,他们是为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做出贡献的人。发明人一定是自然人。 换个通俗易懂的解释:如果将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比作房子的产权人,则发明人就是合法居住在房子里面的人,而这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可能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呵呵。 在专利申请阶段、授权阶段,均可以修改申请人、发明人。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一般可以称“申请人”为“权利人”,或者“专利权人”。二者的变更时间没有具体限定,并且,二者的变更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申请人的变更,相当于权利的转让,是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拥有者的变更。发明人变更,一般是在申请的时候写错了、或者少写、多写的情况,后续可以更改、增加或减少,但是任何一种变更,都需要原始申请阶段的所有发明人签字确认。 如果是姓名写错了,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同一个技术方案在同一天同时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和发明申请,是中国专利法允许的。但是,当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具有授权前景的时候,是需要放弃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才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如果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发生的改变,则会影响到后续发明的授权。换句话说:原来实用新型专利 和 发明专利 都属于同一个人,那么,放弃一个新型获得发明专利权,这个人就能作决定。但是如果新型更换了权利人(申请人),当发明要被授权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例如新型的权利人换成了甲,发明的权利人是乙,当要给乙的专利授权的时候,要求甲方其他的专利权,这似乎……呵呵,所以,一般对于这种同一个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情况,在发明专利的审查没结束之前,一般不会变更权利人,如果变更也都是同时变更。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当初提交申请的时候,您是采用电子申请终端提交的,则后续权利人变更、发明人变更等等业务也应当采用电子申请终端提交。相反,如果您当初提交申请是采用邮寄的方式(纸质文档),则后续事务也应当采用邮寄的方式,当然,您也可以先办理“纸件申请转换电子申请”业务的申请,当申请审批之后,就可以采用电子形式提交了。我建议您,对于专利的这种著录项目变更的业务,最好委托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来办理,这样能够保证一次成功。这种业务的代理费都不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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