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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外审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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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外审是啥

外审就是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图纸本身进行审核,主要的内容就是对强制性标准,结构,基础、消防等牵涉安全的进行审核。这就是为什么呢 注册结构工程师很牛X的原因,当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项目外审是那个单位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应符合规范规定。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包含内容应与规范要求一致。审查时,首先审查其所含内容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应针对该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体现其针对性。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编制依据应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的要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施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机具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管理目标必须明确,且符合施工合同和项目总体目标的要求。如确定的质量目标为合格(可以进行分解,如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检验批合格率100%等)、HSE目标为三“0”,还有具体的进度控制目标、费用控制目标等。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必须健全和对应,人力资源落实到位,尤其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HSE检查员等。对于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的,审查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理意见。7、对于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法》对方案编制内容的要求;对按要求需要专家论证的,是否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8、对于重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用专题会议审查的方式,邀请各方代表共同审查。9、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施工工序、工艺流程,审查其是否按照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来描述,以避免程序性错误带来的监管风险。10、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列出的质量及安全检查工具的审查,必须认真核查。确保满足各专业的质量检查环节中对关键控制点的全覆盖。对于安全检查工具的配置,审查以危险作业为重点。11、对冬、雨期、汛期等特殊环境下的施工质量及安全的内容,审查其采取措施的针对性。如无质量及安全控制内容,不符合现场环境条件等,审查时需要提出建议,要求施工方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12、对于涉及造价控制方面的内容,应审查所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方法的合理性及经济可行性。1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1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审查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应重新审定。首次报审和再报审时填写的“报审表”均应留存。几点说明1、施工管理计划在目前多作为管理和技术措施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这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各项管理计划可单独成章,也可穿插在相应章节中。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内容可以增加或删减,规范仅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基本内容加以规定,也未对其具体章节顺序加以规定。3、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经监理重新审查批准

一审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自己进行,俗称“内审”;二审应由国家审计机关或由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俗称“外审”。工程审计一般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工程结算审计,即审计认定建安工程造价;另一部分是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直至生产试运行期发生的所有费用

施工图审查单位是中介机构,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二类机构,审图为政府把关、为建设单位服务。

楼主,你好,我空间!公务员报名流程发布公告(下载职位表,选择可报职位)——网上报名——审核通过——上传照片和缴费——笔试——面试——体检——政审——拟录用人员的公示——正式录用公务员报名条件1)年龄:18-35周岁2)学历:自考、党校、等国家承认的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都可以的,除非是职位特殊说明只要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民办的只要是国家承认也可以。3)户口:国家公考不限户口;地方性考试一般要求是当地户口,但是深圳、广州等少数几个地方除外。4)专业:也有不限制专业的职位,不限制专业的职位竞争会比较激烈。具体哪个专业能报考哪些职位,请看职位表。某个专业可以报考哪些职位:每个专业基本都有一个职位与之对应,但是那个职位不是每年都找人你,所以具体还得看职位表。5)公务员考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少数职业要进行专业考试,少数地方还要考“公共基础知识”。行测、申论各一百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般是各占50%。

施工单位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民法典》解读:因建筑质量缺陷受损害,该由谁赔偿?-工保网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应当发挥救济作用。当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乃至造成重大责任事件时,除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也不可忽视。从销售关系看,出卖人(往往具有建设单位的身份)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存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的产品责任;从生产关系看,以及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存在发承包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可能涉及多方主体。因此在《建筑法》第八十条明确“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的前提下,实际上在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中,确认责任主体以及后续请求赔偿颇为复杂。1、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如何归责?归责原则的不同会引起过错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等方面的区别。从各国的立法例看,以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四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较为普遍。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一方面增加了“塌陷”情形;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这一免责事由,将无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另外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对于“其他责任人”的模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将其改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则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一情形适用“不能证明推定过错”原则,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堆放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滚落与滑落情形,也同样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地面施工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将《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中的“挖坑、修缮”修改为“挖掘、修缮”,且将“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修改为“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位在不能证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此外,诸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类的特别法也从行政角度对责任进行了规定。如《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施工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住建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强调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因建筑产品缺陷受损害的赔偿与追偿在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民法典》还对追偿做出了规定:在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体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住建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也遵循这一思路,规定建设单位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依据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凭合同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后由出卖人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依法追偿。其次,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使用人或第三方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遭受损害时,未来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要求损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后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当然,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的一方只有在另一方符合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对方行使追偿权。应该看到,我国尚未从民法角度系统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侵权责任,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具体情形仅有枚举规定。而在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损害中,有必要区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规则设计,从而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基础责任、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中介机构的相应责任。

什么是外审单位

内审(Internal Audit)-是内部审计的简称,内部审计之父索耶关于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外审:即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署以及各 省、市、自治区、县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政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其主体是注册会计师。

