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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科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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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科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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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马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实践主义:马克思哲学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是随时代而发展的。应当承认,在我国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研究中,“实践唯物主义”确实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从那以后,“实践唯物主义”研究再也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我们认为,正如“实践唯物主义”何以取得成功一样,当前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对“实践”范畴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的理解上取得突破。为此,本文提出一些初步的思考。 我们这里打算讨论的是“马克思的哲学”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是因为:不论俄国马克思主义、中国马克思主义,还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虽然与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无疑是有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的,但无论如何并不是一回事;甚至恩格斯的思想,虽然我们反对将其与马克思的思想截然对立起来,但事实上两者也并非毫无差别。为了使论题更为集中,我们这里限于讨论“马克思的哲学”。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哲学应该径直被称为“实践主义”(Practicalism)1。所谓“主义”(-ism),就是一种学说或信念;所谓“实践主义”,就是一种关于实践的哲学学说和对于实践的理论信念。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一度自称他们的哲学为“实践的唯物主义”,但今天,“实践唯物主义”实际上已成为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当中的一个特定流派的称谓,为了以示区别,我们用“实践主义”来标示我们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而更为根本的考虑是,不论就当代哲学的思维水平、还是就马克思哲学本身所固有的基本性质特征来看,今天只有把马克思哲学径直理解为“实践主义”,才有可能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研究上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这首先是因为,“实践”范畴在马克思哲学中第一次取得了存在论意义。这一点长期为人们所忽略,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直到“在后现代语境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拒斥‘形而上学’性、实践的存在论意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意义这些被人们所忽略的方面得以凸显。”2 1.实践即存在不论哲学还是科学,抑或日常思维,任何思维活动都必须从某种“观念预设”开始,以此作为自己的逻辑起点。此种预设乃是整个思维的“不证自明”的前提。亚里士多德将其“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界定为关于“存在之为存在”的学问,即预设了“存在”。此“存在”是一个不可超越的设定,这意味着:任何哲学,无论采取怎样的怀疑主义立场,最终都得从“存在”预设开始,亦即以“存在”为逻辑起点;也就是说,任何哲学最终都逃不出“存在预设”。自从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确立了“存在”范畴,哲学就从来没有超出这一点。思想可以从怀疑一切开始,但唯独不能怀疑“存在着”,否则人就无法思想言行、无法生存下去。例如,笛卡儿可以算是最典型的怀疑论者,他首先把一切存在都悬置起来,然后从“我思”开始,推出“我在”。所谓“我思故我在”,还原成三段论式则为:凡思考着的,必定是存在着的;我思考着;所以,我存在着。这里的大前提便是他的一种信念:会思考的,必定是存在的。但我们要问他:你何以如此执着,非得要证成某种存在?显然,他有一个更为在先的信念前提:总得存在着什么。这就是他的最后的存在预设。他那个大前提本身就是以两个观念预设为前提的:思考着的存在着、存在着的存在着。必定“存在着”枣这就是他的“存在预设”。再如,佛学以“空”为其最高教条,但中国最典型的佛学理论唯识宗,其基本教义“唯识无境”,仍肯定“识”、尤其“阿赖耶识”的存在。至于道家之所谓“无”,更不是“不存在”的意思。道家以“道”为“无”,是说“道”是“存在”本身而非任何“在者”(海德格尔语)。此“无”其实类似于黑格尔所谓“纯有”,纯有或纯存在是没有内涵的,故谓之“无”;换句话说,“道”是尚未展开其内容的纯存在。最彻底的怀疑论者要算是古希腊智者派的高尔吉亚,他说:无物存在;即使有物存在,也不可知;即使可知,也不可说。但事实上高尔吉亚的思想乃是经验主义的,他的意思只是说:认识不能超越感知经验。就此而论,他的思想是近代经验主义哲学的最早前驱。经验主义的不可知论,并不否认经验本身的存在,所以,高尔吉亚的“无物存在”与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是一个意思。换句话说,“经验”是其存在预设。所以,如果以为哲学可以从怀疑存在本身开始,那是误解;哲学可以怀疑的,不是存在,而是某种具体的“存在者”。海德格尔第一次严格区分了“存在”和“存在者”,是很了不起的。在某种意义上,存在本身是不可言说的;一旦你指出某种存在,例如自然、物质、理念、上帝等等,它就已经不是“存在”本身,而只是某种具体的“存在者”了。然而海德格尔认为,苏格拉底以来的哲学所说的都不过是某种“存在者”,而不是“存在”;而他要追问的是“存在”本身。其实,马克思的哲学所要研究的也不是某种“存在者”、如“物质”,而是存在本身;只不过他所理解的存在乃是“社会存在”、“社会生活”,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换句话说,马克思早在海德格尔之前就“追问存在本身”了,只不过他们对“存在”作了不同的阐释。3在马克思看来,实践乃是唯一的存在或者实在。实践即是存在,实践之外别无存在。西方古代的本体论哲学,曾经试图追寻世界的“本体”,即某种终极的“实在”(Reality)。然而,这种努力却导致了怀疑主义,并以中世纪对“上帝”的论证而告终。于是近代的认识论哲学开始检讨我们对本体的这种“认识”本身的问题;但其前提仍然是对“本体”的承诺或者预设。认识论的任务是解决意识或者心灵能否、如何通达客观实在的问题,即所谓“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然而这种作为本体的客观实在不是被设想为某种“实体”,便是被设想为这种实体的某种“本质”属性;一言以蔽之,“实在”是可以离开人的存在来谈论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实体。然而我们看到,由此出发,无可避免地,近代经验主义走向了不可知论,而理性主义则走向了先验主义,表明了不论古代本体论还是近代认识论都是“此路不通”的。自从康德宣布这种“物自身”的不可知,认识论时代便宣告结束了。后来的所谓“逻辑实证”的思潮,就其对“认识”的探索而言,不过是“认识论时代”的挽歌。此后哲学发生了“转向”枣所谓“语言学的转向”,其积极意义是承接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把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结合起来,并且通过语言分析,深化了对认识或意识的认识;其消极意义是从“形而上”退缩到“形而下”,从“经验”退缩到“? 镅缘耐饪恰崩锶S谑牵�赜凇笆翟凇钡拇嬖诼畚侍饩捅弧熬艹狻被蚋橹闷鹄戳恕?/P> 但马克思决不回避“形而上学”问题,他要回答关于“实在”的存在论问题。马克思在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贡献,是从人的“实践”来理解一切“存在”或者“实在”。在他看来,实践是唯一的实在;离开人的实践的所谓“客观存在”,对人来说是不存在的。我们认为,这是马克思的存在论及其整个哲学的最高原理或其终极预设。这里,马克思的一段话值得我们反复咀嚼: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4我们尤其要注意马克思的这样一个表述:“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存在”。此处所谓“社会”“现实生活”,不是说的任何实体或者社会性的“存在者”,而是“社会存在”本身,就是实践。所以,“实践”决不仅仅是所谓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初始范畴,也是马克思全部哲学的初始范畴。有鉴于此,如果我们仍然试图在那里寻求所谓“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乃至将此“本体”规定为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纯粹客观存在的“物质”抽象,那绝对不是马克思的哲学,而不过是某种“前马克思的”东西而已。因此,那种将马克思哲学分解为“唯物论”加上“辩证法”的做法是很不妥当的。这种说法源于列宁,认为在哲学上马克思是同时“扬弃”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和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从而实现了哲学的革命。事实上,其一,不论是对唯物论的改造,还是对辩证法的改造,抑或两者的结合,都不足以实现马克思式的“哲学的革命”;马克思之实现哲学的革命,乃在于他的“实践”范畴。“实践”范畴当然不是马克思最先提出的,例如康德为解决意识如何穿透“现象界”通达“物自身”的问题,即已提出“实践理性”;但康德的“实践理性”其实是主观的自由意志,而马克思的“实践”范畴则是客观的存在或者活动。后来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也都重视实践,但他们至多把实践视为存在及其发展的一个环节、一个方面而已。其二,马克思的“唯物论”之区别于一切旧唯物论,并不在于重新把“本体”归还给“物质”或者“自然”,亦即不是回到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而是把“存在”或者“实在”设定为人的“现实生活”枣即“实践”。《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枣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枣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5这就是说,作为哲学之思的前提的,不应该是直观的“主体/客体”那样的实体,不论这个“主体”是“人”还是其它什么东西;而应该是“实践”“活动”。凡是“主体”,必是某种“实体”枣机械唯物主义以“物质”“自然”为主体,黑格尔以“绝对观念”为主体,莫不如此。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能使用“主体/客体”范畴,而是说:只能由实践来说明主体和客体,而不能反过来由主体和客体来说明实践。“唯物主义”(Materialism)一语源于Matter、Material,其含义是物质实体;换句话说,“唯物主义”一语带有强烈的实体主义色彩。