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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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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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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大四毕业论文盐城师范学

盐城师范学院大四毕业时间是6月1日。6月1日上午,盐城师范学院2022届本科生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在大学生活动中心隆重举行。活动设主会场和分会场。

毕业答辩一般都是会通过的,毕业论文和答辩不难,老师也不会太为难你,因为学校要保证学校的毕业率,除非真的很差,才会让推迟毕业。

2022年9月30日。根据2022年盐城师范学院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9月30日下午,我院与南京师范大学联合培养2021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会在教学主楼1313会议室举行,答辩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盐城师范学院是江苏省属高等师范本科院校,坐落在江苏沿海开放城市盐城市,入选数据中国“百校工程”产教融合项目、教育部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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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毕业后文凭在学信网查询认证的

盐城工学院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国家“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入选高校,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2018年5月,盐城工学院成功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同时获批2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即化学工程与技术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学校始建于1958年6月,始名盐城工学院,1961年3月更名为盐城工业专科学校,1996年5月,创建于1985年的盐城职业大学,并入学院,复名盐城工学院,并升格为省属本科高校。2000年2月,创建于1964年的盐城会计学校并入学院。2018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过多年的建设,学校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受到上级表彰,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教育科研单位、全国和江苏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高校后勤十年社会化改革先进院校、全国高校节能管理先进院校、江苏省和盐城市文明单位、

盐城工学院教务处在盐城市希望大道中路1号,上班时间早八点晚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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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教务处现设教学研究科、教务科、实践教学科、教学服务中心、卓越办、东区办公室等六个科室,主要负责全校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运行、学籍和成绩管理、实验教学计划及实践教学管理、学生各级各类考试、教材征订和发放等教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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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下午盐城工学院教务处,在南校区行政楼九楼视频会议室盐城工学院教务处,学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召开培训会议盐城工学院教务处,研究细化推进全校主题教育工作,确定学校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党委副书记、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薛浩,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省监委派驻监察专员、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春雷,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倪自银,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雅丽,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薛浩传达省委第二批主题教育单位相关负责人培训会精神和党委书记刘祖汉在常委会上关于盐城工学院教务处我校开展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通报校党委开展主题教育的前期准备工作以及学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机构的构成,解读学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下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及具体要求。他强调,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提升政治站位,吃透上情,把握下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精准、高效、务实开展主题教育,确保主题教育有质量、出实效。

陈春雷强调,开展主题教育是校党委秋学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全体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一盘棋”思想,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严明工作纪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要正确处理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齐头并进。

倪自银要求,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到位、职责要到位、思想要到位,工作要到位。建立相关制度,有序推进工作。要加强学习研究,学深弄懂中央和上级精神。认真做好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做到资料齐全、保管有序。

按照省委工作部署,学校党委于9月5日成立学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刘祖汉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方海林,党委副书记薛浩、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省监委派驻监察专员陈春雷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常委、副校长邵荣、宋长春、王路明、王资生、魏少华和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机关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材料组、专项整治组和宣传组。;

一、盐城工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盐城工学院教务处登录入口为盐城工学院教务处,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二、盐城工学院简介

盐城工学院是江苏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坐落于素有“东方湿地之都、仙鹤麋鹿之乡”美誉的沿海开放城市——盐城,建有建军东路和希望大道两个校区。

学校于1996年5月由盐城工业专科学校与盐城职业大学合并组建而成。盐城工业专科学校(始名盐城工学院)创建于1958年,1986年成为全国建材类3所示范性高等工业专科学校之一;盐城职业大学创建于1985年。2000年,创建于1964年的盐城会计学校并入盐城工学院。2018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半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盐城工学院秉承“笃学格致、厚德重行”的校训,弘扬新四军“铁军精神”,践行“崇尚科学、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追求卓越”的校园主流价值观,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学科名校、文化塑校”发展战略,围绕建材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不断提升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水平,形成盐城工学院教务处了以工为主,理、工、文、艺、经、管、农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校设有18个教学院部,65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2000多人、联合及全程培养研究生210人。学校占地面积2270亩,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亿元。图书馆藏书182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34个。《盐城工学院学报(社科版)》是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

