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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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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不同学校要求不同,我本科10000,硕士30000字

我们学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是8000+,我写了一万四多点。

漳州本科生毕业论文

一、选题的重要性所谓选题,顾名思义,就是选择毕业论文的论题,即在写论文前,选择确定所要研究论证的问题。正确而又合适的选题,对撰写毕业论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选题,可以大体看出作者的研究方向和学术水平。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在科学面前,“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重要”。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选准了论题,就等于完成论文写作的一半,题目选得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选择一个好的题目,需要经过作者多方思索、互相比较、反复推敲、精心策划的一番努力。题目一经选定,也就表明作者头脑里已经大致形成了论文的轮廓。论文的选题有意义,写出来的论文才有价值,如果选定的题目毫无意义,即使花了很多的功夫,文章的结构和语言也不错,也不会有什么积极的效果和作用。所以说,选题能够决定你毕业论文的价值和效用。二、选题的基本原则(一)学术性原则理论性原则是毕业论文的重要特点之一。毕业论文是符合自己所学专业的学术性理论文章,切忌写成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也不能写成纯专业性的说明文,更不能写与专业无关的文章,与本专业无关的论文选题,原则上不能通过审查;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的、系统的学问。所谓学术性,就是指研究、探讨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系统性,即是以科学领域里某一专业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内容上看,学术论文更是富有明显的专业性。学术论文是作者运用他们系统的专业知识,去论证或解决专业领域里某一个学术方面尚未解决的问题。从语言表达来看,学术论文是运用专业术语和专业性图表符号表达内容的,它主要是写给同行看的,所以不在乎其他人是否看得懂,而是要把学术问题表达得简洁、准确、规范,专业术语也用得很多。因此,选题应注意其学术性要求。(二)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的原则毕业论文的题材十分广泛,有关体育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论文的题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为实践服务。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首先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选题的实用价值,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三)客观性原则所谓客观性,主要是指要客观地把握自己写作毕业论文的能力。也就是说,选题的方向、大小、难易都应与自己的知识积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写作经验相适应,要对自己有一个客观性的估计。首先,要充分估计到自己的知识储备情况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为知识和能力的积累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靠一次毕业论文的写作就来个突飞猛进。所以选题时要量力而行,客观地分析和估计自己的能力。( 四)新颖性原则选题的新颖性是文章的灵魂所在。所谓新颖,即在论文中表现了自己的新看法、新见解、新观点,或在某一方面、某一点上能给人以新的启迪。新颖性是论文的生命所在,是论文存在的价值。对新颖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从选题、观点、到材料直至论证方法全是新的。这类论文写好了,价值较高,社会影响也大,但写作难度大。第二,以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新的看法。第三,以新的角度或新的研究方法重做已有的课题,从而得出全部或部分新观点。第四,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能够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五)适中性原则选题的适中性是毕业论文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所谓适中性,是指选题的大小、难易、新老、冷热要适中,避免走向极端。第一,大题与小题:应该小题大做,或选小弃大,切忌大题小作。因为题目过大,材料难找,也难以驾驭,况且时间也不允许。第二,老题与新题:要选新不排老,老题新作,新题深作。第三,难题与易题:要选择难易适中的选题。所谓难题,就是对这个问题自己根本不了解,或只知道一些皮毛,或者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太少,太分散:或者关于研究这个问题所需要的知识结构自己不具备,而在短时间内也无法弥补的,这样的题目不能选。易题就是不需要花什么功夫就能完成的课题,这样的课题即使完成了,对自己的锻炼不大,价值也不会太高,千万不能图省事,来选择这样的题目。应选难易适中的题目。第四,热题与冷题:要不赶浪头,量力而行。因为热门课题,研究的人多,不容易有新的突破。冷门课题,资料少,难度大,但有的冷门课题可以对学科建设提供新内容,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六)可行性原则所谓可行性,是指毕业论文的选题一定要切合实际,不能泛泛空想,不着边际。因为论文选题往往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论文选题虽然非常好,价值非常大,但由于写作者自身条件的限制,或研究条件等客观方面的限制,即使选择了这一选题,最后也无法完成。把握可行性原则,一要考虑是否有资料或资料来源。资料是论文写作的基础,没有资料或资料不足就写不成论文,即使勉强写出来,也缺乏说服力。二要了解所选课题的研究动态和研究成果,大致掌握写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以避免盲目性和无效劳动。只有做到了知己知彼,才能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毕业论文题目。三、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1、浏览捕捉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广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第二步,是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2、追溯验证法这是一种先有拟想,然后再通过阅读资料加以验证来确定选题的方法。这种选题方法必须先有一定的想法,即根据自己平素的积累,初步确定准备研究的方向、题目或选题范围。但这种想法是否真正可行,心中没有太大的把握,故还需按着拟想的研究方向,跟踪追溯。追溯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看自己的“拟想”是否对别人的观点有补充作用,自己的“拟想”别人没有论及或者论及得较少。如果得到肯定的答复,再具体分析一下主客观条件,只要通过努力,能够对这一题目作出比较圆满的回答,则可以把“拟想”确定下来,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②如果自己的“拟想”虽然别人还没有谈到,但自己尚缺乏足够的理由来加以论证,考虑到写作时间的限制,那就应该中止,再作重新构思。③看“拟想”是否与别人重复。如果自己的想法与别人完全一样,就应马上改变“拟想”,再作考虑;如果自己的想法只是部分的与别人的研究成果重复,就应再缩小范围,在非重复方面深入研究。④要善于捕捉一闪之念,抓住不放,深入研究。在阅读文献资料或调查研究中,有时会突然产生一些思想火花,尽管这种想法很简单、很朦胧,也未成型,但干万不可轻易放弃。因为这种思想火花往往是在对某一问题作了大量研究之后的理性升华,如果能及时捕捉,并顺势追溯下去,最终形成自己的观点,这是很有价值的。追溯验证的选题方法,是以主观的“拟想”为出发点,沿着一定方向对已有研究成果步步紧跟,一追到底,从中获得“一己之见”的方法。但这种主观的“拟想”绝不是“凭空想象”,必须以客观事实、客观需要等作为依据。(三)进行论文题目的具体设计1、题目设计的要求:①题目要有学术性;②题目要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明确,就是指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首先能标识出你的研究对象,使人一眼便知你讨论的是什么;其次,还要能标识出你的研究视角,将自己的讨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③题目要简洁、新颖。除具体、明确外,题目还要简洁新颖,不能过于冗长,否则可能意思不清,而且读者也会生厌;同时题目要给人新颖感。④题目大小要适当。题目太大,流于空乏,题太小,可能不合适做毕业论文;⑤分标题的内容要与总标题相符。分标题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从不同的方面、层次来论述总标题,因此,它不能是与总标题毫不相干的内容。 2、题目的基本结构:第一种结构形式:《论(浅论、试论)+宾语》。特别要注意,“宾语”应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比如,《论体育教育中的育人因素》。其变体可以为,宾语+论(浅论、试论)》,比如,《体育教学中的主体性浅论》;第二种结构形式:正题加副题组成。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主标题比较宽泛,不具体、明确,需要用副标题来明确其研究视角,限制其范围如《在高校开展足球运动的新途径——五人制足球》;第三种结构形式:用判断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需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劳动创造了人”看体育的本质》等。(四)师生共同研讨确定选题论文题目的确定是写好论文的第一步,对从未写过科技论文的学生来说更不是一件易事。所以一定要和自己的论文指导老师共同研究,确定选题。师生及时交流,根据学生的兴趣、实习内容共同研究决定论文的题目。这样就可以避免学生因没有经验而盲目选题、选题的大小不适宜、题目的内容与本专业脱离的情况,使学生得到正确选题锻炼的机会,科学、规范的选出自己适宜的题目。四、选题指南 以下题目是对近年来部分选题指南及体育科研论文的选编,供同学选题参考,选题指南中,有的题目题是研究方向,在选题时,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拟题目。

