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期刊知识库

首页 学术期刊知识库 问题

督察论文

发布时间:

督察论文

随着运输量的快速增长和运行复杂性的日益增加,民航机场面临的安全压力日益增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带动了机场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的高速发展,在工作方式和业务应用模式上都有了本质的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这就需要有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推动机场信息化的发展。本文以某机场为例,对机场安全信息管理进行有效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机场信息系统; 系统安全 分析;实施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角色分析

(一)角色管理

由于业务的需求,当组织结构某部门的工作指责发生变化时,系统管理员使用角色管理维护系统的各个业务岗位,并从用户列表选取参与事件处理的用户加入到该岗位。当需要对这些用户进行某些操作的时候,只需要对包含这些用户的岗位进行一次操作就可以了。这大大提高了单位的工作效率。当临时调用户加入岗位,只要在角色的用户列表中进行简单添加。当事情处理完,不再需要岗位,可以通过该模块将角色删除。该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角色如表 3-1 所示。

表 3-1 系统角色表

(二)用户权限控制

用户权限控制是用来设置权限、角色以及进行权限验证。权限对应于一定操作范围的操作,角色对应于多个权限的集合。通过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来实现整个业务的权限管理,并通过实现操作管理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扩展现有的权限管理。利用授权模块实现了权限的分散管理,上一层管理者可以授权给下一层管理员权限,保证某些用户不会权限过大。

用户权限控制采用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的权限管理体系。基于角色的权限管理体系统一了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角色,使之既符合系统整体的要求,又满足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所有使用系统的用户进行统一的管理,避免了同一用户在不同的应用系统中具有不同代码和权限等混乱现象,做到统一化、规范化,最大程度上增加系统的安全性。

每一个注册的系统用户按照其所承担的任务被分配有一定的权限。该权限确定了此用户允许执行哪些活动,在完成某些活动后应该得到哪些信息,允许向哪些功能中传送哪些数据对象等。

按照用户权限控制的方式不同,权限又可分为静态权限和动态权限。按照控制对象的不同,权限可以分为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

二、系统安全分析

(一)安全需求性分析

结合某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弱点、安全威胁和安全风险分析,系统安全需求包括以下几点:系统安全实体安全;主机 操作系统 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

系统网络安全,包括网络隔离、网络访问控制、网络监控与预警;系统信息安全,包括信息存放的安全、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的私密性、完整性、鉴别性和不可否认性;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运行维护管理和动态安全。该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设计要求确保数据和业务的安全,确保系统计算机系统资源的安全。

在设计系统时,要求:系统投产时不降低计算机系统的整体安全性; 不对现有应用系统及网络体系作根本性改变(现有应用系统和网络体系有严重缺陷时除外); 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技术设计先进,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延续性;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投产,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风险;降低成本、减少新增投入,满足占领市场和赢利的需要;建立系统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安全。

(二)安全设计原则

安全设计遵循的原则是:在实现系统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要密切结合系统信息安全要求及面临的威胁,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设计原则。安全设计的核心是:保障系统数据处理全过程的安全。在进行安全方案设计、规划时,遵循以下原则:

系统全面的安全保护原则。防止出现明显的薄弱环节,包括防护、监控、恢复。

层次性原则。安全设计应根据需求,要合理划分安全层次,根据不同的安全级别,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防护。

自主和可控原则,采用国产密码设备和安全产品,做到所用软硬件安全产品的可控性。

安全性原则。充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至关重要。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技术方案在设计和实现的全过程中都必须有具体的 措施 来充分保证各个方面的安全性。

可靠性原则。对于产品,质量是保证其使用可靠性的基本因素;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是保证系统可靠性的必备条件。

先进性原则。具体技术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是保证整个系统应该具有的技术领先性和持续发展性的保证。

可扩展性和动态适应性原则:安全设计要求充分考虑系统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应未来扩展性要求,具有良好的动态性和自适应性。

(三)网络通讯安全设计方案

网络通讯安全是要在保证通讯网络可靠、稳定等情况下,提供安全的通讯信道,保护业务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泄露。主要提供客户浏览器到系统服务器间安全信道。

采用 TLS/SSL 连接建立客户端到系统网络间的安全通道,同时通过数据加密保证关键信息(如客户帐户 PIN 码 aPIN、登录 PIN 码 ePIN)的安全。

系统客户与 Web 服务器安全连接采用双向认证的 SSL 技术实现。利用部署在客户端安全代理和部署在 Web 服务器安全网关代理服务器系统实现,保证通讯双方的身份可确认,保证信息传输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

一般用户采用浏览器本身的 SSL 功能提供传输保护。客户的敏感信息在本系统中采用增强的加密措施进行保护传送。

(四)防火墙系统设计方案

该机场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防火墙系统设计方案主要设计思想如下:

在管理局数据中心设置防火墙,隐蔽内部网络结构;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的安全监控、控制中心。 应用网络包括多处外部接入,通过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隔离技术屏蔽内外部网络。本系统中对于来自 Internet 的接入采用防火墙技术,通过安全规则的定义,屏蔽非授权访问,从而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对于 WEB/应用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间同样采用防火墙提供安全保障。本系统中在 WEB 服务器外部采用国产高性能防火墙。

系统接入 Internet 要求考虑边界网络的安全。(1)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内部网以任何形式直接接入 Internet。(2)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后,允许内部网对 Internet 开通必要的业务。(3)对Internet 公开发布的信息应采取安全措施保障信息不被篡改。(4)来自外部的特定主机经认证身份后可访问内部网指定主机,否则予以禁止。

(五)数据库安全设计方案

数据库系统用于存放系统的业务数据、用户基本信息、系统参数和公共信息等。

数据库系统的安全除需要考虑操作系统安全外,同时需要考虑数据库系统本身的安全。在数据库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数据库元素之间的访问完整性机制,确保数据库内数据的合法修改及访问。

对数据库的访问只能通过指定的应用服务器进行,任何对数据库的操作及修改都不能直接到达数据库服务器,只能通过应用服务器上的进程对数据库进行访问操作管理。

数据库服务器存储所有系统本地数据,包括客户信息、管理信息、运行日志等。

三、机场网络安全管理的实施

(一)建立严格 规章制度

制定网络建设方案,机房管理制度,各类人员职责分工、安全保密规定,口令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指南,用户上网使用手册,信息安全检查、系统风险评估、应急响应方案,安全防护记录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和制度,保证网络的核心部门高安全、高可靠地运作。从内到外,层层落实,动态管理,适应新的网络需求,如促使网络拓扑结构、网络应用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调整网络的安全管理策略。

(二)加强 网络技术 的培训

网络安全是一门综合性的技术,网络管理人员一定要不断地对新的 网络知识 加强学习,对新的网络产品的功能进行掌握,熟悉网络病毒、IP 欺、分组窃听、密码攻击、拒绝服务、端口攻击等多样化的攻击手段,这样才能更好地管理好网络。

