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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正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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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正当时

大学毕业论文的写作一般在大四上学期结束,也就是放寒假的时间,老师会在大四上学期将论文选题告诉同学,同学们根据选题在寒假完成论文的撰写,只要将论文初稿完后即可,开学后可以根据老师的要求进行修改。

同学们在寒假完后初稿前需要完成论文的提纲,论文提纲关乎论文的质量、完整性,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将提纲完善,写出的论文才不会缺三少四,后期修改也不会花费很多精力,所以同学们在写论文时要将提纲细致化,将调研方法、调研过程在提纲中呈现出来,在正式写论文时根据提纲将其完善即可。

大学毕业论文注意事项

一、选题要选好

选题是非常重要的,好的选题甚至代表着成功了一半,所以毕业论文的选题一定要选好,大家切莫抱着侥幸的心理,随便选择一个,不然最后坑的还是自己。

想要选择好的选题,那么在进行论文选题的时候,有一个步骤不容缺少了,这一步骤就是文献检索了。先从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入手,然后更深一步了解该话题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和现状,最后再确定自己要进行研究的方向。

二、框架要搭好

论文的逻辑性不通,很难不让人怀疑这篇论文究竟是不是你写的。而且连基本的逻辑性都不过关的话,就更不用想着可以通过了。

所以,写毕业论文时,框架一定要搭好。框架搭好后,关于这篇论文的整体思路就出来了,基本上后续只要将内容填充进去就好,而且框架搭好后,再不用担心会出现前后文相互矛盾、逻辑不通的问题了。

三、用词要特别注意

此外,写毕业论文是一件很严谨的事,所以里面的一些用词要特别注意,要用合适的表达方式进行表述,避免过于口语化。口语化虽然比较通俗易懂,但是会给人留下一种不专业的印象。

四、亮点不仅要有,还要突出

最后,写毕业论文不仅要有亮点,这一亮点还要突出。突出的亮点,能让你的论文更生动、更传神。所以写毕业论文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这一点做得好的话,能进一步升华我们的论文。

大学四年学习,毕业之前完成一篇论文(设计)是我们现行的做法。实行这一办法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检验学生大学四年的学习情况,考察大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同时还能看到学生的动手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和研究能力,为他们进一步深造或就业提供某种能力的证明,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过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招生规模扩大以后出现的就业困难,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时候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能混则混,能拖则拖,实在不行干脆在网上下载一篇交上,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我建议取消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理由有三: 其一,由于大学毕业论文得不到时间的保证,粗制滥造,毕业论文大失水准,失去了检验学生综合能力的正常功能。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而这个时期恰恰是学生择业和试用的时期,要么成天往人才市场或招聘会跑,要么留在单位试用,哪有心思去思考毕业论文。到头来是临时抱佛脚,自己动手写一篇已是很认真的了,更多的则是剪刀加浆糊式的拼凑,实在来不及的就从网上下载直接交上来。更麻烦的是,等学生实习归来,时间已不多,不管写得怎么样交篇凑数,你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指导老师根本没有时间去认真批改。在此种情况下,毕业论文(设计)还有什么质量可言?如果说我们仍然要求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说穿了也只是图个形式圆满,至于起到什么作用,至于达到什么目的谁也不再过问,这样的毕业论文(设计)还有什么意义? 其二,毕业论文(设计)能否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这一评价手段的效果如何?从实际情况来看和我们的要求是有偏差和距离的。现在毕业论文(设计)大都采取导师出题的方式,学生又没有更好的选择,选定了某一个题目便硬着头皮去做,要么不是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要么不是自己最熟悉的领域,亦或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东西,由于和导师的交流和讨论有诸多的不便,即使自己非常用功地去完成,其最终的效果也是会打折扣的。若据此评价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会失之偏颇,搞不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如果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起到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那么其存在的理由便会消失,存在的根基便会动摇。 其三,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而言只是一个任务,对他们寻找就业岗位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只要完成任务就万事大吉,用心去做的人少之又少。对学生来说,当务之急是就业,而毕业论文(设计)在就业过程中没有体现出直接的作用,完成好坏影响不大,长此以往,更多的人将此作为“任务”对待,只要能“完成任务”,至于质量如何还有谁会去关心? 因此,我认为,取消大学生毕业论文正当时,用实习报告、实习心得等取而代之,做到大学最后阶段学习与择业两不误。

毕业论文一般是在大三开始准备。

毕业论文不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有的专业要求在大三下写学年论文,这种学年论文不出意外就是毕业论文的初稿,只用在大三下学期写好,等大四下修改好就可以答辩毕业了。

有的专业在大四上要求开始写,但是会有一部分比较拖拉的学生拖到大四下才写。总之建议最迟不要超过3月份写,因为基本上在五月底或六月初论文要进行答辩,六月底要毕业。

目前,国内大多数高校将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安排在最后一学年甚至是最后一学期,这是具有合理性的。本科生通过低年级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对理论的掌握比较系统,能够站在更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毕业论文的好处

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

正常是3-5月份开始准备的,毕业论文是大学应届生离开高校最后一步需要完成的事,只有论文重复率达标了才能进行答辩,最后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

一大学生活的意义

(1)首先它要教给的是思考能力和学习能力。而大学又不仅仅是一个教书的地方,同时也是研究学术的地方,蔡元培说:“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学术研究需要静心,不可为了学术而学术,不应为了利益而学术。

(2)首先就体现为是使大学生成为一个为社会所欢迎的人的一个重要的准备阶段。这个阶段一共只有四年的时间,要使这个准备很充分,就必须富于计划性,如果没有计划,或是执行计划的力度不够,缺乏具体定量的明确要求,那么这个准备可能就会严重不到位。