所以,这里我们想要指出:“实践唯物主义”一语不足以表征马克思哲学的性质,它容易使人把“实践”理解为某种实体性的存在。事实正是如此,实践唯物论者在实践域中找到了人这个实体性的“主体”,并把他视为先在于实践的实体性存在(这样,就必然地合乎逻辑地导向了现今所谓“人学”的马克思主义)。此乃是对马克思的“人本主义”理解,即其实质仍然是“前马克思”的。在马克思看来,作为终极预设,实践才是唯一的存在或者客观实在,而此客观实在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实体,而是一种“存在状态”。其三,马克思的“辩证法”固然不是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的辩证法,但也不仅仅是“历史辩证法”,更不是所谓“自然辩证法”或者“思维的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实践的辩证法”。这就是说,离开了实践,既无所谓孤立的“自然的辩证法”,也无所谓孤立的“思维的辩证法”。辩证法乃是实践本身的辩证法。所以,那种做法显然也是很成问题的,就是认为在“辩证唯物主义”这个“普遍规律”之下,有三大分支: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和思维辩证法(辩证逻辑)。此说出自恩格斯。他写了《自然辩证法》。然而在马克思那里,并不存在那种从所谓“三大领域”中抽象出来的“唯物辩证法”或者“辩证唯物论”,因为这种“本体论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属于同一思维方式的,就是设定了一个外在于、先在于实践的抽象的本体枣在黑格尔那里是“绝对精神”,在这里则是“物质”或者“自然”。可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说存在着某种“本体”,它绝非“思维”、“历史”、“自然”或者“物质”抽象,而只能是实践活动。同样,那种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并列起来、用以指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做法,也是很不可取的。何况即便我们承认有所谓在实践辩证法之外的“历史辩证法”或者“历史唯物主义”,它也跟所谓“辩证唯物主义”处在不同的层次上,是不可能这样不伦不类地并列起来的。这种做法出自前苏联的哲学教科书,早已受到了应有的批评。2.实践即本质说到“存在”尤其是“人的存在”,我们知道,西方存在主义哲学也关注“人的存在”,因此,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存在主义的“存在”概念。对存在主义的“存在”的理解,可以从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这个著名命题上来考察。关于“存在”与“本质”的关系,迄今为止的哲学,有三种“说法”:(1)存在主义出现以前的哲学、尤其是古代“本体论”哲学,在一定意义上可概括为“本质先于存在”。这里所谓“本质”既指人的本质,也指世界的本质、即“本体”含义的一个基本方面。古代形态的哲学总是要去寻找某种“本体”,以之作为一切存在的形而上学基础、依据。这种本体具有两种基本含义:或为一切存在的“本原”,或为一切存在的“本质”。不论哪种含义,都是基于同一的预设:此本体为一种实体或其属性。这种本体预定了一切存在的本质,从而决定了一切存在的存在。在中国哲学,是讲“天道变化,(人、物)各正性命”(《易传》),儒家讲“天命之谓性”(《中庸》),道家讲“朴(即道)散而为器”(老子),都是一种“天道”的本体预设。在西方,这种本体预设则是“上帝”、“理念世界”、“自在之物”、“物质”之类。总之,“人”与“物”的本质是由这种本体来预定的。(2)存在主义提出了“存在先于本质”。这就是说,是人自己造成了自己的本质,进而创造了自己的生活世界。换句话说,人之本质是其意志的自由选择及其行动的结果。其实不特存在主义,意志主义以及生命哲学早已确立了这个基本精神:人的生命意志不仅是人自身的主宰,而且是世界之存在与本质的主宰。这就抛开了人之外的形而上假设,“上帝死了”(尼采语),“理念”也死了;唯有人自己独立自主地生活着。这是很了不起的;但是,这里也存在问题:其一,人是何由、被谁“抛入”存在状态的?这个问题被存在主义者悄悄地悬置起来了。其二,先有人和世界的“存在”,然后才有人和世界的“本质”;这就是说,曾经有过一个时候,人和世界有存在而无本质,即存在着一种“无本质的存在”。这是荒谬的、不可设想的。(3)在马克思看来,既非“本质先于存在”,也非“存在先于本质”,而应当说“存在即是本质”。实践既是人的存在,亦即人的本质。人们爱引用、但常常误解的马克思的一句话就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 这里的“社会关系”是指的“社会存在”,亦即社会实践、社会生活(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7)。马克思的意思是说,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实践。所以,严格来讲,说“人造成了自己的本质”,那是不对的,因为这里预设了一个先在于、外在于实践的“人”,但这是不可能的;应当说“实践作为人的存在而造成了人的本质”。所以,与其说“实践是人的实践”(似乎人是先于实践的),不如说“人是实践的人”(人与实践“同在”)。可是,通常理解,先有一个主体即人,然后他对一个对象或者客体采取行动,此即实践。其实这是大谬不然的。实践不是某种在先的主体和客体、亦即某种二元分析结果的综合的结果,而主体和客体倒是我们对原初的实践进行分析的结果。人以实践的方式而存在,没有实践便没有人。离开了实践,休谈人,也休谈世界的存在。一方面,通过实践而创造人本身;另外一方面,“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8。所以,实践既是一切存在、包括人的存在的现实起点,也应当是一切哲学、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起点。我们从“实践”出发,是因为我们深信:“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93.实践主义与“本体论”对于马克思的哲学,人们通常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把它分为三个部分:本体论或存在论,认识论,价值论。这种划分固然有它的道理,也很方便,但却割裂了马克思的哲学,使人看不出它的整一性。而且,这种并列乃是一种混乱的排列:存在论是关于包括意识在内的整个“存在”问题的;而认识论、价值论则只是关于“意识”或者“心灵”问题的枣认识论关乎意识的认知方面,价值论关乎意识的意向方面。依照这种思路,既然把意识作为一个独立的哲学领域,那么就必须确定与之相对的哲学领域,这就是在人的实践之外的“自然辩证法”之类的东西得以产生的原因。但是我们认为,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整一的哲学理论,就是实践主义;实践主义既是存在论,也是认识论、价值论。这是因为,实践即是所谓“本体”(“本体”是个很不确切的概念,详见下文);认知(认识论的对象域)与意向(价值论的对象域)是实践的内在要素或其“涵项”。这就是说,只说实践主义,便已经涵盖了存在论、认识论和价值论。这并不是说不能对认识问题或者价值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研究,而是说只能把它们作为实践域内的要素或涵项来看待枣离开了对实践的存在论阐释,不论认识问题还是价值问题都不可能得到确切的说明,因为它们都是实践的自返观照、实践的心灵呈现。在这个意义上,过去把“实践”理解仅仅为“物质活动”是不确切的,因为种种精神活动枣属于认知活动的事实判断、属于意向活动的价值判断枣都在实践域内发生。我们知道,“存在论”是西语Ontology的汉译,过去多译为“本体论”。其实,这两种译法是大有区别的。“本体论” 的汉译,深受中国古典哲学“本末”和“体用”范畴的影响。传统“本体”(Noumenon)范畴有两种基本含义:世界的“本原”和“本质”。“本末”范畴突出的是其本原论、发生论性质:“本”指本原的存在,“末”指派生的存在;“体用”范畴突出的是其本质论、功能论的性质:“体”是实体、实质,“用”是效用、功能。可见中国传统的本体观念与西方古代的本体观念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本体论”的译法是很有道理的。这就是说,中、西传统“本体”观念一致认为:(1)本体乃是某种外在于人的客观实在;(2)这种客观实在乃是某种实体或其属性;(3)这种实体乃是世界万物以及人的本原和本质。这就是古典式的“本体”观念的全部内容。可是我们看到,传统理解的“辩证唯物主义”正是如此的:(1)“物质”就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任何“物质存在”不是物质实体就是物质实体的属性;(3)这种“物质”实体乃是一切现象、包括精神现象的基础及其本质。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本体”观念。这种传统观念又被演绎到历史领域中,形成传统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历史也是由“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就构成了人的本质。这就是我们所拥有的机械的历史决定论枣物质决定论。然而现代哲学已经超越了这种传统观念,认为:所谓“本体”或“实在”乃是人自身的存在;这种存在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既决定着人自身的本质,也决定着一切存在者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今天将Ontology译为“存在论”是适宜的。存在论要研究的不是任何“在者之为在者”的实体性质,而是一切“存在之为存在”的过程状态,即人的生存的一切现实的、可能的存在状况。在这方面,马克思的哲学是非常典型的。在马克思看来,唯一的存在或实在是人的实践,“物质”与“意识”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那种在人的实践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谓“客观存在”,不论“自然”、还是“物质”,对于人来说都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没有意义的;不仅客体,而且主体、即人本身,也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实践不是任何一种既成的实体或者“在者”,而是一种“活动”或者存在本身;这种实践活动不仅决定着人自身的本质,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世界的本质;意识或者精神活动枣感知、思维、情感、意志,都是这种实践活动的内在因素;实践中的感知与思维决定了人是一种认知性存在,所谓“认识论”问题由此产生并由此得到说明;实践中的情感与意志决定了人是一种意向性、目的性、评价性存在,所谓“价值论”问题由此产生并由此得到说明。这就是马克思的存在论。在某种意义上,物质自然界是实践的产物。在马克思看来,实践“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10 这里的“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当然是包括了物质自然界在内的,所以,马克思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11 这就是说,对人来说,自然界不是自在存在的,而是在人的实践中、由人的实践活动“生成”的。借用萨特的话讲,离开了人的存在,“存在即虚无”。所以,马克思说:“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12 这并不是说自然界不存在,而是说它不是人的存在,不是为人的存在。从科学的观点看,自然界是从来就存在的;然而从哲学的观点看,从真正的人的“透视”观点看,如果没有人,自然界就不存在了枣“对人来说是无”。这就正如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所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13关于这一点,列宁曾说过:“人给自己构成世界的客观图画;他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这样,也就去掉了它的假象、外在性和虚无性的特点,使它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 模?客观真实的)现实。”14 这就是说,客观世界乃是“人给自己构成”的,这种“构成”过程也就是“他的活动”枣实践;正是实践“去掉”了纯粹自在的客观世界的“外在性”、“虚无性”。