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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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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其中一个重要迹象就是,将中医药名称“去中国化”。除了韩国已立法将“汉医学”更名为“韩医学”,将“汉药”改称“韩药”外,日本也正在酝酿更名问题。二是真正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中药复方,难以通过缘起于西方的专利制度获得有效保护。三是中草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使我国中药出口贸易的高附加值大多流向国外竞争对手。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我们不能再居被动,必须积极主动对中医药这一我国的原创成果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目前可以作的至少有三点:一是对于中医医疗中具有核心价值的中药复方进行特殊保护或技术秘密保护;二是对于中草药采用地理标志保护;三是对中草药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些保护将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须抓紧研究其他保护方案。由于中医药有廉价便民的优势,积极保护与发扬它,不仅可以对国际上的挑战,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起草的保护法,自己也“去中国化”,定名为“传统医药保护法”而不是“中医药保护法”。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称“传统医药”,是因为它不能单指某一个国家;而我们自己的部门法也不称“中医药”,则是不对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与“中医药”在我国都是长项,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驰名商标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将是一个重大失误。即使传统知识的这两部分不能完全像专利、商标一样受到保护,也应受“一定的”保护。

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困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希望能帮到你还有什么疑问尽量找我吧

中医药专利保护对策

在医药领域里,很多药品也是受到专利保护的,而往往专利临近过期时,会有一段关于此产品研究的热潮。在我国,很大一部分群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专利保护也不太重视,在医药行业也会有这样的现象,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不太好现象,重视专科保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应完善以专利保护为主体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形成完整、全面的保护体系。第二,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三,严格确定中药领域可申请专利的范围。第四,完善中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第五,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人们必将越来越重视用专利为武器,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中药专利必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中医药科技交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包括:中药制剂及制备工艺、方法(含从植物、动物、矿物中提取的有效化学单体、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各种制剂);中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制造工艺;含有中药的保健品、化妆美容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制备方法;中医用检测试剂、卫生材料及制备方法;各种中成药的包装设计及图案;以及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专利法》;  (二)培训中医药的专利人才;  (三)促进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实施及许可贸易;  (四)监督、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开展专利咨询、服务。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宜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包括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及年费);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负责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工作;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七)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并协助本单位重大课题设立前的专利文献的检索,提供本领域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并酌情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管理职能,加强已有专利管理部门的建设。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规章或办法。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行业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工作考核。第三章 专利申请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第十条 涉及中医药行业关键技术(炮制技术、传统中药的专有技术等)和产品申请专利,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为其代理。第十二条 凡在本职工作中或利用本单位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人为法人。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接收外来的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等,其在接收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接收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所有权者持有。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派出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的所有权者持有。  在国内、国外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明确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并在合同书中签定专利权归属的条款。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费用及与其有关的费用由专利申请单位支付;专利批准后的年费由持有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程序为:  (一)由发明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书);申报书要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二)单位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三)经专利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代理。

中医药专利保护

云南白药貌似申请的是保密审查,保护期限20年从申请日开始算起。

20年

中药的专利保护

中药方最好不要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更好。 关于中药方制药,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相当长的时间、大量的资金投入。首先要经过动物试验(约30万元),然后要委托科研机构做文件(10多万)报省级药监局,省级批好后到国家局,国家局再批临床批件,临床阶段大约半年(100多万),然后才是批药号(准字号),然后具备生产条件才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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