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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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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研究论文

消费税是我国为了保障财政收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引导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等方面,而开征的,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消费税的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消费税的论文篇1:《浅谈旅游消费税收政策》 一、旅游消费及其拉动内需的特点与税收政策刺激旅游消费的着力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建立的经济特区主要是投资特区,意在吸引投资;而今像海南国际旅游岛,则重在吸引消费,称之为旅游消费特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扩大内陆沿边开放,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这说明旅游消费特区建设可能会不断推进,相应地对旅游消费的刺激作用将更猛更有效。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因素有居民的收入水平、闲暇时间及旅游消费产品的吸引力等方面。尽管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养老、住房、医疗、 教育 等方面的刚性支出的存在,尤其对这些支出预期的存在,仍使部分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因收入水平不足而不“能”消费,或即使暂时有消费能力也不“敢”消费;由于带薪休假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及每年假期过于集中导致出行难,旅游产品吸引力还不够、旅游环境还有待完善导致旅游体验较差,使居民不“愿”消费。作为国家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税收制度和政策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消费的扩大和升级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的优化,是促进旅游生产力发展、提升旅游产业内涵质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的活力进一步被激发,要素活跃度明显增强,税收政策在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应刺激旅游消费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政策促进旅游消费的着力点正是通过改变制约旅游消费的三大因素来提升旅游消费,即如何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如何增加可用于旅游的时间及如何推出对消费者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涉及各要素的特色产品的提供等。 二、制约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原因及刺激旅游消费的主要税收政策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全国层面形成独立的和体系化的旅游税制,从优化税收政策运行环境看,决策层面需要就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旅游业发展和刺激旅游消费这一重大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 财税 部门同其他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增强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以此优化促进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消费升级的税收政策运行环境。当前旅游相关税收制度与政策仍存在诸多不足,不能全面和实质地满足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尤其是刺激旅游消费的需要。例如,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投融资等方面还缺乏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的税收负担还有下调的潜力;税收在促进旅游产业内部均衡和优化、促进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增进旅游同相关行业衔接性和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制度与政策优化余地,如税收政策还不充分关注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的均衡发展,对旅游新业态、旅游消费新模式缺乏应有支持,对旅游消费特区类旅游主体功能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还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在直接刺激旅游消费方面无论是对企事业单位还是对居民个人还没有直接的税收 措施 ;对推动带薪休假、鼓励旅游新产品供给(如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等还没有相关政策;对刺激旅游购物尤其对生产和消费“旅游商品推荐名单”所列商品还缺乏税收鼓励措施;对购物退税制度已经在海南岛实施了离岛免税购物办法,免税购买额度也有所提高,但入境游客购物退税制度还没有建立,更没有从国家战略角度研究如何推出可供入境旅客消费的代表国家形象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商品。因此需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系统研究促进旅游消费的税收政策措施。 1.从供给角度看 通过税收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本身的发展,以提供更吸引居民旅游消费的个性化、特色化、多样化、时尚化的旅游消费产品,使居民“愿”进行旅游消费。税收支持主要是不同形式的税收支出,主要是对旅游投资的刺激及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一是要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投资的优惠政策。如对购买旅游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旅游项目投资从获利年度始可以享受几年的免税政策,或者享受投资从应纳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由于旅游产品的推广宣传具有特殊重要性,对旅游宣传费用应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由于旅游新业态的投资风险大、效益难确定,在新业态发展初期,应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收优惠,如对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项目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需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旅游企业和从事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等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期适用优惠税率,这既是平衡不同地区旅游业发展差异的措施,也是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社会效益。三是要提高旅游业应纳税额核算中人员培训、筹资融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降低旅游企业税负。四是应完善旅游业并购所得税收制度,积极促进旅游企业上市和资产的并购整合,引导大型旅游企业向适度集团化和市场集中化方向发展,优化旅游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构。五是要优化旅游产业内部结构。如对旅游消费需求的引导形成国际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并重的旅游消费格局,建立合理的旅游产品结构,增强旅游产品间的衔接和协同。 