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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法学知识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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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法学知识毕业论文

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观职业道德观指的是人们对某一特定职业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也是社会对从事某种专业工作人员的较为恒定的角色认定,社会生活中职业化程度越高、职业地位越巩固的职业,人们对其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认定也越明确。职业道德观是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它一经形成,又反过来影响甚至指导具体的职业工作和职业行为。新闻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观是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通过新闻职业特点的体现。 当前,新闻界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惜出卖版面;为抢“卖点”,大量刊登色情、暴力新闻,甚至编造假新闻……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新闻自律,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紧迫性。一、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缺失引发“信任危机”。当前新闻工作者中,部分记者在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偏差和缺失,以致败坏了记者的公众形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记者队伍的“信任危机”。一段时间以来,传媒界把“加强行业自律、强调职业道德、刹住不正之风”局限于集中“对有偿新闻进行专项治理”,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就记者队伍的建设而言还远远不够。应该看到,当前损害媒体和记者声誉的,不仅是有偿新闻,还包括在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社会责任方面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记者当然要追逐社会热点,每每遇到天灾人祸,记者应该不辞辛劳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去捕捉新闻,如实报道,这种追新闻的劲头应该大大提倡。职业道德修养是传承五千年中华文明的重要精髓和永恒主题,是记者的必修课。记者在待人接物中应有的修养和礼貌,是真情、友好、善良的表现,是沟通人与人心灵的“法宝”。没有礼貌,不尊重人,也无法赢得别人的尊重,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然而当前记者队伍中有些人自以为是,架子很大,缺乏教养,不尊重人,经常制造出一些事端有意让人难堪。这些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其后果必然是偏离正确的舆论导向。因此,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铲除它,这样我们就能够从根本上减少或防止新闻宣传在弘扬主旋律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问题,从而切实保障舆论导向的正确性。二、新闻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作为一名党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无论是从自己的责任,还是社会地位、社会影响、个人成长来看,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对于一名新闻工作者来说,就是要全心全意地为读者服务。新闻工作者的一切活动,不仅要为人民群众传播信息,传播真理,采写读者最需要、最有益的新闻,又要反映他们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记者发出的每一篇报道,都要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在采访活动中,记者要公正无私,要按照新闻价值的标准来选择、衡量,不能把个人偏见、个人好恶和个人关系带到工作中来。新闻工作者应该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在采访活动中,记者会经常接触到社会上的矛盾冲突,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称职的记者,要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以除恶扬善、扶正祛邪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坚决同那种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以及错误言行作斗争,不管个人会遭到打击报复,甚至会遇到生命的危险,绝不能在政治上投机迎合,绝不能屈服于任何邪恶,绝不能明哲保身,拿原则作交易。一个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富有责任心的记者,绝不会抢发某些有可能是虚假的、不实的报道。“客观报道”代表的是一种新闻职业道德,它不是谣言的遮羞布。以高度的新闻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追求真正的客观报道,这是新闻工作者永远不能推卸的责任。不逐名利,严格自律,抵制歪风邪气的侵蚀。新闻工作者应有以身作则的义务。那种“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和行为,那种利用工作之便搞有偿新闻的做法,那种追逐个人名利而抄袭剽窃的行为,那种为了“卖点”而降低新闻品格的媚俗之风,必须坚决反对,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禁止。新闻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职业,它不允许为了个人目的利用新闻报道手段进行无原则的吹捧。也不允许利用新闻职业的便利打击陷害好人。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一种责任。新闻传播业应该不为任何权力左右,新闻工作者必须站在客观、公正、平衡的立场上报道事实,尽可能把个人感情因素降到最低程度,把对新闻事件评价的权利交给受众。新闻工作者有其特殊的使命,他们应该有自己的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良知,所谓真实、客观、公正等正是这种规范、道德和良知的体现。但任何职业规范都不应该违背社会规范,任何职业道德都应符合社会道德,任何职业良知都必须服从社会良知。因为我们都是社会实践者。新闻工作者应该认识到新闻传播的最终使命是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发展,并通过新闻报道承担起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我们的新闻事业之所以能得到人民的信任,除了它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要求愿望外,还有在共产主义理想指导下的、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职业道德标准。因此,新闻工作者,不仅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很强的政策水平,扎实的理论功底,广博的知识基础,过硬的写作能力,而且还要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因此,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重视和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自立更生,艰苦奋斗!!!