二写毕业论文的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装订顺序各个学校不一样,以北大为例,装订顺序为:封面、内页、论文审查表、论文评阅表、摘要、目录、序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一定要调好顺序并转成PDF打印。

(2)摘要关键词不要太多,三到五个即可。摘要是对论文主要内容、研究对象、理论框架、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的描述,不需要任何引用内容。摘要重点要突出,让读者一目了然。序言过长可以分小标题,同时在开头加一段总起。

当你交毕业论文时

每当你为课堂写一篇文章,进入你梦想中的学校,或者出于其他一些原因,除了“只是为了它”,你通常需要写最少的单词或页数。虽然可能有一些话题你可以写到永远——比如对枕头的颂歌,或者你对 90 年代情景喜剧的深沉、毫不掩饰的热爱——但有时你会在达到目标字数之前说完话。那么,当你感觉好像你已经挤出了关于你的主题的最后一个字,但你的论文没有达到你的目标时,你会怎么做?这篇文章将帮助你学习如何在不诉诸无用的绒毛、紫色散文或读者会完全注意到的6 个愚蠢的事情的情况下使一篇文章更长(所以不要打扰)。 1、在你写之前,如何让你的论文字数更多        不要低估提前计划的价值。当你盯着一个庞大的页面要求时,在你开始写作之前,你可以做一些事情来为自己的成功做好准备。    1)做大量的研究。 从一开始,您对主题的信息越多,写作就越容易(写,写,写,再写一些)。            2)创建一个完整的大纲。 提前计划好你要写的内容有助于你组织你的想法并找出你可以详细阐述的论点和想法中的弱点。另外,它可以帮助您更快地写作。  3)扩大您的主题(如有必要)。 有时,在研究或思考您的主题并创建大纲后,您意识到您对主题的了解 仍然 不够,无法起草完整的文章。这并不意味着您的方法是错误的;有时信息根本不存在。        这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扩大论文范围的好时机……               ...讨论更广泛的观点,               ...检查更多的人口,               ……放眼更大的地理区域,               …考虑到更广泛的时间跨度,               …等等。        当然,当您在截止日期之前就开始撰写论文时,所有这些计划最有效,所以不要拖延。        如果您使用这些策略并且仍然做空会发生什么? 2、令人讨厌的懒惰方式是论文更长        让我承认你,亲爱的读者,是一个聪明的饼干,以此作为本节的序言。所以我知道你永远不会求助于廉价的填充策略,对吧?        但以防万一你想疯狂引用或调整格式以使文章看起来更长并且需要提醒为什么这是一个坏主意,请记住,如果你......               ....增加页边距。               ....增加字体大小(即使只是句号——不要!)。               ....选择一种看起来很奇怪的字体,因为它比平均字体大。               ....在句号后添加额外的空格。               ....在段落之间添加额外的空格。               ....在你的文章中添加长但位置不当或不相关的引文。        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阅读论文的人(咳咳,你的导师)都在使用这些技巧。在一堆 20 篇或更多文章中,字体稍大且页边距稍宽的文章会突出!        在页边距上增加四分之一英寸并使用更大的字体确实会使文章更长。但它创造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        此外,如果您以电子方式提交论文,您的老师可能会默认调整字体/边距……那么您就完全失败了,您的努力完全是浪费。        还有一件事:不要认为具有所需页数而不是单词的作业是对格式发狂的绿灯。        这仅仅意味着您的教师相信您已经足够成熟,可以提交具有合理页边距、正常大小字体等的论文。        不要滥用这种信任!        最终,您在调整格式或寻找引号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可以更好地用于编写更多内容。        但正如您将在下一节中看到的,您编写的内容类型很重要。 3、论文写作过程中毁掉无用语句        在你诚实地让你的文章更长之前——通过添加更多的实际单词——你需要知道实质和其他一切之间的区别。        以绒毛为例。        绒毛在小鸡和兔子身上很棒,但在写作上就不那么棒了。那么什么是绒毛呢?        绒毛是杂乱的,简单明了。它的写作需要太多的词才能达到重点。虽然这是一种延长文章的诱人方式,但它会让读者感到烦恼……而且很容易被发现。        绒毛包括:               1)显而易见               2)说而不是表现               3)冗余/重复自己               4)使用过于复杂的词/句结构               5)过度使用“非常”、“真的”、“相当”等词。         “紫色散文”是另一种绒毛。这指的是华丽的,过顶的写作是这样用副词和形容词太重。         让我们从叙述或个人陈述中看一个蓬松的紫色示例:                 “正是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这座伟大而闪亮的城市,我本能地吸了一口气。”         这是一种非常戏剧化和冗长的说法,“我出生在费城。”         这是另一个重点放在文学作品上的过度示例。我会把绒毛加粗,这样你就可以跟着做:                “了不起的盖茨比是F. Scott Fitzgerald 的一部非常有趣的小说。这本书的作者使用了许多用来象征某些事物的符号。黛西码头上神秘的绿灯是作者用来向读者展示一些东西的象征。这个相当重要的象征代表了盖茨比对未来的希望和梦想。学者 T. Smith 还指出,这个符号在书中很重要,因为它“反映了盖茨比未来的野心”。         嗯,这没什么好说的。它是重复的,冗长的,它包含一个不必要的引语,阅读它就像在泥泞中跋涉。看看当我拿出绒毛时,这个想法可以浓缩多少:                “在《了不起的盖茨比》中,F. Scott Fitzgerald 包含了许多符号,包括黛西码头上的绿灯,它代表了盖茨比对未来的希望和梦想。”          好多了。          既然你知道如何不让你的文章变长,让我们看看一些增加你的写作的合法策略,这样你最终就会得到一篇完全杀手,没有填充物的文章。 4、论文填充并且比以往更好        有很多方法可以使文章更长,而不会牺牲其可读性或读者的理智。假设您已经起草了您的文章,您可以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策略来生成真实的、实质性的内容。              1)让别人读你的文章。当然,您认为您的文章清晰、有说服力、有趣且透彻,但有时我们会在逻辑上做出愚蠢的飞跃,这对我们的听众来说并不适用。              2)从新的角度看你的话题。如果你正在写一篇有说服力或议论性的文章,请考虑反驳或替代观点。解决这些论点(并逐点删除它们)不仅增加了你的文章的篇幅,而且还加强了你自己的论点。              3) 跳出框框思考。当您学习撰写一篇文章时,五段式文章就占有一席之地。除非在作业中另有说明,否则一篇文章可以有 4、7 或 20 段!如果你有一个坚实的结构(一个好的大纲有帮助),那么不要用武断的概念来限制一篇文章的构成。 4) 添加更多支持。根据您正在撰写的文章类型,“支持”可能包括来自研究或轶事和您自己经验的例子的引用和释义信息。确保您添加的任何支持实际上都加强了您要表达的观点。              5)走开一会儿。有时,您需要更新灵感的只是暂时停止写作。这是一种经过时间考验的解决写作障碍的方法,也是尽早开始起草论文的重要原因——而不是,比如说,在论文到期的前一天晚上。       如果你能抽出时间,把你的文章搁置几天。如果您正盯着截止日期,即使距离您的写作还有一两个小时,也将帮助您以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它,并希望获得一些新的想法。

