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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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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示范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函授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怎么写?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例如:中国本科法律教育的反思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一、 中国法律教育的源流 (一) 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 1 、 萌芽 2 、 兴起与繁盛 3 、 衰落 (二) 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教育的影响 1 、 独立的法律教育需要的文化背景 2 、 中国文化对传统法律教育的影响 二、 近代法律教育的兴盛 (一) 清末近代法律教育制度的形成 (二) 民国时期法律教育的第一次繁盛 1 、 东吴法学院 2 、 朝阳大学 (三) 近代法律教育机制的确立 三、 建国后法律教育现代化的坎坷之路 (一) 建国初期的法律教育 (二) 左倾思潮下法律教育遭受严重挫折 四、 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教育的全面复兴 (一) 办学规模的扩大 (二) 法律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成就 (三) 构建新的法律教育体系 五、 反思目前本科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 多种教育层次并存 (二) 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各行其是 (三) 专业设置琳琅满目 六、 中国本科法律教育的目的及展望 (一) 法律教育的目的--培养真正的法律人 (二) 本科教育的方式--与目的有关的问题 1 、 架高法律教育的门槛 2 、 确立素质教育的基础地位 3 、 司法考试是法律教育的新契机而不是指挥棒 4 、 不可或缺的专业训练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著、论文 感言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内容要求毕业设计报告正文要求:(一)理、工科类专业毕业设计报告正文内容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设计的指导思想;方案的选择和比较论证;根据任务书指出的内容和指标要求写出设计过程、课题所涉及元件结构和相关参数的设计计算,有关基本原理的说明与理论分析;给出所设计课题实际运行的数据或参数,并与理论设计参数进行比较和分析,说明产生误差的原因。最后要对所设计课题实用价值做出评估说明;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或其它更好的方案设想及未能采纳的原因等。(二)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设计报告或论文正文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方案提出的依据,设计方案的选择和比较;设计过程;所运用的技术经济分析指标和方法;数学模型及其依据,数据计算方法;对设计方案的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评估;对设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或可能发生的问题 ) 提出合理化建议。毕业论文的基本论点、主要论据;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联系实际展开理论分析。(三)文科类专业毕业设计报告或论文正文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解决方案提出的依据,解决方案的选择和比较,结论。二、论文印装毕业论文用毕业设计专用纸打印。正文用宋体小四号字,行间距为24磅;版面页边距上3cm,下、左,右2cm。三、论文结构、装订顺序及要求毕业论文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封面。论文题目不得超过20个字,要简练、准确,可分为两行。(二)内容。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经系主任、教务部审查签字后生效。2、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3、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申请答辩表与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4、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评审表;5、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表;6、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总表;7、中英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1)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应尽量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研究目的、方法、成果和结论,不含图表,不加注释,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中文摘要一般为200-4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内容完全相同。“摘要”字样位置居中。(2)关键词是反映毕业设计(论文)主题内容的名词,是供检索使用的。主题词条应为通用技术词汇,不得自造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按词条外延层次(学科目录分类),由高至低顺序排列。关键词排在摘要正文部分下方。(3)中文摘要与关键词在前,英文的在后。8、目录。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要求层次清晰,且要与正文标题一致。主要包括绪论、正文主体、结论、致谢、主要参考文献及附录等。9、正文。论文正文部分包括:绪论(或前言、序言)、论文主体及结论。(1)绪论。综合评述前人工作,说明论文工作的选题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论文所要研究的内容。(2)论文主体。论文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题背景、方案论证、过程论述、结果分析、结论或总结等内容。要求层次清楚,文字简练、通顺,重点突出,毕业设计(论文)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8000字(或20个页码)。外文翻译不少于3000字符,外文参考资料阅读量不少于3万字符。中文论文撰写通行的题序层次采用以下格式:1 格式是保证文章结构清晰、纲目分明的编辑手段,毕业论文所采用的格式必须符合上表规定,并前后统一,不得混杂使用。格式除题序层次外,还应包括分段、行距、字体和字号等。第一层次(章)题序和标题居中放置,其余各层次(节、条、款)题序和标题一律沿版面左侧边线顶格安排。第一层次(章)题序和标题距下文双倍行距。段落开始后缩两个字。行与行之间,段落和层次标题以及各段落之间均为24磅行间距。第一层次(章)题序和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字。题序和标题之间空两个字,不加标点,下同。第二层次(节)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三层次(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四层次及以下各层次题序及标题一律用小四号黑体字。(3)结论(或结束语)。作为单独一章排列,但标题前不加“第XXX章”字样。结论是整个论文的总结,应以简练的文字说明论文所做的工作,一般不超过两页。10、致谢。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文字要简洁、实事求是,切忌浮夸和庸俗之词。11、参考文献及引用资料目录(规范格式见附文)。12、附录。13、实验数据表、有关图纸(大于3#图幅时单独装订)。(三)封底。附: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参考文献一律置于文末。其格式为:1、专著示例 [1] 张志建.严复思想研究[M].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 [英]蔼理士.性心理学[M]. 潘光旦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论文集示例 [1]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2] 别林斯基.论俄国中篇小说和果戈里君的中篇小说[A].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下册[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凡引专著的页码,加圆括号置于文中序号之后。3、报纸文章示例 [1]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4、期刊文章示例 [1] 郭英德.元明文学史观散论[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3).5、学位论文示例 [1] 刘伟.汉字不同视觉识别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报告示例 [1] 白秀水,刘敢,任保平. 西安金融、人才、技术三大要素市场培育与发展研究[R].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性的注释,置于本页地脚,前面用圈码标识。8、其他要求(1)文字论文中汉字应采用严格执行汉字的规范。所有文字字面清晰,不得涂改。(2)表格论文的表格可以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采用哪种方式应和插图及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表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表格的结构应简洁。表格中各栏都应标注量和相应的单位。表格内数字须上下对齐,相邻栏内的数值相同时,不能用‘同上’、‘同左’和其它类似用词,应一一重新标注。表序和表题置于表格上方中间位置,无表题的表序置于表格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同一篇论文位置应一致)。(3)插图插图要精选。图序可以连续编序,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采用哪种方式应与表格、公式的编序方式统一,图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仅有一图时,在图题前加‘附图’字样。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插图以及图中文字符号应打印,无法打印时一律用钢笔绘制和标出。由若干个分图组成的插图,分图用a,b,c,……标出。图序和图题置于图下方中间位置。(4)公式论文中重要的或者后文中须重新提及的公式应注序号并加圆括号,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序,或逐章编序,序号排在版面右侧,且距右边距离相等。公式与序号之间不加虚线。(5)数字用法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间和各种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数值的有效数字应全部写出。(6)软件软件流程图和源程序清单要按软件文档格式附在论文后面,特殊情况可在答辩时展示,不附在论文内。(7)工程图按国标规定装订图幅小于或等于3#图幅时应装订在论文内,大于3#图幅时按国标规定单独装订作为附图。(8)艺术设计作品无法用纸质文档保存的艺术设计作品应用光盘或照片保存。(9)计量单位的定义和使用方法按国家计量局规定执行。以上是我的毕业论文要求,全国各个学校其实都是一样的.回答完毕.