(三)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网络安全最大的威胁是人们对于 网络 安全知识 的缺乏,因此,就需要加强不同层次的员工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引导用户自觉安装防病毒软件,打补丁,自动更新操作系统,对不熟悉的软件不要轻易安装。

结语

网络安全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监管和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切入点,建立一个技术先进、管理高效、安全可靠的机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以管理保平安,以安全促发展。

参考文献

[1]段和华,汪胜,张智铭.该机场机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为上海国际机场保驾护航[J].该机场信息网络安全,2008,05:65-66.该机场

[2]陈伟飞.该机场论机场信息安全体系的构建[J].该机场软件导刊,2010,01:145-147.该机场

[3]赵兵.该机场试论机场信息安全风险和防护对策[J].该机场吉林劳动保护,2011,S1:318-320.该机场

摘 要:在安全事故相关的人、机、环境、管理四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以人为中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至关重要。 文章 根据企业安全文化理论,指出了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阐述了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内涵,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观念文化和行为文化。同时,论述了应该从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安全文化活动、技术保障、信息化应用等六方面加强机场安全文化建设。

关键词: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6-0038-02

根据安全原理,在事故相关的人、机、环境、管理四要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大隐患,而人员行为主要源于 教育 培训和文化氛围的影响。文化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观念,观念决定行为。也就是说,安全文化决定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决定人的安全观念,安全观念决定人的安全行为。由此,没有安全文化,就不可能有安全的行为。企业安全文化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无形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一种自觉的行为方式和习惯,是安全管理中居于统领地位,对于保障 安全生产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2006 年中国民航总局大力推进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建设以来,民航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SMS建设还处在初期阶段,面临很多问题,如管理层重视和执行不够、员工安全意识不强、风险管理的措施不当、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利用不足、安全管理的基础设施不牢、安全管理系统性不强等。机场为有效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全面、科学、系统地对机场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分析、研究、诊断、预测和控制,而首当其冲的是要建设健康、有效的机场安全管理文化。

1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内涵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意识、目标、责任、素养、习惯、科技手段、管理设施、监督检查和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总和,在机场安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激励、凝聚、约束和规范作用。它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观念文化、行为文化四个层次组成。

机场安全管理的物质文化

物质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物质载体,是安全文化在各种实体事物上表现出来的状态(形态)。机场安全管理的物质文化体现为安全生产设备、装置及防护器件、安全查检器材和仪表、报警系统等。具体有:{1}飞行安全方面。跑道保障、净空保护、鸟击防范、助航灯光保障等;{2}空防安全方面。安检设备、货物、飞行区检控、候机离区检控;{3}机坪运行安全方面。航空器、车辆设备、油料管理等;{4}机场环境安全方面。设备配置和维护、日常应急响应准备、航空食品;{5}机场运行安全保障方面。保障设施设备、指挥调度系统、供电及电器系统、离港系统、航班显示系统、广播系统、网络安全系统等。

机场安全管理的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中间层,主要是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总和,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教育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机场安全管理的制度文化体现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机场安全管理体系(SMS);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制定的《关于中国民航实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 实施方案 》和《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等一系列指导性法规;机场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机场安全管理的精神观念文化

精神观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心理部分,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态度、安全价值体系、安全认识观等。机场安全管理的精神观念文化体现为:

①“防范第一”的意识。运用系统论,对机场各类风险进行风险管理,通过危险识别、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坚决杜绝责任事故。②“持续安全”的观念。在“持续安全”理念的引领下,不断创新指导思想、 思维方式 和工作 方法 ,建立保障持续安全的长效机制。③严格落实的态度。完善安全规章、程序和措施,严格落实则是重中之重。要做到五严,即:严格组织领导,严格规章标准,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教育培训,严格持续改进。④“三全管理”的理念。机场安全管理是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自上而下的全体员工,从制度制定到严格执行的全过程,从每个岗位实际操作到理论探讨的全方位,安全意识渗透到各个环节。

机场安全管理的行为文化

行为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动态部分,包括个人和群体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机场安全管理的行为文化包括:领导层决策安全谨慎,加强员工培训和激励,积极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管理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一线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及时 报告 安全隐患等。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是是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精神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制度层文化是安全文化的骨架,物质文化是企业安全文化的物质载体,行为文化是外在体现。

2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

一是建立纵向责任体系。以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为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担责任。以安全委员会会议、生产例会为纽带,加强纵向沟通,切实做到抓安全的思想、工作、精力三到位。二是建立横向网络体系。党政工团联动、运营保障部门齐抓、全体员工参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部门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三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机场设立安全监察部门,各运行单位还设有专(兼)职安全监察员,形成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网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和执行力度,实行更加严、勤、细、实的安全检查和督察,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风险评估、飞行区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机坪运行管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除冰雪管理、不停航施工管理、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为建立适应现代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机场更加强责任制度和激励制度建设。

①建立责任制度。首先,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制、经济、思想、宣传等手段,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营造积极主动的安全文化,形成高效有序的安全运行机制和严谨细致的差错防范体系。其次,实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严重违法违规、渎职失职导致重大事故者,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最后,建立目标责任制。每年按管理层级签订安全目标 责任书 ,定期检查,年终考核,兑现年度目标奖。②激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实施安全竞赛和安全奖惩办法,以安全功过兑现奖惩,提升各级的安全管理能力。实行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向一线生产保障单位、向条件艰苦或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向安全风险大的员工倾斜,充分调动各类人员保证安全的积极性。

不断提升员工队伍建设水平

一支能力强、素质高、品德好、技术硬、纪律严的员工队伍是机场保证持续安全的有力保障,所以应大力抓好员工队伍建设。一是改革人力资源制度。破除员工身份限制,实行“能者上,平者调,庸者下”的竞争淘汰机制。制定科学的人员聘任和选拔程序,科学合理选拔人才。二是创新员工培训方式。与高校实行战略合作,建立培训中心,针对不同岗位需求,多 渠道 、多方式地开展安全教教育及业务技能培训。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三是通过岗位练兵提升员工素质。通过岗位技能大比武,增强员工在实战中积累工作 经验 ,提升工作能力,增强安全意识。四是加强各层级的执行力建设。开展“四查”整顿活动(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管理),着眼解决思想松懈、作风浮躁、纪律松弛、管理不严的问题。五是加强应急演练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指挥决策能力,提升员工的专业处置水平,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是一种好形式。一是加强宣传贯彻。利用内刊、网站、广播、 标语 、展览等渠道加强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职责、程序、标准、制度、活动方面的宣传,促进全体员工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二是开展寓教于乐的活动。如娱乐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安全论坛、安全知识竞赛、 安全演讲 。三是开展奖优惩劣的评比活动。开展劳动模范和“十佳安全标兵”、“十佳服务明星”、“十佳技术能手”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先进进行表彰,同时建立违章人员曝光台。四是实行安全考核,一票否决制。

通过各种活动方式向员工灌输和渗透“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创造效益”、“行为源于认识,预防胜于处罚,责任重于泰山”等安全观。安全观在员工心目中“生根”,在管理活动中“发芽”,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为安全尽责的良好氛围。

加强技术保障力度

牢牢树立“科技兴安”的思想,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引进新技术,改造旧设备,优化设备配置。二是联合科研院所,加快机场安全管理技术、设备的研发,提升安全管理设备的硬件水平。依靠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来不断提高安全化的程度,即保证生产过程、设备控制过程、整体环境的本质安全,使人、机、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

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建立完善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着眼于建立科学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危险源识别、应急措施制定机制,促进信息化水平在机场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和提升。

3 结 语

机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涉及各个方面、所有活动、一切时空过程。强大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全体员工的行为被潜移默化,安全价值取向深入人心,安全行为准则时刻指引。机场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担负起建设安全文化的职责,携手广大员工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升机场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俞焕听.浅议民用机场的安全方针政策[J].江苏航空,2007,(2).

