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摘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展开研究,对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办法。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1.法律信仰缺乏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2.法制观念淡薄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恶性杀人案件,还有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等。3.法律知识不足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殊不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命运和前途,而且关系到民族的振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4.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只知道索取利益,不懂得履行相应的义务。总之,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完全彻底地树立起来。但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为强烈。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2.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3.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一是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二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导致教育重点错位。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致使大学生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三是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方式收效甚微。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互动交流和案例讨论,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厌倦和反感,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法律意识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唤起大学生对自由、权利、秩序以及法律的憧憬和期待,进而增强其法律意识。1.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若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法律虽然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当人们在对法律产生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遵守法律规则和条文就会形成自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根本在于法律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要求大学生用现代理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它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感情和其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大学生思想开放,其观念具有激进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3.创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一方面高校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学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4.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一是提高教师的法律修养。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是增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二是注重加深大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教学内容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做文章,重点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三是采用多种方法展开教学。教学方法上要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为教学服务,提高学生兴趣、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比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法制教育了解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教育网络的发展,为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空间和渠道。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网络形象生动、图文并茂的特点,推动法治教育由封闭的、被动的模式,向开放的、主动的,全社会参与的型模式转变。使法治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通过网络将高品位图书推荐出去,在网上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目的地向他们灌输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伦理意识,强化版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治观念,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企业文化重建毕业论文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大家了解过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吗?以下是我精心准备的企业文化重建毕业论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摘要] 随着网络时代电子商务大规模发展,带来了一场由技术手段飞速发展而引发的商业运作模式的变革电子商务使企业内部资源得到重新整合,为企业带来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缩短生产周期等优势,同时也在企业产生了一种新的价值观,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企业文化。本文以阿里巴巴网站为例, 阐述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 企业文化 三层次结构 阿里巴巴
一、引言
1. 问题的提出
如今,不少企业的品牌价值观得到了良好的落实, 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如果能够在新的企业文化体系下根据企业现在的实际情况运行企业文化的实施方案,对于企业的中长期目标来说, 都是有重要作用的。
那么,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其涵义、结构以及相关理论的发展值得探讨。
2. 研究的目的
企业文化建设的实际呼唤着能适应现代企业竞争需要并能对其内涵进行落实的新的企业文化层次结构。我们期望,通过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先进企业文化的构成和先进模式的探讨,找到适合企业的文化理论,有助于企业整体的发展。
3. 研究的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调查法。
利用数据库导航里的电子资料,深入研究企业文化理论的发展及现状,研读成功企业的企业文化,从中探寻规律。
对一些专业人士进行采访,了解企业文化内涵,从更专业的角度解读和分析案例,获得经验。
二、企业文化理论综述
1. 企业文化理论的涵义。企业文化的实质就是企业的价值观,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的上层建筑,是企业经营的灵魂,是一种无形的管理方式,同时,他又以观念的形式,从非计划、非理性的因素出发来调控企业或员工行为,是企业成员为实现企业目标自觉地组成团结互助的整体。
2. 企业文化理论的内容。(1)企业文化的构成。对于企业文化的构成,现普遍接受和应用的是企业文化的三层次结构理论,即企业物质文化、企业精神文化和企业制度文化。企业物质文化是由企业员工创造的产品和各种物质设施等构成的器物文化;企业精神文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一种企业意识和文化观念;企业制度文化则是指企业内部的各种制度。
(2)企业文化的功能。企业文化有着广泛的内涵,是企业在生产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及其物质形态。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方面有几个主要的功能:导向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辐射功能和品牌功能。
