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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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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

公务员考试就是国家或地区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规划面向社会招录国家工作人员。一报考条件公务员考试首先发布招考简章和具体岗位,上面有详细的报考条件。例如:学历、学位、政治面貌、专业、基层工作经验等,不同岗位对报考条件的差别很大。二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招考人员通过网络对你网上报名时留下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所报岗位的招考条件,如通过网上审核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缴费。三笔试一般考两门,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四面试环节笔试后按招考人数的1:3(有时按1:5)进入面试,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此时要提供所有你在网上报名时所留下的资料的原件,如:毕业证,身份证,学位证,户口本等等。五体检通过面试后经过体检、政审及十天左右的公示就可以上岗了。以上任何一步被淘汰,后面的步骤也就不用参加了。 招考的详细信息都是通过各省、市、区人事部门的人事考试网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网站发布,报名也是通过这些网站,省级招考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国家的一般在11月份,应时时留意,报名期一过就无法补报了。 整个考公务员的过程中每一步要干什么都会在报名时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只要及时上网就可以了解到什么时候该干什么。注意报考时岗位的选择极为重要,在满足专业、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等条件下要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岗位,有些部门报考人员少但可能地处偏远,有些热门岗位的竞争却过于激烈,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家庭状况综合平衡考虑。 平时可以买一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一本《申论》的书来看,只要书的内容没有谬误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特意去买某以特定出版社的书,《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察逻辑推理能力和运算能力,《申论》主要考察阅读能力和思辨能力,平时应注意培养。以下为公务员报考的细致条件:(一)报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七项构成了作为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前提条件。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二)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以上各情形是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政治道德素质,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年龄条件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一些。学历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特别是省级以上机关的职位,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多数职位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明确要求,有的职位还要求报考者必须掌握某项专门技能。政治条件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一般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如会计,对会计师资格有特殊规定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考试就是国家或地区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规划面向社会招录国家工作人员。一报考条件 公务员考试首先发布招考简章和具体岗位,上面有详细的报考条件。例如:学历、学位、政治面貌、专业、基层工作经验等,不同岗位对报考条件的差别很大。二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后招考人员通过网络对你网上报名时留下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所报岗位的招考条件,如通过网上审核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缴费。三笔试 一般考两门,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四面试环节 笔试后按招考人数的1:3(有时按1:5)进入面试,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此时要提供所有你在网上报名时所留下的资料的原件,如:毕业证,身份证,学位证,户口本等等。五体检 通过面试后经过体检、政审及十天左右的公示就可以上岗了。以上任何一步被淘汰,后面的步骤也就不用参加了。 招考的详细信息都是通过各省、市、区人事部门的人事考试网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网站发布,报名也是通过这些网站,省级招考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国家的一般在11月份,应时时留意,报名期一过就无法补报了。 整个考公务员的过程中每一步要干什么都会在报名时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只要及时上网就可以了解到什么时候该干什么。注意报考时岗位的选择极为重要,在满足专业、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等条件下要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岗位,有些部门报考人员少但可能地处偏远,有些热门岗位的竞争却过于激烈,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家庭状况综合平衡考虑。 平时可以买一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一本《申论》的书来看,只要书的内容没有谬误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特意去买某以特定出版社的书,《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察逻辑推理能力和运算能力,《申论》主要考察阅读能力和思辨能力,平时应注意培养。以下为公务员报考的细致条件:(一)报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七项构成了作为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前提条件。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二)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各情形是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政治道德素质,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年龄条件   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一些。  学历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特别是省级以上机关的职位,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专业条件   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多数职位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明确要求,有的职位还要求报考者必须掌握某项专门技能。  政治条件   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一般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   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如会计,对会计师资格有特殊规定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六)审批本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七)受委托办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我省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七条 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二)编制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考试服务机构承担某些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报考者(以下简称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涉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检举、申诉和控告。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编制。  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市(地)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市(地)人事行政部门编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第十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者委托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单独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规定

