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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相关案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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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相关案例毕业论文

摘要: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2]孟于群,陈震英.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联想电子商务 商务代理 案例分析 做为电子商务的前期工作,首先是软件基础建设方面。联想开始建设企业核心的业务管理应用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站。为了整顿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联想开始考虑实施ERP。ERP是企业资源计划,它将企业内部原材料采购、生产计划、制造、订单处理与交付等环节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得企业对供货流程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同时由于它能够对库存的数量和金额进行实时监控,能够有效的提高决策支持以及财务核算的效率,因此,它是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最基础、最核心的支撑系统。 通过R/3系统的实施,联想在企业信息功能和结构方面制订了统一的业务标准,建立了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利用这个平台,对整个公司的信息流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建设。公司的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多个环节被集成在一个信息系统里,减少了数据冗余,并且信息流动更加有序和安全。由于系统高度集成,用户订单、库存、采购等业务流程中的数据能够实时更新,并能在用户之间集成和共享,同时又降低了运作成本,提高了盈利水平和工作效率。例如,财务结账日由原来的20天降低到1天,仅财务结算项目成本就减少了9成。 在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实施ERP的同时,联想也没有忽视自身品牌的宣传和企业形象的树立。为了及时向外发布企业信息,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企业,联想还建立了实现互动的外部网站,在电子商务领域内迅速占领了一席之地。外部主页既是企业对外进行品牌宣传、信息和产品发布的窗口,也是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电子服务的必需工具。联想的外部主页不仅仅是一本电子版的杂志,它包含很多技术成分:联想电子商务网站系统的配置非常讲究,还在网站上配置了防火墙、负载均衡设备和数据交换服务器等设备。联想最近开发了一个叫i-Cache的服务器,它利用计算机高速缓存的原理、以及这样一个事实---对W eb的访问请求80%集中于20%的页面上来设计的,在系统中增配了此设备,据测试速度可相当于增加带宽10倍以上。由于联想网站的用户访问请求响应速度快,页面设置合理,内容丰富多彩,不仅吸引了大量用户,而且还大大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及时地树立了企业的电子商务形象。 这时,联想的电子商务已经具备了基本框架,有网络硬件和信息环境作基础,有ERP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网站作宣传。 联想的电子商务已经具备了基本框架,有网络硬件和信息环境作基础,有ERP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电子商务网站作宣传。接下来,联想开始了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部分的设计,即CRM、SCM以及PDM这三个直接增值环节。 客户关系管理(CRM)就是通过构筑客户信息数据库,建立企业与每一个用户之间一致的界面,用户的每一次访问(不论是W eb、电话还是现场)都被记录下来,用以分析它的使用需求和访问习惯,以便于个性化地定制产品和网页;企业不同部门的人对用户的拜访也被记录下来,用以了解用户全面的需求和心理;客户的咨询服务只要拨同一个电话就会自动转接到相关人员那里,而且此人能够立即获取已购设备的用户以前的服务和维修的记录,便于向客户解答;也可以设计主动去了解用户对企业的需求和对产品的满意度,并有针对性地去提供他所愿意要的相关产品,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供应链管理(SCM),是在ERP基础上通过构筑和前端客户、以及后端供应商的互动系统,来实现产品供应的通畅、合理、高效,既满足供应,又不保留大量库存进而积压,保持供应的高弹性。比如联想正在建设的第三代电子商务系统,将企业和代理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代理商可以通过W eb了解到当前各产品的供货周期、订单的执行情况、资金状况,而联想则可以即时了解各代理商每个产品的库存情况、销售情况,通过统计分析作出新的市场决策,大大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在此模块实施过程中,联想还将其中的应用成熟的模块,诸如网上订单处理、网上信用管理、网上支付提炼成i- order,i-Cred it,i-Paym ent这样的产品用以支撑自身的系统集成业务,给其它企业提供服务。 产品研发管理(PDM),就是通过构筑产品信息数据库,建立一个统一的产品研发系统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所有参与设计的人员通过浏览器就可以共享所有的设计文档与信息,通过浏览器就可以共同完成某种产品的开发设计工作。这样,联想的用户和合作伙伴,都可以跨越时空的限制,参与到联想产品研发设计的各个环节中来,使产品从一开始设计就充分体现用户的需求,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够真正让用户满意。同时,产品的设计信息将直接进入生产制造系统,与供应链上的采购、生产、销售、商务等各个环节自动连接起来,从而简化工作流程、大大缩短了新产品从创意到上市的时间周期。 正是由于CRM、SCM、PDM等模块的实施,帮助企业实现高效率、低成本,高度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和满意度。联想通过E化的方式,使产品的设计和市场的需要趋于一致,并缩短了企业和客户之间的距离,真正实现了电子商务更丰实的内涵。 案例总结: 通过对联想电子商务案例的分析,我们看出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网络硬件和信息环境建设,ERP系统的实施,CRM、SCM和PDM的实施以及电子商务网站的建立。 同时,我们还看到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构建实施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定得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来建设。一般的实施步骤应该是: (若能用上,我再给你粘......