一、毕业论文申请时间每年有两次毕业论文申报时间,上下半年各一次。各主考院校申请时间不一样,大家需关注主考院校官网论文申报通知,以免错过时间。二、自考毕业论文申请条件原则上是所有课程考完之后才能申请。大部分学校要求申请毕业论文是通过所有课程,也有少部分学校规定通过多少门课程就可以申请,具体以主考院校的要求为准。毕业论文是自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需要先在网上申请毕业论文报名,然后等待相关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会收到通知,里面包含了规定的完成时间和需要联系的论文指导老师。三、自考毕业论文写作要求论文选题可以选择自己课题,也可以跟论文指导老师请教一下有哪些好的选题。总之,论文的选题一定要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次要有文献资料可供参考,否则缺乏严谨性。一般情况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字数要求在5000-8000字之间,查重率30%(具体要求以主考院校为准)。只要论文格式正确,选题和专业切题,不涉嫌抄袭,通常通过还是不难的。四、重点关注论文选题自考论文撰写1、尽量与日常工作结合将毕业论文的选题与我们的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一是便于收集数据,二是通过论文写作,我们对工作也可以加深理解,反过来也有助于今后的工作。反之,如果选一个与工作毫不相干的题目,由于不熟悉相关领域,可能就会大大增加我们的学习工作量。2、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题目写论文是一项专业的原创学术性工作。因此,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方向,可以增加我们的积极性,让自己更加投入到论文写作中去,强烈的成就动机将是完成一篇优秀论文的基础。3、文献综述类题目尽量不要选对参加自考的同学来说,做学术论文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没有想象中那么轻松。毕业论文需要我们花费精力查阅大量文献,收集各种数据并加以分析,撰写完成报告。而综述性论文需要查阅大量的参考文献,在短时间完成大量专业案头工作对大家的时间精力和专业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五、自考毕业论文答辩不一定有答辩,各个院校的要求不同,有的需要答辩有的不需要答辩,具体以主考院校官网通知为准。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泉州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毕业论文提纲怎么写?下面我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提纲为例为大家介绍编写提纲的步骤,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 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下面以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为大家展开介绍。

