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管理的专利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调解不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4)仲裁。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诉讼。诉讼是解决专利纠纷的终极途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6条、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管理的专利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调解不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4)仲裁。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诉讼。诉讼是解决专利纠纷的终极途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6条、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四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管理的专利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调解不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求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4)仲裁。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诉讼。诉讼是解决专利纠纷的终极途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6条、第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