一、案例简介: 2000年5月18日,许某与赵某签订松花楼大酒店租赁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赵某将松花楼大酒店给许某租赁经营,租赁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24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24万元,2001年6月1日支付第二年租金,2002年6月1日支付第三年租金;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另一方,如对方不同意则不可作违约处理,否则仍然作违约处理。双方并且对租赁范围、设备、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时,许某即向赵某交付租金36万元,赵某出具了收条,同日,沈某(许某之外甥女)又交代许某交付第二年度租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前的5月16日,赵某对许某说,租赁事宜由其女儿赵甲代为办理。同日,赵甲代表赵某与沈某代表许某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备、设施共同清点,设备、设施登记明细表由赵甲和沈某签字确认。2001年3月5日,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但一直未对许某说及此事。2001年6月21日,赵甲和许某协商一致,解除酒店租赁合同,同日,二人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施、设备进行了盘点并列出店内缺损财物明细,由二人在每页明细单上共同签字确认,酒店于当日由赵甲接收,许某停止经营。因许某向赵某要求返还多收租金而引发纠纷。赵某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一直继续履行,故许某不仅无权要求返还租金,还应支付未付之租金。许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本案涉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依照《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评析与结论: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中,在合同签订之前,赵甲即代理赵某和承租人一起清点了酒店内的设备、设施,并记载了设备、设施明细表,由于赵甲系赵某之女,在2001年6月21日双方再次清点设备、设施时,承租人有理由相信赵甲是代理赵某来清点酒店设备、设施并终止合同的,因此,赵甲的行为有效地代理了赵某,终止了双方的租赁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许某实际租赁时间为l年零21天,每年租金24万元,许某实际应支付租金254万元,赵某应将多收的租金返还给许某。

本案的焦点是:许某和赵甲签订的解除合同是否有效。@赵某对许某说,租赁事宜由其女儿赵甲代为办理。@赵某对沈某说,酒店租赁事宜以后赵甲不能代表我。但一直未对许某说及此事 本案 赵某先对许某说,租赁是由其女儿办理,但解除代理关系时候却是对许某的外甥女说的,故其行为对合同当事人许某无效。沈某代交房租,沈某代表许某对松花楼大酒店的设备、设施共同清点,设备、设施登记明细表由赵甲和沈某签字确认,经过当事人追认,故其代理行为有效。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代理合同,只是一种口头的代理协议,只有经过当事人追认或者授权才能生效。 赵某解除代理权的时候只是对沈某的外甥女说,其此时没有代理此事的权力,所以,沈某有理由认为赵甲仍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案例教学法相关论文

案例教学法在幼儿教育学中实践研究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案例教学法在幼儿教育学中实践研究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在中职学校,幼儿教育学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确保幼儿教育教学可以顺利开展的主要保障。在新课改与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中,幼儿的教育教学中暴露了许多问题。当下中职学校在开展幼儿教育的过程中,幼儿教育的课堂中存在教学效率不高、课堂教学困难较大等问题,在教学中缺乏一个完善的教学体系,使课堂教学的效率不能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不显著。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对以上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与解决,可以改变教学现状,提升幼儿教育的效率和质量。主要对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课堂教学的有效措施,希望为中职学校幼儿教育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

引言:

幼儿教育学是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主要是对幼儿进行教育的方式及相关的教育以及工作中的规律进行研究的课程。中职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学生要具备唱、跳、表演、弹奏的能力,学生还应该对幼儿的心理活动规律进行全面的掌握,通过对幼儿的活动与心理情绪的变化对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掌握,进而为幼儿的教学设置相应的课堂教学内容[1]。因此,这门课程是该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与掌握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更好的联系,进而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中,可以对中职学校学生的课堂效率进行有效的提升。

一、中职学校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职学校的学生水平各不相同

幼儿教育学是对幼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课程,该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侧重于对学生理论知识的教授,将育儿的知识通过课堂集中传授给学生。但是随着近年来对生源不断进行扩招,使学生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学生的水平也各不相同,参差不齐,这给幼儿教育学课堂的教学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对学生进行集中教学的过程中难度越来越大[2]。许多学生在学习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不能对自己的学习进行更好的规划,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过着得过且过的学习生活,进而使课堂教学的效果无法得到提升。