2.通过税收鼓励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和完善购物退税制度 我国2013年境内旅游购物收入约7000亿元。国发[2014]31号文件中提出:“到2020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万亿元”。2009年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购物,提高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此后我国的旅游购物、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有了长足发展,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目前,全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已接近30%,但相较旅游购物发达国家和地区40%-60%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当我国旅游购物在旅游消费中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30%上升到旅游发达国家的最低点—占比40%时,消费额就能达万亿元,这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税收方面对列入“旅游商品推荐名单”的商品的研发费可视同科技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对旅游商品的宣传费亦可据实扣除。要加快研究制定入境外国游客的购物退税制度。欧洲、澳大利亚等已经有很成熟的外国游客购物离境退税制度。随着我国游客到欧洲旅游人数的激增和购物支出的增加,欧洲国家在方便我国游客退税方面也出台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提供现场退税、提供中文服务甚至直接提供退税一条龙服务等。我国的税收征管、海关管理方面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但由于缺乏退税制度,更缺乏有吸引力的商品,从外国游客购物方面取得的收入并不多。应尽快选择一定的商店作为免税购物的定点企业,在商店或海关设立退税柜台,确定退税流程和额度,以刺激旅游购物。 3.从提供旅游时间角度 通过一定税收措施鼓励所有单位和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过闲暇时间的保证让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要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时间。在过渡期—比如3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双倍休假期间的工资支出。对避开法定假日高峰期,实施错峰带薪休假并且享受休假的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按职工工资总额再加计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角度 应完善对个人旅游消费的优惠措施,使居民“能”进行旅游消费。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扩大旅游消费的根本途径,从旅游业角度通过发展旅游业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数量,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是一个方面,从与旅游相关支出的税收优惠看,又是另一个方面。比如,对企业为职工提供集体旅游或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旅游支出的,可以设定一定限额不计入个人应税所得范围;旅游企业为吸引旅客进行旅游券免费发放的可以加倍进行税前扣除;在逐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时可以考虑允许居民个人每年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的旅游消费支出;鼓励旅游消费信贷,对旅游消费信贷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养老医疗教育等项改革,为居民旅游消费提供底气和信心。 5.建立旅游特别消费区(或称自由旅游贸易区 或将旅游特别消费区的概念直接并入自由贸易区概念),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边境旅游消费特区应视同“境内关外”,实行封闭管理,区内关税零税率,购物零税率。应制定相应的促进消费的政策,除零税率外,在消费特区推出适合的旅游新产业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尤其在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更应从入境免签证到购物管理等全方位实行优惠。也可以在内地建立类似的消费特别区,尽管全封闭较难,但也可增设免税店、完善退税程序。制定鼓励内地居民去旅游消费特区购物和消费的优惠政策,如继续提高从海南离岛购买免税物品的额度等。 6.配合“一带一路”战略 研究对入境游和出境游及国内游的税收差别待遇,适当调整我国居民旅游结构,缩小旅游贸易逆差。对涉及“一带一路”的国家可以鼓励国民去旅游,并放宽免税入境物品的额度。鉴于我国2014年出境游客已经大大超过1亿人次,而入境游则增长缓慢,可以结合外交需要,适当控制非“一带一路”国家的出境旅游流向和总量,如考虑对出境游客征收一定的旅游特别消费税;同时严格控制我国居民出境旅游后携带免税品入境的数量,严格按照关税条例对行李物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扩大免税店规模、提高免税品购买额度、鼓励去旅游特别消费区进行购物进行配合,促进国内旅游商品的消费。 消费税的论文篇2:《试论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当中,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及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而增值税一般是对普通货物在各个环节普遍课税。一般情况下,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消费税是对需要限制和控制消费的特定的消费品和特殊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再征一道税。我国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环节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在委托加工、进口以及零售环节也有部分特殊规定。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一般而言,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同一性,但当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时,增值税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平均价计税,消费税则是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价计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计算 方法 下,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反观增值税,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消费税税收筹划而降低其计税依据时,必定引起增值税销项税额同向减少。 在一般销售形式中,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所以消费税税负与增值税的税负呈同向变化。而针对特殊销售形式,则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可能也同样做作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等,在这一情形下,既缴纳消费税又缴纳增值税,基于同一计税依据,消费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同增同减。