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标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X,与XXX是XXX关系,经xxx同意,作为张三 涉嫌寻衅滋事 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以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一、可以写关于定罪方面的,是否构成某罪,根据案情具体陈述理由 二、关于量刑的,大致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陈述具体理由。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社会危害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希望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自动投案,并且,属于自首,可以 酌定从轻处罚 。 5、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被告人积极 赔偿受害人 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X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时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
如果是取保候审。法院会让保证人写一个保证书的。意思就是保证人会履行监督保证义务,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的规定。可以请律师代为起草相关材料。一、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2、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3、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4、客观方面表现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 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怎么办理?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法律分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实在不知道你要那种类型的,不符合可以再问我温暖是黑夜中的一盏指路明灯,让迷失方向的人走向光明;温暖是雪地里的一个火堆,让寒冷的人们感到扑面的热气;温暖是沙漠中稀有的一滴水,让口干舌燥的人感到甘甜。寒冬来临,漫天的雪花飞舞着,给大地铺上一层厚厚的棉被。我漫步在大街上,感觉格外的冷,不时地用手捂住嘴,好暖和一些。无意间,我发现对面的一堵光滑的墙上贴了几张宣传单之类的纸,一位看上去四五十岁的老清洁工用沾过水的刷子在纸上刷了刷,然后再用手细心的撕。虽然是在对面,但还是可以清楚地看到,她的手被冻得通红,那红色,好似火一般。当她认真的清除了好几张广告纸之后,又继续走到另一张跟前。但是,我看到,她右手举起来,却停在了空中,似乎定格了。又见她往墙面靠近了些,接着她微微摇了摇头,便离开了。怎么回事?她为什么不清楚她?她是在偷懒吗?一连串的疑问在我脑中浮起。我刚想去看个究竟,却又见一个瘦小的女清洁工走近那张纸。我原以为她会把那张纸清除,却没想到她的举动竟和那个老清洁工一模一样:举起右手,定格在空中,微微摇摇头,转身离开了。见次,我更加疑惑了,便下定决心去看看。过了马路,来到那堵墙前面。映入眼帘的是一张‘寻人启事’。上面写着:赵杰,16岁,男……疑窦冰释,我在这瞬间明白了一切。此时,一股暖流涌上心头,雪花仍如鹅毛般飞舞着,乐我不再觉得冷了,而是感觉格外的温暖。冬天是寒冷的。但他也会让人感到温暖,正如那两位清洁工一般,这世间的那种浓浓的暖意,是源自于那火一般炙热的心。正是这种‘神圣’的火,点燃了我心中的那一瓣瓣心香。我想,它的温暖足够萦绕我的一生。关于温暖的作文:温暖的眼泪_600字 记忆是绚烂的夏花,它像泪水凋零不见;记忆是参天的故事,它像微笑经久不衰。脑海的深处,那些温暖的眼泪却不断纷飞,永远留在最深的角落里,成为我的最爱。