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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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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答辩

看你分配的导师主攻什么专业的 尽量挑选没有相关立法的题目 比如 安乐死 并且要趋同于传统观念 再不然就写你的导师压根不清楚的门类 比如 我这次10月份答辩的时候有个女的她有医学本科 做过临床医生 自考的法学她今年的题目 是关于药品监管的 列举了大量的 美国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监管流程措施 她的答辩就很受老师的喜欢 老师的思路完全是跟随她走的 估计成绩应该是优秀

关于日语论文答辩常见问题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关于日语论文答辩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卒论のテーマを选んだ理由は?

私の卒论のテーマは「 』について」です。そのテーマを选んだ理由はいろいろあります。まず、私は日本の文学に深い兴味を持っています。どんな民族にも自分の特别な文化があります。文学は文化のありさまといえます.文学の方向から、大和民族の文化を研究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そして、日本の文坛で、私が一番好きな作家は森鴎外です。夏目漱石と并んで日本近代文学の双璧と言われている鴎外は、文章が端正で格调が高く、情感表现の点でも非常に优れています。彼は西欧の合理的精神と东洋的伦理の二つの异なる世界観の间で悩んでいます。とても面白い作家です。最后に、『高瀬舟』という文章の主题は「幸福観」と「安楽死」です。生と死は人间にとって永远に続く命题のひとつです。その二つの主题について、すでにたくさんの学者によって研究されて来ました。私は自分の人生経験を踏まえて、この二つの问题を考えみたいです。以上がこのテーマを选んだ理由です。

2、卒论の作成中、苦労した、困った、悩んだのは、どいう点か?

この卒论はテーマの选択から书き上げるまでおおよそ二ヶ月を要しました。作成中、苦労した、困った、悩んだことはたくさんありました。たとえば、最初のテーマんの选択でした。兴味にあっているテーマがいっぱいあるが、そのなか、最も面白い、もっとも意义があるテーマの选択は难しいです。そして、テーマが决まった后、材料の采取も复雑です。そのテーマとしっかりつながる材料が集めがたいで、面倒な仕事です。また、以前论文のような文体の文章を书いたことがなかったから、卒论の书式形式のことはよく知らなかったんです。书式の転换も工夫を注ぎました。しかし、この卒论を书くにあたっておおぜいの人とたくさんの书物から贵重なアドバイスを得ました。特には指导教师の八幡启先生です。彼の指导の下で、顺调に论文を完成しました。 先生に深い感谢の意を表したいです。

翻译:

1、选择一毕业的主题的理由是?

我的毕业的题目是关于“”。选择这个主题的理由有很多。首先,我对日本的文学有着很深的兴趣。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特别文化。文学是文化的,从文学方向,研究和民族的文化研究。然后,在日本的文章中,我最喜欢的作家是森鸥外。夏目漱石和并当今日本近代文学双璧和被说的鸥外,文章端正格调高,情感表现的方面也非常优。

他在西欧的合理的精神与在和一个二的不一样的世界观中烦恼。很有意思的作家。最后,“高濑舟”的文章的主要题是「幸福观”和“安乐死”。生与死是对人来说永恒的生命是一个。关于这两个主要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研究来了。我的人生经验,就这两个的这个主题了。以上选择了这个题目的理由。

2、毕业的过程中,辛苦了,为难,烦恼的是什么?

这个毕业论文从题目的选择到写完大约需要两个月。制作过程中,有很多辛苦、烦恼、烦恼的事情。比如说,第一个主题的.选择。虽然有很多感兴趣的主题,但是选择其中最有趣、最有意义的主题很难。而且,主题决定后,材料的采取也很复杂。想收集和那个主题紧密相连的材料,是很麻烦的工作。另外,我以前没有写过论文那样的文体文章,所以对毕业论文的格式不太了解。格式的转换也花了不少功夫。但是,在写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我从很多人和很多书中得到了宝贵的建议。特别是指导老师八幡启老师。在他的指导下,顺利地完成了论文。我想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医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我国没有安乐死的规定 那属于故意杀人

死亡与安乐死论文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是我们的关于生命之源,能在水中畅游无阻、自由自在是每个人都喜欢的事情,可你知道吗?在水中溺水是非常危险的,不会游泳的人很难自救,所以,在水中运动一定要小心溺水。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会遇到水的危险,会游泳,就有活的希望。不会游泳,关于生命作文就会有危险。在民间,会游泳的人就等于拥有两条命,正因如此,我们都要学会游泳。在我们国家,溺水死亡与车祸死亡的人数最多,所以,溺水已成为儿童意外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在水库底下游玩非常危险,就算没有水的河床也千万不能久留。不能在船上打闹,更不能在船头的护拦上坐、站或把手伸向外面。即使会游泳也不能去河水喘急的河里,尽管水流不急,也要大人看护,并准备好救生衣、圈。发现落水者时,先研究方法,即使我们会游泳也不能盲目救人,最好叫大人去抢救。在水沟、下水道旁边也要小心,因为那里面有着恶臭,时间一长,就很有可能会被臭昏,然后溺水身亡。如果在早泽旁,一定要迅速离开,因为掉入早则是绝对没有生还的机会。生命只有一次,请大家珍惜这宝贵的生命。

