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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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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您好!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考条件即可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分两大类,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报考。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考条件即可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分两大类,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报考。以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一类。以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地(市)级以下所有机关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机构中的省级机关和直属机构,部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第二类具体报考条件如下:(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应届生想要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硬性条件需要满足?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硬性条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享有政治权利条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正常享有国家政治权力的才能报考。因为某些原因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无法报考国家公务员。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报考公务员者在政治上必须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公民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具有良好的品行报考公务员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这点具体表现在,某些职位可能要求报考者政治面貌必须是共青团员或者中共党员。学历条件   学历条件是报考公务员的敲门砖,也是硬性的规定,报考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程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同的公务员职位招考,要求考生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一般要求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普通的公务员职位招考,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来执行,而比较特殊的职位,如公安、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一些特殊职位的招考,则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来执 行。而且,公安类等职位不仅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更高,还对考生的体质也有要求,需要加公务员测体能测试。主考部门对报考者的健康状况检查,一般是在考生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后,在录用前进行。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

一、政治方面报考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这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标准。二、品行方面新《公务员法》修订之后,对于公务员的条件要求中,比较显著的一点就是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修订之后,对于公务员的品行指向就非常的明确,第一,要具备政治素质,第二是,要具备道德品行。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才能够承担重大的责任,才能够实践民主与法治,维护国家秩序、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因此,良好的品行对于公务员来说极为重要。三、身心素质按照新《公务员法》规定,报考人员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如果在公务员体检中被查出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是无法被录用的。建议考生在报考前就多做了解。所有公务员岗位体检标准均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如果报考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还需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各项要求。至于对报考人员心理素质的考察,主要在面试环节。如果自身心理素质太差,同样也是不能成为公务员的。四、年龄要求在年龄方面,无论是国考还是省考,都限制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体起止时间会根据报名日期有所变化,考生须具体查看公告要求。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按照现行公务员报考年龄规定执行,人民警察职位一般不超过30岁,法医职位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公安特警职位一般不超过25周岁具体年龄要求考生请在部门网站查询。五、户籍限制户籍限制一直是限制考生报考公务员考试的最大门槛之一,多数地方的省考只面向本地生源(户口)人员招录,这将很多外省考生拒之门外。相比之下,国家公务员考试对报考人员的户籍要求就不是那么严格了,大多数职位均没有户籍限制,只有少部分特殊职位,如西部职位和乡镇公务员职位会在职位表中明确说明限本地人员报考。考生可选择的范围还是很大的。而且国考招录的岗位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而且笔试地点可以自行选择,如江苏的考生可以报考广东的职位,笔试时就近选择考点即可。六、学历条件公务员考试要求报考人员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如果你是大专及以上学历都可以报考。自考、专升本等非全日制考生只要在报名前取得相关学历证明也是可以报考的。七、专业条件公务员考试对报考人员的专业要求很严格,考生所学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完全一致。在职位表发布之前,考生可先参照专业指导目录查看自己的专业属于哪一类别,再对比往年职位表,简单了解一下该专业类别往年的招录情况,如果实在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岗位可报,也可以考虑没有专业要求的“三不限”岗位。除了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职位表中还对政治面貌、工作经历、英语水平、专业证书等作了特别要求,考生在报考时要仔细看清,确保自己符合职位的所有报考条件,以免审核不通过,甚至影响最终的报考。

你好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回答 你好,考公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中国国籍;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拥护中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有正常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工作能力。供参考。 更多4条 