那是一个烦闷的夏日午后,知了聒噪地鸣叫,伴随着老师严厉的训斥,放学后,教室只剩下我一个人。我恶狠狠地将试卷揉成一团,塞进沉重的书包,忐忑不安地踏上了回家的征途。家中,母亲早已坐在了沙发上等候着。我不敢想象风平浪静的现在怎样转变为一会儿的狂风暴雨。“昨天的考试卷发分了吗?”还没等我回过神来,母亲温和的声音将我拽回到现实。我僵硬的点了点头。母亲面带微笑地对我说:“拿来,让我看看。”无意间,我对上了母亲平静的双眼,我想:这也许是暴风雨来临的前兆吧!想到这,我的身子微微颤抖,手心里沁出微小的汗珠。我闭上眼睛,握握拳头,深呼一口气。慢悠悠地拉开了书包的拉链,摸索着找出那张皱巴巴的试卷,抚平后将卷子递了上去。赫然在目的“75”分,还有布满试卷的红叉映入眼帘。我低下了头,不敢去直视母亲的脸庞。“唉!”空气里荡漾着一声叹息。周围的空气似乎背什么牵绊住了,我好似要窒息了。不知不觉中,眼角渗出了湿润的液体,划过我的脸庞。责骂声却没有紧跟其后,我看见妈妈从沙发上站起来,走向我,然后摸了摸我的后脑勺,很轻很温柔,让那泪水僵直地在脸颊上立正。妈妈语重心长地说:“没关系,哪能每次都考九十多分呀,失误一次很正常,但绝对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我诧异地抬头看着她,浮在她脸上的不是愤怒与失望,而是举世无双的笑靥。她又揉了揉我的肩膀,轻轻拍了两下,说:“琪琪,别哭了……”窗外的阳光更加明媚灿烂,知了声戛然而止,一切美好如初。眼泪在天空中纷飞飘扬,我在心中珍藏了这温暖的眼泪,珍藏了理解的往事,珍藏了父母的浓情。去年,美丽的姐姐结婚了。令我吃惊的是姐姐放弃了一直默默守护在自已身边的高富帅,而是出人意料的选择了一个普通的蓝领。我曾经愤怒的与姐姐冷战了一个星期,如果不是她主动给我讲清楚整件事情的来源,那我想我可能一辈子都只是生活在自已的世界里,那是一种迷茫、孤独、寂寞的日子。我们像小时候一样静静的坐在屋顶上仰望天空中的星星,许久,姐姐开口道:“姐姐,一辈子只想过安静的生活找一个对自已好的人,跟他一辈子生活在一起也就足够了。”我诧异的看了看美丽如同宝石的姐姐,慢慢说着:“那姐姐是因为这个才……”姐姐清楚地点点头,继续说:“我跟他在一起总是有说不清的话要说,这种感觉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就像巧克力一样甜甜的味道!”那一刻我突然感觉到了姐姐身上我从未发现过的光芒,圣洁而优雅的。“我想我也许懂了……”我淡淡说着,干裂的嘴角慢慢浮现了一丝笑容,在这个世界上不是每一个人都拥有属于自已的温暖,有些是被你渐渐遗忘的。一个月后,姐姐在家人的不赞同与赞同中和姐夫结婚了,我第一次见到了那个传说中的姐夫,他身着黑色西装,看起来十分俊秀,虽然匆匆一别也多少打心里敬佩了来。一年后,姐姐生下了一个可爱讨人的女孩,取名为‘心怡’。这下子我们家也常常因为孩子笑声不断,当初的生疏已经变成了温馨,姐夫终于成为了家庭的一份子。我已经初三毕业了,直到现在每当我看见姐姐抱着孩子和姐夫来到家里时,我的心里就会产生一种莫名的情愫,即使在寒冷的冬天我的心也是温暖如常的,这是一种不变的温暖,时刻让我变得精彩起来。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也可以找到属于自已的一份温暖,亲爱的你也找到了吗?温暖,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一个动作,一句问候,一个眼神,像一缕阳光,深深地温暖人心。温暖就这么简单。自习课上,同学们纷纷低头各顾各的做着作业。一不小心,笔滑落在地,捡起来一看,笔头已断。我着急万分:怎么办呐,我只有这一支笔了。环顾四周,大家都忙的不亦乐乎,哪有时间管我的事。这时,从前面贴心地递过来一支笔。这举动虽小,但却真正温暖了我。这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动作,但它却可以让我温暖好久,平时多帮助一下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做一些帮助别人的动作,一些让人感到关爱的动作。温暖,就这么简单。大课间时,同学们尽情玩耍。你追我赶,好不热闹。谁知,者之间也有意外的小插曲。不知是自己一个不小心,还是撞到了别人,摔倒在地。但是,大家很快围上去,殷切的问候起来:“你怎么样了?”“要不要去医务室?”“到那里去坐一下吧!”字字句句,普普通通,却让那人,深深地温暖了那人的心灵。在生活中,我们何尝不需要多一点的问候呢?温暖,就这么简单。体育课上,又要进行800米测试了。烈日灼烤着大地,我们还未跑早已汗流浃背,可又有什么办法呢?