在我国安乐死,人以外的其他动物可以,对人并不能够选择安乐死。因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一个人的生命他人不能够非法剥夺,所以人的死亡在法律法规上面需要相关机构的同意,这并不是人们的自由选择。虽然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命,该怎么去结束,但别人却不能够进行阻止,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相关安乐死的机构。对于安乐死这个问题看似自由,其实本身并不自由。

对我个人来说,安乐死其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因为我见过太多的无可奈何也见过了,活着比死更痛苦的例子,对于该如何选择,那么还得要由当事人来选择比较好一点,毕竟别人看来的跟他自己认为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有的人认为宁愿自己痛苦,但也要活在这个世界上,但有的人觉得既然那么累,何必来这个世界受罪,所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用一颗开放包容的心态。

安乐死其实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对这个危害的程度其实也要看安乐死的方式问题。因为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有时候会涉及到一些比较敏感的话题,就比如说精神病和被精神病的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案例出现过让人感到无奈又痛苦,甚至非常愤慨的事情,那么就是被精神病。我们都非常清楚,精神病它是一种疾病,但有时候是否存在精神病,只能够依托一些鉴定机构,所以这里面往往容易在环节的过程当中出现某些纰漏,就会导致有些人被精神病。被精神病其实是非常可怕的,就如同被安乐死一样。

对于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很多,比如说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容易引发这个经济犯罪,当然也会容易出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不能够开这个口子。

我以前有这些方面的看法,有时候我觉得我身边的人很可怜,就比如老师,父母,老师像我们一样读书到大学毕业然后出来教书,然后老了, 然后死去,这个世界有千千万万个人这么生活着,但是你总不能说他们的人生不精彩,不过这也都无关紧要,我有了一个梦想 ,我要去实现它,为此我也付出了很多,我会用我的一生去实践我的梦想,这样我的人生才会有意义。。