但是,我们并不称马克思的哲学为“实践存在论”。无论译为“本体论”还是“存在论”,只不过是汉译的问题;它们毕竟本来是一个词Ontology。如果我们称马克思的哲学为“实践存在论”,那跟称之为“实践本体论”是没有实质区别的;然而我们知道,“实践本体论”今天也已经是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一个特定流派的称谓。所以我们才说马克思的哲学是“实践主义”,而不说它是“实践存在论”。4.实践主义与“认识论”实践主义不仅涵盖了存在论,而且涵盖了认识论。这是因为,认识乃是实践的内在要素。我们既不能离开实践来谈论认识,也不能离开认识来谈论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实践椚鲜稐再实践椩偃鲜丁闭庋�墓�讲⒉蝗非校�坪跞鲜妒窃谑导��狻⒅�蟮氖虑椤6�率瞪希�鲜妒悄谠谟谑导�摹R磺卸荚谑导�蛑�冢�际窃谌说拇嬖诒尘吧铣氏殖隼吹摹?/P> 认识之内在于实践、亦即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其一,无认识的实践是不可想象的。实践活动必然同时也是一种认识活动,认识过程乃是实践过程的一个侧面。离开了认识,实践就成了纯粹机械的动作。而事实上,实践作为人的活动,是身心两个方面的协调行为。有身无心的活动不是实践,而不过是机器的运转。进一步说,实践不仅必然包含认识活动,而且必然包含整个心灵活动枣认知活动(感性的,理性的)、意向活动(情感,意志)。心灵乃是实践活动的控制中心,这就是说,在实践过程中,不仅认识,而且情感、意志自始至终都在发生作用。实践作为本原性、目的性活动,是真、善、美的创造。如果没有意志,实践就不能创造“善”;如果没有情感,实践就不能创造“美”。我们过去注意了狭义认识论或知识论,然而大大地忽略了意志论或价值论。其二,认识乃是实践系统的内在信息反馈机制。从系统的观点看,实践活动乃是一种动态控制系统,也就是说,是一种信息控制和信息反馈的过程。而实现其控制与反馈的关键机制的,正是认识及整个心灵活动(下图只是一种粗浅的描写)。心灵枣枣枣枣枣枣枣枣①需要 ②认识 ③设计 ④行动实践活动: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目标⑤再需要 ⑥再认识 ⑦再设计 ⑧再行动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枣反馈心灵作为实践活动的控制中心,其机制为:一方面,根据自己的需要意向,进行认识;再根据意向与认识的统一,进行设计,形成目标;根据目标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心灵始终随时根据目标来调整实践活动:修正意向,修正认识,修正设计,修正行动。显然,“需要”乃是实践中最本原的东西15。需要乃是一种意向活动,也就是说,它是意志性的(目的性的)、情感性的(倾向性的)。其三,实践的结构只能通过心灵的结构呈现。“实践的结构”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重要的课题。 “实践”概念的笼统模糊正是造成许多理论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揭示实践的结构是个非常困难的课题,因为实践的结构既非人体活动的结构,也非人之工具操作的结构;我们的研究表明,企图离开“心灵的结构”去揭示实践的结构,那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发现,实践结构只有通过心灵结构才能呈现出来。打个不甚恰当的比方,树的动态乃是风的动态的一种呈现。这是因为,对实践的反思,作为一种认识,其实是心灵的自我反思。这里,实践成为一种“现象”、一种“呈现”,即对心灵的呈现。心灵结构

批判中思考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人类思维和智慧的最高产物和结晶。哲学以其独有的方式引导人们深层次地思考自然、社会和人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现时代的时代精神的精华,是人类优秀哲学思想的结晶。通过一学期的马哲学习,我知道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其中阐述的哲学理念和思想精华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哲学博大精深,又因为自己的人生阅历有限,可能对它的了解只触及皮毛,对深层次的问题了解不够,在此我仅以自己所学和所知的知识来论述老师给的题目。一、对教科书的批判性思考从小到大,我们都以教科书为我们学习的依据,老师在学习过程中起着“传道,授业,解惑”的功能。就我而言,小的时候一直对教科书很崇拜,认为它就是圣言,绝对没有错的,如果老师有和书上讲的不一样的东西,我肯定会认为是老师很差劲,是老师讲错了。随着年龄的增长,才知道教科书也是人编的,其中的内容并不是圣言,里面的东西也不一定全对,才明白所谓的“尽信书不如无书”的道理。上大学来,随着年岁的增长和知识层次的加深及知识面的扩广,对书上的一些内容和观点有了自己的想法,也能够对其作出一些判断和评价。在接受马哲课本中一些诸如唯物论,辨证法的观点时,我觉得也应该对一些内容提出自己的一些疑问。首先,我们为什么要学习马哲呢?俗语道:“思想是行动的先锋。”有了正确的思想作旗帜,我们的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就有理可依,有矩可循。同时,马克思主义还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的思想指南,实践也证明它是经受得住考验的。其次,时代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些内容由于其时代局限性,我们也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它,对其中一些观点予以思考再赋予其鲜明的时代特征,而不是要我们墨守成规地去接受其中的思想。最后,每个人的观点都是不同的,教科书也是现实生活中的学者们编写的,毕竟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此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吧。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勤思考,多动脑去发现其中那些不完善的细节部分,将自己的一些观点多和老师同学们交流,从而达到在批判中学习,在思考中成长。二、对批判性思考的批判性思考如今,几乎整个人类都浸泡在经济的海洋中,思想的花朵开始枯萎,哲学成了不合时宜的“文物”。所以,“批判”这个带有浓重理性色彩的词语几乎被人们忘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性地体验着“竞争”的乐趣。但是,在近现代思想史上,“批判”一词曾经红火过,在今天回忆起这个词语,或许能够获得些微的学术乐趣。因为一个无批判和不再需要批判的时代,可能恰恰是从激烈的批判时代衍生而来的。我想老师出的关于批判性的题目也是想要我们静下心来,对课本以及身边的一些事进行辨证而又理性的思考吧!首先来看看“批判”在哲学家眼中的发展变化吧。在德国哲学家眼中,“批判”一词是倍受青睐的。自从康德用“三大批判”构建起哲学大厦以来,批判就成了哲学家手中的法宝。在黑格尔哲学解体的过程中,“青年黑格尔派”曾使批判泛滥过。在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再一次滥用批判,把哲学批判发展到顶点,以致于再也无路可走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是批判的终结,因为,这种批判对现实中的一切存在所作的绝对否定,使哲学不再是人类的理性,而完全成为哲学家愤世嫉俗的牢骚。其次是我对“批判”的一些观点。对一件事情为什么有的人持肯定意见也有的持否定意见呢?另外,即使是同一件事情同一个人也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为什么呢?这即是哲学上的辨证思想了。辩证法这个概念已经蕴含着否定的含义,即通过否定达到肯定。我们对周边发生的事情或者现象能提出自己批判性见解那代表着我们还在理性的思考,即使这种批判带着个人主义色彩,毕竟那也是我们自己的一种想法,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就在于人能理性的思考。同时我觉得辩证思考是一种尊重客观事实的思维方式,是关于社会和自然的对抗的普遍解释原则。当然,作为普遍解释原则的辩证法决不停留在对表层的解释上,而是要求对现实的内在联系作以批判性反思。拿身边的例子来说吧,针对当前学生中普遍的反日情绪及抵制日货的行为,部分自视理智的人便站出来指手画脚了,说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保持冷静,不应该感情用事,要拿出我们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来对待这件事情。后者可谓是对前者行为的批判性思考了。然而,在想想呢,既然我们是热血澎湃的知识青年,日本以前对我们的侵略和迫害姑且不说,但是他在今天还不能就历史问题有个清醒而明确的表态,还不能反省他所犯下的历史罪行,同时还一再篡改日本历史教科书。请问这样的行为我们能容忍吗?此外,日本还不遵循国际法上的有关规定,对权属我国的东海大陆架和钓鱼岛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霸占。再问这样的耻辱我们能一再的忍气吞声吗?最近,日本在不承认历史问题的前提下还要吼着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想任何一个有点理性的中国人都不会同意的!由此可见,上述事实是对后者观点的批判性思考了。总的说来,任何事情我们都要用辨证方法去思考,用批判的眼光(即用怀疑的眼光)去看问题,对事情的一个侧面进行质疑,从而可以看到事情的另一个侧面,这样就可以更全面更客观更准确的看待事情。三、对自我独立性的现状和成长过程的批判性思考恩格斯曾经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只能在于摆脱的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和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我觉得人之所以成为人那是因为人能劳动,能理性的思考问题,这即为人的本质所在。人是社会存在物,我想这是任何有点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的。然而老师给的题目是叫我们对自己的独立性成长进行批判性思考。在此我就觉得疑惑了,作为社会存在物之一,我从小就生活在家人与朋友的大环境中,即使成长也不是独立的过程啊。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成长的过程的确是独立的。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这即为事物的矛盾性吧。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因此,任何矛盾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辨证统一。矛盾的普遍性第一层含义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矛盾无处不在;第二层含义是说每一件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即时时有矛盾,矛盾无时不在。另外,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件事物的矛盾及其矛盾的每一个侧面都有其特点。同样,在我的成长过程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从嗷嗷待抚的婴儿到成熟理智的大学生,这一成长过程中有欢笑也有悲伤。可以说对小学一年级之前的事我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印象的了,本文中我将从我的小学生涯开始来阐述一些重要事情对我成长历程的影响以及在此过程中的一些感悟。(一)小学——学会诚实小学的六年的生活算是比较漫长的了,过得也没有什么起伏,应该称之为平淡吧。也许那时还小,也不了解生活的丰富多彩,只知道每天上学放学两点一线的生活。记忆较深刻的事情也比较少了。其中有件事情还记忆犹新,那就是在小学3年级时的发生的事了。一直以来我的成绩就没有下过班上前十名,然而,3年级下期的期末考试考到11名去了,拿到通知书那一刻,涌入我脑中的第一想法就是“糟了,回肯定挨骂”。当然那时还小就想不到令父母失望之类比较高级点的想法了。之外我又想到周围亲戚们也肯定要看我成绩单,以前都是几名,现在跑到11名去了,自己也觉得不好意思。真的是所谓的“狗急跳墙”吧,在浅浅的想了下后果之后,我便狠下心来作出一个决定,那就是用自己的笔把11改成了4,大家可以想象下我是怎么改的。