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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司法责任追责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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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司法责任追责机制研究论文

法律规定部分案件和事项需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这就面临着检察官独立的职权责任和检委会集体责任的矛盾。想要解决这个矛盾,必须研究解决好检委会内部责任机制,笔者建议从三方面入手: 一、责任主体 完善检委会责任机制,首先应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笔者认为应将检委会委员、检察长、办案人共同认定为责任承担者。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依照法学理论,民主集中制为集体负责,因此,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检委会委员集体对案件负责。而检察长作为检委会成员,理所当然应对案件决定负责。2014年我国开始试点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在检察业务部门设若干主任检察官,以其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经检察长授权,享有一定范围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对其承办案件,办案人也是担责主体。综上,笔者认为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委会及办案人都为担责主体。 二、责任划分 笔者认为,对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检委会委员、检察长和办案人应分别对自己的决定平等承担责任。 检察改革后,办案模式“去行政化”,即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有权作为一个决策主体独立作出决定,这种权力不能因为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而丧失。对提交检委会案件,承办人享有同等决定权,有利于维护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地位,符合司法改革的目的与方向。因此,当检委会同意办案人决定时,若出现错案,办案人同检委会承担同等责任。若检委会否认办案人决定,出现错案时,办案人只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有学者建议在检察改革进程中,由检察长对检委会决定负责,实行检察长负责制。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赋予检察长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目的在于约束检委会,保证检委会决议的正确性。对检委会委员来说,每个人对自身的决定负责。这样划分责任,有利于平等地分担风险,促进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 三、建立健全配套措施 (一)加强立法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指导检察机关如何处置、如何追究分派检委会责任。但是,没有惩处和救济机制的法律是不完备的,因此,应加强立法,弥补法律这一漏洞。 笔者认为,以法律条文方式将追责标准具体化、可操作化,同时明确规定错案惩处方式。将追责情况明确分为“无过错”、“一般过错”、“重大过错”三类。“无过错”主要包括判断有异等不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建议单位内部考量,对达到一定次数判断有异的委员,可取消检委会委员资格。“一般过错”即显有疏失,经严格认定主要承担行政处分。“重大过错”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为之,对这种恶劣行为,除取消检委会委员资格、承担相应行政处分外,应依法接受刑事制裁。 (二)改善审议模式 在检委会委员讨论发表意见之前,办案人通常会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争议的矛盾点,并陈述办案人意见,这将直接影响检委会委员对于提交讨论案件的整体判断,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为切实保障检委会决议案件的正确性,建议改善检委会审议程序,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会前准备入手,检委会办事机构或办案人将待议案件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案件争议点发送到检委会委员处后,各委员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于会前形成案件处理意见,提交办事机构,以此作为检委会发言的依据,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引起委员重视,真正花费时间与精力独立分析案件,于办案人表达意见前形成自己的结论,以真正做到集众人之力确保案件正确。 (三)缩小检委会议事议案范围 笔者建议将不起诉决定权归还主任检察官。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曾指出,根据组织社会学、组织行为学理论,一般来说,适合于组织或者集体决策的项目是属于多项选择,多选一,这样的情况下由集体决策是比较好的,比较理性的。凡是需要逻辑推理特别是比较长的逻辑链条的推理,这样的决策由个人决策更合理、更理性、更有效。所以这样来说,可以判断出凡是有争议的案件、有不同认识的案件、对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不同认识的案件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所谓的疑难案件可以提交、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对于其他的案件不应当提交。不管这个案件多大,甚至人员多大,如果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没有分歧、没有多种选择就不必提交检委会。 不起诉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较简单,构成要件明确,选择单一。将不起诉权归还办案人,既适应检察改革的目标,同时还减少检委会工作量,使检委会委员真正集中精力研究疑难案件,树立检察系统内检委会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地位,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工作效率。

最大限度凝聚各方面共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七项办案事项须检察官亲自承担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明晰各类检察人员职权;检察长应履行十项职责检委会运行机制实行五项改革; 检察官可向检委会请求讨论案件健全检察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检察官办案信息将全程留痕检察人员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启动问责机制

2012年《规则》第4条规定了“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即:“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按照这一规定,对案件的处理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且这里的“审核”在实践中就是“审批”,然后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三级审批”。这种办案模式在检察机关实行多年,应当说,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模式对于保证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规范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与改革前检察人员的素质与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但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这种办案模式已经不适应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规律,不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关于“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和履职规律,科学界定检察人员、办案组织的职权、责任,明确司法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和追责条件、方式,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等问题的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利于将司法办案的责任落到实处,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在检察机关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      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修订后《规则》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了《规则》明确规定的必须由检察长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外,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都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这就大大加强了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自主性和决定权,充分体现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求。《规则》在其他条文中对上述由检察长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逐一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第一类是决定回避的事项;第二类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除勘验、检查、调取证据以外的大部分事项;第三类是改变案件走向的事项,包括因不构成犯罪、具有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第四类是特别程序案件的相关事项;第五类是向有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事项;第六类是在审查逮捕时纠正漏捕,审查起诉、抗诉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事项。同时,《规则》第4条第3款还规定:“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就是说,各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权力清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人研究责任论文

以下的你可以去参考和根据这些去查阅资料,这些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与行为研究,等等客观内容,完全可以根据这些去分析与研究,最好是根据这些内容去查阅资料,有了责任就责任有了行为,两者都为相互互通的。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一.发展历史二.思想渊源三.十大原则人权1 企业应在其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支持并尊重对国际社会做出的维护人权的宣言。2 不袒护侵犯人权的行为。劳动3 有效保证组建工会的自由与团体交涉的权利。4 消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5 切实有效地废除童工。6 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环保7 企业应对环保问题未雨绸缪。8 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9 推进环保技术的开发与普及。反腐败10 积极采取措施反对强取和贿赂等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四.作用五.企业做法六.八大社会责任1明礼诚信,2科学发展,3可持续发展,4保护环境,5发展慈善事业,6保护职工健康,7发展科技七.经验借鉴八.八个方面作为专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权威专家,谭小芳老师提出以下八个方面:1是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尽量逃避税收以及社保缴费;2是较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将包袱甩向社会;3是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之上;4是一些企业唯利是图,自私自利,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与消费者争利或欺消费者,为富不仁;5是依靠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谋利润,企业主堕落成资本的奴隶,赚钱的机器;6是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7是缺乏公平竞争意识,一些在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垄断企业,大量侵吞垄断利润,并极力排斥市场竞争;8是普遍缺少诚信,国有企业对国家缺少诚信,搞假破产逃避债务,民营企业通过假包装到市场上圈钱。九.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SA8000)社会责任标准系依据国际劳工组织条例所建立之国际性社会责任标准。十.构建办法1,企业应该建立明确的流程,确保社会问题以及新兴社会力量在最高级别得到充分探讨,并纳入公司战略规划中,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出发,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贯穿到公司整体经营活动中。2,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社会责任的推行,并设置相应的社会责任考核指标。3,培养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使企业的每个员工在实际的日常行为中处处履行社会责任。4,持续定期发放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全面真实地展现企业公民形象。十一.历史论战十二.责任体现1.办好企业,把企业做强、做大、做久2.企业一切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道德规范3.社区福利投资4.社会慈善事业5.自觉保护自然环境

