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早期公开,可以声明专利,保护创新技术!迟延审查可以充分检索国内外现有技术,使专利更具新型性!
早期公开,便于专利推广,防止相同技术重复研究以及申相同专利重复请,保护创新!迟延审查可以充分检索国内外现有技术,使专利审查更具权威性!
我认为,早期公开制度是实质审查的一部分。由于技术文献浩如烟海,国家在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一个是时间长,另一个是难免有遗漏,这时,早期公开是为公众开放的一个补充制度,让有这方面技术的人提供有关线索,以确定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其它法律有效性。同时,早期公开也有助于发明人追溯一定的使用费(临时保护期),因为审查时间长,发明人总是迫不及待的实施自己的专利,导致侵权情况的发生,所以临时保护期是相当有用的。
j早期公开,可以声明专利,保护创新技术!迟延审查可以充分检索国内外现有技术,使专利更具新型性!
专利=以公开技术换一定期限保护特权!公开可以促进科技研发,至少可丰富领域上可查询的资料。至于审查在后,可以有多种原因,技术上的限制以及参见第一条专利内涵。
专利=以公开技术换一定期限保护特权!公开可以促进科技研发,至少可丰富领域上可查询的资料。至于审查在后,可以有多种原因,技术上的限制以及参见第一条专利内涵。
秘方最好不要申请专利,除非你自己有钱开发成药品。
我认为,早期公开制度是实质审查的一部分。由于技术文献浩如烟海,国家在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一个是时间长,另一个是难免有遗漏,这时,早期公开是为公众开放的一个补充制度,让有这方面技术的人提供有关线索,以确定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其它法律有效性。同时,早期公开也有助于发明人追溯一定的使用费(临时保护期),因为审查时间长,发明人总是迫不及待的实施自己的专利,导致侵权情况的发生,所以临时保护期是相当有用的。
可以申请二、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开始对新药实行专利保护并对符合一定规定的药品实行行政保护。对国内企业来说,搞清楚药物的保护状况,不仅对于企业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是十分有益的,而且对于企业长远发展方向的确立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就中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来讲,主要有专利保护、 新药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和传统的保密方式以及商标保护。 传统的保密 这是我国中药行业上千年发展史中,业者进行自我保护所采用的传统手段。如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就是我们熟知的“祖传”,“传子不传女”等。这在古代中药的采摘、炮制、处方还处于个人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的时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生产已形成工业化大生产规模。 新药的行政保护 中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中药新药的申报过程中,国家对其类别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新药审批的规定,卫生部制定下达了《新药审批办法》和《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新药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国内制药企业要想走向世界,积极参与药品的国际竞争,只有依靠专利这一武器才能保护自己的药品知识产权。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目前大多数中药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中药品种保护,它是以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依据,属于一种行政法规的保护。 有专家认为中药品种保护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应属于现在的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执行力强等特点,企业对中药品种保护采取了积极态度。应该说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中药品种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还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1)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和工艺制法是无法加以保护的。 (2)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它主要针对中药作为一个品种上市的调节与管理,但是却不能解决该品种所含技术的财产归属。 (3)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如果两个厂家同时开发一种产品,一方在开发初期将独立研制的产品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产品申报了专利保护,另一方即使获得了新药证书,也无法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其生产还将受制于获得专利保护的一方。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 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对于药品发明,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药品的技术特征、药品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和药品应用的技术特征。药品的开发与申请专利是密不可分的。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纯的处方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专利保护的应是可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中成药产品。 (2)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专利权属于先申请人,因此推迟申请很可能由于已被其他人占先或发明已被公开等原因而丧失专利权。而且,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间一般需要2~4年,这段时间内专利的保护作用是“暂时性”的,不能提供很有效的保护,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侵权纠纷对申请人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并利用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控制后续程序,如进一步完善技术主题,适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时申请复方制剂及用途等相关发明,以及药品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这种立体交叉式的申请可使药物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一、专利审查概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二、专利实质审查制的种类: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实质审查需要提交请求和缴纳相关费用,其实实质审查的审查内容就是审查员将您提交的发明专利和国内外相关专利做对比,看您的发明专利是否和其他专利相同或者相似,从而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以前必经一个阶段。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会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实质审查需要申请人自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审请求。
专利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专利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美国专利审查制度的改变: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革。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则可以授予专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企业专利管理中有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只有类型之分,但并无等级之分。即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但这三种类型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等级高下,三种类型的专利的定位不同、用途不同、保护力度不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实践中,专利确实有等级之分。例如,在企业中一般会实施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相应的专利分级评价标准,企业专利管理机构把专利分成不同的等级来进行科学管理。例如可以从如下一个或多个维度进行专利分级管理:从技术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技术难度和创新高度对专利进行分级,分为普通专利、基础核心专利、外围型专利、标准专利、国际专利等;从应用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专利的实际应用范围(例如是否能够在全行业、全球应用)、应用该专利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用该专利为企业节省的成本,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无形资产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权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专利所能够获得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金额、专利权许可费的高低等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法律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专利权在法律上的保护范围大小,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例如分成适合发起专利诉讼的进攻型专利,和适合进行防御的防御型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