随着老师的一声令下,我们向前跑。第一圈还好,第二圈早已筋疲力竭。离终点越近,却越想放弃。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体力也一点一点的消耗完。这时,从旁边向我投来一个鼓励的眼神。对啊,有人还在支持着我,我怎么能轻言放弃呢?于是,我加快了步伐,用尽全身力气,向终点奔去。我胜利了,我战胜了自己。但是,是那个温暖我心的眼神,给了我更多的力量。温暖,就这么简单。有时,我们不应爱吝啬我们的小举动,因为——温暖,就这么简单。“我和我骄傲的倔强我在风中大声的歌唱,这一次为自己疯狂就这一次我和我的倔强……”正在看电视,便传来了那熟悉的旋律《倔强》。一直都很喜欢这首歌,因为倔强所以喜欢。当我第一次听到就很深深的喜欢上了。因为它有那种脍炙人口的歌词和那使人振奋的节奏。我想说的是我喜欢!倔强这个词在我看来是十分有个性的,用它来形容我们的青春再合适不过了。青春的我们不知有多少个梦,我们每天都在倔强的追寻着那些梦。即使是那么的遥不可及,那么的幼稚。青春我们有一种个性??倔强。我们不再喜欢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而是倔强的想要独立;可是父母却把这种倔强看作任性。但是我们的倔强仍在进行着,仍在消散着。青春我们有一种精神DD倔强。我们可能会为一个问题“打破沙锅问到底”;也可能去深究一个渺小的字眼。作文因为青春的底蕴就是倔强,亦或是倔强弥漫了整个青春。倔强是一个词儿,是一种个性,是一种精神!就算失望也不能绝望!倔强载着我们的梦起飞,倔强诠释我们的青春!我就是我自己的神在我活的地方!“当我和世界不一样那就让我不一样,坚持对我来说就是以刚克刚……”我要我的倔强!你要的幸福我给不了最近好累好累,整天和同学反复读着课本上的内容,然后放学回家。每次走出教室,都有一种想往左边走的冲动,每次都是被同学制止:“还想回头吗?”“不要!”倔强,逞强的回答。然后往右边走其实我比谁都更清楚,我想往左边走。记得那次,我借着找同学之名,走到那个地方。就是在那天,我真正明白,没有我,你真的好幸福。你的笑,没有半点勉强,都是你最真实的表情。她真的能给你我不能给的幸福。浅浅一笑,遮掩悲伤,遮掩懦弱,遮掩嘴角的微微抽动。“呵,这样不是很好吗?”我自问。“原来你在这里啊!”好友发现我不见了,跑来找我,“你在这里干嘛啊?”“没啦!找人啊!”我转移话题了,“你的作业好了吗?我的作业放在书包第一层!”“你怎么知道我找你是拿作业啊?好吧,我们一起回去吧!”说罢,她把我拉走了。“如果你给不了一个人幸福,就要放弃啊?”我试问着。原本以为她会与另一个好友回答“是的”,但是没有,她默默说着:“我记得你跟我说过,只要不去打扰他,就是还爱也没有关系,所以嘛,你这个‘理论专家’这次怎么啦?想一直当林黛玉吗?拜托,你快恢复吧,全班人都很想念那个‘骄傲公主’、‘刁蛮小姐’哦!”“好啊,我会很快恢复的,你让班里的人等着,谁欺负我,我就十倍奉还的!”不是赌气的回答,是发自内心的回答。或许吧,所有的人都觉得我好傻,在坚持着不该坚持的。因为我不能给你要的幸福,所以情愿从情人变成朋友,因为我不能给你要的幸福,所以竟然承认了我的软弱…………。我的“天敌”??倔强每个人都不能是十全十美的,在人的一生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不足的地方。同学们,想知道我的缺点是什么吗?我可以毫无余地地向大家坦白:我最大的缺点是??倔强。倔强乃是我的天敌,每当我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儿,就会把气全撒在爸爸、妈妈身上。记得有一次,我放学回家,因数学习题做错了几道,心里就有些不是滋味儿,便把气撒在了爸爸的身上。那天,我明知道爸爸很忙,却拿着几道数学习题,怒气冲冲地朝他走去。谁知爸爸没有搭理我,我气极了!就气冲冲地跑上了楼,只听“啪”的一声,把门反锁了起来。就在我关门的一瞬间,爸爸也火冒三丈地跑上了楼,大声地冲着我嚷嚷:“开门!听见没!?”顿时,我才知道了倔强的后果,后悔自己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这下倒好!惹来“杀身之祸”了吧!我胆小如鼠的打开房门,只见爸爸冲了进来,凶着脸,一巴掌在我脸上印上了一个红红的手掌印。这时的我,已是满脸泪花……直到今天,我仍没有改掉这个倔强的坏毛病。想想过去,真是惭愧难当啊,在爸爸妈妈那样忙碌的时间里,我却打扰他们做事儿,真不应该。想到这里,我决心一定要改掉倔强这个坏毛病!倔强是一个坏毛病,倔强是我生长中的“天敌”,倔强象征着人们不良的行为习惯,我要努力学习,做一个乖巧、懂事、听话的好孩子!让爸爸、妈妈少操心!
