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方面供参考:第一,要看原告的权利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失效的权利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按照你的说法是“同一个外观专利”,那么至少已经过去了16年,原外观设计专利应早已失效。第二,如果是专利权人(原告)是对同一个外观设计重复申请的专利,则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即使已经授权也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其撤销。第三,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例如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作为不知情的证据),则不是恶意侵权,则可免除经济赔偿。另外,请注意保留好原始票据,向原告出具复印件即可,除非法院要求。
以下几方面供参考:第一,要看原告的权利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失效的权利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按照你的说法是“同一个外观专利”,那么至少已经过去了16年,原外观设计专利应早已失效。第二,如果是专利权人(原告)是对同一个外观设计重复申请的专利,则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即使已经授权也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其撤销。第三,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例如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作为不知情的证据),则不是恶意侵权,则可免除经济赔偿。另外,请注意保留好原始票据,向原告出具复印件即可,除非法院要求。
法律分析: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等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然后,判断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最后,提供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等能够证明不具备主观故意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如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以下几方面供参考:第一,要看原告的权利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失效的权利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按照你的说法是“同一个外观专利”,那么至少已经过去了16年,原外观设计专利应早已失效。第二,如果是专利权人(原告)是对同一个外观设计重复申请的专利,则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即使已经授权也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其撤销。第三,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例如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作为不知情的证据),则不是恶意侵权,则可免除经济赔偿。另外,请注意保留好原始票据,向原告出具复印件即可,除非法院要求。
法律分析:产品外观专利侵权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发现外观专利被侵权的时候首先要固定侵权的相关证据,保留证据可以投诉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自己去法院维权
1、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如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1、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如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