学校现有教职工1500多人,专任教师1300多人,其中高级职称700多人、博士500多人(含在读)、研究生导师140人。“”国家特聘专家4人、*特聘专家3人、特聘教授16人,聘请兼职教授180多人。现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333工程”“青蓝工程”“六大人才高峰”培养人选等180多人,省级教学名师、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17人。

学校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是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规划项目实施高校。拥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教育部“卓越计划”试点专业、7个省级重点专业(类)、3个江苏高校品牌专业、6个专业通过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 ;建有1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全国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11个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1个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学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江苏省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学生代表队先后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两次、交叉创新一等奖一次、“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终审决赛金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银奖,获得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智能汽车竞赛全国总决赛一等奖,学生作品获世界工业设计最高奖项——红点奖。校“梦之声”合唱团屡次在国内外大赛中获奖,2011年2月应邀赴维也纳参加“中奥建交40周年金色大厅庆典音乐会”演出,荣获全国第一届、第四届、第五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一等奖。近几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毕业生考研率已连续10年保持在10%以上, 考研录取率达到。麦可思研究报告表明,学校2017届毕业生就业率、平均薪酬、深造率等7项核心指标均高于非“211”高校平均水平。学校多次被表彰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在2018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级。

学校主动适应江苏沿海开发、建材行业和地方发展需要,加强学科基础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拥有6个省重点建设学科。学校与 江苏大学 、 南京工业大学 等30多所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2011年,学校被确定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江苏省立试点单位;2012年,学校获省教育厅批准的单列专业硕士培养计划,开始全程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多次获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学校科技查新工作站为教育部部级科技查新工作站,建有江苏高校生态建材与环保装备协同创新中心,拥有江苏省新型环保重点实验室等8个省级重点实验室,江苏省模具智能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6个省级科技服务中心,1个省级大学科技园,1个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1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

2013年来,学校共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2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等国家级项目44项,省部级项目404项;获批省级以上奖励76项,其中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26项、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项;获授权发明专利889件,其中2018年获授权发明专利287件。教师发表SCI、EI等收录文章2774篇,影响因子最高。学校是“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被表彰为江苏省“科技工作先进高校”。

学校先后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波兰、瑞典、俄罗斯、乌克兰、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等30多所高校建立盐城工学院教务处了友好合作关系。学校与英国格林威治大学、美国底特律大学举办3个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加拿大蒙克顿大学、德国茨维考应用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硕士,与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俄罗斯沃罗涅日国立工程技术大学、波兰格但斯克工业大学、乌克兰马卡洛夫国立造船大学、瑞典克里斯蒂安斯塔德大学、韩国又石大学、台湾淡江大学开展校际交流项目。