我当时根本来不及细看改的成果如何,也来不及去在细想了,于是便拿着那成绩单跟着小伙伴一起回去了。爸爸问我考了多少名,我说第4呢,爸爸还满高兴的还叫妈妈做好吃的给我犒劳下。当然我也心安理得的接受了,之后就和小伙伴一起去玩了。可是,到晚上的时候我就被叫回屋子里了,看见爸爸妈妈还有叔叔几个人拿着我的成绩单在“研究”,当时心里一沉,觉得大事不妙了。下一秒爸爸就问话了,问我这成绩单是不是自己改过,我当然就硬着头皮不承认了,当时心里琢磨承认了后果肯定很严重,于是就一直抵赖。那时殊不知大人们是很精明的,对小孩子这点小把戏根本就一眼看得穿的,也许当时那改法也很幼稚吧。总的说来,后果果然很严重,被爸爸妈妈教育了一整晚上,当然也不是因为我考了11名,而是因为我的不诚实。现在想起来被批评的那场景就觉得很糗,很难堪,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这件事我一直记着,这么多年来我一直记着,时常拿它来当作警示,做人一定要诚实。不管做错什么事,后果有多严重,告诉别人实情是最重要的,。诚实是一种美德,不管是对亲人,朋友还是其他人,我都选择诚实待人,所以这么多年来我身边的朋友很多,也许部分应是人格魅力的功劳吧。有的事情之所以记得深刻是因为它在我们成长过程中给过我们启示,让我们学会怎样更好的成长,更好的做人,做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二)初中——学会做人初中的我可谓是被荣誉包裹着长大的。初一第一学期我就从班里同学中脱颖而出,引起老师的重视和同学们的关注,渐渐地,老师的表扬和同学的称赞让我变得更加自信。也许你要说作为一个有理智人是不应该活在人家的赞扬声中的,也不应该以别人的肯定来肯定自己的价值。但是我要说的是,当时我的心智并不成熟,可能是虚荣心在作怪吧,听着人家的表扬心里就甜滋滋的,那时完全听不得批评的话语。正因为我的锋芒太露,引起了部分同学的反感,特别是寝室的室友,他们在寝室里开始集体排斥我,不愿意和我说话。更让矛盾激化的是同样犯错误时,由于我的成绩好,老师便不批评我却惩罚了他们,一时间我在寝室就更难有立足之地了,推门便见一群人围在一起议论纷纷,看见我进去就鸦雀无声各自散开。那种处境是谁也不想遇见的,接下来一段时间我便好好反思了下自己,努力改善和寝室人的关系,(比如水果多和寝室人交流,带动和帮助大家一起前进,在老师面前不耍特权等)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我终于得到了同学们的认可,人际关系有大大的改善。从这件事我学会了怎么做人,怎样谦虚的做人;学会了与人相处,怎样去融入一个集体。雷锋曾经说过:“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事业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最有力量。”对这句话我粉肠欣赏也非常赞同。在初二、初三取得的成绩和荣誉与班里同学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人际关系的融洽让我犹如顺水行舟,学习上生活中都过得非常快乐和充实。初中开始我就一直提醒自己,做人要谦逊,时时要做到处优不骄,这对我高中及大学当班干部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是很好的铺垫的。感谢挫折,让我成长!(三)高中——学会学习正是因为初中的学习太轻松太容易,让我一进高中就没有引起对学习的足够重视,心里一直认为学习是件很容易的事,只要我想学绝对能学好。也正是一直有着这种想法,我在学习上开始并没有花时间也没有认真去学过,认为自己的基础好只要我稍微学下,赶上去是绝对没问题的。最过分的是,和好朋友们换着花样去玩,上自习就一起聊天,上课就老走神。现在想起来那时候根本没有花心思在学习上,可能与青春年少的叛逆思想有关,老师越强调高中学习对以后人生的影响越大,心里就越有股抵触的情绪。觉得老师完全是危言耸听,根本不用听他的话。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高三,看到周围的同学都在为高考备战,挑灯苦读的时候,我心里开始有点着急,着急之际就是茫然了,不知道自己的前途在哪里,也不知道自己的理想是什么。人家问我要报考哪里的学校时我根本不知道,高三就在茫然、彷徨、和焦急中度过,当然,想下就知道高考的结果是什么,分数只上了一个普通大学的调档线。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说是在意料之中是因为我清楚自己这三年没有学到真本领;说是在意料之外是因为我一直觉得自己有很好的底子,从小就养尊处优惯了,在掌声中长大的人怎么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呢?扪心自问,我觉得我是优秀的,我接受不了失败。看着身边的同学都拿着录取通知书去了自己理想的大学,就在那一刻我知道了什么叫失败,,在那一刻听见了周围人的闲言碎语,在那一刻读懂了父母眼中淡淡的失望,也就在那一刻,我的心也跟着碎了,在流血,一滴一滴地坠落在地上,心好痛……痛定思痛,我决定复读一年,用自己的汗水去争取属于自己的辉煌。事实也证明我做到了,最后一年我端正了自己的学习态度,用心去学,用脑去记,终于我考上了自己理想的大学。可以说复读这一年对我现在的影响很大,我学会了学习,学会了做事得认真,得用心,知道了没有成功是唾手可得的。那以后我变得更加坚强更加成熟,懂得了自己得对自己负责任,对家人负责任;知道了成功要靠汗水去获取,学习上没有捷径可走。最重要的是有了一颗能承受挫折的坚强的心!(四)大学——学会思考进入大学,一切都是那么新奇,而我也觉得自己是可以独立的时候了,以后再无父母的管教和老师的束缚了。然而通过一学期马哲的学习,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还有很多,也可以说我的思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无论在何种环境下我都需要无止境的学习,永远离不开父母的关心和老师的指导。自认为有能力自主的我还不能完全理智的判断事物的多面性,我的知识,我的阅历,我的品行都还没达到我所想象的高度,我会不断学习,思想的脚步会伴随着我成长,成长过程中错误是难免的,我会仔细剖析它,在错误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综上所述,人的一生中会遇见很多事,在成长过程中有烦恼也有快乐,关键是在哪个阶段自己应该做什么事自己要清楚,不能超越也不能倒退,不然那便是错误。就比如说在中学是学习阶段我就不能去恋爱,同样在大学的现在我也不会去做改成绩单那种幼稚的事情。不管怎样,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们应该在幼稚中成长,在挫折中成熟,在反省中自律。慢慢完善和改进自己,扬长避短,让自己成为一个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做一个合格的当代大学生!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现状、问题及未来走向 [摘要]:从研究格局、研究路径、研究视野、研究内容等方面来描述当前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 研究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从四个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与政 治意识形态的关系;相对主义的危险;对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的态度;缺乏组织性 、计划性。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有必要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未来走向作 出预见性判断。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现状/问题/未来走向 在中国哲学界,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鼎足三分而有其一,而且 由于其国家哲学的地位在整个哲学的研究中占住了主导、主流的位置。因此,中国马克 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水平就决定和代表着中国哲学研究的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展。这20多年的研究可以 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属于思想解放后提出 问题的阶段,主要是围绕真理标准、人道主义与异化等问题进行的,它为马克思主义哲 学的研究找到了突破口,扩展了视野,确定了基本的问题域。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 代中期到90年代后期,属于问题走向凝练,逐渐形成鲜明的理论增长点的阶段。在这个 阶段,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人学、社会发展哲学等都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 。第三个阶段就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现在。本文旨在对第三阶段即中国马克思主义哲 学研究的现状做一个宏观的描述,并试图揭明目前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 题,在此基础上预见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未来走向。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现状 文革时期全民学哲学、全民研究哲学的狂热使得哲学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 时代矫枉过正式地倍受冷落。不过,随着中国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人们开始注意提升 自己的文化素质与品位;一些棘手的现实问题也呼唤着哲学的出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敏锐地注意到这一动向,多次强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因此,在世纪之初的 中国,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哲学研究并非一如既往的贫困,而是进入了初步繁荣 的阶段。我们可以从研究格局、研究路径、研究视野、研究内容等方面来描述当前初步 繁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 从研究格局来看。现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形成了多元、分散的格局。以往,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北京为中心的少数几个重点大学,论题也比较 集中,往往形成全国一起讨论某个问题的态势。目前这种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从马克思 主义哲学研究的群体来看,出现了高等学校(包括综合性大学、专科性院校、军队院校) 、各级社会科学院、党校,甚至还有民间学术组织的多层次体系。高等学校作为马克思 主义哲学研究的主导力量,其目前格局可以成为全国研究格局的说明和缩影。就高校而 言,一是从地理格局上比以往更趋分散。全国不同高校已经拥有7个马克思主义哲学重 点学科、19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点。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 、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成为各地马克思 主义哲学研究的中心,很多大学之间的水平已在伯仲之间,以往一两所大学号令天下的 时代结束了。二是理工科院校异军突起。在过去,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话语权主要把 握在综合性大学或文科型院校手中,理工科院校更多是上好哲学公共课。现在许多理工 科院校已经成长为足以与老牌院校抗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基地。例如清华大学、华 中科技大学等。三是许多大学都形成了自己比较集中的兴趣点和相对稳定的学术共同体 ,围绕自己关心的问题进行持续的研究。