新闻工作者的四项职业修养:政治上的要求高,讲党性,讲政治,把政治坚定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责任感作为第一位的修养;社会活动能力强;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开阔眼界;勤于学习,强化创新意识,做一个有思想、有作为的新闻工作者;具有自觉意识和良好的适应能力,树立公仆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修养。新闻从业者作为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本文就如何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新闻从业者的政治理论修养。所谓政治理论修养,指的是新闻从业者的政治意识与品质的锻炼和修养。一个新闻工作者应当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应当明确自己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政治修养,提高理论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新闻从业者的素质特征 1 、品德要高尚 新闻媒介所肩负的社会使命,决定了新闻工作者应当是一个有着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高尚道德情操的人。 他们应当胸怀宽广,心地坦荡,不以物喜,不以己悲,敢于担当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敏锐地发现问题,客观地报道事实,公正地分析情况,更好地满足社会与公众的新闻和信息需要,把握社会前进的脉搏,推动社会的良性运转和健康发展。 新闻工作者常常要独立采访,凭着自己的觉悟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地行动。 因此要能够严格地约束自己,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动,检点自己的行为,不滥用权利,不借新闻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 、政治要坚定 新闻工作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它要通过有选择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来影响受众的思想及行为,引导社会舆论。 这决定了新闻工作者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要时时从国家的富强、民族的团结、人民的福祉,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与进步出发,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新闻工作,决不允许丝毫的马虎大意,不负责任,更不应该把新闻工作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 3、思维要敏捷 新闻工作者要准确、迅速地反映出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客观世界,向公众提供最新的事实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因此,没有敏捷的思维,没有高度的新闻敏感,没有很好的新闻悟性,没有很强的应变能力是无法胜任新闻工作的。 这决定了新闻工作者要思路开阔,思维敏捷,对周围事物的变动情况反映要快,要能迅速、准确地把握事物,报道事物。 4、业务要熟练 新闻工作是一项对时效性和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心劳和智慧的极其紧张、繁重、艰苦的工作。为了应付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新闻记者往往 24 小时都处在紧张待命的情况下,随时准备前往新闻事件发生地采访调查,哪里有新闻就往哪里跑。 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能够具有随时投入采访工作,从容应对各种局面,果断组织新闻报道,快速完成采写任务的业务能力。 出于职业的要求,新闻工作者每天都需要进行社会交往,需要同各种人打交道。总之,哪里有新闻事件发生,哪里就有新闻记者的身影,就需要新闻记者同那里的人群打交道。 这决定了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社会交往和调研等业务能力。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社会脉搏,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充分地表达公众意愿,出色地完成职业使命。 5、知识要广博 新闻工作的报道范围、传播对象都十分广泛,各方面的知识都可能涉猎。 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有丰厚的文化积淀,要广采博取,多学强记,用各种新知识、新观念充实自己。 三、新闻从业者的职业修养 1 、政治修养 2 、思想修养 3 、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修养 新闻工作者要加强法制观念的修养,要认真学好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同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自觉地学法、守法、用法,而且要宣传好这些法律、法规,善于运用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动,要尽力防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由于新闻报道失实、失误而造成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 新闻工作者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职业行为,认真处理好新闻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4 、业务能力修养 新闻工作者应当掌握运用各种新闻手段从事新闻工作的业务能力,要精通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制作等业务的十八般武艺,同时要提高自己的政治判断力和新闻敏感性、社会交往与活动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身体与环境适应能力,这样才能胜任自己所肩负的工作。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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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从业者在评职称时也要发表论文,但是他们对期刊并不了解。其实新闻传播类的刊物有很多本,也涉及到了省级,国家级,核心级刊物,为了便于大家发表论文,杂志投稿网小编也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了几本优秀的新闻传播期刊,也是比较好投的刊物。新闻传播《新闻传播》(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黑龙江省新闻研究所主办是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新闻与传播学类专业的省一级期刊。旨在通过刊登论文、剖析实例、交流经验、沟通信息,提高新闻队伍素质,促进新闻事业发展,繁荣新闻学术研究。新闻与传播评论《新闻与传播评论》由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主办,是一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大型学术丛刊。丛刊关注国内外新闻传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追求正确的价值取向、多元的学术思想、高质量的学术品味。现行主要栏目有:学理与方法、传播与文化、比较新闻学、人类传播史、媒介经济、网络传播等。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创办于1994年,主办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该杂志发表国内新闻学和传播学研究最新成果,代表国内新闻学和传播学学术研究的最高水准,是中国新闻学传播学者的思想宝库。主要栏目有:媒介制度研究、媒介法研究、媒介政策研究、媒介道德研究、媒介经济研究、受众研究、媒介社会学研究、媒介政治学研究、新媒介及媒介技术发展研究、大众传播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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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知识杂志征稿★投稿信箱: 【期刊简介】《新闻知识》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由陕西日报社、陕西省新闻研究所、陕西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大型新闻学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统一刊号:CN61-1022/G2;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3629;邮发代号52-188。创刊于1984年7月1日。本刊连续多次被评为全国新闻学核心期刊,被列为中国社科期刊学术论文统计数据库核心期刊,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暨南大学等新闻院系列为研究生必读刊物,是我国中文期刊中的“高知名度、高学术水平”的“双高”型双核心期刊,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办刊宗旨】创刊以来,本刊保持在新闻理论与新闻实践上的较高品位,融理论性、知识性、新鲜性、实用性于一体,密切关注新闻界的热点和新闻改革的难点问题,及时提供这方面的新经验、新成果,广泛传播新闻知识和新闻工作信息,并一直致力于对新闻理论的研究和对新闻工作人才的培养,努力促进新闻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为提高新闻业务水平而服务。本刊为新闻专业从业者、新闻理论研究者、业余新闻爱好者、大中专学生及各界爱好新闻的人员提供一个具有较高水平的信息传播、新闻经验交流、学术研讨、新闻理论研究成果综述、论文发表的平台。【主要栏目】新闻理论研究、新闻改革探讨、探索与争鸣、媒体观察、现代传媒建设、网络与新闻、采访生活、得奖新闻采写谈、写作研究、业务讲座、成才之路、视听天地、地市县报园地、企业报园地、通讯员之友、知识林、信息窗等30多个栏目。【稿件要求】1、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本刊投稿请一律用电子稿件,且采用Word格式。2、在题目下边写清作者姓名、单位、邮编。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在投搞时确定并排好先后次序。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证明信。3、文稿应资料可靠、数据准确、立论新颖、论据充分、书写规范、文字精炼。文章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相抵触,不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领域。文稿字数以4000字——5000字符为宜。作者所投稿件(含图表)文责自负。4、来稿严格按学术论文格式要求,附有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参考文献应依照引用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在右上角标出,并在文中按照引用的先后顺序标注出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名、引用文题名、出版单位及出版日期。5、来稿随附作者详细简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位、单位、职称、职务、主要研究方向。在文章后面留下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手机、通信地址、邮编、邮箱、QQ等。6、论文涉及的课题如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专项基金或攻关项目,请标注基金名称和项目编号于文章作者姓名、单位下方。7、本刊因工作量大,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8、为了保障版权和作者的著作权,本刊严厉禁止一稿多投和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9本刊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凡投向本刊的稿件,本刊有删改权,不同意删改的作者请投稿时注明。10、本刊来稿必复,如采用,将在15天内通知作者。本刊来稿或所约稿件15天内未收到本刊用稿通知或修改通知的可另投他刊。11、鉴于3600字符以内的文章结构相对不完整,理论深度不够,不能阐述清楚问题,因此对3600字符内的文章本刊恕不受理。12、本刊所发论文将为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龙源国际期刊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凡投向本刊文稿一经采用即拥有在本刊出版物及相关网站刊登的权利,若有异议,来稿时请予以注明。13、国内外相关媒体出版物及网站转载本刊文章时请注明文章来源于本刊,并须征得本刊同意。刊社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新闻知识》杂志社 邮政编码:710054投稿邮箱:

