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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期刊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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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期刊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删节

著作权法上明确规定了: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正确的答案,著作权法第36条,对于文字性修改,删节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是对于内容的修改要经过作者同意

著作权法上明确规定了: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不经作者同意

正确的答案,著作权法第36条,对于文字性修改,删节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是对于内容的修改要经过作者同意

汐溟话娱-第69期 新修改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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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期刊社可以对投稿作品如何修改

正确的答案,著作权法第36条,对于文字性修改,删节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是对于内容的修改要经过作者同意

或许你这个问题应该去问律师,专业性太强!不好意思,帮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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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出版者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出版者在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在传播作品中产生了自己的权利,即对出版物享有邻接权。也就是说,图书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社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社对其出版的杂志、音像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录音、录像,享有署名权和版本形式权。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资料: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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