前言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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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论点提出的五种形式:1.题目本身就是论点 《俭以养德》2.在文章的开头提出论点 《谈骨气》3.在文章的中间提出论点 《想和做》想和做是分不开的,一定要结合起来4.在文章的结尾提出论点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5.从文章中归纳出论点 《从三道万》【附:给我自己准备的!】中考 议论文 专题复习讲义一、复习目标1.使学生明确考试要求。2.掌握议论文的相关知识。3.能运用议论文的重要知识点来指导阅读,解决议论文阅读中的相关问题。4能够较顺利地完成议论文阅读。二、重点把握议论文教学中的一些常见的考查要点三、难点运用议论文的重要知识点来解决议论文阅读中的相关问题,提高学生阅读议论文的能力。四、复习思路和内容1.交待考试要求并作简要说明。2.明确议论文的文体知识:(1)议论文的概念; (2)议论文三要素; (3)议论文的论证方式;(4)议论文的种类; (5)议论文的结构; (6)议论方法; (7)议论文的语言特征。3.进行完整的议论文语段综合训练。五、复学过程1.按照漳州市课程改革试验区初中毕业考试说明中提出的考试要求,向学生交待现代文阅读的九点要求。2.明确议论文的文体知识。(1) 议论文的概念: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 议论文是以理服人。(2)议论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是议论文的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①论点:就是作者在文中加以阐述和证明的主张和看法,是文章的灵魂。一篇议论文,一般只有一个中心论点。有的议论文还围绕中心论点提出几个分论点,分论点是用来补充和证明中心论点的。 议论文的论点和分论点如何找中心论点呢?A.看文章的标题。议论文的标题有论点型和论题型两种类型,此法适用于论点型议论文,如《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B.在正文中找体现作者主要观点的句子,此法适用于论题型的记叙文。议论文的中心论区一般在开头部分,如《谈骨气》。开篇就是“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便是全文的中心论点;有的中心论点在结尾,如《纪念白求恩》号召大家学习白求恩同志“毫不自私自利的精神” ,是结论,也是论点;还有少数议论文的中心论点在文中,如《想和做》一文先针对生活中常遇到的现象“空想”和“死做”提出论题,进而提出中心论点“想和做是分不开的,一定要联结起来”。议论文论点出现的五种形式:1.题目本身就是论点 《俭以养德》2.在文章的开头提出论点 《谈骨气》3.在文章的中间提出论点 《想和做》想和做是分不开的,一定要结合起来4.在文章的结尾提出论点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5.从文章中归纳出论点 《从三道万》② 论据:是支撑论点的材料,是作者用来证明论点正确的理由和依据。任何论点,只有被充分的根据作证明后,才会有说明力;没有根据的论点,既使正确,即使深刻,也不能说服人。所以作者在表明自己观点态度的同时,,也必须提出充足有力的根据,比如赞成什么,为什么赞成,认为某个现象不好,根据是什么,这样才能做到有根有据,以理服人。---------议论文论据的两种形式:摆事实 讲道理议论文的论据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A.事实论据:事实论据包括史实、典型事例、统计数字等。如《谈骨气》中文天祥宁死不投降、齐人饿者不食嗟来之食、闻一多面对国民党特务的手枪拍案而起,就是三件事实。作为事实论据的材料必须真实、确凿、并且有代表性,所选的事例和观点要统一,否则就失去了事实论据的说服力,影响了议论效果。B.道理论据:包括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古今中外名家的论述、格言、谚语以及自然和社会科学的原理、概念、定律、公式等。明确道理论据要注意:描述性的话,即便是领袖和名人说的也不能算作道理论据。如《俭以养德》中所用的鲁迅和高尔基的话都是描述性的话,鲁迅的话展示了他节俭的生活作风;高尔基的话展示了列宁节俭的生活作风,二者都是事实论据。③论证:议论文中的论点和论据,是通过论证组织起来的,论证是联系论点和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纽带,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议论文的论证过程按其中心论点的出现部分可分为两类:A.演绎论证:即中心论点出现在开头,先摆论点,后摆论据,也即议论文常用的思维过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谈骨气》就是这种论证过程。演绎论证是把论点放在开头,开门见山,先声夺人,使所论证的观点主张更突出,旗帜更鲜明,使论据的选择有理可依,紧紧围绕中心。B.归纳论证:即是摆事实,再得出结论。如《应有格物致知精神》,先提出中国学生应该怎样了解自然科学的问题,然后阐述了中国古代文化背景、儒家教育理论、中国教育现状、科学发展进程、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等。其间列举了反面事例,如王阳明的观点、自己在美国长大学物理的事例;也举了正面事例,如对竹子的正确研究方法等事例,最后自然而然地归纳出本文的论点:我们应该有真正的格物致知精神,即需要培养实验的精神,不管研究自然科学,还是研究人文科学,或者在个人行动上,我们都要保留一个怀疑求真的态度,要靠实践来发现事物的真相。这种论证过程,以真实可靠的道理和事实开路,水到渠成,得出论点,使人不可辩驳。(3)议论文的论证方式:议论文的论证方式有以下两种:①立论:直接提出并阐明论点的论证方式叫立论。用这种方式写作的议论文被称为“立论文。” 《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就是一篇立论文。②驳论:通过反驳对立的论点来阐明自己的论点的议论方式叫驳论。这类议论文常称为“驳论文” 。阅读“驳论文”,首先要弄清文章反驳的观点,如《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一文针对当时有些人散布中国人对抗日前途失去信心的悲观论调进行批驳。其次,弄清反驳的方法,一般有三种方法:驳论点;驳论据;驳论证。由于议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有机构成的,因此驳倒了论据或论证,也就否定了论点,与直接反驳论点具有同样的效果。一篇驳论文可以把几种反驳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反驳力量和说服力。A.反驳论点:即对对方的论点进行批驳,指出它是荒谬的、虚伪的,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又分为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直接反驳即直接指出对方的荒谬。这种方法有的是引用确凿的不可辩驳的事实,有的是从理论上进行透彻的解剖和分析。间接反驳又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对一些对方的论点进行合乎逻辑的引申,使敌论点露出马脚,以此驳倒对方,即归缪法。另一种是证明与对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那么相反也就证实了对方的论点是错误的,即反证法。B.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错误,以达到驳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论点是由论据来支撑的,驳到了论据,就使论点站不住脚。C.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议论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的矛盾等。在议论中,虽然有立论、驳论两种议论方式,但并不是完全分割开来的,因为破的目的也是为了立,所以在运用时,立论和驳论常常是相互联系,交替使用的。