安乐死论文范文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学诊疗技术飞快发展,医学护理行业也在不断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护理综述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护理综述护理论文 范文 篇一:《浅谈肾病综合症护理》 1临床资料 选取我院2007年1月到2010年1月间,肾内科收治的32例肾病综合征患者,其中男性23例,女性9例,年龄在14到66岁之间,平均年龄岁。其中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19例,继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13例。32例患者均符合第十二版《使用内科学》中关于肾病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2临床护理 合理安排休息 肾病综合征患者不宜劳累,应该安排患者卧床休息,卧床时间的长短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来决定,一般至少为2至3周。此外,患者卧床期间,要避免不良因素的影响,保持病房的舒适度,要保持温暖的室温,清新的空气,尽量减少探视和陪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出现特殊情况的患者,要严格控制其行动,避免其过度劳累,例如:出现严重水肿的患者,必须要等水肿和体腔积液消失后,才可以下床活动;出现感染的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其活动,感染控制后,才可以下床活动。 饮食护理 对于肾病综合征患者,必须严格控制其饮食,提醒并指导患者家属注意饮食中营养成分的合理搭配,注重饮食多样化的同时,也要减少对过甚营养的摄取。例如:对于出现水肿、高血压、尿少的患者,要严格将其的钠盐摄入量控制在3g/d以内;尿少、血钾含量高的患者,要限制其使用含钾量高的水果、蔬菜。对于血脂高的患者,要尽量减少食用富含饱和脂肪酸的食品,增加富含不饱和脂肪酸的食品的食用量。对于患有糖尿病的患者,要依据糖尿病患者的饮食规定进食。对于蛋白质和热能的摄入方面,肾功能正常的患者于肾功能不正常的患者需要区别对待:肾功能正常的患者,每人每天蛋白质的摄入量应该在(kg*d)之间,热能摄入量在126-147KJ之间;肾功能不正常者,每人每天蛋白质的摄入量应该在(kg*d)之间;此外,对于重度水肿且尿少的患者,要严格控制其每天的进水量。 感染护理 肾病综合征患者由于水肿,长期服用、注射大量的含激素药品,造成其免疫功能低下,极易导致各种感染并发症。因此,在对肾病综合征患者的护理中,首先要将感染与未感染患者的病房隔开;其次要保持患者病房的空气清新,最好每天消毒;再次要保障患者自身的卫生清洁,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最后,在对患者的护理中,护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此外,护理人员应该指导患者及其家属如何加强营养,提高患者自身的免疫能力,并叮嘱患者注意防寒保暖,不与上呼吸道感染者接触等。 心理护理 大多数肾病综合征患者其心理上,都存在恐惧、烦躁、忧愁、焦虑等负面心理,这些负面心理会严重影响病情的治疗。对于存在负面心理的患者,医护人员要让患者及其家属及时的了解肾病综合征的发病原因、特点、过程等,鼓励患者讲出自己承受疾病的感受;针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护理人员要及时的解答,并且注意 言行举止 。因为此时的患者最需要关心和尊重,和蔼的态度、热情服务,能使患者的心理得到安慰。对护理人员产生信任感,然后,护护理人员需要根据患者不同的心理特征,结合客观实际,向患者疏导正确的思想;确保患者在院治疗期间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的配合治疗。 药物治疗护理 在药物治疗护理中,医护人员首先要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所用药物的治疗作用、用药 方法 、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让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对药物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有知情权,更重要的是,患者及其家属了解了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后,当出现不良反应时,就可以及时通知医护人员,争取到急救的宝贵时间。 出院前指导 肾病综合征的基本注意事项是合理饮食、防止疲劳,因此,在患者即将出院时,护理人员要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指导,让患者回家后,根据医嘱服药,定期到医院进行复查,注意合理饮食,注意防风寒,注意在不造成过度疲劳的前提下,加强体格锻炼,增强自身抵抗力。 3结果 我院2007年1月到2010年1月间,肾内科收治的32例肾病综合征患者中,22例患者得到治愈、7例患者病情明显好转、3例患者未治愈。 4护理体会 肾病综合征是一种发病机理较为复杂的疾病,在临床用药中喊激素成分的药物较多,在加上此类病症的患者自身的免疫力较为低下,长期服药容易引起多种不良反应,导致患者的心理多比较脆弱,因此,在对此类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合理的护理是相当重要的,护理人员要坚持临床护理、心理护理、药物治疗护理、出院前指导等护理相结合,尽量激发患者战胜病魔的信心,让患者理解病理,懂得出院后的各种自治和护理方法,是减少患者病情复发的重要因素。 护理综述护理论文篇二:《肝癌晚期临终关怀护理医学论文》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03年1月~2009年12月我院医治的350例肝癌患者,其中死亡40例,占比。40例死亡病人中,男30例,女10例,年龄~82岁,平均年龄55岁。 方法 我院医护人员从医学、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对40例临终患者提供全面、周到的护理,包括心理护理、症状护理、基础护理等。用科学的心理疏导方法、高超的床边护理技术,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者的心理和躯体的痛苦,帮助他们在人生旅程的最后阶段,在充满人性温暖的气氛中充实地、安详地、尊严地离开人间。 2结果 对40例肝癌晚期病人实施临终关怀与护理能有效解除病人的疼痛,使临终病人安详地走过人生最后旅程,同时对临终病人家属给予适当的安慰和指导,能使其早日从悲伤中解脱,从而达到患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3讨论 临终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生活状态,是每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必须面对的过程,临终关怀是特殊的护理,会因不同的病种、不同年龄、不同的 文化 、不同的性情而有所变化。临终病人的护理一般包括心理护理、症状护理、基础护理等。 心理护理 临终病人的心理护理 临终病人的心理一般分为焦虑心理,忧郁心理,极端否认心理,认可心理。对于焦虑心理的患者,护理人员赢应加强同患者的沟通交流,耐心的听取患者的诉说,运用合适的口语安慰患者,尤其是在生活上加强对患者的关心和照顾,使患者在住院期间感到安慰,稳定。忧郁心理的的病人,在护理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病人遭受到外界的刺激,因此护理人员应该使其环境活跃,以便分散患者的注意力,尽量避免在患者的面前提及病情加重、恶化、转移等刺激性的词汇。认可心理的病者护理人员要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状况,多抽时间陪伴患者在身边给予精神上的支持、帮助与鼓励,尤其是为临终的患者给予心理上的安慰。积极开展死亡 教育 ,死亡教育是临终关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外的一些国家死亡的教育较为普遍,甚至还为大、中、小学生开设了死亡的课堂教育。死亡这个现象已经被他们普遍的接受,死亡作为生命循环中较为有意义的连贯性,也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必然性。对于死亡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在于帮助即将临终的患者树立其正确的死亡观,降低对死亡的不安以及恐惧,一定要学习“准备死亡、面对死亡、接受死亡”,从而达到使生命“活得庄严,死得尊严”,“如春之灿烂,死如秋之静美。”只要能使患者清楚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必然结果,那么与其现在这么的痛苦,还不如顺应自然的生理现象,这样才能使患者真正的安心,从而消除了患者心中焦躁、恐惧、不安的心理,安心的接受“安乐死”。 家属的心理安慰 护理人员不仅要减轻病人的痛苦,而且还要为患者的家属提供一些帮助,主要是为了开导和安慰他们,稳定家属激动的情绪,如实的将患者的病情告知家属,并指导他们进行一些护理,以便他们能在患者的最后时间好好的陪伴他。 