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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接受录用意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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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接受录用意向函

录用意向书 前面说的是有法律效益的。后面你说的三方协议只有你签字,那就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录取意向书只会向你介绍自己被哪个部门录取,但是offer的意思是经常由学校审核学生的材料,觉得没有问题会给一个职位,但是在求职过程中,我觉得录取意向书更为重要,我更喜欢不是学校安排的工作,因为学校安排的工作一般不是很好的工作,录取意向书的发展空间会更大一点,offer的发展空间会小一点。

姑且把问题中的录用意向书视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意在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的情况,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劳动者报到的时间、地点,报到的手续,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有的录用通知书还明确了应聘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信息。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实践中有些文件形式虽名为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所应必备的条款,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录用意向,仅有决定录用、通知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通常要求劳动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者事先签字确认,即使劳动者收到通知书后及时作出回应,表示自己将按期报到,也仅是表明双方就即将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劳动合同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关系建立是以用工之日为准,并强化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安排劳动者工作构成实际用工,表明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还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二倍工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而从录用通知书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如何保障这一期间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引入关注,其中如何看待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按照合同法理论考虑,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从劳动合同订立的私法属性来看,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及应聘人员的确认可以视为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包括录用意向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提供给劳动者的各项待遇,具有要约的性质,故录用通知书一经送达应聘者,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同的用人单位设计的录用通知书内容详细程度不同,即使有的录取通知书内容简单,但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多次面谈、接触后,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有了一定合意的基础后发出的,意思表示明确,也具有要约的性质。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拒绝,但是劳动者一旦承诺,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录用通知书可以撤回和撤销吗?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通常是在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前来报到之前,此时录用通知书已经生效,因此撤回的情况很少见。录用通知书一般都明确了报到的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用人单位就应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更多的情况是,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信赖通知书上的内容并为此做了准备,如有的劳动者不再找新的工作,等待报到和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则辞去原单位的工作,甚至还交了违约金,此时录用通知书也不得撤销。在录用通知书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允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后面的三方协议没有本人签字,当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上海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考核,决定录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正式职工,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1、双方合同期为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 部门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2、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所有津贴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遵照社会保险条例要求,甲方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3、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4、乙方基本职责: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5、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6、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7、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8、除按第五条第2、3、4项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条件外,甲乙任何一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9、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如乙方符合第五条第1、5、6项,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0、乙方因违反纪律而被辞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条第4项规定,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则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12、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13、甲方明确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法》之规定,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14、职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15、合同期满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且书面通知对方的,则合同自动延期生效一年。16、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二十日内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上海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 受聘者__________(乙方)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确认接受录用意向函后不去有什么后果

录用意向书签了可以不去。聘用合同是有偿合同,聘用待遇等事关受聘方的切身利益,是受聘方的主要合同权利,应当为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聘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受聘方的主要义务应为提供相应的劳务。聘用意向书是否为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合同有无成立,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及法律的适用。聘用意向书中向被告发出的信息并不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要约,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中应当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这是一项要约能够取得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其一是协商性,其二是灵活性。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一经签约不能随意更改,意向书比较灵活,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可按各自的意图和目的提出意见,在正式签订协议、合同前亦可随时变更或补充,最终达成协议。意向书是表示缔结协议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文书。这种文书旨在表明一种意向,并不是正式的协议。签署方式比较随便,通常可有二种方式,第一种是单独签署式,只由出具意向书的一方签署,但文件一式两份,由合作的另一方在其副本上签章认可,交还对方,就算签署完成。第二种形式是联合签署式,虽然这只是一种意向的表达,但形式上仍然保持协议的形式,也就是在书面上出具合作双方的职衔及代表人姓名,由双方分别签署,各执一份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回答 1、收到offer后,求职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入职该公司。 2、放弃offer后,最后能主动联系HR说明原因。 3、一般放弃offer的原因如下: - 薪资待遇偏低,没有达到自己的理想要求,综合生存问题等考虑,不是很合适。 - 住宿条件。居住很远或者薪资低,租房难,公司目前还不提供住宿,所以我觉得不太合适。 - 距离原因,居住地和公司距离很远,来回太不方便了。所以就不过去上班了,不好意思。 - 经过考虑之后,我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也不太想在这个行业发展,抱歉。 - 家里确实有点事,需要较长的时间去处理,没办法去贵公司报道了,不好意思。(最好说明自己事项,否则这句话就是一句空话) 更多6条 