例如北京大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的研究、 人民大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的价值与文化的研究、复旦大学的 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南京大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的生 存哲学研究、黑龙江大学的日常生活哲学研究,等等。而且很多高校还按照自己学术共 同体的理解出版了系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专著和教科书(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 ,甚至自学、学历考生的教科书)。可见,当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已经真正打破了 天下一统的局面,全方位地进入百花争艳、“诸侯割据”的时代。 从研究路径上看,目前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进行修补。所谓原理的修补就是根据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 和哲学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对业已归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 补充和修订。具体说来包括: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作家说过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忽 略的补充出来,例如价值论和人学的一些观点;根据现实的发展把原来原理中提到的思 想强调、突显出来,例如实践、世界历史等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近似思想中 强调更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思想,例如,逐渐强调人类发展的三大形态说,而淡化社会 五大形态说;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思想中有所蕴涵,但没有明确指出,而其他学科发 展已取得成果的思想提炼出来,例如系统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进行修补的 工作主要体现在不断更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这种工作十分重要,一方面是因 为它直接影响到年轻一代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印象与理解,这是一个决定到中国马克思 主义哲学研究后继有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这种工作使得多元 、分散的研究相对具有“形散神不散”的保证,能够较有组织地把零散的研究成果凝练 成为一块“整钢”。当然,正如有学者批评指出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患有某种 程度的“原理病”,系统与严密往往以牺牲灵性为代价,而尾随于实践仅仅做黄昏的猫 头鹰也有削弱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超越与预见功能的危险。 二是走向分支应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和研究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所谓运用研究 ,其实是包含着这样一种假设的,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理是清晰的,相对稳定的,问 题只在于如何把这一普遍的原理与具体问题相结合,从而得出启示。从这个意义上说, 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错,国内有相当一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在从事这一工作。 无论是现实中出现的新事物,还是理论上出现的新热点,我们都可以见到诸如“关于… …的哲学思考”之类的触角不速而至。全球化、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转型、市 场经济、WTO、素质教育、政治文明等等时髦的话题都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运用研究的对 象。与整个哲学出现应用分支相伴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用研究目前最为理论化的成 果就体现在各门分支哲学中,如经济哲学、政治哲学、文化哲学、科技哲学、教育哲学 、艺术哲学,等等。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领域化和具体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引 向 深入与关注现实的必要途径。 三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著作的文本解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有不少学者不 满意于目前源于前苏联的教科书体系,认为在很大程度上,目前人们所理解的马克思主 义哲学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著作的误读,进而对所谓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研究 和运用都是以讹传讹,从错误走向错误。所以当务之急是正本清源。在“重读马克思” 、“回到马克思”、“走近马克思”、“走进马克思”、“亲近马克思”口号下,一批 学者以现象学还原的方式回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原著,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种研 究路径其实也具有一种道德的震慑力量,因为它包含着对当前浮躁的学术气氛的不信任 和不屑。不过,他们令人肃然起敬的努力背后也树立一种霸权,因为它假定了自己对马 克思文本的唯一真实解读。另一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的解读就显得更为机敏,那就 是以当下的热点哲学(主要是现代西方哲学)对马克思进行重新的理解。在这里,正如后 现代哲学家德里达所揭示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尤其是马克思的哲学文本的歧义性 成为其生命力的源泉。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生态主义的马克 思主义,总之,有什么哲学流行,就有这种哲学的马克思主义,他们都能从马克思主义 哲学经典著作中找到依据。 四是进行比较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个哲学流派是与其他哲学流派比较而存在 的,这是历史的真实,这一真实在理论上的反映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自觉地进行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他哲学进行比较研究。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的比较 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西方哲学中各流派的比较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谱系内部也 有比较研究,例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作家自身思想发展的纵向比较研究,马克思主 义哲学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比较研究,具体的如马克思与哈贝马斯一些哲学观点的 比较研究,等等。 从研究视野上看。当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在历史与世界的视野上都得到了很大的 扩展,初步形成了全方位、立体研究的态势。具体来说,从历史的角度看,马克思、恩 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领导人的哲学思想,还有 一些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如普列汉诺夫、李大钊、李达的哲学思想都有人进行研 究。但研究的重点还是马克思本人的哲学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前史的研究,德国 古典哲学和法国启蒙哲学、历史哲学等也一直受到重视。但重点还是对黑格尔、费尔巴 哈哲学思想的研究。从对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关注来看,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 代表人物,包括卢卡奇、葛兰西、阿尔都塞、阿多诺、霍克海默、萨特、马尔库塞、哈 贝马斯等人的哲学著作在中国被广泛译介,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重要参照和 养分。在现阶段,哈贝马斯的哲学思想在中国学界影响最大。所谓后现代马克思主义者 ,如詹姆逊、德里达的思想在中国也有广泛的影响。一些受马克思主义学术思想影响的 西方著名学者如吉登斯、华勒斯坦等人关于社会结构、现代性、全球性的观点与研究方 法也正日益进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的视野。 从哲学研究的自身内容上看,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形成了诸多热点:(1)关于本 体论研究。很多学者指出马克思所拒斥的只是形而上学的本体论,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哲 学也有自己的本体论,有论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就是关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的理论,而目前更多的学者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角度认为,实践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 体,并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实践的生成性、历史性和作为人的类存在特征。(2)认识论 的研究。相对而言,认识论的研究在当代没有了以往的热度,目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 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社会认识、文本的理解与诠释、 知识社会学、科学哲学等方面的研究。从中可以看出,目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研 究已经超越了纯粹认识论的范围,而与解释学、语言哲学、价值学融汇在一起了。(3) 价值学研究。价值学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目前的马克 思主义价值学研究一方面是继续深化理论的研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以价值学作为一 种视野和方法,对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研究。(4)人学研究。2002年中国人学 学会正式成立及其连续出版的论文集《人学与现代化》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 的共识性、组织性、系统性。不少学者认为人学是哲学的当代形态或哲学的当代热点。 应该说,中国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进展是近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取得的最为显著的 成绩。