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中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为科学技术综合性学术刊物,投稿的话不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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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创刊于1915年,已有百年历史,是中国最早同时以“大学校名”和“学报”冠名的期刊,是以客观的学术语言记录清华大学发展的编年史。《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现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月刊。作为名副其实的“老字号”期刊,众多学术权威的力作与莘莘学子的处女作在其上交相辉映,使之成为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科学精神的见证。ISSN 1000-0054;国内刊号:CN 11-2223/N。《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被多家国际性文献检索机构,如Ei、CA、MR、РЖ、INSPEC、Zbl等及国内多家全国性文献检索机构收录。在国内历次全国性科技期刊评比中均获一等奖,1999年建国50年评优活动中获“首届国家期刊奖”,2001年《 清华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以“双高”期刊进入“中国期刊方阵”,2002年获“第二届国家期刊奖”。
是核心期刊在北大核心,cscd等多个核心期刊数据库主办单位:清华大学出版周期:月刊ISSN:1000-0054CN:11-2223/N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2-90创刊时间:1915优助医学为您解答
不好中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为科学技术综合性学术刊物,投稿的话不好中
问题一:引用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的格式怎样写 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问题二:硕士论文在参考文献里怎么表示格式 例如:作者姓名. 参考文献题目[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2:页码.(硕士、博士论文著录格式) 问题三:毕业论文参考硕士论文,那参考文献的格式应该是怎样写的。是[M][J]还是什么? [M]和[J]分别代表专著和期刊, 其文献格式分别为: 专著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1〕蒋挺大.亮聚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1.127 〔2〕Kortun G. Reflectance Spectroscopy〔M〕. New York: Spring-Verlag,1969 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5]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6]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 楼上那个胡说,这专著和期刊是硕士论文的主要文献来源。 问题四:参考文献是硕士论文怎么写 格式 京都名师论文中心也有很多标准的格式参考,这里简单列举一下[1] 作者姓名,作者姓名.参考文献题目[J]. 期刊或杂志等名称,年份,卷(期数):页码.[2] 刘凡丰. 美国研究型大学本科教育改革透视[J] . 高等教育研究,2003,5(1):18-19.没有卷的就直接写2003(1)(本条为期刊杂志著录格式)[3] 谭丙煜.怎样撰写科学论文[M].2版.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2:5-6.(本条为中文图书著录格式)[4] 作者姓名. 参考文献题目[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2:页码.(本条为硕士、博士论文著录格式)[5] 作者姓名. 参考文献题目[N].人民日报,2005-06-12.(本条为报纸著录格式)[6] 作者姓名. 参考文献题目[C] 作者姓名.论文集名称.城市:出版单位(社),年代:页码.(本条为论文集著录格式)[7] 外国作者姓名. 参考文献题目[M].译者(名字),译.城市:出版单位,年代:页码.(本条为原著翻译中文的著录格式,多个译者可写为:***,***,***,等译.)文献类型标识的符号为: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D、R,报告、S,标准、P,专利。 问题五:参考文献里硕士论文用什么表示 文献类型标识的符号为: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D、R,报告、S,标准、P,专利。 问题六:参考文献中引用别人的硕士论文怎么写 作者. 题名[D]. 学位授予地址:学位授予单位,年份.就可以啦 问题七: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如何写 50分 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C 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 L. Gros *** 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 ***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 [10] Almarza, .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and (eds.). Teac......>> 问题八:硕士毕业论文综述参考文献跟前文可以重复吗 硕士毕业论文综述参考文献我们可以的,look my name! 问题九:硕士论文对国外文献有数量要求吗? 学校规定的是外文数量不少于总文献数量的1/3,当然了只是个规定而已,也没有人去专门查查到底占到几分之几,各个学校的规定到不一样。总之尽量多弄点英文文献吧,你懂的! 参考文献可以在百度学术中找到。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规范格式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C 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 L. Gros *** 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 ***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 [10] Almarza, .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 问题十: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数量是多少啊 我所了解的我们学校的硕士论文后面附的参考文献是50个左右,如果你看的硕士论文比较多的话,就会发现大多在50个以上,当然也有写的30多个的。其实这也是个面子问题,写的少了老师会觉得你读的文献少,写的论文深度不够。总之建议你的参考文献写的不少于50篇。 最后祝你好运!