中学生该不该在校佩带手机?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出现了许多新鲜事物,你看中学生中骑电动车的多了,中学生中拥有手机的也多了起来.中学生带手机进入学校,带来了许多很多新问题;这边老师在课堂上讲课,同学们也正在聚精会神地听课,忽然手机铃声大作,全班同学...学生上课不听课,而是埋头专注地在发短信,考试手机成了作弊工具,中学生也学会了从考场外发送ABCD,学生下课在校园内用手机呼朋唤友,大出风头那么中学生到底能不能中学校使用手机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学生能不能在校园内使用手机,这成了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作为一种便捷的通讯工具——手机,已悄然走进我们生活中,成为我们联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大部分的中学生,也开始拥有了手机,在学校里,这种情况已越来越普遍。学生从佩带小灵通,到带摄像头的手机,各种款式纷纷亮相校园,成为校园另一道风景线。 早在四年前,上海的学校里便兴起了佩带手机的时尚,所以那年的中考政治题中,便有“中学生应不应当佩带手机”的讨论。而四年后,今年的安徽省政治中考试题中又同样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学生应不应当佩带手机?”。 l 条件允许的话,可以! l 个人意见,初中生还是不要带好,中生另当别论 l 有利有弊~ Every coin has its two sides! l 我反对初中生带手机。这可是贵重物品,极易被窃。管理起来也有难度。 l 觉得还是不要佩带比较好,好多同学佩带后,上课就老是玩,他不烦我还烦呢! l 我认为中学生可以带手机。手机之所以出现,不就是为了人们通讯和联系的方便、快捷的吗?学生带手机和在校园里设公用电话亭、IC电话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当然,我们不否认,有的学生上课玩手机,也有的同学因为玩手机而影响学习,这就是同学们的个人自制能力和约束力的问题了,其实,这些自制能力和约束力差的同学,就是不玩手机,他也会玩别的东西的,而且大部分的同学,上课期间都是自觉的关了手机的。也许同学刚拿到手机时,会觉的新鲜而整天摆弄手机,事实证明,很大的一部分同学,在手机的新鲜感消失后,就让手机真正的恢复了通讯功能。其实这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学生带不带手机根本就不能算上是一个问题,手机只是通讯工具而已。就象前几年,学生拥有IC电话卡一样。 l 中学生还是不带手机好,这与我们实际上的应试教育国情有关。中学生在学校学习是很辛苦的,容不得分散注意力。且不说现代手机的多功能,只说通讯功能:上课关手机是否都做到?如果打在振动位置,收到一个短信总会看一下吧?也许还影响到旁边人。再说了学生要手机通讯有什么大作用?如果真有事情,可以用公用电话跟家长联系的。如果上了大学,配手机配电脑我就赞成了。毕竟大学学习没有中学紧张,再说小孩自制力也应该提高了。 l 这个应该是不能限制的,只要经济条件允许,需要信息交流就是可以的,少年儿童,大人小孩子应该一律平等呀,但是要看他用手机干什么.和什么人交流,或者根本是就是装面子,或者没钱就送当铺了,或者是抱着电话谈恋爱,那就不好了,主要是和家长监管和教育有关,和手机无关,难道便泌就要怪马桶或者卖马桶的或者生产者么?(本人和手机行业电信行业无任何联系) l 任何事情和现象,首先要审示其积极有益的一面,不能只盯其弊害,再说,事物都有其利\害的两面性. l 关于中学生用手机问题,我以为10分可以.认为弊大于利的,往往是成人定向思维造成的认识,如果站在中学生的角度,特别是站在中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角度,是完全有益的. l 不要总是臆想如果怎么怎么样,就会怎么怎么样,譬如:家长最担心的是,如果荒了学业怎么办?如果用手机谈恋爱怎么办?等等,那要都这么想,人们的心里永无安宁.有人用刀杀了人,于是把所有的刀全部没收,如果有人用绳子上了吊,国家规定不允许生产和编织绳束.....我们不要上街了,如果广告牌掉下来怎么办? 现在的未成年人真可怜,真悲苦,社会恶性竞争罪难逃,害了孩子也苦了父母. l 视家庭经济条件而定,条件允许配个也无妨(有时老师拖堂,天黑了孩子还没回家。家长心急如焚:孩子有个手机该多好啊!)。把它用在学习上的自然不会用它来聊天,用它来聊天的你不给他(她)手机他(她)也照样聊。没见过有的男同学,上课扔纸条给女同学约会的吗?手机只是通讯工具而已,本身没有节制什么人能用、什么人不可用,只要需要谁都可以用。 l 对于自制能力和约束力差的同学,就是不玩手机,他也会玩别的东西的。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有争议,不能因为它不利的一面而来禁止它。学校本来就是教育的园地,教师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也,不仅仅是教学生书本知识,更要教学生怎样做人,注重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当然家长也起着言传身教的作用),如果整个社会都承担起培养孩子的责任,那么这个话题就不用在此讨论了,学生佩带手机如同穿件漂亮的衣服一样正常! l 16。呵呵~做为学生来讲~最好是不要佩带好~。但有条件的家庭给子女配置~! l 也未尝不可。根据家庭的的需要和经济情况吧! l 不应该,肯定总是想发短信。你想想我们成年人无聊的时候都会发发短信,玩玩俄罗斯方块。学生一天到晚那么累,那么压抑,肯定会玩。除非--------没有应试教育 l 我不赞成中学生带手机. l 孩子上学的主要的事是学习,手机不是上课的铅笔盒非要不可的. l 大人的自觉性都不是那么好,何况孩子!有了手机能安心只用于同父母联系吗? l 孩子到了学校能有多在事好联系呢?真的有什么事,学校电话也是很方便,老师不都有手机吗? 一位老师的意见:手机本无害,关键如何使用。孩子之所以有手机,情况不外乎有二:有条件的家庭,父母给买的;另一情况是亲戚送的。家长给孩子佩带手机,原因主要是便与孩子与家里联系,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孩子用手机干什么呢?有手机的孩子哪一个又没发过短信呢?有手机的孩子又有多少自制力较强的呢?他们已不局限于和家里联系;更多的是利用手机做些无聊的事。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摘 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 ①,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四)关于董事会的问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已产生。也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老国企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产生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流失。”②2、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要事事“领导”总经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经营管理效率降低。(五)关于经理层的问题“近年来,国有企业经理层以权谋私、贪污的现象时有出现,特别是一些曾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楮时健,在临退休之际晚节不保,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令人叹息。由此引发了”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③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约束机制的空缺。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然而事实上,许多改制后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六)关于监事会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第38条第(三)项、第103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另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说明:一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存在种种被扭曲的现象。另一方面,现有法律也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就必须要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衡的现象,建立和完善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对策:(一)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公司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确保出资人到位。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根据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的精神,国务院已经组建了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03年4月7日挂牌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于政府部门,有利于政资分开。但要将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落到实处,仍缺乏相应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的根本性法律-《国有资产法》,并在这一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样才能解决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也才能确保出资人到位,从而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二)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从目前我国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来看,国家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的方式比较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而欲改变此状况,就必须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家股,扩大非国家股比重,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只有国家股比重降低,才能真正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三)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可以避免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真正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经理人员能真正凭自己的知识和才能受聘于董事会。也才能最终真正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四)健全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对经理层作出的决定进行管理,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议的相关信息。4、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1)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3)借贷和担保的限制。④(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制度并完善经营者报酬制度。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等实际情况有区分实行经营者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上不封顶,对不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应相应扣减其报酬或所拥有的股份”⑤2、严格实行经理层的董事会授权制,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聘任制。在经理与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加强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六)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1、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忠诚公正的履行职责,不但要认真检查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利益和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还应监督、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观念,建立和完善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引进外部监事制度,可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基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况及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种种表现,规范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是一场企业革命。而这场革命的成功,也一定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打好坚实的经济基础。[注释]①《股票期权:国企与经营者双赢的选择》,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营者期权与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讲义。2002年6月;② 白谦德:《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障碍及其完善对策》,见《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践的新探索》,刘海藩、吴光辉主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94 页;③《股票期权:国企与经营者双赢的选择》,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营者期权与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讲义。2002年6月;④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见《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第120页-123页;⑤《股票期权:国企与经营者双赢的选择》,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营者期权与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讲义。2002年 6月;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精准扶贫的责任机制研究论文

2018年县人大精准扶贫调研报告,县人大精准扶贫调范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8月下旬至11月,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组织农经工委、财经工委、人选工委和多位县人大代表,先后到七个乡镇近20个村采取进村入户、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我县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做好下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现将调研情况的报告予以印发,供参阅。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精准扶贫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贫困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5月,我县启动贫困村和贫困户识别工作。将贫困户分为五保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和一般扶贫户四种类型,进行动态管理。目前,全县建档立卡登记在册贫困村35个(其中:仁里5个,七都7个,横渡3个,仙寓5个,大演3个,丁香4个,小河5个,矶滩3个),贫困户7948户约万人。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作为识别标准,除政府兜底的440户五保户、909户无劳动能力低保户外,扶贫对象重点是贫困村的6599户扶贫低保贫困户和一般贫困户,已将贫困村、户基本资料、帮扶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项目等信息登记在册,建立台账。目前正在进行精确识别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拟于12月底上报扶贫对象和需求清单,扶贫目标和时限清单,扶贫工作措施清单和扶贫责任清单。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推进。

(一)、认真编制“十三五”规划

今年,县政府编制了全县“十三五”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计划2016-2020年投入亿元,建设项目1517个。其中,基础设施类项目672个亿元,产业发展类项目389个亿元,民生改善类项目91个亿元,能力建设类项目241个亿元,生态环境类项目124个亿元。全县35个贫困村制定了2015—2017整村推进规划,预计总投入33289万元。制定脱贫计划的贫困户7000余户,5096户次确定2015年扶持项目,预计将投入扶贫奖补资金843万元。