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等,这一经济活动只需缴纳消费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则消费税的税负不对增值税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可能只有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而消费税不视同销售,例如销售代销应税消费品等,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两者相互独立,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也无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系 按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等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房产税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并无交集,两者没有直接联系。但基于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例如在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中,与房屋有关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计入到房屋的成本时,消费税税负变化会对房产税税负产生影响。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房产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房产税的关联度较低,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只有比较特殊的经济活动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房产税负呈同向变动,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也会使得房产税税负同向降低。 【案例1】 甲公司为某市木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初准备修建一栋办公大楼自用。该公司准备用一批成本为100万,平均售价为110万(不含税)的实木地板用于大楼的建设。试分析,此项经济活动涉及的消费税是否对房产税产生影响? 方案:企业为取得一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人工支出,材料成本,相关税费等。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为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该批实木地板的成本以及涉及的消费税应计入办公大楼成本当中,而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所以会导致大楼成本增加,使得消费税与房产税税负呈同向变化,与企业所得税税负呈反向变化。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而言,其增值税部分也就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营改增”之前,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部分也同时计入到办公大楼成本当中。 因此,此项经济活动计入办公大楼的成本为: “营改增”之前:100+110×5%+110×17%=(万元) “营改增”之后:100+110×5%=(万元)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则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时,对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与此同时,二者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大相径庭。按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在生产环节,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而土地增值税则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即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由此可见扣除项目是决定土地增值税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这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税种,只有基于特殊的经济活动下,消费税税收筹划所带来的增值税负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土地增值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消费税与土地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联系,在纳税人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只有在特殊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等经济活动发生时才能将这两者联系起来,并且在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活动下,消费税税负与土地增值税税负呈逆向变动,纳税人通过消费税税收筹划,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会使得土地增值税税负逆向上升,因此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必须统筹兼顾,综合衡量整体税负的大小,而不只是单税种税负的降低。 四、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而当期的消费税额属于扣除项目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范畴,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含除了企业所得税以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基于上述的定义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消费税税负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当期产生的消费税额应当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其金额的大小必然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情形下,假定纳税人的其他情况不变,如果消费税税收筹划使得消费税的税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也呈下降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的减少而增加,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减少逆向增加。反之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呈上升趋势,则应纳税所得额因扣除项目增加而减少,企业所得税额随着消费税额的增加逆向减少。而对于减少收入、递延纳税的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法而言,由于减少当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则消费税税额与企业说的税税额会同时减少,呈同向变化。 消费税的论文篇3:《浅谈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税收筹划概述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 政策法规 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 经验 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3.依法筹划,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方向相一致 税收筹划应当严格遵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筹划如果违法违规,给企业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和是否依法筹划息息相关。纳税人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处理好避税与税收筹划两者关系。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政策方向,使企业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猜你喜欢: 1. 税收论文参考 2. 浅谈增值税税法论文 3. 浅谈进口关税相关论文 4. 有关税务会计专业论文 5. 关于税务专业毕业论文

