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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繁简分流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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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繁简分流研究论文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罗朝栋 [尤溪县法院]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与缺陷、内涵与外延、改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阐明了作者的观点,要正确定位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工作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全文共约5300字。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 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非常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的法院仍然不能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民事速调速裁权力,这仍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 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我们不难而知,现有的庭前审查工作均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①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和收集证据的范围。 4、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言而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② 纵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涵与外延: (一)、审查立案方面职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原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 (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 1、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 2、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3、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以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四)、进行证据收集、证据展示职能。 1、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给予办理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做到以利于庭审质证,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收集鉴定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鉴定素材,在委托鉴定之后,根据需要法院可以派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一些问题。 3、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或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情形,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此外,人民法院勘验,笔者认为也应在此之列,属于法院认为调查取证需要的范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符合证据规则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调查取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 4、进行证据交换、展示。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或证据较多、案件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次数一般以两次为限,复杂疑难案件除外。 (五)、进行庭前和解、庭审准备职能。 1、开展庭前和解职能。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和解,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可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即时结清的,应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分期分批付款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转入正常审判程序。 2、召开准备庭会议,确定审理方向职能。针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情况,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召开必要的准备庭会议,理清好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庭审方向,做好庭审防范工作,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提高庭审效率。③ 三、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审前程序的改革,应将立案工作与审前程序工作有机进行结合起来,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切不可将立案职能与审判职能混同起来,违背立审分离原则。比如,有的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一定的裁判权力,这实质上是违反立审分离原则的,它对裁判的公正性构成了严重冲击。 2、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3、把握程序公正原则。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它公正与实体裁判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意义,背离了任何一个方面,均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因此,在开展审前准备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规则,在操作上不得省略或忽略,以免影响到实体上裁判公正,而引起不必要的重复再审,造成了审判资源浪费。 4、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5、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原则。新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构建,要充分认识“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它冲淡了审前程序的功能,使审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道隔离栏,根本不利于庭审功能的全面发挥,可能妨碍到案件事实客观认定,容易造成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现象发生。只有予以重视和做好庭前程序性工作,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使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才能促进庭审更好开展,收到较好的庭审效果。因此,坚持审前准备活动与审判活动并重这一原则也是同等重要的。 四、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一)、队伍建设方面。 1、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这样可以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使法官能侧重于法庭审理,精力进行审判,这是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应当规定法官助理不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以免影响司法公正。此外,该项制度的设立,可以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使之形成有效的隔离栏带,促进了法官廉政建设。 2、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送达形式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送等。其程序上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 (二)、案件排期方面。 应确立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为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针对民商事案件特点进行必要的繁简分流,进一步扩大简易案件审理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可采用简易办法予以解决,以全面提高办案效率。明确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案件,群体性、集团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过程中,还应当根据每个法官自身特点及其存案情况,有针对性地灵活分配和调整案件,以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整体效率。 (三)、证据规则操作方面。 1、应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鉴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环节,难予做到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够聘请律师参与到诉讼中去。基于我国这样国情,法院引导当事人举证成了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举证引导制度,认真把握好诉讼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运行机制,适时为当事人引导举证。例如,在审查立案时,可针对当事人起诉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引导举证;在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时,可针对答辩方反驳意见进行引导举证;在证据展示交换或通知开庭阶段时,可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引导举证。确实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和义务,而努力去做好庭审准备工作,以带动庭审顺利进行。 2、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要进一步淡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职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加严密限制法院取证范围,强调法官不得随意收集证据,应严格按照设定的范围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有偿保全办法予以受理,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权利,对于滥用权利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形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四)、庭前调解方面。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五)、庭审准备方面。 应确立疑难案件准备庭会议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应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前合议的优势,认真审查诉讼主体,初步审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情况,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提交相关的证据情况。通过召开准备庭会议形式,使法官更加明确案件性质、争议焦点,有利于把握好庭审各个环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效率。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