(二)、重视政策研究,对上积极争取

一是借助扶贫政策调整,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密切关注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调整动向,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如,争取省下达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2、4万人,比省拟定2,28万人多0、12万人;争取贫困村计划35个,比省拟定计划多19个。争取扶贫财政发展资金连续三年突破2000万元。

二是密切联系省直定点帮扶单位,谋划对接主动。紧抓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长沈素琍牵头帮扶石台的机遇,制定《省扶贫团定点帮扶石台县工作方案》,定期向省领导汇报工作,在省扶贫团的积极推进协调下,国家发改委将我县列入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县,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增加我县享受大别山革命老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省发改委下达了我县中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投资1700万元。积极争取中国建材集团将我县确定为2015年的“央企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百县万村项目县”,落实帮扶项目6个,初步安排帮扶资金894万元。

三是积极争资立项,努力做好试点创新工作。积极争取扶贫开发创新试点项目,先后成为“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县,获得专项资金支持1000万元;开展互助资金行政村全覆盖试点,争取扶贫互助资金1165万元;入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试点县,获得中央彩票公益金1500万元。

(三)、立足县域实际,稳慎推进工作

一是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发展条件。近年来投入财政发展资金2000多万元,安排21个重点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项目,重点解决重点贫困村的通路、通水、通电、村庄道路、产业发展等问题。

二是围绕资源开发农民增收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安排扶贫资金400多万元,按照“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思路,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金互助、项目扶持等综合措施,壮大特色主导产业基地,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实现企业农户互惠互利。

三是围绕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培育新型农民。按照财政扶贫资金10%,落实“雨露计划”培训项目资金,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培育新型农民。加强与华夏旅游学校合作,培训地方旅游人才。提高大中院校贫困学生资助水平和覆盖面,整体提高贫困群众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低收入人口稳定脱贫。累计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0场次,受教育农民达3500人次。

四是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推进精准扶贫。积极构建省、市、县、乡四级包保帮扶体系,57个省、市、县直单位结对帮扶35个贫困村,并派驻了驻村扶贫工作队。扎实开展光伏扶贫到户项目,拟用三年时间在全县35个重点贫困村各投入48万元建设1座6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选择2000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后预计在20-25年内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年均增收6万元以上,户年均增收3000元左右。)目前县实施方案已批复,进入招投标阶段。认真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会同县农商行启动对全县万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工作,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三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贴息贷款,帮助贫困户增收脱贫。已授信1400户。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未统一。一是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学习和宣传力度不够,少数帮扶单位和基层干部对现行精准扶贫政策理解不深,对上级要求我县贫困人口实行规模控制、有序退出、按期脱贫和在一定时间内摘帽不摘政策领悟不透。二是对精准扶贫到底怎么扶等问题缺乏有效思考和实际举措。

(二)精准识别不认真。一是不少村入户调查不仔细,由村干部定贫困户。二是精准识别涉及面广,责任大,基层干部怕担当,特别是实行逐级追责和出现“马山”事件后,更是畏首畏尾,推卸思想浓。

(三)基础设施欠账多。受区划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县农村交通等基础设施欠账问题依然突出。

(四)脱贫发展意识差。由于农村多数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低、思想保守、思维观念还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脱贫主动性不强,甚至还有少数人依赖国家扶贫兜底政策及社会捐助而自我满足;一些贫困户“等、靠、要”思想依然严重,脱贫动力不足。

(五)产业扶贫统筹差。一是目前出台的扶持产业发展政策、对产业规模的要求与贫困户的自身能力不相匹配,导致扶贫资源多倾向实施效果相对明显的“大户”身上,而“大户”与贫困户之间利益链接机制不健全,使得部分扶贫项目最终未能落实到贫困户。二是对产业扶贫缺乏系统谋划,与精准扶贫因户制宜不能有效衔接。三是农业产业规模小,链条短,特色未彰显,带动能力弱。

三、几点建议

(一)营造积极的脱贫工作氛围。一是要吃透中央和省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指示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关于扶贫工作的部署上来。二是要做好宣传工作,适时把党的精准扶贫政策宣传到村组,让每户知晓政策,通过宣传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精准扶贫工作。

(二)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要充分利用两个多月“回头看”时间,把精确识别工作做实做细,既要以规模控制、逐级分解等政策为依据,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依据“十不准、三严禁、三优先”等参照,公正、公平、公开地确定贫困户,为今后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针对贫困村、贫困户地理位置偏远,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生存条件差等问题。加强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对生存环境特别恶劣的地区,应抓住机遇实施整体易地扶贫搬迁。

(四)加大产业发展统筹力度。加强规划设计,以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和农特等产品为依托,扩规模,提档次,集中力量整合项目,加大投入,加快培育特色产业。尽快改变农户自产自销、粗放经营的模式,提升产业竞争力,从而提高农民收入。

(五)加大对上争取力度。要把握精准扶贫的政策不断调整释放机遇,继续跟踪研究精准扶贫政策,完善扶贫规划,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力争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压实责任,强化管理和考核,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定期召开精准扶贫工作会议,研究对策,顺利完成精准识别工作任务,实施好“五个一批”工程。

写作点拨:可以写一些关于脱贫方面自己的想法,关于脱贫对于我国的意义,例文如下:

全面脱贫攻坚是2020年的“重头戏”,基层干部还需不忘为民初心,牢记脱贫使命,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紧绷全脱贫“这根弦”,做到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紧绷“持续帮扶”这根弦,开展扶贫措施不能停顿。

“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开展扶贫措施要有“要定青山不放”的毅力。扶贫措施是脱贫攻坚直接动力来源,如果我们机械化搞“一刀切”,对已脱贫人员立刻停止帮扶,可能会使年的努力付之东流。因此,在帮扶措施上持续发力是过渡期的必由之路。

一是要留住帮扶力量,驻村服务队作为贫困村贫摘帽的急先锋,为贫困户脱贫、产业项目创收指明了道路,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还需坚持留住服务队,站好最后一班岗。二是要开展动态帮扶,及时帮扶因疫致贫返贫人口,及时落实好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确保他们基本生活不受影。

三是要注重产业帮扶,巩固脱贫成效。支持扶贫产业项目尽快复工复产,提升带贫能力,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更多机。紧绷“稳定脱贫”这根弦,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贫困地区的稳定脱贫情况和扶贫成效接挂钩,如果在脱贫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大量致贫、返贫,就会“为了芝麻丢了西瓜”,忘记了我们扶贫的初衷是为了全小康。

所以,返贫预警监测不能大意,一是要杜绝各类数字脱贫,密切关注困难群众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关注辖区脱情况。二是要重点关注贫困边缘户,及时保障边缘户的住房饮水安全,防止贫困边缘户出现因病、因学而致贫返贫等情。紧绷“共同富裕”这根弦,推动乡村振兴不能放松。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全面脱贫乡村振兴的坚实基础,我们要全力做好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全面完成脱贫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乡村振兴。一是要以扶贫项目为契机,进一步巩固壮大乡村产业,逐步扩大受益人群,促进低收入人群增收致富。

二是要充实乡村振人才队伍,吸引更多人才投入乡村沃土,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这伟大时代的历史交汇期,我们还需紧绷全面脱贫“这根弦”,做好持续稳定脱贫的文章,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胜利,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也可摘选以下内容:

老有所养、幼有所依,脱贫致富指日可待。绷紧“精准弦”不放松,脱贫致富种好“幸福花”。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扶贫开发推进到今天这样的程度,贵在精,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精准是行动取得实效的关键。

脱贫攻坚若想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关键在精准。只坚决摒弃“大水漫灌”“走马观花”“空喊口号”等行为,真正下足精准扶贫的绣花功夫,才能切实提高脱贫成效,防返贫。精准须找准“穷根”。

要不怕山高路远,原汁原味地“看穷”,把情况掌握清,找准“穷根”,尤其是盯准“硬头”,完成当前剩余的脱贫攻坚任务。精准须因地、户、人施策。要把好脉、开好方,明确靶向、对症下药。

未脱贫,制定详实“怎么扶”方略,逐项落实力求高效;已脱贫的,防返贫举措必须精准对焦,重点关注因“疫”返贫群体,找并堵上可能导致返贫的风险点,让已取得的脱贫攻坚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和提升。

“在扶贫的路上,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丢下一个贫困群众。”唯有绷紧思想、政策、精准三根弦不放松,才能啃脱贫攻坚“硬骨头”,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

个人精准扶贫调研报告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十分的重要,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个人精准扶贫调研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调研调研情况