(5)世界历史理论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倍受关注, 尤其是其关于世界交往、东方道路与跨越“卡夫丁峡谷”等内容最为引人注目。(6)关 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基础、依据、内涵的研究。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走过了冬天,在危机中得以逐渐重建,就其内 部来说是相当繁荣的,也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目前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也存 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是根本性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哲学与意识形态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的关系:一方面 ,任何政治意识形态都试图将哲学意识形态化,以为统治者做出深层的辩护;任何哲学 也都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从来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哲学。另一方面,真正 的哲学的功能恰恰不在于为现实做辩护,而在于批判现实世界,做国家、民族的“牛虻 ”。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自觉表明自己的无产阶级的性质的同时,反对虚假的意识 形态,要求“改变世界”,认为全部的活动就是使现存世界革命化。然而我们却发现,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出现了两个背立的向度:一是日益学术 化、中性化,马克思主义哲学蜕化为一种学术的传统,研究的目的只在于如何解释文本 ,只关心马克思“说了什么”和“如何说”,现实世界逐渐退隐到他们的视野之外,更 不用说“改变世界”了。另一种态度是对现实政治意识形态作亦步亦趋的辩护,虽然注 意了现实世界但也丧失了批判的功能。这两者事实上都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 质。 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术性是非常必要的,但这种努力不能导致在精神实质上 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所反对的,即丧失实践性和革命性。因为那样马克思主义哲学 就会失去生命力,最终会断送马克思主义。我们也不是一味地反对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辩 护,而是反对一味的辩护,反对简单的图解意识形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为 现实政治意识形态服务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但是, 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意识形态进行简单的图解恰恰是帮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倒忙,使它裹 足不前,也往往为人们所误解。其实,最好的辩护恰恰不是直接的辩护,有所批判才是 长远的、可持续的、真正的辩护。所以,在以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如何在马克 思主义哲学与现实政治意识形态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让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批判的武 器始终成为推动我们改造世界的源头活水,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深入细致的 分析与把握。 2.相对主义的危险。包括哲学在内的任何理论,其后来者对它的阐发总是存在着教条 主义与相对主义的两种危险。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的理解中,教条主义的 错误十分严重。但是,在今天,我们发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虽然仍然存在教条 主义的危险,但更为迫切的,也是目前不为很多人所意识到的可能是相对主义的危险, 即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一个变动不居,无所不包的东西,马克思主义哲学面临着丧 失其独特规定性的危险。究其原因,大概有三:一是长期对教条主义的批判和思想解放 运动达致了一种矫枉过正的历史结果;二是出于现实需要强调当下理论的正确性总是倾 向于以批判过去的方式进行,往往给人一种厚今薄古的错觉,理论的阐发丧失了根基就 呈现出一种表面的异彩纷呈;三是强调差异与多元的后现代思潮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的冲击加剧了相对主义的倾向。 任何理论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都必须在实践的发展中做有生命的变动。马克思 主义哲学不仅认为世界是永恒运动变化的,而且把自身也看成是不断生成、开放的。这 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力所在。确实,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和把握不在于具体 的结论,而是立场、观点和方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应该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品质和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工作者的应有精神状态。但是,理论的变化并不是天然合理的 ,变化是否是发展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沉淀是音调难定的。作为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 哲学,其精髓首先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前提。离 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就是胡思乱想;离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失去规范;离开实事 求是,开拓创新就成了“怎么都行”。当一切理论都获得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外衣 时,这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胜利,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被彻底庸俗化了。长此以往, 在中国,主要不是教条主义,而是相对主义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真正敌人。 3.对西方哲学、中国传统哲学的态度。我们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开放的体系,既指它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也指它以开放的胸襟对待其他哲学传统、哲学思潮。就中国的 现实情况而言,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并存的哲学传统与思潮可以归结为中国传统哲学和西 方哲学两方面。应该说,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近年来在吸取和融会中、西、马 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总的来说还远远不够。从知识结构上看,相当 一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工作者对西方哲学、中国传统哲学,特别是西方哲学知之 不多,研究更少(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者外语水平普遍不高是一个佐证),经常 满足于自得其乐的独白,却往往发生贻笑大方的尴尬。从精神状态上看,不少马克思主 义哲学研究者利用意识形态的话语权利,骄傲自满,自以为是,对中国传统哲学、西方 哲学十分轻视,甚至任加挞伐。实际上是外强中干,偷懒取巧。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学 风。加之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也因为种种原因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一定的误解, 最终造成彼此之间缺乏交流。这既不利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中国哲 学的发展与繁荣。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必须真诚面对中国传统哲学和西方哲学,这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 开放本质决定的,更是在21世纪初的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历史任务所要求的。马克 思主义在新世纪中国的历史任务从理论的层面来说就是要实现中国化和时代化,在中国 化的过程中体现时代性,在时代化的过程中体现民族性。同样,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内 容之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必须中国化和时代化。所谓中国化也就是民族化,就是要使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华民族的哲学智慧融汇在一起,这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方 法的指导下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具体观点和中国传统哲学的双重超越;所谓时代化就是 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始终站在世界哲学发展的最前沿,始终能吸纳同时代最优秀的文明成 果,始终保证自己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有不抱成见,平等而主 动地与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进行交流,才可能完成它在新世纪的历史任务。 4.缺乏组织性、计划性。中国近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在很大方面是得益于多元、分散格局的形成,不同的学术共同体围绕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按照自己 的传统进行深入研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尽管有国家社会规划、教育部社科规划等 宏观的调控,以及一些全国性学术组织的横向协调,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马克思主 义哲学研究缺乏组织性、计划性,或者说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各个学术共同体的有组织 性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无组织性之间的矛盾。这至少有如下害处:一是山头林 立已经导致了很多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力量分散。