专科毕业论文示范

毕业论文格式示范例

格式要求

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

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

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

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范例

目录

第一章为绪论 内容包括 选题意义和背景 主要研究内容 论文章节安排

第二章一般为背景内容的介绍 如AS400 RPG 等

第三章为系统的总体设计 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设计 注意不要用文档的语气,要用论述的语气

第四章为关键技术实现 包括核心数据结构和算法等

第五章为测试与结论

第六章为结束语 总结全文,提出下一步的工作

附录 为部分源程序清单

致谢

参考文献

一篇完整的毕业论文答辩稿或设计报告通常由题目(标题)、摘要、目录、引言(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附录等几部分构成。书写方式须用计算机打印,并有电子文档。

1、结构

题目:即标题,它的主要作用是概括整个论文的.中心内容。因此,题目要确切、恰当、鲜明、简短,精练。

摘要:摘要是论文的高度概括,是长篇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求用中、英文分别书写,一篇摘要不少于400字。结尾要注明3—5个关键词。

目录:反映论文的纲要。目录应列出通篇论文各组成部分的大小标题,分别层次,逐项标注页码,包括参考文献、附录、图版、索引等附属部分的页次,以便读者查找。

前言:设计的目的和意义,设计项目发展情况简介。前言与摘要写法不完全相同,摘要要高度概括、简略,前言可以稍加具体一些,文字以1000字左右为宜。

正文:论文的正文是作者对自己的开发工作详细的表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需求分析

②概要设计说明

③设计的方法与手段

④设计方案的论证与实现

结论:结论包括对整个设计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指出它的工程价值和在实际中推广应用的可能性;结论要简单、明确,在措辞上应严密,但又容易被人领会。

致谢:对于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提过有益的建议或给予过帮助的同学、同事与集体,都应在论文的结尾部分书面致谢,其言辞应恳切、实事求是。

参考文献:在论文中所引用过的文献,一般都应列出来。格式为:序号、作者姓名、书或文章名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章节与页码等。在论文中应用参考文献处,应注明该文献的序号。

毕业设计小结:主要内容是写本人对毕业设计这个教学环节的认识,以及自己有哪些心得体会和见解。

附录:在论文之后附上不便放进正文的重要数据、程序等资料,供读者阅读论文时参考。 同时,也可参考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2、计算机打印排版规范

页面设置:纸型为A4,标准A4版芯。

(1)中文摘要:

①居中打印“摘要”二字(三号黑体),字间空一字符。

②“摘要”二字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小四号宋体)。

③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三字(小四号黑体),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宋体),每一关键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

(2)英文摘要:

①居中打印“ABSTRACT”,再下空两行打印英文摘要内容。

②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空字符。

③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打印“KEY WORDS”,其后为关键词用小写字母,每一关键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3)目录:“目录”二字为小二号黑体,居中打印:下空一行为章、节、小节及其开始页码(小四宋体)。章、节、小节分别以第1章、、等数字依次标出。

(4)前言:“前言”二字为三号黑体,居中打印;二字之间空—字符。

(5)正文:每章标题以三号黑体居中打印;章下空二行为节,以四号黑体左起打印,节下空一行为小节,以小四号黑体左起打印。换行后以小四号宋体打印正文。

(6)参考文献:按论文中参考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参考文献中每条项目应齐全。

3、装订次序要求

封面、任务书、目录、中文摘要、外文摘要、论文(前言、正文、结论、讨论和建议、致谢、参考文献)、毕业设计小结、附录、封底。

学前教育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近30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上对学前教育的重视。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专学前教育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引导农村幼儿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方法和策略

摘要:幼儿时期良好品德与行为习惯的教育培养对于人的一生是至关重要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习惯的养成就像播种应该及时一样,也有一个最佳期,如今大多数农村幼儿都属于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爷爷奶奶宠着惯着滋生了很多不良的行为和习惯,要想引起家长对行为习惯的重视,就要转变家长的思想和观念,掌握正确的方法和策略,通过家园共育老师和家长共同努力来培养农村幼儿行为习惯。

关键词:引导农村幼儿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方法和策略

如何引导幼儿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就要了解行为习惯包括的内容:爱祖国、懂礼貌、讲卫生、正确的洗手入厕、文明进餐、遵守公德、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兴趣、生活自理、生活安全等等,日本教育家福泽渝吉说: 家庭是习惯的学校,父母是习惯的老师 。要想培养好农村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首先要改变家长的思想和观念。

一、转变家长的思想和观念

1.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如今的农村幼儿大多数都是留守儿童,父母不在身边爷爷奶奶特别娇惯,只要孩子高兴要什么给什么,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和缺点不给予及时的纠正,以至于带入到幼儿园,在农村工作的幼儿老师特别难,班上孩子人数的超额工作量大,家长对老师的工作也不太理解,他们关心的是孩子每天学了几个字,谢了几个字,算了几道数学题,对孩子的行为习惯根本不怎么重视,他们不明白孩子好的行为习惯可以影响他们的一生,要想得到家长的重视必须要让他们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在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中不是任意进行的,在教育过程中要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什么样的教育观塑造出什么样的孩子,作为家长面对孩子的任性和无理取闹时一定要说 不 ,同时要注意孩子的 第一次 因为这是良好习惯的开端,许多家长正是在教育过程中没有抓住 一 字关,不但没能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反而给以后的教育带来了后患。