三、阿里巴巴经验的有益启示
1. 精诚团结的精神企业成功的核心。共享共担,以小我完成大我。乐于分离经验和知识,与团队共同成长。有团队主人翁意识,为团队建设添砖加瓦。在工作中主动相互配合,拾遗补缺。决策前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后坚决执行。正面影响团队,使大家积极地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
在阿里巴巴,要求员工有着团队精神、共同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团队内部十分团结,这是一般企业人才流动率高达10%~15%,而阿里巴巴连续数年的跳槽率,仍然能控制在的根本原因。也是阿里巴巴文化的最大的特点。
2. 优秀的企业制度,带给企业无限的动力。当今,企业文化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手段,尽管极力重视,有很多企业始终不得其法。原因主要是企业文化没有真正成为企业的实际行动。那么如何使企业文化真正“落地”呢?笔者认为,在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从企业制度文化建设入手,通过建立科学、适用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塑造具有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
把倡导的新文化渗透到管理过程,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制度则是最好的载体之一,而制再周全也不可能凡事都规定到,二者的平衡是管理者应该好好把握的方面。
3. 高尚的企业行为,使企业发展壮大。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采取的对策和行动。
阿里巴巴对内实行轻松加愉快的'管理和明确的考核制度,对外尽着企业的责任,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这让阿里巴巴得到客户的支持和信赖,不断发展壮大。
4. 人性化的工作环境,更高的工作质量。研究表明,工作环境是影响员工工作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的工作环境因素,对不同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存在差异。
工作环境对员工绩效的影响是巨大的。良好、令人舒适的工作环境,会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有利于自身潜能的发挥;混杂、让人不安或不适的工作环境,会让员工效率低下,不利于潜能的发挥。 这里的工作环境不仅指地理环境,同时也包括人文环境。当一个员工处于一个充满活力与创造力、勇于开拓与进取、彼此之间相互激励与促进的团队中,他个人的绩效也肯定会高;相反,当一个员工处于相互猜疑与妒忌、安于现状、彼此之间不提供任何帮助的团队中时,他个人的绩效也肯定会低。这是团队规范对个人影响的集中体现。
阿里巴巴的工作环境不仅舒适、人性化,更潜移默化的让员工融入到整个企业的文化中,不知不觉间,员工已经成为了用阿里巴巴思维方式理解问题的人,工作的质量必然上升。
四、结束语
企业文化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 渗透在各项工作之中。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决定企业的品质和内涵,引领企业发展的方向;而执行是企业的生命线,是朝着方向迈进的行动演绎。阿里巴巴的实践证明,只有把文化融入到企业运行中,才能形成一种高端创业,才能使文化落地;同时,只有以文化为支撑,以文化为内涵,才能使执行成为有远见、有内涵、有创意的执行。这既是对杭州“和谐创业”强调文化价值与经济运行和谐的绝佳诠释,也是中国企业追求“顶天立地”创业品格、气质和精神的更高要求。
参考文献:
[1]陈春花,企业文化的改革与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1999 (03)
[2]张云初等,让企业文化起来[M],深圳: 海天出版社,
[3]武永红等,基于顾客价值的企业竞争力理论的整合,经济科学,2005(1)
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就是要将潜在的核心能力转化成现实的核心能力。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能力中最根本的能量,是企业成长最有力、最主要的驱动力,它提供竞争优势的源泉。因此,开发核心竞争力首先要明确战略意图。核心竞争力突出体现着企业的战略意图,企业在全面、深入地分析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发展战略形式的拟定,确定企业的战略目标,明确企业核心能力的技术内涵,如何将核心竞争力实现为核心产品。其次,建立合理战略结构。企业根据既定的战略意图,协调管理人员的工作,优化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设立相应的协作组织,平衡内部资源的分配,同时更有效吸收企业外部的可用资源。再次,实行战略实施。企业根据既定的战略意图和战略结构,具体组织开发核心竞争力,对开发进行实时控制。20世纪70年代,Nec公司就意识到计算机与通信相结合是未来通讯业的发展方向。据此指定C&C(计算机与通讯)战略,调整战略结构。企业决策层专门成立 C&C委会,监督核心能力和核心产品的发展。从而,Nec在该领域抢得先机。
商业有两种价值观: 第一种, 趁客户还看不懂真相和价值的时候, 把他们绕的云里雾里, 这是以往大多数外贸公司的伎俩 现在信息这么透明化,估计也比较难了 除非是某些新行业,新认知领域 但是到最后终究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拉一把就走,不存在什么商情… 一锤子买卖,保证让人不会再下第二弹… 靠强大的包装和营销能力, 内核不硬,像一个巨婴… 你觉得能走多远? 但是99%的商家都选择了这种 来钱快,满足快感,就像快餐那么快…第二种,努力反复培训客户, 让他们看懂真相和背后的价值, 然后他就一定会选择你,跟随你。 但是如果自身不够硬硬, 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做不到位, 散伙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因为99% 人群思维是倾向第一种观念的, 然后还要有足够的时间陪客户成长。 你想培养他成长,人家未必愿意… 人家就想一步登天… 你看上人家,对人家好,人家未必领情 他不认同你,他不想细水长流, 他只要短期,不要长期主义, 不想延迟满足, 那1%难能可贵也很难实现… 这就跟寻找真爱有点像了…但还是有的…利用好时间就把自己变成高度思维的牛人打造柔软的外壳,和平相处的能力, 能理解他人,“降维沟通”,“向下兼容” 不容易被戳伤,也不轻易刺伤到别人。并锻炼出坚硬的内心, 明确自己的核心优势, 时刻被他人需要, 并且知道自己需要什么。 坚定追求自己想要的…
什么学校的?论文都搞不定。我成绩虽然不好,论文还是没问题。你怎么这么没用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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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心得体会
我们说,一个人为人处世,总要受一定价值观的影响和支配,它就好象是行动的指南针,不可或缺。
同样,我们国家和社会,也需要有一种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体系来维系和支撑,在这个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就是核心价值体系,它是维系社会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精神动力、指引社会前进方向的精神旗帜。
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它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中,体现在现实生活里,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它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蕴涵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理念,是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紧密联系的,具有鲜明的实践指向。
也可以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价值目标。
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我认为我们 *** 党员必须从其四个基本层面加深理解,并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践行。
第一,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才能有效引领和整合社会思潮,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形成思想共识,团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认识水平的人们共同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集中地代表了我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是保证全体人民在政治上、道义上和精神上团结一致, 克服任何困难,争取胜利的强大精神武器。
通过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增强我们党员干部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思想防线,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坚决 *** 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始终保持正确立场、头脑清醒。
