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的是哪个刊物啊?可能性跟你刚投时是一样的,一般论文会经过两轮审核,一审和复审,两轮审完就会给你意见了。如果给你的意见是让你修改,你就按照要求修改,这个时候基本你的论文已经录用了。但是修改完你还要经过编辑对格式的审核,编辑一般都不会刷了,只是对你论文发表的时间进行调整。如果你的论文主题和最近投入该杂志社的论文主题大多类似,你的论文发表时间可能会延后,当然如果你写的很好,也可能提前。同样你的论文主题比较新颖,同样也可以提前发表。
意思是说论文修改过后杂志社会安排再次审核。审核通过才能安排发表,如果审核还未过,那么需要再次修改。修改后再审。
普通审判分为 一审 二审 三审(也就是终审)三审结束后,如果对审判结果仍旧不服,可以申请复审
二审主要是针对论文内容是否具备创新性、参考价值性等审核。二审审核难度是高一些的相比初审来说,很多时候会出现外审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是在二审专家审核有歧义的时候需要外审,外审是通过编辑部之外的专家来审核的。当然这些专家也是比较权威的。外审与二审是有区别的,所以很多人员常常会弄混。
投的是哪个刊物啊?可能性跟你刚投时是一样的,一般论文会经过两轮审核,一审和复审,两轮审完就会给你意见了。如果给你的意见是让你修改,你就按照要求修改,这个时候基本你的论文已经录用了。但是修改完你还要经过编辑对格式的审核,编辑一般都不会刷了,只是对你论文发表的时间进行调整。如果你的论文主题和最近投入该杂志社的论文主题大多类似,你的论文发表时间可能会延后,当然如果你写的很好,也可能提前。同样你的论文主题比较新颖,同样也可以提前发表。
审核一般代表制单的人确认这个单据可以继续流转到下一个流程了复核就是再次审核的意思,既 重复核实审批一般用于工作流,比如需要提交到领导审批,部门主管审批,有多级人参与的审核叫审批其他的不知道了
复审就是重新审稿,我之前在心理学进展上投稿,就经历了一次复审,原因是第一次没有录用,需要根据审稿意见修改稿件,修改好后发给编辑就安排复审了
再审是论文审核的第二步,有的会交给不是同部门但是也是这方面人才的人员来审核,这个也叫外审。通过对文章的学术水平、论文的先进性、科学性等各方面的审核,如果外审专家给于很高的评价,那么说明这篇论文差不多稳定了,终审的时候编辑会结合外审专家评价给于结果,所以外审专家的认可是很关键的。
一审与二审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行使自己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发生的,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生的。3、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4、判决效力的不同。对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直接生效。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独任审判;二审必须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二审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收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不可以上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扩展资料一审的步骤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以前,一直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在审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但由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独具问题规定较细,对于许多与民事案件有共同点的问题,规定较少,甚至未作规定。对这些未作规定的问题,审理案件时仍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但要注意,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适用行政诉讼法。比如:不适用调解;不搞独任审判,都应组成合议庭;审限为三个月,而不是六个月,等等。参考资料:百度百度-一审百度百科-二审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法院在一审和二审阶段都存在变更罪名问题。这种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或者一审法院判定的罪名的变更,所导致的是一个未经起诉、未经被告人一方进行有效防御、未经法庭质证和辩论的新罪名,被法院强加给被告人。这一新罪名的认定,或许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却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地参与该判决制作过程的机会,使得变更起诉带有强烈的补充追诉意味。在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在案件证据不足、胜诉无望的情况下,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法院经常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而在检察机关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再次提起公诉时,法院也会轻易地予以接受。在这里,提起重复追诉的尽管不是法院,而是检察机关,但法院本身却成为检察机关任意实施重复追诉的协助者。可以说,由反复撤回起诉和重新起诉所导致的重复追诉问题,既是检察机关公诉权滥用的结果,也是法院未能维护公平游戏、公平竞赛所直接造成的。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未曾上诉、检察机关未曾抗诉的判决内容,也主动进行所谓的“全面审查”,从而陷入“不告而理”的境地,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丧失了基本的中立性和超然性。既然对于一审判决某些内容,控辩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也都坦然接受,那么,法院自行发动起对这些部分的重新审查,这岂不是主动发动诉讼吗?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是直接改判无罪,而是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既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使得那些检察机关没有将自己的指控证明到法定最高标准的案件,又重新成为审判的对象。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所导致的,往往是一审法院的补充调查,甚至案件由法院往检察机关甚至公安机关的一再退回补充侦查。在国家刑事追诉体系中,法院事实上成为其中的一个链条和环节。这最终所带来的是法院中立裁判者的彻底丧失,以及法院审判“异化”为刑事追诉活动的格局。最后,法院以生效裁判在事实或法律上“确有错误”为名,主动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将已决案件主动纳入再审程序。这既有着明显的“不告而理”的意味,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导致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发现原审判决所作的无罪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发现原审判决量刑“畸轻”的,都可以主动发动再审程序。这种以将被告人治罪或者加重刑罚为直接目的的再审,或许会纠正个案中的一些“错误”,却直接使法院处于刑事追诉者的地位,从而代替检察机关从事公诉职能。况且,在一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处于执行过程的案件而言,法院不惜冒着损害司法威信、任意悔判的风险,而去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再次发动刑事追诉。这无论如何都与司法的中立性和超然性背道而驰。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 作为两个独立的不同审级的审理程序,除了审级不同以外,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还有许多不同点:(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6)审理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7)性质不同。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第一, 审级不同。第二, 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第三, 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第四, 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扩展资料: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一审程序也叫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审
原来的。二审其实就是复审环节,复审其实就是论文审稿的中间阶段,复审也叫外审,是论文审稿的一个关键环节。初审和外审分别是审稿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初审由杂志社编辑完成,外审由外部审稿专家完成。初审主要是对文章的大致审核,也就是粗略的浏览,编辑主要关注的是文章在写作上有没有问题,研究方向是否与刊物相符,涉不涉及一些敏感问题等等,大的方面都符合初审即可通过,初审是没有太大难度的。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中一审二审三审指的是:第一方审核、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第一方审核:就是单位内部的、经过培训的内审员,对于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也就是一般称为的内部审核。第二方审核:就是顾客方的审核员,对于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也叫外审。第三方审核:是由单位聘请的、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于企业贯彻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也叫外审。
搜一下:在工程建设管理国控资金中,一审和二审的单位是指那些部门?另财政审计各工程审计的区别是什么?
请回答这个到底什么意思?我们的稿件到底有没有戏?有没有可能被录用?
投的是哪个刊物啊?可能性跟你刚投时是一样的,一般论文会经过两轮审核,一审和复审,两轮审完就会给你意见了。如果给你的意见是让你修改,你就按照要求修改,这个时候基本你的论文已经录用了。但是修改完你还要经过编辑对格式的审核,编辑一般都不会刷了,只是对你论文发表的时间进行调整。如果你的论文主题和最近投入该杂志社的论文主题大多类似,你的论文发表时间可能会延后,当然如果你写的很好,也可能提前。同样你的论文主题比较新颖,同样也可以提前发表。
个人认为你投的期刊审稿应该有两步:第一步是初审;第二步是复审。复审就是外审,复审已审回说明外审已给出了审稿的意见,编辑会根据审稿的意见给主编审核。过不了几天就会给出你的结果:是退修、退稿或直接录用,复审已审回是最后的决定阶段,耐心等几天就会有结果。如果你要是急,可以直接给编辑部打电话,问问你的稿件有没有录用,这样更快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