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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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之年,只欠一死。经此世变,义无再辱。”80年前,一代国学大师王国维留下几句简单的遗言,自沉北京颐和园昆明湖,将他生命里程的终点定格在了这一年的风风雨雨中,也为中国文化留下一个说不尽的话题 晋书阮籍传:时率意独驾,不由径路,车迹所穷,辄痛哭而返。(《世说新语》的记录与这几近相同。) 如盖的苍穹下/一条荒僻的小道上/一辆孤独的马车/摇摇晃晃地逶迤前行/你 一个忧郁而微醉的驾驭者/手中并没有缰绳/而是满盈欲洒的酒杯/你不知去何处/也不知何处可去/一个人在颠荡的车身中/酒语喧盈/最后 车轮终于停了/路到了尽头 无处可去/于是 你放声嚎哭/驱车而返/直至率意地再踏上另一条路/重复着另一次的颠荡与微醉//我今欲眠君且去/明朝有意抱琴来/阮籍/竹林七贤你最狂/傲然独得 纵酒昏酣/宏达不羁 不拘礼俗/登高临远 嗜酒长啸/曾在群山万壑之间/面对奇峰异石/感受天地悠远的气息/曾攀上万丈山巅/下抚千丈白云/感受虚无飘忽的寰宇/曾驻足于古木苍天之外/孤高远眺/一切在醉酒中流淌/一切在宿命中超脱//何晏被诛满门/嵇康惨遭杀戮/那个动荡的时代/沉浮如风雨飘摇/生命同朝露秋霜/欲求解脱而不能/逆来顺受而不愿/你只好在魏晋的玄风中/发出了最后的吼声/无君而庶物定/无臣而万事理/无贵则贱者不怨/无富则贫者不争/来抗议那个/弱肉强食的社会/虚伪透顶的现实 《庄子·盗跖》:“尾生与女子期于梁(桥)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 刘伶病酒,渴甚,从妇求酒。妇捐酒毁器,涕泣谏曰:“君饮太过,非摄生之道,必宜断之!”伶曰:“甚善。我不能自禁,唯当祝鬼神自誓断之耳!便可具酒肉。”妇曰:“敬闻命。”供酒肉于神前,请伶祝示。伶跪而祝曰:“天生刘伶,以酒为名,一饮一斛,五斗解酲。妇人之言,慎不可听!”便引酒进肉,隗然已醉矣。 ————《世说新语》 伶常乘鹿车,携一壶酒,使人荷锸而随之,谓曰:“死便埋我”. ——《晋书》 杜康设宴酒三千/刘伶海量步蹒跚/推门就问再举盏/水流不断我不还. 相传东周时代有个叫杜康的人,以造酒闻名天下,后被天帝封为酒神。晋代竹林七贤之一的刘伶,传说他原是王母瑶池的一个仙童,因偷喝仙酒被罚贬下界的,刘伶来到人间,依然嗜酒成性。王母为了点化他,派杜康来到人间。刘伶喝了三杯杜康酒竟一醉不起,刘伶的妻子以为他已醉死,便把刘伶埋葬了。三年后,杜康来到刘家讨取酒钱,刘妻责怪杜康以酒害命,杜康却声言刘伶未死,后来打开坟墓,刘伶果然醒来了。 悲哀莫大于心死。不再寻找出路,也无所谓路穷路尽。没有丝毫希望,更谈不上任何前景。这真真是黑暗的深夜,抹去了天明的希冀。 深刻的绝望痛楚已经失去了固有的表达方式,只一句死便埋我。生的幻想泯灭,于是,刘伶草木形骸,随世放逐。 人最痛苦的,莫过于醒了却无路可走 有醉人的酒,当然要醉,醉得痛快醉得豪爽,一醉解千愁,可是如果醉,就不要醒,醒了还是要面对,如果不能永远逃避,就不要去逃避. 魏明帝于宣武场上断虎爪牙,纵百姓观之。王戎七岁,亦往看。虎承间攀栏而吼,其声震地,观者无不辟易颠仆,戎湛然不动,了无恐色。(王戎观虎) 郑板桥题书斋联:“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王维——《老将行》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射杀山中白额虎,肯数邺下黄须儿。一身转战三千里,一剑曾当百万师。汉兵奋迅如霹雳,虏骑崩腾畏蒺藜。卫青不败由天幸,李广无功缘数奇。自从弃置便衰朽,世事蹉跎成白首。昔时飞箭无全目,今日垂杨生左肘。路旁时卖故侯瓜,门前学种先生柳。苍茫古木连穷巷,寥落寒山对虚牖。誓令疏勒出飞泉,不似颍川空使酒。贺兰山下阵如云,羽檄交驰日夕闻。节使三河募年少,诏书五道出将军。试拂铁衣如雪色,聊持宝剑动星文。愿得燕弓射天将,耻令越甲鸣吾君。莫嫌旧日云中守,犹堪一战取功勋。