症状护理 护理临终患者的疼痛 对与肝癌晚期的患者他们在生理上的表现主要是生命体征的紊乱(呼吸、血压、心率变化),体内器官单个或者是多个的功能衰竭。通过情况下表现为:患病部位疼痛不安、烦躁、姿势异常、面容较为痛苦;胃肠的蠕动减缓或者是停止,患者的食欲降低,恶心、呕吐,便秘等;呼吸功能衰竭,通常出现鼻翼、潮式、间歇呼吸等;血液循环衰竭,四肢发绀;意识较为模糊,出现知觉障碍灯;患者的肌肉张力减退,大小便出现失禁,不能自主活动等。出现的症状中,疼痛是较为明显的。目前,控制疼痛的方法主要有药物控制和非药物控制,此外催眠术和皮肤按摩术也有一定效果。 临终病人的呼吸困难扩理 护理重点应放在指导并协助病人去除或减少诱发因素,如避免痰液过于粘稠,并配合医生给予药物及非药物治疗,可根据需求给予低流量低浓度吸氧,指导病人做有效呼吸及有效咳痰的锻炼。 基础性的护理 随着患者体内各种器官功能的衰竭,患者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发热、脱水、出虚汗淤积肛门和膀胱括约肌的松弛等病症,以至于患者的大小便失禁,此时应及时的给患者更换衣物和被褥,随时保持患者的清洁卫生。保证全身皮肤避免受到外界压力的损伤、坏死以及发生褥疮,在必要的时候在患者得骨突出处垫上海绵垫,并且定时帮助患者翻身,也可以帮助患者按摩受到压力的部位。保证患者的口腔清洁,及时清除口腔内的异物,若是不能漱口的患者可采用1%的盐水棉球或者是盐水纱布擦洗腔内的牙齿、舌根、舌面;若是患者有义齿应取下义齿。便秘者,及时给予灌肠等 措施 ,必要时带上指套为其抠便,保持患者大便通畅。临终意味着死亡。护理人员对癌症晚期病人给予适当的关怀不仅可以解除患者在生理上的痛苦,而且还缓解了癌症晚期病人心理上对死亡的恐惧和不安,并能协助病人完成其社会义务和提高尚存的生命质量,在有限的时光体验到人生的尊严,人间的温情,使患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护理综述护理论文篇三:《中医护理特色在临床中应用》 中医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它在其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诊治疾病和养病护人的 经验 ,还形成了自己一套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中医所强调的重要一点便是三分治、七分养,医护不分家,所以,我们认为,中医的基本理论便是护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现代医院中的整体护理模式与中医护理极为相似,所以,现代医院应该充分重视中医护理的重要价值,使其在医院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潜力和作用。 1.资料与方法 临床资料:本组的研究对象为我院于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在我院进行治疗的100例病患,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和对照组分别由50例患者组成,治疗组的患者行中医护理,而对照组的患者行西医护理,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和病情等方面进行比较均无显著性的统计学差异(P>),具有可比性。 护理方法:给予对照组患者最为常规的西医护理,而给予治疗组的患者中医护理,具体护理方式如下: (1)护理观察: 医院的医护人员应该先对护理对象和相关事务做好全面、详细的了解,进而做出较为科学、准确的判断,从而为护理活动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首先,护理人员应该在系统掌握中医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望、闻、问、切等传统的中医治疗手段来收集病患的病因、病情以及病位等情况,并以此来为辩证施护做好准备。其次,患者发病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寒、暑、湿、燥、火,还是喜、怒、忧、思、悲、惊、恐,都是由于内脏受损、过渡疲劳或饮食不规律等原因所导致的。护理人员只有在分清楚病位及病因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的对症下药,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科学的护理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在整个的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应该对患者的临床症状作出科学的分析,运用中医理论做出科学的判断,并加强与病人之间的沟通,累积经验,以实现中医特色的临床护理。 (2)饮食护理:中医非常重视饮食方面的护理,其中,《内经》上面提到了"谷肉果菜、食养尽之,精不足者,补之以味"[1]。由此可见,饮食是维持生命的物质基础,饮食得当,不仅可以达到对身体补气养血、强身健骨的作用,还有助于机体免疫能力的提高,使患者的病情早日痊愈。但如果饮食不当,不仅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还会导致脾胃运化失常、其他脏腑的损伤以及多种疾病的发生。对于患有不同疾病的患者而言,适当、科学的饮食能够起到配合治疗的积极作用。各种疾病都有寒热表里的不同,而食物也存在着辛甘酸苦咸等五味。在食物的性味与疾病的性质相吻合的情况下,该食物便能够起到预防疾病及辅助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反之亦然。此外,食物的四性无味各有归经,可以调节脏腑的阴阳变化,所以,患者应该注意饮食的多样化,切忌不可挑食。 (3)情志护理: 情志护理是通过医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衍生而来的,其主要是指通过护理人员的语言、表情、姿势、行为、态度和气质等来影响并改善病人的情绪,解除其烦恼和忧虑,从而增强患者战胜病魔的勇气和信心,使患者能够在最佳的心理状态下接受治疗,以达到早日康复目的的一种治疗方式[2]。所以,作为医护人员,应该详细的了解患者的心理状况,不断的帮助患者调节情绪,对于失去信心的患者,医护人员则可以安排其与性格开朗的患者居住在一起,让其经常交谈,互相鼓励、互相影响。 (4)生活起居护理: 对患者生活起居的护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患者自身的卫生、衣着以及生活习惯等,其二,病房的布置与管理。病房内应该保持安静和整洁、光线充足、温度适宜、布局合理,为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舒适的修养环境,以利于其病情的康复[3]。 统计学处理: 本次研究均采用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组间对比采用X?2检验,P<为差异显著性,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治疗组在护理满意度方面比对照组好,P<。治疗组的护理总有效率为96%,而对照组的护理总有效率为86%,对比P<,有统计学意义,如表一所示: 表1 两组患者疗效对比 3.讨论 在这个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更新的时代,护理理论与护理手段都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之中,中医的护理方式在这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临床上得到了大力推广与应用。 这种新型的护理方式,不仅增强了医护人员之间的配合,更加使患者得到了具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护理治疗,它在不断提高护理人员基本技能的同时,还增强了护理人员的信心、责任心及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护理人员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4]。 临床实验的结果表明,给予患者科学、适当的中医护理,对其病情的好转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值得在临床中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 霍玉华.中医护理在临床上的应用[J].中医药临床杂志.2005,17(3):298? [2] 李璐彤,毋琪渝,王艳杰,么金红.中医护理的特点及其在临床中的应用[J].吉林医学.2011,32(28):6020-6023? [3] 张幕珍,刘燕玲.中医护理技术的临床实践[J].齐鲁护理杂志,2005,11(6):617? 猜你喜欢: 1. 关于护理论文的范文 2.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3.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4. 护理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5.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6. 护理专业论文完整范文