根据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xx镇成立扶贫调研领导组,组织镇干部4人,大学生村官8人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调研活动。调研组深入全镇各村群众之中,通过问卷、座谈都多种形式详细了解了民情民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xx镇基本情况

xx镇位于xx县北中部,驻地xx河滩,距县城15公里,xx铁路、xx公路、xx高速公路纵贯全镇。东北部与xx县交界,东、南部靠xx乡、xx乡,西北傍xx县,xx河穿越中部,境内沟川纵横,形成了以浊漳河为主轴线的“三沟一点一川”地形,总面积312平方公里。境内东北、西北高,石厚土薄,山高石多;中南低,地势平缓,土质较肥。漫天垴海拨1626米,为镇内最高峰。向西海拨1300米以上山峰依次为小杏山、大垴圪塔、板山、天师庙山、神仙梁、前麦山、后麦山、前菜圪塔、委山、走马坪。全镇属沙石丘陵温凉区,年平均气温摄氏度,年均降雨量650—700毫米,无霜期150天。全镇所辖之地,滩湾开阔,宜粮宜果;坡长草茂、宜林宜牧,开发潜力较大;xx是xx境内四大集镇之一,是xx北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中心和窗口。

全镇共有18个行政村,13个自然村,总户数2526户,总人口8660人,总劳力2922人,xx镇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多产玉米、谷子、高梁、豆类、土豆。耕地面积18338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8338亩,林地面积45000亩,粮食总产量495万公斤。农业总产值808万元,林业产值228万元,牧业680万元,渔业4万元,农村经济总收入2841万元。

三、本次调研基本模型

为确保调研的科学性与针对性,调研组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确定了调研的模型为生产方式分析,分别从生产力三要素、生产关系三要素六方面进行分析。

生产力三要素:劳动者或劳动力、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生产关系三要素: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中关系、分配交换与制度。

四、农民调研分析

基于我镇基本上是一个纯农业镇的现实,本报告的中劳动力与农民是一个等同的概念。结合调研问卷及县、镇历年统计数据显示,xx镇境内农民总体呈现如下特征:

1、人口密度低,分布集中。我镇现有行政村18个,有3213户,其中农业户2916户,人口8068人,其中农业人口5713人。每平方公里平均居住人口为人,只有全县平均人口密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总体呈现地广人稀的特征。所以,xx镇的发展很大程度就是指双峰至顶村一线的河滩各村

的发展。如何落实镇党委政府“向山延伸、向水发展”的发展方针,将是全镇发展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2、人口外流严重。撤乡并镇以来,两河口地区人口长期存在外迁、外流状况。该地区现有户籍人口一千余人,实际常住人口不足三百人。地处xx、榆次交界处的沙旺、大牛、焦红寺一带,现常住人口仅十余人。人口的严重外流带来的是乡村的严重空壳化、老龄化,以至于该地区完全不具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的人力物力条件。

3、群众整体文化素质低。一方面是受教育程度低,中老年群体中文盲率较高,中青年群体中仅有40%受过初中教育,9%受过高中教育,受过高等教育的几乎没有。基础教育的不足,严重制约了群众接受培训教育再学习的能力,对其素质提高形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农民的生产经营技能严重缺乏。在从事设施蔬菜、干果经济林种植、笨鸡养殖等三项产业发展过程中,技术经验的缺乏成为一项严重的制约性因素。仅以设施蔬菜为例,因为选苗失误、温度调控不善,双峰村去年和今年都蒙受了较重的经济损失。

4、总体上思想保守,缺乏开拓精神。广大群众(包括大部分党员领导干部)都存在发展没思路、没动力的问题。虽然近年来县、镇两级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切入点,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意识,但是思想保守的基本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因为导致群众思想保守不敢干的因素依然存在:一是地

域信息闭塞,部分村、乃至全镇、全县的现代化程度和速度慢,群众的守旧思想并且得到真正冲击;二是缺乏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市场狭小、需求不足基本现状没有改变,干事创业的难度、风险较大。

在扶贫发展之中,劳动力资源始终其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劳动力资源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是制约产业发展、影响扶贫发展效果的最根本原因所在。

五、生产工具分析

全镇农业生产主要依然依靠人力耕作,机械化程度比较低:根据xx镇20xx年度各村农机补贴情况汇总表资料显示,20xx年xx镇共有各类农业生产机械172件,其中玉米脱粒机102部、旋耕机12部、卷帘机34部、穴播机3部、灭茬机1部、翻转犁1部、拖拉机11部、秸秆粉碎还田机1部、温室大棚设备4部、田园管理机3部。以全镇20xx年共计耕作万亩耕地计算,平均每100亩耕地才有1部享受农机补贴的农用机械。考虑到不同种类农业机械在实际农业生产中扮演角色不同、农业机械的使用频率不同,全镇的农业机械化程度其实还要更低一截。

在农业生产工具一方面,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六、劳动对象分析

种植业方面:xx是一个传统农业镇,xx河滩一带石厚土薄,是典型的金沙滩地貌,与云竹、郝北等耕地条件好的

乡镇有很大差距。从双峰往下至顶村的漳河两岸,是全镇耕地集中分布的地区。这一地区主要从事玉米等粮食种植。近年来,在镇党委政府的组织推动下,大力发展了以黑小米为主打产品的黑色富硒有机食品种植,发展了南北翟管为中心的西瓜种植、遍布河滩各村的千亩设施蔬菜园区。在全镇形成新的产业格局,其中尤以设施蔬菜园区发展成果最为显著:xx镇党委政府围绕县委政府发展三项产业的战略部署,充分抓住市政府副市长王胜章包扶的有利条件,在北翟管、西崖底发展高标准拱棚示范园区,辐射和带动了周边各村,形成规划面积达千亩的设施蔬菜发展区域。目前,发展设施蔬菜已然成为全镇的共识,群众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产业的规模效应初步形成。

林牧业方面:以两河口沟、官上沟、彰修沟、龙门沟四沟为主,目前发展还很不充分。

七、生产资料所有制分析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之母。本文中的生产资料,亦主要是讨论土地制度。

目前,我国仍旧实施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宜通则通宜分则分的土地制度,但是鼓励和支持土地承包流转。土地承包流转将是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科学配臵的必要条件。

根据镇农经站提供的数据显示,20xx年全镇的土地流转

承包登记数据为零。这其中可能存在实际流转等未登记的情况,但也说明全镇范围内的土地流转水平相当低。

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经营权维持稳定与各户人口数增减情况不同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导致土地分配在各户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平衡,进而形成资源不足与资源紧缺并存的情况。

土地无法实现自由流转,意味着生产资料的优化配臵无法实现,以为这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无法实现。

这是制约农业发展、危害扶贫开发进程的重要因素。

八、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与分配制度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过程由市场调节。对于xx镇目前的情况而言,市场化程度低、生产与销售相脱节是主要的问题。

以笨鸡蛋销售为例,今年以来市场销售的不足已经明显挫伤了群众的养鸡积极性。在我们所做的问卷调查中,有的群众把笨鸡蛋销售难作为自己最为希望解决的问题。

保持产业发展政策的长期性并使之完善,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九、扶贫工作中的政府因素

在专门针对包村干部的问卷调查中,以下三项被认为是包村工作的难点所在:

一是基层两委组织的领导能力与意识不足,无法真正起到带动作用;二是政策的连贯性不足,产业发展缺乏持久性;三是乡镇干部的能力与意识与发展需要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以两河口各村为例,道路严重老化无法通行,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

十、综合分析

1、劳动力方面:素质低,意识差、分布不均衡、流失严重。

2、生产工具方面:技术落后,科技化水平低。

3、劳动对象方面:产业布局规划不科学,发展程度低。

4、生产资料方面:土地流转水平低,生产资料优化配臵水平低。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匹配程度低。

5、市场关系方面:市场化水平低,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低。

6、政府服务方面:政策缺乏稳定连贯性,基础设施落后。

(一)扶贫对象精准,决战目标到村到户,全力推进精准扶贫攻坚。

一是扶贫过程中,扶贫资金撒胡椒面等问题依然存在,全县扶贫工作进入啃硬骨头阶段,建议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下更大功夫,变过去的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扶贫攻坚要靶向精准,全面做到六个精准,重点从治理贫困村穷、乱、弱入手,提出大打一场藏区维稳前沿县精准扶贫攻坚战,集中力量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攻坚集结号,创建扶贫攻坚创新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牧业建设区、减灾避灾产业示范区、农业观光生态示范区五区,制定针对性强的扶贫细化配套措施,确保贫困村和贫困人群的精准认定,实现扶真贫扶准贫,让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共享新一轮社会发展的制度红利、改革红利,使扶贫开发工作精准、深入推进。