磨难 (1)引言 “自古名人多磨难”。名人之所以成为名人,大多经过逆境的种种磨难。他们面对逆境,不怨天尤人,不误用叹哭泣;咬紧牙关,奋力抗争以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战胜逆境,成为胜利者。 我们都应勇敢直面逆境磨难,用它来磨炼自己奋飞的翅膀,最终使自己成为一个成功者。 (2)事实论据 命途多舛的苏轼 苏轼,宋代著名文学家、书画家。他被当时“改革派”中的有些人指控“讥刺朝政”、“包藏祸心”,遭到逮捕和审讯,几乎送了性命,史称“乌台诗案”。后谪居黄州。1085年宋神宗病逝,哲宗继位,高太后摄政。高太后不满新法,立即起用旧党召。司马光等回亦执政,苏轼被调回京城,任中书舍人、翰林学士、知制诰等职。后同旧党发生分歧。他对旧党执政后,暴露出的腐败现象进行了抨击,由此,他又引起了保守势力的极力反对,于是又遭诬告陷害。1089年,苏东坡再次被贬出京,出任杭州知府。1093年,高太后去世,哲宗执政,又把变法派召回朝内主政,政局变生急转直焉的变化。第二年6月苏东坡,被贬得更远,贬为宁远军节度副使,定居在惠州(今广东惠阳)。晚年过流放生活。给苏东坡又一次沉重打击,公元1101年7月26日,这位66岁的老人,终于满含悲愤离开人世,结束他命运多舛的一生。 苏轼的许多脍炙人口的佳作,就是在被贬时写出的。如:词作《奴娇•赤壁怀石》,散文《篑 谷偃记》,《方山子传》、《记承天寺夜游》、前后《赤壁赋》等。 终生坎坷的巴尔孔克 1850年8月21日,在巴尔孔 的葬礼上,雨果所致的蛋词中有这样的话:“在伟大的人物中间,巴尔孔克是最伟大的一个;在优秀的人物中间,巴尔孔克是最优秀的一个。…可叹啊!这个坚强的、永远不停止奋斗的哲学家,思想家、诗人、天才作家。在我们中间,他过着风风雨雨的生活,遭逢了任何时代一切伟人都遭逢过的恶斗和不幸。如今,他走了。他走出了纷扰和痛苦。” 是的,巴尔扎克,一生坎坷。幼年就缺乏母爱。家庭和母亲,对他冷漠无情,他好像是家庭里多余的人。巴尔扎克后来回忆这段生活,曾忿忿地说:“我从来不知道什么叫母爱。”“我经历了人的命运中所遭受的最可怕的童年。” 长大以后立志要从事清苦的文学创作。当一个“文坛国王”。从1819年夏天开始,整天在一间阁楼里伏案写作。阁楼咫尺见方。他的居所简聘寒酸,夏天热腾腾,冬天寒风嗖嗖。他没有白天,没有黑夜,没有娱乐,总是不停地写。结果在与书商打交道过程中不断,以致负债累累。债务高达10万法郎。为了躲债他6次迁居。他对朋友说:“我经常为一点面包、蜡烛和纸张发愁。债主迫害我像迫害兔子一样。我常像兔子一样四处奔跑。” 巴尔孔克,一生勤奋写作,常常连续工作茧自18小时。在不到20年里,他共创作91部小说。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但他一生却是在贫困和痛苦中度过的。他曾一句话概括自己:“一生的劳动都在痛苦和贫困中度过。经常不为人理解。” 多灾多难的塞万提斯 塞万提斯,西班牙16世纪著名作家。他的代表作《堂吉诃德》风行于世。被称为不朽之作。 塞万提斯一生多灾多难,出身没落贵族,家庭贫寒,从小就跟父亲外出奔波谋生。22岁参军,在与土耳其海战中,左手致残。后曾被海盗俘获,卖到阿尔及利亚为奴,历尽艰辛。被父母赎身获得自由后,曾在海军中充任军需,后又蒙冤入狱后生活无着,当时一家7口人过着饥寒交际花迫的生活。他就在这样的困境中写出了《堂吉诃德》、《努曼西亚》、《惩恶扬善故事集》、《加拉黛亚》、《巴尔那斯游记》、《八个新的喜剧和八个新的幕间闹剧》等一批有影响的作品。 (3)理论论据 人才由磨炼而成。 蔡锷 刀在石上磨,刀越来越快,石越来越薄。 茅盾《问题的两面观》 天下决无一蹴即成之事。 邹韬奋 只有真金不怕火,也只有经过若干锻炼才能成为纯金。 徐特立《祝〈科学园地〉诞生》 在艰苦奋斗的环境中锻炼出来的文人,总比生长在温暖逸乐的环境中的人,要坚强传大。 郁达夫《诗人的穷困》 在温室里培养出来的东西,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在最艰苦的情形之下奋斗着,绝不作“苟全”之梦。 郑振铎《最后一课》 困难不仅可以磨炼我们意志,还可以锻炼我们的身体。 谢觉哉《青年人怎样锻炼自己》 困难出英雄。 徐特立《纪念五四对青年的希望》 快刀不磨要生锈,胸膛不挺背要驼。 闻一多《〈西南采风录〉序》 贪安稳就没有自由,要自由就总要历些危险。 鲁迅《老调子已经唱完》 要想不经过艰难曲折,不付出极大努力,总是一帆风顺,容易得到成功,这种想法,只是幻想。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逆境令人奋斗。 陶行知《中国师范教育建设论》 铁是愈锤炼愈坚韧的。 闻一多《从宗教论中西风格》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唐•刘禹锡《浪淘沙》 不有百炼火,熟知寸金精? 唐•孟郊《古意赠梁肃补阙》 不是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 世上何尝有天生的勇者,都是锻炼成的。 茅盾《蚀•追求》 古人成大业者,皆自忧患始。 清•刘岩《赠人》 失败是成功的一步路。 恽代英《怎样创造少年中国》 有磨皆好事,无曲不文星。 清•崔念陵《断句》 任何事业的成功史中必有一段伤心史。 邹韬奋《能与为》 穷当志益坚。 宋•欧阳修《送黄通之郧乡》 忧患增人慧,艰难玉汝成。 郭沫若《南下书怀四首》 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宋•欧阳修《五代史伶官传序》 苦苦苦,不苦何以通今古? 清•曹端《书户》 苦是甘的代价。 谢觉哉《论“同甘共苦”》 能力愈运用而愈大,困难愈奋斗而愈小。 恽代英《来鸿去燕录•致虎啸书》 挫折磨难是锻炼意志增长率加能力的好机会。 邹韬奋《不相干的帽子》 意志愈炼愈坚。信仰愈磨愈固。 茅盾《创作的前途》 顽铁不炼不成钢,美玉不治不精莹。 弘一大师《寒笳集》 自古饥肠出奇策。 金•元好问《遗山先生集•女儿山避兵》 人生在世必遇患难。 《旧约•约伯记》 烈火试真金;逆境试强者。 [古罗马]塞内加《论天意》 通过苦难而变得明智并非坏事。 [古希腊]埃斯库罗斯《报仇神》 苦难磨炼一些人,也毁灭另一些人。 [美]富勒《至理名言》 不幸可能成为通向幸福的桥梁。 日本谚语 人应当使自己的面貌日新月异,要像坚硬而有韧性的金属那样经得起任何斗争的锻炼。 [俄]列斯科夫《大堂神父》 铁是愈炼愈硬的。 [前苏联]高尔基《意大利童话》 人要经过一番苦难才能成才。 芬兰谚语 青年时代的锻炼比黄多还贵重。 朝鲜谚语 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指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孟子•告子下》传统美德--节俭 (1)引言 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发展,物质生活也日益丰富,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也在不断变化,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但这与提介切俭并不矛盾,讲节俭就是要珍惜人类有限的资源和人类自身的劳动成果,就是要从我们先辈的优良传统中吸取艰苦奋斗的精神。 (2)事实论据 毛泽东的节俭生活 电视纪录片《毛泽东》有这样一个镜头,毛泽东的保健医生拿起一条毛泽东生前用的毛巾毯,上面满是补钉。他说他曾多次劝主旗帜换条新的,都被拒绝了。这是毛泽东真实生活的写照。毛泽东在延安时穿的一套旧军装洗得发白,补钉就有16块。他的一双旧拖鞋,鞋底都出了洞,鞋帮绽了线,缝补好继续穿。 他曾说:“一条毛巾毯我换得起,但共产党人艰苦奋斗精神丢不起。” 徐特立的《粉笔诗》 徐特立,字师陶,湖南长沙人。无产阶级革命家,教育家。有《徐特立教育文集》传世。他注重品德修养,平生俭朴。他在湖南第一女子师范学校当校长时写过一首《粉笔诗》抄在黑板上,公布在校园里: 半截粉笔犹爱惜,公家物件总宜珍。 诸生不解余衷曲,反为余是算细人。 他在每天巡视全校时总是把别人抛弃的粉笔头捡起装在口袋里留给自己上课用。他在湖南第一女子师范(又称稻田师范)的几年里,差不多没有用过一支新粉笔。有些学生不理解,反而觉得他太“小气”。因此徐特立特写诗教育学生。 冯玉祥夸奖佟麟阁 冯玉祥,字焕章,安徽巢县人。行伍出身,曾先后任北洋军旅长、师长,陕西、河南督军,国民军总司令,国民党第二集团军总司令,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工长等职。他虽身居高位,但生活俭朴。 1932年10月,他从山东泰山到张家口,找他的老部下佟麟阁(佟当时任察哈尔省警务处长兼张家口公安局长),商讨组织抗日同盟军的问题。因为冯突然而至,佟夫人未作准备,问如何接待冯玉祥。佟麟阁说:“还是老样小米面窝窝头,外加大萝卜咸菜招待他。”冯玉祥吃得很香。夸奖佟麟阁说:“你不愧是我的好部下,做了大官还没丢农民的本色。 列宁的大衣 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俄罗斯人,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和领袖。俭朴伴随着他传奇的一生。当时人们经常看到他穿一件退色的旧大衣。在这件大衣上还留有三个弹孔。 1918年,列宁就穿这件旧大衣,去工厂演说,遭到反对势力的刺杀,在大衣上留下三个弹孔。伤愈出院后,他谢绝更换新大衣,将旧大衣补了再穿,一直穿到他1924年1月逝世。 他的格言:“节约每一分钱,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 (3)理论论据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清•朱柏庐《夫子治家格言》 凡不能俭于已者,必妄取于人。 清•魏禧《目录里言》 以俭立名,以侈自败。 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俭则足用,俭则寡求,俭则可以成家,俭则可以立身。 《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 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 《古今对联集锦•农村联》 凡事一俭,则谋生易足;谋生易足,则于人无争,亦于人无求。 