[2] 张有富.以持续安全理念构筑机场安全健康发展[J].江苏航空,2007,(2).

[3] 赵玉明.机场安全管理的系统性思考[J].空运商务,2008,(2).

[4] 王文俊,张向晖,白福利,等.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交通 企业管理 ,2009,(11).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可以。申报人可以提交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门撰写的论文,也可以使用在技术业务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但必须是由申报人本人独立撰写,因此可以。高级文秘专业是将现代秘书知识、技能与现代办公手段和现代企业管理、商务活动与涉外事务的文秘工作结合在一起的专业。

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研究论文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一、监外执行的功能和种类(一)监外执行的功能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出社会化、技术化、效益化和人道主义的行刑方式,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教育罪犯和改造罪犯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执行的具体内容是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刑罚,根本目的是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新人,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二)监外执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监外执行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种。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它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而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未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二、监外执行与监外执行检察的特点(一)监外执行的特点监外执行除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及时性外, 还具有其他特点:1、执行活动的非监禁性。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 采取的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方法, 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 交给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开放型的刑罚执行方式。非监禁性是监外执行的主要特征。2、对罪犯的刑事制裁性。监外执行对象的法律身份是罪犯,尽管他们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 但他们的行为和活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管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的规定,遵守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3、罪犯不能行使部分权利;管制犯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犯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等。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在监外执行是附条件的, 一旦条件消失, 应当收监执行。法律的这些规定表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制裁性, 是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监外执行惩罚功能的体现。4、监外执行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矫正是由许多社会成员共同来参与的。根据法律规定, 除了执行机关以外, 还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罪犯原所在单位,以及罪犯所在地的群众等。它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监督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方法。(二)监外执行检察的特点1、被监督机关的多元性。监外执行从交付执行开始, 到执行结束, 贯穿了许多环节, 每个环节所涉及的被监督对象不尽相同,具有多元性特点。2、被监督机关执行空间的广泛性。监狱检察或看守所检察, 一般是在特定的场所内进行, 空间相对集中, 而监外执行检察面对的是许许多多的县级公安局、乡镇派出所、社区民警工作站、协助执行的基层组织或罪犯所在单位, 在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以及分散于各社区的相对流动的监外执行罪犯。3、被监督机关执行对象的流动性。执行对象即监外执行罪犯的流动性,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加大和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面临的突出问题。总之, 监外执行中被监督机关的多种多元, 执行空间的广泛分散,,执行对象的流动和居住活动空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 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同样也使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十分艰巨和复杂。三、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对策(一)完善相关立法立法机关、高检、高法有必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制定一部系统规范的法规,明确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的职责,使监外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便更好地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督考察工作。同时,应赋予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对违反规定但又不构成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以必要限度的行政惩罚手段。(二)强化制度落实将监外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作为评选先进、提拔干部的重要条件,确保形成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经费保障,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方面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制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联合检查制度”,以便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纠正问题。公、检、法、司各部门领导应围绕本机关在监外执行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以便确保所分管环节和过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强化责任分工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有关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规定,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办法。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民警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帮教,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审查,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坚决及时收监。检察机关正确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健全,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监所检察部门同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开展联合检查,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建议纠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施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监管机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当送达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及时传递有关法律文书,防止交接过程脱节而形成脱管、漏管而失控。(四)强化综合治理司法机关应当与监外执行罪犯所在地单位、社区加强联系,积极探索和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同时,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着重监督监管单位在保外就医和假释过程中与社区矫正部门的衔接工作,保障矫正程序和矫正措施的合法性和实效性,防止脱管、漏管而失控,最大限度地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消除社会矛盾。(五)强化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有效的做好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首先应摸清监外执行人员底数,建立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制度,并通过完善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登记表等方法,对监外罪犯形成完整的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其次,以纠防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考察。每年定期组织对监外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督促纠正公安执行机关对脱管漏管的监外罪犯予以列管归管。