目前,一些国际反动组织妄图分裂我国,西方资本主义也试图用和平演变等方式同化我国,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党员的价值观取向,直接影响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伟大旗帜,这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他是我们 *** 人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
第二,民族精神是一定社会的时代精神的基础和渊源,一定社会的时代精神赋予爱国主义精神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民族精神蕴含着民族的理想和信念,体现着民族的思想道德观念及其行为准则,是统一思想、规范行动、保持团结稳定的强大力量。
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这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历经风雨曲折而始终坚如磐石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族精神之所以能够维系民族的团结统一,核心因素是爱国主义。
这种历久弥新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紧紧地把所有中华儿女维系在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从南宋的文天祥,清末的林则徐,近代的常州三杰之一的瞿秋白,他们在不同的时代,都在为国家和民族的前途而奋斗,这就是一种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我们当代 *** 人也需要一种精神,就是肩负起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新中国使中华民族摆脱了封建主义枷锁和殖民主义的屈辱,如今,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使祖国重新以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民族精神永远是我们凝神聚力的精神支柱。
第三, 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改革创新同爱国主义精神在本质上是相统的。
民族精神的发展进步,靠的就是不断改革创新,任何一个民族,如果闭关自守,孤立发展,就必然走向落后和衰亡。
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汲取一切先进科学的精神营养并充实到自己的民族精神宝库之中,推动民族精神的发展,才能生生不息,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积累和形成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它包括与时俱进的意识和精神,开拓进取的意识和精神,求真务实的意识和精神,讲求效益的意识和精神,奋勇争先的意识和精神。
中国人民就是依靠这种精神,战胜了各种艰难险阻,经受了各种严峻考验,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开辟了中华民族近代以来发展最好最快的历史新时代。
时代精神反映一个时代基本特征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影响着时代进步的方向和潮流。
一个国家依靠创新来发展,一个单位同样要依靠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
我所大力发展2个省中心一个国家中心,就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个生动例子,这种发展顺应了质检机构的发展趋势,从综合性检测机构到部分检测项目实现专业化,这是对质检事业的一种创新,是一种新的发展思维模式,是引导常州质检大步迈进的宏伟蓝图。
第四,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其他社会成员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
党员必须带头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
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主观世界的改造,加强个人思想品德修养,带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
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我们党员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道德问题是做人的首要的基本问题。
古人说:“百行以德为首”,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在道德问题上,党员、干部无疑应该比普通群众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许多腐败分子走上犯罪道路,大多是从操守不严、品行不端、道德败坏开始的。
因此,我觉得党员、干部必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浩然正气,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影响群众,在各自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除了理论的学习,我认为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好的方式,就是向周围的先进人物学习,包括每个系统,每个单位的先进人物 ,要学习他们牢记宗旨、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
虽然先进典型身处不同岗位,从事不同职业,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善于把实践党的先进性要求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竭尽全力为人民谋利益,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为党旗增辉、为党的形象添彩。
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的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心维护群众”的责任意识,是“心里装着群众、真情服务群众”的公仆情怀,是“不畏艰难困苦、执着造福群众”的敬业精神,是“忠于人民事业、无私奉献群众”的高尚情操。
我们向先进人物学习,就要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倾情奉献,造福人民。
我们要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一、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论述材料,深刻领会其内涵及精神实质。青年大学生首先要通过认真、深入的学习,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要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耳、入脑、入心,真正在心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体系,用先进的思想武器武装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二、深刻理解大学生为什么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作为青年中最富有创造精神和超越意识的大学生群体,积极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意义重大。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全球意识形态处于从未有过的大活跃、大碰撞、大交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面临着异常复杂的新考验、新挑战和新影响。面对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科技信息化的新特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引导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显得越来越迫切、越来越必要。三、在科学方法论指导下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受到来自社会经济不断强大、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大学生价值观日趋多样化的冲击和影响。根据大学生价值取向多元化趋向突出的特点,需要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价值取向一元论和多元化的辩证关系;根据大学生价值追求功利化的特点,需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物质追求与精神提升的关系;根据大学生价值选择矛盾化的特点,在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教育中要与社会生活接轨,将“知”与“行”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在大学生价值观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百折不回的努力,让先进的思想和正确的观念渗透到群体意识中去,渗透到他们的习惯中去,渗透到他们的生活常规中去。”据此,我想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当代大学生如何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当代大学生大部分都个人意识非常浓厚,对于规定的理论学习兴趣不高。因此,对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美好期望,我们首先应该培养一种认同意识,从而引导学生主动接近理论、学习理论。