(4)议论文的种类:议论文的范围很广,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政论文:即针对当时政治问题发表看法,提出见解的议论文。如《中国人寻求救国真理的道路》。②评论:即评述某一事件、社会现象、思想倾向、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议论文。如《纪念白求恩》。③杂文:即直接反映社会事实的文学性论文。它具有短小、活泼、锋利、隽永的特点,是一种战斗性很强的文体。如《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④感想:即读后感、观后感、杂感等。是人们阅读小品、观赏影视戏曲或体验某一生活经历后,在某一方面有了感触,得到的起示,结合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发表的议论。(5)、议论文的结构:议论文的基本结构是:引论----本论----结论。“引论”又叫“绪论”,是提出问题的部分。好的引论应当简明新颖。“本论”又称“正论” ,是分析问题,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部分,是文章的主体。好的本论应做到紧承引论,纵横展开,有理有据,严密紧凑。就本论部分的论证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并列式:展开的各层次关系是平等的,没有主次、没有强弱,或是分论点之间的关系并列表述,或是围绕一个论据,从不同角度、层次论证同一观点。②对照式:把两种观点加以对比,通过二者对比,突出论证其中一方面的正确性,往往一方面用墨较多,作为论证重点,而另一方面用墨较少,只作陪衬。③层进式:文章各层次之间层层深入,步步深入。可以是由表及里,从现象入手,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指明性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④总分式:文章各层次之间有总说和分说的关系,论点在各层次之间的分论点中体现,而各层次的分论点由总论统领,可以先总后分,也可以先分后总。“结论”是解决问题的部分,通常被放在文章的最后,与引论相呼应。好的“引论”能深化论点,照应开头。(6)论证方法:①论证方式与论证方法的区别:论证方式是就议论文总体而言,即一篇议论文就一定的事件或问题,要阐明自己的见解和方法,是以正面论述为主,还是以批驳片面的、错误的甚至反动的言行为主,也就是说,议论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立论和驳论。论证方法是指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和论据间的逻辑纽带。它和论证方式的基本区别在于:论证方式是指一篇议论文所采用的论证的基本形式,论证方法是指在论证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方法。②常见的论证方法有以下几种:最基本的论证方法:摆事实、讲道理常用论证方法: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引用论证(如引用故事则属于举例论证,如引用名言则属于道理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类比论证(常有“同样”“诸如此类”等词语下面细谈四种在议论文写作时常用也比较好用的论证方法。一、例证法例证法也叫事例论证,是用令人信服的典型事例来证明自己论点正确的一种方法。它是议论文写作中最常用的一种论证方法。“事实强于雄辩”,在典型的事例面前,道理不言而喻。要用好例证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事例要典型、确凿、有影响力。一般来讲,应优先考虑著名的人物或事例,慎用校园、家庭、市井街头的琐碎事例。2、事例的叙述要简明扼要,切忌拖泥带水,过于详细。举例是为了证明观点,不是为了弄清事实,切忌本末倒置。3、事例切忌单一狭隘,要丰富广阔,要点面结合,古今中外相映成辉。同类事例掌握多时可考虑采用句式排比列举。4、事例列举之后要简短分析,不能将例证法变成事例整理,忌有例无证。5、勤于积累,精于筛选。“书到用时方恨少”,平时多读书报,摘记、剪贴是主要手段。积累多了,自然能融会贯通、左右逢源。二、引证法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是通过引用名人名言、古诗文名句、反映科学规律的俗语谚语警句等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可信的一种论证方法。引证法在考场或平时练笔写作中的使用频率仅次于例证法。由于引证法引用的是世人公认的思考结晶,能够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已为无数事实所证明,所以具有巨大的说服力。怎么用好引证法呢?1、所引用的名言警句等针对性要强。每句名言都产生于特定的背景,都应用于特定的交际目的,即使谈同一个问题,也有不少名言可供选取。要仔细分析每个道理论据的特有功能,将它引用到最恰当的语言环境之中。例如:强调立志的重要性,要选用“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其志。”强调志向高洁远大,要选用“燕雀怎知鸿鹄之志”,某同学沉湎于上网,要选用“玩物丧志”,某同学不能只持之以恒、一暴十寒,要选用“有为之人立长志,无为之人常立志。”2、要简洁,不宜过多。议论是在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是在介绍他人的见解。引用他人的话,目的是为了让读者更加信服自己的话,自己的话应是议论的主体,应是全文最醒目的部分。过多的引文,很容易将自己的分析淹没。3、要注意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的区别。直接引用务求文字、甚至标点均准确无误;间接引用只须述其大意,但要注意人称的转换。三、喻证法喻证法是用设喻来论证论点的方法。在议论文中,设喻可以使论点更易懂、更风趣、更容易获得读者的认同。喻证法能化抽象为具体、化艰深为浅显、化枯燥为生动。运用喻证法必须注意以下三点:1、以小见大,就近取譬。要精选生活中细小的、人们熟悉的事物做为设喻的喻体。喻体如果不是读者常见熟知的,就达不到喻证的目的。2、喻体不求形似,求神似。做为喻证的喻体与做为比喻的喻体不同。比喻的喻体是为了强调特征,描绘事物,侧重形似,以形比形;而喻证的喻体是为了阐发观点,以正视听,力求神似,以义取形。一定要对自己所要论争的对象和用来设喻的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细致入微的体味与揣摩。3、精剖喻体,丝丝入扣。《拿来主义》中鲁迅先生的喻证法运用得是很经典的。他用“大宅子”比喻“文化遗产”;用“孱头”、“混蛋”、“废物”来批判三种对待文化遗产的错误观点和态度;用“鱼翅”、“鸦片”、“烟枪、烟灯”、“姨太太”来比喻文化遗产的几个组成部分;用“占有”、“挑选”、“创新”来说明批判继承文化遗产的三个步骤。十分贴切,浑然一体,令人信服并不由得拍案叫绝。四、比较法比较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论证方法,分对比与类比两种。1、类比法所谓类比,就是借助某个或某几个类似的故事、实例或写作者安排的情境,进行由此及彼的推理。用于类比的事物大致有这么几种:古今中外的史实、神话传说、寓言、写作者自己创设的情境等。运用类比要注意所选取的“类体”要同类,不能相对或相反;在类比之后要剖析,要善于揭示,一语破的,一刀见血。2、对比法所谓对比,就是把正反两方面的论点和论据加以剖析对照,达到否定错误观点,树立正确论点的目的。运用对比要注意所选取的“对体”的正与误、是与非、新与旧的区别要非常明显,要有突出的互相对立的关系;必须要对所要论述的对象的矛盾本质有深刻的认识;可以是人对人、物对物,也可以是纵向比较或横向对照。当然,以上所概括的这几种论证方法,仅仅使用其中的一种,有时论述也会过于单薄。为强化说服力,许多议论文兼用多种论证方法。不过,使用多种论证方法一定要注意突出其中的一种,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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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政治与政治生态化