去年我所在的小班来了一名小男孩,父母不在身边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着,当时他年龄较小还不到3岁,长得很结实个头也很大,第一天入园有些怕生,爷爷奶奶怕孩子吓着轮流抱着一直到放学,第二天也是如此,第三天所有的家长不允许陪伴孩子,爷爷奶奶就不停的交代老师多抱抱他们的孩子,后来一个月后其他的孩子都已经熟悉并适应幼儿园的生活了,可他还是每天哭闹着让一位老师抱着,就是因为他我们的工作增加了很多不便,如果第一天爷爷奶奶对他说 别的孩子都没有抱,我们炜炜也很能干不需要抱 多给他一些鼓励,更不会让老师抱习惯,他肯定会和别的孩子一样早点适应幼儿园的生活。在生活中家长只有不轻易的放弃第一次的教育,才会杜绝第二次、第三次。

2.在生活中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

在孩子形成良好行为的过程中,家长的责任是根据孩子的年龄特征给予引导,在有准备的环境中耐心的培养,使他的一举一动逐渐向良好的行为发展,家长良好行为可以为孩子树立学习的榜样,让孩子自觉的接受,对于3到5岁这个年龄的孩子来说,家长要做个有心人,要仔细观察对他的良好行为及时表扬赞许形成习惯,对不良的行为要表示不满帮助他学会识别的能力,而不要指责他,习惯的养成是行为积累的结果,孩子从某种行为中获得了成功感自然而然就会重复这种行为,从而变成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要从小开始,而且要从家庭开始。

3.发挥家长的榜样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而孩子最直接的榜样来自于成人,尤其是家长,蒙台梭利说: 在孩子的周围,成人尽量以优美的语言,用丰富的表情去跟孩子说话。 幼儿的行为习惯是在成人的影响和帮助下形成的,家长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那孩子就会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从中熏陶,受到启发,从而形成好的习惯,家长的一举一动都逃不过孩子的眼睛,必须以身作则,时时刻刻给孩子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比如:孩子礼貌的行为、早睡早起的习惯、整洁清洁的习惯、喜欢看书的习惯等等,都跟家长的日常生活习惯有很大关系。俗话说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幼儿时期是是模仿力最强的时期,由于他们的认识能力、分辨是非能力有限,因此,家长一定要以身作则做出榜样,正面诱导是很重要的。

这次在武汉 影子教师 跟岗学习中,永红幼儿园小四班的孩子习惯培养特别棒,从入园到放学一日的生活中每个孩子每个环节都做的特别好,就连家长们也配合的很不错,在开运动会之前老师要给家长开个会,老师在上面讲活动的安排,没有一位家长和孩子讲话,家长很认真的听孩子们也学着家长很耐心的听。农村的家长也可以为孩子树立榜样,比如:忙了一天从农田回来收拾好农具,把手脸洗干净,脏衣服不到处放,鞋袜摆放整齐,不要当着孩子面吸烟,不随地丢垃圾,说话不要带脏字等等,孩子受到这种行为的影响也会自觉的跟着学,长期坚持孩子就会逐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可见榜样对孩子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4.在培养幼儿的行为习惯中要注意方法和方式,切记简单粗暴

在农村幼儿园一线工作的老师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位家长和老师交流: 某某老师,我们家孩子特调皮不听话,在家他只怕棍子,在幼儿园做错了事情您尽管打他,我们家长不会介意的 。像这样的家长我们可以理解,他是想通过打来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但他不明白对孩子来说,孩子喜欢鼓励、夸奖,如果总是换来批评受指责和打骂,他的情感上接受不了会产生逆反心理,也可能更加激起他的不良情绪和更多不良行为。如果家长理解孩子了心理和需求,对他的想法给予鼓励、支持和肯定,再加以耐心的诱导和启发并坚持下去,良好的行为就会逐渐养成。

农村的家长应该多抽出一些时间注意创造机会,让孩子重复好的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必须贯彻始终才有成效。

二、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策略

作为农村幼儿工作者,除了加强家园沟通还必须有比家庭更为系统的专业的方法和策略,保证让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 首先幼儿园要建立一日常规进行系统化教育,3到6岁幼儿是个性品德形成的关键期,由于幼儿的可塑性很大,他们的个性品德在形成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反复,所以教育内容应该做的到系列化,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情况,制定幼儿一日活动常规,常规规定了孩子们在一日活动学习中应做到的、应遵循的一些规则,确定幼儿时期在衣、食、住、行、与人交往等方面应有的文明行为和习惯的标准,如:坐要有坐姿、睡要有睡样、饭后会收拾餐具、活动结束会整理好用品等; 三轻 说话轻、走路轻、放下东西也要轻;午餐要求做到 三净 碗里干净、桌上干净、地上干净;午睡时要求幼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整理衣服,翻好领子;教育孩子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会做的事情学着做,学会的事情坚持做;还要对孩子进行各种节日的教育, 三八 妇女节爱妈妈的教育, 六一 儿童节的好儿童的教育, 七一 爱党的教育等等。我们注重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采取有效的教育方法,如:对待性格怯懦的幼儿以培养勇敢品质为主,对待个性霸道的幼儿以培养宽容和谐与人为善的个性为主,对待贪占他人物品的幼儿以培养诚实品质为主等等。由于每个幼儿的家庭教育影响的环境和方式不同,他们对教师的教育方法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我们观察了解幼儿不同的心理特征,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有的放矢地教育。

三、培养农村孩子良好习惯的步骤

要认识习惯的重要性,根据幼儿的思维具有形象性的特点,我们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让幼儿通过故事中的人物特点来认识行为的好坏,了解成人的态度,多以正面的形象来使幼儿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是好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好的,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性,使他们切身感受到习惯的重要性。

与孩子一起讨论制定行为规范(适合中大班幼儿),要让孩子自己说 我需要养成什么好习惯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幼儿自觉地区遵守常规。