二是要精准做到识别的贫困村、贫困户找得准不准,致贫原因分析得透不透,脱贫致富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得实不实,项目资金和干部驻村是否落实到位等,切实把情况搞准、措施搞明、责任搞清,才能指导基层更加有力有效地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下深水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找到问题才能精准打贫困七寸。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通过对贫困村、贫困户的准确识别并建档立卡,全面掌握贫困人口的数量、分布、贫困程度、致贫原因、脱贫门路、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等,使所有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因村施策、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做到对扶贫对象精准化识别、对扶贫资源精确化配置、对扶贫目标精细化管理、对脱贫责任精准化考核,确保如期稳定脱贫。建议细化贫困村和贫困户识别标准,统筹与社会救助政策相统筹,建立民政、社保与扶贫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平台。

三是将精准扶贫攻坚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抓手,提升到事关全县发展大局的高度来谋划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根据贫困原因,实施分类指导,以整村推进为着力点,有针对性地实施扶贫攻坚,有效整合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涉农项目和资金,捆绑打包,统筹使用,综合施策,合力攻坚。四是按照缺什么、扶什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扶贫、整体推进,实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相结合,全方位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不断增强贫困人口素质与技能,不断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项目安排精准,脱贫项目到村到户,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针对我县农牧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实际,建议县委、县政府加大协调争取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村四通、(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四有(有学校、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卫生室、村文化室)以及草原四配套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投资扶持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用担保平台建设,整合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抵押贷款等金融扶持政策,解决贫困户发展资金瓶颈难题,积极协调农村信用联社加大扶贫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通过理顺体制关系、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等措施,切实提高扶贫贷款的覆盖面和效益,为各类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一是交通建设:贫困村村级道路硬化或油化1条以上;70%以上的自然村通硬化路;聚居20户以上的自然村通人行便道,有效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二是人畜饮水:自然村或相对集中居住点农牧户饮用自来水率达到100%,基本解决人畜安全饮水问题。三是住房改善:农村危房改造达到100%,有条件的贫困村有集中安置点1个以上,安置农牧户20户以上,其中贫困户30%以上;有兜底户的贫困村兜底搬迁安置达到100%。四是农网改造:提高农网升级改造技术标准,切实推进一户一表升级改造,保障农牧区用电需求。

(三)资金使用精准,扶贫资金到村到户,规划保障攻坚。对扶贫攻坚项目资金全程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建议把全县所有部门用于行业扶贫的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调配使用,发挥资金的倍增效益、聚合效益。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在组织调研、科学论证、认真总结正反经验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十三五扶贫规划,明确主攻方向,科学谋划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年度计划中,保持规划实施的连贯性,确保总体规划通过年度计划的分解落实得以顺利实施。明确部门责任,将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建立规划实施督促检查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规划评估修订机制和规划中期评估制度,并根据形势变化和规划实施进度,进行相关内容的滚动修订,以更好地指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议成立由扶贫、财政、农牧、监察、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共同参与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实施,为精准扶贫提供组织保障。

(四)措施到户精准,多措并举,因户制宜因人施策。我县作为全国连片特困地区,目前仍有以上的农牧业人口属于贫困人口,要与国家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时间紧、任务重。

一是医疗救助一批。对大病慢病致贫、返贫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和实施医疗救助。实现贫困人口扶贫小额意外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全覆盖。

二是教育资助一批。对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普通高中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对贫困子女上大学(含高职)的学生进行资助。

三是产业扶持一批。结合贫困户劳动力、土地资源、村级特色支柱产业,因户施策发展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合作社务工等产业,让每户贫困户拥有1项以上稳定收入项目。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扶贫开发中,因地制宜抓好特色产业,隆务河流域继续抓好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这篇大文章,浅脑山区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牧区在发展有机畜牧业上做文章。

四是培训就业一批。利用文化旅游等资源,深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乡村旅游培训、资金互助业务培训、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培训、手工艺技能培训、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等各类培训,项目用工以及县内部分公益性岗位优先招录贫困人口。建议政府部门积极与发达地区的对口帮扶政府协调,定向输出劳务,每年输送100名至200名初、高中毕业生到发达地区以打工的形式轮训一次,期间实行路费和生活费政府补贴,打工费自主,培训结束后去留自定的原则,使培训回来的打工人员带回先进的观念和技术,为建设家乡服务。五是民政兜底一批。将建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人、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推进农村低保线与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六是扶贫搬迁一批。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搬迁,探索创新扶贫搬迁示范点、集中安置点持续发展机制,按照三三布局,将牧区三分之一搬迁到县城定居,三分之一搬迁至各农牧业点小集镇,三分之一留居原草场,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完善县级领导、科级部门兜底帮扶深度贫困户搬迁机制,实现贫困人口应搬尽搬。

(五)因村派人精准,合力攻坚,结对帮扶到村到户。各行业涉农资源更精准向扶贫对象倾斜聚集;县级领导联系贫困村、帮扶贫困户;科级部门帮扶贫困村、结对帮扶贫困户,向贫困村派驻工作队,选派党组织第一书记乡镇、村级结对帮扶贫困户。坚持和完善三联三促工作机制,开展以制定一个科学发展的好思路、培育一批致富带头人、开辟一条增加集体经济致富路、解决一批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打造一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为内容的五个一工程。尤其是各联建单位要以扶贫助困工作为总抓手,在充分掌握联建村基本情况、特色优势的基础上,做到长远联建规划和年度联建计划相衔接,保证联建工作的前瞻性和连续性,同时要创新帮扶形式,为村两委和群众选路子、上项目、教技术、筹资金、供信息,变输血为造血,确保联建工作的实效性。建议针对重点贫困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现有的部分三联三促单位进行及时调整,尽量将项目单位安排到重点贫困村,切实加大帮扶力度和脱贫步伐。此外,建议采取政府大投入、资金大整合、项目大集中、社会大参与、群众大建设的思路,结合三基建设,按照一河、两线、三点分类实施,对贫困的原因分门归类,对不同原因、不同类型采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将联村联户机制落实到位,在落实好国家扶贫项目的基础上,将贫困村集中帮扶,分散的贫困户因人因地施策,每个乡镇制定扶贫攻坚战方案,每村一方案,每户一策,每人一策,每个贫困村由一个项目部门联村帮扶,企业包村包户,协调安排每个企业联3-10户,效益好的企业也可联帮一个贫困村。坚持和完善入乡驻村干部管理工作,在选派入乡驻村干部时,加强与选派单位的沟通联系,真正把优秀人才选出来、派下去,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特点和基层工作实际,将懂藏汉双语、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年轻干部选派到基层,方便开展工作;强化用人导向,对出色完成工作、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同志,大胆使用,优先提拔和晋级,提高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同时还要建立召回重派制度,对表现不佳、群众反映不好、工作难以胜任的干部,应由派出单位召回重派。同时,为有效解决各乡镇对选派干部管理约束以及因增员而产生的吃、住、行、取暖、办公等各种压力,建议将各级选派干部工资关系及人头经费随行转至派驻乡镇,便于统筹管理,更好地为群众增收脱贫提供人才支撑。

(六)脱贫成效精准,加强动态管理和队伍建设。精准管理,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的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此外,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针对扶贫开发项目多、资金多,任务重、人员少、干部力量薄弱的实际,积极与省、州编办协调,适当对扶贫部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倾斜,增加部分事业编制,并在乡(镇)设立扶贫专干,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克难奋进的扶贫开发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水平。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村两委班子作用发挥如何,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村能否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在选人用人上将政治坚定、办事公正、清正廉洁、敢闯敢干,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党员推上村党支部书记岗位。

根据市扶贫办的要求,我镇对20xx年的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领导重视。镇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强化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镇长为副组长,农业办、财政所、民政科、经管站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督导检查。抽调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特别是要组织机关包村干部进村入户,在每个村成立3—5人的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

2、组织培训。我镇按贫困发生率的比例进行识别,我镇的贫困人口数为3377人,将贫困人口规模分解到行政村。召开了扶贫开发精准识别专题会议,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把贫困户识别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具体方法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把培训重点放在镇包村机关干部、村干部两级,确保有一支工作队伍、每个村都有明白人,确保精准识别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农户申请。把精准识别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个行政村和每个农户,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向各村宣传贫困村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广泛组织发动农户自愿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识别范围。各行政村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村级组织充分讨论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形成贫困村初选名单。

4、入户调查。农户提出申请后,由镇机关包村干部会同村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筛选出贫困户初选名单。

5、民主评议。对贫困户初选名单,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留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言记录、评选过程等内容。最后,根据评议结果,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核实签字后,确定贫困户入选名单。

6、公示公告。先将入选名单在贫困户所在的行政村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出全镇贫困户名单,并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后报市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办公室复审,复审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

