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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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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论文

低碳经济下的物流发展  [摘要] 自2009 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提出低碳、绿色、环保等概念,尽管哥本哈根会议并未达成实质性的决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低碳经济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于是,各种低碳经济发展理论与低碳相关概念如雨后春笋涌现。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降低碳排放的庄重承诺,发展低碳经济成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低碳经济的概念,也不可避免地传递到物流行业,从而演变而来了一个新生词汇低碳物流。  [关键词] 低碳经济;低碳物流;节能减排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酸雨、化学烟雾、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等由于能源使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断的被人们所认识和了解,人们开始寻找一条适合全球人类发展生存的道路。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在2010 年召开的两会上,九三学社代表委员的关于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文件,一时间,两会上也刮起了低碳之风。其实早在两会之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关于推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的提案》等众多有关低碳的提案议案也纷纷被提出,至少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还没有引起决策层、媒体的广泛重视。然而,伴随着全球经济的缓慢回暖,为了经济的发展模式、新的经济增长点、可持续发展等有关经济增长模式的话题,摆着了决策层的案头。低碳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到底什么样,能否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平衡点,我们都在思考。  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的能源消耗中,交通运输占四分之一。这就表示,如果要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行业是节能减排的重中之重。对于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曾经有环保专家专门做过测试得出相关结论:一辆货车每发动一次,其尾气所释放出来的污染物至少需要用五到八棵树来平衡。作为能源消耗大户、碳排放量大户的物流行业,在国家出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同时,也要将发展低碳物流作为当前物流行业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方便的支持。  我国的物流业发展相对于国外来说,无论是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发展模式还都比较落后,正在经历由传统物流向现代化物流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国外的物流行业倡导低碳物流时间较早,发展起来相对也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成功经验,各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行业内也形成了一个共识。就已经积极投身于低碳物流事业当中的全球航运巨头马士基物流而言,由于碳排放量和客户的运营成本直接挂钩,企业本身就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然后才能最终确定哪种经营成本对企业自身更有利,就倾向采取哪种运营方式。就同样一批货物而言,如果通过不同企业运送到同一地点,转运次数过多,碳排放量必然会增多。因此,马士基物流专门单独设置一个部门,向客户介绍最节约,能源消耗最低的运输方式。尽管为了减少碳排放,企业的运营成本相对之前大概提高了15%左右,但是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却大大降低,这种运行模式也开始也运输行业流行。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国际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和家乐福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进行竞争。如果在同一个城市里,在给每个厂家进行货物配送的时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交通压力,并且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  目前,世界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于近日宣布,希望到2015 年底,沃尔玛供应商能够减少2000 万吨的温室气体排放。在持续不断的扩张中沃尔玛深知,未来能源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减少供应链中的碳需求将日益迫切,在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之间,沃尔玛将与供应商一起合作努力,共同减少排放量,降低成本,实现低碳物流,建设绿色供应链。  一个企业的发展,常常要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只有降低成本才能有效益。假如发展低碳物流不仅企业成本能降低,并且对环保也起到很好的效果,那么企业将会有很大动力去推动低碳物流的发展。而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当低碳经济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而实现低碳物流却又需要提高成本,那么,物流行业走这条低碳之路就会相当艰难。在这方面,就需要国家制定一定的标准,并且将一些指标进行量化,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更换符合环保的机械设备,在物流流程的运作方便,建立一套低碳环保、科学合理的制度,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逐渐树立环保思想,使企业自身能够对低碳经济有很深刻的认识,自主自发的加入到低碳物流行列中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技术毫无疑问的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而在低碳技术上,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自身,都必须要提高研发能力,从而在技术上取得优势,这样才能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并且将其落实在行动上,大力优化企业软硬件设施,选择低碳减排的技术设备来进行物流服务。  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目标看,发展低碳物流,不仅需要考虑正向的物流环节低碳化,也要考虑相关供应链上逆向的物流体系低碳化。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对运输的线路进行合理布局与规划,通过缩短运输路线,节约运输时间,来提高车辆装载率等措施,真正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将物流企业的仓库选址布局合理化,节约运输成本,减少仓储成本;提高一些包装等材料的回收利用率,有效控制资源消耗,避免环境污染等相关举措,国家对于扶持实行低碳物流企业的相关政策正在积极制定中。  当能源、经济与价值观进行碰撞的时候,擦出的将是不一样的火花。当曾经的传统增长模式已经无法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时,我们应该果断的创新技术与机制,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低碳物流在我国并未形成一个完整全面而系统的概念。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如何发展低碳物流,这将是未来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从而推动现代物流业的顺利发展,保障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主要分析以下几个问题:主要法律依据目前,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现行有关物流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比较复杂。首先,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中,由于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其次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环节的法律规范、搬运配送环节的法律规范、包装环节的法律规范、仓储环节的法律规范、流通加工环节的法律规范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如果是涉外物流活动,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等;除此之外,还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第三方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与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等,因此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这导致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所以,就物流活动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层次的多样性等特点。如以运输这一主要物流功能为例,它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而水路运输又分为国际海运、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相应地,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有各自相应的法律调整。合同法的具体适用如前所述,第三方物流合同实质上是民商事合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整个物流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在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类有名合同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则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某些合同(即无名合同)没有作具体的法律规定,则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前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征和法律关系的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在适用《合同法》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第三方物流经营者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运输、仓储、对托运的货物进行流通加工等,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调整。如《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等。(2)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者提供的是综合物流服务,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可能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这种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找到对应的有名合同,在签订合同、解决纠纷时如单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来解决,可能会感到茫然而无所适从。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可以在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以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对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3)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如果第三方物流经营者通过某种方式将物流作业分包给他人或者仅仅提供媒介信息服务,则如前文所述,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可能处于代理人、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调整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其次,《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在物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合同法》与其他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当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比如我国《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作了特别的规定,《海商法》则专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物流企业在办理相关运输业务时要遵守这些特殊规定。