进行榜样教育,用各种教育行动 杰出人物好习惯进行榜样教育,身边的成人也是幼儿的榜样,包括家长、老师、还有身边的小朋友,老师在工作中应该注意以身作则,同时要约束周围的人,以正确的形象展示给幼儿,充分发挥榜样的教育作用。

需要持久的训练,一个行为的出现一定要坚持训练,才能保持好习惯的养成。

老师和家长要及时评估表扬,及时的评价是能够强化教育效果,才能使幼儿将行为逐渐地形成习惯。

要让孩子的行为习惯取得良好的成效,就必须建立起家庭、幼儿园联合一致的教育网络,通过家园联系手册,以书面的形式每月联系,有什么事情随时与家长沟通,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我们还要通过家长会,家园共育等活动,让家长观看了解参与幼儿园的教育,使家长自觉积极的配合我们的教育工作,只有让孩子做到了在家与在园一个样,良好习惯的养成才有真正的意义,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是一种长期的、日积月累的、循序渐进的、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有许多工作还需要我们更多的投入,研究更多的有效的教育方法。

结束语

作为一名农村幼儿老师这次有机会参加 20XX国培计划 的学习,让我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一个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在武汉永红幼儿园 影子老师 跟岗实习的一个月里让我受益匪浅,永红特别注重孩子的行为习惯的培养,也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农村幼儿的教育也应该把孩子行为习惯的培养放在重要的位置,加强和监督孩子坚持进行行为训练,家长和老师一定要以身作则,以榜样的力量潜移默化的影响孩子,可以相信只要我们辛勤付出,在幼儿时期养成了好习惯,孩子在以后的人生路上一定更轻松。

参考文献

《幼儿教育心理学》潘日文 侯桂兰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15年

《学前教育论稿》赵寄石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15年

《教师与儿童发展》庞丽娟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年

浅谈角色游戏对托班幼儿的重要性

摘要:游戏是萌发幼儿才能的发端,同时它也和教育紧密相连。0到3岁是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幼儿才能增长最迅速的时期,游戏是幼儿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伴侣。幼儿在游戏中学习,在游戏中增进知识,增长才干,又在游戏中启迪智慧。通过游戏幼儿还学习与人交往的本领。所以说:游戏是幼儿接受早期教育的一把金钥匙。幼儿新《纲要》中明确提出“幼儿园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在幼儿各种游戏活动中,角色游戏是幼儿较喜欢的一种活动,而角色游戏因其固有特性而对幼儿的创造性、社会性和认知能力的发展具有其它游戏和其它活动所不可代替的作用。角色游戏是幼儿反映现实生活的一种形式,是幼儿按照自己意愿进行的一种游戏。

关键词:语言 环境 模仿 角色游戏

角色游戏是幼儿对现实生活的反映,生活内容越丰富,游戏内容则新颖有趣。对于这一年龄段的幼儿来说,由于自身的生长特性对于社会上的事物不会仔细去观察,也不会很在意。只会对一些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东西在意,尤其是对吃的,用的比较日常生活化打的东西。这时我们教师所要做的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引导幼儿观察周围的生活,从幼儿的实际出发,要有心、留心、用心的观察幼儿的兴趣点。在平时的活动中积极鼓励,创造幼儿的想象力和思维能力。以前的我都只会按照相应的教材来对幼儿实行,结果现实与教材中反映的情况相反,并没有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对幼儿的深入了解,按照实际情况去考虑问题、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

我是一名托班教师,我们班的宝宝年龄较小,对于游戏而言是他们最感兴趣的,根据幼儿的实际需要,打算在这学期尝试开展角色游戏,想寻找到一些真正适合该年龄段幼儿的游戏方式,通过活动能在其中得到一些经验以及体会。我在班级布置的环节中针对幼儿的年龄特征,日常生活中的兴趣点创设了角色游戏区域,例如:娃娃家(幼儿喜欢模仿爸爸、妈妈的话语,动作,利用自己的生活经验提供一个能够展现自己的平台,根据一定的环境把自己所观察到的更好的表现出来);甜甜糖果屋(对于糖的喜爱幼儿可是非同一般,教师指导幼儿自己动手包糖果不仅可以锻炼他们的小肌肉发展和感知物体的能力,还能在平日里收集一些糖果纸对相应的物体进行装饰,使得物体变的生动、美观)。

对于角色游戏的扮演可以丰富多彩,除了这些还有伤员救护站、银行、水果店的角色都是幼儿特别感兴趣的。在我们班孩子特别喜欢汽车,采取幼儿的兴趣点开展了游戏活动让幼儿扮演司机和乘客,在平日里还收集了一些关于车的的照片、玩具、零件和书籍等,一切关于“车”的资料。但是针对托班的幼儿来说,由于自身的年龄特征发觉到这一阶段的孩子不具有自控性、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较强,对于游戏规则意识还比较弱,所以常常会导致在相应的游戏活动中发生冲突、忽略游戏规则及常规事情的发生。给游戏活动的进行带来影响,教师不能限制孩子的活动,而是必要时提供适时、恰当的指导。考虑到如何正确的在角色游戏中进行引导,教师允许幼儿自由交往、自由实现自己的目的,幼儿虽然在游戏中具有一定的认知性、创造性、社会性,往往只是处在萌芽阶段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启发。

因此,新《纲要》中指出“教师要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知、体验。”所以,通常幼儿在游戏时要采用多种方式:注意观察幼儿是否能扮演角色,是否内容丰富,角色之间的关系如何,幼儿的创造性如何。例如教师以角色身份进入游戏,利用语言提示指导游戏,教师可以加入游戏,担任游戏中的某一角色,以激发幼儿的兴趣,通过提示、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导。

对于托班角色游戏的指导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顺应自然,适应孩子的发展需要

幼儿游戏的特点是轻松、愉快、自然。在组织托班孩子进行游戏时,我们应该根据宝宝的探索方向与兴趣需要来进行指导,我们要时时观察宝宝们的需要,及时了解孩子们的困难是什么,要自然温和地加入他们的探索,而绝不能横加干涉。