很多直接能感受到的问题大家都在 花大力气进行研究,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科书,有千万种却大同小异。有一些需要集 一批,甚至全国的优秀专家才能完成的重大课题总是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是各忙 一摊,很少能进行实质性的合作。这种力量分散的状况很难想象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 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能拿出足以与世界哲学对话的东西来。二是不同学术共同体的趣味 差异性的极度增长导致的是自恋与封闭。很多某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共同体的人惟我 独尊、孤芳自赏,轻视别人的工作和成绩,不同“圈子”里的学者彼此之间缺乏真诚的 交流。 可能有不少人接受了这样一种舶来的知识社会学观点:知识是以分立的方式存在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全部的知识,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所以 ,科学研究的宏观计划是不可能的,那只是狂妄的自负,科学研究只能是自生自发地演 进。确实,任何理论的进展在历史的效果上都是演进,但决不能放弃有组织的活动。对 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而言尤其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始终能站在时代精神的制高点 上“一览众山小”,要始终正确地指导人们“改变世界”,要始终保持其在中国的国家 哲学地位,对它的研究就必须是有组织、有计划、周密地进行的。 三、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未来走向 在新世纪纵览各派哲学,如下的断语依然有效: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当代唯一不可超越 的哲学!开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它的过去,有它的现在,也必然有它的未来。从目前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潜在可能性和中国现实的需要两方面来看,我们觉得中国 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未来走向可能表现在如下方面: 1.继续进行返本开新和吸收借鉴的工作,逐步展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最新成 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经典著作,尤其是马克思本人的经典著作还将不断有人进行新 的解读,“重读”、“走进”、“走近”等类似的口号还会此起彼伏。而且,在对文本 本身的研究过程中,解释学、语言学的方法会更为自觉地得以运用,不同版本,例如中 文、英文、俄文、德文之间的细小差异都会被放大而掀起郑重其事的讨论;关于文本某 一问题的“商榷”会络绎不绝;从现实问题或新潮理论出发关于马克思某一观点的“新 解”还将大行其道。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对中国传统哲学,尤其是西方哲学的 吸收借鉴的工作仍将继续。随着全国马克思主义哲学重点学科、重大项目的进展,各研 究单位,尤其是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重要高校在不久将来大多会以集中书系的方 式系统展示各自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新理解。 2.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将进一步分离。一方面是对文本的解读走向 深入,把人们对现实进行改变的注意力转移到主观与文本真实的是否符合上;另一方面 受西方对马克思学术化定位的影响;再一方面是对复杂现实问题厌倦后的逃避。三方面 的原因都可能使得一部分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学者注重的是马克思说了什么或马 克思的治学、治思路径。极有可能出现一批这样的学者,他们不一定信仰马克思主义, 但潜心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他们会非常自觉地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严格区分 开来,以视自律。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事实上成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或马克思 学的研究。与此同时,有两拨学者可能依然强调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政治意识形态的 理解。一批学者是从执政党和官方意识形态的立场出发,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地以正统 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之作合法性的辩护,其研究的原则,甚至说法都有统一的政治口径 ;还将有一批多少有点愤世嫉俗的学者自认为代表着社会的下层,从马克思的革命、战 斗精神中直接获得灵感,以马克思的文本观点和方法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判 。总之,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这种分离还将加剧。 3.建构学理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第一、第二点的未来不过是从目前马克 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出发就可以预见的,而从规范的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 未来还有其应该的向度。在应该的向度中,建构学理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是 很紧迫的任务。无论是返本开新还是吸收借鉴,无论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术化还是政 治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多元格局都需要一个总体上的超越。或者说需要在可预见 的时间内很好地完成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和时代化的任务,建构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 义哲学新形态。当然,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必须是学理意义上的,即系统化的、理论 化的,是真正的哲学。就目前的研究基础来看,建构学理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 态极有可能是在人学研究深入发展的基础上得以最后形成的。

浅析马克思主义的当代价值[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及其发展的150多年历史,就是其真理性和当代价值不断得以证明和充分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进入关键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价位,作为当代哲学研究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不仅直接牵涉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的命运,同时也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道路上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因此,近年来,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价值这一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当代价值 社会主义建设[正文]: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代价值问题,离不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不是从建构新的体系开始,而是从解决时代性问题开始;马克思主义哲学成熟的标志也不在于它的哲学体系的完成,而在于它对时代性问题的科学解答和新世界观的科学阐释。马克思认为,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因为,每个时代都有属于自己时代的问题,“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从问题出发研究哲学,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再是以构建抽象的形而上学体系,给人类提供永恒不变、包治百病的绝对真理为目的。因为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与具体的不断变化的实际相结合就会变为僵化的教条。所以,马克思一方面强调自己哲学世界观的方法论意义,反对把自己的哲学公式化、模式化;另一方面,他批评当时德国的大学生动不动就要找一个所谓的逻辑出发点,搞一个主观思辨的体系的做法。今天看来,这种批评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变世界,在于实现人和人类的解放。马克思曾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 在当代,我们仍然需要马克思主义,它的价值、意义仍然存在。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期,尤其重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经验和指导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历史经验也就是基本规律。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基本规律,应是我们探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着力点。第一、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之所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是因为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普遍真理。不论面对怎样严峻的形势和任务,中国人民只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指导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就能找到正确的路线,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开创革命和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的局面。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和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理论基础,是指引我们从胜利走向胜利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得到最完整的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也就是贯彻马克思主义科学精神的历程。第二、坚持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中国共产党生生不息的事业。历史已经证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成就,是在与时俱进这一理论品格下进行的。