(二)中职学校的.学生缺乏实践

许多学生在进入这一专业的学习之前,对这一专业没有明确的认识与了解,大多数学生没有实践的意识与经验,对这一专业的理解只是停留在表面,在学习中,也只是对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与掌握,不能进行相应的实践活动,在大脑的潜意识中没有清晰的知识体系,对知识的理解也不深刻,这对学生进行以后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

二、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主要特点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更好的运用,可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运用实际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灵活的运用,进而养成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

学生是课堂教学的主人,在课堂教学中,学生需要对教学案例进行有关资料的整理与收集,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在课堂中与其他同学的讨论,进而对案例教学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总结,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主要起到对学生的引导作用,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因此,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主要是对学生的主体地位进行凸显。

(二)教学的重点是对教学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只对教材中的内容进行讲解,对解决问题的方法则不告诉学生。案例教学法对学生主观能动性的调动较为重视,对学生运用教学知识的能力和对实际的教学案例的分析能力较为重视,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效帮助学生对课堂教学的知识进行有效的理解与记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3]。在教学中,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占用课堂教学中大量的时间,这可以对学生的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还可以使案例教学的重点得到展示。

三、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运用

(一)选择符合幼儿教育的相关案例

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在进行教学案例的选择时,一定要选择具有时效性、典型、真实的案例。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可以选用自己教学生涯中的案例,既体现案例的真实性,又可以反映幼儿的真实情况,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学生在以后的教学中很有可能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此,可以对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在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具有代表性,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地区发生的情况,这样具有普遍性的案例才能使学生对其产生重视,进而对其进行积极的思考,进而解决实际的问题,这将为学生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案例的选择应该是发生在近期的,尤其是那些可以引起民众积极讨论的话题与案例,时效性可以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在幼儿园每天早上的开园中,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教师可以以这种最为常见的情况作为教学的案例引导学生对其进行分析。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每天早上在幼儿园都可以见到的情况,再加上这是在大多数的幼儿园经常发生的情况,尤其对刚步入幼儿园的小班的学生来说,这种情况极为明显。教师将这个案例作为教学的案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对幼儿的行为产生兴趣与疑问,进而更好地引导学生对这一现象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与思考,进而极大地提升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二)开展小组探究学习,合理安排案例探讨

教学课堂的引入对顺利开展教学活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教师在课程教学开始之前可以通过讲故事等方法为学生创设一个与教学案例紧密相关的情景,进而通过场景的过渡,对学生的思维进行正确的引导,在故事结束之后,教师抛出教学案例,使学生更加容易地进入案例教学中,进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通过小组探究学习开展教学活动,再对学生进行小组分配,进而对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进行提升。

由于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因此思维模式也有所不同,对案例的理解与分析也不同。学生直接进行探究与讨论可以有效地对学生的思维进行激发,对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意识进行培养,使学生思维发展更加全面,进而促使学生全面发展与提升。例如,对于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的案例,教师可以通过对周边幼儿园的这种情况进行分析,进而营造恰当的教学氛围,通过多媒体的借助,向学生播放与案例有关的视频或短片,逐渐将课堂教学引入案例教学中,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配与搭配,使每个学生都可以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在每个小组中都有安排,对小组中每个成员的责任都进行明确的划分与落实,对学生的积极性进行充分的激发。在小组探究、讨论结束之后,每个小组推荐一名学生对探究与讨论的结果与其他小组的同学进行交流,进而对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

(三)对教学的案例进行有效的总结

在案例教学中,对案例进行总结时,教师应该注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引导,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打断,为学生提供充分发言的机会,在讨论结束之后,教师不能向学生宣布某一个小组或者某一个学生思维是正确的,教师在进行总结的过程中,要对思维有偏差的小组或者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与纠正。

案例总结中,教师不能只将注意力停留在分析与总结中,教师还要对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的过程应该采用多元的评价模式,帮助学生找到学习中的不足,进而对学习的方式进行改善。例如,在幼儿为什么往往不愿意讲“早上好”的案例中,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时,可以运用综合的评价模式对学生进行评价,通过学生之间的互评、学生自评和教师的评价三者之间的结合,对学生进行考核,进而在案例教学中对学生实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全面评价。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以对学生的抽象思维进行有效的弥补,改善课堂教学中枯燥无味的情况,对课堂教学的趣味性进行有效的提升。可以有效地对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进行提升,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教学中,进而对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进行积极性的调动,进而有效促进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参考文献:

[1]杨娟.中职幼师幼儿教育学教学现状及改进对策[J].新课程研究,2020(11):43-44.

[2]吴珊琦.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的实践应用[J].教师,2018(12):112-113.

[3]李文婷.案例教学法在中职幼儿教育学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职业教育,2018(6):162.