(二)重视随机教育,从孩子的兴趣出发

作为托班的老师一定要时时发现孩子的新的兴趣点,了解宝宝,理解宝宝,在孩子有兴趣的时候,及时加以引导,这就是随机教育的核心点。我们知道周围的大千世界对宝宝们来说都是那么的神秘、有趣。他们对所有的一切都充满了好奇,他们会对任何人和任何事情产生浓厚的兴趣,但是,他们的兴趣又是非常容易转移的。如:当他们对一件事物产生兴趣后,往往很快会被其他更新更多的外界事物所吸引。同样,在游戏时他们对一种游戏也不太会持续太长的时间,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和家长善于并能及时发现宝宝游戏的兴趣点,并能根据孩子新的兴趣点来加以指导。

(三)丰富环境,激发孩子进一步探索的愿望

3岁前的孩子在探索外部世界时,喜欢用自己的身体动作去体验。这个时期的孩子特别喜欢涂涂画画,喜欢翻翻瓶瓶罐罐,喜欢爬高爬低、钻来钻去……,在孩子对这些发生很大兴趣时,作为老师和家长最好的方法是为孩子创设一种可以自由探索的、丰富的环境,提供丰富安全的材料,有计划地激发孩子参与游戏,并让宝宝能够自由操作以满足他们的探索欲望和好奇心。

(四)设置情景,使游戏活动更加生动有趣

我们知道托班孩子的一日生活活动基本上都是以游戏的方式进行的。在集体教学游戏活动中设置情景会使活动变得更生动有趣。如:在娃娃家的游戏活动“给娃娃穿衣服”,我就设置了一个情境。根据图片中出现的材料,要求幼儿按照材料上娃娃的穿着找出配对的衣服,衣服的颜色有红的、黄的、蓝的。

(五)追求简单,尽可能给予孩子明确指导

3 岁前孩子的思维是极其典型的行动思维,因此我们给予的游戏也必须简单易玩,给予的指导必须行动先导,语言简洁。对于我们托班孩子来说,有的年龄小的宝宝可能连表达都很困难,如让他来听老师繁琐的语言讲解游戏的规则与玩法,无疑消弱了孩子对游戏的兴趣。在和0-3岁的孩子做游戏时,我们就要追求简单的形式,只要我们的指导语言简单明确,再配合动作就行了,而不是舍近求远地想许多“新颖独特”的点子去“启发”孩子,应尽可能避免过多的复杂指导对宝宝的游戏起干扰和反作用。在选择一个角色游戏开展活动时教师要提供适量的材料,激发幼儿的兴趣,懂得丰富游戏材料,发展幼儿的创造性,注意活动过程,充分发挥幼儿的主体性,考虑到幼儿年龄小不具有判断事物的能力,玩起来轻重难以把握,因此在开展活动之前选择的玩具材料一定要结实耐用,安全可靠。

每当孩子在参与一个游戏活动时往往所体现出来的以及需要注意的内容有:(1)托班的孩子变换角色快、多,呈不稳定性。(2)托班的孩子缺乏角色意识,但情感得到体验、尝试。(3)托班角色游戏主题的产生,需要老师提供种类丰富的玩具。(4)托班角色游戏情节的深入,还需要教师与幼儿投入的游戏,做孩子真正的玩伴。针对幼儿在这一年龄阶段所表现出来的情况,教师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抓住孩子的特点深入的进行探讨研究以促进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角色游戏是一个宽松自由的活动场所,幼儿在这里可以随意的去和他人说话、交流,因此教师尽量给幼儿提供自由交谈的机会,鼓励幼儿积极主动地与人交谈不断丰富与人交往的经验,在愉快中获得语言的良好发展。在这个时期幼儿如能得到正确的引导,词汇量会日益增大,语言能力相对提高较快。反之,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语言培养,就会错过极好的发展时机。因此,我充分利用托班幼儿喜欢的角色游戏来提高孩子的语言能力。具体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创设宽松和谐的环境,让幼儿想说敢说

托班幼儿由于年龄特点的关系,依赖性很强,喜欢和自己最亲近的人说话,来到新的环境很难与不熟悉的人打交道。托班幼儿喜欢的角色游戏是一个开放的区域,在这里没有紧张的气氛,有的只是吸引人的玩具。因此,我将活动区布置的温馨舒适,并增设丰富的操作材料,使幼儿在心理上产生喜欢的情感,减少离开亲人的焦躁,缩短了和教师心里的距离,得到充分的放松,而且幼儿在游戏中是最喜欢说话的,这也是教师直接接触幼儿最好机会,在这里幼儿可以感受到教师对他的那一份关爱;同时,这里教师又是幼儿的游戏伙伴,和幼儿一起交谈、一起享受着成功的快乐,只要教师不吝啬自己的称赞语,对每个幼儿都有积极鼓励的态度,这样,幼儿那自信的话语就会脱口而出。如在娃娃家中我常鼓励幼儿按角色的要求说出自己要做的事情来;在积木区我还不失时机的寻找话题来和幼儿交谈,让幼儿讲出他在做什么,并一步步的引导幼儿顺着自己的思路讲下去,让幼儿借助自己的话语推动着游戏情节的发展,扩展了幼儿想象的空间;在美工区我又循循善诱和幼儿一起商量称赞的话语,在这里教师和幼儿之间的感情接近了,幼儿获得了自信,建立了有效的语言交流,有了说的勇气。

二.树立语言模仿榜样,使幼儿学说会说

托班的幼儿由于年龄小生活经验少,语言比较贫乏,也就影响了角色交往活动。如在交往中,常常说出不流利的话语,有时甚至不知道怎样表达自己要说的话。因此,在让幼儿敢于表达自己愿望的同时,还要让幼儿掌握必要的语言学习技能。幼儿是最善于模仿的,因此,活动中我总十分注意自身的语言质量,常以朋友的身份饱满和情绪参加到活动中去,给幼儿树立语方模仿榜样。如娃娃家是一个学习语言的很好环境,我就常常以朋友或客人的身份来到家中和孩子们一起畅谈交流,并间插示范一些话语,渐渐地幼儿就学会说了:当有客人来时孩子们会把“您好,请进”、“请坐下”、“请您喝茶”等一系列待客言语向你说来;有时客人还会受到邀请,参加娃娃的生日宴会呢。托班的幼儿在语言表达不了的情况下常常会以动手来解决,我就教幼儿学说“借我玩玩好吗?”、“我俩一块玩吧”、“谢谢你”、“不用谢”等一些能解决问题的话语。同时孩子们还把这些词汇及用语熟练地运用到了日常生活中,他们在与人的交往中迅速地发展了语言丰富了词汇。幼儿有的口齿不清楚,发音不清楚,在游戏中我注意及时纠正,使幼儿在愉快的情绪下学说话,学习得很顺利。

