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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范围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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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范围职位

公务员考试是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测和申论,面试一般是结构化。特殊岗位会有加试科目。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简单的理解是在国家政府机关工作、办公的人员;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测试》考试。报考从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详细考试要求建议参考当年公务员考试大纲;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是指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面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各级行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因此,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设置行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大意义。第二,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促进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用进口,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行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水准不高;同时,由于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而执法权限又比较大,造成权责失衡,产生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第三,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过去由于一线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绝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严重挫伤了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对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入这一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在这里,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仅指主任科员以下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因为高级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领~导才能和娴熟的业务知识。这些都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锻炼才能逐步积累,而非通过一次考试所能证明。

公务员录用职位范围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国家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考试,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国考招录公告一般于每年的10月中上旬发布,报名时间一般为10月中旬到下旬。考试时间一般是11月最后一个星期天或12月的第一个星期天。考试科目为行测与申论,申论分省级以上和副省及以下两类。国考大家都最熟悉不过,不多赘述,下面中公教育专家给考生介绍另外四种公职类考试中公教育版权。一、其他类型公职考试介绍(一)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要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不需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学校)、科技(科研)、文化(媒体)、卫生(医院)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四个字:科教文卫。事业单位有多种分类方法。一般是按照其收入来源分类,大体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参公(即参照公务员)”、“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从事业单位考试来说,一般分为综合类、教育类和医疗类。教育类和医疗类大家肯定都清楚,综合类一般指的就是这两类之外的单位。综合类、教育类和医疗类在考试内容上有较大的不同。事业单位招考比较分散,并非国家统一招考或省份统一招考,很多都是某一县市甚至是某一部门进行招考,在正规度上目前还比不上公务员考试,但是必须要说的是事业单位招考也越来越正规化,越来越公开、公正、公平,甚至形成了一些统考的趋势。有些是省级统考,比如浙江,陕西和福建教师招聘是全省统考的。有些是部门统考,比如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事业单位、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就是按照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考的。一般而言,事业单位考试的基本流程从发布招聘信息开始,再到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核、公示和聘用等等,与公务员考试流程基本相似。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笔试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单科出现频率较低),或加上相关岗位所需知识;教育类岗位或考查教育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等;中公教育版权卫生类岗位或考查医学基础知识,以及工作内容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等;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类和卫生类岗位也可在与综合类岗位考试相同公共科目的基础上,再依据岗位性质,有针对性考查,考查内容一般不超出上述范围。(二)选调生考试选调生是各省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选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到基层工作,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的简称,也叫“优大生”、“调干生”,经过考试直接录用为公务员。这些毕业生将直接进入地方基层党政部门工作。选调生的报考流程为:发布招考简章、通知,报名,考试,考察,体检,录用,分配派遣,档案转递,职位工作安排。选调生笔试科目基本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科目相同。大部分省市考查《行测》和《申论》两科,也有部分省市考查《综合知识》和《申论》。(三)大学生村官考试大学生村官,是指到农村(含社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其他村“两委”职务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或往届大学毕业生。工作多为社区(村)事务。大学生村官的招录与公务员考试招录程序类似,需要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流程。各省发布招录公告时间不一。笔试科目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二者均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观性试题。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由招录机关确定考试方式和题型。(四)“三支一扶”“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三支一扶”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专业上以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林业、水利、医学、教育、经济类为重点,同时优先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高学历毕业生,优先安排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回生源地的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制定计划、组织招募、确定人选、培训上岗中公教育版权。“三支一扶”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和《综合知识》,《职业能力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能力。《综合知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常识、党的建设、法律知识、乡镇行政管理、乡镇经济管理、乡镇机关公文写作、省情等。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由招录机关确定考试方式和题型。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来源:_ybS1jBINlqomd74wsbUIvGHeUf90uRNdxzf-wkWqNAShm9l43p3aKT07nO

公务员考试是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测和申论,面试一般是结构化。特殊岗位会有加试科目。

国家公务员录用范围职位

您好,公务员简单的理解是在国家政府机关工作、办公的人员;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测试》考试。报考从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详细考试要求建议参考当年公务员考试大纲;希望可以帮到您!

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有哪些?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十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警察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领取公务员考试资料

公务员考试是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为行测和申论,面试一般是结构化。特殊岗位会有加试科目。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仅指主任科员以下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因为高级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领~导才能和娴熟的业务知识。这些都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锻炼才能逐步积累,而非通过一次考试所能证明。

我国录用公务员的职位范围

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   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 :  (一)确定职位职责 :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书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位名称。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职位所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区、县)的代码,采用国家标准。第二部分是职位所在各部门内设机构(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门)的代码。第三部分是各内设机构(或各工作部门)中职位的顺序号。第二、三部分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编制。   例如:海关总署关税司国际关税处处长职位的代码为:415-03-07   415 是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海关总署代码   03 是海关总署规定的关税司代码   07 是该职位在关税司中的顺序号   (三)工作项目:列出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五)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是按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六)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上的任职人员按照业务一般要求可以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七)工作标准: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五、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 :  (一)各层次非领导职位。  (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司长级职位及其以下职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其以下职位。   六、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   (一)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要求简明、实用。   (二)职位说明书原则上由职位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填写,在特殊情况下(如职位缺员等)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三)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员和上级领导人员审核职位说明书。   (四)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职位说明书,报部门领导人员审定。职位说明书经部门领导人员审定后即可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职位或改变工作内容,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规定的比例限额不得突破,设置方案必须经上级人事部门核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需要须使用其他名称,国务院各部门需经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级政府需经省级人事部门同意,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原有的副处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市(地)、县级政府以下机关原有的副科级(含)以上非领导职务,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 :  (一)公务员的级制要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并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必须按照确定的职能和设置的职位,确定每个公务员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照确定的职务确定级别。(来源:人事部网站)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三套班子(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其中人大与政协常设办公机构人员属于公务员,代表则不是,各级社会团体(团,妇联,以及各民主党派,),党的各级行政机构(各级党委),均属于公务员招录范围。医院,学校,电信公司等从事公共性服务的关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基层服务人员(类似于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工人),则不是公务员序列,算作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这只是招录范围。录用范围只要是我国公民,无刑事犯罪记录,拥护领导,都可以报考,一般还有其他诸如年龄学历籍贯性别的要求。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扩展资料对公务员的考核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扩展资料从职位类别的涵义中分析认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类别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类别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类别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举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类别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第四,职位类别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类别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位类别

公务员录用的职务范围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类。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是指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机关工作需要各类专业知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中有不少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在其工作领域从事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和造诣,但这些人员的工作仍然属于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不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本质特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职位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特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因此,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仅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根据上述特点,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面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各级行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因此,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相比,行政执法类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设置行政执法类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具有直接的影响和重大意义。第二,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促进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用进口,克服实际中的“近亲繁殖”。过去许多部门没有对行政执法岗位制定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使培训失去针对性,执法的专业水准不高;同时,由于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的职务层次低,而执法权限又比较大,造成权责失衡,产生一些行政违法的现象。第三,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过去由于一线公务员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绝大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严重挫伤了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对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问题,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管理和约束,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法官与检察官职位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在本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意见主张在职位分类中设置司法类公务员,将法官、检察官纳入这一类别,但法律并未明确。其主要考虑是,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就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关职位分类制度中,未将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公务员合并在一起进行分类。在这里,对法官、检察官不作职位分类上的调整,实际上正是贯彻和体现了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属于我国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报名的条件是年龄在18~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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