关于浅析中学德育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论文

随着现代教学体系改革的深入,中学德育教育不断向深入推进。德育作为中学教育体系中的核心学科,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具有重要意义。在教学实践中,通过案例教学方式,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德育知识,提升对德育知识的认知和把握程度。但是由于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的问题,德育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寻求有效的优化路径,对于中学德育教育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对德育教学的推动作用

在中学德育教学中,通过开展案例教学,可以夯实学生思想道德基础,提升学生的德育知识感知能力,所以案例教学是中学德育教学的重点。在德育教学实践中,经过教师的积极探索,多种教学方式都被应用到教学当中,极大丰富了课堂教学形式,让学生在枯燥的知识中也能找到一些乐趣[1]。基于此,寻求科学有效的案例教学策略,是对学生负责的体现,也是中学德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案例教学方法与形式,学生可以燃起对德育知识学习的激情,通过开展案例学习,与案例中的人物对话,提升自己的德育感知能力。在教学实践中,由于理念和方法上的问题,教学有效性还不够高,继续深入探索,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教学,可以让中学德育教学显得更加丰满,更具有时代感与现实感,实现高效学习目标。创新中学德育案例教学,不是单单一个教学形式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到教学设计、教学导入、教学引领等多个环节,通过构建立体化的中学德育教学体系,才能实现高效教学目标,对于学生而言,如何跟着教学案例的步伐,深入教学体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中学德育教学存在的基本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学生的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在多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学生的'个体意识越来越强,很多学生对于传统德育教育存在抵触情绪。很多教师在开展教学过程中,固守传统教学思维和理念,忽视了时代带给社会的变化,带给学生的变化。在互联网发展大浪潮下,很多传统的中学德育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硬塞给学生,既无法起到教育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学生本身的忽视,在“生本理念”指引下,如何让中学德育教育内容契合时代发展脉络,让知识更加“接地气”,是现代教师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现代中学德育教学理念最大的特点就是多元化,在开展德育教学的时候,很多教师无法接受学生的多元化思想,对学生划定统一标准。随着社会不断开放,多种社会思想已经被广泛接受,只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个人的理性选择都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很多教师在开展教学过程中,还在固守传统的统一标准,对于学生个性解放存在一定不利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如何采取案例教学方式提升教学的多元性,也是一个重点教学问题。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中学德育教育的策略

1.通过案例增强教学实践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人才实践应用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重要的人文性学科,中学德育也要强化实践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模式,可以提升教学的实践性和针对性,避免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出现隔阂问题。在开展中学德育教学中,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可以提升学生的德育知识联想能力,引导学生自主建构起德育知识模型,提升对德育知识的把握程度[1]。在现代中学德育教学模式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要想帮助学生构建德育思维,离不开具体教学案例的支撑,通过引入教学案例,也能拉近学生与知识的距离,避免学生的陌生感,帮助学生利用所学德育知识解决生活问题,提升知识的实践应用效果。

2.利用微课开展案例实践教学

在中学德育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要想实施,必须有一定的载体,微课就是一种有效的形式。微课作为一种现代教学模式,是指利用视频教学等方式,通过制作微型教学视频,时长一般控制在几分钟之内,一般围绕一两个知识点展开,其中既可以由教师制作视频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自主进行设计,然后为同学进行讲解。通过微课开展教学,可以直观化展现德育教学案例,提升课堂教学效果。在中学德育教学实践中,微课教学方法已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学生所接受,有效提升了教学效果,而且微课教学中诺学生的参与度很高,具有较强趣味性,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并且可以锻炼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综上所述,在现代中学教育体系中,德育是重要的内容,如何帮助学生建构德育思维,是每个中学德育教师都应当关注的问题,在教学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引,仍存在诸多教学问题。下一步,需要中学德育教师不断创新理念,转变教学模式,运用案例教学方式,提升教学的针对性与科学性,提高教学效果,满足现代教育的发展需求,实现中学德育教学目标。

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经济法相关的硕士毕业论文案例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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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案例分析论文题目

建议你可以例举一些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然后根据显然的信息不对称,分析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优势方,最关键的主要内容应该根据合同法分析一下“霸王条款”是否属于有效条款。 建议题目《论旅游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有效性》,“规范”如果是动词,那么恐怕不是属于我们一般的个人可以实施的行为。霸王条款,一般是交易双方中的优势方强加给对方的,这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有效?是可变更合同?还是属于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这样可以写不少内容。格式合同里面应该有专用条款,效力高于通用条款,这里面还是有可能会出现霸王条款。