今天是星期一,正好又是爸爸的生日,于是妈妈准备烧一道爸爸最爱吃的一道菜——红烧鱼,想给爸爸一个惊喜。只见妈妈先把整条鱼洗干净,再撒上些盐。重要工作开始了,首先炸鱼。妈妈先把火拧开,再倒进去一些油,用小火炸5分钟。妈妈笑着地对我说:“要注意,鱼皮不能弄破,否则味道就不鲜了。”妈妈开始烧料了,只见他拿出一口锅,再把空锅架在一个煤气灶上,把少许油倒进空锅里,再往油里放些姜,我不解,妈妈讲道:“姜可以去除鱼的腥味。”妈妈又把料酒、酱油加进锅里,我还是不解,妈妈就讲解到:“料酒也是去腥的,而酱油则是使鱼味道鲜美的。”哦,原来红烧鱼就是这样来的。说着,妈妈把鱼倒了进去,又加入了盐、酱油等调味料,鱼的颜色一下子就变得诱人起来,妈妈又轻轻将鱼翻了个身,倒入少许水,盖上锅盖,将鱼焖3到5分钟,再烧上些生粉水,妈妈说这样可以使鱼更鲜嫩。妈妈把鱼放到盘子里,一到好吃的红烧鱼就做成了。忙完了一个学期,终于放假了,刚开始停下来还有点不太适应。在平时上课学习时,每天都和同学相处在一起,虽然有时不能和睦相处,但离开他们太久,心里还是惦念着他们,还在想着他们正在干什么,作业写多少了等等。 放假已经有好几天了,在这几天里,我也在想这个寒假我将如何度过了,是向往年那样呆在家里看电视,还是做点其他的。但一想起这些,就想起了刚放假时给我们布置的寒假作业,真是烦啊 “妈,你说老师留那么多作业干什么呢?多烦啊,寒假不就是用来休息的么,你说我们好好的寒假,都被这些作业给打发了,有什么用呢,我们的寒假啊,万恶的作业啊!”我向妈妈发牢骚 “儿子啊,不是老师逼你写,是老师想让你在寒假不要忘了学习,不要忘了这一学期学习的知识,让你为下学期做好准备,顺便预习新课本的知识,让你“有备无患”,这样才能让你下学期不会落下,以至于各种限制,各种的补课,各种辅导班一起来,到那时候,你就不会这么想了。”妈妈语重心长的说 真这么一想,其实老师也是为我们好,让我们在寒假里多复习,多学习,更好的迎接下学期的生活。这样也挺好的,让我们不要忘记旧东西,为了将明年的学习做得更好。现在每天在家里写写作业,生活也是挺充实的 好,加足马力往前冲,把作业统统搞定,不要让这些作业妨碍你预习的脚步!
一个漫长的暑假已过去,迎来的是一个美好的秋天.新的一学期又开始了,迎着早晨的第一缕阳光,我们又重新回到美丽的校园,开始了新一学期的征途. 在过去的旅途中,无论你是否拥有过欢笑,拥有个阳光,这都已成为永远的记忆,加上一把锁将它封闭起来吧!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切都是新的,你看见了吗?新的生命正在破土而出.由于现实的残酷,我们将化身为一个个骑士,抹掉胸口上的创伤,拿上我们的武器,整装待发,新学期的目标你确定了吗? 也许你的目标是考上自己理想的高中,也许你的目标是追赶上某位同学,目标可以不同,但是绝对不能没有,更重要的是有了目标后,我们一定要为此付诸行动,全力以赴,这些没有必要拿张纸唰唰大笔抹几下,但是在你的头脑中一定得有个奋斗目标,有个全套打算,没有目标就是没有终点,一个连自己终点,都不知在哪里的人,将如何完成这段旅程,当然这一路不会是一帆风顺,它总会有让你黯然流泪的时候,不过阴天之后总会是晴天的,因为你是一个骑士,拥有骑士精神,勇敢的骑士,不会被任何困难打倒! 我们需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做学问 ,认认真真地对待校规,班规,坚决不做有损学生身份的事. 我们即将充满激情,踏上征途.未来是我本周是开学第一周。 在紧张忙碌的军训过后,我们迎来了新的高中生活,新环境,新同学,新开始,新的自我。 “嘿,你叫什么名字?”我这样问我的新同学。 “嘿,你叫什么名字?”我的同学这样问我。 于是,很快我们便相识了。大家在一起热烈地交谈,相互介绍自己,脸上洋意着欢快的笑容,充满着新的喜悦。 新的老师来了。我们变得有些拘束。但随着讲课内容的深入,我们的拘束消失了,课堂气氛活跃起来,甚至变得有些激昂了。 “请问,集合A是集合B的......” “交集。” 欢快的声音冲出窗户,冲向新晴的天空。 篮球场上跃动着新的骄健的身影。转身、突破、急停、投篮,一系列动作一气呵成。球进了!观众欢呼雀跃,闪耀着新的风采。 现在的我们,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向着新的目标前进! 们的!我选择!我喜欢! 金秋十月,本是秋高气爽的日子。可是老天爷对一成不变的日子不耐烦了,竟不顾自然规律,“哗哗”地下起雨来。 几天前,一股寒流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包围了我们。我在连打了几个喷嚏之后,终于认识到这个真理----秋天来了,接着便赶紧加了几件衣服。 天空更有危机感,不多时已穿上厚厚的棉袄----乌云,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我不禁摇头:现在就穿棉袄,冬天它可怎么办? 如果单是这样也就罢了,也不关我什么事。可天空的棉袄不知是没晒干还是怎么回事,竟向下滴出水来。 十分不巧的是,当那些水刚刚滴到地面上时,我们班正在外面上体育课,于是,我们首当其冲地遭了殃。 我们一个接一个地冲进教室,大家的衣服和头发都湿了,真有点“落水狗”的味道。我刚坐定,气还没喘过来,就听同桌的聂一说:“哈,看你真像‘落汤小鸡’!”说完便大笑起来。我气不打一处来,正准备好好“修理”他一下,不料,他马上拿来一个镜子对准我:“不信你自己看看。”我一看,不禁哑然失笑,呵,还真有点像! 这雨一下就是两天,而且没有停的意思,大有长居久安之势。我没有伞,可真是大大的不便,不由对着天花板大骂。聂一又来掺和了:“它可免费帮你洗头、洗衣啦,你不感谢它,还骂它,真没良心啊!”我顿时哭笑不得,只得大吼:“聂一同学,哪儿凉快你就到哪儿待着去!” 窗外,雨还在“哗哗”地下着...人生的目标 作为一个初中生我不知道人生有多少酸甜苦辣,我更没有尝试到社会上的一些什么“生活的困苦”,但是我知道人生就要有目标,它是指明我们前进的动力。 有很多人说目标还不简单啊,这跟愿望不时一样的吗? “我的愿望就是当一名军官” “我想当老师” “嘿嘿!!我想当警察。”.......... 这都是愿望,未来的事是需要经过一段过程才能实现的。所以我觉得不管生活如此,我们都应该给自己设定一些小的目标,再设一些远大的目标,我想现在的目标就是努力把期中考考好,然后是期末,再来时高考...... 我的目标会不断的前进,慢慢的我就会一步一步地向着我的目标前进的。 所以说人生的目标是不断前进的。 ------------这只是我初中时的一篇大胆的设想,我仔细地看了老师的评语“初一学生就能有这样的想真的很不错。 当时的我看了老师的评语不以为然,而现在的我体会出了更多的深意
我毕业时写的论文,你参考一下吧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内容摘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建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加以探讨,肯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澄清对悬赏广告的认识,以期使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达到协调一致。[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法律效力;撤销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秦代更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流传于世。在现代社会,悬赏广告更是频频出现,种类甚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适用面广,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目击者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有关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不明确。本文试图就关于悬赏广告所涉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悬赏广告的概念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史尚宽先生认为,悬赏广告,谓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付报酬之义务。(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从其定义看出,悬赏广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广告人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广告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悬赏广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所做的悬赏广告无效。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3、须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探析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1、契约说(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人所做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而为承诺相结合,契约即为成立,在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人因完成了指定的行为而享有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权。