不会影响答辩,答辩时评委可能会注意到,会给你提出来,答辩完再改就可以

当要求本科生写论文时,他们看来会面临三种选择: 1、从万维网上复制一篇,或者从朋友或同学保存的资料中借一篇。 2、到图书馆找一本涉及所需题材料的书籍,复制下来不同程度地变换措词后交上去。 3、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写出显示理解力和原创思维的论文。 多数教师希望他们的学生选择采用第三种方法。然而,有本事杜绝前两种做法的教师却很少。 我首先假设大多数学生是不愿意抄袭的。一旦他们抄袭了,那是因为他们实在没有办法了。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学生的想法是要写出能得到令人满意的分数的论文来几乎是的不可能的。产生这种想法的原因可能是自认为没能力或没背景。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这是由缺少计划造成的,学生往往到了交论文的期限还没什么准备。此时看来唯一的办法只是去找一篇现成的论文了。 我试着将学期论文的写作过程分解为一系列简单易行的步骤,诸如: 1、确定主题。 3、编写提纲(我给学生发讲义说明提纲应包括的主要部分)。 4、写出第一幅。 5、修改定稿。 除了要求编写总的提纲之外,我还为我的学生就如何构思他们的论文提供建议。例如,我会要求学生挑选一个当下媒体正在讨论的问题,从心理学的角度加以讨论。此时我会说:写论文时,首先要说明写的是什么问题,并解释该问题的重要性。然后假设你是原告方律师,正在为选择站在该问题的一方而陈述看法和证据;再假设你是正在为另一方辩护的被告律师;最后设想你是法官,宣布的判决结果及其依据。 我对上述每个步骤的进展报告规定了交稿期限。只要有时间,我就在最初的某个步骤上和学生一起讨论他的论文。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但为学生提供指导,还鼓励和激发他们写好论文(有时我还能发现并打掉即将出现抄袭的苗头)。 我曾用来制止抄袭的其他方法是: 1、在考试中设置部分要求每个学生运用其在准备学期论文的过程中获得的知识加以解决的问题。 2、让学生口头报告其论文进展情况并解答班上同学提出的问题。 我建议和学生谈话。你可以用间接的方式和学生谈谈他的论文或针对他的论文内容提问,以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做出估计;或者直接对他说出你的怀疑。此时学生大多会承认抄袭,但有时也会同到勃然大怒的学生。在任何情况下你都必须就以下几方面的处理做出决定:(1)把此事交由学校按规定处理;(2)允许学生另外写一篇论文;(3)给这篇论文打上不及格成绩。我常告诉学生我会在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咨询本系主任或某位受人尊崇的同事。 对抄袭论文作不及格处理恐怕是教师最常选用的做法,但也是最成问题的做法。教师由此易招受不按照学校有关行为处罚的规定评分是否合法的质疑。 总而言之,预防总比惩罚好。

评审专家一般就看论文的总体思路,论点论据,观点,结论,目录之类的小问题不影响答辩,但三线表、字体字号等格式的一致性是要注意点。这几天我也要去评审一批硕士的答辩论文了。。

论正当防卫本科毕业论文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状态,如行为人使用工具要杀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受侵害的本人或他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在此状态下实行"防卫"则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当。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即着手"防卫"是事先防卫。(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包意识的行为斗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导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是正当防卫是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就说明实行正当l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而实行“防卫”行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四)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防卫行为的的正当性,就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推动和支配防卫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态度。(五)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便不法侵害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所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是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以属于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四、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和条件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五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没有专条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对防卫过当案件的定罪也不一致,很有必要研究而予以统一。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态,并非独立的罪名,只是量刑时应当减少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不能定“防卫过当罪”,也不宜采用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罪”、“伤害致死罪”和“致人死亡罪”,或者是在上述罪名之后附加以防卫过当。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后果和防卫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就定什么罪。 关于防卫人在防卫过当情况下的罪过形式问题,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故意说。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人是故意造成损害的;二是过失说。认为防卫过当都是过失犯罪,因为防卫人都是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三是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认为防卫过当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分别而定;四是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的。认为防卫过一般是过失犯罪,但也可能有间接故意犯罪,而不可能有直接故意。我们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防卫人的行为还是属于防卫的范畴,其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防卫人对自己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他在向不法侵害人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所致。因此,一般地说,把防卫过当定为过失犯罪是适当的。不过,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如果这种损害结果真的发生了,就应当按间接故意犯罪处理。但是,由于直接故意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决定了防卫人只能有在当防卫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但是,这种犯罪同一般的刑事犯罪有着重大区别,表现在防卫人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而构成的犯罪,有可原谅之处。同时,在防卫过当的场合,并不是说防卫人就不应该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因而也不能让他对所造成的全部损害都负责任,只能追究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量刑,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充分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造成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原因等情况,依法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是在现行刑法第20条3款中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的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量,划定了对上述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必将起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公民在遇到暴力犯罪时可以充分运用刑法的规定,勇敢地积极地实行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的立法规定,对与暴力作斗争,实行正当防卫的公民,给予法律保护。