若说好写的话,那么很多人写过的题目就比较好,因为你可以查到很多范文从而学习和借鉴甚至引用。这种题目一般要选传统一点的、经典一点的、范围广一些的、可以表述的内容多一些的,比如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自由原则、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及其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论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创业相关的案例研究论文

关于创业管理的论文

商机是创业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比单纯研究创业者职能和特征更有成 效,使创业机会成为创业研究的核心主题。以下是关于创业管理的论文,欢迎阅读。

一、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起因:高等教育理念的转变

(一)学术自由的高等教育理念

民国时期,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自由的高等教育才得以建立。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并存,因而呈现出多元化教育理论,承认我国传统高等教育落后,积极向西方学习的思潮高涨。我国高等教育学府数量有较大增长,教学内容以及科学研究有显著进步。但是由于政权更替,高等教育基本呈现自由放任的管理的状态,一方面由于缺乏资金,私立学校多开设文法学科,并且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地区,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行政体制混乱,并没有建立起学术集权式的管理体制,而仍然需要由政府来控制高等教育的模式。

(二)专才培养的高等教育理念

新中国成立之后,高等教育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各种专门人才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各行各业的建设需要。其中以改革开放为分界,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在国家高度集权式管理下发展,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所需要的职业分工、学科分类和计划经济的构想,对学生实施专门化的职业技术教育和专门的劳动技能训练的人才培养体制,可以说这时的教育理念是以专才培养为主,它关注的是学生职业技能方面的训练,而不是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带有较强的功利性和共性制约,导致人才的知识面较为狭窄。

(三)专才与通才培养的高等教育理念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有浓厚计划色彩的高等教育理念逐渐被摒弃,国家对高等教育集权式的管理弊端凸显,政府职能转变,尝试下放高等教育管理权,因此高等学校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办学自主权。这时专业人才培养与通才培养理念共同盛行。

(四)大众化高等教育理念

9年代之后,国家进一步实行教育体制改革,对大学教育收费,以及毕业生就业的自主选择,积极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等措施,推动了高等教育成为面向市场,面向未来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总结我国百年的高等教育发展,教育理念不断随着国家统治意识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由单纯的工具性教育理念转变为专才教育理念,再进一步转变为通才与专才教育理念。同时从高等教育理念的转变可看出,我国的高等教育市场化是在经济压力下自上而下的改革,而并非由于教育自身发展形成的自下而上的改革,高等教育市场化进程受制于行政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缺乏与市场机制内在的联系,发挥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中的驱动作用力量非常微弱。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转换机制已不能适应如此巨大的变化。因此,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与市场经济需求的人才存有较大差距,这进一步推动高校自身的教育理念发生转变。而此时为响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兴起的创业教育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人才转换机制的冲击,同时从长远发展看,创业教育也是高等教育不断提供满足市场所需人才的过程。

二、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内在机制分析

创业教育是在以人为本教育理论前提下,以实现人类自身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育方式,重在培养创业意识、创业技能等的素质教育。从我国高等教育理念多次转变过程中,可以得出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需要国家教育理念,市场内在的经济激励机制与受高等教育的人才自身发展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由此构建创业教育管理的内在机制。创业教育管理实现了三个层次的联系,其中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是创业教育管理的动力机制,而创业教育管理最终需要依靠人才自身发展特点,才能培养适应市场经济的人才,如此循环,必将推动国家教育理念发展,进而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特点。

(一)国家教育理念——助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从高等教育理念的转变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高等教育与生俱来依附于国家权力,慢慢在弱化国家权力,增长市场支配力量,这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国家教育理念的转变影响着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而高校教育理念的转变又受市场经济机制的牵动、影响着人才培养目标,从而助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二)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作用主要表现在:

(1)对高等教育形成经济效益驱动力,影响高等教育理念。不难发现,现在高校已经减少了公益性而增加了商业性,例如扭曲了国家开展的'“211”工程的真实意图,而成为学校招生宣传竞争的品牌资源。高校如果不能合理地引导经济利益的驱动力,那么高等教育必将沦为市场经济的工具,不能发挥人的主动创造精神,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故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要基于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有创新创业意识、有精深专业技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这样才能缓解就业难、创业难、招生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为创业教育的发展创造条件。

(2)对创业教育管理提供外部优势资源。市场的竞争法则为创业教育管理模式制订了实践标准:利用一切外部资源为创业教育管理服务,但是“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将检验创业教育管理的质量。比较中西方的创业教育管理实践,可以明显看出,西方在创业教育管理中输入了市场的人力资源,资本,管理经验,因而创业教育管理更具有市场适应能力,但是我国开展的创业计划大赛等,更多是高校内部资源的整合,未能很好地利用社会优势资源,发展创业教育。

