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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被老师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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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被老师发现

本科生谁查,要查,就得同时把那些他妈不指导人的老师也处罚。我今年就是,老师屁都没指导,工况都不给,毕业设计我一个人捣鼓出来的不过吧,我觉得做毕业设计的时候,思路最好不要告诉别人。我感觉自己这次的想法就被抄了。那人知道了我的想法后,找一个做这方面的外校同学,拿他做完的内容,最后答辩老师说做的很具体。我,妈的……老师啥都不指导,也不想抄外校同学的,结果最后只是勉强交上,跟设想差很多。哎

一般不会,但是最好还是自己做数据。

没必要为了证明你的命题而造假数据,如果真实数据证明不了你的命题就大大方方把结论和下一步猜想写出来,科学本来就是探究性的,没人能保证自己的设想一定是对的。

有的硕士导师就会告诉学生,自然科学不是人文科学,像政治、法律之类的都是先设定命题,然后搜集证据去支持命题,只要自身前后逻辑和上了就行,不管对错;然而自然科学是提出假设,然后用真实数据去验证假设,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也算有收获,至少说明这条路走不通。

假造数据说明自己的思维模式就不在自然科学这一挂。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不同学校的处罚方式不同,现在,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正在进行严厉打击,还是认认真真把自己的论文写好比较好噢!不过今年因为yq原因,可以会容易通过点吧!

一般不会,但是最好还是自己做数据。

没必要为了证明你的命题而造假数据,如果真实数据证明不了你的命题就大大方方把结论和下一步猜想写出来,科学本来就是探究性的,没人能保证自己的设想一定是对的。有的硕士导师就会告诉学生,自然科学不是人文科学,像政治、法律之类的都是先设定命题,然后搜集证据去支持命题,只要自身前后逻辑和上了就行,不管对错;然而自然科学是提出假设,然后用真实数据去验证假设,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错了也算有收获,至少说明这条路走不通。假造数据说明自己的思维模式就不在自然科学这一挂。

本科生毕业论文被老师发表

一般评职称以第一作者为准,这样基本你成了协作者。但版权问题,应该是俩共有。

影响了你拿学位吗?如果没,就算了。

去问问他 为什么这么做

第一人称最重要找出版社前提是你有证据一般导师都会署名第二人称

被老师发现毕业论文有问题

本科生谁查,要查,就得同时把那些他妈不指导人的老师也处罚。我今年就是,老师屁都没指导,工况都不给,毕业设计我一个人捣鼓出来的不过吧,我觉得做毕业设计的时候,思路最好不要告诉别人。我感觉自己这次的想法就被抄了。那人知道了我的想法后,找一个做这方面的外校同学,拿他做完的内容,最后答辩老师说做的很具体。我,妈的……老师啥都不指导,也不想抄外校同学的,结果最后只是勉强交上,跟设想差很多。哎

我们都知道,高校一般都会指定论文的重复率,如果论文的重复率超标,论文就会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异议就需要返稿进行修改,如果对学校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发起申诉,走申诉流程,按照申诉流程提交相关资料就可以了,会有专家对你的论文查重结果进行审核。

对二次查重结果还有异议的论文,如果这篇论文是学位论文,则需要学校的委员会综合院委会的意见再做决定。其实,你的论文抄没抄,抄了多少,自己心里应该都有数,如果确实是抄了,就没必要这样去折腾了,老老实实修改吧。

如果申诉之后还是被判定为不合格,需要修改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答辩,如果修改之后还是不合格,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答辩延期、取消答辩资格、受学校的处分、开除学籍,如果情况严重,导师将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如果还不是很清楚,咱们来举个例子,假如某高校规定研究生论文重复率在10%以内才合格,那么高于40%将会受到答辩延迟半年的处罚。

1、重复率在11%-20%之间,这种属于情况比较轻微的,由导师检查论文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就可以了,然后给出详细的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属于正常情况就不需要进行修改,签字确认一下即可。如果导师要你修改,那么就需要在修改过后由导师复查。

2、如果你的论文重复率在21%-40%之间,就必须进行修改,二次修改后再复查,如果重复率还是在21%-40%这个范围,那就需要推迟半年才能进行答辩。

3、重复率大于等于41%的,直接取消本次学位申请,半年后才能再次申请,研究生的论文需要认真修改,再由导师进行严苛的审核,半年后再重新提交修改合格的论文,查重通过才能送审或参加答辩。

4、如果论文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论文也会被判定为不合格,无法授予学位。

参考资料:《毕业论文查重没过会怎样》

不同学校的处罚方式不同,现在,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正在进行严厉打击,还是认认真真把自己的论文写好比较好噢!不过今年因为yq原因,可以会容易通过点吧!