清•钱泳《履园丛话•俭》 上节下俭者则用足,本重末轻者天下太平。 宋•林逋《省心录》 有德者皆由俭来也。 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克勤于邦,克俭于家。 《尚书•虞书•大禹谟》 俭以寡营可以立身,俭以善施可以济人。 《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 俭为德之恭,侈为恶之大。 《周书•韦孝宽传》 为政之要,曰公与清。成家之道,曰俭与勤。 宋•林逋《省心录》 仁以厚下,俭以足用。 《资治通鉴》卷八九 《晋纪十一》 俭则约,约则百善俱兴;侈则肆,肆则百恶俱纵。 清•金缨《格言联璧•持躬》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轻而多取,吾宁寡而俭用。 弘一大师《格言别录》 惟俭可以惜福,惟俭可以养廉。 清•钱泳《履园丛话•安安先生》 惟俭养德,惟移荡心。 《明通鉴》卷六,太祖语 节俭朴素,人之美德;奢侈华丽,人之大恶。 明•薛宣《读书录》卷七 人惰而侈则贫,力而俭则富。 《管子•形势解》 多求不如省费。 宋•司马光《言招军札子》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毛泽东《我们的经济政策》 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留连。 清•朱柏庐《夫子治家格言》 声色之害,甚于鸩毒。 《明通鉴》郑五,太祖语 俭开福源,奢起贫兆。 《魏书》卷六二《李彪高道悦列传》 俭则寡欲,侈则多欲。 宋•司马光《训俭示康》 节用储蓄,以备凶灾。 《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 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 《左传•庄公二十四年》引古语 制俗以俭,其弊为奢。 宋•王安石《风俗》 衣不求华,食不厌蔬。 宋•王安石《长安县太君墓表》 不勤不俭,无以为人上也。 隋•王通《文中子•关朗》 量入以为出。 《礼记•王制》 居丰能俭,在富能贫。 《晋书•陆云疏》 人们不理解,节俭是一笔多么大的收入。 [古希腊]西塞罗《斯多葛派的奇谈怪论》 天上也讲究节俭,把灯烛一起熄灭了。 [英]莎士比亚《麦克白》 与其卑躬屈节以求小利还不如减少零星的花费较为得体。 [英]培根《论消费》 不节俭,谁也富不了;节俭的人很少受穷。 [英]约翰逊《漫步者》 节省等于一笔可观的收入。 [荷兰]伊拉斯谟《对话集》 俭朴是我们美德的可靠卫士。 婆罗门谚语 我是真正富有的,因为我的收入大于我的开支同我的欲求是相等的。 [英]吉本《回忆录》 勤能生则,俭能聚宝。 中国谚语 勤,锄头上的黄金;俭,米缸里的白银。 中国谚语 节俭乃充分利用生命之艺术,崇尚节俭乃诸美德之本。 [英]萧伯纳《革命家箴言》 勤俭好似燕衔泥,浪费好似水冲堤。 中国谚语 光俭不勤无源水,光勤不俭水断流。 中国谚语 在享乐上花费最少的人,是最富足的人。 [美]梭罗《日记》1856年3月11日 人可以分两种:一种人节俭得仿佛要活到永远,另一种人挥霍得仿佛第二天就会死去。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引自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 增产不节约,金碗也打破。 中国谚语 克勤克俭粮满仓,大手大脚仓底光。 中国谚语 贪婪比挥霍更是节俭之大敌。 [法]拉罗什富科《箴言录》 力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唐•李商隐《咏史》 克勤克俭,无怠无荒。 《乐府诗集•梁太庙乐舞辞》 奢未及侈,俭而不陋。 汉•张衡《西京赋》 创业不可不勤,居家不可不俭。 中国谚语 家有良田万石,也要粗茶淡饭。 中国谚语 一滴水,一滴油,不让一滴白白流。 中国谚语 一粥一饭皆辛苦,半丝半缕应节约。 中国谚语 责任和感恩类就没找到了 一、议论文的三要素: 1、论点:是一篇文章的灵魂、统帅,任何一 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 ,一般可以有分论点。论点应该正确、鲜明、概括,是一个完整的判断句。绝不可模棱 两可。 论点的位置一般有四个: ①文题 ②开头 ③文章中间 ④结尾 2、论据 用来证明论 点的材料,有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种。 选用事实论据 要注意: ①必须具有典型性。古今中外的都可以。是 大多数人所知道的,最起码是登过报纸上过电视的 。 ②最好具有新颖性。 ③论据的表述要准确、叙述要概括 ,能证明论点即可。 选用的道理论据要注意: ①可以是名言、警句、俗话、谚语、定理、公式等。 ②要精 确,不能 篡改、歪曲。 ③和论点有必然联系,能证明论点的。 3、论证:论证时使用论据证明论点 的过程 。 ①论证的基本类型:立论、驳论。立论从正面论述,驳论从反面论述。我们写议论文一般以立 论为主。 ②论证的基本结构层次:三段论式的结构。 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 么)→解决问题(怎么办) 也即: 引论 本论 结论 常见的论证结构: a、总分总式结构 b、对照 式结构 c、层进式结构 d、并列式结构 ③常用的论证方法: a、例证法(也叫举例论证):用典型事例 作论据来证明论点,俗话说事实胜于 雄辩。 b、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除引用上述介绍的理论论据以外,还 可以引用一些古 典诗词中的名句,它一方面能加强论证的力量,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丰富文章的内容,增强议论 文的文学性。 c、对比论证(也叫正反论证):这种方法可以增强论证的鲜明性,使读者清楚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 。 d、喻证法(也叫比喻论证),增强了作品论证的形象性、文学性、说服力。 二、议论文逻辑性的具体体现。 议论文的语言必须准确、鲜明、严密、有针对性。 段落与段落之间 要有非常清楚的逻辑关系 ,如总分 、对照 、层进 、并列等。借助起过渡性作用的语句来突出这种关系。如: “有”、“还有”“虽 然、但是”“固然”“诚然”是等。 三、议论文写作更需要哲理的思考。 尤其是议论文,是奖善惩恶的,是对 人们进行规劝疏导的,是对人们引导作用的,因此必须有说服力,并要有正确 的价值取向。 认真上政治课,经 常的看看说理性的文章、名言警句等,将提高我们的思想素质,提高我 们认识能力,对我们写作,尤其是议论文 的写作大有好处。它会起到丰富文章内容,深化文章思想,提高说服力的 作用。 初学这些议论文的操作方法, 可以从模仿开始。以一篇文章为例。最典型的是吴晗的《谈骨气》 : 1、引论部分:开篇提出论点:我们中国 人是有骨气的。 接着,用孟子的话解释论点“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2、本论部分 :用三个事例分别证明论点:文天祥 的富贵不能淫;穷人不食嗟来之食的贫贱不能移,闻一多的威武不能屈。 3、结论部分:解释当今无产 阶级的骨气并发出号召。 三个部分之间都有过渡:在引论和本论之间有“我们祖 先的许多有骨气的动人 事迹,还有他积极的教育意义。”引出下面三个事例的叙述。本论和结论之间有“孟子的 这些话,虽然在两千多年 以前说的,但直到现在,还有他积极的意义。”进行过渡。 在第一和第二例之间,有 “另一个故事”“ 还有个例子”进行过渡。这些过渡句,使文章浑然一体。 三个部分分别回答了三个问题:引 论部分解答 “是什麽”的问题;本论部分解答“为什麽(又骨气)”的问题;结论部分回答“我们怎麽办”的问 题。 三个事例都是概括叙述的,每个事例的后面都有几句简短的议论。这些议论阐明了事件所包含的意义,把事 例紧 紧地扣在论点上,是论点和论据联系的纽带,否则就就事论事,论点和论据脱节了。 论珍惜 大海广阔无垠,因为他珍惜每一条小溪;树叶发荣滋长,因为他珍惜每一缕阳光;群山连绵巍峨,因为他珍惜每一块砾石。 珍惜会使生命精彩,正如海潮的大海,茂盛的绿叶和高耸之云端的高山。生命的步伐在欢快地舞蹈,舞过鲜艳的百花,舞过荡漾的荷塘,舞过飘落的枫叶…… 要珍惜已拥有的,常言道:知足者常乐."足"中正浸透着对已有一切的珍惜。只有在珍惜中,生命的乐趣才会得到淋漓尽致的诠释。只有在珍惜中生活才会溢满充实。只有在珍惜中心灵才能体会出身边的美丽。又何必让欲望迷住你的眼睛。 一个贫穷的农夫一直为自己没有鞋子穿而感到苦恼,直到有一天他看见一个没有脚的人,他感到自己是多么的幸福! 也许人生就是如此,得到的更多并非意味着真正的幸福,珍惜你所拥有的才是真正的快乐。 也许正在此时,还有人在感叹上天的不公,报怨事与愿违。何不放下对不可及事物的执着,而去珍惜已拥有的珍宝呢?珍惜亲情,亲人的关爱,那是世间最闪耀的珍宝;珍惜友情,朋友的友谊,犹如一泉甘露,是心灵里的一眼清泉,一池清凉;珍惜快乐,保持一颗年轻的心,快乐是生活的音符,是寒冬的一缕暖阳,是轻轻掠过心湖的一阵清风;珍惜时间,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珍惜时间就是延长了生命,何不珍惜时间完成更远大的梦想? 每个人都有如此多值得珍惜的东西,又何须在欲望的歧途中苦苦求得恩宠。懂得珍惜的人才能得到更多,贪婪的索取只会带来永无止尽的欲望。 珍惜一切美好的事物,它让我们的生命之屋绚丽多彩。站在阳台上,看着夕阳中美丽的云霞,那份静谧让人忘记了所有的烦恼和忧伤;看纷纷扬扬的大雪从遥远的天国飘落人间,那些纯洁的天使让人不敢低俗,情不自禁的高尚;在晴朗的夏日坐在河边,静听河水趟过鹅卵石的欢畅,那种轻快让人想到小时候的快乐时光,禁不住直想笑。如果我们珍惜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这个世界真的很美丽。 珍惜亲情,珍惜青春,珍惜一切的美好的事物,让珍惜进入灵魂,让它伴随着你一道走上人生的旅途,让我们在珍惜的陪伴下享受生命、享受生活