(3)个人的需求将在市场经济激励机制下得到提升。人的需求具有多层次性,马斯诺需求层次理论将其划分为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受社会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而市场经济内在激励机制必将促使人的需求不断向上发展。综上所述,市场内在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三)人才自身发展——拉动创业教育管理的发展

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业教育的最终目的同样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但其需要遵循人才自身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

(1)创业意识的培养。我国传统高等教育理念已经将人才固定为对社会有用,创造价值越大即为人才,因此受教育者总是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不断改造自己,不管自己的兴趣是否如此,打造适合社会的标准产品。因此往往出现所谓的人才过剩现象,实质只是雷同的标准产品太多,对各个人而言都失去了核心竞争力。创业教育管理即需要改变消极地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确立积极地以人为本位的价值观。

(2)创业技能的培养。创业本身是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发现商机,从而利用商机吸引风险投资,创造价值的过程。创业教育既需要进行事业心,探索冒险精神的教育,也需要培养从事商业,企业等规划活动所具备的技能的教育。作为创业主体的人只有掌握了创业的必备知识与技能,才能识别创业机会,判别创业风险,做出决策如何创业,以及怎么样创业。

(3)创业行为的培养。只有创业意识、创业技能还不够,必须将其运用于实践,产生创业行为,才算创业活动的完成。本文根据对某高校大学生的创业行为调查问卷结果,将大学生的创业行为特点分为四种情况。同时按照波特SWOT理论,四类大学生采取相应的创业教育管理模式:①强化型培养对象自身已经具有很强的创业精神,他们敢于冒险,但是他们往往缺少创业技能,因而在创业过程中会遇到挫折,此时创业教育管理应当强化创业技能,通过案例分析等教学方式让他们有能力应对创业过程中的问题。②鼓励型培养对象不仅需要从心理教育或者创业成功者的讲座等方式,激发该群体的创业激情,使其能够从被动转变为主动,而且创业教育管理更应当注重该群体的社会实践能力,该群体没有自信心把握商机,最主要还是缺乏社交技能,没有在实践中思考。③弱化型培养对象即该群体对创业教育较少关注,他们所学专业可能是社会热门专业,就业几乎没有压力。当然每个高等学校都有这样的王牌专业,这些学生没有精力参与创业教育,因而创业教育管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激发他们的创业心理。通过西方创业教育实践可知,凭借高校的优势专业资源更有利于创业,因为专业知识本身具有的高技术性已经成为风险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因此虽然该群体是弱化管理对象,但吸引他们参与创业计划项目仍然是重要的环节。④引导型培养对象是创业教育管理潜在的培养对象,对他们需要加强创业心理辅导,引导他们自主学习相关的创业技能课程,培养其自信心是关键,创业热情不是盲目选择,而是需要理性分析性格特征是否具有创业潜质之后,再鼓励该群体中的部分学生参与创业技能学习。总之创业教育管理是综合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技能之后,有针对性地培养创业型人才。

三、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建议从以上对创业教育管理发展的内在机制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建议:

(1)国家教育理念转变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密切联系,以社会为本位的人才培养理念转变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位的培养理念激励创业教育的实施。社会所需人才的多样化是建立在人的教育基础上,而并非依赖高等教育不断变化专业设置以此满足社会需求所能达到的。

(2)市场的内在经济激励机制犹如双刃剑,既能促进创业教育管理的实施,但是也将会使得高等学校可能迷失在经济利益中,显失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公平性等。因此高等教育开展创业教育管理需要建立监督,审计制度。创业教育管理占用了高等教育的教学资源,投入产出只有能够达到盈亏平衡才能继续开展创业教育。

(3)创业教育管理需要结合学生自身的特点,从创业教育的意识、技能、实践培训等各方面科学地推进,才能使得学生真正成为合格的创业者。对于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教育管理者更应当聘请社会企业中成功的管理者以讲座形式或者互动形式激发学生的创业热情,同时社会环境应当鼓励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方式让学生有比较强的创业愿景。对于创业技能培训,创业教育管理者一方面应当通过专业老师传授知识,同时教育管理者利用学校的人际网络为创业学生提供辅导与实践机会。创业教育课程的设置应当灵活,激励学生参与。

(4)创业教育管理者本身是一个开放式管理团队,资深的企业家、专业的投资顾问、心理辅导老师、专业技能教授等等都应当成为创业教育管理团队中的一员。因此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独立性,保持专业间的相互联系非常必要。

