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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轶博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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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轶博士毕业论文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王延轶她的成绩一直都是别人的榜样,她在很小的时候就对数理化很感兴趣,并且在这些学科一直都是取得很好的成绩。所以她在高考时候毫无悬念地考上了北京大学。她给自己选择的专业是当时很热门的生物学专业,因为自己喜欢理科,所以喜欢这种今后要走科研的学科。王延轶一直都是有主见的女生,她在大学时候遇见导师舒红兵,就被他的学识和人品吸引,两个人虽然年龄相差14岁,但是王延轶还是下定决心要和这个优秀的人在一起。在舒红兵的引导下,王延轶去读了他曾经读过的学校,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就完成了硕士和博士的学习。

能在30岁之前就博士毕业成为教授是很多人都达不到的水平,她一直都是严格的要求自己。平时也一定付出了比别人更多的努力才能取得这样的成绩。等到王延轶毕业以后,她当机立断回到中国,并立志要为祖国的医疗事业发展做贡献。随后,王延轶再次回到舒红兵任职的武汉大学,担任了该校生命科学学院的讲师,这一年,王延轶只不过二十五岁。王延轶的成功之路并没有因此而停滞不前,她继续努力前行,为取得更高的成就而付出不懈的努力。39岁时的王延轶已经升任病毒感染所的所长,官至正厅级。毫不夸张地说,王延轶将来可能取得的成就是不可限量的。

现在的王延轶每天都在认真的研究,她想要在病毒研究上有所突破,她年轻的时光大部分都是在实验室里度过,她把普通人逛街、追剧的时间都花在做研究上。她和丈夫最浪漫的话题应该就是每天有了什么新的发现。他们都是我们最应该尊敬的人。王延轶和舒红兵都是优秀的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各自领域的巨大成功。与此同时,王延轶和舒红兵也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向世人诠释一个道理:你若优秀,自然有人同你并肩前行。

王延轶便是一名非常出色的女性,她在事业上的表现完全不逊于男子。高考时她就以优秀的成绩考入了北京大学,成为了人人艳羡的高材生。进入北京大学后王延轶便选择了自己感兴趣的生物研究院学习生物学专业进行学习。也正是在学习的道路上,她遇到了自己一生的贵人——舒红兵教授。

王延轶近照

红兵是王延轶的学术导师,同时也是她最为重要的良师益友,过人的学识和英俊的相貌很快就俘获了王延轶的心,两人在学习交流的过程中建立起了深刻的感情,双双坠入爱河。尽管两人之间有整整14岁的年龄差距,但是这并没有阻碍他们爱情的发展。王延轶23岁大学毕业后就与已经37岁的舒红兵步入了婚姻殿堂。婚后,王延轶并没有就此放弃自己的事业,在家相夫教子,反而决心要继续自己的学业。

北京大学校门近照

后来,她成功考上了舒红兵曾经任职过的医院——科罗拉多大学医学院。在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王延轶只用了一年零十个月就修满了学分,成功地取得了医学免疫学的研究生学位。毕业后,她又马不停蹄地回到了中国,立志要为祖国的医疗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回国后,她就去到了舒红兵任职的武汉大学,担任了该校生命科学学院的讲师,而这时她才不过二十五岁。

舒红兵工作近照

02

《韩诗外传》:“学而不已,阖棺乃止。”任教期间王延轶也没有忘记不断用知识充实自己,她每天都会留出一部分时间给自己的大脑充电,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不久后,她就决定要继续深造,于是便下了要攻读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微生物学专业博士学位的决心。2010年7月,29岁的王延轶顺利拿到了博士学位,后来又担任了该院的教授,而此时距离她拿到硕士学位仅仅过去了六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便能有这样辉煌的成就,实在是少见的英才。

这都是他自己努力的结果,他从小就非常上进,聪明好学,别的孩子都在玩他却在搞研究

王轶毕业论文

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叙述不详,我国对不动产和车辆、船舶等采用登记确认其所有权制度