7、建档立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对已确定的贫困户填写贫困户登记表,并录入贫困户信息库。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过程中,我们虽然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全镇有83个行政村,在贫困户登记表的收取过程中,存在部分户主只填写了户主信息,没有填写家庭成员信息,最后统计的贫困户人口数为3278人,导致与市扶贫办下达的贫困户人口数3377人少99人。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主要做好以下两点:

1、核对各村上报的公示名单和贫困户登记表名单信息,将遗漏的贫困户人口数进行核实存档,以备以备下步改正

2、上报的采集信息存在身份证号码不准确、银行账户漏填或不准确、填报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仔细核对上报信息,列出信息填报存在错误的户,以备下步改正。

2018年农业精准扶贫调研报告,农业精准扶贫调研报告文章

一、XX县精准扶贫的基本情况

XX县地处中越边境,与越南高平、河江两省的苗皇、河广、通农、保乐、保林5个县接壤,边境线长207公里;全县国土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公顷,辖有2镇7乡127个行政村3个社区;全县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世居民族有壮、汉、苗、瑶、彝等5个,是一个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地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目前,XX县贫困人口量多面广,扶贫开发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加快XX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促进边境繁荣和边疆的巩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X年6月,XX县按照上级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开展了扶贫对象精确识别和动态管理工作。全县召开县级工作动员部署会3次,召开乡镇级工作启动会10次,培训人员达5962人次。贫困村申请98个,贫困农户申请27309户,按照国定、区定任务分解,拟定59个贫困村20816户81952人为精准扶贫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一申请、两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和方法,把真正的“穷人”识别出来,真实填写《贫困户登记表》,全面掌握全县贫困状况,并全部完成识别和通过乡镇审核公示和县级审核公告,确保了扶贫开发攻坚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顺利推进,为精准扶贫打下基础。

二、XX县开展精准扶贫的主要做法

(一)精准识别,深入开展建档立卡工作。

一是精准识别贫困人口。

二是精准管理贫困户信息。

(二)精准帮扶,全面落实扶贫责任制。

一是实现帮扶责任的全覆盖。

二是确定帮扶项目。

三是确定帮扶项目完成时限。

四是确定脱贫时间。

(三)精准管理,创新社会扶贫机制。

一是实施干部结对帮扶机制。

二是实施教育扶贫培训补助。

(四)强化扶贫对象的信息管理。

一是建立长期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贫困户进退机制。

(五)精准考核,完善扶贫开发体制机制。

一是督促检查,深入指导。

二是保障经费,加大监管。

三是建立帮扶监测机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素质偏低增加了精准识别难度。一是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思想觉悟有偏差,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给精准识别增加难度。二是部分群众对贫困识别工作不了解,对精准扶贫的目标和要求不明确,造成有些家庭户对入户调查工作不支持,严重影响精准识别工作推进。

(二)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分布广,增加了精准扶贫难度。一是地区发展差异,贫困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向沿海地区转移就业,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残、小,劳动能力有限,无法有效参与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贫困农村“造血”功能的梗阻。二是贫困人口素质较低,扶持难度大。全县70%以上的绝对贫困人口是小学以下文化,导致发展无门路、生产无技术、外出务工难,在农村实施规划扶持项目中出现劳力紧缺和种植项目后期管护难到位的现象。三是一些农村干部工作方式方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民主,对贫困人口认识有偏差,认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是搞形式,扶贫到户不一定能兑现,导致乡村干部对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四是精准识别要求规划到村、帮扶到户、差别到人,而识别过程缺乏刚性标准,难以做到让群众心服口服。

(三)资金紧缺,影响精准帮扶的项目实施。一是资金不足,项目安排有限。贫困村所需要扶持的项目多资金量大,而每年自治区扶贫办下达的专项财政资金有限,无法满足贫困村扶持需求。二是部门整合资金难度大,不利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的开展。虽然贫困村都有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挂点联系,有不少单位资金有限,没有资金投入贫困村参与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工作机制没有真正落实。三是屯级公路建设标准低,建设难度大。如2012年新建屯级砂石路每公里建设补助标准为12万元,道路硬化建设为每公里26万元。2013年建设补助标准有所提高,新建屯级砂石路每公里建设补助标准为15万元,道路硬化建设为每公里30万元,但这与交通、发改等部门建设补助标准仍相差较大。四是产业开发资金有限,产业开发难于形成规模。围绕贫困村产业开发项目,只是软枝油茶、水果种植和养母猪养殖,实施的项目分散,形不成大规模。如去年参加全区扶贫示范工程“十百千”软枝油茶项目申报和竞选,和参加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竞选中,XX县没有得到专家评审团的认可,项目落选,连片产业开发无法实施。五是“兴边富民”试点项目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在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暨“兴边富民”先行先试点建设中,共有基础设施、增收产业、环境与生态、社会事业建设等项目,涉及扶贫、发改、住建、水利、文体、卫生、电业等部门,虽然得到区内外有关部门的一些资金整合,但由于资金缺口较大,影响了项目的实施。

四、推进XX县精准扶贫工作的几点建议

长期以来,扶贫开发存在着贫困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针对性不强、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通过基层的实践操作,我们认为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应围绕以下几方面来开展。

(一)大力宣传,保障建档立卡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的意义和目的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基层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加快推进工作。对实际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表扬先进,鞭策落后,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群众申报工作,确定帮扶依据。组织动员群众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理清群众收入来源,算清群众年度收入总账,是搞好精准扶贫的基础。农民种地收入好算账,打工收入很直观,财产性收入比较固定,经营性收入相对隐蔽。所以,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其放下包袱,主动申请登记,从而汇总出每一户比较符合实际的收入基数,作为村民相互对比和是否确定帮扶的依据。

(三)注重评议张榜公示,确保精准识别。在群众代表充分酝酿评议识别的基础上,以村委名义进行张榜公布识别出的贫困户,征求群众意见。在一定时间内征求的意见提交群众代表再次酝酿评议,并进行二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经过二次征求意见后,支部、村委会同群众代表共同研究确定精准扶贫对象。经调查研究,认为张榜公示是保证精准识别、公平公正的关键所在。另外,在此常规方法的基础上,操作过程中还可以将调查人口以多少划分,分割进行。根据贫困村实际情况,将农户划分成小组,由小组提出贫困人口对象,经群众代表评议,这样就可以减少矛盾,便于工作开展。通过自愿申报、群众评议、调查对比、公告公示、建档立卡等措施,完成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任务。

(四)强化评议手段,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每户村民上年度收入情况,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具体为:以村为单位,按照每户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结合本村贫困人口指标数,从低到高进行分类排队,然后选择确定贫困户。操作过程中可以将贫困村、贫困农户进行分类:一是将贫困村分一、二、三类进行优先扶贫开发投入建设发展。第一类是开展以通路、通水、通广播电视和电话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扶持;第二类是以发展“一村一品”为重点的产业基地建设进行帮扶;第三类是以科技培训为重点的脱贫能力建设进行扶贫。二是对贫困农户再进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低保特困户。智障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的,大病大灾造成生活困难而无力翻身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民政部门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进行复核,并负责建档立卡,列为救助对象,加大救助力度,把他们从扶贫对象中剔除出去。第二类是除特困户外上年收入在全区确定的贫困标准以下,且有脱贫致富意愿和能力,政府扶持一把就能很快脱贫的农民。针对各自的脱贫意愿,有针对性地选择致富项目,最好一个村选择一个比较共同的产业,形成比较优势。第三类是上年收入超过全区确定的贫困标准的农户。政府要帮助这类农户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现象出现。要从扶持政策、金融贷款、信息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调动他们进一步发家致富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带动更多贫困户脱贫致富。

(五)落实帮扶方式,全面推进“六个到村到户”。一是结对帮扶到村到户。完成对贫困村、贫困户的登记造册,建档立卡,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要求,逐户制定帮扶计划,明确挂牌帮扶责任人,确定具体的帮扶任务、标准、措施和时间节点,做到“一家一户调研摸底、一家一户一本台帐、一家一户一个扶贫计划、一家一户结对帮扶、一家一户回头跟踪扶贫效果”,提高帮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贫困户应扶尽扶。二是产业扶持到村到户。引进产业附加值高,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安排扶贫对象劳动力就业和辐射带动周边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吸引劳动力回乡就业。通过土地流转,统一规划。以本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扩规模,提档次,集中力量整合产业项目,打造地区产业品牌。改变农户个人自产自销、粗放经营的低竞争力模式,提升产业竞争力。从而提高农户收入。三是教育培训到村到户。通过实施“雨露计划”等培训工程,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输血”式扶贫转向“造血”式扶贫的工作进程。改进“雨露计划”实施方式,以贫困家庭和进城进园安置贫困户劳动力为重点,集中扶持贫困户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和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四是农村危房改造到村到户。对贫困村长期患重病、重度残疾、年老体弱的低保户、贫困户开展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实施危房改造计划,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五是扶贫生态移民到村到户。对于确实过于偏远的农户,要灵活运用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等扶贫政策。将农户调整集中安置到自然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地区居住。迁入地要积极为搬迁户协调解决宅基地,土地以及上学、卫生等必须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并积极为搬迁户规划产业发展,确保搬迁户搬得出、安得稳、能致富。六是基础设施到村到户。对贫困户地理位置偏远,地形复杂交通不便,生存条件差的问题。加强道路交通、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户生产生活条件。