【摘要】近现代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了巨大进步的同时,由于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不正确认识及盲目开发行为,导致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性生态危机。生态危机的产生与发展成为生态政治兴起的动因和基础。在此基础上推动了各国政治和国际政治生态化的发展。生态政治产生发展是政治生态学、政治生态化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政治生态化是生态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是解决当前全球生态危机的不可或缺的根本 措施 之一,是全球经济、社会、 文化 、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未来政治发展的趋势之一。

一、引言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生态危机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这种关注从某个角度上讲已远远超过了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民族种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人类越来越关注自身共有的生态环境和生存家园--地球。对生态危机的关注迫使人类重新审视自身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重新审视人类自身原有的 思维方式 、生产及消费方式、发展模式、意识形态、伦理观、发展观,以及世界各国经济、文化、政治发展前途和命运。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任何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又一次重新走到一起。

基于上述全球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的出现,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风起云涌的生态政治。7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每年以"地球日"、" 世界环境日 "等为契机而不断壮大,至今方兴未艾。80、90年代在生态政治的推动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纷纷建立了众多形形色色的生态组织和生态绿党(简称生态党或绿党),生态学与政治学由此联姻形成了生态政治学、政治生态学等新兴交叉边缘学科,传统政治发展观也由此向政治生态发展观转变。

二、生态政治的兴起、发展及意义

(一)生态危机--生态政治兴起的动因和基础

所谓生态危机,指的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由于人为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而引起的生态环境退化和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过程。

自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20世纪后50年全球环境遭到空前严重破坏和污染,并被一些生态学家、政治家称为20世纪人类犯下的三大愚蠢行为之一和"第三次世界大战"。"地球日"发起人盖洛德·纳尔逊曾精辟说道:来自自然的威胁(生态危机)是比战争更为危险的挑战,从德国和日本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可以从战争的创伤中恢复起来,但没有一个国家能从被毁坏的自然环境中迅速崛起。50年代以后,世界环境相继出现"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日趋严重、有毒化学物质扩散、人口爆炸、土壤侵蚀、森林锐减、陆地沙漠化扩大、水资源污染和短缺、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十大全球性环境问题。全球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正残酷地撕毁人类关于未来的每一个美好愿望和梦想,这一影响不仅会殃及一代、两代人,而且将影响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生存繁衍。