学校党委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党的建设、民主治校、和谐校园和校园文化建设,总揽全局,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被表彰为江苏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校先后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全国“高校节能管理先进院校”、全国“校园节水 安全供水 智慧管理”样板示范校、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学校”、江苏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高等学校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站在新的起点,盐城工学院将汇聚全校师生的智慧和力量,坚持走与行业、区域融合发展之路,深入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学科名校、文化塑校”战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不断增强整体实力,努力实现“成为一线卓越工程师培养的重要基地、行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沿海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快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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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师 范 学 院毕业论文2014—2015学年度盐城市盐都区老年人体育锻炼情况的调查与分析2015年5月20日盐城市盐都区老年人体育锻炼情况的调查与分析摘 要我国已经逐步进入老龄化国家,由于我国当前老年人口急剧增多的原因,各种老年人的问题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如退体后长期工作的情结纠葛、逐步衰老的生理影响等原因,需要重新定位与计划日常生活。那么,如何注重健康、娱乐生活成了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体育活动正是实现此目的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对老年人改1/16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情趣有着不可估量的实用前景。本文通过文献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调查盐城盐都区老年人体育锻炼的现状,找出在体育锻炼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针对盐城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发展策略,以促进盐城市老年体育锻炼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关键词】:盐城;老年人;体育锻炼;现状调查Yancheng yandu the elderly physical exercise situatio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AbstractChina has gradually entered the ageing countries, because our country current, and the reason for the increase of aging population has all sorts of problems of the elderly also spring out, such as the complex entanglement long-term work after retirement, partly due to the physiological effects of gradual aging, need to reposition and plan the daily , how do you pay attention2/16to health, entertainment, lif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ubject of current, and physical activity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achieve this, so this topic research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for theelderly, increase life interest has the inestimable practical this paper, through literature, questionnaire survey, understand the investigation the status quo of yancheng yandu district elderly exercise, find out th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physical exercise and shortage, 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yancheng city, put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strategy, to enhance the harmony of yancheng city elderly physical exercis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 yancheng; elderly ;sports; present situation investigation目 录摘要 ................................................................ 21.前言 .............................................................. 42. 研究对象和方法 ................................................... 研究对象 ..................................................... 研究方法 ..................................................... 文献资料法 ............................................. 43/综合分析法 ............................................. 问卷调查法 ............................................. 43.当前盐城市老年人体育锻炼现状的情况分析 ............................ 4 盐城市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年龄性别分析.......................盐城市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动机分析 ........................... 盐城市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次数和锻炼强度的分析 ................. 盐城市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时间段 ............................. 盐城市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的地点调查 .......................... 盐城市老年人体育锻炼项目的调查 ............................... 74. 影响盐城市老年人体育锻炼的因素 ................................... 缺少锻炼的科学认知 .......................................... 对体育锻炼的重视度不够 ....................................... 宣传力度不够 ...............................................缺少技术指导 ................................................. 活动场地不够充裕 ............................................ 105.提高盐城市老年人体育锻炼成效的对策 ............................ 126.结论与建议 ....................................................... 107.致谢 ............................................................. 118、参考文献 ........................................................ 134/161.前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大幅度延长。而目前盐城市老年人体育锻炼的状况还不容乐观。盐都区是盐城市两大市区之一。目前盐都区共有镇11个。盐城盐都区一直着力打造特色群体活动,力争成为盐城市全民健身活动基地,竭力打造现代化的群众体育强区。选择盐城市盐都区作为样本,能让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体育锻炼情况将会更加重视,增强体育锻炼兴趣;加强政府对老年人体育锻炼的关心和重视并给予政策支持。这样对老年人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情趣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2. 研究对象和方法研究对象盐城盐都区60岁以上的老人健身锻炼现状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运用盐城师范学院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和单位的图书馆和网络共查阅相关文献100余篇。根据课题研究及撰写的需要,笔者还通过互联网归纳真理海量资料。在导师指导下学了体育科研方法、参阅了统计学、老年人健身及力量训练等方面的书籍。综合分析法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归类对数据进行对比、演绎、综合等逻辑方法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盐城市城区老年人体育锻炼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策略建议。对盐城市盐都区的老年人体育锻炼有着一定的发展作用。问卷调查法根据研究需要设计问卷,对盐城盐都区500名老人进行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回收问卷462份,有效问卷450份,有效率为90%。3.盐城市老年人参与体育锻炼的现状分析性别年龄特征分析在被调查的盐城市的老年人锻炼者性别特征统计来看,男性参加体育锻炼的有176人,占总比例,女性参加的有202人,占总比例(见表1)。很明显女性参与锻炼者多于男性。另外,不参加体育锻炼的男性有47人,占总比例,女性有