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理论所具有的科学性、开放性和实践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存在着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内在品质,是不断发展的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与时俱进,决定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然是与时俱进的。与时俱进地推动马克思主义,最关键的是要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当前,最新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新时期以胡总书记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拓创新、拼搏进取、奋发有为的理论结晶,必将使中国壮大起来。第三、 坚持中国特色与民族风格、时代精神相结合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风格,而外来文化只有和本民族的文化融合起来,才能扎下根来,结出果实。马克思主义是外来文化,中国共产党要运用它解决中国的问题,就必须使其植根于中国文化的沃土上,就一定要有中国的内容、中国的形式、中国的风格、中国的特点。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吸取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使马克思主义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人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把握我国社会历史方位和党的历史方位,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同样是基于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的自觉认识和深刻把握。第四、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是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切理论和奋斗都应致力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的一贯思想。同时,也只有始终把人民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想问题、办事情始终首先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使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中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才能更好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而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学者认为,要实现马克思哲学的当代价值就应实现三个转变,一是我们关注的中心应由实体形而上学转向人的生存的本体论结构的展开;二是从关注马克思思想的表层结构转向关注其深层的精神;三是从工具性层面转向理性层面,对马克思哲学能达到“得意忘言”的境界时,其当代价值就会得到展示。有学者认为要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价值,就必须既要有正确的方法去看马克思,又要找到恰当的角度与今天的现实结合起来。面对人类的现代性和中国的现代化去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价值,关键是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找到与人类的现代性和中国的现代化相关的理论内涵。综上所诉,马克思主义仍然是当代的一个思想性主题,它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和解决各种建设中的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参考文献:1.《马克思主义灌输论的科学内涵与当代价值》 周辉2.《马克思主义价值的当代诠释》徐海波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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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批。分别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论文抽检,具体情况如下:1、硕士研究生论文抽检:北京市教委每年会对全市高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进行抽检,一般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抽检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第二批抽检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2、博士研究生论文抽检:北京市教委每年会对全市高校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进行抽检,一般也分为两批进行。第一批抽检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第二批抽检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

如下论文抽检是指教育部为了杜绝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的现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进行重新检查的措施,抽检的论文要包含所在地区的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且原则上抽检比例不低于2%。与硕士或博士的抽检考察其创新和科研能力,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检主要考察学生的学术素养。论文抽检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论文的选题、逻辑、研究方案与计划、开题报告、学术规范等等内容。论文抽检分为初评阶段和复评阶段两个环节,初评由三位专家进行,若其中两位专家认为论文不合格就会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若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将会进行复评,复评不通过也会被认定为是存在问题的论文,若文章只是存在逻辑不通等其他不严重的问题,允许学生进行修改。 但是若经查实毕业论文确实存在抄袭、篡改、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就会被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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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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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北京本科毕业论文抽查

如下论文抽检是指教育部为了杜绝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的现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进行重新检查的措施,抽检的论文要包含所在地区的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且原则上抽检比例不低于2%。与硕士或博士的抽检考察其创新和科研能力,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检主要考察学生的学术素养。论文抽检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论文的选题、逻辑、研究方案与计划、开题报告、学术规范等等内容。论文抽检分为初评阶段和复评阶段两个环节,初评由三位专家进行,若其中两位专家认为论文不合格就会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若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将会进行复评,复评不通过也会被认定为是存在问题的论文,若文章只是存在逻辑不通等其他不严重的问题,允许学生进行修改。 但是若经查实毕业论文确实存在抄袭、篡改、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就会被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2022年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时间取决于各个学校的具体规定,如下:

1、北京大学:毕业论文预审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3月16日,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30日,最终提交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2、清华大学: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为2022年5月中旬,最终提交时间为2022年6月底。

3、复旦大学: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为2022年4月-5月,最终提交时间为2022年6月底。

4、上海交通大学: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为2022年5月至6月,论文最终提交时间为2022年7月底。

5、华中科技大学:论文选题及答辩申请时间为2021年11月-2022年1月,预答辩时间为2022年3月至4月,答辩时间为2022年5月底至6月上旬,最终提交时间为2022年6月底。

6、中山大学:答辩申请提交时间为2022年3月初至3月底,答辩时间为2022年4月-5月,最终提交时间为2022年6月底。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时间注意事项

注意学校的公告,抽检时间以各个高校具体规定为准,建议密切关注学校相关公告,了解具体时间安排。抽检前要认真检查论文,在抽检前,要认真检查毕业论文,确保格式规范、内容严谨、无抄袭、无剽窃,并且要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排版。

准备好答辩所需准备材料,一般毕业论文答辩前,学生需要准备好答辩所需的PPT等材料,以及答辩前对论文的口头阐述准备。注意交论文的截止日期,不同学校的最终提交截止日期不同,一般在毕业论文答辩之后的几天至一周内,需要注意截止日期,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了解毕业论文的抽检方式,不同高校的毕业论文抽检方式不同,有可能是线上抽检,也有可能是线下抽检。需要了解自己所在学校的具体抽检方式。关注自己的论文成绩,抽检后,学校会将毕业论文成绩公布在学生系统中,需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成绩。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留存时间为6年,毕业论文纸质版保存6年,电子版毕业论文会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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