新闻知识杂志征稿·投稿信箱: ★多次被选中的全国新闻学核心期刊 ★“高知名度、高学术水平”的“双高”型双核心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 ★中国社科期刊学术论文统计数据库核心期刊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 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暨南大学等新闻院系研究生必读期刊【期刊简介】《新闻知识》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由陕西日报社、陕西省新闻研究所、陕西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大型新闻学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国内统一刊号:CN61-1022/G2;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3629;邮发代号52-188。创刊于1984年7月1日。本刊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国新闻学核心期刊,被列为中国社科期刊学术论文统计数据库核心期刊,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暨南大学等新闻院系列为研究生必读刊物,是我国中文期刊中的“高知名度、高学术水平”的“双高”型双核心期刊,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办刊宗旨】创刊以来,本刊保持在新闻理论与新闻实践上的较高品位,融理论性、知识性、新鲜性、实用性于一体,密切关注新闻界的热点和新闻改革的难点问题,及时提供这方面的新经验、新成果,广泛传播新闻知识和新闻工作信息,并一直致力于对新闻理论的研究和对新闻工作人才的培养,努力促进新闻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为提高新闻业务水平而服务。本刊为新闻专业从业者、新闻理论研究者、业余新闻爱好者、大中专学生及各界爱好新闻的人员提供一个具有较高水平的信息传播、新闻经验交流、学术研讨、新闻理论研究成果综述、论文发表的平台。【主要栏目】新闻理论研究、新闻改革探讨、探索与争鸣、媒体观察、现代传媒建设、网络与新闻、采访生活、得奖新闻采写谈、写作研究、业务讲座、成才之路、视听天地、地市县报园地、企业报园地、通讯员之友、知识林、信息窗等30多个栏目。【稿件要求】1、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本刊投稿请一律用电子稿件,且采用Word格式。2、在题目下边写清作者姓名、单位、邮编。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在投搞时确定并排好先后次序。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证明信。3、文稿应资料可靠、数据准确、立论新颖、论据充分、书写规范、文字精炼。文章内容不得与现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相抵触,不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领域。文稿字数以4000字——5000字符为宜。作者所投稿件(含图表)文责自负。4、来稿严格按学术论文格式要求,附有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参考文献应依照引用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在右上角标出,并在文中按照引用的先后顺序标注出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名、引用文题名、出版单位及出版日期。5、来稿随附作者详细简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位、单位、职称、职务、主要研究方向。在文章后面留下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手机、通信地址、邮编、邮箱、QQ等。6、论文涉及的课题如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专项基金或攻关项目,请标注基金名称和项目编号于文章作者姓名、单位下方。7、本刊因工作量大,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8、为了保障版权和作者的著作权,本刊严厉禁止一稿多投和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9本刊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凡投向本刊的稿件,本刊有删改权,不同意删改的作者请投稿时注明。10、本刊来稿必复,如采用,将在15天内通知作者。本刊来稿或所约稿件15天内未收到本刊用稿通知或修改通知的可另投他刊。11、鉴于3600字符以内的文章结构相对不完整,理论深度不够,不能阐述清楚问题,因此对3600字符内的文章本刊恕不受理。12、本刊所发论文将为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龙源国际期刊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凡投向本刊文稿一经采用即拥有在本刊出版物及相关网站刊登的权利,若有异议,来稿时请予以注明。13、国内外相关媒体出版物及网站转载本刊文章时请注明文章来源于本刊,并须征得本刊同意。刊社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新闻知识》杂志社 邮政编码:710054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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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创新毕业论文