馆藏资源 宁夏大学图书馆共有纸质文献150余万册,其中,图书馆藏书110余万册,各学院藏书近40万册。先后引进了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Springer-Link全文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和超星学术视频讲座等。《汉石例》、《香南精舍金石契》两种善本先后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学术期刊 学校公开出版学术期刊4种,《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多年入选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1995年成为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西北地区宁夏主节点。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多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03年以来先后入选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万方数据一数字化期刊群”全文上网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被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确定为“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收录期刊。2008年,被《全国报刊索引》哲学社会科学版确定为核心期刊。多次获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报核心期刊、首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第二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等荣誉。
刊名: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出版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0253-2328CN: 64-1006/N历史沿革:现用刊名: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创刊时间:1980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办刊方向,严格把好稿件的政治质量关,在稿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专家审稿,初审、复审、终审层层把关,确保期刊的政治质量过硬。本刊是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主要反映本校的两个文明建设,刊发学术文章,反映科研成果,指导教学实践,交流科教学术信息,促进科教学术的繁荣发展。坚持正确导向,注重学术质量,体现时代特点、民族特色与地方特色,努力实现学术水平与中国现阶段科学研究水平的相适应。开辟“西夏研究”、“汉语研究”、“民族文学”、“回族研究”等特色栏目,并注重刊登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教育学等各学科中的具有创造性的成果,突出了整体意识和整体效应。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获奖情况: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报核心期刊首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第二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主管单位:宁夏大学主办单位:宁夏大学主编:陈育宁ISSN:1001-5744CN:64-1005/C地址:银川市西夏区文萃北街217号宁夏大学学术期刊中心 邮政编码:750021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三、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G549 癌变·畸变·突变 G481 癌症进展 A003 安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M031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K027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H002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A009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G012 安徽医科大学学报 G786 安徽医学 Q906 安徽医药 G013 安徽中医学院学报 Z549 安全与环境学报 H340 桉树科技 F044 氨基酸和生物资源 G550 白血病·淋巴瘤 R024 半导体光电 R063 半导体技术 G741 蚌埠医学院学报 U521 包装与食品机械 U645 保鲜与加工 E045 暴雨灾害 N017 爆破 N012 爆破器材 N006 爆炸与冲击 A652 北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G002 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 A005 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U019 北京服装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J030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Y00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T020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X014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M030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G500 北京口腔医学 N001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H025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H263 北京农学院学报 G004 北京生物医学工程 A010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L530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报 G016 北京医学 R018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 G620 北京中医药 G017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 A570 编辑学报 N101 变压器 G410 标记免疫分析与临床 T098 表面技术 E135 冰川冻土 N008 兵工学报 R730 兵工自动化 N085 兵器材料科学与工程G018 病毒学报 C060 波谱学杂志 V040 玻璃钢/复合材料 A808 渤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M005 材料保护 M103 材料导报 Y007 材料工程 M010 材料开发与应用 M008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报 M006 材料科学与工艺 N026 材料热处理学报 M009 材料研究学报 * M704 材料与冶金学报 K512 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 H009 蚕业科学 H525 草地学报 H234 草业科学 H527 草业学报 H538 草原与草坪 E543 测绘工程 E600 测绘科学 E615 测绘科学技术学报 E510 测绘通报 E152 测绘学报 