临终护理是为患者提供一种心身及社会需求的全面照护,它是以临终患者的心理需求为基础进行心理护理,帮助患者减轻恐惧、忧虑等痛苦的折磨,尽可能使他们无忧无虑地走完人生旅程的最后一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 临终护理 癌症晚期 中年患者

临终护理是一门以临终病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和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照护的实践规律为研究物件的新兴学科。从所周知,癌症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特别是晚期癌症临终患者。而中年晚期癌症患者又是癌症患者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为了提高尚存生命的质量,维护其人格生命的尊严,切实做到患者在最后生命历程中面对死亡,保持安详。作为护理工作者,我们应该以满足晚期癌症患者生理、心理,社会需求为宗旨,给予全面的临终护理。

一、一般资料

我院2007年1月—2011年6月经确诊为晚期癌症中年住院病人53例,男性34例,女性19例,年龄23—61岁,平均49岁,文化程度:中专以上13例,中学以上30例,小学10例。

二、临终护理

1、心理护理

有文献调查显示[1]:有的癌症患者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由于中年人是家庭的支柱,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一旦被确诊为晚期癌症后就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而心理压力,不良情绪可减弱机体免力,不利于身体健康[2]。我科采用自制问卷对53例中年晚期癌症患者心理负担进行心理调查。

中年晚期癌症患者心理负担调查表

专案 子女上学 经济负担 子女就业 死亡 疼痛 孤独 其他

例数 11 22 16 37 27 7 5

百分比% 30 70 50

本调查显示中年晚期癌症患者有着不同程度的心理负担和心理反应。而他们多为事业有成,是家庭中的顶梁柱,当他们意识到生命即将结束,但还有未完成家庭责任时,就会表现出恐惧、担心、悲观、绝望等心理反应。因此,我们护理人员应该经常深入病房,多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共同分析疾病的转归与健康状态,认真倾听患者诉述,让患者通过诉述疏泄感情,消除压抑的情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情感,保护患者隐私,定期与患者家属、朋友及单位沟通,寻求在精神上、情感上、经济上对患者的支援,使患者在临终 期更多地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得到心理上的满足。

2、疼痛护理

世界卫生组织WHO指明癌症病人中30%—50%在不同程度的疼痛,而晚期症状病人中度、重度疼痛者可达70%。疼痛对机体的影响非常大,影响正常活动和睡眠,导致和加重血压、高血糖、焦虑、抑郁、自主神经系统紊乱和精神体能崩溃,并能直接或间接地抑制机体免疫功能而促进肿瘤的生长和转移[3]。所以临床上对晚期癌症患者控制其癌性疼痛,缓解症状十分重要。我们针对患者疼痛的程度,持续时间、部位等情况,合理使用中枢性镇痛的程度,对于个别药物成瘾或因情绪忧郁加重疼痛,患者可使用安慰剂,如安定、谷维素等,同时帮助其注意力转移,减轻对疼痛的关注,另外,我们在临床应用针刺止痛疗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它通过 *** 人体特定穴位,促进人脑分泌内阿片肽而产生镇痛效果[4]。在进行护理操作时,应避免不必要的额外伤害。 3、营养支援

由于晚期癌症患者长期性消耗,食欲不佳,忍受疼痛等原因,就容易导致营养不良而大大影响了生活质量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因此,我们应指导患者合理正确饮食,以高蛋白、高热量、高维生素、易消化的半流质饮食,流质为宜,少量多餐,鼓励家做好饮食搭配,改变饮食花样,并加强饮食卫生,注意饮食宜忌,避免饮食不当出现并发症。当摄入量不足时,应及时采取支援疗法从静脉补充以延长生命。