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 要:老年人是我国城市体育锻炼的“主力军”,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沙和杭州等16个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求全面了解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和内在规律,正确预测21世纪初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推广和开展适合城市老年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朝着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关键词:城市;老年;体育健身;现状;发展趋势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极大地振奋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小康社会既包括物质生活的改善,也包括精神生活的充实,体育是其重要标志之一。十六大报告首次将“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中,并强调“积极推进卫生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老年人一直是我国城市体育锻炼的“主力军”,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第5次人口普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37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一些发达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己进入了老龄化城市,老龄人口(65岁以上)已占10%以上。老年人对健康有怀旧感,对长寿有紧迫感。老年人闲暇时间多,格外关注自身体质的保养,并根据自己的体质状况和疾病状况,适当地选择参加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以改善生理生化功能,调节情绪愉悦身心。老年人在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中平和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充满信心地迎接“人生第二个春天”。 因此,对老年人体育健身、健康长寿等一系列的问题予以充分注意和关怀,正确预见和引导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更广泛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使老年体育成为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的动力,给广大老年人再创人生第二个春天,实现“健康长寿、老有所为、安度晚年”的目标,为“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再做贡献。1 研究方法与结果 对北京、上海、哈尔滨、长春、沈阳、石家庄、广州、长沙、济南、杭州、福州、成都、昆明、西安、呼和浩特和乌鲁木齐16个城市,近万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情况进行现场观察访问。并随机抽样,对其中的1551名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情况进行详细的问卷调查,他们平均(68.43±5.97)岁,男831人平均(68.92±6.05)岁,女720人平均(67.85±5.83)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年限平均(8.16±7.64)年,年体育锻陈时间人均达300小时以上。并对所有的资料进行统计学处理,制成表1和表2。在此基础上全面了解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现状和内在规律,正确预测21世纪初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推广和开展适合城市老年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朝着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注:综合选择包括第一、二、三……选择。2 分析与讨论2.1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突破5000万大关,各级各类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近3万个 目前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1768万占3968万城市老年人口的44.55%。预计到2020年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将突破5000万大关,约占全国1.15亿城市老年人口的45.00%。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机构日趋健全,根据本项目抽样调查表明,目前全国有3740个社区(街道)建立了各种类型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占城市社区(街道)的68%。各级各类的体育组织为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了施展的条件,但目前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的数量和提供的活动条件与实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预计到2020年全国所有城市的85%以上的社区(街道)建立各级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近3万个,并在中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协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统一的组织网络。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城市老年体协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并以社区为自然单位设立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开展体育咨询和保健服务,吸引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促进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以适应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2.2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锻炼内容广泛适应身心健康的需求 现阶段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内容,可归为10大类100多项,其中参加太极类、保健类、气功类、跑步类的老年人即有1200多万,舞蹈类、球类、棋类、体操类、水冰类及其他健身娱乐活动也深受欢迎。人均活动有3项之多,年均体育锻炼时间已达300小时。许多老人对体育的爱好从青少年起就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他们中坚持体育锻炼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就有27.08%,有77.47%的老人能够坚持体育锻炼。进入老年期人体各器官系统机能衰退变化的程度和速度不一样,加之多数老人患有不同的疾病(北京地区的调查表明74%的老人患有慢性疾病),因此老年人在进行体育锻炼时表现出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64.45%的老人是为强健体魄,27.86%的老人是为祛病体疗。7.69%的老人是为了交朋友或消磨时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28.26%的老人是在患有不同疾病发作后才加入体育锻炼的行列中。预计到2020年以“动”为主的太极拳、剑和保健医疗操,以“静”为主的修性养身气功,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主要构成。2.3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趋向大型化、娱乐化和合理化 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季节性和地区性特点。一般春秋两季参加锻炼的人数较多,内容也较丰富多彩。锻炼的内容也具有明显的地区性。例如华北地区较为盛行的是保健类和气功类,仅北京市参加“回春医疗保健操”的老年人就达10万之多;东北地区则热衷于“扭秧歌”和“老年迪斯科”等舞蹈类锻炼,仅哈尔滨市就有老年舞蹈类辅导站150多个,参加人数达5万之多;华南地区的城市老人喜欢羽毛球,乒乓球等小球类健身活动;华东地区的城市老人偏爱古老传统的太极拳类的健身活动;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城市老人群体中盛行富于民族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锻炼形式趋向集体大型化(自发组织百十人或上千人同场共练),锻炼内容趋向多元组合的娱乐化(身体练习和心理调节,乡土体育和现代体育,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渗透融合为一体的娱乐性的身心活动),锻炼格局趋向合理的科学的生物节律化(晨练或傍晚为主的定时定点定项定量的社区体育活动)。