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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期刊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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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期刊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肯定是作者的,作者有权决定。

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行《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 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 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 是正当的, (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 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2) 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3)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4) 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5) 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如: 本文首次发表于xx期刊, 年, 卷、期: 页码等

默认情况下著作权是归作者的,除非有签署相关协议,将著作权转让予杂志社。

“近来想投一篇文章,可是看了很多期刊,都声明严禁一稿多投。我觉得这种约定完全是对作者的限制,耽误了作者的时间。所以我很纳闷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呢?我同时投稿给两个期刊,谁先录了,我就在谁上面发表。假如两个期刊都同时录取了的话,我给哪个期刊发审稿费,该期刊才会录用啊。这样就不会出现一稿重复发表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过类似的想法或者做法,这样做看似很巧妙,事实是这样吗?今天来说一下“一稿多投”行为的危害 :什么是一稿多投?比较规范的定义是:“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 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 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简单来讲,一稿多投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篇文章在两个或者多个刊物刊登;二是同一篇文章向两个或者多个期刊投稿。“一稿多登”,是绝对禁止的。这是科学界严厉指责的行为, 因为其:不必要地浪费了期刊版面及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对相关期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搅乱了依据科学成果的发表所建立的学术奖赏机制。另外我国的法律也是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接下来具体说一下“一稿多投”的问题。在文章送审的时候,每个杂志社都有一个投稿须知,其中有一条非常清楚:请勿一稿多投。在双方约定之后,作者继续把文章投稿至另外的编辑部,很明显这是作者首先违约。外国杂志社间都有一个联盟,如果发现作者一稿多投,所有的杂志基本都会作者挂上黑名单!这就意味着以后你就别想在这个期刊上面发文章了。国外对一稿多投处理较严重,一般来说被发现之后,该期刊所在的数据库以后你也不必投稿了。当然有的人耍小聪明,跨库一稿多投,被发现后,两个数据库都会把它列为黑名单。国内杂志社之间目前还没有形成如国外那样规范的联盟,但是小联盟是存在的。你可能不知道,很多社是兄弟社。很多社里的社长之间,主编之间,责编之见,小编辑之间存在着或深或浅的关系,或者他们本身就是朋友、同学、老乡之类的关系。他们私下里有沟通、交谈、交流,一旦你被某个编辑发现一稿多投,你不仅仅只上了这个期刊的黑名单,其实你已经上了所有与这个社有接触的兄弟社的黑名单。另外,国内的检测系统都是有记录功能的,你的文章每检查一次都会被记录,等你第二次、第三次投稿检测的时候,编辑是会看到的,很明显就知道是一稿多投。所以,为了您自己的学术未来,还是不要自作聪明的好,可能你们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影响面会这么广,会这么严重。中州期刊联盟,专注学术发表。

一般期刊社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

您的想法是合理的 也符合法律规定

1:首先版权是归个人所有,除非杂志社和您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2: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将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报社、期刊社3:您所说的法律保护指明是作品还是投稿给第三方,如果是作品,建议您去版权局做一个著作权登记,保护期限长达100多年,如果你指投稿给第三方,您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反而要承担民事责任。

“近来想投一篇文章,可是看了很多期刊,都声明严禁一稿多投。我觉得这种约定完全是对作者的限制,耽误了作者的时间。所以我很纳闷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呢?我同时投稿给两个期刊,谁先录了,我就在谁上面发表。假如两个期刊都同时录取了的话,我给哪个期刊发审稿费,该期刊才会录用啊。这样就不会出现一稿重复发表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过类似的想法或者做法,这样做看似很巧妙,事实是这样吗?今天来说一下“一稿多投”行为的危害 :什么是一稿多投?比较规范的定义是:“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 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 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简单来讲,一稿多投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篇文章在两个或者多个刊物刊登;二是同一篇文章向两个或者多个期刊投稿。“一稿多登”,是绝对禁止的。这是科学界严厉指责的行为, 因为其:不必要地浪费了期刊版面及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对相关期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搅乱了依据科学成果的发表所建立的学术奖赏机制。另外我国的法律也是明确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接下来具体说一下“一稿多投”的问题。在文章送审的时候,每个杂志社都有一个投稿须知,其中有一条非常清楚:请勿一稿多投。在双方约定之后,作者继续把文章投稿至另外的编辑部,很明显这是作者首先违约。外国杂志社间都有一个联盟,如果发现作者一稿多投,所有的杂志基本都会作者挂上黑名单!这就意味着以后你就别想在这个期刊上面发文章了。国外对一稿多投处理较严重,一般来说被发现之后,该期刊所在的数据库以后你也不必投稿了。当然有的人耍小聪明,跨库一稿多投,被发现后,两个数据库都会把它列为黑名单。国内杂志社之间目前还没有形成如国外那样规范的联盟,但是小联盟是存在的。你可能不知道,很多社是兄弟社。很多社里的社长之间,主编之间,责编之见,小编辑之间存在着或深或浅的关系,或者他们本身就是朋友、同学、老乡之类的关系。他们私下里有沟通、交谈、交流,一旦你被某个编辑发现一稿多投,你不仅仅只上了这个期刊的黑名单,其实你已经上了所有与这个社有接触的兄弟社的黑名单。另外,国内的检测系统都是有记录功能的,你的文章每检查一次都会被记录,等你第二次、第三次投稿检测的时候,编辑是会看到的,很明显就知道是一稿多投。所以,为了您自己的学术未来,还是不要自作聪明的好,可能你们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影响面会这么广,会这么严重。中州期刊联盟,专注学术发表。