余秋雨先生有这样一段话:在这阳关雪地之中,白茫茫一片,身处此种境地,巨人也成了侏儒,侏儒也成了巨人。他道出的不仅是一刻的认识,也说出了一种矛盾。其实,矛盾无处不在,繁与简便是其中之一,繁与简虽对立而存立,却都各自发挥着作用。 首先,说繁。 《水浒传》扬扬洒洒数百万字,可谓之繁也。然而,它却将人物的形象表现得恰到好处,毫无雷同,这正体现出一种繁的艺术。所以我说,《水浒传》繁得合理。雨果的《巴黎圣母院》讲叙了一个很简单的故事,可是他却用了曲折的情节来反映了复杂的人际关系,虽被选为“愚王”的加西莫多的高贵品质才显得更加可贵。因此,我说,《巴黎圣母院》,繁得巧秒。 其次,道简。 “一枝一叶一世界”,虽只七字,可谓简也。然而,这短短的七个字却包含了参之不透的人生哲理,所以,它“简”其所。冯延已的《渴金门》中有这样一句:“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一个“皱”字,何其之简,但却将作者内心的复杂的心情寓于这一字之中,岂不妙哉!其实,在中国的古诗词中,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就以简单十余字留给读者广泛的想象空间。还记得诸葛亮的《出师表》区区几百字,便将他“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形象展现在我们面前,试想,如果没有他留下的《出师表》,我们该多难才能真正理解的人格魅力。《出师表》可谓简得有价值。 最后,说繁道简。 其实,为人处事,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善莫大焉。人生无需太多的荣誉来装饰自我,但却需要有深厚内涵来成就人生。真正理解繁与简的艺术的人应该懂得:繁要繁得合理,巧妙,简也要简得有意义,有价值。 说繁道简,让我们懂得繁与简的技术,却创造自己的精彩人生! 记住:无论繁简,只要我们努力,人生都会精彩!