一,对生命的态度oZg/Tg3q-l u6E%P#znGs 王国权:m8v9?!Gd B ]+|#o Oy:CE4xw$q*q't$~J 美国:生命是珍贵而可爱的,不论任何人的生命,甚至动物包括宠物和野生动物在内的生命都同样珍贵可爱。无论以多合理的口实消去一个生命都使一般人痛苦和难以接受。j[.Co7T&wrW t {_)TLL3o 中国:生命是廉价而无谓的,可以为某种崇高目的光荣牺牲。“人死如灯灭”。死一个好人固然可惜,死一个坏人就很痛快,死一个乞丐呢,可能无动于衷。动物的生命则基本上不算生命,野生动物也可以随意杀戮以享口福。fm ]dJ$^4LC9JqG;t二,对人的态度5X2p#b0A6Z7Uj1p P#P N1b4{(x4mNMT8v9T \美国:人本位,人是受尊敬的名词。只要有一个人站在道路中央,不论他是白人黑人高官百姓,所有过往车辆必须小心避让或停步。一个人攻击另一个人,不管是辱骂殴打或是诬陷暗算,即使受攻击的一方再无能再愚蠢再有错误,也都为舆论所不容,为法律所追究,哪怕你有钱有权势。民意始终受到尊重。]@e:KvMsE l^ Y$TT@5n 中国:官本位,官是受尊敬的名词。如果一个人站在道路中央,过往车辆将先搞清他官阶的大小,再决定自己礼让的尺度。礼让度可以随官位由高到低从有到无向下递减,从几条街外就交通管制递减到“撞死活该,谁让他违反交规”。如果一个人的名字前面没有官衔,其价值可以被视同草芥蝼蚁,无论他的建议多有道理都等于零。而他一旦有了官阶步步升高,即使说出再愚蠢的屁话,也正确高明。法律裁判向官员倾斜。t msX R$gXHp|s$cz@ 三,对生活的态度y,s1N/W;a rF nw P1h{P@BS/U 美国:生活是美丽的。人活着的乐趣就是领受大自然的馈赠。钱不在乎赚多赚少,当然多总好一点,可是生活则一定要快乐。钱是为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钱借得越多越好。NEyAW1p#Lg X ]m B8E-\hg中国:生活是复杂的。人活着要应付各种各样的挑战,防备各种各样的陷井,千万不可头脑简单,轻信别人。如果当不上官的话,钱是一生中最重要的目标。钱存得越多越好。“人为财死,鸟为食亡”。0CA*] ` _9Bg%^f l?/?;H L+x%B6? 四,对后代的态度I2r%iO8G_ @0M {{PpB[ `(l 美国:子女是独立的。抚养子女是一种社会责任,不求任何回报。不管子女将来怎样,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孩子是我的朋友。不知何谓“孝道”。_(LG&sA2J? 7@X!oqi:[;RI8?~ 中国:子女是我的。抚养子女是一种投资,养儿防老。不惜一切代价要让子女成功,所谓成功也就是成为“人上人”。孩子必须尊我,不许不孝。n O^vqV({ ^1m(_ @MMb Of$H 四,对现在和将来的态度_ d/Fou5p9K!F )q0uv美国:无论明天会怎样,先把今天的事做好。明天是今天的延续,不管有多难解决,一定要在今天把该解决的问题解决掉。决不忍受不可忍受之苦。llbf$dS &t$Xy'ba中国:今天的事就算了,该怎么就怎么的,明天自然会好。哪怕问题可以解决,也留给下一代人去解决吧。随便多苦都可以忍受。
毕业 论文是高校大学生毕业前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但论文选题工作则是毕业论文管理中的首要环节。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文化 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文化(一) 1. 从拉康的镜像理论看杨克的悲剧根源 2. 从正负值面子理论简析中美面子差异 3. 中国菜名翻译中的文化翻译策略 4. 从旧南方到新南方——斯佳丽·奥哈拉在内战前后的成长历程 5. 探究家乐福公司的 企业文化 :基于其网站内容的文本分析 6. 汉语对 英语写作 词汇的负迁移作用 7. 《美国悲剧》的消费文化分析 8. 从二语习得角度对比分析英语习语学习中的翻译导向模式与文化导向模式 9. 礼貌原则在英文商务信函中的应用 10. 南方哥特式小说特征在《心是孤独的猎手》中的体现 11. 城市公示语的汉译英探索 12. 归化与异化理论在汉语 歇后语 翻译中的应用 13. 《婚礼的成员》中弗兰淇·亚当斯双性同体现象的研究 14. 论《喜福会》中的文化冲突与共存 15. 广告 语言模糊性的语用研究 16. 利用美剧进行 英语听力 自主学习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文化(二) 1. 大学生 英语口语 学习动机研究 2. 从文化视角看中国白酒广告 3. 从功能翻译看《围城》英译本中文化信息的传递 4. 对《达罗卫夫人》中克莱丽莎和塞普提默斯形象的研究 5. 公示语汉译英错误及对策探析 6. 探究美国安利公司的企业文化:基于其网站内容的文本分析 7. 运用写长法促进英语写作能力的提高 8. 中美“面子文化”对比分析 9. 英汉恭维语和告别语的对比分析 10. 英汉爱情隐喻的对比研究 11. 新闻英语汉译的翻译技巧浅析 12. 中美家庭文化比较 13. 从文化的角度浅析中美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的差异 14. 华中农业大学英语专业学生高级 英语学习 状况调查 15. 跨文化交际中中西方馈赠礼仪刍议 16. 解读《双城记》中的人道主义思想 17. 论《了不起的盖茨比》中的消费主义 18. 从戴姆勒克莱斯勒事件看文化因素对跨国企业合并的影响 19. 对中美离岸外包过程中跨文化交际案例的分析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文化(三) 1. 广告双关语的作用 2. 中美交流思维模式的差异 3. 浅析《灶神之妻》中的多元文化主义 4. 合作原则在英语商务信函中的应用 5. 透过“超女现象” 反思 美国大众文化对中国传统精英文化的影响 6. 浅析《飘》中女主角——斯佳丽女性主义发展的三个阶段 7. 从《绝望主妇》第一、二季看美国社会的平等观 8. 论《名利场》中萨克雷讽刺艺术的运用 9. 《喧哗与骚动》象征意象的分析 10. 当代美国个人主义价值观及其在美剧《超能英雄》中的反映 11. 中世纪西方__文化的繁荣 12. 从译者主体性角度比较Moment in Peking的两中文译本 13. 分析《远大前程》中郝维香小姐悲剧的成因 14. 论英语广告语中面子威胁行为的礼貌补救策略 15. 浅析中英茶文化差异 16. 合作原则的违反在网络聊天语言中的体现 17. 中英文文学作品中传统婚姻观念的对比
美国作为一个只有200年历史的国家,美国并不像中国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 文化 底蕴。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美国文化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从影视作品简析美国文化价值观
[摘要]影视作品就像历史文化的一面镜子,透过影视作品我们可以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观念与态度。美国的影视作品之所以俘虏了全球人的眼球,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将美国文化价值观巧妙地贯穿于其中。本文从捍卫梦想、追逐民主自由以及人性的光辉三个方面对美国影视作品中的文化价值观进行了分析与 总结 ,让我们在通过影视作品了解美国文化的同时,也能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有重新的定位与思考。
[关键词]影视作品;美国文化;价值观
美国的大部分影视作品都是选用亲情、友情、爱情、正义以及科幻为线索。大规模耗资制作的华丽场面,再加上其政治、经济、文化的优势,使美国文化中的个人主义、英雄主义、自由与民主借助影片完整地展现在观众眼前,由此引起人们的思索与探究。美国影视作品传达出的道德关怀和人道主义,物质进步和增长以及追求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都值得观众借鉴和学习,而这些不仅是美国经济、文化发展的支柱,同时也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乐意标榜的完美价值观。
一、美国的文化价值体系
美国文化体系的构建大多数来源于它的移民文化,所以美国的文化被称作一个“大熔炉”[1]。美国的 传统文化 大多数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从他们的原住地所带来的,尽管融入了许多移民国的文化,大体上还是以英国的传统文化为主。自由女神像,芭比娃娃,《美国哥特式》,野牛镍币和山姆大叔被视为美国传统文化的五大象征,由此派生出的民主政体、自由原则、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也就成了美国传统和主流的文化价值观。由于美国是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传统文化保留的时间也相对较短。美国的现代文化也是由传统文化逐渐过渡而来,主要表现在美国梦,自由与平等,道德主义与人道主义之上。无论是美国人,还是亚洲和拉美人,他们都把美国看成是实现梦想的摇篮,并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这片土地上有所获。同时,作为一个建立在自由之上的国家,自由与平等同样在美国文化体系中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这是由于早期的美国殖民大多数来自殖民国的中下层阶级,他们严格反对“旧世界”的许多不平等现象,希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即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大多数美国人都有着虔诚的宗教信仰,因此道德主义和人道主义也被视为美国文化价值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说“美国的现代文化正在从隔阂走向统一”[2]。当然这与美国的社会体制的改革密不可分。
二、从影视作品透视美国文化价值观
(一)捍卫梦想
1.不同人的不同梦想