全球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从以下一些数据和事实我们就可窥见一斑。例如,目前地球上的动植物物种消失的速率较过去6500万年之中的任何时期都要快上1000倍,大约每天有100个物种从地球上消失。20世纪以来,全世界哺乳动物中3800多种中已有110种和亚种灭绝,另外还有600多种动物和25000余 种植 物正濒临灭绝。生态学家指出,迄今为止,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如要使其自然恢复至少要一亿年以上。水污染使人类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据统计有17亿以上的人没有适当安全饮用水供应,30多亿人没有适当的卫生设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一项调查指出,在第三世界由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平均每天导致的死亡人数达万人。再如1983~1984年埃塞俄比亚因植被破坏、土壤流失形成的特大旱灾使得1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1991~1992年,非洲大陆12个国家持续旱灾,使得约3500万人濒临死亡。因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加重,中国古文明中心的发源地--黄河,目前年断流最长达227天,与此同时,长江由于洞庭湖等大湖泥沙淤积加速,湖体面积和容量正逐年锐减,洞庭湖1825年面积约6000平方公里,1949年减少到4360平方公里,到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时湖面面积仅为2653平方公里,据此缩减速度,洞庭湖将可能在不到200年的时间内成为又一个"罗布泊",从中国自然地理图册上消失。目前,长江中下游防洪大堤也逐年升高,古时?quot;黄河之水天上来"的悲剧在不远的将来又将可能在长江重演。今年我国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多次发生的历史上罕见的沙尘暴天气,再次使得中国人感受到了环境破坏程度之深和距离之近。

全球环境恶化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损失。据估计,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人民币,这相当于20个唐山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仅1998年长江洪水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亿人民币,而每年全世界因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低于万亿美元。因此,生态学家指出地球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地球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已直接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文明的持续发展,生态危机已经超越局部区域而具有全球性质,来自于生态危机的威胁,已远远超过战争、瘟疫,保护地球家园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生态学理论认为,人类和其他任何生物一样,都必须以一定的生态环境、特定的生态系统作为其生存繁衍的基础,在整个地球生物圈这个最基本、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中,人类虽在整个生物界中一方面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并无时无刻不对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所谓的"改造"和"征服";另一方面,人类自从诞生之日起又无时无刻不依赖于其他生物和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它与国家及国际政治生活息息相关,而政治又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政治是人类社会的政治,政治是人的政治。生态危机既然已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死存亡,因此政治就必然与生态危机发生必然而深刻的内在联系,它必然延伸到社会之外的自然环境之中,因此当今全球性环境问题引发的生态危机对全球人类所构成的巨大威胁,此时的全球生态危机就不可能不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政治及政治行为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生态危机的推动下,政治必须谋求一种全新的政治发展观:生态政治发展观。

(二)生态政治的兴起、发展及意义

生态危机的加剧使人类认识到,社会是身处自然环境中的社会,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具有辨证的双重互动效应,自然生态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社会又对自然环境有着深刻的正负效应。因此,到20世纪50、60年代全球环境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日益成为一个敏感而重要的政治问题,生态政治理论也应运而生。生态政治理论认为,人类不仅是社会的人,同时也是受自然环境限制、约束的人,如果政治行为仅仅去把握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社会属性关系,而忽略自然生态规律对人的影响,甚至违背自然生态运行规律,以人类自身生态环境及资源的牺牲为代价,去达到少数集团、阶级、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那么整个人类最终将自掘坟墓,走向自我毁灭的绝境。覆巢之下,焉有安卵?因此,生态政治理论是站在全人类生存利益的高度上指导生态政治有序地进行,一定程度上讲,它是超阶级、民族、种族、国家界限的。

最初的生态政治主要局限于民间自发组织的运动。60年代末,由于生态环境问题直接导致生态政治出现最明显的标志是"生态运动的出现"、"生态党的产生"、"国际环境组织作用的提高与加强"。这标志着全球生态政治的兴起和发展。

60年代后期,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关心的 热点 。到了70年代,生态政治的目的也已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趋势发展,到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生态政治已成为环保、和平、女权运动的多元全球性群众运动。最为著名的生态运动当属1970年4月22日美国爆发的有2000多万人参加的公民环保运动,正是这次运动促成了世界"地球日"的诞生和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90年代以来,生态政治从公众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发展为公众与政府共同关心"可持续发?quot;的全球环境问题。"公共决策"过程的"生态化"使生态运动真正成为生态政治。与此同时,从60年代末至今,世界生态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家以及科普学家一道推出了一系列生态环境发展与预测 报告 。如卡尔逊的《寂静的春天》、米都斯等人的《增长的极限》、加博尔等的《超越浪费的时代》,以及由58个国家152位世界著名生态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家共同编写的《只有一个地球》等。

伴随着生态政治规模的扩大和深入发展,世界各国"绿党"组织应运而生,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影响的日益增强。1972年新西兰诞生了世界第一个绿党,此后的70~80年代,西欧国家出现了绿党组织兴起的高峰,其中德国的绿党组织对全球绿党组织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到1983年,德国绿党以的选票出人意料地首次获得27个议席,这标志着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正式步入历史舞台。由于德国绿党以崭新的政治风格展现在公众面前,其党纲将生态、经济、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反对核军备竞赛,谋求国际和平和女权、人权等,并提出相当完备的持续发展方案,因此在1987年议会选举中得票率突破了8%,并获得42个联邦议席,到两德统一后的1994年,绿党已在联邦议席中占有49个席位,成为联邦议院内第三大政党,到1998年,绿党领导人菲舍尔出任德国外交部长,首次成为国家政府中重要领导人。同时,80年代以来,欧洲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英国、法国、瑞典等国家以及90年代东欧及其他多党制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quot;绿党"组织。据统计,1979~1989年,西北欧15个国家的绿党共有117名成员进入11个国家的议会,并于1999年2月在巴黎召开了欧洲绿党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有28个国家的3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提出了许多"绿色国际"等国际生态政治发展新概念和新趋势。