创业小论文1000字(精选5篇)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创业小论文1000字,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创业活动在全球范围内活跃起来。大学生作为一个充满创新精神的群体,也不甘落后。以1983年美国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举办的首届商业计划竞赛为标志,拉开了了全球大学生参加创业序幕。我国的大学生创业由于受社会经济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起步较晚,1998年清华大学的首届大学生创业大赛,标志着我国的大学生也加入到创业者的队伍中来。大学生参与创业的意义和作用也逐渐为社会所认识。但是在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理论研究却远远滞后于大学生创业的实践。因此,大学生在进行创业活动时缺乏理论指导,使得本来就充满风险的创业活动更加困难。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大学生应该在什么时间开始创业,如何解决创业与大学学习的矛盾,大学生创业应采取何种模式等。因此,研究大学生的创业模式,对解决我国大学生创业的这些实际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创业论文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高等教育逐步走向大众化,大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总量已由1999年的100多万迅速增长到2007年的600多万,而且需求的结构性差异较大。同时,2007年,我国大学生实际失业率为20%,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现在大学生就业难,或者难找到理想的工作,对于大学生创业有这样一个比喻:与其和1000个人去抢一个饭碗,为什么不干脆给自己造一个碗呢?现在社会声声唤着“疏导,分流”大学生就业压力并且开始给创业大学生各方面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成为一项重要的就业方式。高校学生涌现出的创业激情和不少毕业生毅然走上自主创业之路的现象成为我国大学生价值取向和择业的新动向。虽然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只是一个很小的群体,但是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象折射出的意义十分巨大。分析研究大学生创业行为,不仅有利于客观认识大学生创业现象,而且有利于推动大学生创业活动。

1998年秋,清华大学举办了中国高校第一个大学生创业大赛。当时很多人还不明白大学生创业到底是怎么回事,但是,这个赛事还是被冠以“催生中国的比尔盖茨”之名。自主创业在我国是市场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与壮大的产物,现在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最为活跃的力量与源泉。自主创业不是某些人的特权,人人都可以创业,是平民创业、学生创业。中国进入了“创业者”的时代。时代呼唤创业者,一批又一批创业者的涌现推动了经济发展,才能紧跟世界经济潮流。大学生是国家社会将来的主人,是社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更需要涌现出一批创业者。大学生自主创业队伍,在各界的关心下成长,它将改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结构,尤其人员的教育程度。

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大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创业模式的选择上,如何才能体现出这些优势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种大学生创业模式值得提倡。

知识型创业。大学生凭借自己的知识,把知识作为资本,从而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创业模式。这种模式在大学生创业群体中的可行性比较高。一是由于大学生本身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二是由于风险性比较小,基本不用投入太多的成本和资金。对于有着高文化素质的大学生来说,利用自己的知识在智力服务领域内进行创业是大学生创业的首选之道,比如,家教、广告设计、翻译,等等。

兴趣型创业。大学生将自己的兴趣爱好转化为商业行为,从而获得经济收入的一种创业模式。一些人的兴趣爱好恰有市场的需求,那么追求这些兴趣爱好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效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无论兴趣广泛还是单一,都有可能帮助你创业,将兴趣融入创业路途中,可以激发最大的潜能和激情。因此,凭借兴趣创业,不仅带来的是物质上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精神上得到了享受,满足了自我实现的需要。

产品代理。直接拿人家的产品做代理,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公司,把东西卖出去了赚钱就是自己的,这也是一种模式。在网上创业,就是把图片传到网上,消费者上网看到你所售的物品,满意后订购,你通过物流发货。网上开店,成本比较低。对于初次创业或者小本创业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通过什么途径、方法走上创业这条路,大学生可以首先设计一个项目,独立自创。比如有一个意向中的产品、服务,觉得产品和服务有市场,也有能力做好,就开始做商业计划书、做好规划、做好市场调研,把所有相关的要素摸清楚以后,然后办照、选址、装修、招员工、开办。

摘要:

现今,大学作为知识密集型组织,已由社会的边缘机构走向经济社会的轴心,在区域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创新辐射作用。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又对大学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而大学要真正担负起知识创新主力军、技术创新生力军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其知识溢出能力,改变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的现状,就需深入改革,探寻一种新的发展范式。

关键词:

创业论文

一、什么是创业型大学?