E164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L017 测井技术 Y022 测控技术 R711 测试技术学报 H001 茶叶科学 G264 肠外与肠内营养 N024 车用发动机 E113 沉积学报 E547 沉积与特提斯地质 E102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G670 成都医学院学报 G019 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 V050 城市规划 V028 城市规划学刊 X043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X046 城市交通 H023 畜牧兽医学报 H218 畜牧与兽医 N060 传感技术学报 R532 传感器与微系统 G458 传染病信息 X010 船舶工程 X633 船舶力学 * X635 船海工程 G322 创伤外科杂志 * G552 磁共振成像 D013 催化学报 E144 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 E146 大地构造与成矿学 R051 大电机技术 H038 大豆科学 U512 大连工业大学学报 X024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H005 大连海洋大学学报 X001 大连交通大学学报 J024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G020 大连医科大学学报 E109 大气科学 * E091 大气科学学报 L512 大庆石油地质与开发 L004 大庆石油学院学报 S086 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 H040 淡水渔业 N004 弹道学报 T500 弹性体 T941 当代化工 Y503 导弹与航天运载技术 * Y585 导航与控制 N019 低温工程 V020 低温建筑技术 C055 低温物理学报 E133 地层学杂志 E130 地理科学 E584 地理科学进展 E639 地理空间信息 E315 地理信息世界 E305 地理学报 E310 地理研究 E527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 E024 地球化学 E142 地球科学 E115 地球科学进展 E004 地球科学与环境学报 E153 地球物理学报 A072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G850 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 G646 辽宁中医杂志 U037 林产工业 T017 林产化学与工业 H740 林业科技开发 H280 林业科学 H281 林业科学研究 H102 林业调查规划 G880 临床超声医学杂志 G607 临床儿科杂志 G276 临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G271 临床放射学杂志 Q908 临床肺科杂志 G501 临床肝胆病杂志 G291 临床骨科杂志 G664 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 G658 临床荟萃 G345 临床急诊杂志 G204 临床检验杂志 G310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G881 临床军医杂志 G287 临床口腔医学杂志 G222 临床麻醉学杂志 G317 临床泌尿外科杂志 G257 临床内科杂志 G230 临床皮肤科杂志 G309 临床神经病学杂志 G802 临床神经外科杂志 * G423 临床肾脏病杂志 G797 临床输血与检验 G256 临床外科杂志 G942 临床误诊误治 G855 临床消化病杂志 Q909 临床小儿外科杂志 G261 临床心血管病杂志 G293 临床血液学杂志 Q913 临床眼科杂志 G673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G274 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 Q910 临床肿瘤学杂志 T231 磷肥与复肥 G491 岭南心血管病杂志 N023 流体机械 H748 麦类作物学报 T060 煤化工 K504 煤矿开采 K038 煤炭工程 K005 煤炭科学技术 K017 煤炭学报 D027 煤炭转化 K009 煤田地质与勘探 H037 棉花学报 G056 免疫学杂志 B017 模糊系统与数学 N087 模具工业 N107 模具技术 S015 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 T077 膜科学与技术 N084 摩擦学学报 U533 木材工业 M655 纳米技术与精密工程 J050 南昌大学学报工科版 A013 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 G047 南昌大学学报医学版 R117 南方电网技术 V089 南方建筑 H069 南方农业学报 H068 南方水产科学 G023 南方医科大学学报 B016 南京大学学报数学半年刊 A025 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 T011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Y026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N011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H033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H021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A061 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 E120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 G058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R008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G059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A008 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W590 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 G288 脑与神经疾病杂志 G662 内科急危重症杂志 G523 内科理论与实践 E104 内陆地震 A026 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A111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汉文版 G513 内蒙古医学院学报 P004 内燃机学报 W002 泥沙研究 U504 酿酒科技 A110 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G665 宁夏医科大学学报 * H071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T034 农药 T924 农药科学与管理 H404 农药学学报 H279 农业工程学报 Z008 农业环境科学学报 H773 农业环境与发展 H278 农业机械学报 H286 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H222 农业现代化研究 V032 暖通空调 H219 排灌机械工程学报 U602 皮革科学与工程 U604 皮革与化工 G759 齐鲁医学杂志 N041 起重运输机械 E021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E361 气候与环境研究 E352 气象 E566 气象科技 E359 气象科学 E001 气象学报 E633 气象与环境学报 * X532 汽车安全与节能学报 X018 汽车工程 X013 汽车技术 P001 汽轮机技术 * G595 器官移植 Y009 强度与环境 C007 强激光与粒子束 X021 桥梁建设 U018 青岛大学学报工程技术版 G061 青岛大学医学院学报 T012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H267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U535 轻工机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2013 2013年 新入选 CODE 期刊名称 N059 中国机械工程 A079 中国基础科学 R066 中国激光 R013 中国激光医学杂志 G852 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 G241 中国急救医学 G192 中国脊柱脊髓杂志 * G560 中国计划生育和妇产科 G907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G105 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 G787 中国健康教育 G784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N108 中国舰船研究 T075 中国胶粘剂 G233 中国矫形外科杂志 G239 中国介入心脏病学杂志 G206 中国介入影像与治疗学 G323 中国康复 G400 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 G106 中国康复医学杂志 G107 中国抗生素杂志 A098 中国科技论坛 A583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S133 中国科技资源导刊 A108 中国科学地球科学 A106 中国科学化学 A081 中国科学基金 A007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 A109 中国科学技术科学 A107 中国科学生命科学 A105 中国科学数学 A103 中国科学物理学力学天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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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文章一大抄,没事。
1.否定说,认为不存在所谓片面共犯。如日本刑法学者植松正说:“共犯以共犯者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所谓片面的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当 完全否定它。”[1]又如西原春夫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 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 ;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2]()此 外,前苏联学者M·N·科瓦廖夫、我国学者何秉松等均持此说。何秉松教授指出:“关 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 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 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 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3] 2.肯定说,认为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互相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4]又如冈田朝太郎说:“于条文上曰共同(日刑第60条)、曰教唆(日刑第61条)、曰帮助(日刑第62条),对于仅一方有共同犯罪之观念之情形,非特未见任何加以排斥之文字,甚至对于具有共同犯罪之观念而共同者之罪恶,于他方已有辩识与未能辩识两情况,亦无差别或者差别甚微,故主义上赞成第三说(按:主张无论正规、教唆犯或从犯均能成立片面共犯)。”[5]此外, 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旧中国学者王觐、当代我国学者陈兴良等均持此说。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持肯定说者对片面共犯成立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不同观点。 1.片面共犯存在范围无限制说,主张共同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旧中国学者王觐说:“余以为意思联络,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相互认识,乃外界之事项,意思联络,既为共犯之主观的要件,则以片面的合意,即生共犯之效果。申言之,有此共同犯罪之认识者,成立一方共犯,对于无此认识之犯罪者,以单独正犯处断。”[6]我国当代也有人认为:“在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中,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7] 2.片面共同正犯和片面从犯说,主张共同正犯与从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佐伯千仞、植田重正既肯定片面共同正犯存在,又肯定片面从犯存在[8]。 3.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帮助犯说,主张教唆犯和帮助犯都能成立片面共犯。如前苏联学者特拉依宁说:“因此,必然得出如下结论,在每个共犯对其他共犯所参加的活动缺乏互相了解的场合,也完全可能有共同犯罪。只是必须注意只有在执行犯不了解其他参加人(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场合,缺乏互相了解才不排除共同犯罪。”[9] 4.片面从犯说,主张只有从犯才能够成立片面共犯。如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说:“因为共同正犯是根据各共同者互相利用、互相补充其行为而行动,共同实现了犯罪 ,使负担‘皆为正犯’的责任,作为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各共同者间互相利用、互相补 充对方的意思的存在不可或缺;所以,共同实行的意思要在共同者间互相存在,片面共 同正犯的观念不应当被承认。与之相反,因为作为从犯的要件,刑法上一方面仅仅认为 帮助正犯的事实存在是必要的(刑法第62条),同时其处分不过是专门对帮助行为本身追 究罪责(刑法第63条)。所以,只要基于帮助意思的帮助事实存在就够了,与正犯者间的 意思联络不一定被认为必要,片面从犯的观念当能够肯定。这样,我认为通说、判例的 立场是妥当的。”[10] 5.片面有形从犯说,主张无形的从犯不成立片面从犯,而只有有形的从犯才成立片面从犯。如日本学者川端博说:“根据认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即使正犯者不具有获得帮助者的意识客观上也是可能的;第62条法律条文没有要求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有意思联络是自然的等,承认片面的从犯是妥当的。但是,精神帮助的场合,正犯如果没有认识帮助行为存在,就不能说犯行变得容易。应当认为片面从犯不成立。”[11]众所周知,帮助行为理论上分为有形的帮助或称物质的帮助与无形的帮助或称精神的帮助,前者例如提供犯罪工具,后者例如指认犯罪对象。此说只承认片面有形从犯,而不承认片面无形从犯。我国学者吴振兴教授亦持此说。 (三)对片面共犯争议的评价 如前所述,片面共犯否定说认为,共犯的成立以共犯者间有意思疏通为成立要件,单方面加功于他人犯罪,由于缺乏意思疏通,不成立共犯;笔者认为,就日本刑法来看,未必妥当。