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问题研究论文

试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作者:程建锋律师 程建锋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真正彻底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没有达到很好的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法律监督方面也有很多矛盾,特别是在监督权和审判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存在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权限等。造成这种状况地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又有检、法两家理解不同地问题,此外,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亦不可忽视。这里的根本原因是立法的不完善,有人指出民诉法总则规定的诉讼监督权的广泛性和分则规定的具体监督方式的狭隘性的矛盾是立法的漏洞,可见民事诉讼检查监督亟待健全和完善。一.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一)监督范围界定过窄,导致监督的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内容来看,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具有局限性。一是只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监督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容易使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陷入片面性。因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除了审理案件地人民法院外,还有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见人。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人民法院地审判活动,又包括当事人和其他参见人的诉讼活动。检查机关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是否违法无权过问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督的盲区。二是法律只规定检查机关可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又不赋予其民事诉讼的职权,造成检查机关无法了解诉讼的全过程,无法发现和纠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三是法律只规定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监督,只能放任其错,而寄希望于法院二审程序改正。四是对执行环节无权监督。违法执行活动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现在有的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十分严重,扩大执行的范围,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和送礼,徇私枉法,从中捞取不当利益,立法对此应纳入监督范围。(二)监督方式单一,导致监督的片面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具有权威性的一种监督形式。就其法律监督的方法和途径而言,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关规定提出抗诉。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监督方式。这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存在差距,与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方相比也是一种倒退。监督方式规定的单一性,在实践操作中极大地束缚了检查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导致监督具有片面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机关办理民事起诉案件于法无据。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不能参与诉讼,检查机关无法了解庭审活动,无法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诉于辩论,从而对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不能进行及时监督。另一方面,由于检查机关不能参与诉讼,就无法对确有错误但尚未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程序的抗诉,只能通过错误判决裁定生效后,才有权提起抗诉。现行做法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与我国立法本意也是背道而驰的。三是检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多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效果。(三)监督程序规定不清,导致监督地位的模糊性我国民事诉讼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方式只有一种,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于抗诉的具体程序,如抗诉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出席再审法庭程序和期限,民事诉讼没有作细致的规定,这给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操作上带来困难。(四)监督权限规定过少,导致监督的软弱性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某一具体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法律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限,否则,监督工作就无法开展,抗诉就无从谈起,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简单,监督权限规定过少,造成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卷宗难调。审查法院原审卷宗,核对原始证据,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的必经程序,而《民事诉讼法》185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却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阅法院卷宗,致使有的法院拒绝检察机关调取卷宗。这样势必制约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证据难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向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有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既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抗诉案件是否享有调查权,调查核实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却无任何规定,这就达成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无法可依。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有的借故推诿,甚至出现粗暴妨碍的现象。二、民事检察监督学理评说民事监督的设置是否合理,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否定说”,认为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是有悖法理的,应当予以消弱乃至取消。二是“强化说”,认为对民事诉讼实施检察监督在现阶段不仅不能取消,而且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使之更为合理,更具有实效性。三是“折衷说”,认为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监督是非常有限的,应有针对性。笔者赞成“强化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现阶段既不能取消,也不能弱化,而是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使之在程序上更为合理,更具有实施性。其理由如下:(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的需要。在实践中,司法腐败现象是有发生,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法律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遏制司法不公的现象的发生。(二)外国的立法经验。民事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在世界各国以普遍确立,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角色是国家代理人、公益起诉人,而一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则除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之外,还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广泛的监督权。(三)审判独立并非排斥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我国宪法第126条作如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不能甚至与不得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在我国现行国家体制基础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不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亦是题中之一。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立法上的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进行补充的完善。(一)明确监督内容,扩展监督范围。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不能局限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上。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除了人民法院外,还有民事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这些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也应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此外,对执法程序的监督也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暂缓执行的权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检察机关也有权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二)明确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检查监督权,仅靠抗诉这一事后监督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了呼吁增加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行列来。参照现代各国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立法上也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和参加民事诉讼。(三)明确监督程序,加强监督职能。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但是又是独立的,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是不容忽视的。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程序,以便于实践的操作。在提起抗诉和诉讼有时间的限制以及审理的期限,明确再审的审级问题,有哪个法院来审理是很重要的,应采用同级相适应的原则。(四)明确监督职权,提高监督效果。没有权力的监督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只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职权,其才能很好进行法律监督。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调阅案卷、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参加案件讨论、撤回抗诉等权力,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化。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诉途径的权利,对放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除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明确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如检察处分权和检察建议权。必要的检察处分权,如抗诉案件的暂缓执行权是维护检察机关抗诉效力的重要手段。赋予检察机关简便易行非诉讼形式的检察监督手段的权力,如改判建议、撤判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和其他检察建议等,弥补抗诉手段的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程序公开原则,接受广泛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理开庭前的公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判决宣判(即使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应当公开)的公开。

公开的对象,一是对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和瑞士,甚至允许公开合议成员的不同意见;而在大陆系国家和我国,合议庭评议是不公开的。

但是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有所松动,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是允许公布不同意见的。对当事人来说不存在公开和不公开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审理,传唤双方当事人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诉讼。不能因为案件不公开审理就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

扩展资料: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诉讼行为。同时也要求案外人员遵守诉讼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诉讼活动的进行。否则,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以排除干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保障。现行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 不仅涉及面很广而且纷繁复杂, 对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检察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讨, 分析成因、解决问题, 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理性的指导和建议, 是每一位理论工作者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 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款之前, 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上, 就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制定出的相应对策做一研究。一、存在的问题目前民事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范围狭窄, 仅限于事后监督, 使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权限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 检查机关的监督仅限于对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监督, 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所规定的检查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正确与否, 通过抗诉实行监督。有的人认为, 检查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不仅限于对判决生效后的监督, 还应包括对民事审判过程的各项活动的监督, 其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 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还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宪法体制设定的检察监督权的地位和《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对检察监督权所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种监督应包括对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宣判以及判决的执行等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监督。实践中, 不少法院的审判人员往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的规定,以检察院没有法律依据为由, 将检查机关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之外的监督拒之门外, 导致检查机关的监督权仅限于“事后”监督。但是, 这种监督只能是一种补救措施, 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可能产生于诉讼的任何环节, 事后监督不利于防患于未然。2. 监督方法过于单一, 导致监督效果不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之规定, 民事检察监督只限于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 但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做出再审与否的决定以及具体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 检察机关抗诉后, 法院对之可以任意拖延, 即使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在具体程序中, 检察机关有时也完全听凭法院安排。3. 监督权不具体、不明确, 导致监督流于形式民事检察监督权最有利的表现形式是民事抗诉权, 如何行使抗诉权在微观上缺乏细化, 从而很难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在实践中, 一些法院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消极拖延、长期不开庭审理、拒绝检察院查阅案卷, 更有甚者竟驳回检察院的抗诉。二、相应的对策1. 转变观念观念问题是造成当前中国民事检察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 我国检察监督受“重打击、轻监督”以及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导致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的地位、职能、功能无法明确的混乱现象。为此, 必须转变观念, 从根本上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这样, 民事检察监督只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司法公正的保障。2. 完善立法考察当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的疏漏也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很难落到实处的直接原因, 因此, 不仅有必要建立系统的、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而且也有必要在微观上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进行系统化、明确化。(1) 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起诉权鉴于民事纠纷的私权性和当事人处分原则, 原则上不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但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大量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 其典型形态是环境污染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雇工案件等。此类案件因种种原因无人或不敢提起诉讼, 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 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引起群众的不满。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 客观上要求作为国家根本利益代表者的检察机关, 有必要通过行使国家起诉权,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起诉权, 不仅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而且也符合世界立法潮流, 在美国, 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 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 对涉及政府利益的案件和公共利益的案件, 提起诉讼, 参加诉讼, 出席法庭, 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1976 年《法兰西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21 条规定: “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起诉, 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 代表其他人。”由此可见, 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已是国际通例。(2) 赋予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我国现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力度远远不够, 应当加强。事后监督排除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可能性, 这种封闭性的系统, 使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失去制约。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实施监督。从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是立法的本意, 只是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有关抗诉权的规定有失合理, 可以在以后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以明确和完善。(3) 完善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权要发挥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作用, 就必需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抗诉权加以细化。首先, 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民事抗诉权, 并未明确规定与抗诉权相关的具体权力, 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目的。为此,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调卷权、否决权、摘录权、复制权、出席庭审权、侦查权、调查取证权、列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会议权等。其次, 应明确检察机关的抗诉时间, 为解决现行立法所规定的抗诉无期限造成的弊端, 根据既判力原则, 法院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起止时间。这样既有利于裁判权威、程序安定和诉讼效力, 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再次, 应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的民事诉讼限定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范围内, 因此,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正确称谓, 应该是“民事公诉人”,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 具有国家法律监督者和国家公益代表人的性质而成为国家的代表, 代表国家行使诉权, 享有国家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3. 建立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轮换机制在我国检察机关中, 绝大多数检察人员终生从事检察工作, 并且终生在某一检察机关任职, 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单一性和差异性,互相对对方的工作不理解, 甚至存在异样的看法,形成了工作中不配合等问题。因此, 可设想建立检察官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的职务轮换机制, 使得双方都能了解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能, 从而增加相互之间的亲和力, 减少因职业差异而引起的冲突。注释:[1]杨立新. 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J ]. 法学研究, 2002, (4).[2]黄松有.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J ]. 法学研究, 2000,(4).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督查督办研究论文