电影虽作为一门视听艺术,但是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大多数电影也不过是人们在闲暇之余以供消遣娱乐的玩物。但是对于真正让人看后有启示、有收获的电影还是一样会得到观众的热衷与好评。美国的大部分影视作品都在造梦,它并不仅仅局限在某一小小的部分。有希望实现种族平等的梦;有渴望过上富足生活的梦;有盼望登上万众瞩目的舞台,成为明星的梦;也有期望拯救全人类,探索未知世界的梦。而这些无一例外地都从另一个角度彰显了美国人的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的价值观。无论是哪种意义上的梦,人们都笼统地把它称作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梦”。尽管不同的人对这个词语有自己不同的理解,但是他的轴心始终不会改变,美国这块土地提供一个可以实现梦想的平台给人们,即“人人都有成功的希望和创造奇迹的可能”[3]。
2.从《阿甘正传》浅析阿甘的永不放弃
美国的许多电影都对“美国梦”有一个非常完美的诠释。影片《阿甘正传》和《当幸福来敲门》就是展现美国梦的典型。在《阿甘正传》中阿甘由始至终都贯穿着“笨有笨的作为”这一思想。尽管他是一个智障儿,但是凭着对生活永不放弃的信念,他顺利地完成了大学学业并参了军,最终还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战斗英雄。命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未知数,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等待我们的下一站会是什么。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会记得帮你打开一扇窗,透过窗户,阳光依然可以照进来。阿甘的 故事 教会人们只要敢想敢做,一切皆有可能。
3.从《当幸福来敲门》中解读克里斯是如何捍卫梦想
另一部将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梦”诠释得很完美的电影就是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美国电影《当幸福来敲门》取材于真实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就是当今著名的投资专家Chris grander。这部电影属于 励志电影 ,但是却与简单地描述个人了奋斗与梦想的励志电影截然不同。它成功地刻画了一位濒临破产,老婆弃家,只有和儿子相依为命的穷酸落魄业务员的形象,最后是如何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为知名的金融投资家的故事,而这一过程没有坚强的意志与精神的支柱,常人是很难做到,儿子就是他不断奋斗下去的动力。克里斯在影片中说:“我生活的这一部分叫做搭公车;我生活的这一部分叫做冒傻气;我生活这一部分现在的一部分叫做疲于奔命,我生命中这个阶段的阶段叫做幸福。”这部影片不是一味地强调个人的奋斗,脚踏实地抑或是凭借聪明的才智去获得成功。这里的幸福不是一个目标,一个方向,更是一种责任,一种权利。追逐梦想不是一味地行走,偶尔也需要停下来思考一下,人生的目标究竟是什么,有梦想就要好好地去捍卫它。
(二)追逐民主自由
1.美国文化价值体系中的自由与民主
平等与自由是美国人一直以来普遍认同的观念,美国人虽然没有统一的思想,但却有普遍认同的观念,即以平等和自由为中心的价值体系。美国的《独立宣言》更是将平等与自由放在了首位,他明确地指出“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而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逐幸福的权力。”美国的自由与民主似乎就是上帝赐予他们的光环。在好多美国电影的开始,都有过这样的一幕,在一片金色的光芒中,一个象征着美国人民争取自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的女神像高高地耸立在纽约港口的自由岛上。因此民主与自由也就被反复地穿插在影视作品中。
2.在《肖申克的救赎》中安迪和瑞德对自由的追求
说到美国文化中的追求自由,同样也会把大多数观众的视觉拉回到1994年上演的《肖申克的救赎》当中。“有一种鸟儿是永远也关不住的,因为它的每片羽翼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这部电影用第三人称的旁白描绘了肖申克监狱所发生的故事,以瑞德的视角描绘了安迪的所作所为和因为他而得到救赎的肖申克监狱的人们。本片最能吸引观众的还是主人安迪公强大的内心的力量和对自由生活的执著。他说人生可以简单地归于两个选择:忙着活,或者忙着死。影片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主人公渴望自由的执著从来没有停止过。花19年用石锤凿出一个洞,是什么给了他动力,是内心的希望的火种。“Fear can hold you prisoner,hope can set you free.”这也是作品本身所要告诉人们的。
(三)人性的光辉
1.人性的光辉是美国电影持久不衰的秘诀
美国的电影自始以来虽然在极力制造各种英雄神话,以各种视觉效果打造影片的独特文化。如《真相至上》《战马》《泰坦尼克号》《2012》《惊涛大冒险》《危情时速》等。但无论是法制题材的电影抑或是一些巨型的灾难片、科幻片,他之所以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一个重要的秘诀就是将人性的光辉巧妙地穿插在了整部影片当中。
2.《绿里奇迹》中黑人死囚约翰及监狱长的身上所呈现出的人性的光辉
拍摄于1999年的《绿里奇迹》,它同1994年的《肖申克的救赎》一样同属监狱题材的电影。监狱,是最阴暗恐怖的场所,充满恐惧又令人毛骨悚然。尽管在这样的地方,也不乏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在《绿里奇迹》中,黑人死囚犯约翰·科菲相貌恐怖,体形硕大,但却身上有着温暖的爱心和神奇的力量,他和监狱长保尔·艾治科姆一起诚心地帮助死囚们平静地、安心地走过了人生最后的旅途,演绎出一段感人的故事。而中国恰巧相反,尽管监狱中也有许多感人的故事,但是因为教条主义的影响,很少有人去触及。
3.《泰坦尼克号》中人性的真、善、美
影片《泰坦尼克号》是一部里程式的电影,自1997年上映至今,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这部电影之所以震撼人心,不仅仅是因为伟大的爱情,还有人性。“让妇女和 儿童 先上”而不是“领导先走”。这是在船沉没的那一刻,霍利克用钱收买大副要求先上救生艇这一戏剧冲突强烈地表现了出来。在生死面前男士们自己浸在水中,让妇女儿童先上救生艇,他们克服了人性的自私,他们都是英雄。在“泰坦尼克号”沉没的那个瞬间,船上相拥赴死的老年夫妇,母亲讲着故事和两个孩子一起葬身海底,牧师在最后一刻还不忘给予人们精神的安慰,这都显示出人类那无与伦比的伟大和无畏,他们就像会思考的芦苇在自然的毁灭中迸发出了撼天动地的力量。一场灾难,见证了人的脆弱,但也同样见证了人性本身所含有的真、善、美。关于人性的主题,无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总会让人看后有思考、有收获,也会成为人们永久歌颂的美话佳谈。
4.从《拯救大兵瑞恩》中看硝烟弥漫中闪烁的人性的光辉
《拯救大兵瑞恩》在大多数观众眼中,它不过是一部精心制作的美国爱国主义宣传片。但如果仔细观看,将会领悟影片其深层次的含义。一个母亲有四个儿子参战,三个同时战死,于是美国参谋总长下令无论如何要将身陷前线的第四个儿子安全撤回。作为现代民主的发源地之一,美国的立国精神就是强调个人价值。尽管“战争没有仁慈,杀戮没有良知,但硝烟弥漫中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4]。八个去救一个人,为的是不让一个年老体衰的母亲,经历所有儿子都命丧战场的噩耗,相信看过此片的大多数男性也会在此片中找到自己的影子。[5]
三、结语
美国的影视作品凭借其别具一格的文化特色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标杆。美国影视作品所反映出的寻求梦想,追逐自由以及对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等价值观已成为全球文化价值评判的标准。欣赏影视作品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提高对美国文化的深入了解,而且可以掌握语言本身的应用能力。大多数影视作品中都对中美文化的差异及冲突进行了描写和探讨,了解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背景和地理区域的差异,可以有效地促进跨文化交流的顺利进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文化。
浅谈美国多元文化 教育
摘 要:多元文化教育是美国现代教育的一种基本取向,学习风格理论和多元智能理论为之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介绍了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的产生背景、教育 方法 、及其为我国多民族教育提供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多元文化教育;教育方法
美国,多元文化教育被认为是一种教育概念,一种思想,一种教育改革和过程。美国研究多元文化教育的著名专家詹姆斯·班克认为,在学校中无论性别、种族、民族的学生都应该享受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他还认为多元文化教育的概念应该是广义的。按照克瑞斯汀(Christine,1999)的观点,美国的所谓多元文化教育是指“基于对民主的珍视和信仰,在有文化差异的社会中和多种文化相互依赖的世界中确认文化多元化的一种教学和学习取向”。所以,多元文化课程是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一种必然产物。
一、美国多元文化教育产生的背景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移民风起云涌,第三世界国家的人口纷纷涌入美国,30%以上的美国居民由欧洲白种人后裔的“少数民族”组成。据统计,目前美国大约有270多个民族,逐渐构成了新的少数民族群体。随着美国少数民族数量的增长,以及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重要性的提高,他们迫切要求在教育中体现自己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并提高其地位,这直接推动了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的迅速发展。