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三、特殊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也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论正当防卫毕业论文终稿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在面临危险时,正当防卫成为人们最常使用的手段之一。然而,确定何时正当使用防卫行为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论文旨在探讨在危险情境中,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的尺度。通过对相关法律、伦理和道德准则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合理界定正当防卫的一些标准和原则。

引言:

正当防卫是指个人在面临即将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然而,界定正当防卫的尺度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实践中,法律、伦理和道德准则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将分析这些准则,并提出一些合理界定正当防卫的标准和原则。

法律角度:

从法律角度看,各国家的刑法对正当防卫都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合法防卫应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非法侵害的危险,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实际威胁;2)必要性,即采取防卫行为是为了避免非法侵害的发生或进一步危害的扩大;3)必要手段,即采取的防卫手段应该适度、合理,并且不应造成不必要的伤害;4)无过度防卫,即防卫行为的程度不得超过实际所面临的危险程度。法律界定了正当防卫的尺度,使人们在危险情境中有一个明确的参考依据。

伦理角度:

从伦理角度来看,正当防卫的尺度与自卫权、合理性和公正性有关。自卫权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但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必须考虑到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例如,在面对轻微侵害时,过度使用武力可能被视为不合理和不公正的防卫行为。因此,伦理上的正当防卫尺度要求人们在行使自卫权时保持冷静、理性和合理。

道德角度:

在道德层面上,正当防卫的尺度涉及到保护生命和自由的道德价值。在面临危险时,个人有权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自由。然而,道德上的正当防卫不仅仅依赖于是否存在非法侵害和必要性,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合理性和比例原则。合理性要求防卫行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而不是出于报复或恶意;比例原则要求防卫手段的使用应与实际威胁相匹配,不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死亡。

结论:

在危险情境中,正当防卫的尺度应综合考虑法律、伦理和道德准则。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从伦理角度看,正当防卫要求合理性和公正性,并保持冷静和理性。在道德层面上,正当防卫需要保护生命和自由的价值,并遵循合理性和比例原则。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准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尺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尺度并非一成不变的,它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文化、社会和法律背景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守当地法律和道德准则。