要的是房地产行业整个行情的不仅仅只是商业地产的....

. 目前国家也来参与炒房,看来想钱已经想疯了!!!房产税转嫁到租金,看来国家目前是要打击没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想逼老百姓都去买房。 最终转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剧新一轮抢房潮投资出现,房价继续高涨,税收增加,国家目的达到。政府转嫁房产税可暂时影响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产税会使国家会更加强大,国富民弱会更加突出,但为了国家利益,老百姓牺牲一下个人利益吧。 一但房产税改革后,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较真,都去找国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钱,或老百姓都去找国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那国家麻烦就大了,呵呵。 重点:落实解决供求关系,很简单的事情,不清楚为何政府要故意搞得特别复杂。 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 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 有人去市场花100大洋买了一只小猪认养10年,1年后长成可以卖1000大洋的大猪,有一社团组织告诉你这猪的增值部份你1文钱不能拿,每年还要再征收你把猪养大了的养猪增值税100大洋。就是这种税,请问你认为应采用何种形式征收?呵呵。社团组织对猪的打压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诉要抢劫,有本事你就别去买猪,看猪价会不会下跌。但猪涉及民生问题,有很多人需要买来吃或养,社团组织如果从源头上解决有大量的小猪、大猪的供求才是问题所在!!问题是社团组织是否愿这么干?而不是单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抢劫的办法。否则抢劫一次,猪价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涨价不是房涨价,房是每年都要折旧,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续增值的。 在国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产税(房产税、物业税,什么名称不重要),国外土地是私有化的业主拥有所有权,业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国外的业主非常高兴,当然愿意交地产税。中国也准备征税,但问题是房是每年都在折旧跌价,中国的土地全部都是国家所有的,老百姓仅仅只有使用权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续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国家的土地增值,问题是增值部份的物业税应该向谁征税?地方政府找中央政府征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征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旧贬值,转而只有转嫁去抬高房的价格,造成房价爆涨。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关键词】房地产 税费 完善 宏观调控【正文】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三)税费关系缺陷。首先,房产费项目过多,征收不规范,费明显重于税。目前行政收费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主体不一,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据了解北京征收的各种费有4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近100种。据调查,房地产业的政府收费占到了税费总额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费项目占30%,土地出让金占50%,税占20%,明显费大于税,权大于法。其次,税费并举,重复课征,双重负担。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一)各国税制的共性1以税为主,费为辅。国外一般要缴纳的房地产规费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并充分遵循“谁受益,谁纳费”的公平原则。2重保有,轻转让的税收分布结构。各国土地税都由土地保有,经营,取得三征税环节组成,各国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较少,而重视保有环节的征税。3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免税外,其它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避免了税种复杂带来的高管成本和重复征税的不公。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下,低税率实现了税负的减轻,保证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我国税费改革的建议1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宏观税收配套体系。首先,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税必有法”,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制定相关税收法律,依法计税,减少行政干预。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下,由具有专业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等时机成熟悉后再建立房地产评税制度,在税务部门建立房地产的评税机构,对纳税人应负房地产税额给予法定的评估。第三,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规范的财产登记、房地产估价、咨询、工程监督、代理交易等内容的房地产服务体系,为税务部门提供客观的征税信息和专业化服务,协作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2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第一,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主低效率使用财产,推动房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参与资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再者,可以分担流通环节的高税负担,扼杀不规范的隐形交易,;第二,改变计税依据,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使计税更合理,更具监督性,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农村非农业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对城镇内所有,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实行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3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第一,清理压缩收费,简化收费项目。收费的杂乱多带来的是开发建设成本的过高,最终构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将部分费改税,减少重复征收现象,可借鉴国外将收费项目圈定在:不动产转移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收取工程受益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投资向周围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因该投资使其价值提高的费用),差饷(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四类中,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这样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证财政收入,又可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第二,明确租税费概念,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如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重复征收,同时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控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加强税收调控职能。结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的洪流中不断完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亦如此,我们应立足税收的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为目标,建立税种科学,税负合理,分权恰当,收费简化,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税费体系。

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研究论文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关键词】房地产 税费 完善 宏观调控【正文】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三)税费关系缺陷。首先,房产费项目过多,征收不规范,费明显重于税。目前行政收费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主体不一,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据了解北京征收的各种费有4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近100种。据调查,房地产业的政府收费占到了税费总额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费项目占30%,土地出让金占50%,税占20%,明显费大于税,权大于法。其次,税费并举,重复课征,双重负担。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一)各国税制的共性1以税为主,费为辅。国外一般要缴纳的房地产规费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并充分遵循“谁受益,谁纳费”的公平原则。2重保有,轻转让的税收分布结构。各国土地税都由土地保有,经营,取得三征税环节组成,各国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较少,而重视保有环节的征税。3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免税外,其它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避免了税种复杂带来的高管成本和重复征税的不公。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下,低税率实现了税负的减轻,保证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我国税费改革的建议1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宏观税收配套体系。首先,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税必有法”,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制定相关税收法律,依法计税,减少行政干预。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下,由具有专业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等时机成熟悉后再建立房地产评税制度,在税务部门建立房地产的评税机构,对纳税人应负房地产税额给予法定的评估。第三,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规范的财产登记、房地产估价、咨询、工程监督、代理交易等内容的房地产服务体系,为税务部门提供客观的征税信息和专业化服务,协作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2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第一,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主低效率使用财产,推动房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参与资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再者,可以分担流通环节的高税负担,扼杀不规范的隐形交易,;第二,改变计税依据,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使计税更合理,更具监督性,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农村非农业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对城镇内所有,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实行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3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第一,清理压缩收费,简化收费项目。收费的杂乱多带来的是开发建设成本的过高,最终构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将部分费改税,减少重复征收现象,可借鉴国外将收费项目圈定在:不动产转移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收取工程受益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投资向周围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因该投资使其价值提高的费用),差饷(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四类中,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这样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证财政收入,又可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第二,明确租税费概念,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如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重复征收,同时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控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加强税收调控职能。结语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的洪流中不断完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亦如此,我们应立足税收的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为目标,建立税种科学,税负合理,分权恰当,收费简化,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税费体系。