因为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第62条),并未要求必须是正犯者知道他人帮助,才构成从犯,因而在解释论上片面从犯能够成立。况且,如不承认片面从犯,主张在不能独立成为某些犯罪时,即认为犯罪,就会使帮助他人犯罪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不利于对社会的保护。所以,此说在日本是非通说观点。就我国刑法来看,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很容易使人认为“片面共犯这个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而一些学者持片面共犯否定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概念,不等于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不存在,对此如何处理,持此说的学者意见不一:有的避而不谈,有的提出以间接正犯论处。避而不谈是回避矛盾;作为间接正犯处理,明显加重了帮助者的刑罚,并且片面从犯与间接正犯的概念不相符合。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修改刑法,增加“帮助他人犯罪,他人不知帮助之情的,对帮助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自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刑法未 作规定之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待研究。在笔者看来,共同犯罪与共犯的概念有 所不同,应当加以区别:共同犯罪,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现象;而共犯一词有时指共 同犯罪的现象,有时指加功于他人犯罪者,如帮助犯、教唆犯等,是与正犯相对应的概 念。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 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 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第27条第1款),据此,德国著名刑法学者 耶赛克等指出,对于帮助犯来说,“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 助)”[1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帮助犯,但刑法理论上承认这种共犯形式。笔者认 为,我国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如同德、日等国刑法所作的规定和学者的解释。这样,承认 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 至于片面共犯肯定说,内部意见颇不一致。如上所述,笔者赞同片面帮助犯(从犯)能够成立的观点,进而言之,认为片面有形帮助犯说更为适宜。理由是暗中给实行犯以有形帮助,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帮助他人犯罪者不加处罚,会放纵犯罪;如要处罚,自然以片面帮助犯论处为宜,因为他毕竟只是给他人实行犯罪以帮助。至于片面共同正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根据情况,对单方面故意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者,依单独实行犯论处,没有必要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教唆者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由于受到教唆而产生犯罪故意并实施了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知他人对其教唆,也无碍于教唆犯的成立。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并未规定必须被教唆人知道他人对其教唆,被教唆人不知道他人对其教唆,只要其确系由于教唆者唆使其犯罪的言词而引起犯意,教唆者就符合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因而也不需要承认片面教唆犯。在立法例上,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共犯论。”本条对片面共犯的范围未加限制。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6条规定:“知正犯之情而帮助正犯者,虽正犯不知共同之情,仍以从犯论。”本条改正了暂行新刑律的有关规定,对片面共犯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一精神也为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0条所采用。此外,《泰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于他人犯罪前或犯罪时,以任何方法帮助或便利其犯罪者,为从犯……犯罪人不知帮助或便利之情者,亦同。”本条只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这些立法例都是承认片面帮助犯(从犯)的,值得借鉴。笔者主张,在立法上可对片面帮助者的刑事责任加以规定,但认为实际上此情况只有在有形的帮助的场合才会存在,刑法未规定前,也可承认片面帮助犯。 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人采用何种标准分类?如何分类?教唆犯是否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也是现在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采用了新的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同时,这种分类方法也照顾到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特别是刑法“划分出教唆犯这一类,有利于正确地定罪,而且该条又明确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样就将教唆犯这一分类,纳入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分类标准的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13]()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唆犯,根据情况分别归入主犯或从犯,因而不能与主犯、从犯并列成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理由是:(1)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如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并列,就犯了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2)分类所得的子 项之和必须与被分的母项正好相等,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 子项,他们正好相等,把教唆犯加进去,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3)不能因为刑 法中规定“教唆犯”这一名称,就认为它是共犯人的独立种类。如果是这样,刑法中规 定的“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难以令人赞同。