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三、特殊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也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注: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要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虽然,1997年新的刑法典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比之原刑法典有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却依然存在着争论。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 一、关于防卫权问题-来源及其范围 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从分散型的个人防卫本能向具有社会整体认同意识的法律权力进行转化的过程,实现了作为一种原始复仇状态的无节制行为朝着合乎人类理性和社会需要的有限制法律行为的转变。由此,防卫行为就不再是不受任何拘束的纯私人行为了,需要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多重制约。刑法在对防卫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确认的同时,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因其权力滥用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破坏法治的秩序。 在现代国家里,当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受害者通常需要借助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刑罚权的行使才得以维护,消弥已经受到的损害。这是一种被称为“公力救济”的强制性手段。禁止公民擅用强力,强制手段由国家行使,这已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然而,“公力救济”并非永远最为有效的,它同样存在着时间上的滞后性和结果上的不完整性,为了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达到全面维护合法权益的目标,各国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特殊条件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的合法地位,允许公民在来不及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而合法权益又面临紧迫侵害时,可以有节制地予以防卫反击,以阻止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或者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因此,以“公力救济”为基础,以严格控制下的“私力救济”为补充,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并进一步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化设计,这就是刑法上或者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不过,就刑法角度来看,各国对防卫权范围的规定其实并不一致,刑法学者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至少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 其一,在刑法上,是否应当规定公民为了维护公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行使防卫权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的责任本应属于国家特设的公共机构,一般公民没有此项冒险的义务,国家不应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公民防卫权的范围,否则,会有推卸国家公共机构责任之嫌。基于正当防卫系“私力救济”手段的认识,很多国家未在刑法典上对此予以规定,通常只是笼统地允许公民为了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行使防卫权。我国刑法历来允许甚至在本质上倡导公民为维护公益而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更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侵害作为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前提。在我们看来,为维护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而进行的防卫,是一种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立法将其纳入防卫权,并非要强制公民必须照此行事(因为刑法上的防卫权力从来不是一种法定义务),而是出于扩大公民个人权力在法律上认可范围的需要,它与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许可并予以保护的“私力”的本质并不矛盾。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也不会因为“见义不为”而遭致诸如法律上“不作为”的责任。笔者注意到,即使是那些在刑法典上仅仅规定为防卫自己或者他人权利才可行使防卫权的国家,他们在学理及实务中,也存在着将“他人”一语作扩大解释,以适应实际防卫需要的情况(注:譬如,有日本学者认为,所谓“他人”,并不限于自然人,应该认为是包括法人和其他团体在内,所以也允许私人为保护国家法益而进行正当防卫。为保护他人法益而进行正当防卫,叫做紧急救助;为国家而进行的正当防卫,叫做国家紧急救助,也有叫做国家正当防卫的。本文作者认为,“国家紧急救助”或“国家正当防卫”的提法有所不妥,易致人们望文生义、产生异义。参见(日)福田平、大仁合编《日本刑法总则讲义》(中译本)第91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版。) 其二,在公务活动领域,是否应当确认公务人员也有职务防卫权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在我国新近的刑法著作中少有论及。 不过, 发布于1983年《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注:该《规定》于1981年8月10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在当时,这类形式的文件属于司法解释。),则表明了我国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肯定的立场。故此,一些学者当时称它为“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注:参见陈兴良:《正当防卫论》第18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还有人撰文专门论述了一般正当防卫与这种特殊形式正当防卫的异同之处(注:如刘普生在《司法人员与非司法人员正当防卫之异同》一文中,将它们的异同概括为目的相同而责任不同、意义相同而性质不同、方法相同而手段不同、构成条件相同而对象范围不同、过当条件及刑事责任相同五个方面。载《法制日报》1988年9月18日第3版。)。基于同样的认识,1996年10月10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了一个条文,对公安人员、武装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行使防卫权的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次年3月14 日正式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却又删去了这一条文。笔者认为,取消“职务防卫权”的规定,将防卫权仅仅赋予公民个人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遭遇暴力侵袭或为制止针对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而进行的反击(必要时甚至使用警械和枪支),完全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其职责所在。倘若其反击行为没有依法进行,譬如滥用警械和枪支(诸如违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尽职守,没有履行应尽的反击义务,均将遭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所有这些,都与法律赋予公民个人进行“私力救济”的防卫权的本质大相径庭。事实上,履行职务的反击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力”性质,其实施过程应当受到格外严格的监控,如果我们在法律上规定了“职务防卫权”,并且将其与“公民防卫权”相提并论,那无异于再度鼓励和促进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导致强者更强,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将变得愈加艰巨和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限定防卫权的范围,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切实保障人权的需要。 二、关于防卫要件问题-正当性及其制约 设立科学合理的防卫要件,是防卫行为获得社会认同并取得正当性的前提。正当防卫的要件,建立在刑法典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它是正当防卫法定概念的展开及其基本界限的实体把握。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笔者认为,目的的正当性、侵害的紧迫性、客体的特定性和力度的有限性,是我国正当防卫的几个基本要件。 (一)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强化“私力救济”;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与这一立法意图相适应,刑法上要求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必须是防卫人具有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特定目的。如果目的不正当、不合法,只是在行为的形式与外观上符合防卫的要求,同样不能得到刑法上正当防卫的评价。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目的不正当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挑拨防卫,表现为行为人基于加害的意图,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尔后假借防卫之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挑拨防卫具有正当防卫的假象,因此,证据调查及其判别就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关键。其二,是巧合防卫,即行为人在不明知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情况下,针对侵害人所实施的故意加害行为。例如某甲正在强*某女,乙却并不知情,误为自愿行为。乙出于对甲的素仇,遂棒击其头部,致其停止强*、重伤倒地,乙亦随即逃逸。巧合防卫虽在客观上吻合防卫要件,但因行为人基于不法侵害的意图,故不能以正当防卫论定。其三,是相互打斗,即双方基于互伤对方的目的而进行的相互之间连续不断的殴击及厮打行为。将相互打斗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是将其行为意图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人为地予以分割)来进行考察的结果。不过,我国刑法学界并不绝对否定以相互打斗为起因的防卫行为存在的可能。一般认为,如果一方确已放弃侵害(诸如求饶、逃离等),而另外一方依然不断加害,致命其合法利益受到严重危害时,放弃侵害的一方仍然存在着防卫反击的权力,对其依法进行的防卫,应当确认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二)不法侵害的紧迫性 有侵害才有防卫,有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才会有防卫反击的必要性。因此,不法侵害,事实上已经成为实施正当防卫的客观前提。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上,我国立法上却使用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样一个显得有些抽象和原则的用语,从而给司法上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1.不法与紧迫 对侵害行为的不法性质,历来认识不一,存在着“客观不法说”与“主观不法说”之分。客观说主张,不法侵害以客观状态确定,无需考察主观情形,行为人有无罪过,对不法侵害之是否成立不发生实质性影响,而主观说却力主不法侵害认定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立场,认为对于仅有客观危害而缺乏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行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客观说的立场较为可取,因为作为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中的“不法侵害”,其重心在于解决公民在怎样的状态之下可以行使自卫反击权的问题,其侧重点自应落在某种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足以构成对合法权益的侵害方面。至于侵害人是在怎样的状态下(包括在怎样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侵害行为的,则是在解决侵害者本人是否需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的时候才予考察的问题。上述“主观不法说”不仅有背于立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宗旨,而且也有对防卫人过苛要求之嫌。这是因为,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其行为在刑法上是否有责(譬如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否成立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及末达责任年龄状态等),不仅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时是无法判断的,即便是在事后也常常显现不明。 