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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咨询服务

2. 开展文献信息咨询、文献代查代检、论文查新查证和原文传递服务。 3. 负责馆咨询台工作,调查读者文献信息需求。 4. 负责“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的教学、电子型与印刷型文献信息检索知识及技能培训和新生入馆教育工作。 5. 采集各类型报刊;开展馆藏报刊宣传、报导;编制有关目录、索引。 6. 管理中外文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和期刊库;实行开架服务。 7. 开展图书馆学、情报学理论和技术以及读者工作研究。 8. 为馆藏报刊资源建设提供意见和建议。

中国信息安全杂志社

刚下了网络安全技术与解决方案。感觉还有点内容。但不知是不是最好、最新(因为技术更新很快)。

参考答案 生命是一去不复反返的!眼前保得了的切莫要放手;一放手,你就永远找不回来。

一、《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杂志社有限公司办刊宗旨 本刊成立于2003年,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主办。从2009年起,本刊改由中华人民教育部主管,北京大学出版社主办,是国内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领域行业指导性科技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本刊针对网络安全领域的“新人新潮新技术”,旨在传达与反映政府行业机构的政策、策略、方法,探索与追踪技术应用的最新课题、成果、趋势,透视与扫描企业、人物及产业项目的形象、风采、焦点,推动并引领行业整体进步和发展。 本刊系“三高两强”刊物,即信息量高、学术水平高、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应用性强。读者定位侧重于政府有关各部门领导、干部、专业工作者,企事业、军队、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系统、金融证券部门、民航铁路系统、信息技术科研单位从事网络工作的人员和大专院校师生,信息安全产品厂商、系统集成商、网络公司职员及其他直接从事或热心于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的人士。 创刊以来,本刊与国内外近百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具体合作方式包括:长期综合合作、协办、支持、栏目协办和中短期合作。今后,本刊愿与国内外业界权威机构、团体、政府官员及专家学者进一步建立、开展广泛的联系和交流,热忱欢迎业界同仁以多种形式加盟我们的事业。 本刊通过邮订、邮购、赠阅、派送、自办发行及定点销售等多渠道发行,目前发行范围集中于公安、军队、电信、银行、证券、司法、政府机构、大专院校及政务、商务其它各行业应用领域的广大读者。 二、《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主要栏目焦点●论坛   特别报道:中国信息安全技术与应用中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的深度报道;业内重大事件透视。   权威论坛:业内专家、学者和官方以及政府有关领导及权威人士的署名文章、讲话,从宏观上对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方面的趋势、走向与策略,进行深层次的论述。   技术●应用   点击病毒:各防病毒厂商,国家计算机病毒防范中心以及有关从事该方面研究的科研人员。   网络安全:网际协议、防火墙、入侵检测、VPN等。  通信安全:电信安全、邮件安全、无线网络安全、网络协议等。  应用安全:WEB安全、邮件技术安全、PKI密钥、安全编程。  物理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全等。  安全管理:安全审计、风险评估、安全项目管理,安全策略、安全标准、安全指南等。  加密技术:密码学、密钥算法、密码分析、硬件加密、软件加密、密钥管理、数字签名。  安全支付:电子支付、电子现金、网络银行。   访问控制:防火墙、路由器、网关、入侵检测、网闸等网络安全接入技术等。  灾难存储:灾难备份服务提供商、存储设备提供商、国家重要信息领域应用用户。  取证技术:磁盘调查、网络取证,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以及源代码等,主要问题是讨论如何从网络上收集到相应的能够表明是犯罪证据的信息,以及怎样从大量的信息流里获得支持打击犯罪所需要的信息。   法规●标准   法制时空:国家领导机关及行业部门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国务院信息办和国家公安部发布的最新政策法规;国家行业协会和省市地方具有普遍意义的相关法规。   行业标准: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安全标准。   案例分析:介绍网络犯罪及信息系统灾难性事件及处理情况。产业●市场   企业透视:对业内知名企业的独家采访,反映其在经营理念、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和市场开拓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业绩。   业界人物:行业专家、知本家与资本家的人物扫描、访谈,多侧面多层次的拼搏精神、创业事迹与个人风貌。   成功案例:产品在企业应用中的典型应用案例。  市场纵横:关于市场走势、市场建设开拓和管理方面的热点扫描与宏观分析。   海外传真:域外掠影,报道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网络安全方面的最新动态、法规和先进技术;介绍他们在新技术方面的创新、应用和经验;记述海外著名安全公司和人物的理念。   咨询●服务   人才与成才:服务性栏目,提供网络安全方面人才交流、招聘求职、培训等综合性资讯信息, 包括子栏目点将台(招聘)、猎头榜(应聘)、新书架、培训等。   网安书架:介绍信息安全领域最新出版图书。   产品推荐:向读者推荐网络和信息安全软、硬件产品,提供产品导购需要信息。   展会活动:向读者介绍未来三个月国内外将要举行的各类IT及信息安全相关展览会及活动信息。   业界公告:发布病毒及漏洞公告。   新闻集萃:发布过去一个月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新闻。 三、合作伙伴 本刊先后与微软、联想、东软、浪潮、海信、cisco、ISS、F5、成都卫士通、清华得实、清华紫光比威、方正、青鸟、启明星辰、三○盛安、天融信、中联绿盟、中科网威、中科新业、理工先河、傲盾、清大安科、广东科达、首创前锋、安浪、迈普、安达通、京泰、上海华堂、复旦光华、金诺网安、江民、瑞星、赛门铁克、安氏、三星、美国RSA和冠群等近百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四、发行渠道 本刊通过邮局订阅、自办发行、有效派送、二渠道销售、定点零售和邮购等6种方式发行,目前发行范围已涵盖政府、军队、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税务、医疗、司法、电力、公安、消防、交通、海关、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外国驻华使馆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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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社

(一)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拟订工程咨询法律和法规草案,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三)组织制订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取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并组织实施,促进会员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四)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国内外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五)加强《中国工程咨询网》建设,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参考资料,组织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方面的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六)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亚太地区工程技术咨询发展计划组织(TCDPAP)等国际组织,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加强合作,组织会员参加重要国际活动和考察学习,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七)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组织间有争议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八)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九)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地区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业务。(十)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注销一年只有一次机会,就是每年8月分开始,必须在所注册的单位并通过单位的注册系统网上申请!需要单位签字盖章同意呢!个人无法注销!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章程(2007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8月30日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英文: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CNAEC)。第二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咨询工程师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国家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五)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中国工程咨询网”,编辑出版《中国工程咨询》杂志等报刊和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七)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并参加其重要活动,参与研究编写并翻译出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的重要文献和书籍,履行作为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协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开展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八)代表中国工程咨询行业参加相关调查,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九)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受理对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十)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属地行业管理和自律业务,指导各地区和城市工程咨询协作网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构建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十一)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一)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咨询工程师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全国或本地区工程咨询及其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二)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三)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七)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其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确定其工作分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自行确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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