4、基础护理

由于晚期癌症患者大多经过长期化疗,全身抵抗力差、消瘦,饮食不良,极易出现各种并发症,所以基础护理是提高晚期病人临终生命质量上显得尤为重要,而中年患者由于病前都讲究个人卫生,他们往往对护理要求特别高,为了满足病人的需求和预防并发症的发生,我们应该做好晨晚间的护理,为患者翻身,经常交换卧姿,保持口腔清洁,不仅使患者感到舒适,而且能增强食欲,消除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安置各种导管者加强护理,防止因导管脱落,受压、扭曲、堵塞而造成意外。

5、家属护理

为了使临终护理感受具有人情味,应该允许濒临患者家属守护身旁,满足了患者渴望与家人厮守相伴的需求,让悲痛中的家属在亲人辞世前尽到义务,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慰藉,减轻了自责与不安。在患者濒临死时护理人员通过倾听家属的诉说,给其渲泄的机会,并感受其内心的忧伤,可通过主动关心其身体况,提供休息场所,缓解其心身疲惫。人性化的临终护理给其承受悲痛和忧伤。这正是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在临终护理中贯彻整体护理观念的体现。

参 考 文 献

[1] 黄华兰,程一霓.不同治疗期癌症患者的心理障碍调査及相关因素研究.中华新医学.:797—798.

[2] 潘曼丽.癌症患者的心理与治疗.中国社会医学 .

[3] 张萍.晚期癌症病人疼痛的护理.光明中医.—1348.

[4] 袁红.临终护理经念与设想.实用护理杂志.

摘 要目的:减轻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提高并维护他们最后生命的质量,满足他们最后生命的要求。方法:通过各种方法,以最大的能力减轻和消除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正确面对死亡。结论:临终关怀对将逝者和生者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群;患者;临终关怀;护理

生老病死,是人类的自然规律。而对于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如何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死亡和生命的存在,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减轻痛苦,安度余生,这是医学界乃至全社会所面临的课题。在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医疗服务--临终关怀,它的出现,是人类在保护自己生命史上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创造和谐社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临终关怀,系译自英文的HOSPICECARE。我国大陆与港台的汉译略有差异,香港译文为“善终服务”,台湾译文“安宁照顾”。但其内涵都同出一辙,均指为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照护,包括医疗、护理、心理、精神等方面,以使用权临终患者的生命受到尊重,症状得到控制,心理得以安慰,生命质量得到提高,同时也使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

1临终护理的目的及意义

临终关怀不同于安乐死,即不促进也不延迟患者死亡。其主要任务包括对症治疗、家庭护理、缓解症状、控制疼痛、减轻或消除患者的心理负担和消极情绪。所以临终关怀常由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家属、志愿者以及营养学和心理学工作者等多方面人员共同参与。临终护理是指临终护理的意义在于强调整体护理,即动用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患者的症状,同时进行心理护理,尽可能地减轻他们精神上的痛苦,使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生活的舒适、有尊严、有意义。

2社群卫生服务中心在临终护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医疗资源的分配尚未完善,存在一定范围的不合理。一边是社群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量不饱和,一边是稍大一点的医院就存在着床位紧张,人手不够的问题。医院如果大量留置无治疗意义,且估计只能存活6个月以内的病人,并施行全人服务的整体护理,对要住院而没能住进院的患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对合理利用国家医疗资源上来说,也存在着有弊的一面。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进,医院与社群卫生服务中心的双诊制得到尽一步落实,缓解了这一矛盾。推行社群内临终护理,既可以让医疗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也可以让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得到更好的照顾。

3疼痛上的护理

临终关怀不追求猛烈的、可能给患者增添痛苦的、或无意义的治疗,但要求医务人员以熟练的业务和良好的服务来控制患者的症状。由于监终关怀心然要涉及到各种症状的姑息治疗,所以在临终护理工作中它和姑息治疗往往是同义语。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身体上往往会引起许多种疼痛,患者往往对疼痛的恐惧超过了对死亡的恐惧。患者的这种恐惧,以及随之而来的抑郁,会使他们的痛阈下降,对轻微的疼痛都难以忍受,从而影响患者的情绪,加重病情。所以疼痛的护理是临终关怀中重中之重的工作,护士可遵照医嘱给药。另外,还应教会患者使用非药物的方法减轻疼前,如放松,分散注意力、热敷、冷敷、 *** 等。 4 生活上的护理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生活的自理能力上都变得很差了,护士应协助患者料理生活,及时更换衣服、床单、注意面板护理,定时协助患者翻身防止褥疮发生,并做好口腔护理,为患者提供高热量、高蛋白饮食补充营养。患者有恶心、呕吐时,应给予止吐,不能进食的患者可行静脉给予高营养。护士应千方百计为患者着想,把患者的痛苦和不适降到最低限度。

5 心理上的护理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临终时的护理过程是很繁杂的。护士应密切观察患者的心理变化,认真听取患者的倾诉。与患者建立良好护患关系,护士平时就应该注意培养语言交流的技术,与患者说话时措词要恰当,态度要诚恳,对患者要充满同情、和蔼可亲的态度,具备娴熟的操作技术、轻柔的动作、渊博的知识。帮助患者树立正确的生死观。消除患者的孤独感,尊重患者的权利和人格,对患者的愿望,哪怕是很微小,也应该努力去满足。