正当防卫上的“不法侵害”,既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也包括治安管理法意义上的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它们同时又必须受到一定的条件制约,即并非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的“正在进行”,虽然只是界定了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界限,但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只有对那些正在进行并且已经形成侵害紧迫状态的行为,才有实施防卫反击的必要性。司法实务中,通常不确认对那些虽然正在进行,但尚未达到“紧迫”程度的侵害行为(哪伯是犯罪行为)实施防卫反击的合法性。不含暴力性、破坏性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妨害婚姻家庭犯罪及渎职犯罪,哪怕其行为“正在进行”,通常仍构不成需要予以“私力救济”的紧迫状态,完全可以通过国家的司法途径去解决。因此,侵害的现实性、紧迫性,已经成为确定正当防卫必要性与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2.形式与范围 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形式繁多,范围宽泛,对它们能否构成防卫前提中“不法侵害行为”的探讨,关键在于考察其能否形成“紧迫”的侵害状态。对此,刑法学界着重研究过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是过失行为能否构成紧迫的侵害,其中包括疏忽大意的侵害行为和过于自信的侵害行为;其二,是不作为行为能否构成紧迫的侵害,其中则包括纯正的不作为侵害行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侵害行为。本文在此不再展开“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的分歧意见及各持的理由(注:详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第517~521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10月版。)仅就学理角度分析,绝对地排除上述行为构成紧迫侵害的可能性,并进而否定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是机械的和缺乏实证的。为此,笔者更愿意倾向于“肯定说”的观点。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过失及不作为行为实施防卫的事例较之于对故意行为的防卫要少得多,实际判案也不多见,所以,笔者认为,我们更应当重视对面临这类行为紧迫侵害时的公民防卫权的确认与维护,不应该人为地去限制行使防卫权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的立法(譬如日本刑法)及刑法学者虽然不主张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形式方面去限定公民防卫权的行使,但却认为,公民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卫。由于对“不得已”的理解和解释存在着分歧,人们常常易于将其与紧急避险手段选择上的“不得已”相混淆,这将同样损害到公民防卫权的完整性。我国刑法历来没有将“不得已”列为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而是主张只要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即使该公民可以通过自身的其他努力(诸如逃离现场、奋力摆脱等)去避免危害的发生,同样允许其以损害不法侵害者利益的方法去进行正当防卫。 (三)防卫客体的特定性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本身的利益,这是防卫客体特定性的一个基点。从正当防卫的性质及其针对的对象出发,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对不法侵害者人身的防卫和对不法侵害者财产的防卫两种情形。任何为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而针对第三者利益所进行的“防卫”,都难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对此,我们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包括主观认识、客观危害等),分别以故意犯罪、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论处。 在对财产利益进行防卫的问题上,刑法理论界曾专题讨论过动物能否成为正当防卫客体的命题,同样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肯定说”与“否定说”完全对立,“折衷说”则主张区别对待,即视动物侵害是否属于“自然现象”而定,若系自然形成,则无所谓正当防卫可言;若在他人驱使之下形成侵害,则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注:两种不同主张,可参见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第119~120页之引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笔者以为,不法侵害行为只能由人的行为构成,动物的身体动作(包括攻击举动)谈不上合法与非法的区分,其本身难以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只有当它们成为财产利益的组成部分并被实际利用时,才进入到刑法的视野之中。由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反击动物攻击的行为作出评价。其一,反击来自于野生动物的自发攻击而致动物于死伤的,除非该动物系国家法律明文保护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性质外,一般不作法律上的定性;其二,反击来自于不法侵害人驱使而致攻击动物于死伤的,如果该动物系不法侵害人所有,应认定为防卫客体,反击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其驱使的动物系为第三人合法所有时,则反击行为又当以紧急避险论定为宜了。 (四)反击力度的有限性 防卫不法侵害虽然属于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当有所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国刑法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作出了一些限定。反击力度的有限性,既是防卫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然而,我们对于“有限性”问题的探索却可能是“无限”的,因为人们已经面临或即将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类型、手段及其强度千差万别,加之防卫人遭受侵害时所处的环境及其精神状态、心理感受各不相同,这就使刑法典上的规范性规定及刑法理论上的探讨,更倾向于价值导向的层面。所以,要提出若干条具有司法可操作性的认定防卫限度的具体标准,事实上是相当困难的,笔者撰写本文时,同样未敢有此奢望。 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7条第二款在界定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时规定,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由于对这一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的批评由来已久,因此,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对此作出了补充与修改。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二款的表述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与原刑法典相比较有了两点变化:其一,是将“超过必要限度”改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增加了“明显”二字;其二,是将“不应有的危害”直接修改为“重大损害”。很显然,上述补充修改对于增强刑法规范的适用性起到了进一步明确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同样非常有限,因为其关键仍在于必须对“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的内涵作出切实的界定,而这一点,又恰恰是实际司法的问题,是立法上所无能为力的。笔者认为,“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密不可分,不存在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完全与之相反的防卫过当情况。必要限度,就是人们反击侵害并且能够达到制止侵害继续进行所必须的强烈程度;重大损害,则是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相比较,悬殊过大、显然不相适应的实际损害结果。刑法典补充“明显”二字的价值在于,我国刑法坚决反对“必要限度”认定中强调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必须“对等”的观念,如果在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的损害是否属于“重大”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各方观点颇不一致时,就应当作出“不明显”的认定。因为根据认识论的原理,如果某一事物的边界是清晰的、事物的界限是“明显”的,那么,人们的判断是不可能出现重大分歧而应当是基本趋同的。由此看来,在正当防卫反击力度有限性的实际判定中,人们所具有的一般正义意识、法治意识、人道意识,以及对于反击侵害行为本身的宽容程度等,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这种作用对于防卫行为“正当”与“过当”的最终认定,甚至可能是决定性的。 三、关于无限防卫问题-立法及其简评 “无限防卫”一语,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其一,是指防卫范围之无限,即人们可以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反击;其二,是指防卫强度之无限,即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很显然,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这种无限防卫权是予以否定的。即使是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一、二款中有关正当防卫概念及防卫过当的规定,也同样显示了对正当防卫范围及防卫强度的必要限制。然而,如同本文上一节最后部分所描述的那样,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立法所设置的界限终究是“模糊”的,难以作为直接、确定的标志去套用(虽然其价值倾向还是清晰的)。于是,面对着来自法学界及实务界希望法律更加明确,以适应“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和人们希望摆脱束缚,以便无后顾之忧地同严重犯罪作斗争,以改善社会治安状况的“双重压力”,立法者开始改变了初衷,最后终于在刑法典20条第三款设立了一个被刑法学界称为“无限防卫”或“无过当防卫”的条款。根据这一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它并不是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无限防卫”,其防卫范围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定,只有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确已出现这一点得到确证之后,才能适用。 刑法典明文规定无限防卫权,这在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堪称“突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但它同时也带来了刑法价值层面上的问题。因此,在新的刑法典颁布之后,除了围绕无限防卫条款的用语理解、具体适用等展开应用型研究外,有的学者开始对这一规定的价值得失提出检讨。一些学者指出,无限制的防卫自由不仅会导致血腥报复和暴力杀戮,而且会动摇刑罚适应的根基,导致国家法秩序的松驰和法律的软弱无能(注:参见田宏杰:《防卫权限度的理性思考》,载《法学家》杂志1998年第4期第49页。)。他们认为,无限防卫在刑法中的确立,首先会引起国家责任的不恰当转移,从而导致可能破坏法治的危险;其次,有可能形成新的不法,进一步激发严重的暴力犯罪;再者,是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使刑法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公正的价值轨道;最后,这种规定不仅超越了立法者的能力,也使司法的独立进一步沦为立法者理想化情绪的牺牲品。笔者以为,这些学者的担忧虽然不能说毫无道理,有些方面甚至值得引起我们的警觉,但如果将它作为对我国现行刑法确立的无限防卫规定的总体评价,那显然又是偏激的和不恰当的。因为正如笔者已作分析的那样,我国刑法中的所谓“无限防卫”,事实上仍然是有限的,它首先必须受到特定的侵害行为性质的限定,即只能针对少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才可实施;其次,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同样表现为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呈现出客观状态上危害的“紧迫性”。可以这么说,面临这么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侵袭,公民奋起进行反击而致犯罪行为人于伤害或者死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同样是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性质的。所以,现行刑法典的明文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是司法实践的立法化确认。笔者认为,只要各级司法机关从立法的本意出发,从严解释和严格把握“无限防卫”的适用前提与范围,一些学者所担忧的无限防卫权被滥用,因而可能出现严重破坏法治的局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我国修订后刑法典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事实上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判断。