[14][15]( 293) 第三种观点:“主观、从犯、胁从犯是按作用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种类,而教唆犯则是按分工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在理论上可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第二类,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中,“除教唆犯外,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都不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16]() 如何评价上述观点呢?笔者仍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前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但都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肯定了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的种类,是正确的、可取的,但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认为我国刑法将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教唆犯,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须知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对其按主犯处罚或者按从犯处罚,只是如何处罚问题,并未因而就将之纳入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体系中,从而也就谈不到“获得了分类的统一性”。其二,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这是将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混为一谈的结果,根据逻辑规则,一种分类只能根据同一标准,不能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将教唆犯列入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就违反了上述逻辑规则,犯了逻辑错误。 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失误,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有两点值得研究。其一,将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只限于以“作用”为标准的一种,而否认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的。这种观点认为,共犯人是母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分类所得的子项,子项之和与母项正好相等,在子项中加进教唆犯,就犯了分类过宽的逻辑错误。我们认为,以此来批评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虽有道理,但这不符合第一种观点的本意。第一种观点并不认为教唆犯是按“作用”分类所得的子项,而认为是按“分工”为标准所得的子项。它不否定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错误在于将两种不同的标准混为一谈。 上述的批评否定了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子项之一,实际上也否定了以“ 分工”为标准的分类的存在。其二,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 的确,教唆犯不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但不能因而否定教唆犯是我国刑法中共 同犯罪人种类之一。我们认为,是不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只能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了主犯,第27条规定了从犯,第28条规定了胁从犯,第29条规定 了教唆犯。既然承认第26-28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有什 么理由否定第29条规定的教唆犯为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呢?第二种观点为自己的主张 论证说:不能因为刑法中规定“教唆犯”的名称,就认为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如果是 这样,则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也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了。这种说法似乎有 理,实际上却犯了作者曾经指出的超级划分的逻辑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教唆犯是与主 犯、从犯、胁从犯处于相同地位的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不过是主犯的种类之 一。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主犯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首要分子以外的 主犯。可见首要分子只是主犯的一种,与教唆犯并不处于相同的地位,或者说处于较教 唆犯低一级的层次,所以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而首要分子则不是共 同犯罪人的种类。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只看刑法是否规定,而不看刑法如何规定。因 而所作论断,难以令人信服。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在其所著刑法学教材中又宣称:“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组织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只是理论上的分类。”[17]这里认为教唆犯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也就是仍然否认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我们认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我国确实是刑法理论上的分类,但其中教唆犯却不仅仅是理论上共同犯罪人分类的一种,而且也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特殊种类。认为教唆犯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也就是否认刑法上对它有规定,那么,它在刑法上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样有明文规定又该作何解释呢?该书作者随后将主犯、从犯、胁从犯列为“共犯人的法定分类”,“法定”这里自然是指刑法规定;刑法对教唆犯也作了规定,为什么被排除在“法定”之外呢?实在难以理解。 我们仍然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有的学者表示赞同这一观点时论述说:笔者认为前述第三种观点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持此观点的论者,一方面肯定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独立种类,另一方面又坚持分类标准同一性的原则,只是认为教唆犯是以分工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以作用为标准分类的结果。