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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录用通知书》,应避免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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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录用通知书应避免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如何书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看看结果!

撰写《录用通知书》,应避免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一、录用条件  公司招用员工,会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职位职责对应聘员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公布在招聘阶段就是招聘条件,在录用阶段向应聘者告知的就是录用条件。实践中,"录用条件"通常在招聘广告中加以体现;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设定或补充。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构成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的标准。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三、入职审查  面对激烈的竞争,不少求职者为获得工作机会,不惜夸大工作年限、虚假陈述工作经历、仿造并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件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招聘不到自己所需的优秀人才,还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员工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企业也要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四、录用通知书  在经过数轮招聘面试后,公司对合格的录用者都会发放录用通知书。从劳动关系说,我们一般认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标志着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它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

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全部特征,即由用人单位发出,包含明确的与工作相关的全部主要信息,构成要约,也就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  若应聘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知书要求的行为,即作出了同意要约内容,即属于对用人单位发出要约的承诺。双方的合同即行成立。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录用通知书送达应聘者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该通知即不会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录用通知书上通常明确标明了期限,应聘者可以主张自己相信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若已经做好了报到上班的准备,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录取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发出录取通知书与劳动者体检的顺序安排。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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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应避免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录取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发出录取通知书与劳动者体检的顺序安排。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有效期。

《录用通知书》包含的法律风险,目前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现在想来,我们的《录用通知书》内容不存在法律风险

撰写录用通知书应该避免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分为要约性质和具有要约邀请性质这两种形式。如果用人单位发放是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相应的风险:其一,需要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清楚不予以录用的除外情形,以此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法律分析其二,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还有撤回或者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是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者同时到达;在拟录用相关人员作出承诺以前,用人单位是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的,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要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才可以,并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相关情形:(1)用人单位已经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相应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来明示的情况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以撤销的;(2)拟录用人员有着充分合理的理由去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没有撤销的,并且该人员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向原单位已经辞职的。其三,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了,除非依法对其进行撤回或者撤销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录用通知书》包含的法律风险,目前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现在想来,我们的《录用通知书》内容不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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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相当于单位向你发的邀约,你只要按上面的时间去报到就行了。

用人单位在发放录用通知时应注意规避哪些法律风险

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全部特征,即由用人单位发出,包含明确的与工作相关的全部主要信息,构成要约,也就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  若应聘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通知书要求的行为,即作出了同意要约内容,即属于对用人单位发出要约的承诺。双方的合同即行成立。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录用通知书送达应聘者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该通知即不会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但是,一般情况下录用通知书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录用通知书上通常明确标明了期限,应聘者可以主张自己相信录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若已经做好了报到上班的准备,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录取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发出录取通知书与劳动者体检的顺序安排。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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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隐患。那么,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一、录用条件  公司招用员工,会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职位职责对应聘员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公布在招聘阶段就是招聘条件,在录用阶段向应聘者告知的就是录用条件。实践中,"录用条件"通常在招聘广告中加以体现;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设定或补充。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构成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的标准。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三、入职审查  面对激烈的竞争,不少求职者为获得工作机会,不惜夸大工作年限、虚假陈述工作经历、仿造并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件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招聘不到自己所需的优秀人才,还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员工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企业也要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注意核实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四、录用通知书  在经过数轮招聘面试后,公司对合格的录用者都会发放录用通知书。从劳动关系说,我们一般认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才标志着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就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它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

接到面试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核对。然后也一定要问清对方,固定联系电话,也要留意手机和公共邮箱的面试联络。一般正规的公司都会直接打电话短信或者是邮件的方式让你去面试。如果异地面试的话,这个时候一定要确定企业的工作地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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