房产税暂时不会大规模实施,因为房地产投资是带动当今中国经济高增长的重要手段,其中房地产直接投资占全部投资总额的20%左右,带动的整个产业群占GDP大约30%左右。如果大面积的征收房产税,必然会打击购房者积极性,甚至会出现甩卖的现象。如果按照国外经验,房产税要打击炒房者也很容易操作,即使有钱人要买大房子或多套房子也会变得谨慎起来。 对国家来说,实行房产税可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如果是有限的、温和的房产税可能并不能控制房价,重庆、上海就是例子,因为成本会转到购房者身上,这种不关痛痒的政策对中国经济几乎不会有任何改变。如果实行新加坡式的房产税,对多套房及大面积住宅进行高额征收会彻底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导致经济骤停,出现灾难性后果。 买房做为中国唯一能保值或增值的投资手段,实际上早已脱离了实际所需,中国大部分家庭都不缺房,或者说已有多套房产,资产的泡沫化非常严重,实际上单位建筑的平均成本不会超过2000元/平方米,房子更重要的是成为了货币回流的一个载体。 目前来说,政府认为消费性经济并不能提供长期的经济高增长,只有政府推动的投资性经济才能保证中国经济再高速增长20年,政府在房地产市场通过各种税收已经获得了大约60%以上的利润,房产税做为一种抑制手段并不适合中国当前的经济。估计暂不会全面推广,也不会变成地方政府的替代税种。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消费者,对开发企业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长远来看消费者由于房产税的征收而产生的产品消费结构的变化值得开发企业重视,因此开发企业需要在需求层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方能获得长远发展。房产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不仅要从房产税的角度来考虑,更应从当前房地产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出发。拓展资料1、土地出让金制度不变则难以对房价产生实质影响:部分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是“把几十年土地出让费用分年收取”,在这一前提下,产生了征收房地产税会大幅度地降低房价的说法。但这种说法混淆了土地出让费用的地租性质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区别: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款,属于地租范畴;而房地产税则是政府对不动产业主赋予的一种法律义务,两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开征房地产税不会取消土地出让金。这样的话,土地成本的刚性推动决定了房价不会因为房产税的征收就出现明显下降。2、可售可租房源增多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在部分炒作氛围浓厚的城市当中,投资者购买房屋之后既不自住也无暇出租,专等房价大幅上涨后坐收暴利。房产税严格执行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促使部分实力不济者抛售房源,另一方面即便有实力而无需抛售者,为规避按房产市价征收的成本,可能将房源转为租赁,获得收入的同时避免缴纳更高的税收。无论是何种情况,市场上都新增可售与可租房源,使得建成的房屋得以利用,减少资源浪费。3、行业短期波动长期平稳利好:短期来说,房产税的预期可能使部分炒房者被迫抛售房源,增加市场供应,价格或将下探,资金链相对薄弱的开发商可能因此被迫降价,甚至被挤出房地产行业,造成整个房地产业的波动调整。4、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将会减少楼市的投机和非理性成分,逐渐挤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从长期看,房产税对房地产业将形成利好。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感觉论文内容挺不错,挺接近现实的,加油!

房地产税收筹划研究论文

1.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2.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浅析。3.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4.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研究。5.房地产企业偷税问题及治理对策。6.房地产集团公司业务由多元化走向一极化。 以上题目哪个比较好写啊,哪个案例多点啊,数据多点啊。

这些都是关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资料,看看有你需要的吗?