两种分类结果虽不能并列合一,却可以同时存在。因为分类标准同一,并不意味着对一事物只能作一种分类,事实上,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分类是完全可能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标准所作的分类之间出现交叉重叠,也是极为普遍和正常的现象,如教唆犯,同时又可能是主犯或从犯,这并非是什么逻辑错误,而是体现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18]这一论述对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作了说明。 三、教唆犯是否具有两重性 (一)问题的缘起 西方刑法学者在共犯理论中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争论。受这一争论的影响,我国有刑法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研究教唆犯的性质时,就曾提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既有从属性,又有独立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只有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实施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达到,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因而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已显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无论被教唆人是否去实行犯罪,教唆行为本身就应该认为是犯罪,所以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19]。随后,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只具有独立性的意见,认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犯罪,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对教唆犯的成立不发生影响。教唆犯是被处罚的独立主体,并不从属于实行犯,而只具有独立性。[20]再后又有学者提出从属性、独立性、两重性否定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既无从属性,又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可言。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二重性的结论,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没有任何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13]()此后,两重性说得到一些学者的赞同,并在肯定两重性说的基础上提出修正意见:如有的学者提出,教唆犯是一个法律概念,论证教唆犯的独立性或从属性,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为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21]还有学者提出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统一说,认为从属性与独立性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从属性是在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的从属性,而独立性是在相对从属性前提下的独立性。因 此,在共犯的这种二重性中,不存在孰主孰从的问题。[22]主张两重性否定说的学者, 看到两重性说不仅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有所发展,于是在自己的新著中对两重性展开了 全面的评论。学术研究总是在不断争论中发展的,争论是好事不是坏事。基于此,笔者 对上述争议问题,愿意再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由于论争需要取得共同的标准,因此首 先将西方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论述作一介绍。 (二)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学说 1.关于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一般论述 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 少着手实行犯罪的原理。主张共犯从属性的学说,叫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相 对应。共犯独立性说,指共犯的可罚性存在于共犯的行为本身中,共犯为了成立犯罪不 一定要正犯者着手实行犯罪,是主张共犯的独立性的,我国的通说立足于共犯从属性说 。”[2]()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仅指教唆和帮助犯(从 犯)。 日本学者大zhǒng@①仁对此有比较详细的论述。他指出: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从犯也是行为人的反社会的征表,具有指向犯罪结果的原因力,其本身就应该是可罚的,因而是独立的、固有的犯罪。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处于间接地位的教唆犯、从犯只有从属于处于直接地位的正犯才带有犯罪性,据此可称它们为“从属性共犯”。承认“从属性共犯”有其实质的和形式的理由:从实质的观点看,正犯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侵害性,而教唆犯、从犯行为所具有的实现某种犯罪的危险性、侵害性只有以正犯的存在为介体才表现出来;从形式的观点看,现行刑法明显是以共犯从属性说为基础的,即(日本)刑法第61条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可看成是规定了教唆犯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的旨意。[23] 德国学者耶赛克等在著作中写道:“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从属性),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件才得以实现。”[12]()他们认为《德国刑法典》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是限制从属性的,同时指出:“在责任方面,第29条完全排除了从属性,这是第26条、第27条限制从属性的必然结果。责任独立性原则,意味着有多人参与犯罪的,每个参与人只按其自己的责任大小受处罚。”[12]()《德国刑法典》第29条(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规定:“数人共同犯罪的,各依自己的罪责受处罚,而对他人的处罚如何,对其无影响。”这里耶赛克等分别论述了共犯成立犯罪的从属性和责任非难即对共犯处罚的独立性。 2.关于理解“共犯从属性”的不同观点 日本学者齐藤金作认为:“从来上述共犯的从属性,被认为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教唆犯或从犯为了成立犯罪,至少要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第二是 处罚上的从属性,为了教唆犯或从犯被处罚,必须要正犯被处罚,正犯被处罚,就意味 着教唆犯或从犯亦被处罚。”