2017重庆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第十条 考察对象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与报考职位相匹配的,应列为考察合格,并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第五条 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考察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原则上市级机关应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区县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六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对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按照考察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材料。第三章 考察对象第七条 招录机关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第八条 考察实行等额考察。第四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第九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等方面情况,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一)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二)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三)能力素质方面:主要考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四)学习和工作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在学校和工作期间的学习成绩、遵守纪律、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表现;(五)其他方面:主要考察考生与公务员职业相适应的性格特征、身体与心理素质、人际关系与团队合作等情况。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或误导组织的。(四)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五)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第五章 考察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考察程序:(一)考察准备。确定考察对象,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培训考察组成员,熟悉考察内容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掌握考察方法,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纪律。(二)考察公告。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报考单位及职位情况、考察时间、地点及参与对象等内容。(三)个人总结。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四)考察实施。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按照考察内容和考察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五)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模范遵纪守法、存在的问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六)确定考察结果。招录机关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考察结论。第十三条 考察应综合运用下列基本方法,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如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未就业人员等)而各有侧重:(一)个别谈话。要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全面、客观、公正地掌握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二)座谈。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考察对象报考单位及职位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建议。(三)查阅档案。要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档案,确保考察对象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奖惩、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录用程序。(四)出具证明材料。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五)与考察对象面谈。可以与考察对象进行面谈作进一步了解,包括报考动机、兴趣爱好,以及家庭主要成员、近亲属及社会主要关系基本情况等内容。(六)延伸考察。根据需要,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第十四条 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一)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情况。(二)对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重点核查考察对象重要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个人经历、历史状况等是否清楚。(三)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四)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对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招录机关告知考生体检合格结论次日起计算。招录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考察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在考察期限内确定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告知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审查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招录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六章 考察纪律第十八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公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第二十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有关考察工作要求、纪律规定的,以及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负责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审核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组织、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五)负责省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六)审批本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  (七)受委托办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驻我省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七条 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二)编制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  (五)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八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行政辖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和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事项。第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考试服务机构承担某些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本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公务员报考者(以下简称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应接受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受理涉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检举、申诉和控告。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十四条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申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编制。  市(地)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市(地)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市(地)人事行政部门编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政机关名称、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第十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或者委托市(地)人事行政部门单独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  (七)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公务员考试就是国家或地区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规划面向社会招录国家工作人员。一报考条件公务员考试首先发布招考简章和具体岗位,上面有详细的报考条件。例如:学历、学位、政治面貌、专业、基层工作经验等,不同岗位对报考条件的差别很大。二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后招考人员通过网络对你网上报名时留下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所报岗位的招考条件,如通过网上审核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缴费。三笔试一般考两门,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四面试环节笔试后按招考人数的1:3(有时按1:5)进入面试,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此时要提供所有你在网上报名时所留下的资料的原件,如:毕业证,身份证,学位证,户口本等等。五体检通过面试后经过体检、政审及十天左右的公示就可以上岗了。以上任何一步被淘汰,后面的步骤也就不用参加了。 招考的详细信息都是通过各省、市、区人事部门的人事考试网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网站发布,报名也是通过这些网站,省级招考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国家的一般在11月份,应时时留意,报名期一过就无法补报了。 整个考公务员的过程中每一步要干什么都会在报名时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只要及时上网就可以了解到什么时候该干什么。注意报考时岗位的选择极为重要,在满足专业、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等条件下要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岗位,有些部门报考人员少但可能地处偏远,有些热门岗位的竞争却过于激烈,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家庭状况综合平衡考虑。 平时可以买一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一本《申论》的书来看,只要书的内容没有谬误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特意去买某以特定出版社的书,《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察逻辑推理能力和运算能力,《申论》主要考察阅读能力和思辨能力,平时应注意培养。以下为公务员报考的细致条件:(一)报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七项构成了作为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前提条件。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二)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以上各情形是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政治道德素质,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年龄条件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一些。学历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特别是省级以上机关的职位,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多数职位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明确要求,有的职位还要求报考者必须掌握某项专门技能。政治条件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一般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如会计,对会计师资格有特殊规定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考试就是国家或地区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规划面向社会招录国家工作人员。一报考条件 公务员考试首先发布招考简章和具体岗位,上面有详细的报考条件。例如:学历、学位、政治面貌、专业、基层工作经验等,不同岗位对报考条件的差别很大。二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后招考人员通过网络对你网上报名时留下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所报岗位的招考条件,如通过网上审核就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缴费。三笔试 一般考两门,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四面试环节 笔试后按招考人数的1:3(有时按1:5)进入面试,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此时要提供所有你在网上报名时所留下的资料的原件,如:毕业证,身份证,学位证,户口本等等。五体检 通过面试后经过体检、政审及十天左右的公示就可以上岗了。以上任何一步被淘汰,后面的步骤也就不用参加了。 招考的详细信息都是通过各省、市、区人事部门的人事考试网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网站发布,报名也是通过这些网站,省级招考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国家的一般在11月份,应时时留意,报名期一过就无法补报了。 整个考公务员的过程中每一步要干什么都会在报名时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只要及时上网就可以了解到什么时候该干什么。注意报考时岗位的选择极为重要,在满足专业、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等条件下要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岗位,有些部门报考人员少但可能地处偏远,有些热门岗位的竞争却过于激烈,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家庭状况综合平衡考虑。 平时可以买一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一本《申论》的书来看,只要书的内容没有谬误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特意去买某以特定出版社的书,《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察逻辑推理能力和运算能力,《申论》主要考察阅读能力和思辨能力,平时应注意培养。以下为公务员报考的细致条件:(一)报考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七项构成了作为公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前提条件。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二)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各情形是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政治道德素质,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年龄条件   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一些。  学历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特别是省级以上机关的职位,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专业条件   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多数职位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明确要求,有的职位还要求报考者必须掌握某项专门技能。  政治条件   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一般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   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如会计,对会计师资格有特殊规定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该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考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中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拥护中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有正常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工作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任职位要求条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021国家公务员报名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录用规定》

参考2019国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 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报名要求如下:1、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这一项规定照顾到两方面因素:一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报考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是考虑到我国地域间的文化差异,授权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保市(地)级以下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所需文化程度。 2、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考虑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担负着宏观管理职能,不仅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基层工作经验。这里所说的基层,一般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部门。但按国家有关规定,某些专业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和考古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工作。 3、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这一项要求的是报考者的身体善和年龄限制。其中,年龄限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人的健康状况,需要由医院开具体检验证明。报考人的实际年龄,出示户口登记薄加以证明。这都是正式考试前必须履行的手续。 4、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这一项所规定的情况是指,在上述所列六项基本条件外,还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规定一些特殊资格条件。如某些经济监督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应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某公安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的身高,视力要达到一定高度等等。这些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才能有效。 5、此外,《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正在接受审查或受过处分未解除的 4、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的。

山东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20年应届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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