三.培养托班幼儿对语言交流的兴趣

1.尽量和托班幼儿多说。

与托班幼儿说话,应不放过任何机会,随时进行。幼儿起床,可问他梦见什么;放学回家,可问问幼儿在家里的情况;午餐后休息,可聊聊上午的见闻。角色游戏、区角活动可玩边聊;看节目、阅读时,也可以就节目或书本的内容简单地谈谈,还可以提些问题让孩子思考。外出时与孩子散步、游公园,可见事论事……总之,只要和幼儿在一起,就要尽量和幼儿多说话,即使是婴儿,经常与其逗话,婴儿也会变得异常活泼。孩子需要成人的关心。

2.激发托班幼儿说活的兴趣。

良好的交流应该是双向的。为此,教师应注意培养孩子说话的兴趣,尤其是对那些沉默寡言的孩子,更要想办法激发他说话,可找一些孩子喜爱的玩具,同孩子一道玩,边玩边与孩子交谈。交谈时,应多找一些孩子感兴趣的话题。如可以问孩子:“小花猫的肚子饿得咕咕叫,到哪里去弄吃的呢?”孩子会说:“小花猫饿了会去捉老鼠吃。”“到哪里去捉?怎么捉呢? ”或引导孩子多看、多想,让他有话可说。还可以找几幅图片给孩子看,看后让孩子讲给成人听,引发孩子积极思维、大胆想象。平时要引导孩子多观察,这样,孩子的话才能逐步多起来。

3.不打断幼儿的话。

当幼儿说话时,不可轻易地打断幼儿的话。要耐心地、尽可能地让幼儿把话说完,如幼儿说:“老师,我想看……” 知道孩子想看动画节目,便打断幼儿的话:“想看动画片吗?不要动,让老师来开电视机。”长此以往,幼儿会养成说半截话的习惯。幼儿想说的多是自己的要求或感受,尤其是他感到好玩的或害怕的事,但成人往往忽视这类问题,不注意听完孩子所说的话。经常这样,会挫伤孩子说话的积极性。语言作为促进人类思维发展,在人际交往中能充分表达思想感情,并成为进行知识、经验交流所必须的工具,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托班的幼儿他们的大脑已迅速发展起来,听觉器官也相应成熟,能分辨和模仿成人的语言,具备了语言学习的生理基础。

总之,游戏是孩子的天性、是幼儿自己的世界。教师要让幼儿在自己的世界里从被动的承受者转化为主动的执行者。只有充分的尊重幼儿,使其发挥应有的主体性,幼儿才可能主动、积极、创造性的活动。因此,教师在组织托班角色游戏中要利用游戏的自发机制,给幼儿创设宽松、自由的环境,使幼儿在游戏中得到快乐及满足。