[1]黄爱玲,.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与分析[J]. 财会通讯,2011,(12).[2]王小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3]王美卓,. 关于外向型渔业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方法[J]. 河北渔业,2010,(6).[4]景舒婷,刘宏,钟坤成,. 增值税税务筹划中购销双方纳税人身份选择分析[J]. 财会通讯,2010,(20).[5]苏强,. 新税制背景下的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及其风险防范[J]. 经济研究导刊,2010,(26).[6]梁文涛,. 新闻出版业增值税税务筹划[J]. 财会通讯,2010,(29).[7]杨鹏远,章新蓉,. 企业购货单位选择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探讨[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8]尹春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探究[J]. 现代企业教育,2009,(6).[9]唐亮,许诺,. 浅议新税法下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 网络财富,2009,(10).[10]叶海,. 浅论增值税税务筹划[J]. 现代经济信息,2009,(12).[11]陆佳红,. 论增值税税务筹划[J]. 商业经济,2009,(15).[12]舒航,.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 企业导报,2009,(7).[13]王春雷,梁文涛,.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探讨[J]. 山东纺织经济,2009,(5).[14]季松,. 新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影响[J]. 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4).[15]吕越,. 浅谈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 民营科技,2008,(10).[16]朱淑娟,. 增值税税务筹划[J]. 科教文汇(上旬刊),2008,(11).[17]杨焕玲,孙志亮,郑少锋,. 税负平衡点分析在增值税税务筹划中的应用[J]. 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2).[18]杜铭,.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探讨[J]. 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3).[19]张胜琦,. 利用供货单位的差异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J]. 科技咨询导报,2007,(3).[20]刘世慧,.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 企业管理,2006,(4).[21]王福胜,周文娟,. 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法探析[J]. 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6).[22]汪扬威,吴孔勇,.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J].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8).[23]张冰,唐秀伟,. 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的探讨[J]. 东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24]苏强,.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J]. 会计之友(中旬刊),2006,(4).[25]李兰英,卢强. 购销定价的增值税税务筹划与纳税人身份选择[J].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5,(3).[26]董淑芳. 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务筹划[J]. 财会研究,2005,(5).[27]胡峥嵘. 浅谈棉花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J]. 商业会计,2005,(17).[28]周昌仕 ,陈绍彬.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初探[J]. 财会通讯(综合版),2005,(11).[29]陈晓红. 关于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探讨[J].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30]李晓梅,.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J]. 科学咨询(决策管理),2005,(10).

关于房产税改革研究的论文综述

2021年10月15日,《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和举措。

这是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宣布实施前的一次高层表态,我们用四个字形容国家对于改革的态度——坚定不移。

关于房地产税的实施时间表探讨了很多年,包括行业专家、政策制定者、相关企业在内,也争论了很多年,如今终于开始着手试点。

以下为会议决定全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我们选取其中部分核心要点:

1、“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实际上,商业类用房一直在征收房产税,本次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会将商业类用房的房产税征收转变为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不会纳入征收范围。

农村宅基地不征房地产税是这一轮改革中较为显著的“细分措施”,房地产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在一二线城市及部分三四线城市较为火热,数量众多的农村宅基地并未参与市场中大范围的商业化交易,如果在此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税,无疑是在影响农村消费力,与以往改革政策不符,因此并未将其纳入征收范围也是能够预料的。

2、“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负责制定试点办法,试点城市负责制定具体细则。这也充分体现了目前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复杂性。在多年调控政策之下,核心城市房地产交易依旧火热,部分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交易则已经趋于平稳。最近多个城市的二批集中土拍出现流拍现象,也能够反映整个行业对于当地市场的未来预期是具有不同态度的。

不同试点城市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也更能体现当前市场的复杂性,避免“一刀切”细则而出现试点实施难以推进的情况。

3、“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作为“改革试点”,哪些城市会纳入试点是关乎征收范畴的。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价高、涨幅大、市场韧性强的城市大概率会成为率先试点城市。”

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是否“过热”,决定其是否成为“试点”城市之一,人口流入、房价增速等重点指标则是决定当前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因素,一二线城市中的北上广深及长三角、大湾区以及部分二线省会城市,由于近年来人口迅速流入且推动当地房地产交易价格迅速上涨,因此都有可能成为试点区域城市。

在今年5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主持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当时参与会议的有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六座城市的相关负责人,如果一定要进行“试点城市”预判,这六座城市很有可能会被纳入房地产税实施的试点城市。

此外,在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共同富裕”的表率,浙江省省内的部分热点城市也很有可能会被纳入试点范围。

