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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主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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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主要采用

我国公务员法中的第四章对录用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面试中常见的有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一、结构化面试1、结构化面试中的“结构化”也就是“标准化”的意思。2、对于面试考场、考官、考题、流程都有明确的规定,竞争同一岗位的求职者在同一个房间面对同样的考官在同样的时间内回答同样的问题,考官并不知道求职者的个人信息,目的在于确保面试的公平性。3、因此也成为公务员系统的面试最常采取的方式。二、无领导小组面试1、无领导小组讨论会通过给一定数目的考生(一般是5-7人为一组)和一个与工作相关的问题。让考生们进行一定时间长度(一般为一小时左右)的讨论,来检查考生的各项能力。2、这种方式对考官的要求很高,组织难度较大,因此公务员面试中只有个别部门采取这种方式来进行面试。3、与结构化面试相比,虽然也很公正,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面试的单位并不多。三、结构化面试在公务员面试中采用率最高,公平性最大。

公务员录用主要采用什么的办法

采用逢进必考的方式进行,一般都会考申论和行测,有的还需要专业知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第七条 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所辖行政区内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根据省人事部门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市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市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县所辖乡(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下达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编制数、实有国家公务员数和拟增人总数;  (二)拟录用国家公务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用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由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录用程序、办法;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您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考试录用的适用范围。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把好“进口关”。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录用的组织机构。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必须明确主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专门机构,这是推行这一制度的组织保证。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的条件。报考公务员,有一定条件限制,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外还规定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考试录用的程序。考试录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实施,其基本程序是:(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2)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3)进行公开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4)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6)规定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主要采取的方法是

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4种方式。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方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任用人选。考任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明清科举制实行以后,考任制度就成了我国古代官吏任用的一种主要方式。实践证明,实施考任制有利于实行平等竞争,有利于不拘一格选人才。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比较适用于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的任用。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用人单位需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聘任人员按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聘期满后,聘任关系自行解除。如果需要,双方还可协商续聘。聘任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双向选择,有利于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公务员录用采取国考省考的方式进行

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4种方式。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方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任用人选。考任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明清科举制实行以后,考任制度就成了我国古代官吏任用的一种主要方式。实践证明,实施考任制有利于实行平等竞争,有利于不拘一格选人才。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比较适用于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的任用。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聘任制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用人单位需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聘任人员按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聘期满后,聘任关系自行解除。如果需要,双方还可协商续聘。聘任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双向选择,有利于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公务员笔试一般是行测+申论,笔试结束后根据成绩从高到低进入面试,;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 半结构化进行。

公务员录用主要采用什么的办法择优录用

采用逢进必考的方式进行,一般都会考申论和行测,有的还需要专业知识

公务员录用采取国考省考的方式进行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1、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2、《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望采纳!

公务员录用采用的方式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也就是说,考试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择优录用公务员的重要技术手段,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进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考试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是通过标准化试题和文字分析解答,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运用文字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等。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有关用人部门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确定。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不断加强,难度相应加大,题库建设也逐渐完善。对报考者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求有所提高,测试理解、应用、综合能力的试题分布日益合理,试题的难度呈正态分布,中等难度的试题增多,增强了考试的区分度。 面试采取考官小组与报考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的模拟情景中进行观察等方式,对报考者的素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每名面试考官对报考者都有独立评判和打分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避免人才选拔上的随意性和失误。面试的内容广泛,方法也不断创新。面试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情绪控制能力、仪表礼仪举止等笔试不能反映的因素。主要方式有结构化面谈、无领导小组讨论、心理测试等。面试的具体测评要素和方式,由录用主管部门确定。为了使录用考试既有统一性,又能够适应公务员职位分类的需要,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公务员法》提出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基本能力,是公务员履行公职必须具备的通用知识和素质,笔试中的公共科目和面试就是测试这些方面的能力。对不同职位类别所要求的能力的测查内容,要根据职位来设置,以利于推进考试科学化。比如,招考综合管理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注重宏观管理和政策理论研究能力;招考专业技术类职位的考试内容,应当侧重对其掌握和运用某些专业知识的能力进行测试。目前,在中央公务员招考中,实行甲、乙两类考试,主要是根据中央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的工作性质而对测试重点有所区别。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望采纳!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关于公务员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关于公务员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领取公务员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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