(一)教育民主化的深入是主要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教育的发展过程就是教育的民主化过程。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教育民主化主要体现为“个体取向”:追求个体受教育权利的尊重和教育机会;的均等化。50年代以后,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离开种族文化的平等与教育的“反种族主义”。
(二)在学校教育中树立全球意识正成为公民的一种紧迫任务
因为人们越来越充分认识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这个地球正面临诸如:臭氧层、污染、贫穷和疾病、核武器、全球性饥荒、艾滋病、国际恐怖主义等许多问题。人类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全球性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就需要人们具有一定的跨文化理解能力。这种能力在学校教育中的培养则要求实行多元文化教育。
(三)美国的在校学生在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异质结构
美国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大约有25%的儿童来自少数民族。而且这个比例有增无减。据估计,到2020年在校学生中有色人种学生将超过30%。研究者认为,教育应直面这种存在而加以改革。如果学校教育不实行多元文化教育,那么种族歧视、黑社会等社会问题就会日益严重。美国人一贯主张民主、强调人权。在这样复杂的社会构成中消除社会偏见,尊重人们的生活选择,让所有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以使其在智力、社会能力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潜力都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就成为公民的一种迫切要求。
二、美国教育者采用的多元文化教育方法
多元文化教育思想认为学生不论性别、种族、民族都应该有平等受教育机会。多元文化教育力图使多种群体的学生在学业上获得成功的发展机会,提高不同性别、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群体的学生以及一些特殊学生的素质。美国许多教师进行多元文化教育时,所采用的教育方法如下:
(一)因材施教法
是对特殊的、文化上有差异的学生的教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有色人种的学生、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和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掌握和吸收知识,并在现存的社会中获得成功。这种方法认为,美国与西方文化为公民提供了大量的机遇,并且表明在文化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那些学业未成、事业未就的学生,更希望在他们的文化背景与学校之间架设起座座桥梁,以便使学校课程成为更有用的东西。可以称为“桥梁”的东西包括基于学生学习方式上的教育策略、相关的文化材料、用学生的母语来授课以及其他方式的补习计划等。教师采用这种方法,常常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期望很高,他们相信传统的学业课程对所有的学生都是适合的,只是不同的学生需要不同的方法。因此,他们并不主张改变学习科目的重点和内容,仅仅是将它们用更有效的方法传授给构成多样化的学生。如果这些学生能在学校里获得一个高分,那么,这些学生无论其文化背景如何,都能走向生活并获得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
(二)情感活动互动法
它试图通过课堂的教学与活动,在不同民族的成员之间培养起积极的人际关系,增强每一个学生的自我意识。在这里,教师所关注的主要是学生们的相互感受和交往。人际关系课包括消除成见、比较个体之间的异同,以及学生所属的种族团体对社会的贡献等内容。许多学校在多元文化教育的名义之下所做的工作,大部分实际上是人际关系,如举办民族集会节或某个团体特殊的庆祝活动,主要目的是联络感情,消除成见,以利学生对本民族、本社团已经做出的贡献产生良好印象和感觉。人际关系方法对教师之所以有吸引力,是因为他们把整个美国社会看作是公平和开放的。他们认为,学生之间的不和谐,如种族性谩骂、活动场上的分离状态等,乃是误解和虚妄的成见导致的结果。因此,他们相信,只要向学生提供有关不同民族、种族和社团情况的正面教育,增加实际接触的机会,这种不和谐状况就会得到消除。
(三)多元文化方法
这种方法旨在重新建构整个教育过程,提高质量和促进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它所倡导的课程内容,是围绕着美国不同的种族和民族,不分男女,残废人以及不同的社会阶层而重新组织起来的。这种方法特别提倡,学校的教职员队伍应包括各类人才,具备不同的教学能力,要打破传统的指任角色的观念,使教学以学生的学习风格为基础,适应学生的技能水平,进而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和分析活生生的现实。尤其鼓励那些非英语的学生保持其母语,并且鼓励所有学生习得多种语言。在多元文化课堂教学中,学生们将习惯于把不同的观点都看作是“正确”的,他们 辩论 不同的观点并思考多样性是否实际上意味着“怎样都行”。这种方法特别注重促进所有各不相同的民族、社团的学生都取得平等的学业成绩;学生的学业成绩也不会因民族、团体的不同所形成的人际关系而居于榜尾。此外,采用多元文化方法,体现多元文化性,学校全部课程会在吸收单个民族和社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重写。
三、美国多元文化教育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多元文化教育的蓬勃发展一直在理论、概念、研究和决策方面,而不在教师和行政人员能够在中小学易于贯彻执行的实际策略的研制方面。对待一种思想,教师与行政人员在能够看到它如何在学校里或课堂上起作用之前,往往会采取冷漠的态度。许多教师尤其是那些数学和理科教师对多元文化教育感到迷惑不解,这种迷惑不解的表现形式常常是对多元文化教育的抵制。即使教师对多元文化教育有深刻的理解和认同,他们的教学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即内容整合、知识构建和 教学方法 的变革等。随着美国种族构成的不断变化,多元文化教育模式将更趋于多样化,但问题依然存在,而且会继续面临各种新的挑战。
四、多元文化教育对我国教育的借鉴作用
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是,继承各民族优秀遗产,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多民族大家庭在经济上共同发展,在文化上共同繁荣,在政治上各民族相互尊重、平等、友好与和睦相处,最终实现多民族国家在多元一体格局下的各民族大团结。我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都在不断努力探索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途径与 措施 。经过建国5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在数量与规模上已不是主要问题,其关键是如何切实提高教育的质量。美国学者曾在 1993-1995年期间对美国黑人儿童进行了大量的问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学生们普遍认为如果在学校中能学到他们自己的文化和其他族群文化内容的话,学校教育就会对他们更有兴趣和吸引力,也会与他们更加相关和使他们更加投入。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成就的低落并非因其来自于贫困的文化背景,而是因为他们的文化和学校文化不同之故。而这主要是学校的责任,因为学校的教育远离他们的生活文化背景,使他们时常面对“文化中断”带来的诸多困惑,从而影响他们获得高学业成就。虽然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与国外相比有诸多的差异,但世界上任何国家、民族的任何类型和层次的教育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进行的。我国民族教育也要考虑和适应各民族文化环境,提高学校教育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适应性,克服学校教育的“文化中断”。
众所周知,我国学校正规课程以汉语为信息载体,绝大多数地区使用全国统编教材,课程内容也主要以汉文化为背景。对于少数民族儿童来说,往往与所学课程存在一定的文化隔膜。比如有学者曾指出,在小学教材中,让藏族儿童背诵李白、杜甫的诗歌而不谈《格萨尔王》,这样的课程远离了藏族儿童的生活空间,很难让藏族儿童感兴趣。因此,民族教育必须对因为文化差异而造成的文化隔膜与中断给予充分关注,改革现有教育中不能反映民族文化的大一统的课程模式,提高课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适应性。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了使学校课程更好的反映文化、地区、学生之间的差异,确立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三级管理的课程开发与管理机制,这为建立既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又反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民族中小学课程体系提供了课程空间和制度保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多元文化的教育至少能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打破单一设置民族文化课程的开发模式;在保持必要张力的原则下,尝试整合模式,通过多种途径将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与现代科学知识有机结合;将多种课程形式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关注活动课程、潜在课程、非正式课程;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探索地方与学校层面的课程开发;重视教师在课程开发中的作用,使之成为课程开发主体。