当我在写毕业论文时

每当你为课堂写一篇文章,进入你梦想中的学校,或者出于其他一些原因,除了“只是为了它”,你通常需要写最少的单词或页数。虽然可能有一些话题你可以写到永远——比如对枕头的颂歌,或者你对 90 年代情景喜剧的深沉、毫不掩饰的热爱——但有时你会在达到目标字数之前说完话。那么,当你感觉好像你已经挤出了关于你的主题的最后一个字,但你的论文没有达到你的目标时,你会怎么做?这篇文章将帮助你学习如何在不诉诸无用的绒毛、紫色散文或读者会完全注意到的6 个愚蠢的事情的情况下使一篇文章更长(所以不要打扰)。 1、在你写之前,如何让你的论文字数更多        不要低估提前计划的价值。当你盯着一个庞大的页面要求时,在你开始写作之前,你可以做一些事情来为自己的成功做好准备。    1)做大量的研究。 从一开始,您对主题的信息越多,写作就越容易(写,写,写,再写一些)。            2)创建一个完整的大纲。 提前计划好你要写的内容有助于你组织你的想法并找出你可以详细阐述的论点和想法中的弱点。另外,它可以帮助您更快地写作。  3)扩大您的主题(如有必要)。 有时,在研究或思考您的主题并创建大纲后,您意识到您对主题的了解 仍然 不够,无法起草完整的文章。这并不意味着您的方法是错误的;有时信息根本不存在。        这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扩大论文范围的好时机……               ...讨论更广泛的观点,               ...检查更多的人口,               ……放眼更大的地理区域,               …考虑到更广泛的时间跨度,               …等等。        当然,当您在截止日期之前就开始撰写论文时,所有这些计划最有效,所以不要拖延。        如果您使用这些策略并且仍然做空会发生什么? 2、令人讨厌的懒惰方式是论文更长        让我承认你,亲爱的读者,是一个聪明的饼干,以此作为本节的序言。所以我知道你永远不会求助于廉价的填充策略,对吧?        但以防万一你想疯狂引用或调整格式以使文章看起来更长并且需要提醒为什么这是一个坏主意,请记住,如果你......               ....增加页边距。               ....增加字体大小(即使只是句号——不要!)。               ....选择一种看起来很奇怪的字体,因为它比平均字体大。               ....在句号后添加额外的空格。               ....在段落之间添加额外的空格。               ....在你的文章中添加长但位置不当或不相关的引文。        一天中大部分时间阅读论文的人(咳咳,你的导师)都在使用这些技巧。在一堆 20 篇或更多文章中,字体稍大且页边距稍宽的文章会突出!        在页边距上增加四分之一英寸并使用更大的字体确实会使文章更长。但它创造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        此外,如果您以电子方式提交论文,您的老师可能会默认调整字体/边距……那么您就完全失败了,您的努力完全是浪费。        还有一件事:不要认为具有所需页数而不是单词的作业是对格式发狂的绿灯。        这仅仅意味着您的教师相信您已经足够成熟,可以提交具有合理页边距、正常大小字体等的论文。        不要滥用这种信任!        最终,您在调整格式或寻找引号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可以更好地用于编写更多内容。        但正如您将在下一节中看到的,您编写的内容类型很重要。 3、论文写作过程中毁掉无用语句        在你诚实地让你的文章更长之前——通过添加更多的实际单词——你需要知道实质和其他一切之间的区别。        以绒毛为例。        绒毛在小鸡和兔子身上很棒,但在写作上就不那么棒了。那么什么是绒毛呢?        绒毛是杂乱的,简单明了。它的写作需要太多的词才能达到重点。虽然这是一种延长文章的诱人方式,但它会让读者感到烦恼……而且很容易被发现。        绒毛包括:               1)显而易见               2)说而不是表现               3)冗余/重复自己               4)使用过于复杂的词/句结构               5)过度使用“非常”、“真的”、“相当”等词。         “紫色散文”是另一种绒毛。这指的是华丽的,过顶的写作是这样用副词和形容词太重。         让我们从叙述或个人陈述中看一个蓬松的紫色示例:                 “正是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这座伟大而闪亮的城市,我本能地吸了一口气。”         这是一种非常戏剧化和冗长的说法,“我出生在费城。”         这是另一个重点放在文学作品上的过度示例。我会把绒毛加粗,这样你就可以跟着做:                “了不起的盖茨比是F. Scott Fitzgerald 的一部非常有趣的小说。这本书的作者使用了许多用来象征某些事物的符号。黛西码头上神秘的绿灯是作者用来向读者展示一些东西的象征。这个相当重要的象征代表了盖茨比对未来的希望和梦想。学者 T. Smith 还指出,这个符号在书中很重要,因为它“反映了盖茨比未来的野心”。         嗯,这没什么好说的。它是重复的,冗长的,它包含一个不必要的引语,阅读它就像在泥泞中跋涉。看看当我拿出绒毛时,这个想法可以浓缩多少:                “在《了不起的盖茨比》中,F. Scott Fitzgerald 包含了许多符号,包括黛西码头上的绿灯,它代表了盖茨比对未来的希望和梦想。”          好多了。          既然你知道如何不让你的文章变长,让我们看看一些增加你的写作的合法策略,这样你最终就会得到一篇完全杀手,没有填充物的文章。 4、论文填充并且比以往更好        有很多方法可以使文章更长,而不会牺牲其可读性或读者的理智。假设您已经起草了您的文章,您可以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策略来生成真实的、实质性的内容。              1)让别人读你的文章。当然,您认为您的文章清晰、有说服力、有趣且透彻,但有时我们会在逻辑上做出愚蠢的飞跃,这对我们的听众来说并不适用。              2)从新的角度看你的话题。如果你正在写一篇有说服力或议论性的文章,请考虑反驳或替代观点。解决这些论点(并逐点删除它们)不仅增加了你的文章的篇幅,而且还加强了你自己的论点。              3) 跳出框框思考。当您学习撰写一篇文章时,五段式文章就占有一席之地。除非在作业中另有说明,否则一篇文章可以有 4、7 或 20 段!如果你有一个坚实的结构(一个好的大纲有帮助),那么不要用武断的概念来限制一篇文章的构成。 4) 添加更多支持。根据您正在撰写的文章类型,“支持”可能包括来自研究或轶事和您自己经验的例子的引用和释义信息。确保您添加的任何支持实际上都加强了您要表达的观点。              5)走开一会儿。有时,您需要更新灵感的只是暂时停止写作。这是一种经过时间考验的解决写作障碍的方法,也是尽早开始起草论文的重要原因——而不是,比如说,在论文到期的前一天晚上。       如果你能抽出时间,把你的文章搁置几天。如果您正盯着截止日期,即使距离您的写作还有一两个小时,也将帮助您以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它,并希望获得一些新的想法。