在各国绿色组织纷纷建立和民间生态政治如火如荼地进行时,像联合国下属的教科文组织(UNESCO)、人与生物圈计划(MAB)、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WWF)、世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IIED)、地球之友(FOE)等绿色和平组织政府和非政府间国际生态保护组织也纷纷成立,至今全世界已有7000多个非政府和政府环保组织活跃在世界政治舞台上。他们用生态思想、环境意识、生态伦理、生态哲学、持续发展等理念为解决国际争端、冲突、战争,最终为维护国际和平,为国际间经济、文化、政治协调发展以及跨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60、70年代西方民间自发的生态政治意义有三方面:一是在生态运动影响下"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各国政治家选举和施政的口头禅,即使最狂妄的政治家也必须首先提倡保护环境,以"生态牌"来夯实其竞选实力和政治地位,例如1976年美国卡特成功当选总统,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提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承诺;二是在公众舆论压力下,西方各国政府不得不直接或间接介入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行动中来,并制定相应严厉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法规,增加环境开支比例;三是在公众生态政治宣传下,西方发达国家从工业文明时代逐步向生态文明时代过渡。到了90年代,公众生态政治发生了新的变化,尤其是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盛会召开以后,不仅发达国家,而且发展中和不发达国家公众也从纯粹关注环境问题发展为政府与公众共同关心全球环境变化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生态政治几乎触及到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人权等每一个领域。

综上所述,全球性环境问题导致了全球生态危机,生态危机又成为民众生态政治的源动因和基础,把环境问题作为政治范畴并纳入政治家的视野,用全球性的环保联盟来代替军事、经济联盟,这是全球政治生活和政治战略的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变。由于世界各国绿党的参政,以及民众生态政治的深入和范围的扩大,使得各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向新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目前国际及各国内部政治发展的生态化趋势。

三、生态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生态化

(一) 政治生态化的内涵--政治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化"一词目前经常出现,比如经济生态化、 教育 生态化、科技生态化等。"生态化"是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政治是人类的政治,人类生存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政治的发展与人类与自然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

"政治生态化"这一概念在国内外还鲜为少见。所谓政治生态化,其实质是把生态环境问题提到政治问题的高度,进而使政治与生态环境的发展一体化,把政治与生态有机辨证地统一起来,最终促进全球政治与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环境在宏观上影响着政治区域的结构、功能和政治区域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制约着政治区域系统的运行以及政府高层决策者的政治举措。因此,政治生态化的提出就是要正确地解决政治与环境的关系,把环境问题纳入到政府决策、公民政治参与、国际政治行为和政治教育等过程中,使政治过程与生态环境的发展有机协调起来。这样政治与环境的内在关系就成为政治生态化研究的核心内容。政治生态化所遵循的是公平性、持续性、协调性、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循环再生、生态平衡等生态学基本原则和原理。在当今世界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过程中,它将成为传统政治发展的历史转折点,从而构成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新型政治生态观,以推动世界经济、文化、政治、生态环境间的协调发展,使人类战胜生态危机,走?quot;人类中心主义"的阴影,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步入生态文明时代。

(二) 政治生态化对国家及国际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政治生态化认识和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政治过程生态化。广义上说,政治过程既包括国家内部的政府行为过程,也包括国际政治环境、政治秩序的动态过程。政治过程生态化对政治发展的具体要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生态化要求各国政府决策行为生态化。政府决策行为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的政策、法令、 规章制度 、教育方式等对环境保护进行直接干预,同时政府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教育方式对经济发展模式、公众行为的影响又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政府决策行为在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发展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可以把各种权利、手段有效结合起来,去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科学素质,去调控人口数量和素质;通过政府实施教育工程去改变人们无节制地追求物质享受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培育全新的政治生态观。

事实上,世界各国都曾因政府决策失误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当今世界面临的生态危机如此严峻,相当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在继续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先污染、后治理。中国的生态环境破坏及人口问题也正是50~70年代政府决策的严重失误所致。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没有"大跃进"、"大炼钢铁",没有"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错误政府决策,就不会出现我国北方近年来越演越烈的沙漠化和沙尘暴;没有对马寅初的批判,中国也许就不会有今天如此沉重的人口负担,而这些政治发展观念和政府政策的失误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是无法用数学概念来衡量,这种破坏是快捷、持续、长期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不是一代几代人可以偿还的,往往需要数十代人的不懈努力才可能改变。而这种努力一旦失败,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可能就将付诸东流。这一点从人类曾经消失的古文明即可作为佐证:曾经灿烂一时的楼兰古国"、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文明、尼罗河畔的古埃及文明、印度河流域的古代印度文明的兴衰都为人类当今面临的生态危机提供了前车之鉴。未来政治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重塑生态地球村的和谐。政府和政治家们将面临社会团体、公众越来越多的压力,政府官员和政治家也必须用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来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以此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球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是未来各国政治和世界政治的必然趋势。因此,当今世界各国亟需一批具有环境意识的、富于 想象力 和创造力的政治家。将环境保护知识与法律等基础知识同等列为国家政府公务员报考、考核的内容之一是当务之急,同时考核政绩时应对经济政绩对等考核,以此来促进政府政治行为的生态化。