4、“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关于房地产税全面实施时间表未有定论,目前我们只能在文件中看到“试点期限为五年”。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全国版的房地产税,必须基于“税收法定”而来,而立法注定是相当漫长的过程。

试点相对立法而言更为容易展开实施,因此在2022年,部分试点城市的房地产税细则将会出现并实施。

行业对于房地产税实施的不同判断

多年以来,关于房地产税的试点实施争论不断,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实施将会对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打压,有损国内经济发展稳定态势;另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全面实施,并不会影响国内房地产交易市场供需基本面,不会出现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短期易对市场预期形成较大冲击,成交量下滑但价格变化不显著,但交易量价长期由住房供求基本面决定,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房产税影响微乎其微。”

房地产税的实施将直接影响房产持有人的利益,并会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短期波动,但整体市场的基本面确实还是基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国内主要城市土拍市场持续出现流拍现象以及房贷额度依旧紧张,房地产市场的供需面将不会出现明显变化。

此外,也有很多人将此次的房地产税试点同十年前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对比,但二者的征税对象及税额范畴的不同的,难以一概而论。

首先,房地产税以全部存量房为征税对象,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对高收入阶层实施税收调节。

其次,上海、重庆房产税税率低,上海最低按照进行征收,重庆最低按照进行征收,且在政策实施前所购住房不纳入征收范围,只针对房产税实施后所购买的新房进行征收,两座城市的房产税政策均有“重增量、轻存量”的特征。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由于征收范围偏小,且征收优惠较大,对于当地城市税收也未形成支撑作用,依靠“卖地”收入并未出现明显影响。

房地产税之所以备受关注,其意义与影响也将远超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

房地产税实施的市场影响

在土地市场,针对庞大存量住房的税收征收将补充城市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的出现将会降低地方政府对于“卖地”的财政依赖,推动地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在新房市场,预计房地产税征收的实施细则对于“刚需”会保持友好,持有多套小户型住宅的家庭将会根据税收细则及持有成本决定是否进行出售,二手房市场供应量可能会出现上扬,供需矛盾在市场端可能得到缓解,由房地产税引发的市场调节将会比政策调节更为有效。

房地产税的出现能够改变的是房产持有者的预期。

虽然房地产市场在短期内可能受到一定冲击,但从中长期来看,一二线核心城市仍是人口主要流入地,核心城市房价的平稳上涨趋势依旧具备较强支撑,房地产税落地也将更好地助力国内经济结构转型。

房地产税所承载的时代意义

房地产税的实施并非为打压房地产市场与房价,房地产税的出现可以看成是“双减、扶贫、反垄断”等政策内容的组成补充,最终目标是为确保我国经济结构更为健康的发展,避免落入资本僵化、经济固化的发展困境。由房地产和基建投资拉动发展的时代终将过去,在未来,科技与消费将会成为新经济变革的底层逻辑构成。

面对未来新局面的开启,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参与者承受“阵痛”是不可避免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利益的重新分配,随着旧产业发展逻辑的改变,部分人的利益将会被重新分配,这也是为何要定“五年试点”的基础逻辑。

全面实施前的试点,一方面能够调整、纠正细则,使得全面实施时,房地产税的实施细则更为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给出“部分人”缓冲。

我们坚决支持改革措施。

房产税征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多年,成为了各界人士关心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目前的任务即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完善仍未健全的税收制度,并对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做出了全面及系统的部署。尽管一直以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财税制度的缺陷才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结合实际分析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论述了房产税改革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理论基础,则是概述了财产税、房地产税、物业税、房产税等有关税种的基本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点出了房产税的特点、功能及改革的意义与必要性等问题,重点阐述了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机理,为下文的案例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实证分析,先阐明房产税改革的历程及其现状,再以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为例,简述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的情况及其效果,浅谈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及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影响。第四章为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该章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及地区房地产税收征收模式,从而得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借鉴和启示。同时,明确提出了房产税改革的目标定位是:优化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而税收征管方面则提出建设信息化系统,包括稳步推进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解决房产税的税款征收问题;完善《税收征管法》等对策。