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论文

2004年4月20日,一艘载满125辆各种型号的物流论文封面格式沃尔沃卡车的物流论文封面格式万吨巨轮抵达广州黄埔港码头,这是沃尔沃首次如此大规模地批量进口卡车,同时也创下了国内近年来单一船次、单一品牌进口卡车的数量之最。本刊记者亲临现场见证了这一壮观的场面。 最近一段时间,沃尔沃卡车在中国市场的活动频繁,不断成为新闻的注目焦点。继3月31日的第一批国产沃尔沃卡车在济南的合资工厂下线仅隔半个多月,沃尔沃卡车公司又有如此大规模的动作,令人不禁起了探解之意。 在广州黄埔码头的到车现场,记者恰逢沃尔沃卡车亚洲区副总裁,大中国区常务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吴瑜章先生,和沃尔沃卡车华南区进口卡车总代理商毛维理先生,他们的侃侃而谈解答了记者的疑惑。 沃尔沃卡车公司在几年前就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公路建设会有爆炸性的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高速公路的贯通,中国的公路运输会发生质的变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公路运输量就超过铁路,成为第一大物流运输形式。国家对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的投入决心很大。从1996年到2000年,国家每年投资2000亿元人民币进行公路建设,累计投资已超过9000亿元。到2003年底,我国建成了由“两纵两横和三条主要公路”为基干的全国高速公路网。2010年,将在此基础上将公路网建成“五纵七横”的网络。从物流角度分析,300到500公里内的运输及更长距离的门到门的服务均使用重型卡车来完成。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合同法基本原则论文

学习合同法的心得3000字论文首先你要知道论文的格式是什么?可以在百度上搜索,然后参考一下合同法你学习了之后有什么新格式写就可以了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不损害公益。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扩展资料《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扩展资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间建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种契约是产生债务的最普遍、最重要的基础,因此也被称为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指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也被称为契约。如销售合同,导师合同,劳动合同,工厂和车间之间的合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和违约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你好,有如下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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