ISO内审就是内部审核,由取得ISO内审员资格证的同事们拟定一个审核计划,各部门之前相互进行审核,一个公司至少需要2个或以上的内审员,因为自己是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是在外部审核之前进行的,发现问题并予以改正。ISO外审是由中国检验认证机构的人员对公司进行监督审核(复审)或者认证审核。

按质量体系审核的目的和审核人员的立场不同,质量体系审核可以分为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外部质量体系审核。   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是以组织的名义,由组织内部人员或适当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参与,对组织自身的质量体系所进行的审核,也称第一方审核。   外部质量体系审核是组织以外的人员或机构对组织的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核,又可分为合同环境下需方对供方质量体系的审核(第二方审核)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审核(第三方审核)。

国际标准组织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内审就是公司内部根据ISO标准进行审核,外审就是专门的审核单位单位进行审核主要是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三方面进行审核,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合一贯标

返修是施工单位法定义务

工程质量返工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的返修和保修的区别:保修,也就是保证维修,是指保证质量期限内或约定期限内维修服务,有指定维修商,一般是不收取费用的。返修,就是不管是在保修期内还是过了保修期,都返回原购买商家维修,收不收费就要看客户与商家的约定或具体维修内容了。还有就是工程质量上的返修和保修的区别:返修和保修是按照最高院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出现质量问题时分别作出的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如何解决,有关法律、法规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即由责任人负责返修或保修。建设工程在建设阶段,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和交付之前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过程中的重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返工修理,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建设工程经依法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则由责任人负责保修。这时,应当区分是否商品房,因保修责任人不同。如果是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或只能)向出售人主张权利,要求出售人给予保修,尽管出售人保修后可以依据承发包合同向施工单位追偿,但房屋买受人一般不能直接向施工企业提出。如果不是商品房,则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返修是无期限限制的,只要在建设期间,何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随时可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但保修则不同,除涉及主体结构的部分外,其他保修内容,例如,屋面防水工程,采暖工程,地面工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人有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限后,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售人就不再负责保修了。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责任、权力、利益的匹配,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前提:光有责任没有权力和利益,工作会越来越消极;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责任主体也不会认真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使相应的权力;责不清、权不明、利不公,更会拖累整体工作效率。事实上,大到工程质量事故,小到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与这三者的失衡相关。因此打造责权利一致的长效管理机制,历来是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现代管理理论以责为中心,要求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围绕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而实践中各方主体间责权利的不匹配,也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1、建设单位:无上权力应与首要责任相匹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发起者、组织者、受益者,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都掌握在其手中。且由于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最终用户往往是不同的主体,因此最大化自身利益常常成为建设单位的首要选择。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的压低造价、压缩工期等行为,都为工程质量问题埋下了隐患。尽管《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发包、招标、实行监理、竣工验收等质量责任,《办法》也明确建设单位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但监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监督主要依靠事后追惩,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要求的“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为工程质量管理的责权利配置提出了方向,当然还有待制度创新与实践落实。2、勘察、设计单位:龙头责任需有相应权力、利益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中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龙头作用。其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设计质量也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所能达到的质量水平。故《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办法》更是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下,勘察、设计单位(人)的“权、利”,与其“终身责任”严重失调,根本无法匹配:不少勘察、设计单位为了生存,盲目追求速度、无限降低收费,甚至不惜造价、违规也要迎合建设单位需要。从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角度看,未来需立法保障勘察、设计单位(人)“责、权、利”匹配,尤其要保障合理的勘察设计收费。3、施工单位:利益驱动权力行使,有利也有弊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却也属于工程建设中的“弱势群体”:建设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往往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造价,甚至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同时在产业集中度低、市场供需失衡的当下,为“挤”出利润,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投机行为也愈演愈烈。近年来,我国已着手从利益角度维持施工单位权力的正常运转,如3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并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与此同时,针对当前施工单位中普遍存在的额外利益驱动力(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滥竽充数等),未来监管也需加强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维护良性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4、监理单位:定位不清晰、职能不限定、责任无限大监理单位主要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前提。而监理单位碍于身份尴尬(由建设单位聘任)往往不能充分履行责任,也难以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针对监理单位职责缺失和履职不力的现状,近年来在工程监理的改革进程中,强化履约监管、倒逼权力行使已成为主流方向: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监理履约保证金和索赔制度,保险市场也创新开发出了建设工程监理履约保证保险。另外针对我国监理企业深陷的“取费低、待遇低、素质低、影响差”恶性循环,未来政策还需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概而言之,责权利一致对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而言可谓至关重要:合理的责任设定,是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责任一经确定,权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实行利益驱动,也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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