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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专利侵权的诉讼中止的情形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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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专利侵权的诉讼中止的情形的是

专利权失效的原因除了上述终止的情况以外,另一种是由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撤消专利或宣告专利无效造成的。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六个月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撤消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设置撤消程序和无效程序的目的是为维护公众利益,使专利制度只保护那些应当得到保护的发明创造。从理论上讲,任何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却由于某种原因获得了专利权的,都应当是无效的,否则,该专利权的存在将侵犯他人的利益。公众为维护的自已的利益,依法可以请求撤消或无效已授予的专利权。在无效程序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反诉”,即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发现了某个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了自已的专利权,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而该单位或者个人在确有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反过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一旦宣告无效,就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了。反之,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还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无效程序在调整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希望采纳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

法律分析: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专利侵权的诉讼

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存在扎实的权利基础,如专利的权属,有无评价报告,是否缴费;其次有一个明确的被告即侵权行为人;再次采用公证或其他方式固定侵权事实;最后,找到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审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四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专利侵权诉讼无效中止

专利侵权诉讼中止是指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被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需要先解决权利效力问题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并不一定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审理。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原来已经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继续中止审理,表明专利权是否应被宣告为无效虽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决定,但该决定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检验,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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