本科示范专业毕业论文

一、毕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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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教育学百年进程中,教育学中国化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学的论文,供大家参考。教育学的论文篇一:《试谈学前教育学课程教学实践》 摘要: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教师专业化运动的兴起,世界各国对教师教育研究的中心逐渐从注重教师教育的外部因素如教学环境、政策因素等转移到教师教育的内部因素,即教师本人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如何发展上,即自我专业成长上。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师范教学模式由于能够“通过集中精力对教学过程进行思考、分析、评估、或者改变教育意义、教育目的、教育信仰、教育决策、教育行动或者教育产品而提升教师课堂教学实践的合理性”,“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充分利用教学的内部知识,提升 反思 能力,因而日益成为教师教学专业化运动中的一项基本教育原则。 关键词:反思能力;实践;参与式学习;建构主义 有关教师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研究者的分析主要从两个视角展开。一是教师教育机构转型视角,分析我国自中等师范院校升格后,在新的两级师范教育体系内教师培养的不足与缺陷;二是师范生职业生涯发展视角,将师范生培养与教育培养模式联系起来,探讨制约师范生胜任教学岗位的因素。 (一)教师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质量的研究 从教师教育机构转型视角出发,研究者认为当前教师培养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生源素质下滑严重; 2.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陈旧、封闭(李尚卫等,2009),没有地方特色,偏重学术性,实践环节偏弱(苏春景等,2010)。从教师培养的学段来看,小学与幼儿教师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更为严峻。有研究者认为(彭小奇等2011),除生源质量下降之外,小学与幼儿教师培养还遇到了学生可塑性和培养潜质不足,培养模式不适应小学教育要求的突出问题,甚至于出现“高师 毕业 生站不稳三尺讲台”的情况。就其原因的分析而言,研究者认为(李尚卫,2009;阮成武,2008),随着我国传统的三级师范教育体系向现代教师教育体系的转型,原有的教师教育、特别是面向农村培养教师的职能被削弱的“去师范化”演进。并且,随着教师教育体系的升格,中等师范学校相对于普通高中教育的政策性优势并未转化到高等教育层次的教师培养当中,再加上教师职业的社会声望、福利收入等方面差强人意,部分地方师范院校或师范专业生源质量下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其次,在转型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教师培养机构盲目追求综合化、研究型,缺乏服务于基础教育需求的意识,没有投入精力和资源去了解幼儿园教育需求,探索培养教师的有效模式和路径,导致课程陈旧,教学模式单一,毕业生不适应现代教育的要求。因此,面对此现状,笔者尝试在教学中采取了一些尝试来改进学前教育学课程教学模式。 (二)学前教育学教学模式改革尝试 1.突出实践性,实行模块化教学针对实践环节薄弱的状况,结合本课程的学习内容和大专生的知识结构特点,《学前教育学》课程构建了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教学内容体系。教学内容体现为“正式学习+非正式学习”两大模块。两大部分指在每一个模块中均分为理论教学部分和实践教学部分内容。第一大模块指:专业理论学科教学模块。如理论学习内容包含学前教育历史、目标、任务、等内容,与其相对应的实践学习内容则为与之理论相对应的实践技能。模块二的内容主要指通过课外社团活动进行的非正式学习,如:通过组织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实践活动评比,真正调动起学社国内参与学习的积极与主动性。 2.突出参与性,项目化教学教材部分共有十二章,由学生自己来确定将其分为六大主题13个项目,尤其强调合作学习的重要性与有效性。以项目为导向,以任务驱动的方式结合项目研讨,开展研究性学习,凸显理论与实际结合的教学模式.非正式学习以小组 报告 、小型研究的形式,重在提升合作能力和反思意识。探索实践———讨论———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学前教育学》基本理论为依托,将周教育见习活动与课堂教学活动结合,将课外活动与学校教学技能大赛相结合,同时结合本专业周见习活动(20学时)或者隔周半天下园开展专题性研究,使学生对学前教育理论的学习更为扎实。另外学生思维模式僵化不具备一定的反思能力仍是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教学反思是形成实践性知识的过程。舍恩主张实践在本质上是一系列的问题解决过程(赵明仁,2009)。教学反思以发现问题为起点,在分析解决问题过程中不断调试,不断交流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实践性知识(陈向明,2010)。站在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 方法 的角度来讲,师范生通过教学反思将已有的理论运用于具体的实践,不断积累实践 经验 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其思想观念、丰富其知识结构,从经验型教师转变为研究型教师,从而有助于其专业能力的提升(陈薇,2012)。因此,从实践与参与的角度去对教学模式进行重新组合,将有利于培养出具有一定反思意识和参与合作学习能力的师范生,这也就立于将实践性知识与显性知识融合,真正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向明.范式探索-实践———反思的教育质性研究[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0(04):41-53. [2]陈薇.幼儿教师教学反思个案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12. [3]李尚卫.袁桂林.我国农村教师教育制度反思.教师教育研究,2009,21(3):34–38. [4]苏春景.张济洲.从农村教师教育现状调查看地方高师课程改革.课程•教材•教法,2010,30(8):84–87. [5]彭小奇.刘志敏.陈梦稀.蒋蓉.李茂平.创新师范教育培养模式,培育农村优秀小学教师.中国高等教育,2011(8):29-31. 教育学的论文篇二:《浅谈高等教育学专业认同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本文通过对近12年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认同研究进行综述,了解当前现状、分析影响专业认同因素,为完善该专业培养模式、提高该专业学生的专业认同、使得该专业学生有效服务社会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专业认同;影响因素 1.概念的界定 在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通过搜索关键词“我国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认同”可搜索到1678篇,然而以“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认同”为研究对象的 文章 只有3篇,时间是从2011年到2014年,其中两篇是同一人所写。最早学者开始发表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认同文章是在1993年,总体来讲从1993年到2014年学术界对“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认同”的关注持上升趋势。关于“专业认同”的概念至今未有统一的定义,我个人更倾向王顶明的说法,将专业认同分为认知、情感和持续三个维度。首先是认知性专业认同,即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的了解,是产生其专业认同的基础。其次是情感性专业认同,指个人与专业的情感连结程度。再次,对所学专业的情感认同使个体获得心理上的安全与情感愉悦满足会直接导致积极的行为动机和外显的行为效果,从而形成可持续性的专业认同。 2.影响因素 找出专业认同的影响因素是提升硕士研究生专业认同水平关键。通过搜索的文献可以看出影响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认同水平主要受学校、社会、个人三个大方面因素的影响,高等教育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认同影响因素也是如此。一是学校方面,比如导师、专业认识、专业课程、人才培养模式等等。(1)学者袁长林通过个案访谈的方法得出,导师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经历与比较高的专业水平,经常指导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开展研究工作,学生对导师的喜好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认同水平。(2)刘旭指出因缺乏对该专业的专业属性的清晰认识导致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出现理论性与实践性并未相统一的问题,从而影响学生对该专业的认同。(3)学者萧琳指出现行的高等教育研究生培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本科化”培养模式,专业课程设置不够合理,教学形式与本科雷同,科研训练不足和考核流于形式,阻碍着该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4)学者王艳表明“应试教育”在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教育中依然存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纯理论的教授、就业竞争的加剧造成很多学生不愿意投入到专业课的学习中降低了其对专业认同度的水平。二是社会方面,主要社会人才需求的狭隘观念。当今社会需要全方位的创新型人才,然而高等教育学的专业课程培养注重理论忽略了实践能力培养,再加上高等教育学的就业方向与其他专业相比更为单一、社会上对此专业的认识较少,使得高等教育学这种看似“没有专业”的专业失去了与其他专业公正的就业竞争机会。此外,社会人才选拔机制存在缺陷。 比如看重学历而忽视能力,看重工作经验而忽视潜力,看重考试成绩而忽视素质,看重人才的录用而忽视人才的培养等等。高等教育学专业刚刚毕业的学生不是因为学历层次低而无法从事高校教育工作,就是因为经验缺乏而影响就业,还有的学生希望 考公务员 来改变命运,放弃专业课程的学习、以拿到学历为目的,专攻公务员考试等等,这些都使得高等教育学专业的学生降低了对其专业的认同度。三是学生个人方面,比如学生对专业的兴趣、专业了解、 自我评价 、 职业规划 等等。(1)学者袁长林通过访谈的方式了解到,一些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之所以对自己的专业不感兴趣或者学习热情不高在于他们认为自己专业的价值不高,学习到的专业知识对自己将来的工作帮助不大,更愿意把精力花在其他方面。(2)学者王艳表明,高等教育学专业的学生自身对所学专业的相关知识掌握匿乏,该专业成为了很多仅仅想要获得硕士学位又想短时间内投机取巧的学生的“避风港”,缺乏对专业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入校后也不积极去增加对专业的认识,这种不积极的态度让部分学生的专业认同度普遍低。(3)李俊表明,我国高等教育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没有对自己职业进行规划的习惯,因此多数该专业学生并没有较强的增强专业能力的倾向,而是以获得学历为目的,从而降低了该专业学生的专业认同度。综上,学校、社会、个人三个方面在不同的具体方面、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认同。相比较于 其它 两方面因素,个人认为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个人方面的因素对该专业的认同度有较大的影响,尤其是自我评价、职业生涯的规划。较低的自我评价不仅会影响专业认同度,还会造成个人自卑心理,最终导致自己一事无成;过高的自我评价可以提高专业认同,但是会形成自负心理,影响成败。合理的自我评价不仅可以提升专业兴趣,还可增强对专业的了解,从而自信满满处理相关专业问题,拥有较高的专业认同。再者,完整、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提升专业认同的关键。 学生做出一个符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它将是一切前进的动力,不仅可以提高专业兴趣、提升专业能力,提高专业认同,明确合理的职业规划还可以丰富学习生活、获得较高的幸福感。 参考文献: [1]王顶明,刘永存.硕士研究生专业认同调查[J].中国高教研究,2007(8). [2]李俊.N大学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的调查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3]萧琳.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究[D].湖南农业大学,2006. [4]王艳.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生专业认同度调查研究———以庆西省为例[D].西北大学,2011. [5]刘旭.高等教育学的专业属性及其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J].高等教育研究,2009(30). [6]袁长林.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认同与社会支持、自我意识的关系研究[D].云南大学,2012. 教育学的论文篇三:《试谈教育会计集中核算制度若干问题》 前言: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在一些地区已经全面实行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制度改革,且对于改革工作来说,就是要将各级的责任落实到实际中,并由中央地方来共同承担,做好省级的统筹管理。 一、目前教育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农村中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中的一条,从制定到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它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效果,还能够有效提高共工作的效果,促进了财务上的监督。但是对于这一项监督管理制度来说,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增加了会计监督中的难度。就其实际来讲,由于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只能从财务制度的角度上出发,对凭证与手续等方面的合法性与完整性等进行审核,这样也就不能掌握好业务的实际情况,只是采用了相关的规定与办法来进行判断,并进行机械式的财会核算,这样也就对一些被精心包装后的“支出”难以识别。 (二)收入不报账与体外循环。对于学校来说,所进行的财政拨款已经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到了教育会计核算中心中了。虽然控制好了这一源头,但是对于一些预算外的收入等却并没有纳入到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中,出现了体外循环的现象。 (三)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就目前的会计中心来说,只能够进行核算、管理及对校产明细账的登记等方面,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单位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却存在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如账实不符以及资产流失等现象。对于经费的使用部门来说,过于重视财政资金的运作,这样也就没有进行科学的管理。尤其是对于资产的后期控制来说,也没有有效的进行,这样也就出现了只核算不清查的现象,最终也就出现了信息失真的现象[2]。 二、提高教育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 措施 (一)加大审查的力度。针对体外循环与虚假发票来说,核算人员要对所要进行的核算业务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还要参与到核算单位的管理工作中去,明确各项收支项目等。且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还要对收入的来源进行重点审查,明确是否全部入账,避免发生不报账或是漏账等现象的发生。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以此来形成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落实管理制度。 (二)做好内外中的监控工作。要做好对固定资产进行的管理,制定出严格的资产范围,同时还要制定出有效的固定资产入账标准,以此来完善资产的审批制度。对于预算单位来说,还应当要最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健全资产的保管制度,坚持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以此来保证账面与实物上的一致性。此外还要制定出全面的资产清查制度,以此来及时对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与掌握。 (三)做好自身的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形式化的管理。首先对于核算中心来说,要做好定期岗位的轮换。对于核算中心会计人员来说,如果处于固定的工作状态,那么就很容易与单位中的报账人员产生出工作之间的感情,这样在进行报账审核时,也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情面上的问题。所以针对这一现象,就可以采用岗位的轮换制度,以此来避免出现人情关系。且对于核算中心的人员来说,在面对全新的核算单位时,就可以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来进行报账,这样也就增大了会计上的监督管理效果。其次,是要做好内部中的审计工作。在实际中可以将学校与核算中心共同纳入到检查的范围中去,同时还里可以对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的审计,这样也就规范了财务上的管理工作,对收支的行为也起到了约束的作用。此外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还要不断适应好会计核算形式的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来对方式方法等进行调整,这样也就可以有效降低教育内部中的审计风险。最后,是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对于核算中心来说,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与要求,以此来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此外还要不断健全相关的管理措施,对于出现错账等现象要严格追究其责任,通过以制度来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可以有效保证资金的运转。 结语