接到offer以后,如果你不去工作的话,正常情况下是没有太大影响的,但是会被加入到这个公司的招聘黑名单,也就是最起码一段时间内你是不能够再进入这个公司了。关于最终影响有多大,也分了很多情况的,如下:1、offer,是offer letter的缩写,其实就是“邀约函”的意思,相当于是一个通知说明。一般情况下如果你通过了面试,确定录用时候,对方的HR都会给你发offer,有时候是邮件,有时候是电话。但是,明白一点:一般的offer并不代表合同的意思,也就是说你接收到offer,并不是签了劳动合同,所以在签合同之前,你还是一个自由身份。2、如果你回复了公司的offer,并在邮件上明确回复了你入职的意愿,严格来说,算是一个基本的协议了。如果你不去公司上班,可以算作违约。但是,对方给你发的offer上如果没有说明接受以后不去的话需要承担的后果,也就是没有告知你不去工作的后果,那也没事,因为没有依据。如果offer中明确说明,当你回复了和这个邮件,而你不去入职的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也就是非常明确,你不去还真是不好,因为这个时候就有理有据了啊。关于Offer“违约金”对于应届生,如果下一份工作是公务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等体制内工作,则上家的违约金还是要缴的,可以跟对方协商少交一点;如果下家是体制为的公司,则没有必要缴这个违约金。往届生无论哪家的Offer违约金,都不要缴,最好在签Offer之前看一下,让对方取消这一条。不取消也没问题,违约金是双方的,对企业也有约束。

不会对你的其他就业产生影响,他生气是因为本来他已经完成了招聘工作,但由于你的毁约,让他的工作没完成,也不可能把你划入整个行业的黑名单,他要是有那么大本事,起码是人力资源部经理级别。总之,不用多想,这种情况,对方见的多了,早就见怪不怪了

确认接受录用能毁约吗?

已经通过校招入职企业,可以直接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企业通过之后就可以接受另外公司的offer。

这个什么都不算,想去就去,不想去就不去,链接内确认也只能说明你收到这个通知了,算不上是正式的表态,也不代表承诺,没必要背负心理负担。

校招已经入职了,可以毁约接受别的公司的邀请,那么就是需要你正常的旅行,辞职离职手续

录用意向书和确认书

根据你所说的全部情况,意向书不能当做要约,确认书也不能当成合同,也就是没有法律意义。确认书是真正的合同。没签合同之前人事部有权决定工资,只要在最低标准之上。

姑且把问题中的录用意向书视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意在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的情况,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劳动者报到的时间、地点,报到的手续,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有的录用通知书还明确了应聘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信息。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实践中有些文件形式虽名为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所应必备的条款,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录用意向,仅有决定录用、通知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通常要求劳动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者事先签字确认,即使劳动者收到通知书后及时作出回应,表示自己将按期报到,也仅是表明双方就即将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劳动合同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关系建立是以用工之日为准,并强化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安排劳动者工作构成实际用工,表明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还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二倍工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而从录用通知书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如何保障这一期间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引入关注,其中如何看待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按照合同法理论考虑,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从劳动合同订立的私法属性来看,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及应聘人员的确认可以视为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包括录用意向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提供给劳动者的各项待遇,具有要约的性质,故录用通知书一经送达应聘者,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同的用人单位设计的录用通知书内容详细程度不同,即使有的录取通知书内容简单,但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多次面谈、接触后,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有了一定合意的基础后发出的,意思表示明确,也具有要约的性质。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拒绝,但是劳动者一旦承诺,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录用通知书可以撤回和撤销吗?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通常是在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前来报到之前,此时录用通知书已经生效,因此撤回的情况很少见。录用通知书一般都明确了报到的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用人单位就应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更多的情况是,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信赖通知书上的内容并为此做了准备,如有的劳动者不再找新的工作,等待报到和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则辞去原单位的工作,甚至还交了违约金,此时录用通知书也不得撤销。在录用通知书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允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后面的三方协议没有本人签字,当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打4个小时的麻将赢得钱也不指这个数,你要干一个月啊,真可怜!人生就是这样,我们为了什么而存在啊?

在通知方面有区别,因为录取意向书的意思是还没有录取你,但offer的意思是已经录取你了,并且在能力方面的区别,因为已经被录取的意思和未被录取的意思是不同的,而且拿到offer之后也可以证明你的能力很强,但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两者在含义方面有区别,因为录取意向书和offer的意思是不同的。

录用条件确认函

不怎么管用的,一般劳动局不管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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