风湿科主任--王轶,中共党员,1977年毕业于南京中医学院,现任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风湿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全国委员、中华医学会老年保健学会全国委员、甘肃省风湿病学会主任委员、甘肃省中西医结合风湿病学会理事及副主委、甘肃省骨质疏松疼痛学会委员。 王轶教授从事风湿科临床工作二十余年,具有系统的理论专业知识,经过多年的临床实践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熟习各种风湿性疾病的诊治,尤其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系统性血管炎、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痛风等。近年来,致力于提高风湿性疾病的诊断水平及向全省各县市地方进行风湿性疾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了我省第一批风湿病专业的研究生。率先在西北地区开展了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风湿性疾病早期诊断指标的检测,以及多种免疫学指标的检测。先后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学术专著5部,完成科研课题数十项,其中获省厅级奖项五项,已鉴定科研三项。门诊出诊时间:每周星期二,星期四上午。

王涛博士毕业论文

刘国良刘国良 山东昌乐人。1964年毕业于郑州大学中文系。历任天津人民出版社编辑,百花文艺出版社副编审。1954年开始发表作品。著有诗集《海上渔歌》、《柳笛》、《海河诗笺》,科学系列丛书《人生天地间》(第1卷《神童·天才与优生》),儿童科幻叙事长诗《姥姥的生日》,长篇科幻小说《大洋怪踪》,中篇小说《国宝》,编辑《毛泽东颂》、《天安门诗抄一百首》、《天津工人诗选》、《许茂和他的女儿们》等。2.海南大学 副教授 职 务: 副教授 专业领域: 刑法 个人简介: 2004年9月毕业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 2004年9月波恩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与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师从Prof. Dr. Urs Kindhaeuser 从事博士论文《Diebstahl und rationale Rechtsgutschutz盗窃与理性法益保护》课题研究。所授主要课程为法理学、法哲学、刑法学。其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社会学、中德刑法比较研究。尤其是法本体论与刑法解释学等方面。 相关著作: 相关译著: 《法律社会学-马克思•韦伯Rechtssoziologie von maxWeber》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07出版;《法不法刑罚的社会伦理意义-格奥尔格•椰琳内克die sozialethiche Bedeutung von Recht Unrecht und Strafe von Georg Jellinek》由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 学术成果: 主要论文:《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 die Gefährdung, Risiko und Hamonie in der Rechtsstaatszeit》《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Sicherheitsstrafrecht Gefahren des strafrechts in der Risikogesellschaft von kindhaeuser Urs 》《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Sicherheitsstrafrecht Gefahren des strafrechts in der Risikogesellschaft》《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 die Gefährdung, Risiko und Hamonie in der Rechtsstaatszeit》《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安全刑法:风险社会的刑法危险》《法治时代的危险、风险与和谐》 学术观点: 研究项目: 风险社会的刑法理念(教育部课题)Quod tibi fieri non vis, alten ne feceris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德课题)3. 江苏省如皋市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江苏省如皋市模范班主任,江苏省优秀班主任,江苏省实施素质教育先进个人,江苏省高考作文复查组成员,江苏省高考候选命题教师,国内语文第一大报——《语文周报》策划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在《中学语文教学》《语文教学通讯》《语文月刊》《读写月报》《中学语文》《作文成功之路》《中学语文园地》《语文学刊》等数十家报刊发表文章一百多篇。有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是苏教版高中选修课本《现代散文选读·教学参考书》的编撰者之一,主编或参编《高/中考语文第一解读》(共8册)《高考语文百题大过关》《决战高考,我主沉浮》《诗歌鉴赏与背诵》等图书十余种。

回答怎么都是匿名的,怕什么?不是心里有鬼?我怕被水军喷所以匿名。单纯调理,无可厚非。但是大肆宣传饮食可以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就是骗子了

营养医学创始人是王涛博士。

王涛,中国,男,汉族,1968年4月生于河北省三河市,医学博士,营养医学理论创始人,西医本科、硕士,中西医结合专业博士,后到日本东京大学进行医学研究两年,拿到医学博士后。2012年至今他受邀与各大电视节目为健康进行讲评,撰写著作《失传的营养学》。

人物经历

自1988-1993年,在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医疗系攻读本科学位。

自1993-1996年,在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医疗系攻读医学硕士学位。

自1996-1999年,在北京中医药大学攻读中西医结合专业博士学位。

博士毕业后,在河北医科大学工作进行专业病理学研究。

我现在自己在家调理,吃的自己卖的营养素,一个月就已经见效,现在继续在吃,身上很多病,多年鼻炎已经明显好了,耳炎也能感觉到等等其它病,在吃之前医院也看过只缓解根本去不了根,从吃了营养素自己能感觉到,这是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不是瞎说的