[24] 平野龙一博士“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三种,分别命名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以及罪名从属性。(1)实行从属性,是有关于作为共犯的成立要件,正犯的实行行为是否必要的问题;(2)要素从属性,是正犯的行为中,要求具备什么样的要素的问题;(3)罪名从属性,是共犯是否必须和正犯的罪名相同的问题。上述分类中,(1)是有无从属性的问题,(2)是从属性的程度问题,(3)是有关是犯罪共同还是行为共同的问题。”[25] 山中敬一则指出,共犯从属性的概念在如下4种意义上使用:(1)实行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2)罪名从属性 = 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3)可罚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4)要素从属性 = 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者责任[26]。 上述观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共犯从属性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共犯从属性的含义和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究竟有无从属性与独立性。 (三)对异议的回应 笔者是主张教唆犯具有两重性的。具体论述是:“……要论证教唆犯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应当了解从属性指的是什么?从属性通常包括犯罪的从属性和处罚的从属性两个方面。前者指教唆犯因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而构成,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犯即不成立。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教唆犯也是犯罪既遂、未遂或预备。后者指对教唆 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刑法规定的教唆犯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从属性,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情况的,就是具有独立性或一定的独立性。据此,我们认为我 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具体言之,刑法第29条第 1款规定的教唆犯,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时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关系,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教唆犯也是犯罪预 备、未遂或既遂,这就是教唆犯罪的从属性。但这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是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而不是依照实行犯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教唆犯处罚的独立性。第 2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犯,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唆 犯与被教唆人根本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刑法却仍然对之规定了刑事责任。这里的教唆 犯既无犯罪的从属性,也无刑罚的从属性,亦即只有独立性。[16]()持两重性否 定说者对这一主张提出了异议,笔者尊重其学术讨论的自由权利,并感到有的提法能给 人以启发,但整体说来,认为其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对驳论观点依其顺序,逐一 予以论析。 首先,这里驳论有三点,其一说:“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只有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才有共犯中的教唆犯可言,这显然是就共犯的成立条件而言的,而不能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15]()根据前面的介绍,日本学者齐藤金作将共犯的从属性分为两种,第一个便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大谷实介绍平野龙一所说的实行从属性,也解释为是关于共犯的成立要件问题。可见在日本学者看来,教唆犯、从犯的成立条件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犯罪,是从犯从属性的表现之一。笔者的论断正是意图从共犯成立条件上说明教唆犯的从属性的一面,根据也就是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驳论者对此断然否认,显然与上述日本学者的理论相左。其二说:“只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不管是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犯,还是教唆犯之间构成共犯,都应当运用第1款。而在教唆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犯,即没有实行犯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1款,这说明第1款的规定只是与共同犯罪有关,而与从属性无关。”这一驳论也难以成立。如前所述,笔者将刑法第29条第1款分为两个方面论述,就“教唆他人犯罪”而言,只有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时才能成立,这正是教唆犯构成共犯关系成立的条件,如同前面其一所说,它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并非与从属性无关。就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而言,由于刑法规定按照他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驳论者所举的例子,认为可以适用第1款,都是就刑事责任来说的,这当然没有从属性。说它没有从属性,不正好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的独立性吗?其三说:“第29条第1款并没有说明,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而没有肯定教唆犯的从属性。”其实这种情况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已由第29条第2款作了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正说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第1款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成立犯罪,并不能否定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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