如果你毕业后发现毕业论文有问题,处理方式如下:1. 排查问题:仔细检查论文,弄清问题所在,包括论文可能存在的抄袭、剽窃、实验数据造假等问题。2. 联系指导老师或学院:联系指导老师或学院的负责人,反映问题。最好提供具体的证据和材料,让老师或负责人了解问题出现的情况。3. 依法处理: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毕业论文有问题的具体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或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学校可能会进行论文重新评审或取消毕业资格,或者给出相应的处罚措施。4. 接受处理结果:不论是重新修改论文,接受重新评审还是接受其他处理措施,都应该认真对待,配合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处理要求,遵守规定,做好整改工作。5. 重新审视论文:如果你在毕业论文中发现了错误,花时间重新审视论文,并寻求适当的帮助,以弄清问题所在、改善质量,并减少类似问题的出现。6. 寻求帮助:如果你发现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可以寻求辅导、咨询或其他支持,包括指导老师、学院负责人、同学或专业老师等。7. 以积极的态度处理问题:无论什么情况下,你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处理问题,认真对待每一步过程,配合学校的所有要求,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总之,处理毕业论文问题需要你承担起责任,积极面对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沟通和协作,遵守规定和法律规定,以实现最终目标,即修复好论文问题,顺利毕业。总之,处理毕业论文问题需要及时采取具体的措施,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妥善解决问题,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毕业论文被自己的老师发现

告他每个人都有他脆弱的一面,告他,与他法庭见面,何况你不会一辈子在那个学校。

如果想维权:1收集证据:通过电话录音(通话时保持技巧诱他入坑)2身边同学证人证言 3 研究成果之前 相关的心血材料 专业学术书面证据 等等 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然后可以把这些东西 多整理几份后 投诉至贵院 上级科研部门 以及相关部门也可以直接诉至法院 要求维权

我们都知道,高校一般都会指定论文的重复率,如果论文的重复率超标,论文就会判定为不合格,没有异议就需要返稿进行修改,如果对学校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发起申诉,走申诉流程,按照申诉流程提交相关资料就可以了,会有专家对你的论文查重结果进行审核。

对二次查重结果还有异议的论文,如果这篇论文是学位论文,则需要学校的委员会综合院委会的意见再做决定。其实,你的论文抄没抄,抄了多少,自己心里应该都有数,如果确实是抄了,就没必要这样去折腾了,老老实实修改吧。

如果申诉之后还是被判定为不合格,需要修改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答辩,如果修改之后还是不合格,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答辩延期、取消答辩资格、受学校的处分、开除学籍,如果情况严重,导师将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如果还不是很清楚,咱们来举个例子,假如某高校规定研究生论文重复率在10%以内才合格,那么高于40%将会受到答辩延迟半年的处罚。

1、重复率在11%-20%之间,这种属于情况比较轻微的,由导师检查论文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就可以了,然后给出详细的处理意见,如果导师认为属于正常情况就不需要进行修改,签字确认一下即可。如果导师要你修改,那么就需要在修改过后由导师复查。

2、如果你的论文重复率在21%-40%之间,就必须进行修改,二次修改后再复查,如果重复率还是在21%-40%这个范围,那就需要推迟半年才能进行答辩。

3、重复率大于等于41%的,直接取消本次学位申请,半年后才能再次申请,研究生的论文需要认真修改,再由导师进行严苛的审核,半年后再重新提交修改合格的论文,查重通过才能送审或参加答辩。

4、如果论文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论文也会被判定为不合格,无法授予学位。

参考资料:《毕业论文查重没过会怎样》

只要问心无愧,什么都不用做什么都不用解释!

本科毕业论文造假被发现

论文造假的后果 无论是自考本科毕业论文(其中任何其他毕业论文:包括统招大学本科、远程教育本科、成人高考本科),还是学术界的论文,一旦被发现,学院都会表明其立场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对个人的影响 1、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2、除此之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还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3、如果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5、对个人的声誉名誉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甚至是会取消在职的任职资格等等。 对学术界,对社会的影响 从造假论文各种报道来看,论文代写、论文买卖业务,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学术期刊论文发表秩序,数量、影响范围、非法所得都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抄袭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可能造成犯罪,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司法机关、教育机构还有科研机构,更应当创新思路联合整治。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本科论文数据造假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会严重影响诚信和学术道德。一旦被揭露,可能会受到学校和学术机构的纪律处分、论文撤稿或其他严厉惩罚。当然,针对本科论文或其他学术论文的造假行为,查重软件和相关部门会进行检查和监管,以防止抄袭和篡改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和学术机构开始建立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机制,增强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学术伦理和道德教育,为学术研究提供更加健康、公正、诚信的环境。因此,如果你在进行本科论文写作时发现有数据造假或其他不道德行为,建议及时向指导教师或学校监管部门举报,并坚持写作诚信,避免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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