资格条件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本科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国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上服务期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能报考人员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3)现役军人;(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政治要求2013年,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正在走向规范化,从传统上讲,它依然属于党政干部职业道德范畴内,但某些方面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国家公务人员直接从事国家某项公务活动,其行为代表国家的法律工条例,因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首先就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公务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素质,才能保证良好地处理和解决公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持高效率;要有严格的党性意识和政策水平,不徇私舞弊,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统一起来。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政治面貌中“党员”条件要求降低,在招考的13797人中,只有不到20%的职位要求“中共党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要求党员的职位甚至不到10%。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政治面貌中“党员”条件要求有所提高,30%的职位要求“中共党员”。在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18%的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24%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专业要求根据具体职位不同,对专业上的要求也会有所限制,这也是考生在具体报考时所要“对号入座”的其中一项。专业要求历来是公务员考试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考生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是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在这里给考生一些建议:有些考生的认为自己的专业和招考职位非常类似,但其实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对专业的要求非常严谨,很多省市都出台了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指导文件,详细叙述了学科类别和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专科专业的具体要求。不同的招考机关对于专业的具体要求不同,比如同样要求新闻类专业,对于摄影、编辑、出版、广告这种类似专业,有的招考机关就认可,有的招考机关就不认可。对与这种容易出现歧义的问题,考生一定要打电话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具体咨询,得到官方的明确说法。此外,考生在填写专业名称时一定注意和学历证明上的专业名称保持一致,如果考生在报考时稍不留神,填的有所偏差,那么在初审时就会面临通不过的情况。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认为,在这点上很大程度上是考生是否细心的一种表现。基层工作经验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特别强调,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着重提醒考生,了解自身情况更为重要,适合自己的一向都是最好的,切不可眼高手低,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职位,这样只会离公务员的梦想越来越远。所以,考生务必从从实际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要输在公务员的起跑线上。2考试时间编辑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被固定如下: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省以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部分地区每年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考试,全国大部分地区每年只考一次。3注意事项编辑学历问题招考计划要求为国家承认学历,绝大部分岗位都没有区分全日制学历或其他途径取得学历,只要求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2年9月30 日前拿到毕业证书,其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取得学历的人员,须在2012年2月29日前拿到毕业证书。但是乡镇机关“专职人武干部”职位,要求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或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因此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其他问题另外,法院的法律和法警职位,法律、法学专业要求为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各级党校法律、法学专业学历不能报考。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要求报考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必须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也可以报考,就是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体能测试公安、法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试项目与往年有所不同,采用了新的项目和标准,即男性: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65米;女性: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3米。三个测评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但项目改变了,程序也有点变化,比如往年每个项目都可以测试两次,但今2012年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 1次。专职人武干部职位招考一类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须为已经取得学历人员;二类对象是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可以是应届毕业生或已经毕业的人民武装学院学员。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村干部报名推荐表”,表格可以在报考系统的下载专区下载,也可以到各镇(街道)组织室领取,填好后,由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党委公章。之后,凭此表和相关任职文件、学历证书等材料于规定时间到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

以2021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为例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2月25日至2003年2月25日(含)期间出生〕,2021年当年毕业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大工作中获省辖市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2月25日以后出生);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报考者应于2021年7月31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面向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辽宁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辽宁省生源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职位,面向省级重点帮扶县和艰苦偏远地区事业编制、退役士兵职位,属专门定向招录上述人员的职位,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我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2月25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所要求的“2年以上”均为“2年及以上”。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本县(市)户籍的,报考者户籍应于发布公告前迁入,且在开始报名时仍为该县(市)户籍〔该县(市)生源2021年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视为具有该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

您好!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常规的报考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良好的品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是这只是常规的报考条件,一般还是具体针对不同招考单位或者招考岗位的需求来看,在招考单位发布的原文公告里面都是有相关报考条件以及不能报考的人员等详情的。所以具体以官方为准哦~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考 试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的录取、要经过最初的报名、缴费、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各个环节,本着就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选择自己需要的人才进行录取。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

(1)公开考试。在我国公务员录用中,需公开的事项应有:录用考试的政策、法规要公开,不允许搞“内部掌握”,因为这容易给少数人搞不正之风开方便之门,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如时间、地点、科目、类别,报考部门的职位名称、性质、职责、缺员数量以及报考所需资格条件等。 (2)平等竞争。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 (3)严格考察。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察指的是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录用前对应试者所做的必要的考察与了解并作出评价。 (4)择优录用。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开是指各类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特殊职位除外; 平等是指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择优是指通过有效竞争的方式对考生的政治、业务素质进行考察,最终选择其中的优秀人员。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工作时间安排 2018国考公告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8日 2018国考报名时间: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 2018国考资格审查时间: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 18:00 2018国考报名确认时间:2017年11月17日9:00至22日 2018国考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12月4日10:00至10日 2018国考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2017年12月10日

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程序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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