指标,但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激励的有效性时应该衡量管理层的业绩。目前国内大部分的研究都不区分公司业绩与管理层业绩,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本文选取管理层业绩作为股权激励有效性的衡量指标,剔除市场环境、市场结构与企业资源对企业经济业绩的影响后,观察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真实效果。为我国国有企业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制度提供实证依据。3、引入相对业绩评价理论。系统阐述了相对业绩评价理论,并基于相对业绩评价理论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点从会计回报、公司发展、股票回报三个不同的角度确定国有上市公司的相对业绩。4、运用新的模型。在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效性实证分析时,本文并没有直接运用前人已有的模型,而是将各种模型进行回归比较,探寻最佳模型,以使回归结果更真实准确的反应股权激励比例与管理层业绩之间的关系,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在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研究中,笔者深深的感受到了这一研究课题的奥秒无穷。虽然笔者己经做了大量的研究与努力,但由于个人对股权激励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加之个人的精力能力有限,本文还是存在着以下不足:1、研究对象的局限性。本文的管理层股权激励只是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做了相关的研究,但是管理层激励问题并非只存在国有上市公司,国有非上市公司中也大量存在。由于国有非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难以收集整理,因此本文的研究结论可能只适用于国有上市公司,对国有非上市公司的适用性有待于研究,这导致研究成果的推广缺乏应用基础。2、数据选取的局限性。由于本文选取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我国分置改革时间很短,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所以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上市公司并不是很多,从而导致了研究样本容量相对较少。3、指标选择的局限性。本文选择相对业绩作为被解释变量,由于非财务指标难以量化以及我国国有企业业绩评价的特殊性,本文在衡量相对业绩时只选择了单一的财务指标,并没有构建全面的相对业绩评价体系。其次,影响股权激励有效性的因素十分广泛,由于笔者知识储备的局限,本文研究只选取了部分控制变量,可能考虑不尽详全,这些都将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4、研究方法的局限性。本文选择相对业绩作为股权激励有限性的替代变量,但相对业绩评价理论的发展时间尚短。国外有关于相对业绩评价理论的研究很多,但我国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而且大多用于研究管理层薪酬问题,几乎没有涉足过股权激励。那么相对业绩评价理论对股权激励的适用性有待于进一步检验。5、缺少验证。由于数据收集的局限性以及时间关系,在进行描述性分析时,国有上市股权激励前后公司绩效是否有所变化本文没有实施验证,这是本文的又一不足之处。