持该种学说观点的学者有胡长清、王伯琦、郑玉波及姚德年等。[3]2、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仅是广告人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对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的一种许诺,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可获得其报酬,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其悬赏广告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悬赏广告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其发生效力须得一定行为的完成,持该学说的学者有梅仲协、史尚宽、王利明、王泽鉴及崔建远等。[4]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看,悬赏广告问题在法律体例上规定的位置不一,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各国对其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立法例的采纳。日本民法典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总则中契约的成立一节,该法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5]可见日本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与完成其指定行为之间是要约与承诺之关系。德国民法典把悬赏广告独立规定为一节,该法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或告示,对完成某种行为,特别是产生悬赏结果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完成时未考虑此刊悬赏广告者,亦同”。[6]该条明确规定了行为完成人不知道有其悬赏广告,广告人也应承担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德国民法上视悬赏广告为单方法律行为。据此,可不问行为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通则中,体例上是仿袭日本民法,但其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借鉴了德国民法。该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亦同”。笔者认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要考虑民法设计的初衷和所追求的价值,民法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商品经济有序、协调、快速、健康的发展。所以,平等、自由、公平、意志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底线。综上所述,将悬赏广告看做单独的法律行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符合民法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所以,我认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位,采纳单独说为适宜。1、如果采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这样,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另一方面,由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被视为要约行为,这样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2、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将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3、如果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准确地判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问题,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对悬赏广告合法性的认定对于悬赏广告,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均予以承认。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广告法》虽未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规定。在实践中,政府机关也有实施悬赏广告的行为,可见在我国悬赏广告确实有它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对其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也是悬赏广告的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容易滋生争议纠纷,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问题:1、酬金未明确的悬赏广告报酬额的确定。关于报酬额,悬赏广告中大都明确表示,但未明确表示的并不罕见,如寻人、寻物启事中,酬金等内容很多是“当面酬谢”“必有重谢”之类,那么这些不确定报酬额悬赏广告,行为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的额度标准是什么呢?“于此情形,关于报酬(重赏)之内容,应斟酌指定行为之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交易惯例及当事人之间关系,依公平原则决定之。”[7]笔者认为,此时酬金的确定不宜过高,否则悬赏广告人在经济上失去意义,如果过低,完成行为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则日后人们就可能疏于对此类悬赏广告的注意,也不利于日后众多潜在悬赏广告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遗失物之拾得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为物值之三成,我国司法实践中若遇到此类纠纷,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对此类广告的规定。2、数个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认定。在数个行为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下,报酬请求权的认定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数人分别先后完成指定行为时,各国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一般认为完成指定行为定有期间者,则仅于该期间内最先完成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广告明确除完成行为外,并须通知广告人的,则通知亦属指定行为一部分,此时应以行为人通知到达广告人的先后为标准,确定最先通知人有报酬请求权。 (2) 数人各自同时完成指定行为时,外国立法例规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因性质不能分割或依广告表明只能由一人获得者,以抽签决定应受报酬人。 当数人完成指定行为而不能证明其行为先后的时,一般推定为同时完成。(3)数人共同协力完成指定行为时,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考虑各人对行为结果的贡献,依公平合理原则将报酬分配给各人。 在此之前,任一行为人可以请求将报酬为全体参与人提存。但悬赏广告仅许一人单独完成而禁止协同完成的,则协同行为人无报酬请求权。 此外,在数人可能享有悬赏报酬请求权情形,为适当减轻广告人的负担,有立法例规定,当存在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其给付报酬义务即为消灭。3、不知有广告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单独行为说认为,因广告而负给付报酬义务,并非由于契约,乃基于广告人单独的一方行为而生,故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行为之人,广告人亦负给付报酬义务。