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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考试科目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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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考试科目书籍

答: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以上的毕业文凭;    (3)从事过两年以上科技或者法律工作;    (4)熟悉专利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5、问:报名的手续如何?  答: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到考点所在城市的考试报名地点报名。    报名人员也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报名材料。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城市交考试组织单位进行查验。    报名参加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还应当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考试报名费30元人民币。  6、问:考试形式、科目和分制如何?  答: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仍然采取闭卷笔答的方式进行,除“申请文件撰写”科目笔答方式外,其他三个科目采用答题卡的形式。    考试分四个科目,每个科目满分为100分。    考试科目为:    (1) 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2)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3) 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4) 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7、问:有关考前辅导的消息?  答:为了便于报考人员进行复习考试,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了包括考试大纲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该书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估价85元人民币。需要者可以到各就近的考点购买,也可以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知识产权出版社门市部购买或者函购。该书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可以在网上订购,网址: 。购书联系电话:(010)62083595、82000893。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6月5日之前将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考试辅导的有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以便报考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8、问:准考证何时发放?  答:在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后,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当在7月至8月份收到准考证。  9、问:考生如何得知考试成绩?  答: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之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上发布有关信息并向各考点发放考试成绩单。考生可以首先在网站上查阅自己的考试成绩。  10、问:考试成绩能不能核查?  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以向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成绩的请求。复查成绩的请求应当在收到成绩单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请求不予受理。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得分之和的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  11、问:考试成绩是否可以单科累计,单科合格的下届考试免考?  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不实行单科累计的方式,考试必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12、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逢尾数双数年度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四季度进行考试。    每逢考试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考试进行的6个月之前向社会公布考试的有关信息。

推荐各科的书:专利法:研读《审查指南》,要多看,这本书很重要。相关法:看每年的《大纲及考试指南》那本书。实务方面:推荐看吴观乐老师的视频。当然,这些都是比较常见和使用的书籍,审查指南必须要有,很重要。其他的不看书也可以看视频,做真题,不一定非拿着书看,毕竟看书的成本相比在晚上直接看视频讲解和做真题系统的真题,要高的很多,因为看书比较无头绪,看些讲解视频有助于消化知识,复习起来会更有头绪一点。常用的视频知识产权课堂的公开课视频,还有专代学习做题系统,都是常用的工具

专利代理人考试科目一共有三门,分别是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专利代理实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全国考试。专利代理人考试科目专利代理人报考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2、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的考点城市之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职业资格证报考、备考审核系统姓名:请输入姓名手机:请输入手机号需求:职业资格工作年限:请输入工作年限立即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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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

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

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2、专利代理师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根据国际惯例,专利代理人须由品学兼优的工业产权工作者担任。3、各国在制订的专利代理法规中都规定有根据专利代理师的行为随时可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条款。专利代理师的具体业务大致可分为提供专利咨询、代办申请手续、维持专利有效、担任诉讼代理人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可从事业务专利代理师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从事以下业务:(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5)办理年费缴纳及专利维护、维权等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6)其他有关专利事务[1

2020年专利代理师成绩合格标准已公布,优路教育根据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整理相关信息,供参考: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为缓解专利代理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均衡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4日出台《关于调整在部分地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并办理2020 年资格证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6号),在山西、内蒙古、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允许在这些省(区)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从业的考生,享受考试优惠政策的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0 分,且专利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0 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六个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及证书发放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发放考试成绩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处以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未满三年的。第八条 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试资料。第九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漏考试试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且不得参加考试。  命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国统一阅卷工作,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达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专利代理师考试科目分数

根据《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现就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促进作用,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完善代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代理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经研究,确定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及证书颁发 自2021年1月27日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应试人员考试报名时提交的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预申请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发放,具体发放事宜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专利代理师成绩合格标准已公布,优路教育根据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整理相关信息,供参考: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为缓解专利代理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均衡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4日出台《关于调整在部分地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并办理2020 年资格证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6号),在山西、内蒙古、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允许在这些省(区)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从业的考生,享受考试优惠政策的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0 分,且专利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0 分。

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2、专利代理师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根据国际惯例,专利代理人须由品学兼优的工业产权工作者担任。3、各国在制订的专利代理法规中都规定有根据专利代理师的行为随时可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条款。专利代理师的具体业务大致可分为提供专利咨询、代办申请手续、维持专利有效、担任诉讼代理人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可从事业务专利代理师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从事以下业务:(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5)办理年费缴纳及专利维护、维权等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6)其他有关专利事务[1

专利代理师考试科目包括

有何问题?是有这样的考试啊。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 撰写方式。

专利代理师考试科目安排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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