(六)落实扶贫资金,实施精准投入。一是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全面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对59个贫困村,要充分借助各单位、各部门的力量,强化资源整合。建议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快贫困村项目建设进度,出台硬性文件规定。要求全县各部门在编制规划上报建设项目时重点倾斜安排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等项目建设,建立“三位一体”(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大扶贫格局。二是认真做好扶贫贷款和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农户积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要有计划地发放扶贫到户贷款,兑现贴息资金,计划申请龙头企业贴息贷款;按计划申报互助金试点贫困村。三是围绕精准扶贫工作,将“雨露计划”、扶贫培训、互助金试点、社会帮扶等扶贫项目精准扶贫到贫困户和贫困村。扶持贫困户“两后生”就读职业技术院校和贫困户子女就读高中、开展贫困户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贫困户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等。帮助贫困户“两后生”就读技术院校和贫困户子女就读高中费用困难问题。通过各种扶贫培训,使贫困户劳动力掌握种植养殖技术和外出务工技能,以提高贫困户劳动力生产技能达到增加贫困户经济收入的目的,为贫困户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研究论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规体系的逐步健全,审计活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愈来愈多。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审计方面的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会计审计方面的论文范文篇1 浅谈施工企业项目内部审计的 措施 和 方法 摘要:随着现代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施工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增大,给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施工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是企业内部结构中的重要组成。而施工企业的项目又是施工企业的根本,对施工企业项目的审计是做好施工企业内部审计的基础。本文针对施工项目目前管理的现状、施工项目内部审计的措施和方法作粗略探讨,以强化施工企业的审计效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及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施工项目 内部审计 措施 方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建筑施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建筑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审计质量又是审计的生命线,审计质量的优劣会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声誉,也会影响审计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影响到审计部门能否健康发展和承担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因此,提高施工企业项目内部审计的认知度,加强施工企业项目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就成为当前施工企业审计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加大内审宣传力度 提高全员内审认识 (一)当前施工企业项目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 不少企业领导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也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及企业本身升级的需要。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 企业管理 中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特别是有一些领导对施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可以随意撤并内审机构,精简内审人员,从而出现将施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撤并或将其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门或从财务部门中分离出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情况,这使得许多施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势单力薄,很难发挥作用,认为施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是可有可无的部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上述认识足以说明了施工企业的项目对内部审计缺少足够的认识,使得施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很难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难以获得符合实际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切实有效的审计建议。 (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一是事前审计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内审的作用应不仅限于事后监督,更多的应是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对于施工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更不应局限于事后的审计,而更应该关注项目运行的整个过程,在施工过程中起到防范与控制作用,而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将对单位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以便及时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把单位风险降到最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二是微观审计与宏观相结合,既从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要求出发安排审计项目,又在审计若干具体项目后,综合加以分析,找出共同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规范项目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建议。 三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既要进行恰当处理,又要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从帮助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工作等方面加以解决,使之不再有重复发生的可能。 二、工程收入确认的审计 根据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项目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实际工作中通常项目根据责任预算编制情况确认工程总收入、总成本。财务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一)主要问题 1.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往往与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金额有较大差距。如根据项目的不同意图,有的为了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可能会多计收入;有的为了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等目的而少计收入,待工程决算以后再冲回或再计收入,人为操纵损益。 2.业主迟迟不作工程决算审计。如为了拖欠工程款,有些业主几年甚至十年不作工程决算审计,还有些建设单位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于“在建工程”账户长期挂账,这都给施工企业准确确认收入带来不确定因素。 3.重复确认收入。如当总公司下设多个分公司时,有时几个分公司共同承建一个工程项目,各个分公司会出现重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审计方法 为提高审计效率,审计人员应凭借专业 经验 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正确的选择,选择有效率的审计策略和方法。具体建议如下: 1.可以通过检查项目累计结转收入和累计结转成本是否基本配比,来发现收入确认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尚未完工的项目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决算的项目,相应调整收入。但是难以判断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工程完工程度是否可靠。 2.可以获取以往年度(可取前两年或三年)已竣工决算的工程收入确认的有关资料,将会计账面确认的收入与按竣工决算应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计算一个收入确认的误差率,作为对资产负债表日收入确认的参考。 3.在审计中,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繁简程度、施工项目情况以及所编制工程预决算的质量水平等因素,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如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与个别审核法等。审计人员应重点检查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况,及其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应收工程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等。 三、工程成本的审计 (一)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主要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审计中我们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建造合同的甲、乙双方不能及时对账,极易漏记甲方供料成本。 2.企业日常核算管理制度松懈,材料出库、入库的内部控制较薄弱,外购材料不通过出入库手续,直接运抵建筑工地,易导致材料管理和核算出现漏洞。采购数量上不能完全按照定额采购,施工现场经常是按实际需要采购,造成竣工后核算施工图材料用量与实际消耗数量不符,为日后的外审埋下隐患;工人工资结算单不正规,结算依据不足,存在用假工资表套取费用的情况,人工成本核算不准确。 3.有的企业将金额较大的临时建筑设施费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水电费用结转依据不足,导致成本费用不实。 4.有的工程项目成本结转的多,收入结转的少,账面反映为亏损,这可能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问题。 5.增加人工费用和材料费用,偷逃税款。 6.利用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处理违规支出。 7.对于内部控制不健全的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利用各种形式与供货方相互勾结,侵吞企业财产物资。 (二)审计方法 1.对跨年度工程项目应按年累计分成本项目进行结转,以明确每一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是否配比,据以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成本核算异常的工程项目,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2.材料费用方面,应主要检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材料出入库制度是否完备;有无少进多出或挪作他用等现象;有无材料消耗异常的项目,并查明原因;期末材料的盘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利用开具的虚假发票处理其他费用,人为加大工程成本的情况。 3.人工费用方面可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检查年度工资有无异常变动,并查明原因,抽查应付工资计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比如:工资核算是否以签名的工资结算单为依据,与相应完成的实物工程量用工是否匹配,以免随意开单;抽查工资结算凭证用以确定工资、奖金、津贴的计算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代扣款项等。另外,为查明施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队是否串通舞弊,除通过分析性复核以检查工资有无异常变动外,还应当与预决算的工程量加以对比,或通过实地考察、查询施工 日记 等方法,核对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累计数与有关成本费用账户,以发现有无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 4.应检查费用的计量是否合规。如临时建筑设施费应按照建造合同施工期分期摊销,预计水电费用时应该有甲乙双方认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施工企业项目的内部审计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既有财务预算的审计、施工过程经济投入的审计,也有合同管理的审计和项目结算的审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审计面临的风险也在进一步加大,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风险强化,特别是完善对施工项目的内部审计,从而全面提高施工企业内部审计的效能。施工企业应重视对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这样才能够发挥审计的真正作用,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李金华.审计师专业必备[Z].中国审计出版社,1992(4). [2]檀鹤铨等.新编铁路审计指南[Z].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5(2). [3]刘明辉.独立审计准则研究[J].大连:东北 财经 大学出版社,1999(6). [4]李世钰,曹锡锐,__远.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讲解[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2). [5]周丽琼.企业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J].企业家天地,2007,(10):77-80. 会计审计方面的论文范文篇2 浅析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摘要: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企业;内部审计;措施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之一,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近年来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和逐步完善,为推动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1.对内部审计工作认识不足 由于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相对较晚,一些重大的审计 报告 、审计成果没有公开,有些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足,甚至简单地认为审计就是查账,没有认识到审计的目的、审计工作的内容和职能,所以至今仍有部分企业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也有部分企业把内部审计机构设在了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兼职内部审计工作,导致不能合理、有效的发挥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 2.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准确。 企业内部的各职能部门都是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并报告工作的,即使有些职能部门是由企业某位副职分管,那也是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实质上是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在目前还没有哪个法律和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的某个机构可以不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更没有规定企业内部横向职能部门之间需要相互报告工作的情况,况且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由董事会任免,而没有规定内审人员具有这种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各职能部门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意志体现,特别是那些实行垂直集权管理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触角深入到企业的各个活动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实质上是主要负责人监督主要负责人的单方面活动,这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 3.内部审计观念落后 审计观念落后也是影响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部分企业内部审计仍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上,对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等方面涉及较少。内部审计的目标停留在查错补漏上,没有转变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效率上来,以事后监督为主,末将事前是预测把关、阶段监督检查和事后审计查处相结合,没有认识到审计的内容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最终是帮助企业领导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全面服务。 4.内部审计体制不完善,独立性不强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关键是保证其独立性,通过审计工作的实施,对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对谁独立、由谁领导、为谁服务尤其重要。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采取内部审计机构与企业其他部门平行的管理模式,由企业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直接分管,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人事、经济等各项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使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不强,同时也降低了审计的职能,久而久之,内部审计也失去了其权威性、有效性。 5.内部审计方式方法落后 计算机技术的发菜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无纸化办公成为现实,内部审计作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理应实现网络化,而我国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手段落后,涉及计算机程序、网络信息审计的很少,致使内部审计工作严重滞后,影响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起不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服务作用。 6.内部审计队伍素质不高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投资呈现多元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少有的企业购并、分设、企业间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行为时有发生。为服务企业经济发展和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内审人员必然要参与到企业这些行为中去。这就要求审计机构在人员构成上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要有懂财务及审计的人才,还应配备精通企业各项相关业务的专门人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成为开展高层次审计监督的关键所在。现代内部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不仅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计算机的运用等,而且还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中,审计人员构成参差不齐,素质不高,目前,我国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贫乏,专业构成主要是审计或会计专业,而来自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或法律等方面的人才缺少。另外,有些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难与被审计单位协调沟通,影响到内部审计的成效。 二、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措施 1.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 提高管理者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建立和加强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针对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在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双重负责,并通过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地位、职责权限、业务报告程序进行规定。 2.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实现内部审计转型 现代内部审计的目标不再仅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而应转向规避风险、转移风险和控制风险,强调了增值审计,突出了介入风险管理和广泛的内部控制,同时还要做好管理咨询等增值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企业要正确认识内部审计转型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尽快更新观念、转换角色,全面分析审计需求,明确内部审计转型的方向和目标,制订合理的转型规划和方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增值服务中的作用。 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审计模式,加强和改善风险管理已成为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因素,当然也就成了现代企业管理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而风险管理是指识别风险并设计控制风险的方法,其核心是将没有预计到的未来事项的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风险管理首先要求在组织中发现那些高风险暴露的领域,对高风险暴露点的识别要通过对组织的分析进行,这种分析既包括审计人员客观的金额测试,也包括主观的判断。其次将分析的结果与认为可接受的风险的金额水平相比较,最后实施必要的变革。 3.推行计算机审计,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成效 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全面推进和实施,审计信息化进程也逐步加快,计算机审计成为主流。利用计算机审计比手工更迅速、更有效地审阅、核对、分析、比较企业的各种信息,可对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及会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评价,对企业资金及各种资产进行密切跟踪,从而有利于评估企业风险及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工作。 4.坚持客观公正,严格处理处罚。 严格的处理、处罚是一种有效的 教育 和强化管理的手段,有利于遏制违规乱纪,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利于提高审计的威慑作用,净化经济环境,从源头上切断滋生违法违纪的经济基础:有利于约束管钱、管物人员的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因此,在审计违法违纪问题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评价适度,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主动,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5.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1)打破以往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局面,积极吸收具有工程、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法律等非会计专业背景的人才,壮大内部审计人员的队伍,增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实力。 (2)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也要增强自身的学习意识,加强知识的积累和更新,不断拓宽知识面。积极参加国家相关专业的考试,比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更好的为社会、企业服务,体现自身的价值。 (3)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同时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要有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和为企业管理服务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逐步建立起一支具有现代化知识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的内部审计队伍。 参考文献: [1]于玉林: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审计月刊.. [2]刘文华:会计电算化带来的审计风险.中国审计..