生活简单如椅子近来读《居里夫人传》时,我一度把目光聚焦在居里夫人的会客厅里一张普通的餐桌和两把椅子上。居里夫人的父亲看女儿家陈设简单,就要送给居里夫妇一套豪华的家具,但被居里夫妇婉言谢绝了。原因是为维护豪华家具而花费时间未免太可惜了。为了不让客人闲谈,他们再没有添置第三把椅子。两把椅子,让居里夫妇成为事业上携手共进的伴侣。没有多余的椅子,使他们远离了世俗的搅扰。最终,他们攀上了科学的巅峰,一览人生绚丽的景观。2.陶渊明表现作者向往和谐社会,安逸快乐的生活,对黑暗社会的批判。因为桃花源记的背景正是社会昏暗,战争连连,人们痛不欲生。所以在此文中更有一层体现了陶渊明忧国忧民的思想,寄托了自己的政治理想,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愿。:他追求一种和平宁静,没有剥削,没有压廹,没有战乱从平等的理想世界,因为作者所处时代战争频繁,作者有志不得施展,只有寄托在作品中。 而和平宁静,没有剥削,没有压廹,没有战乱从平等的理想世界正是当今世界所追求的。

简繁得当议论文题目

写鲁迅的我于一八八一年生于浙江省绍兴府城里的一家姓周的家里。父亲是读书的;母亲姓鲁,乡下人,她以自修得到能够看书的学力。听人说,在我幼小时候,家里还有四五十亩水田,并不很愁生计。但到我十三岁时,我家忽而遭了一场很大的变故,几乎什么也没有了;我寄住在一个亲戚家里,有时还被称为乞食者。我于是决心回家,而我底父亲又生了重病,约有三年多,死去了。我渐至于连极少的学费也无法可想;我底母亲便给我筹办了一点旅费,教我去寻无 需学费的学校去,因为我总不肯学做幕友或商人,——这是我乡衰落了的读书人家子弟所常走的两条路。 其时我是十八岁,便旅行到南京,考入水师学堂了,分在机关科。大约过了半年,我又走出,改进矿路学堂去学开矿,毕业之后,即被派往日本去留学。但待到在东京的豫备学校毕业,我已经决意要学医了。原因之一是因为我确知道了新的医学对于日本维新有很大的助力。我于是进了仙台(Sen-dai)医学专门学校,学了两年。这时正值俄日战争,我偶然在 电影上看见一个中国人因做侦探而将被斩,因此又觉得在中国医好几个人也无用,还应该有较为广大的运动……先提倡新文艺。我便弃了学籍,再到东京,和几个朋友立了些小计划,但都陆续失败了。我又想往德国去,也失败了。终于,因为我底母亲和几个别的人很希望我有经济上的帮助,我便回到中国来;这时我是二十九岁。 我一回国,就在浙江杭州的两级师范学堂做化学和生理学教员,第二年就走出,到绍兴中学堂去做教务长,第三年又走出,没有地方可去,想在一个书店去做编译员,到底被拒绝了。但革命也就发生,绍兴光复后,我做了师范学校的校长。革命政府在南京成立,教育部长招我去做部员,移入北京;后来又兼做北京大学,师范大学,女子师范大学的国文系讲师。到一九二六年,有几个学者到段祺瑞〔2〕政府去告密,说我不好,要捕拿我,我便因了朋友林语 堂〔3〕的帮助逃到厦门,去做厦门大学教授,十二月走出,到广东做了中山大学教授,四月辞职,九月出广东,一直住在上海。 我在留学时候,只在杂志上登过几篇不好的文章。初做小说是一九一八年,因为一个朋友钱玄同的劝告,做来登在《新青年》上的。这时才用“鲁迅”的笔名(Pen-name);也常用别的名字做一点短论。现在汇印成书的有两本短篇小说集:《呐喊》,《彷徨》。一本论文,一本回忆记,一本散文诗,四本短评。别的,除翻译不计外,印成的又有一本《中国小说史略》,和一本编定的《唐宋传奇集》。

“他传”范文

1、写明个人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2、写明个人的历史。

3、写明个人的思想演变过程。

4、注意事项: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地写自己的经历,实事求是地评价个人。不夸大、不缩小、不编造、不隐匿,包括时间、地点都要写清楚,一些重要事件要有证明人。