中美文化基本差异:中国观念与美国观念对比分析 集体主义:一般而言,中国和其他亚洲文化反映了社会科学家称为“集体主义”的取向。这些文化比较注重群体合作和个人谦虚。 个人主义:相反,美国人通常表现出一种个人主义取向。他们更重视独立性。自我实现即使不是一种期望,但至少更容易被人们接受。美国人更重视不受外部制约的“自由”。 社会关系: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比美国人更加正式,等级更分明。中国人似乎非常习惯于等级分明的结构,他们可基于自己在结构中的位置和惯例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美国人则更侧重于非正式和平等关系。美国人通常和社会地位相同的人在一起最自在;他们不太重视社会等级。 友谊:与美国人相比,中国人更可能拥有少数终生挚交,他们彼此之间交情深厚,愿意相互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美国人可能有许多“朋友”和熟人,这些朋友和熟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换,彼此之间承诺的义务有限。 义务 在中国人之间,与他人的关系通常意味着彼此之间的义务。 与此相反,美国人倾向于回避相互依赖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长期义务的局面。 任务取向与关系取向:中国人侧重于关系取向。保持和谐的关系比完成任务更重要。 相比之下,美国人侧重于任务取向。完成工作通常比关系更重要。 和谐与“事实”:中国人所受的教育通常是避免直接冲突、公开批评和具有争议的话题。他们希望在周围的人中保持和谐,给别人留“面子”。相反,美国人通常愿意直接面对问题、提出批评、讨论具有争议的问题,并坚持自己认为是“事实”的意见。他们对“面子”并不在意。 法律、规章和条例的作用: 在交往方面,中国人通常更信任人际关系,而不太信任书面规则和程序。 而美国人一般认为书面规则适用于每一个人,并且能够产生公正、合理的程序和决定。 时间观念:中国人比较怀旧,也比较注重未来。 美国人通常对过去不太感兴趣,他们注重的是眼前的情况。 指定身份与获取身份:在中国的传统中,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基于继承特征,例如年龄、性别和家庭,但这种情形正在发生变化。 对于大多数美国人,个人地位主要基于自己的成就,包括受教育程度和事业上的成功。 此篇作为我的“中国文化漫谈”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希望能够把浅显的道理与实际的问题结合起来,让我们了解什么是中国文化的价值所在。洋洋大观,才疏学浅;一家之言,不成敬意。 今天我们首先谈一谈什么是文化。之后对中美文化进行一个简要的对比,从而看出文化对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影响。 什么是文化(Culture)? 简单的说来,文化是那些你不知道原因但还愿意接受的,来自上辈的规则与认识,在实践中大多数人能够体会带来的益处,或者相信可以带来益处,使得这些规则与认识又成为当代大多数人的选择,此时就构成文化主体内容。但是如果这条规则或认识已经完全被客观实践证明不可行的时候也不会坚持,也是文化具有的更新能力。所以文化主要是那些难以给予定论的规则与认识(属于价值观和哲学层面),并具有主观性,延续性,群体性,有益性四个特点。 比如说过春节,每个人都认为应该过春节,而且习惯于此,很难说出过大家一定要过春节有什么必要性,但都能说出一些好处,所以就自然延续下来。但就是这种自然的惯性,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除非社会发生巨变,或者彻底被外族文化所侵蚀压迫。后面的过程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不是没有而且不止一次,但是都被中国文化自身具有的理性和强大的凝聚力所征服。这里提出两个中国文化的特点,理性和凝聚力。 文化的延续性不等于失去其合理性。实际上文化合理性的辩论虽然是全民参与的,但是往往由被认可的社会精英层给出答案。但是社会价值观的争论需要长期和大量的社会实践,所以其变化是缓慢的而且有反复的。一个时代的精英们往往难以对众多课题给出答案,即使可以可以通过若干简单原则推导出来的规则,也需要长期实践来证实,而这就是中国文化的厚重之处。儒家文化不是从今天才被质疑的,而是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就受到驳斥,历史上也始终有人质疑甚至提出尖刻的批评,但是儒家成为最终的选择是因为这是社会的选择,被大量实践所验证。 中美文化解读 对于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结构我有一个简单的描述。 US stays on rules.(美国建立在规则上) China stays on culture.(中国建立在文化上) 美国是最早开始实践把所有各种文明成果变成具体文字条文的国家,因而现在其拥有最完善的法律体系,政策制度,公共程序等,在规则之上享有个人自由,或者规则体现为个人自由之间的妥协。当规则变成条文以后,一切可以变成秩序,如果规则符合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那么自然产生较高的执行效率,美国社会非常依赖于良好的成文的规定。 但是规则体现的只是制度层面的东西,价值观才是推动制度建立的基石。美国的价值观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在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另一方面则是西方传统基督教文化的移植。美国是一种来去自由的联盟体制,他们的力量也经常来自散漫而自由的创造。 中国没有成熟的制度,法律,政策等成文固定的规则,但是中国社会依然从整体上运转良好快速发展,而且具有强大的自省力量,就是因为中国有强大和有生机的文化。文化可以在每时每刻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促成社会的合作。这种文化来自历史的积淀,与智慧的碰撞。 中国社会的构成依然遵从这个原则,价值观才是推动制度建立的基石。中国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文化层面远比美国深远,智慧更加深邃。但是中国发展的制度基础,经常遭受君主与外族的轮番破坏。中国成熟的文化智慧,始终处于和专制制度及外族野蛮驯化的斗争中。中国历史上的开明时期,往往能够把文化的成果确定为一些好的规则,但是随后又很容易在君王体制下遭到破坏。宋朝开始的文人朝政与新兴思想又迅速被外族侵略所破坏殆尽,造成之后上千年的思想桎梏。 文化在一个社会中是无可替代的。因为社会发展进程不可能被中断,然后被设计构造出来。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演进的不可终止,无可选择的过程。中国如何进步,就是应该鉴别正确且适合自己的传统,把他们由文化上升为规则,同时利用自己的智慧,从实践中获得新的真知,并使之与传统一起共同成为社会建立的基础制度。 中美文化之对比 从历史上看,美国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只是一个新兴的利益的联邦,而且由于历史短仍然处于发展过程,社会的兴衰周期还没有在美国身上充分体现。因此把它与传统意义的国家进行对比,有很多不可比性。一旦其形成一些固有的难以改变的自身文化属性后,才能算作一个成熟的国家。 文化层面的对比 根据对文化的理解,美国所能够继承的东西主要来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成果,以及传统西方的基督教义。上帝成为其与西方文明共有的共主,虽然谁也没见过。耶稣不过是用来宣传这种思想的一个教案或者工具。上帝的文明准则有什么呢,就是黑暗,欺骗,掠夺,弱肉强食。所谓的慈善,道德只是用来宽恕恶人和恶行的,偶尔的光明都是上帝带来的而不是人带来的。从这点可以看出,虽然他们继承了法国大革命的优秀成果,但是没有脱离传统西方文明的框架。从自诩传统美国人的布什的所作所为中可以看出其秉承的传统价值观,布什可以说是近代以来,与法国大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最远的一个总统了,因而也更能充分体现美国传统价值观的另一面。 中国的文化相比是上千年变迁中历经沧桑沉淀下来的,其中不仅是一些价值观原则,还包括很多独有的智慧。这种文化积淀是在多元化(而不是一元化)的中国历史中,不同思想流派互相斗争的结果,并为长期实践所证明。我们往往说历史总是不断地重复,就是说现在的各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大都发生过了。因此其对中国人自己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对中国社会也有极强的适应力。 中国文化的理性与凝聚力是核心。儒家的思想如果从孔子算起(实际上更早,从多部落共处和农业生产中逐渐产生),也已经经历过很多变革与思想征战了,之所以其能够很好的存在下来,就是因为自身具有的极强的理性。孔子在总结前人智慧中,最重要的选择就是“子不语怪力乱神”。 孔子在论述社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和”。在社会制度层面强调放弃征战,文明共处,依靠理论解决纷争。而对于个人而言,孔子强调“仁”和“学”,通过“仁”构建和谐的讲理的环境,通过“学”来提高自己的认识,避免为无意义的错误目标去争,且能够参与理论的过程中。智是学的成果,信是相处的境界,勇是个人进取的勇气,义是个人对大众责任的推行。礼仪不过是基于这些建立的合情合理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是思想与智慧的表现形式。如果看孔子或者儒家文化,只知“仁”“礼”就会陷入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难堪境地。 中国的智慧来自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的恩赐。