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从事专利代理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小编就大家去了解一下专利代理人考试的科目究竟有哪些科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共三门:专利法律知识:150分相关法律知识:100分专利代理实务:90分根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满七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二)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获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
专利代理人考试科目一共有三门,分别是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专利代理实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全国考试。专利代理人考试科目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2、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的考点城市之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职业资格证报考、备考审核系统姓名:请输入姓名手机:请输入手机号需求:职业资格工作年限:请输入工作年限立即提交审核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那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条件及内容有哪些?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当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是理工科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证书)工作证明原件(硕士及以上理工科学历不需要工作证明)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考试报名费报考人员可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报名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内容报考人员可依据每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
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占80分左右其他一些比如刑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之类的可以忽略,占20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专利代理人考试的相关法部分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对外贸易法和刑法等法律内容。具体的一些分章可以查看相关书籍资料。如果要考试建议对这些内容进行系统的重点复习,不要一条一条的背诵法条,效率太低,而且没有重点,可以根据考试内容去复习。也可以自己去看看视频记忆学习,可以去看看知识产权课堂的公开课内容,关于专利法和相关法的免费视频很多,可以去学习。实际上就看视频讲解,做题,回头找到问题继续复习,然后在做题,不断地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国防专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代理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PcT 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际申请(PcT 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专利收费标准及减缓比例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申请号标准关于《专利申请号标准》的说明专利文献号标准中国专利文献编号系统方案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规定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部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启用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其他相关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利代理人考试法律方面包括专利法和相关法两门,包括了主要的一些法律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对外贸易法和刑法等法律内容。具体的一些分章可以查看相关书籍资料。如果要考试建议对这些内容进行系统的重点复习,不要一条一条的背诵法条,效率太低,而且没有重点,可以根据考试内容去复习。也可以自己去看看视频记忆学习,可以去看看知识产权课堂的公开课内容,关于专利法和相关法的免费视频很多,可以去学习。
根据历年试题来看,主要考: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占80分左右其他一些比如刑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之类的可以忽略,占20分。
用书上基本看自己的需求,因为现在大多数都是一些线上的课程和做题APP之类的,可以配合着可以听杨熙老师的《熙说》音频,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进行详细的讲解。先看审查指南,可以快速的掌握和基本知识和专业性的名词之类的。课程和做题方面你可以去搜搜一些平台都有做专代方面的一些课程,有免费的,还有做题可以去知识产权课堂的做题系统,有历年的真题和解析,比较全面。
一、专利审查指南2010 印刷时间:2010-03-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 页数:578二、2013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 印刷时间:2013-06-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编 页数:803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分类精解(第4版)印刷时间:2013-09-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杨立 著 页数:770四、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系列丛书:专利法律知识分册 印刷时间:2011-08-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何越峰 编 页数:509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系列教材:相关法律知识分册 印刷时间:2011-06-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张广良,等 编 页数:374六、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系列教材:专利代理实务分册(第2版) 出版日期:2013-09-0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李超等 页码:448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三)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防专利条例》。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六)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特殊标志类:《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八)地理标志类:《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高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十)其他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企业相关会计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mdash& mdash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有望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mdash& mdash无形资产,但不确认为无形资产(以下简称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 二、披露要求 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应按类别披露与被确认为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会计信息,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1)为了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无形资产的类别进行合并或拆分。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披露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账面价值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mdash》;& mdash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披露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次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 (5)企业应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的三面价值及当期摊销金额等。 (6)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下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包括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应用,包括知识产权产品的应用、固定价格投资、转让许可等; 重大交易涉及的知识产权影响及风险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专利交叉许可等; 申请知识产权的初始资本化时间、申请状况等信息; 知识产权无效的(包括到期后不再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和继续确认的知识产权),披露无效的原因、原账面价值和累计摊销、无效部分的会计处理、知识产权无效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企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三、实现和连接 本规定自2019年1月起施行。企业应通过未来适用的法律适用本规定。
一、实务上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等。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其中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著作权保护的是具备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26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24日批准,1991年5月30日发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订,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与4日发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过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20条)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第225条) 1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发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过、1999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 1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发布、施行) 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通过,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通过,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5日通过,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5日通过,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通过,2001年6月19日印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通过,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通过,2001年7月17日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通过,2001年11月16日公布)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1月9日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7月2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 (三)我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已经加入了15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79个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到2004年7月已有168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只有8个国家签字,至今尚未生效。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1892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6个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到2004年12月为止已有66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56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 7、《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98个成员国,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73年4月18日生效,到2004年4月为止已有73个成员国。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 9、《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123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条约》的第64个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 10、《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72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该《协定》。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9个成员国。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参加该《条约》。 1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4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参加该《条约》。 1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P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协定》。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1996年生效,到2004年7月为止,已有55个成员国。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到2004年7为止,已有147个成员。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 (四)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