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要求 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并使其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使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有章可循,确保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院就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做如下规范性要求,作为各系(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要求的依据。一、毕业论文(设计)的篇幅要求 毕业论文(设计) 字数一般以4000—10000字为宜。(其中文科不少于5000字) 二、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内容要求 1.标题 标题应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设计)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要求做到文、题贴切。标题中不使用非规范的缩略词、符号、代号和公式等,通常不采用问话的方式。题名所用的每一词语必须考虑到有助于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中文标题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字,外文标题一般不超过10个实词。如果有些内容细节必须进入标题,则可分出主标题和副标题。 2.作者 3.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大纲,它反映论文的梗概。论文目录要求层次清楚,目录中的标题要与正文中标题一致,并标注对应的页码。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惯例自主规定目录标题格式。目录独立成页,不作为正文起始页。 4.摘要 摘要是论文(设计)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反映论文的主要信息。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的内容、目的、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应用第三人称的.方法记述论文(设计)的性质和主题。摘要通常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以及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毕业论文(设计)的摘要包含中文摘要和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其中中文摘要字数一般为150--300字;外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对应,一般不宜超过250个实词。 正文用中文撰写,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 整理提供则将外文摘要置于中文摘要后面;正文用外文撰写,则将中文摘要置于外文摘要后面。 5.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设计)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每篇论文(设计)选取3-6个词作为关键词。 6.正文 正文是毕业论文(设计)的核心部分,占据主要篇幅,可以包括:调查对象、实验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对正文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数字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应为“一、”“(一)”“1.”“(1)”“①”或者“1”“”“”…… 论文(设计)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续编排序号。论文(设计)中使用的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必要时正文前面可以有引言,引言主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对前人工作的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该部分应言简意赅,不能与摘要雷同,也不能成为摘要的注释。 必要时正文后面可以有结论,论文(设计)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对仪器设备的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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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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