一般期刊社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说明论文著作权

著作权肯定是作者的,作者有权决定。

您的想法是合理的 也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行《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 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 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 是正当的, (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 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2) 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3) 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4) 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5) 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如: 本文首次发表于xx期刊, 年, 卷、期: 页码等

应该是指杂志有使用该稿件的权利吧,比如各种发行,文字形式或者音像形式等等

论文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是没有必要转让的发表论文是不需要签订转让协议的杂志只有论文的发表权作者是有论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你若保留了几次改编不同时间版本,且该版本早于提供给中介版本,则有说服力。另外,你与中介有否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就这篇论文讨论沟通事宜?如有,也是证据。有否记日记习惯,提到此事的。

如果他们你的文章,那么他们就不是中介了,就是,你完全可以把他们的名字在网络上公布,让大家免受其害。正常情况下中介是不会文章的,除非是文章通过编辑部审核了,作者又反悔不发表了,中介无法和杂志社做交代,才会转让稿子文章是否要发表的早,有很多具体的情况。主要是看你们当地的要求。只要他的那篇文章还没发表出来,你的文章没有借鉴别人的稿子太多,就可以发表。如果那边已经发表出来了,你的稿子就不能发表了,编辑部查抄袭,会退稿的。如果你们当地在评职称的时候,还要查重,你的文章就必须比中介那边发表的早才可以,因为到时候以最先发表为准。如果你们当地不查重,发表的早晚都没大影响

著作权转让协议期刊

著作权是没有必要转让的发表论文是不需要签订转让协议的杂志只有论文的发表权作者是有论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

影视文学著作权(版权)合同范文甲方(著作权或版权人):(真名)作者署名:(笔名)地址:邮编: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乙方:(剧本经纪人、代理人)地址:邮编: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著作权(版权)交易运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甲方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进行在世界范围内交易运作。作品名称(可选择多部):电影(含电视电影)剧本《???》及整部作品(电视剧写清集数)二、根据本协议进行著作权(版权)交易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所在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所在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3、危害所在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5、泄漏所在国国家机密;6、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8、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三、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四、签订协议后,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著作(版权作品)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定位、策划、包装、宣传,积极与目标制片单位接洽,力争达成交易,合作。(包括对该剧进行融资等前期洽谈合作事宜)五、在交易过程中,乙方为甲方代理及经纪人身份与制片方洽谈交易,乙方剧本经纪人应及时将制片方的反馈意见传达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作品与制片单位达成合作意向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传达甲方;有必要时,乙方将安排甲方与意向制片单位直接沟通交流。六、甲方在此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凡经乙方勾通协商与制片方取得合作交流的,甲方均以本代理人为先的作家身份与制片方交流剧本事宜,且保证积极配合,协助乙方与制片方将剧本交易成功。甲方不得私自与乙方所提供的制片方从事与本合同或本合作无关之事宜,除非经乙方同意方可实行。七、甲方应将著作(版权作品)定稿交付给乙方,应有作者署名,文责自负,作品(著作)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齐、清、定三要求。八、著作(版权作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应对甲方著作(版权作品)进行妥善的管理,同时确保不被盗版、盗印,因乙方因素造成的盗版、盗印,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九、乙方与第三方(即制片单位)一旦进行交易谈判,形成结果,乙方应及时通报给甲方;对著作权(版权)使用期限、稿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应征得甲方同意。十、根据乙方在运作甲方著作(版权作品)交易过程中的难易程度,乙方可在交易成功后按稿酬交易额的30%的比例提取报酬。稿酬由选购该剧本的出资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收到稿酬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额的70%支付给甲方。十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应负的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标底数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十二、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协议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时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十五、本协议中甲方为(版权)提供人,签订本协议时应附有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十六、本协议传真件有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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