6 家庭护理

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的家属,处于即将失去亲人的悲哀中,他们在支援我们护理工作时,同时也需要获得我们的同情和安慰。我们应主动说明患者的心理状态及有关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生死观,避免因他们的不安而加重患者的情绪反应。

对身患绝症或濒临死亡的患者的临终护理是一项高尚而艰钜的工作,它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护士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良好的修养和素质,熟练的技术。我们应该在整体护理的工作中不断地实践,积累经难,力争把临终工作做得更好。

从人道主义讲是应该享有主动进行安乐死的权利,但是如果问题是想问安乐死合法化的话,那这个问题具体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难以判断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行使安乐死的权利出自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如何保证其是完全出于自愿主动行使安乐死这项权利,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在非胁迫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主动行使该权利。这个如果不解决的话,是没法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几个典型的例子,1、多年瘫痪在床的病人,家庭已经无法负担高昂的精力和经济负担,但是本人并不想死。2、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但是拥有高额不动产/遗产的人。具体还有很多,但是无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的原因,其权利人的主观意愿是不想死的,而从生命健康权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这一点来讲,就是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插一句,自莎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安乐死这个话题是我大学时候毕业论文的两个选题之一,其实这种问题搜一搜文库里的论文,很容易就获得答案了。

论文题目安乐死

哲学论文题目一:科学技术哲学

1.对科学的崇拜与批判:两种对峙的科学观

2.近代自然科学为何未能诞生于中国——从科学自身的原因看

3.科学价值中立如何可能

4.试析科学发现中的机遇现象——从现代物理学中的实验发现看

5.从近代科学未能诞生于中国看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缺陷以及此问题之现实意义

6.科学与技术关系的一种阐释

7.“科学技术是双刃剑”评析

8.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动

9.当代科技的价值论分析

10.论科学家(或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责任

11.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12.科学与政治的张力

13. 试论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哲学

14.祁克果生存哲学研究

15.祁克果的人生三阶段论研究

16.尼采的“权利意志”研究

17.如何看待尼采的“超人”

18.尼采与叔本华哲学比较

19.柏格森的生命哲学研究

20.柏格森眼中的道德与宗教

21.狄尔泰的生命哲学研究

22.狄尔泰的释义学研究

23.何谓“现象学”?

24.胡塞尔眼中的“逻辑学”

25.胡塞尔的“生活世界”理论

26.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观点及其影响

27.海德格尔是如何区分存在与存在者的?

28.海德格尔存在哲:内容与影响

29.海德格尔的美学思想研究

30.海德格尔如何看待“艺术”?。

3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吗?

32.中国古代有没有科学?

33.哲学、科学与宗教

34.试论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35.试论“人工生命”

36.自然科学的价值研究

37.技术与人关系的演变

38.“技术双刃剑”评析

39.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无可能?

40.科学技术的发展需不需要受到约束?

41.技术是价值中立的吗?

42.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吗?

43.技术发展与社会公正

44.试论工程技术人员的伦理责任

45.克隆人的哲学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二:应用伦理学

1.西方应用伦理学兴起的思想背景和社会历史背景分析

2.通过应用伦理学与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之关联性,分析论证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建构

3.环境伦理与社会伦理关系之辨析

4.人类基因研究面临的伦理问题

5.克隆人面临的伦理学问题

6.安乐死的伦理学之维

7.分析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学问题

8.如何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效率和分配正义以及二者的关系问题

9.分析说明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0.当代中国的企业伦理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

11.分配公正

12.中国家族企业的伦理动因研究

13.国有企业改革的伦理分析

14.当代中国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伦理问题

15.效率:一种功利主义的公平观

16.节制伦理的当代重建

17.单位制度与单位的伦理困惑

18.价值货币化与当代人的伦理冲突

19.考试伦理研究

20.当代农村伦理道德变迁研究

哲学论文题目三:马克思主义哲学

1.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困境及可能的出路

2.在西方哲学的发展脉络中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

3.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近代西方哲学的对话

4.评马克思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区分,

5.评“重返马克思”

6.哲学基本问题再释

7.基于实践的物质观研究

8.实践辩证法研究

9.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观

10.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

11.马克思的“自然观”研究

12.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回答

13.作为一种解释学的辩证法

14.刘斐伏尔与阿格妮丝·赫勒的“日常生活”比较

15.比较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16.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17.关于马克思历史定位的观点及其论证思路