德国民法规定,广告人有义务向已实施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亦不例外。 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采取契约行为说,规定对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之人,准用悬赏广告规定,肯定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此属法律效果的准用,即虽不成立悬赏广告契约,仍得在完成广告所定行为,而有报酬请求权。 指定行为在广告以前既已着手或完成时,行为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解释上,此时请求权与广告同时成立。然依广告的意思表示,并不以广告以前的完成行为为指定行为的完成的,请求权应依新行为的完成始成立。 传统的英美契约法理论,强调悬赏契约的合意要件,认为须知晓有悬赏之存在,而后依其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得求赏格。该观点对完成指定行为者不公平,遭到现代契约法大师科宾(corbin)等人的强烈反对。科宾主张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虽不知有悬赏存在,仍应给予求取报酬之权,行为人可以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其请求。该观点已被判例所支持。4、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悬赏广告为合同行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如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承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放宽条件,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应征人的资格,享有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应以其缺少行为能力为由予以剥夺,其理由有三:首先,行为人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其效果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并无不同,给付报酬符合广告人的初衷;其次,无行为能力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时得请求报酬对行为人有百利无一害,近似纯获法律上利益,不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再次,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从一般情理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自应童叟无欺,凡完成了指定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是否具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者认为,如果有完成广告指定行为是相对人应承担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其在完成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导致义务权利化和利益失衡的不良后果。当相对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或负有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时,不得适用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基于警察职业特性,凡警察完成悬赏广告所指定行为者,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期间,都不能取得报酬。 不过有学者在针对另一起民警拾得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认为作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负有更多的义务,其特定身份对他基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的实现是有影响的。但是应注意“公行为”与“私行为”的划分问题,如行为人的行为是“私行为”即非职务行为,此时其特定身份并不能当然阻却其行使报酬请求权的理由。 依英美契约法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悬赏要约对某些特定身份之人士,不因承诺而得求取赏格之权。倘完成此项行为系具有公职身份者,而于职务行为范围外所完成之私人行为,如某人工作后休息期内,知悉有悬赏存在而完成指定行为,对于完成此项悬赏行为,并不因其具有公职身份而丧失求偿权。在此情况,某人纯以私人地位与悬赏要约者缔结悬赏契约,自应以双方间契约之效力而赋予其求偿权。笔者赞同行为人对广告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同时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如行为人虽具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如警察等公职人员,但其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既非在其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和执行公务期间,纯基于普通公民身份即一般私法主体的行为而完成的,应享有报酬请求权。6、对行为人一个行为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特殊情况下,会发生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完成数个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数个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对同一事件分别或者共同发出悬赏广告。此时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可将行为成果交付给广告人,行为可以分别同时将行为成果交给广告人的,应享有数个报酬请求权;如果行为成果职能交给其中一个或者部分广告人的,则行为人只对接受行为成果的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如1999年,辽宁省东港市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2月13日通过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属奖励50万元;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给予以重奖;四、凡是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后鲁瑞庚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线索,使得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后东港市公安局只给公安局应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鲁瑞庚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并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交付的另40万元给付鲁瑞庚。[8]此案虽然结束,但仔细分析,实际上此案涉及两个悬赏广告,一个是被害人家属的悬赏50万元,另一个是公安局对提供破案线索的人所给予的重奖。公安局给鲁瑞庚10万元的奖励应属于后者报酬请求全的实现,依照悬赏广告的原理,鲁瑞庚还应享有被害人家属50万元悬赏广告的报酬请求权。辽宁高院的判决在一方面承认被害人家属悬赏广告的成立,另一方面却又回避了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的成立,是该案的遗憾之处。四、悬赏广告的撤销(一)悬赏广告能否撤销悬赏广告是否可由广告人任意撤销?学说与立法体例均不一致。在一般通说中,如认定悬赏广告性质为要约的,则可以撤销。相反,如认定其性质为单独行为的,则不允许撤销。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足取。悬赏广告之应否允许撤销,“不能依理论决之,应依实际上有无必要而决之。”主张不应撤销的,认为如允许广告人撤销,则行为人会因此蒙受损害。