一、认清形势,明确定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督查工作的责任感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三、围绕全局,突出重点,抓好中心工作、重要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四、立足服务,注重协调,以服务推动督查任务的落实五、创新方法,丰富内容,形成推动督查工作有效开展的合力

督查督办工作是各企业确保领导决策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很多企业开展了督查督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一、认识有偏差。一是夸大督查工作的地位,认为既然是督查,就要直接参与决策实施,就得有职有权,不然督查工作就无所作为,名不符实。二是低估督查工作的作用,认为督查工作可有可无,上有领导,下有群众,自己无职无权,能去督谁查谁,弄不好还要得罪人。三是从领导的角度看,思想上往往重视调查研究,重视决策部署,重视开拓创新,而围绕目标抓落实方面往往重视不够。尤其是对决策目标的落实情况,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由领导牵头督查、批示督查,安排的比较少。二、体系不完善。从实际情况看,督查工作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县级办公室没有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很少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督查。上级也很少召集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督查工作。上级办公室对下级办公室的考核,也仅仅局限于信息、宣传等,督查工作也不是重点。督查权威难以树立,做了没人说好,不做没人说坏,多做了多得罪人,不做不得罪人。督查工作缺乏一套完整的体系,难以有效全面开展。三、重点不突出。当前办公室督查工作仅仅停留在文件督查、电话催报、会议汇报、信息简报反馈等工作上。如何紧紧抓住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重点、领导思考的焦点、纳税人反映的热点、税干和基层反馈的难点等内容,有系统地开展督查,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措施。四、效果不明显。由于体系上的不顺畅,加之督查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找问题、找不足、找缺陷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因此,主动开展督查的很少,即使偶尔开展,也只能是讲成绩头头是道,讲问题一带而过,报喜不报忧。督查工作作用显得非常有限,督查工作效果没有充分显现。要解决以上问题,充分体现督查工作应有的地位,发挥督查工作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督查工作性质。督查是确保各项税收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也是抓落实的重要工作方法。作为领导者,其主要任务一是作出决策,二是抓好决策的落实。落实是决策的生命,督查是落实的保障。抓督查就是抓落实、抓效能、要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抓决策的落实比作出决策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通过督查,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及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偏差,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为新的正确的决策奠定基础。长期以来,基层工作存在一个薄弱环节就是布置多、督查少,这不仅影响了工作,而且容易产生政令不畅的后果。另外,督查是办公室的一项职能,是一项领导的授权行为,是一项辅助性工作,对办公室来说,它是秘书性、从属性和服务性的,不同于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更不是握有生杀大权的“钦差大臣。二、加强领导,树立督查工作权威。围绕税收工作重大决策和阶段性中心工作,要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抓督查、抓落实的责任制。 要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将督查任务分解细化,逐一落实到人,使每一位领导同志既担当起指挥员、调度员,又担当起督查员,形成人人抓督查、促落实的良好氛围,使督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领导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督查职能,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多给督查人员出题目、交任务、压担子、定计划。同时,要主动启动领导的推动力,发挥领导的影响力,对督查人员和督查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尤其在重大任务落实等督查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领导更应亲自参与、大力支持,树立督查工作应有的权威。三、明确目标,抓好重点工作督查。一要紧紧围绕年度国税工作要点、牢牢抓住年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督查。年度工作要点是经过一定程序,反复讨论和论证的,是年度工作的纲要;而年终目标考评内容是一年中围绕年度工作要点应做好的具体工作。对此要明确目标、任务、措施、时间进度、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按时间进度要求抓好督促检查。二要紧紧围绕阶段性中心工作进行督查。尤其是对专题会议、文件要求,阶段性中心工作的布置和安排,重点抓好督查。三要紧紧围绕上级及领导的关注点进行督查。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吃透会议和文件精神,领会领导意图,理解领导工作思路,在此基础上选准工作重点进行督查。四要紧紧围绕纳税人关注的热点、焦点进行督查。通过选择社会影响面大、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点带面,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五要紧紧围绕基层反映的难点进行督查。通过督查,纠正决策中的偏差,为基层排忧解难,促进工作落实,四、配强队伍,提高督查人员素质。在配强队伍方面,一是充实督查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办公室设置专职督查岗位,并加强对督查人员培训。二是各级领导要关心督查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让他们有位、有为,为他们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把督查工作与工作实绩、干部考察、使用相结合,从而进一步激发督查人员的工作热情。另外,督查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督查质量和效果。作为督查人员,一要确立坚强的党性观念,要以对国税事业、对领导、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对待督查工作。二要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客观事实,敢于讲真话,报实情,敢于反映问题,不掺杂个人私念,不计较个人荣辱得失。三要提高业务技能,既要有较高的政治修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又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组织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四要注意深入实际。督查人员对决策贯彻落实情况没有深切的了解和对实际工作的亲身感受,就很难对错综复杂的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从事督查工作人员决不能满足于看材料、听汇报,必须深入到工作第一线,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才可能对所要反映的决策落实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五要掌握正确认识问题的方法。做好督查工作只凭满腔的工作热情还不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对通过督查掌握的大量纷繁复杂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分析,抓住其本质,作出准确而精练的概括,再把客观情况准确地表述出来,呈报给领导。五、完善体系,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督查机制。要使督查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必须建立一套“立体、多元”化的督查体系。一是部门领导督查。各单位领导通过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考核,对本单位各个岗位进行督查,纠偏纠差,并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二是职能科室(局)督查。由机关职能科室(局)对专业工作进行督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职能工作比较精通的优势,做到查纠结合。三是部门联动督查。有的阶段性工作,由多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统一实施,发挥整体优势。四是督查部门督查。对一些涉及面较广、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由办公室牵头进行督查,促进决策落实。五是局领导督查。对一些攻坚型项目、难度较大、涉及部门较多的工作,由局领导牵头直接督查,提高督查的权威性。六、改进方法,提高督查工作效果。一要以坚持了解情况、反映客观事实为主。开展督查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最基本的是督查下级贯彻落实情况,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并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反馈,使领导真正掌握下情,更好地指导工作。二要善于发现和勇于反映问题。在全面反映情况的基础上,注意抓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和根本性问题,把决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出来。三要不越位不错位。开展督查要紧贴领导思路,严格按照领导意图实施,不能假借领导旨意发号施令,不随意答复下级提出的问题。四要充分尊重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很多办法、措施都是由职能部门提出和制定的,职能部门对具体工作要求相对比较精通。因此,督查工作必须加强与职能部门协调,多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多与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在开展督查工作时绝不可越俎代庖,更不能取代职能部门。五要做到谦虚谨慎。督查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要真诚求实,不可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当然,也不能唯唯诺诺,谨小慎微,要在坚持原则前提下,用事实说话,以理服人。六要注重督查结果利用。要建立奖惩机制,对责任心强,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七、信息化落地,现在所有企业和政府都在推行电子化办公,而企业督查最能实现效果的,除了上面的理论之外,最核心的就是信息化的量化功能和结果,可以让所有人按规则、按标准来进行考核,而不是感情用事,拍脑袋打分,而市面上主流的公司包含天翎、中科、九思、蓝凌等公司。