中国的自然环境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相对独立,又能够不断吸纳新鲜力量的大陆。从地理上说三面环山,一面环水,周围大多是不毛之地,而中原地区独享最佳的地理位置,因而自然形成趋于中央的向心力。从气候上说,中国的温带气候最适合人类居住发展,而且充分表现出气候循环反复周而复始的规律,体现出整个大陆相对一致的气候环境,这使得各个部族之间容易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产生共识,利于融合与迁移。在融合中不同部落各自的鬼神崇拜已经不再重要,也无法存在下去,代之以祖先崇拜,文化崇拜,智慧崇拜。这些才是中国文化的根。 中国大陆这种作为海纳百川的文化终极站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构成了中国文化相对独立又能吸取其他种族文化营养,注重整体、稳定、和谐、长久。总结为开放而又独立,吸收而又高贵的特点。中国大陆上的社会变迁是一个完整的世界运转变化的缩影。现在很多所谓国际外交争端可以从当时的中国内部诸侯各国之间的争端中都可以看到相似性。有了上面的条件,“易”思想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以“易”作为智慧的发端与归宿,很好的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哲学观。 中美文化差异 中国跟美国在有些文化及社会差异上是根深蒂固的,下文提出我观察到的一些例子。笔者在这里要强调这些观点是一般性的,当然仍有个别之特例。 一、个人主义 美国人相当崇尚个人主义,东方社会 (当然包括中国人) 则强调家族及阶级层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及有影响力的分别。美国人崇尚个人特质的例子很多,父母较少伸手干预子女的发展。 二、隐私权 美国人通常很尊重别人的隐私。就是知己之间也很少问到别人太"切身"的问题,例如年龄、薪水及婚姻状况等。也应当少谈论第三者的事情。不请自来的访客(包括父母亲)是绝对不受欢迎的。 三、不拘礼 美国人在衣着娱乐方面,都比较随便。最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比较不拘礼,即使双方在年纪上或地位上有很大分别也不例外。这方面的例子多不胜数,例如很多学生对教授,及晚辈对老人家都直接称呼first name可见一斑。这种"越代","越身份"的不拘礼表现,在很多东方人眼中则认为是失礼的行为。 四、开放与直接 美国人是相当开放和直接的,尤其在专业的讨论,往往秉持着不同意见而争论(注意:是争论,不是拍桌子,摔麦克风的吵架)。相反地,东方人往往不会直接冲突,而是婉转地通过地位比较高的第三者来疏通。 五、独立性 美国人通常较不喜欢依靠别人,甚至父母的帮忙也不一定乐于接受,而父母亦鼓励子女早早离家,独立地生活与发展。我国青少年在这方面就发展得较慢。对留学生来说,要注意到指导教授非常重视研究生能够独立做研究的能力。而对英文不灵光的留学生来说,当你向美国人借笔记时如被拒绝,不一定表示他们讨厌你,极有可能是他们将心比心,认为你应该独立而已。 六、竞争性 美国社会的发展依靠竞争来作为推动力。"Work hard, play hard"是大部分人的作风。他们在言语争辩时都喜欢压倒对手,这种"getting the last word in"的作风当然是竞争性的一种表现。他们的竞争挑战精神也显露在体育比赛方面,即使是他们所谓的"playing for fun"时也是蛮认真的。一般美国人对于一个球队都十分狂热,往往藉此发泄情绪。例如校队比赛时校警常常要检查进场的观众,不让他们带酒进场。球赛比赛时,观众都喧哗冲天,往往乱抛东西。有些助兴表演也有点莫名其妙,例如有一招是将一个女啦啦队员,从观众席的底层抛起,一级级的人将她接着又再抛上去,直到最高层又再抛下来;偶然也有失手受伤的事情发生。笔者也算是球迷,但都是在家看电视,免得在现场活受罪。而且要算准时间,当球赛完时避免走在路上,因为球迷在赢球时欢天喜地(如果你看到开车的人在乱按喇叭,你不用听报告就知道赢球),输球时则沮丧愤怒,两种结果都是疯狂毕露。有些血气方刚的小伙子更常做一些奇怪的事。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如果不是在发泄情况下,绝大部分的美国人都是很守规矩、不骚扰别人的。 七、公众场合应有的礼数 美国人通常都能尊重别人的安宁。在歌剧院不用说,就是在戏院也都能噤声欣赏。在餐厅吃饭时的交谈声音也相当低,跟中国有划拳斗酒的吵闹大不相同。排队时都很守秩序,插队是不被接受的,蜂拥上车的事情绝对很少发生。开车的人通常很守交通规则,例如在夜深无人时也不闯红灯,尊重行人,让路人先过马路等。来自较不遵守交通规则国家的留美学生尤其要特别小心。 八、朋友模式 美国人囗中的朋友定义比较广泛,而且有区隔性;譬如说工作上的朋友、打球的朋友、学校的朋友、喝酒的朋友等等。 另外美国地域广大,人口流动性也高,而且朋友之间绝少吐露私人的事情,所以友情是比较"温水"性。中国人的友情通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言不合就尽量避免跟对方碰面,"起落"性比较大。中国人朋友之间借钱是相当普遍的,而美国人朋友之间借钱是凤毛麟角的。 九、金钱的运用模式 中国人通常做的预算都比较保守,而美国的预算则比较接近"极限",而且往往有消费超过预算的倾向(跟美国社会大量使用信用卡也有关系)。美国人很舍得买东西,尤其是在购房及汽车上,对于吃喝方面,尤其是请客,则比较"犹太";而中国人则比较舍得花钱在请客方面。 十、世界观 可能因为美国多年来的兴盛及教育重点在某方面仍有偏颇,美国人多数 "以本国为中心",对于别国的认识十分肤浅。美国人对世界地理的无知是令美国国家地理学会 (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 十分痛心的事情。在美国流传一个笑话:东北部的某一个州的某居民,写信去州政府询问关于New Mexico的情形,答复居然是:关于别国的情况我们不大熟悉,无可奉告。 对中美文化对比的初步认识 最近认识了一个美国人。谈了很多东西。突然对美国很有兴趣。 关于教育,美国16岁之前是必须要去学校的。全部免费,不去都不可以。可中国的9年义务教育还是需要钱的,国情原因没有办法。美国的教育资金是税的一部分。她们从来不知道还有希望学校这回事,上学还需要捐款,无法想象。 关于环境,在中国,他们觉得无法呼吸,有烟的味道,不能跑步。路上虽然我们已经觉得干净多了比以前,但他们觉得为什么到处都是垃圾,sigh。觉得我们不注重public。还有公共产所吸烟等。 关于自由,她们会感觉到很多网站都会被屏蔽,美国网站很多上不了。他们对很多事情看法比较随意,原因在于没有历史,只有300年,而我们是受长期传统影响的。 关于婚姻,在美国3个结婚就有1个离婚,所以step father or mather 是十分normal的。但在中国她们很奇怪,为什么有人要离婚,还有人会劝她们不要离。他们比较注重隐私,最多两个人一个宿舍,要不觉得很不舒服,还是人少啊。他们不会有两个人想开房间还要出去,都在自己的宿舍里,所有人都明白。我们还是需要找学生旅馆的呵呵。 关于来了之后的改变,原来在美国总会受到中国是敌人的说法,说中国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赶上美国了,但来了中国后,他们觉得确实还有很大的差距,根本不是一个类型的事情,怎么能放到以前说能不能赶上。还有中国很传统,中国对女人会不公平,这都是人权方面的问题,但来了觉得不是这样的,还是比想象中要开放得多,男女也很平等。 关于种族歧视,美国确实存在种族歧视现象,有很多人就是看不惯其他肤色的人,还有就是会有只允许白人参加的party。 关于家庭,美国很多人只要不要孩子,就不结婚,只生活在一起,因为知道也会离婚的,反正不要孩子,就省事一点得了。他们难以想象我们还需要考虑我们的父母。因为他们从18岁开始就被赶出家门,所以他们根本不会管她们的父母,当父母老的时候。所以当我说,我要为父母做什么的时候,他们觉得很奇怪。 关于开玩笑,他们真是什么玩笑都开,男女一起,就取消别人自慰,模仿异性自慰,谈论最喜欢的做爱姿势,都才20岁。和我们真是有差别啊。平均第一次年龄在18、19岁。 关于娱乐,周末我们大都在宿舍待着,他们是一定会去bar或者club的。 还有等等等等,总之太多方面有差别,但是本质都在于历史,我还是比较喜欢她们的自由和观念的开放的。我一定会去美国一次,见识见识。当看到transporter2里的迈阿密海滩时,她说她家就在佛罗里达的海滩边,简直太美了。还有个体会,他们出生很多都不在美国,还碰到一个小时候和我老家在几个地方的,但都相处得很好,没有任何异样感。真是移民国家 中美文化对比清单 发表时间: 2006-4-23 12:56 作者: 白丁 来源: 漯河信息港·蓝沸空间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美国) (中国) “我的”,“你的” “我们的”,“你们的” 享受服务 请求批准 制服厌恶 制服崇拜 东西各就各位 人各就各位 收信人地址在信封下方 收信人地址在信封上方 底层楼 一层楼 黑色的葬礼 白色的葬礼 地图上法国是世界中心 地图上中国是世界中心 “亚洲人长的全一个模样” “欧洲人长的全一个模样” “我”(手势指胸脯) “我”(手势指鼻子) 巴黎人瞧不起外省人 北京人瞧不起外地人 晒黑 美白 抬手叫出租车 抬胳膊叫出租车 走在狗屎成堆的大街上 吃狗肉 刀叉和面包 筷子和米饭 向坟墓上送鲜花 向坟墓送食品 甜早点 咸早点 安静而灰暗的餐馆 吵闹而明亮的餐馆 “你好,走得好吗?” “你好,吃了吗?” 勤洗澡 勤洗衣服 让别人丢面子 保全自己的面子 吹嘘所送礼物的价值 贬低所送礼物的价值 当客人面大呼小叫拆礼物 客人走后悄悄地看礼物 穿体恤杉旅游 穿西装旅游 “新年好” “恭喜发财” 溜狗 遛鸟 照景物相 照人物相 坐在地上 蹲在地上 汽车为责备他人而鸣笛 汽车为警告他人而鸣笛 女人吸烟时尚 男人吸烟时尚 中美文化对比 中国 只用动嘴说好听的话。。。(假) 相声:吹捧的游戏 小品:呼哟的把戏 武侠:挂上钢丝飞来飞去,其实什么功夫都不会,任何人都可以模仿,优势背台词。 美国 行为艺术(要付出行动)加上竞技哲学理念(真) 橄榄球:强壮男人的游戏 冰球:体验速度与激情 篮球:技巧和配合,速度与对抗 棒球:聪明人的游戏 动作片:都是真功夫,哥们够强壮吗?在健身房练过吗?人家是从小就练起来的,为什么你会觉得不真实呢?因为你模仿不了。 UFC:真人无限流格斗,谁的精神意志强?谁是真正的英雄,先签生死状。地球上最危险最真实的格斗,几乎场场KO,场场受伤。 美试摔跤:也是强壮男人的游戏 所以说这个世界上热爱竞技强身建体的,并且争强好胜的男人都比较真实。 中国人需要锻炼身体,强壮自己,让自己勇敢起来,自信起来。中国人需要争第一,而不是友谊第一,比赛第二。这才是真正的民族精神。中国人需要寻找目标,认识自己追求理想。去改造社会。而不是为了生存论为奴隶。 而那些喜欢朗诵诗歌的男人就很假,因为他总是拿古代和现代做对比。其实我们更应该学习现代学,而不是古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