行为人已着手完成指定行为,然而广告因情事变迁,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既使因此蒙受损失,也不是没有补偿的办法,如果绝对不允许广告人撤销,仍使广告人承受广告之拘束力,未免过于严酷。因此,我国台湾“民法”第165条规定,可以由广告人撤销广告。(二)悬赏广告撤销的要件悬赏广告只能在行为人完成行为之前撤销,因为这时悬赏广告只有对广告人产生约束力,并未对尚未完成行为的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指定行为已完成,债之关系既已发生,自然不能撤销。撤销的方式,原则应以与做出悬赏广告的方式相同,但也可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的方式为之,总之,做出撤销悬赏广告的方式不能减少只能增大做出悬赏广告方式的影响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行为人的利益。如果悬赏广告中明确规定了完成指定行为的期间,可推定为在此期间广告人放弃了其撤销权。(三)悬赏广告撤销的效力悬赏广告,因悬赏人的撤销,确定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其结果犹如自始即未做出悬赏广告。在撤回前即已着手于特定行为的,而于撤回后完成,不得请求报酬给付。至于因指定行为的准备或实施,从而已消耗的费用、劳力、时间所受的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立法上各国有别。在德国、日本民法上,除广告知晓行为人已准备或着手情形的,以加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而广告撤回的,应构成侵权行为外,并无赔偿的义务。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除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为限度。五、对我国有关悬赏广告问题的立法建议(一)理论上的采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应有其理论依据或立法理由,这也是为了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理论是为实践服务,同时实践也检验这种理论的可行性、合理性。综上之所述,笔者认为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应采纳单独行为说,采用单独行为说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中的安全,而且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和现时的基础。我国清朝时期的《民律草案》,现在台湾地区的民法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均是采用单独行为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单独行为说更为社会所需,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二)立法之建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悬赏广告及其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尚为空白,为了减少纠纷及在纠纷发生后能有处理的法律依据,正在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应确立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其一,应明确规定广告人对于不知有其悬赏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也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完成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报酬请求权;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许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否则,拾得人有权留置该遗失物。其二,只有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如果是数人同时完成的,应按平等比例取得报酬;数行为人是协作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应规定按其协作程度取得报酬;如果报酬按其性质只能由一人取得的,由数行为人协商决定一人享有,获得该报酬的行为人应给予其他行为人相应的补偿;其三,广告人可在指定行为完成之前撤销其广告,对于行为人因此所受之损害,除广告人能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应于报酬额之内负赔偿责任。如果广告人在广告中已附完成指定行为的具体期限,这类广告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为图商业之利益,故意以不可能完成的行为设立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因其所遭受的损失,广告人不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以在报酬额之内为限。其四,悬赏广告所设报酬额过高的,除非情况紧急、意义特殊、人身风险大等,过高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以国家、集体财产为报酬而设立的悬赏广告,得受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干预。[注释][1]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2]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188页[3]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4]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于《河北法学》1994年第四期。[5]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 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6页。[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1期[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3]江平: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曹为、王书江合译:《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5]郑冲、贾红梅合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 1. 论信用卡诈骗罪 2. 集资诈骗罪研究 3. 论保险诈骗罪 4. 论合同诈骗罪 5. 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二)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诈骗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三)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10. 奸淫幼女类强奸案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11. 利用木马程序删改数据进而窃取钱款之定性 12. 签发空头支票支付债务的行为定性 13.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14. 开封联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15. 本溪开展打击食品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16. 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司法保障 17. 烟纸店的法律故事 18. 困境与出路:罪刑法定司法化再解读 19. 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20. 浅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虐待罪的规定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3.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4. 2017法学论文选题