技巧须知

要从实际生活中总结经验教训。写自传不单单是实录自己的生活经历,应该从自己思想变化的分析中,明辨是非,把握方向,增添前进动力。经验教训不要写成干巴巴的几条,要与说理寓叙事之中。

要求写的详细些,对主要的经历、情节要交代的具体,既要避免只直述经历不触及思想,又切忌事无巨细地什么都写,记流水账死的做法。应力争达到简繁得当,主次分明。

有一些对说明的事情有影响的就要详细说,那些没有影响的就简略带过或者不写,例如老张今天去公司大闹一场这件事,他为什么闹就要详细说,老张今天穿了什么衣服就不用说了。

2018上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第一题:请根据资料2,归纳小童获得“全市十佳科技特派员”荣誉的原因。(20分)要求:(1)归纳全面,语言简明;(2)不超过200字。第二题:请针对资料3和资料4所涉及的城市人才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30分)要求:(1)内容全面,措施得当;(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3)流言流畅,书写工整;(4)不超过500字。第三题:请根据你对资料5中划线部分“当简勿繁,当繁勿简;简繁得当,方能出效率,方能出成果”的理解,结合给定资料,联系社会实际,以“人才建设工作的简与繁”为题目,写一篇论文。(50分)要求:(1)观点鲜明,论述深刻;(2)思路清晰,结构严谨;(3)语言流畅,书写工整;(4)总字数800~1000字。

民商法研究生论文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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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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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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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性质认定上是有偏差的,从而使证据准备不够充分,不能够认定被告违约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是非常准确的。

三、结论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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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研究论文

当代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并且这一领导地位是由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立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实现途径和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政治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充分反映了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精神实质,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受人民监督。 协商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一方面,从法理上看,新中国可以视为协商民主的产物。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种“协商建国”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人民政协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制度,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民主功能。独具中国特色的“两会”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直观体现,也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全面展示。