为政之要,贵在务实,重在落实。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与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督查督办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它是确保政令畅通及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三优两促进”总体工作思路的有效措施。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和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我们需要破除按部就班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创造性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开拓创新,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在此过程中,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于提高执行力、推动工作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把握督查督办工作的内涵。 督查督办,就是监督检查、督促办理。从字面上理解,其基本涵义包括监督、查看、推动、考察、查究几层意思。从根本上说,它是对领导安排部署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也是对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检查,是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环节和工作方法,更是推动决策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而对其内涵的准确把握事关督查督办的效果。 2、纠正督查督办工作认识上的偏差。 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一些工作决策比较好,但就是落实不够到位、不够好。这不仅使上级的工作思路和领导安排的工作在基层的落实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还滋生了一些不良习气。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根本的原因在于决策与实施之间缺少督促检查这个重要环节,或者说督促检查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工作实践充分表明,督查影响落实,落实影响效果,进而影响形象。因此,针对以上状况,必须在克服“三化”问题上下功夫,把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当做进一步转变作风、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来思考并运作。一是克服简单化。抓督查习惯用简单询问法,不深入基层,不到现场检查,这种督查只触其表,未及其里。二是克服形式化。听、看、查、问等形式一起上,所有程序都到位,只了解现象,不深究问题,不利于发现和解决不落实的根本问题。三是克服主观化。简单类比,凭经验判断现象和问题,难以增强效果。 3、充分认识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作用。 一是督查督办是顺利实现决策目标的重要保证。一项决策都有其明确的目标,目标只有通过决策的执行系统实施才能实现。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手段,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不落实的环节和不落实的问题,如果落不到实处,就收不到应有的效果。二是督促检查是修正和完善决策的有效途径。正确的决策,源于实践,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督查督办,可以及时了解决策执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把决策变为现实的一个桥梁,也是进一步发展原有的决策的一个重要途径。三是督促检查是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实际工作中,影响决策落实的因素很多,但工作作风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存在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扯皮推诿,敷衍应付,互相“踢皮球”久拖不决等现象。通过督促检查,要加快办事节奏,逐步形成一种唯实、务实,讲实效、办实事的良好风气。 润达软件的督查督办管理平台系统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建设网络督查平台,可以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从督查事项立项、执行到落实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得到坚决有效的贯彻落实。

办公室作为机关的核心部门,除了草拟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简报等文字材料,审核把关部机关内各科室以部机关名义上报、下发的文字材料外,还负责对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做好来文来电收发、登记、传递、交办、督办、建档和存查、情况通报、信息交流以及上级部门、部领导班子决定事项的安排、督查与落实等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但由于人员较少,日常事务性工作头绪杂、任务重,往往会出现顾此失彼,甚至厚此薄彼、主次颠倒的现象,使办公室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淡化,特别是督查督办工作没有得到重视,使上级部门和部领导安排部署的一些工作没有落实,工作效率和效果明显地受到影响。 一、转变思想,提升服务质量 办公室作为部机关的综合部门和领导的参谋助手,有着特殊的性质和职能作用,除了做好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等工作以外,督查督办工作也是办公室所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执行力、支持和服务领导决策的贯彻落实有着重要的作用。办公室要切实转变思想,提高服务认识,提升服务质量,以服务部机关领导决策为主线,以发挥督查督办职能作用为己任,明确狠抓督办厉政、力促工作落实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创新工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办公室除了做好常规工作外,还应创新工作思路,建立督查督办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催办、反馈、退办、归档的工作体系,明确各个流程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使督查督办不流于形式,推动各项工作及时、高效落实。一是要落实承办职责。办公室应明确督办人员,作为第一道环节,负责将上级和部领导的安排部署事项,特别是部务会需要重点落实和限时办理事项,分别按承办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等主体进行分类整理,做好登记,落实承办责任和时限,报部领导审签后交具体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签收。二是要加强结果反馈。办公室要针对督查督办事项,提出具体目标和完成期限等,并要求承办单位将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按时以文字材料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由办公室集中整理反馈部主要领导,使部主要领导能够及时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进行安排部署和人员调整,进一步提高督查督办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力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把握要点,确保执行力到位 办公室在督查督办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要把履行职能与围绕重点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注重把握要领、关注动向、抓准核心、改进方法,取得工作执行实效。一是通过开展督查督办,能 够使办公室真正了解掌握实际工作情况,跟紧工作进度,准确反映各科室的实际执行情况,查摆和分析问题原因,通过及时督查督办和有效信息反馈,较好地发挥以文辅政的功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二是通过开展督查督办,能够使领导关注的重点、下级部门关心的难点、职工关切的热点真实准确反映出来,帮助和促进各承办主体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围绕中心工作,选准有效切入点,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通过开展督查督办,能够使部务会各项工作部署在执行落实之前即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工作职责,制定了任务目标,规定了工作要求,能够解决责任不清、任务不明、推诿扯皮的问题,防止出现工作对接真空,促进部门责任制度的落实,提升全行的工作执行力。四是通过开展督查督办,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工作环节,避免重复劳动。 总之,部办公室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做到常抓不懈,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发展大部,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工作制度,狠抓部署落实。通过强化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能够使部领导更为及时、准确、具体地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与不足提出新的要求和意见,有效地解决工作安排多、落实少,安排与落实两张皮现象,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完成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督导论文主题