一句一句改,例如加个的减个的

抄袭的问题特别需要注意,本科毕业论文需要进行查重,如果查重不过关的话,写的再好都是白费。

1、 论文的写法一定要突出重点。有篇文章谈及机器人的灵巧手,这个项目本身做得不错,但这篇文章把灵巧手的结构、手指驱动、抓握控制面面俱到地说了一遍,每一部分都说得不透彻,没有深度。如果这篇文章能集中论述尺寸受限制的灵巧手的驱动,就要好得多。还有一篇谈遥在技术的文章,先泛泛地讲了微型摄像头的结构, 再从一些书上摘录了人所共知的模糊控制的基本概念,二者之间又没有有机联系,这样的文章根本没有内容。如果集中论述在视觉系统微小型化中所解决的问题,恐怕还能写出点东西

2、 论文的内容要真实、正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不弄虚作假是良好的科学道德。如果让人看出虚假的东西,这篇文章就肯定不能用。有一篇写控制算法的文章,对算法做了仿真。仿真时用的关节角函数是q=(3πt),周期显然是(2/3)s,而做出的仿真曲线的周期却是,角速度的最大值也小得 多,这样的结果至少使人怀疑作者并没有真正做了仿真。

3、 关于综述性文章。综述性文章的内容主要是前人对某一专题做过哪些研究、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最重要的是要指出对这一专题继续研究的 方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写综述性文章实际上是比较难的,需要占有大量资料,而且,对资料要分析,去粗存精,去伪存真,高屋建瓴。千万不要看了几篇发表过 的论文就写综述。

4、关于论文中的公式。科技论文一般少不了公式。公式推导的正确固然很重要,但也并非一定要把一步一步的推导过程写清楚。有的文章虽然写出了公式,但是,不注 意对公式中所用符号的说明,不注意说明公式的适用条件,这样的公式是没什么用的。有一篇文章论述以三条人工肌肉作为作动器的并联机构,作者试图建立它的数学模型,前面写出了人工肌肉输入气压与肌肉长度的关系式,又列出力平衡方程,然后就说把前一式与后一式相结合,得到一个非线性的状态方程,把它作为数学模 型。方程中有很多系数,显然是与机构及肌肉参数有关的,作者恰恰没有写出系数与参数的关系,这就使人怀疑这个模型是不是推导出来的。即使是,这样的模型只是通式,没有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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