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从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2、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3、如果邮戳模糊不清,无法或难以辨认,专利局会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申请文件在邮局寄出的确切日期证据的,以寄出文件日为申请日;4、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时,一般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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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即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该权利的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进行适当登记,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规定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的特征 [1] 权利质权是我国现行立法承认的两种质权类型之一,与动产质权相比,权利质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以有体动产为客体,而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无体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利是指除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让与的财产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权利应为财产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由于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质权的客体。 第二,这里的权利应具有可让与性;法律禁止让与的权利之上不能设定质权。 第三,这里的权利须适于设定质权。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依德国民法规定,可让与的权利均得设定质权(《德国民法典》第1274条第2款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瑞士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得出质。由于日本民法承认不动产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也可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由于《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又规定了“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并不以现行法例举者为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另外,《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出质。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不仅拓宽了物权的客体范围,而且也使得物的交易规则趋于多元。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以有形占有的移转作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则以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或履行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则是观念的、抽象的。权利质权人基于这种抽象的方法取得的对质物的占有,又称为准占有。 3.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主要是通过拍卖、变卖和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而权利质权除了这些方式之外,
亲爱的,是哪几类?看不到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十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从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如无因其它事由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则该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终止。根据最新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B说明书
10年,每年需要缴纳年费这个一定要记住,要不然商标会视为放弃的,从申请那年开始每年都要交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望采纳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