建议:创编和推广动作舒展、节奏轻盈和幅度柔和的、既能活动筋骨脉络,又能调节情感、抚慰心理、怡情有趣的体育保健活动,以更好地适应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身心需求,有利于老年人身心获得最佳的锻炼效果。2.4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自理能力将明显下降,而两周患病率(被调查老人在调查当天的前两周内患有各种病伤情况统计)却高于总人口患病率,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90年代初调查表明,我国老年人两周患病率城市为18.7%,农村为11.4%。因病卧床率随年龄增高而增大,约在3%~5%。老年人年平均医疗费用约为425元。通过科学的体育锻炼既可增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水平,又能大幅度地降低医疗费用。长沙市的老年体协等曾组织100名老年疾病患者系统参加两年的体育健身活动,他们的医疗费用由体育健身活动前的月平均1364元下降到332元,下降幅度为75.6%。同时方兴未艾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已成为我国群众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日益增多,内容丰富多彩,而且出现了老年带家庭,家庭促社会的体育热,加速了我国体育社会化的进程,特别是为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树立了榜样。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健身活动倍受世界各国老年人的欢迎,如太极拳、保健养身气功等,提高了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在国际体坛的声誉。预计到2020年蓬勃发展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既能强健老年人的自身体魄,又能促进青年一代自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既有利于国人体育锻炼能力的养成,又能强化全社会一、二、三级卫生保健的效果。既能弘扬民族传统的健身体育,又能提高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在国际体坛上的地位。2.5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事业将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 多年来,我国重视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宏观控制和调节,创编了数十套适合老年体育健身活动锻炼的保健操和医疗操。如:“太极拳剑系列”、“导引养生功”、“练功十八法”、“回春医疗保健操”、“配乐五禽戏”和“木兰健身系列”等,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普及和提高起到了推动作用。特别是近来年,中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己进入国际交往阶段,与世界老年长跑协会建立了联系,部分城市老年长跑队、门球队分赴美国、日本、英国等进行访问和比赛,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水平,增强了国际城市间老年体育联系,促进了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向新的广度和深度发展。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事业的规模和运动水平,将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建议:有关部门应即着手研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普及与提高,以及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健身活动对外宣传和推广的具体事宜,以适应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全面走向世界的需要。2.6 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和科研趋向规范化和系统化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代中国老年的闲暇生活比较单调,这是老年人社会供养不足的一种表现。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为了丰富老年人闲暇生活,改善老年人的社会供养起了重要作用。但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不同于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有其自身独特之处,并且有第三产业的性质,而目前我国从事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专业的人员很少,各地各级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借助于各单位的老年办或工会组织,难以适应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和发展。同时,国内外有关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研究还处在自发阶段,尚未形成队伍和体系。建议: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和科研的专业人才,以促进21世纪初我国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管理和科研水平提高,以求得最佳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是老年人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既可强身健体、延年益寿、陶治情操,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又能开拓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消费市场,节省医疗费用,提高老年人供养质量,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3 结论与建议 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在帮助老年人充分利用闲暇时间上发挥巨大的作用。多种形式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既能帮助老年人的孤独感得到充分消除,又能指导老年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交往。我国已建立了上万个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组织,活动中心以及其他多种类型的体育健身活动设施,来满足亿万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方面的需求,以使他们更好地参与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目前,我国老年体育健身活动事业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仍处在初级阶段,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的需要。我们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对老年人的生活与健康等一系列的问题予以充分注意和关怀,正确预见21世纪初城市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发展趋势,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具体措施,这样有助于老年人体魄强健,延缓衰老,延长工作年限和延年益寿,充分发挥他们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教育后代、建设四化中的作用;并使他们从习惯了紧张的工作环境中逐步过渡到丰富多彩的离退休生活,更好地渡过幸福的晚年。

关于城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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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你这个专业写起来比较麻烦你要多搜集些一手资料这样写起来才得心顺手不知道你现在准备工作做得怎样如果你有困难请看下面我号子请看下面..,,,,接下....................................................,,,结束(如果有意请加我上面号我全天在线的偶尔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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