18.马克思文本研究的历史现状、方法和意义

19.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现状、症结与可能性的出路

20.自由与时间——马克思的考察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刑法论文题目供你进行参考:1、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2、从刑事责任理论到责任主义--一个学术史的考察3、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4、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5、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6、美国有组织犯罪观念的变迁及其启示7、海峡两岸犯罪停止形态立法比较研究8、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完善研讨9、死刑实证研究之死刑观的调查报告10、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11、论我国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12、论犯罪构成与犯罪阻却事由的关系13、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14、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5、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则必然也有患。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可人有了远虑,又何尝不是必有近忧呢?古人倡导的“生于忧患”以被几百年后的现代人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一味“忧患”的结果却是我们的一事无成.是啊,要想安乐死就不能再忧患生了!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大黄蜂很可能是飞不起来的,可它们自己不知道这一点,也不忧虑,所以它飞起来了.这就是无知者无畏.而成天闷闷不乐的忧患者,渐渐的被生活所消磨,对未来失去了信心.试问“安心”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做到“安乐”?放不下心灵包袱的人被羁绊住的也许不仅仅是双脚,还有未来吧!有这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大片冰冻的河面上时,他听见了“咔咔”的响声.他吓坏了,他以为冰面要裂开了所以趴在冰面上不敢动弹.当一辆满载货物的马车驶过他身边时,他的眼神变的很迷茫.是啊,这就是“过度忧患综合症”的表现.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社会,被自己吓倒的人数要远远超过被困难打倒的人,是啊,“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这就是真正的原因吧.而罪魁祸首正是那个叫做“生于忧患”的理念.放下你那装满“忧虑”的包袱吧,只有轻装上阵才能获得成功.生活是过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相信人生只有走出来的美丽,没有想出来的辉煌.就像文才是写出来的,口才是练出来的,而不是忧虑出来的,想出来的一样.即使是失败的经验也一定比事先无尽的忧虑要来得实在,只要你有输的起的精神就一定会赢来新的机遇,就会成功.而忧虑只能让你踌躇不前,在梦想门前却要徘徊的人,注定要和梦想相隔,在河的这一边把自己站成岸.但即使你面对的阻碍无法超越,即使你没有好的应对方法,但只要你有敢于面对强敌的勇气,你就会发现奇迹是可以创造的.“车到山前必有路”不一定只是那些事到临头却一无准备之人的开脱之词,“机关算尽”也不一定是好事,有时候我们反而要适当的“头脑简单”到那时你会发现春履与秋痕一样是美好的景色,固然要死的安乐,但人活着不是为了死.是不是安乐的度过医生才更有意义呢!

可以安乐死但是中国不支持。

论安乐死的毕业论文

从人道主义讲是应该享有主动进行安乐死的权利,但是如果问题是想问安乐死合法化的话,那这个问题具体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难以判断的情形。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行使安乐死的权利出自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即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如何保证其是完全出于自愿主动行使安乐死这项权利,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在非胁迫等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主动行使该权利。这个如果不解决的话,是没法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几个典型的例子,1、多年瘫痪在床的病人,家庭已经无法负担高昂的精力和经济负担,但是本人并不想死。2、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但是拥有高额不动产/遗产的人。具体还有很多,但是无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的原因,其权利人的主观意愿是不想死的,而从生命健康权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这一点来讲,就是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插一句,自莎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安乐死这个话题是我大学时候毕业论文的两个选题之一,其实这种问题搜一搜文库里的论文,很容易就获得答案了。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则必然也有患。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可人有了远虑,又何尝不是必有近忧呢?古人倡导的“生于忧患”以被几百年后的现代人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一味“忧患”的结果却是我们的一事无成.是啊,要想安乐死就不能再忧患生了!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大黄蜂很可能是飞不起来的,可它们自己不知道这一点,也不忧虑,所以它飞起来了.这就是无知者无畏.而成天闷闷不乐的忧患者,渐渐的被生活所消磨,对未来失去了信心.试问“安心”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做到“安乐”?放不下心灵包袱的人被羁绊住的也许不仅仅是双脚,还有未来吧!有这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大片冰冻的河面上时,他听见了“咔咔”的响声.他吓坏了,他以为冰面要裂开了所以趴在冰面上不敢动弹.当一辆满载货物的马车驶过他身边时,他的眼神变的很迷茫.是啊,这就是“过度忧患综合症”的表现.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社会,被自己吓倒的人数要远远超过被困难打倒的人,是啊,“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这就是真正的原因吧.而罪魁祸首正是那个叫做“生于忧患”的理念.放下你那装满“忧虑”的包袱吧,只有轻装上阵才能获得成功.生活是过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相信人生只有走出来的美丽,没有想出来的辉煌.就像文才是写出来的,口才是练出来的,而不是忧虑出来的,想出来的一样.即使是失败的经验也一定比事先无尽的忧虑要来得实在,只要你有输的起的精神就一定会赢来新的机遇,就会成功.而忧虑只能让你踌躇不前,在梦想门前却要徘徊的人,注定要和梦想相隔,在河的这一边把自己站成岸.但即使你面对的阻碍无法超越,即使你没有好的应对方法,但只要你有敢于面对强敌的勇气,你就会发现奇迹是可以创造的.“车到山前必有路”不一定只是那些事到临头却一无准备之人的开脱之词,“机关算尽”也不一定是好事,有时候我们反而要适当的“头脑简单”到那时你会发现春履与秋痕一样是美好的景色,固然要死的安乐,但人活着不是为了死.是不是安乐的度过医生才更有意义呢!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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