关于课堂教学类论文例文,与怎样提高课堂教学相关开题报告范文本论文为关于课堂教学类教学督导论文,关于怎样提高课堂教学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用于课堂教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免费教你怎么写课堂教学及多媒体及情感教育方面论文范文。初中化学教学是化学教育的启蒙阶段,它的任务是为学生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进一步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打好初步基础.为达到这一目的,新一轮课程改革对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课程教学实质上就是有效的课堂教学. 本人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教师的教学设计,新课程理念下的教师角色和教学行关于课堂教学类论文例文0026;的转变等方面探究,通过发现探究式、自主交往式、过程活动式开展有效教学,大大提高了课堂效率.随着国际竞争的激烈化,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的明朗以及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形势的走强,青年一代肩上的责任越来越大,不论从个人发展还是民族振兴,实现全民知识化,增强个人创造能力,不论于国家,抑或于个人,都已经成为一种内在需求.而教育这一人才培养的前沿阵地担起了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如何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使学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大量的知识,最大程度地发掘自身潜能使提上了日程.那么,作为教学工作者,我们应该如何做呢?在此陈述一下陋见,以供各位同仁交流.本文转载于 一、提前充分准备,做到胸有成竹1.研究课程标准,认清当前任务.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人的能力有了新的要求,而新的课程标准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诞生的.研读课程标准,了解设置生物课程的理念,把握何为三维目标,三维目标的具体要求如何,在新课标的指导下,新教材的编撰遵循了什么规律,等等.只有认识这些要求我们才会做到不迷失方向,让学生自主发展成为新型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通过我们的努力,学生要发展成为全面发展,终身学习的人.只有认清当前的时代特点,认清时代对人的发展的要求,认清大纲的具体要求,我们才能正确地发挥自己的职能.2.认真研读教材,把握知识深度广度.研读教材,要认清在原来的教材基础之上新教材在知识方面有何所增,何所删;知识呈现的顺序和方式变动如何.从整体上来看,又有什么样的特点.既体现了人的共性发展需求,又满足了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只有我们把教材研究透彻了,才能在日常教学中践行这些要求,落实教学的有效性.3.增强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发展水平.只了充分了解学生,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学生有什么样的爱好,那么我们又应该有什么样的导入,如何联系实际;学生知识水平如何,那么我们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起点;学生能力水平如何,那么我们又应该设置什么样的问题;等等.这些细节,都直接决定着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二、严格落实各个环节,打造精品教学过程1.打造精品教学设计,创设问题情境.知识是科学,科学的本质在于它的规律;那么这种规律的呈现方式也必定是有一定的规律、条理的.一个教学设计,其成功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它是否体现了这种规律,是否尊重这些规律.所以一个教学设计成功的标志之一就应该是它环环相扣,密切衔接.授学生于有规律、条理化的、有完整结构的知识,不仅有助于学生建立知识的框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我们处理知识的这种思想将会对学生产生迁移默化地影响,他们将以这种严谨的态度,严密的思维来处理其他的知识——学生将会获得知识以外的更重要的品质.教学设计应以问题为中心,重点突出,难点层层展开,层层深入.首先问题应该悬念性,以悬念的形式向学生呈现问题,激发学生的兴趣;其次,要将这一个大的、复杂的问题分解成几个小的子问题,使难度降低,以利学生将问题和现有知识进行联系;再次之,所设置的问题应该具有一定的梯度,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沿着逐个问题层层深入,最终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怎样提高课堂教学参考属性评定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课堂教学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在职论文、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5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中级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然而,一个合格的教学设计绝不仅仅限于知识,而要设立三维目标.尤其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的设置.为此,我们要善于挖掘教材,将隐含的可以作为情感教育的点显性化,适时教育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落实“自主、合作、探究”的新课程理念.倡导学生自主学习,增强研究能力、攻关能力;提倡相互合作,增强学生的团队意识、合作精神;在自主学习和合作研究中探究问题,得出结论,从面提升学习能力,得到相关知识.2.创造激励性教学情境,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创设教学情境和活动,适时设置问题,激起参与欲望,提高参与程度.学生的参与程度直接决定着三维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学生在相关的情境中激情参与,这本身就是一种态度的转变,其本身就是一种情感教育.3.重视过程评价,及时信息反馈.重视过程评价即指学生作出相应的反应后,教师要及时评价,重视师生情感交流,逐步建立师生情感纽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保护学生的自尊心.积极的评价对于学生是一种正强化,以后他们将会出现更多的我们所期望的行为.重视过程评价了终极目标是使学生产生兴趣,使学生乐其业、钻其业,精其业.4.落实面向全体原则,优差兼顾面向体.要做到优差兼顾,最佳途径就是实施分层教学.所谓面向全体是指,我们所设置的三维教学目标要适合学生的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合乎大纲要求的人,适应社会当今时代的人;面向全体还指我们要打破以往的精英教育,转变精英教育的理念,而要大力推行大众教育,作为教育工作者当把提高全民素质当作己任;面向全体也指我们要转换视角看学生,在应试教育的形势下以学业成绩的优劣将学生机械地分成三六九等,大力推行所谓的重点班与普通班,取而代之,我们应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每个学生总有一些特长,总会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为人类的发展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所以我们要重视每一个学生,让我们的教育面向每一个学生,不遗弃每一个学生,帮助他们,提高他们,挖掘他们的潜能.5.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在知识呈现的过程中,我们要利用多种类型的教学资源,传统地,我们可以利用板书,当然更可以利用多媒体.但教学工作者往往陷入一个误区:只利用多媒体,备课的过程就是备课件的过程,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一些教学工具是为我们呈现知识服务的,只有它利于我们展增示教学内容时,我们才利用多媒体.板书的作用是不可偏废的,最佳的状态是两者兼用,嵌合使用,做到各司其职,有机交叉,不重不漏,富有条理,重点突出,难点突破有亮点,深入简出.教育是事业,事业的意义在于奉献;教育是科学,科学的价值在于求真;教育是艺术,艺术的生命在于创新.诚然,教学是一门艺术,但是它是一门有缺憾的艺术,我们所追求的就是如何让这一门艺术更加完全,而完全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学生获得了多少知识,提高了多少能力,在情感方面有了什么样的改变.如果对美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那么,我们对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研究也是永远没有句号的.相信,在全国各位同仁的努力下,我们的成果必将越来越突出.如何写课堂教学硕士小论文播放:38529次 评论:6485人关于课堂教学类论文例文,与怎样提高课堂教学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参考文献:提高小学语文教学质量小学语文教学策略小学语文教学使用信息技术信息技术进入小学语文教学,可以提高课堂教学信息传播的质量和效率,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有利于实现教学优化,促进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首先,教。历史课堂教学论文中历史课堂教学改革的经验,提高历史教学质量.结合省教研。历史课堂教学反思关于举行2016年南安市,中学生优秀历史小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各中学,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学历史课程改革,培养学。体育高效课堂教学6--2016学年度上学期),西吉县第一小学周琰,一?研究背景,小学生学习英语是一。创设高效课堂创新教育模式构建高效课堂,一所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办学质量,提高质量靠教学,成绩提。小班化课堂教学论文括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创造能力的物质环境(如文物,挂图,有关资料等)以及促进学生创造智能发。课堂教学改革论文课堂教学改革论文,提高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几个途径,铁山小学钟芳勇,一,上。体育课堂教学论文有重要的作用.在初中体育课教学中,教师应加强。如何提高中学体育课堂教学效果2016年新华爱心高级中学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根据教育局招生工作精神,须参加2016年考性别出生年月家庭详。地理课堂教学论文如文物,挂图,有关资料等)以及促进学生创造智能发。课堂教学改革论文课堂教学改革论文,提高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几个途径,铁山小学钟芳勇,一,上好引导课初一学生对几何是比较喜欢的,但具。课堂教学艺术论文进学生创造智能发。课堂教学改革论文课堂教学改革论文,提高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几个途径,铁山小学钟芳勇,一,上好引导课初一学生对几何是比较喜欢的,但具有不稳定性.刚开始学习时,出于好。物理课堂教学论文平,在历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需要良好的教育环境,包括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创造能力的物质环境(如文物,挂图,有关资料等)以及促进学生创造智能发。课堂教学改革论文课堂教学改革论文,提。课堂教学改革论文课堂教学改革论文课堂教学改革论文,提高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几个途径,铁山小学钟芳勇,一,上好引导课初一学生对几何是比较喜欢的,但具有不稳定性.刚开始学习时,出于好奇,兴趣较。美术课堂教学论文堂教学改革论文课堂教学改革论文,提高学生学习数学兴趣的几个途径,铁山小学钟芳勇,一,上好引导课初一学生对几何是比较喜欢的,但具有不稳定性.刚开始学习时,出于好奇,兴趣较浓,在上。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意志对教育教学的运行起监督、评价、咨询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教育督导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文章从教育督导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等既定认识出发,提出了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看法,并结合我国教育督导现状,就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教育督导 认识 思考