会计是按会计准则去规范记账而审计是按照审计准则去审账

有限责任制度研究论文

有限责任适用的前提是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和彼此分离。假若股东不尊重公司的人格,违背“分离原则”,就随时可能导致滥用有限责任和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初衷,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益。这种滥用有限责任的危险随时可能发生,具体而言:1.有限责任制度有可能使公司个别或少数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违反所有权层面和经营权层面上的分离原则,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帐户上,致使公司无法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被推到无辜的债权人身上,让债权人承受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2.在集团公司中,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把子公司当作其推销商业政策的工具,故意混淆母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肆意侵吞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又利用子公司作为逃债的掩护。3.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科技飞速进步,在人类生活福利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产品致害、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地危害着人类生命、财产安全。譬如,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甲基异氰酸盐泄漏,致使2000多人丧生,严重受害者3-4万人,其余受害受伤者达52万人。[11](P40)诸如此类的侵权案件,其巨额的索赔费用往往令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公司也感到难以承受。而有限责任使受害人在公司之外再无请求对象,这显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公司债权人、消费者、无辜受害者保护不利。4.股东有可能故意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从事违法或者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从而损害社会和大众利益。此外,有限责任虽然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而且,与无限责任相比,这种投资风险的有限性无疑会使股东热衷于投机冒险,容易导致其投资行为的不够谨慎。针对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人们开始对其进行反思、检讨和批判,并试图提出改造有限责任的种种方案。如有人主张导入无限责任机制对公司侵权实行“按出资比例分摊股东责任原则”,即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偿债请求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有权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直接向股东求偿;有人主张复古两合公司的双重责任机制,实行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并存模式,并以此替代有限责任;还有人主张借鉴英国公司法的保证有限公司模式,令公司股东承担有限保证责任来弥补单纯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护之不足,并可防止当事人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P13-14)不可否认,这些意见的提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细加分析就可得出不宜采纳的结论。首先,无限责任本身固有的先天性不足,即对投资者来说所承担的风险太大,且不能鼓励广泛的投资,与社会化大生产极不适应。其次,两合公司虽是一种较早的形式,但这种责任模式破坏了现代公司赖以生存的有效资本市场的存在。而且由于两类股东所享有的权益不同,很难协调一致,经常容易发生纠纷,这类公司正逐渐走向衰落。第三,保证有限公司也许能够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护,但对公司的部分股东而言,则很难有公平合理之处。在现代公司的发展中,许多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力结构向经营者倾斜,公司经理人员常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牺牲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的亏损责任让股东承担,这同样是极不公平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上述缺陷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对资本的集聚以及鼓励风险投资方面的需求远胜于对公平和正义的要求,所以其缺陷并不十分明显。但到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对社会秩序、交易安全、市场公平等必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完善投资环境,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成了法律侧重的目的。但是,我们又不能因为当代社会对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呼唤而去否定有限责任制度。毕竟,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促使公司蓬勃发展的驱动器,是现代世界各国经济繁荣和物质昌盛的缔造者。因此,最有价值的研究态度不在于要不要对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而在于深入地探索如何完善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法人制度。在这方面,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对此问题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司法实践中的“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二是通过专门的公司立法对股东(母公司)和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关系作出直接规定。“公司的面纱”是英美法系中公司法人团体人格的同义词,即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就像一层面纱,它把股东与公司分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不顾公司的特性,深入公司法律性质背后的经济实情,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和责任。这就是“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系中,称之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将责任直接追索至股东,又称之为直索责任。为了方便理解两大法系在此术语上的统一,我们顾且用“追偿责任”来称谓之。在通常情况下,股东有限责任即是公司独立承担其债务责任,股东除出资或缴纳股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是,当公司成员(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地位,并因此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时,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责令其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公司债务。可见,追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公司成员(股东)作出了违背分离原则的行为。如前所述,分离原则,包括所有权层面上的分离和经营权层面上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之前提。如果背离分离原则,就意味着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而且超越了有限责任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其后果必然导致追索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让其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债务。追偿责任主要是通过司法判例发展起来的,在法律中明确以条文规定者较少。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31条和德国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条、1965年的《股份公司法》有追索责任的明确规定。追偿责任主要适用情形从各国司法实践中看,追偿责任主要适用如下情形:1.违背公司资本充实和财产独立原则:(1)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没有独立的适当的财产;(2)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等。2.违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1)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人格混同;(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非法过度控制等。3.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合同义务或责任:(1)规避劳动法、税法、竞争法、环保法等强制性规定;(2)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转移公司财产或将责任集中于该公司;(3)利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欺诈债权人等。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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