1、资料创新

毕业设计论文的创新点该怎么写呢?首先要资料管理创新 ,论文里要用到的可以是比较新的内容,比如最新的科研工作成果以及专业最前沿的数据和资料,这个创新点就需要大家经常关注一些大企业相关的新闻资讯之类的,这样就可以第一时间获取有用知识!

2、方法创新

很多同学在写论文时,都会按照一些所谓常规的套路来写,这样写的出错率肯定小,但是老师在查阅的时候已经厌倦疲劳了,这时候如果有人写出别人没有写出的东西,给老师新颖的感觉,那自然会得到青睐。

3、观点创新

没有人提出来的观点,但是你提出来了,那么这个过程呢它就是一个观点进行创新。不过这个对于同学们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学术发展水平的高低会在这个方面体现出来,这个除了考验同学们的学术研究水平,同时也考验同学们的思维创新能力。因为有时在翻阅资料的时候,脑子里会突然想到某个想法,这时候思维转弯就转出来了,不过在提成新理论观点时,还是要严格遵循社会科学、谨慎的态度和思想,不能偏离实际,更不能虚化。

4、角度创新

大家都在用同一个角度思考和看待学生们的研究,但如果你选择了另一个角度思考,不仅仅只从一个角度创新,可能最后我们的结论就会成为一定的创新点,就像杨桃正面与侧面看是不一样的

其实毕业论文进行创新是一个研究过程的极佳体验,问题意识,知识储备与探索,也是磨练自己的过程,要让自己静下心来,才可以获取成功!

关于论文的创新性,一般分为三种,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应用创新第一种,理论创新。在进行论文研究时,一般会运用一些理论作为研究的依据。所以同学们寻找创新点可以从理论方面入手,将运用到的观点、思维、理论作为自己的创新性。理论创新是在论文中提出新的观点或者是理论体系,并且在正文中你要论述其合理性,理论创新对于学习水平的要求比较高。第二种,实践创新。实践创新一般分为两种,研究方法创新、研究对象创新。第一种研究方法创新。比如以往针对XX问题的研究,都是采用XX方法,而本论文采取的是综合分析法,将某个问题和其他学科进行交叉分析,为这类问题的研究提供多元化的思考方式。第二,研究对象创新,针对XX问题的研究,以往的方法都是集中在某一个层面上。而本次的研究则是从中提取一个点,利用所学的知识,对这个点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可以对这个问题起到深化的作用第三种,应用创新。应用创新是把一个知识理论尝试运用在新的行业或者是领域去探究它的可操作行以及实践性。这对于同学来说其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但同时这个创新是最具意义和地位的。

最新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选题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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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

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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