我国的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性和专业性并举,但以专业性为重,“监督”和“视导”职能兼具,但以“视导”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奉行民主、科学、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为旨的专家式管理支持系统。它对上能起到“参谋”和“反馈”作用,对下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领导身边,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学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又能够跳出教育行政部门之外;既明上义,又知下情;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能掌握教育现状,又能前瞻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并且,教育督导不仅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也包括学校内部建立的督导机制。

一、对教育督导及其历史沿革的认识

1、我国教育督导的历史认识。

教育督导古而有之。我国西周时就有“天子视学”,随后视学制度沿袭发展,又扩至“王亲视学”、“学官视学”,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视学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职与机构,设有提举学事司,“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设提督学校官,明清时中央任命各省提学官(清称提提督学政、学政),民国时(1996年后)改称视学人员为“督学”。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设立督导室或视学室,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被削弱停滞;1997年9月,邓小平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部设立了视导员,着手恢复教育督导制度;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原国家教委设立了督导司,全国教育督导机构随之建立起来;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导规章,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规范和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加强监管部门,教育部在机构改革中将督导办独立设置,以后中编办又批复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体系,建立了一支由8000多名专职督学、20000多名兼职督学、30000多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强化了督政职能。

2、西方教育督导历史认识

西方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18世纪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引发了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极大需求,而由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办、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教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介人教育,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导制度得以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由于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英国是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英国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学,到现在已形成了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并行的全国教育督导网络。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二者相互补充。中央督导不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地方督导组织则重视视导后的改进工作以及对教师的指导与帮助、校长的提拔与任命、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非视导性工作。女皇督学团面向全国,向教科大臣负责。地方督导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这种两级并行的教育督导网络将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统一起来,可以将“督政”和“督学”落到实处。

英国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在教育督导的范围已扩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整个教育事业,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个方面,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的教育督导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女皇督学团虽设在教科部内,但有其业务上的独立性,督学提出的报告内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学团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预。英国的学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传统,即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官员,更重要的是专家,是给教育管理部门提专家建议的人。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教育工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因为信誉及其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的适用性、对教育情况了解的透彻性,使之权威性极强,从而能对学校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美国的教育管理中没有教育督导概念,教育督导一般称为教育辅导。虽然辅导工作遍及各级各类教育,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教育辅导制度,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育辅导机构。就教育辅导范围来看,州和学校承担着大部分辅导工作,联邦的作用相对较小。总的来说,美国的教育督导不重权力,主要重视专业性,重视教育指导的效果,重视微观方面的视导。因此,美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值得我们注意,可借鉴之处在于:教育督导组织不仅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督导机构,同时学校也承担着大量的教育辅导责任,教育督导工作强调合作、民主、全面,这就使得微观督导尤其是督学更实在。

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1、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提高对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认识。

加强教育督导自身法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教育督导体系,已成为世界发展国家对教育实行科学化管理的共同趋势。在这方面,英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是实现“科教兴国”大业的重要支柱,规范政府发展教育的思想、制度、法律和行为,真正确立教育在社会发展运行机制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学校即是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拥有对学校规划、教学实施、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确定和实施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教育方针。

2、从教育督导的范围看,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名义上为政府督导室,但仅限于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这与当今终身教育思潮影响下正在形成的大教育格局不相适应。应当进一步拓展教育督导的范围和领域,加强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种类型教育的督导,督导的内容也应涵括管理、课程、师资培训、教学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3.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队伍素质。 有意识地改变督导人员年龄老化的现状,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管理者和专家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员基本结构,为督导工作和督导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对现有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专业督导队伍,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4.加强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创新督导工作机制。总的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是比较滞后的,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都较少。在人们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及其定位等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来帮助人们橙清认识、统一思想,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认识基础和理论指导。

5.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学术团体在教育督导方面的作用。教育督导并不仅限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在学校内部建立教育督导机制,将“督学”落到实处,变重“结果”为重“过程”,教育指导效果明显。应倡导一些教育学术团体发挥其专业、权威、公正的特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象美国的一些教育学术组织一样,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共同参与政府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

参考文献:

1.李世恺 英国督导制度之考察。 江苏高教2001(3)。

2.程凤春 教育质量管理的历史演化和趋势。南京社会科学2003(10)。

>>>下页带来更多的教育督导论文

如何搞好我县语文教学督导评估这是题目吗还是主题方向

关于在课堂上看到的论文课题怎么说 课堂教学论文题目怎么定 推荐:1. 提问在对外汉语课堂教学中的运用2. 数学课堂教学设计研究3.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法论论文的称呼:统一写为"本文xxx",而不要写成"本课题xxx"。摘要:论文的摘要整体上控制800字以内,2/3页即可。摘要的基本结构是:本文研究了xxx。用2-3句话介绍全文的核心思想,如果有必要可以介绍下研究的对象和样本范围。接下来重点说结论:其一、xxx;其二、xxx;其三、xxx。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在摘要里大段的去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这些内容应该是在第一章绪论里写。研究意义:主要是你做了这篇文章以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到底对后续研究和相关参与者有哪些启发?理论层面通常是讨论你这个研究对前期相关理论的补充或提供了经验证据。实践方面的重点阐述你的研究对于监管层、市场参与者等,有什么特别的借鉴意义?各章写法。每一章开头第一段为本章导言,主要介绍本章的主要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等(3-7 行)。同样,在每一章的结尾处要安排一个小节,标题为 本章小结,对本章的内容进行一个简要的总结。章节标题安排。每一章的二级标题采用 xxx 的形式,三级标题采用 xxx 的形式,不设四级标题,而是代以 1. xxx; 或 (1)xxx; (2)xxx 形式即可。结论。文章的结论要简洁有力,首先通过两三句话,简要回顾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然后梳理出3到5条结论即可。篇幅控制在1-2页。为了增强可读性,最好是采用如下表述:本文的主要结论为:其一,……。其二,……。其三,……。政策建议。论文的政策建议要以论文的研究结果为基础,要有针对性。因此,你要非常谨慎地提出政策建议,而不是泛泛而谈,答辩过程中最令人反感的政策建议就是空穴来风。我个人的建议是综合建议控制在半页,提出2-3条政策建议就可以了。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