论医疗事故罪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主张应该将b的情况划到过失范畴中去——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也就是只有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医疗事故,行为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行为人的处罚尺度应主要参考本文在前面犯罪构成中介绍的“客观反面的内容”。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器官移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医疗手段,可以挽救许多患者的生命。器官移植的实现需要跨学科的医疗团队的协作,包括移植外科医生、移植内科医生、移植病理学家、移植心理学家、护士、社会工作者等。在器官移植的护理过程中,护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护士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监测移植器官的功能,同时协助医生完成各种医疗操作,如放置尿管、静脉置管、拔管等。此外,护士还需要为患者提供情感支持,帮助患者面对手术后的生活问题和心理困惑。在器官移植后的护理中,护士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并发症。如肾移植后的术后感染、肺移植后的呼吸道感染、心脏移植后的心脏排异等。护士还需要协助医生调节患者的免疫系统,使之避免器官排异反应。关于器官移植护理学的研究,目前主要是研究护理干预对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影响。例如,如何管理并发症以减少并发症对患者的影响,如何促进患者康复等等。此外,还有研究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我效能感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护士和其他医疗工作者的关注和干预。总之,器官移植的护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医护人员密切协作。相关的研究也必须不断深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题目呢?你不说我该怎么答?
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猜你喜欢: 1.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2. 刑法学硕士论文 3.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5.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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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护理学是一门借鉴多学科知识,运用现代护理技术和先进的生物医学技术建立起来的新兴学科。它是以提高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及增强患者术后生存质量为目标的学科。本文将从器官移植的符合病例、HLA配型、器官获取及移植、术后护理等方面对器官移植护理学进行综述。一、符合病例的筛选器官移植的符合病例是非常重要的。对器官移植的符合病例筛选是通过分析患者的基本、病史、全身情况等,来确定最适宜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同时,由于器官移植的风险较大,因此在对符合病例进行筛选时,必须考虑到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和可行性。二、HLA配型HLA配型是器官移植的前提。HLA是一组由免疫相关基因编码的表面抗原,它的特异性比血型更高。因此,在进行器官移植之前,必须进行HLA配型。HLA配型是通过分析受体体液和DNA中的特定HLA基因,来确定供体与受体之间的免疫适合度,以减少组织排斥率。三、器官获取及移植器官获取及移植是器官移植护理学的重点之一。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要注意病人安全和手术效率,确保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患者的生存质量。同时,在器官获取和移植过程中,要考虑到不同组织和器官对血流、温度、氧合等指标的不同需求,以保证器官在移植过程中得到保护和恢复。四、术后护理术后护理是器官移植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在术后护理过程中,要注重对患者的生命体征的监测、预防感染、营养支持、营养治疗和抗排斥治疗等方面的护理,以维持患者的内环境稳定。综上所述,器官移植护理学包括符合病例的筛选、HLA配型、器官获取及移植、术后护理等多个方面。只有全面考虑以上方面的因素,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器官移植的效率和患者的生存质量。
区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医疗机构即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明文规定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问题时,不能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来认定或处罚。
如果医疗机构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只能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
联系:
我国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可见,要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一般认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
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前提。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就医疗事故而言,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积极实施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应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诊疗护理工作,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以至于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扩展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
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参考资料:医疗事故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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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医疗手段,可以挽救许多患者的生命。器官移植的实现需要跨学科的医疗团队的协作,包括移植外科医生、移植内科医生、移植病理学家、移植心理学家、护士、社会工作者等。在器官移植的护理过程中,护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护士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监测移植器官的功能,同时协助医生完成各种医疗操作,如放置尿管、静脉置管、拔管等。此外,护士还需要为患者提供情感支持,帮助患者面对手术后的生活问题和心理困惑。在器官移植后的护理中,护士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并发症。如肾移植后的术后感染、肺移植后的呼吸道感染、心脏移植后的心脏排异等。护士还需要协助医生调节患者的免疫系统,使之避免器官排异反应。关于器官移植护理学的研究,目前主要是研究护理干预对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影响。例如,如何管理并发症以减少并发症对患者的影响,如何促进患者康复等等。此外,还有研究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我效能感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护士和其他医疗工作者的关注和干预。总之,器官移植的护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医护人员密切协作。相关的研究也必须不断深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