1.合撰第二作者*《中国政治学在新世纪前10年的发展趋向和主要课题》东北师大学报 2000年第5期,CSSCI 检索源刊物2.合撰第一作者 《网络化趋势对我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东北师大学报 2002年第1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3.合撰第二作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的几点思考》 东北师范大学学报 2003年第4期 CSSCI检索源刊物4.合撰第一作者 《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国际文化境遇》 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6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5.合撰第一作者 《邓小平理论对政治文化建设规律的自觉把握与实践》科学社会主义 2004年第3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6.合撰第二作 *《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问题与中国社会政治稳定》 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4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国家级 (新华文摘2005年第9期全文转载)7.合撰第一作者 《邓小平对新时期政治文化建设的探索》 长白学刊 2004年第4期 CSSCI检索源刊物8.合撰第二作者*《论政治文明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社会科学战线 2005年第1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9.合撰第二作者*《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若干问题探析》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3期 CSSCI检索源刊物10.合撰第二作者*《中美人民币汇率争论的政治学分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7年第3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11.合撰第二作者*《从邓小平的外交战略到和谐世界的新理念》东北师大学报 2007年第3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12.合撰第一作者 《论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探讨 2007年第6期 CSSCI检索源刊物13.合撰第二作者*《和谐世界理念下我国的文化战略》理论前沿 2007年第23期 CSSCI检索源刊物14.合撰第二作者*《我国政府防范恐怖危机管理机制的缺失与构建》 东北师大学报 2007年第6期 CSSCI检索源刊物15.合撰第二作者*《港澳回归后“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 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CSSCI检索源刊物16.合撰第一作者 《论农民利益政治表达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1期 CSSCI 检索源刊物国家级17.合撰第二作者*《西方“公民文化”之政治文化传统论评》 东北师大学报 2008年第3期 CSSCI检索源刊物18.合撰第二作者*《民主革命时期国共两党政纲比较》 首都师大学报 2008年第3期 CSSCI检索源刊物19.合撰第二作者《美国东北亚政策的进攻性现实主义解读》 东北亚论坛 2008年第2期 CSSCI检索源刊物20.合撰第二作者*《论西方法治主义传统的借鉴价值》理论前沿 2008年第11期 CSSCI检索源刊物21.合撰第二作者*《和谐世界理念的渊源、蕴涵及其时代价值》甘肃社会科学 2008年第4期 CSSCI检索源刊物22.合撰第二作者 《论社会弱势群体权力的政治表达机制的完善》理论探讨 2009年第2期 CSSCI扩展版来源刊物新华文摘2009年第10期论点摘编23.合撰第一作者 《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东北师大学报 2009年第5期 CSSCI检索源刊物24.合撰第二作者*《日本新民族主义与中日关系》 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6期CSSCI 检索源刊物25.合撰第二作者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域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中国行政管理 国家级 2010 年第1期26.合撰第二作者*《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民族工商业政策发展研究》 东北师大学报2011年第2期CSSCI检索源刊物27.合撰第二作者*《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东北师大学报2010年第4期CSSCI检索源刊物 (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转载)28.合撰第二作者《农村土地流转的政治学分析》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1 年第2期 CSSCI检索源刊物29.合撰第二作者*《协商民主理论本土化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 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2期CSSCI检索源刊物30.合撰第二作者*《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建设中的经验与启示》 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0期CSSCI 检索源刊物31.合撰第二作者*《大学生生命观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1年第2期CSSCI 检索源刊物32.合撰第一作者 《论中国共产党民本思想对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超越》全国高校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理论研讨会入选论文33.合撰第二作者*《西方学者视域中的协商民主:理念、价值与限度》 东北师大学报2012年第1期CSSCI检索源刊物34.合撰第二作者*《后危机时代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选择》 理论探讨2011年第5期CSSCI检索源刊物35.合撰第二作者*《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及形式》兰州学刊 2011年第8期 CSSCI检索源刊物36.合撰第二作者*《网络政治参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CSSCI检索源刊物37.合撰第二作者*《西方工会理论的发展及其启示探析》中共党史研究 2012年第11期 CSSCI检索源刊物38.合撰第二作者*《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机制的构建》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CSSCI检索源刊物39.合撰第一作者《论中国共产党民本思想对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超越》 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12期 国家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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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加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协商建设 摘要: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范式在中国的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协商民主在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实践,创新了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随着农村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协商民主适应了我国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政府与村民互动机制的要求。 关键字: 正文: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仍然普遍存在 ,农民仍然没有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 ,积极探索出一条村民自治建设的有效路径 ,创新乡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促进乡村地区的稳定发展 ,是我国乡村治理所面临的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在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运用,不仅是由于农村村民的民主意识的提高,也是由于它适应了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和村民互动的要求。 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 ,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 ,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 ,通过理性地公共协商 ,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制度实际上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 ,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体制、 权力分立及制衡、 选举以及政党政治;二 ,考虑到现代民族国家人口和疆域的规模 ,既强调代表的智慧和能力 ,也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三 ,承认多元分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广泛参与对话;四,强调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 ,诉诸公共利益以及公开利用理性;五,合法性源自公民的广泛参与、 偏好表达与共识达成;六 ,协商是规范性理想与经验现实的结合。当前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制约因素:协商民主强调村民平等、 自由的参与 ,理性的协商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治理结构 ,促进了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 ,但是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暴露出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发展。第一 ,乡村社会的经济压力。乡村社会的经济压力使政府的工作重心始终放在经济的发展上 ,村民的全部生活就是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从而导致了对协商民主态度的冷漠。在乡村治理的结构中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控制手段弱化 ,因此转而利用对干部的管理权利去督促下级政府完成对经济发展的要求 于是制定目标责任制 ,自上而下的制定经济目标 ,层层加码 ,而乡村政权处于整个压力型体制的最底端。各个政府部门受自身利益的驱动 ,最终将负担通过乡村政府转嫁到农民头上。在这种压力下 ,乡村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利用种种关系去争资金、 争项目 ,以取得经济的超速增长 ,因此村民的参与常常不但是不必要的 ,甚至是有碍于经济指标的完成。而村民的主要工作就是生产 ,他们所关心的是如何提高产量 ,如何创收 ,如何赶超政府规定的任务目标 ,而对于协商民主显然是无暇顾及 ,更无心参与。尤其是经济状况欠佳的乡村 ,疲于奔波应付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对协商式的治理方式必然缺乏兴趣和动力。第二 ,协商民主相关制度的缺失。首先是关于协商民主具体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关于协商民主运行的制度大多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什么样的问题必须经过村民协商、 需经什么程序相关负责人对村民协商结果的处理程序和时限等 ,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导致村民参与决策或乡村事务管理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次 ,是关于协商式治理制度的定位问题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 ,由于大多数协商式治理制度都缺乏法定地位 ,导致它们与其它村级制度的关系的混乱 ,难以界定 ,无法有效的结合 ,从而致使协商民主只是流于形式而无实质性的效果。第三 ,协商主体参与能力的差异。“ 平等是协商的前提。只有在平等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够理性的对话和讨论 ,否则就不称为协商 ,只是咨询而已。 ”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 ,虽然在客观上保证了协商的过程中可以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表达意见 ,但是参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 ,交往能力 ,社会地位和信息占有量的不同 ,表现出的理解、 沟通、 表达能力也有所差异 ,协商中的平等并未 完全实现。村领导干部或精英阶层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高 ,并且经常参加各种会议、 见识各种场面 ,对政策比较了解 ,掌握的信息较多 ,因此在协商讨论的过程中 ,可以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占据着协商中的主导地位 ,而部分村民由于长期在家务农 ,受教育程度低 ,本身又不善于言辞 ,因此在协商中常处于被动地位 ,听之任之 ,无法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或者意见常常被忽视 ,这就导致协商的结果可能仅仅只是满足了在协商中能力较强的“ 精英 ” 群体的利益 ,而“ 弱势 ” 群体的利益仍无法得到保障。第四 ,探索和实现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的有效路径。 我们将协商民主运用到我国的乡村治理中 ,目的在于实现协商民主的优势 ,推动乡村群众自治制度的不断的完善 ,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实践中发展协商民主 ,就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规范协商程序 ,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 ,这样才能在乡村治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商民主功能 ,从而使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以创新发展。第五,相关制度的健全。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面临的最大困境 ,只有做到制度的完善 ,才能使协商民主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的轨道 ,从根本上保证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协商式治理模式在乡村社会的有效运用。一方面将协商式治理制度融入现有的乡村制度框架内 ,建立以村民会议为核心的协商平台 ,使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能够真正成为村民参与决策的核心平台 ,这就需要对村民代表的产生、 议事的方式等作出相关政策的调整与改革 ,使之与协商民主相契合。另一方面要促进协商式治理法制化发展 ,把民主恳谈会各项议事制度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 ,明确其性质、 权力与义务。第六 ,协商程序的规范。 协商程序的规范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 ,协商之前要保证村民对公共政策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 ,没有对公共政策相关信息的全面获取 ,村民的参与和协商活动就没有其实质性价值。其次 ,协商代表的选择方式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村民参与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协商代表的选择方式对乡村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为它决定了哪些群体利益能够在 乡村公共空间得到表达和聚合。最后 ,协商过程中程序需要精细化安排 ,程序的设计要尽量保证每个参与者拥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机会 ,并且机会均等 ,每个参与者有充分思考的时间和自由讨论的时间等等。第七 ,村民民主意识的培养。任何一项制度的安排都需要一种理念的支撑 ,然而我国乡村社会长期的封闭状态和小农经济 ,造成了村民政治依附心理和政治冷漠心理 。因此实现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就必须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村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虑 ,一个是心理层面 ,将民主思想内化为村民的一种心理习惯;另一个是行为层面 ,将民主意识外化为村民的政治参与。 第八 ,进一步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加强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对基层决策的合作协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协商民主是不同主体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而就对村民本身的基层事务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可较好地表现乡村机构与村民良好合作的新颖关系,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权力范围。召开村民会议,共同讨论和协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项;实行第九 ,村务公开。保障民主监督,注意加强建设村委会的合法性基础,充分体现透明性及责任性;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使村民了解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社区资源配置等相关信息,以此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和村治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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