提起房产税,喊了好多年了,一直是难产,难产是因为它涉及的领域太多,各方面阻力太大;但是,喊着喊着,大家都在担心投资房地产会不会收取房产税,当时喊也是为了抑制房价而得过快上涨。从2011年开始就喊上了,因为那时候房价暴涨,就开始喊着房产税的出台,到今天为止5年都过去了,还在喊吗?2015年救市开始,就知道一二线城市的房价一定会暴涨到不可想象的地步,现在正在一步一步实现那时的预言,房价正在暴涨。房产税的到来,无疑是为房地产上上一个紧箍咒,抑制房价暴涨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至少为投资者带上了一个紧箍咒。那么,房产税是如何影响房价的呢?若房地产税真正开始征收,且房地产税率由地方政府来决定,将会给中国楼市产生什么影响,最直接最表面上的反应,或是房价,特别是对一线城市房价的抑制方面。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房产税是否对房价产生影响,还看征收的比例。在国家的不断调控下,房地产市场已经缺乏产生大规模投机行为的土壤。如今购房者主要是刚需群体和投资者。房产税的征收并不会影响刚需群体的选择。而对投资者来说,当前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率是比较低的,难以有效影响房地产的投资成本和收获,不足以产生能够撼动房地产市场和目前房价的质变反应。从长远来看,虽然房产税将使投资者在房地产收获上的期望值有所下降,但受大环境影响,房地产价格还将缓步增长。同时,较低的税率也使得房产税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不太可能产生较为明显的效果。(资料来源:搜狐网)

房地产税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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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但分类为流转税(营业税、附加)这些都是按发票征收的;所得税,由于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周期长,涉及到几个年度,所以可以合理安排,采用不同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此外,还涉及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也和所得税有关;另外,土地增值税也可以策划。建议从所得税入手,兼带分析土地增值税,别的税种也没有办法筹划的。

浅谈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摘 要 : 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资金量大、利润率及销售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诸多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频繁调控,房地产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特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论文

摘 要 :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资金量大、利润率及销售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诸多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频繁调控,房地产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特别是在我国将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为有效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税负,更需要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也使房地产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情况十分严重,这也使税务机关将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作为监管重点,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的代价也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降低税负,将税收筹划作为一个重要选择。特别是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国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钍对性的纳税筹划建议,使房地产企业税负能够得以降低。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重要性分析

1.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大、负债率高

房地企业普遍存在投资大、经营周期长及收益集中在后期等特点,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较大,使其具有较大的节税潜力,利用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而且房地产企业存在较高的负债率,融资渠道十分单一,通过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税收筹划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都不强,为降低纳税成本,存在偷税、漏税及避税等现象,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给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要想降低税负,就要利用科学的税收筹划来降低税务成本,从而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1.强化管理,确保开支项目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进入抵扣链条,因此,企业财务部门要确保在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管理土地获取、原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成本决算等环节,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进行后期的抵扣。同时,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账户要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等相应的科目,这样会计核算则会更为准确和规范,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2.充分考虑各种运作模式对增值税处理带来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运作方式具有多样性,在不同运行模式下,房地产企业收益形式也具有较大差异。如不动产租金(适用11%增值税税率)、资金融通收益(适用6%增值税税率),包含设备出租、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传真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用等名目的收入(各自适用6%、11%或17%的增值税税率),甚至归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投资收益。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对历史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测算以往不同运作模式产生的税负和利润,再综合考虑自身的企业战略以及财务状况选择地产项目的运作模式。

3.寻找变量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发现和引入变量,即及时发现能够导致税额变化的因素,差异化地选择影响税收的政策,并针对计税依据和税率来采取适宜的税收筹划方法。这主要是由于应纳税额直接受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影响,当计税依据越小时,税率越少,则应纳税额也会越少。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寻找相关税收政策中的特定条款,并对其进行充分利用,这些特定条款多以差异性条款、选择性条款及优惠性条款等为主,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运用,能有效发现税收筹划的空间,减少税款的应缴金额,达到税务减负的目的。

4.遵循成本收益原则

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整体经济效益。但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及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某一税种应纳税额减少后,其他税种税额则会增加,这就需要在税收筹划时分析成本收益,确保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在对增值税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合法控制,从而实现增值率的降低。房地产企业要想降低增值率,可以采取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单低增值税率业务等方法,但这些方法存在着收入减少或是其他成本、税负上升等问题,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需要寻求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三、结语

房地产企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也是对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这也使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更具重要性。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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