其次,政治民主和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生态化是政治环境生态化的必然要求。当生态环境问题从自然向社会领域转移并危及人类的生存发展时,生态环境问题就自觉转变为政治问题。政府是公民的政府,因此公民的政治参与将对政府决策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危机的出现不自觉地促进了公众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主要通过政治选举、投票、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等方式从而达到对政府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起作用;另一方面,公众政治参与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促进作用。因此政治生态化中广泛的公众政治参与及意识的增强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从而改变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的传统消极的观念。广泛的政治参与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政治参与有助于和平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避免社会动荡;政治参与有助于实现对政府的监督,避免政府决策失灵;政治参与有助于政治决策的科学化、公开化;政治参与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环境权这一基本环境生存权利。

政治民主与政治环境生态化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①,任何国家如果没有政治稳定,就没有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不稳定的社会使人们把过多的物力、才力、财力投入到权利与财富的斗争之中,经济也因此没有和平环境和可持续的自然资源供应而停止不前,甚至倒退。他的这一论述实际上已经从政治环境生态化的高度上阐述了政治与环境协调发展这一跨世纪战略目标。这一点"“”"就已经经受了惨痛的教训,不但经济倒退20年,而且因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导致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人口数量的膨胀造成了数十年甚至数百年都难以偿还的恶果和环境债务。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又会反过来影响政治环境稳定和政治民主。例如,严重的粮食短缺、土地荒漠化、水资源污染与枯竭,人口剧增并超过环境承载量等一系列生态危机的出现必然引起政治上的恐慌和不稳定的社会局面,因此,政治环境的不稳定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退化,环境的退化又反过来影响政治的不稳定,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同时,政治民主与经济发展也具有紧密联系,在遵循环境持续发展基础上的快速经济增长不仅为推进政治民主化提供了经济基础,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政治民主的进程加快,又会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因此政治民主与政治环境生态化在解决环境问题和生存危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建立国家、地区间平等、和谐、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地球村联邦"是政治生态化的另一基本要求。目前,世界政治秩序很大程度上还是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1999年的科索沃问题即是有力佐证。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直接后果是地区、国家、民族间的冲突、战争、核军备竞赛等,这些军事、政治行为的最终后果是对生态环境最大的污染和破坏。由于国际政治旧秩序的混乱,导致60年代以来地区冲突不断扩大和升级。这种冲突最根本目的还是为各自的"狭隘生态利益"。中东地区长年不断的战火的根源就在于争夺水资源是全世界不争的事实。世界各国尤其是核大国,裁军和削减核武器是当务之急,强权、霸权政治不仅加剧地区动荡、国家冲突,更不利于环境的持续发展。目前全球每年军费开支超过一万亿美元,这些费用的十分之一用于环境,那么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自然保护区就可有效地得到保护。

生态学认为,任何生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物种间不论强弱、大小、进化时间的长短,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国际政治新秩序中各国也应遵循这一平等性原则,减少或消除强权和霸权政治,避免地区、国家间的冲突,以及对地球生态环境威胁最大的核军备竞赛,以此来保证全球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因此,要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促进国际政治生态化,就必须建立全球伙伴新关系。这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既要求推动国际社会间在维护、恢复地球生态环境方面的合作,又要推动国际社会在经济、社会方面的合作,这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必须包含环境与发展两方面,改善国际经济环境,以利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的可持续目标;这种新型关系必须是公正平等的,建立在平等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之上,要实事求是地考虑造成地球生态环境恶化的不同国家间的责任,并以此确定相应的义务,在制定有关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各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不能不顾及历史和现实而用同一标准来要求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新型关系必须有国际社会共同有效、积极、务实地参与,在承担这一责任时各国之间也必须停止无休止的争吵,因为全球自然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只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才能建立这"新型全球伙伴关系",确保全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共同目标。

第四,政治教育生态化。教育是人类改造自身的一种实践活动,教育过程中蕴涵了人类与自身的关系、与身外自然之间的关系。教育对人类自身自然的改造及影响,是以人类对身外自然的改造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教育并非纯粹的精神文化现象,它并没有远离自然界,相反它是以人类自身自然为对象,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作为政治教育亦不例外,政治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民政治文化与政治意识。政治教育生态化是将生态学的基本原理、知识、原则渗入到政治教育之中,将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政治意识提升到全人类的生存文化、生存意识上来,从而促进受教育者的环境素质和环境意识的提高。因此,在生态危机遍及全球的严峻形势下,现代政治教育向生态化方向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它推进政治教育进入一个崭新的教育生态化时代。通过政治教育生态化过程,使人类认识到工业文明时代已走向尽头,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是时代发展的总趋势。

综上所述,全球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是全球生态政治兴起的根本原因,而生态政治及各国生态绿党的成立发展成为政治生态化产生发展的基础,政治生态化成为解决当今全球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促进世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政治生态化也就成为未来政治发展的新趋势和必然选择。

致谢:本文在成文过程中得到云南大学环境科学系段昌群、王焕校教授以及公共管理学院董继美教授的审阅指正,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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