王波博士毕业论文

出生于1978年8月,河南,副教授,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电力系统自动化博士后,武汉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力系统运行与控制研究所,主要研究领域为计算机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

王波,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助理,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商务部、APEC项目顾问,2008年-2009年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博士后研究人员。2009-2011东安格利亚大学兼职研究员。承担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行业减排方法’对我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与合作、履行自主减排承诺的可行性研究”等课题研究项目。

王澎博士毕业论文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那么你的问题是北京协和医院怎么样?俺们个人觉得这种情况的话,你只要百度一下就知道了啊,那么根据我们的了解,那么北京协和医院的确是一个非常好的医院,那么他是属于三等甲级医院,所以说最高等的医院了,所以说是非常好的了那么在这种医院里面,不管是工作或者是干嘛?都是非常了不起的人,才能进得了这么高级的医院啊!以上十个人对你这个问题做的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也希望你能够采纳最好个人祝你健康快乐,好运连连,万事如意,心想事成,马到成功下面是12星座的对照表,送给你,希望你喜欢星座大全?星座都是按阳历出生日期算的,下面来看一下十二星座都有什么:1、白羊座(3月21日-4月19日)白羊座的人比较活泼开朗,有胆识,比较善于发现问题,好学好问,脾气不是很好,属于刀子嘴豆腐心那种吧,说过的就忘了,心比较大。2、金牛座(4月20日-5月20日)金牛座的人比较保守固执,比较稳定,不愿意频繁的变动,工作中会很努力,投资很有眼光。3、双子座(5月21日-6月21日)双子座可以说是最八卦了,对新鲜事物非常好奇,非常机灵,招人喜欢。4、巨蟹座(6月22日-7月22日)巨蟹座的人非常顾家,为人踏实实诚,是一个可靠的人,生活中不会斤斤计较。5、狮子座(7月23日-8月22日)狮子座的人非常热情,脾气比较暴躁,自尊心比较强,非常看重别人对他的看法。6、处女座(8月23日-9月22日)处女座的人可以说是完美主义者,什么都要追求完美,比较谦虚,生活中很爱干净。7、天秤座(9月23日-10月23日)天秤座的人人缘还是比较好的,善于沟通,会很快跟身边的人打成一片,很会逗人开心,心里有一杆公平的称,但最大的缺点是在决定事情上犹豫不决。8、天蝎座(10月24日-11月22日)天蝎座的人做事会比较认真执着,有自己的人生目标,讲义气,身边的朋友会有很多。9、射手座(11月23日-12月21日)射手座的人喜欢自由,喜欢什么就去做什么,没有心机,有宽容心,过的比较快乐。10、魔蝎座(12月22日-1月19日)摩羯座的人可以说是十二星座中最有上进心的,脚踏实地,做事比较有耐心,值得朋友们信赖。11、水瓶座(1月20日-2月18日)水瓶座的人非常聪明,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不过在感情上缺乏安全感,需要陪伴。12、双鱼座(2月19日-3月20日)双鱼座的人可以说是最温柔善良的,对待感情比较真挚,

公立“协和医院”全国仅三家,北京协和医院是一家全国知名的三甲医院。此外,本次疫情又让全国人民知道了武汉有个协和医院,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建于1860年,比北京协和医院建院要早)。另外,在福建还有一家协和医院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也是三所协和医院之中建成最早的,在1860年即建成。三家公立的协和医院均没有一位熊姓院长。西安市中心医院感染科主任付建军表示,目前还没有文献报道,也没有专家指出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后会短时间内再次感染。关于新冠肺炎患者“复阳”患者,“首先,全国目前复阳的患者仅为极少数。其次,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经过治疗,出院后需前往指定留观医院继续进行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14天后才可回家。目前我国关于新冠诊疗指南没有明确要求患者回家后还需继续隔离。但建议在患者出院后第2周和第4周到医院随诊和复查。上海复旦大学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关于复阳曾说过:复阳背后有复杂的科学机制,但复阳不具备显著的临床意义,在流行病学史里不会引起大面积爆发,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例人传人,因为病毒是“死的”,如果重新去培养也是培养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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