所谓创业型大学,也就是突破了传统“教学、研究、服务”的`功能定位,通过提供技术咨询、创办企业和发展产业等不同方式,参与到当地的经济发展之中的新型大学模式。与普通大学相比,创业型大学在日常教学、科研和服务中注入了各种新因素:包括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商业化研究活动;利用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课程的多样化以及为创业活动提供适宜气氛。

二、创业型大学的崛起将带来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

创业型大学将使学生直接参与到创业过程中,从而成为培养人才的新的平台。创业型大学的科研活动往往是现实为导向,课题常常以项目的形式出现,更多地采用工作组和部门相结合的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工作过程是以解决问题和成员参与为核心的。学生从中获得的这类经验一般很难通过正规的以教师、书本和课堂为中心的教育渠道加以传递和掌握,在很大程度上只能通过实践中的个体摸索、顿悟以及同行之间在科学活动中大量随机的相互交流和切磋来获得,正是在这种研究和学习中蕴藏着“创造性能量”。这样的教学是我们传统大学中难以实现的,学生在这样的跨学科平台中经受锻炼,可以为今后的自主创新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可以有效弥补大学课堂教学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方面的不足。

三、结合我院实际谈谈如何创建创业型大学

创业型大学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结果。向创业型大学的转变需要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会成为创业型大学,也不意味着创业型大学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我校以创业为最终教育目标,下面我将谈谈一下几点想法:

1、以创意园为基础,构建教学、科研、服务三结合的社会服务平台

对于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日益增长的科技转化机制来说,创意园通常被认为是高级专门人才生产新科技、创造新思想的聚集地,它不仅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许可、专利、小企业的发展、研发中心、科技孵化、投资与捐赠等,还可以通过大学与企业强劲的关系使产生于大学的新科技、思想传播与发展。

2、 建立健全学生创业综合能力的评价体系

创业教育,不仅仅是教学生如何创业,如何挣钱,在学生培养过程中,我们还应注重创业文化底蕴的积累,创业素质的培养和创业创新能力的开发。学生的创业能力不能仅仅以每月或是每年的收入为依据,还应对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进行综合测评。这就需要校方建立健全学生创业综合能力的评价体系标准,做到有据可循,有理可依。

3、多元化的人才、资金来源

教育人才和教育资金的来源,不应该仅仅依赖于政府部门或者是学费收入,而应该拓宽渠道,比如可以通过私人组织、大学自身的创收、和一些企业的合作等等。这些渠道经费来源的拓展能够保证大学进行创新,对学校的不同学科进行交叉补助,从而提升全校的整体学术水平。而教育人才的引进也应打破常规,不应该仅仅吸收职称高,学历高的人才,也可以从企业从社会引入一些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的人士,一开始可以采取聘任制,而后再慢慢步入正规化。

【摘要】 学生作为创业群体的重要力量,其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直接关系到创业教育开展的方向和重点。本文以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学生为具体研究对象,对其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创业活动的经济回报、企业家特质以及创业教育的经历在众多影响高职学生创业意愿的因素中,具体突出的表现。同时,文章基于实证研究成果,针对提升高职学生创业意愿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学生创业;创业意愿;影响因素

引言

随着高校学生就业压力和国际竞争的不断增长,创业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创新活动的重要动力。在我国,学生的创业行为更是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15年5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而对高职学生来讲,这一群体不仅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也面临着就业结构性问题,因此,无论是社会还是教育界,都给予高度的聚焦。

Naia (2014)和任一波 (2015)指出,创业意愿是人们是否进行创业活动的先决条件。本文认为,高职学生是否进行创业活动,与其创业意愿密切关联。创业意愿作为一种主观能动性,其对学生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对影响高职学生创业意愿的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1.研究设计与方法

学生的创业意愿直接决定了其创业行为 。为了获得高职学生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本文通过对以往创业成功的高职学生进行调研访谈,了解哪些因素在当初这些创业者的身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然后,选取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为具体对象,对其进行问卷调查获得相关数据。

对于高职学生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具体实证分析,本文选取因子分析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因子分析指的是利用较少的因子来指代研究中所出现的各项指标或者因素间的关联度,进而利用较少的因子来对原有信息中的绝大部分信息进行替代分析来产生结果的一种统计方式。比如说,在某个资料样本中有p个变量,利用因子分析可以换个角度、换种方式来对p个变量进行变形并对每一个变量的改变进行估计,从而得到下列回归方程组:

X1=a11F1+a12F2+……+a1mFm+a1ε1

X2=a21F1+a22F2+……+a2mFm+a2ε2

……

Xp=ap1F1+ap2F2+……+apmFm+apεp

通过该方程组,能够获得m个公共因子,并进一步可以依靠所获得的m个公共因子对每一个观测变量进行预测。在上述的方程中,系数正好是所对应的观测变量同公共因子的相关系数,又称作该观测变量在对应因子上的载荷,即因子载荷。因子载荷所展现出来的信息,即是这两者之间关系的强度。

2.高职学生创业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因素阐述

个人特质

个人背景

创业态度

环境因素

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因子分析

变量相关性

共同度分析

因子提取和因子旋转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分析

3.基于高职学生创业意愿影响因素的创业教育改进建议

摘要: 在社会的发展下,企业对于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创新创业的心理素质,可以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需求。本文就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创新创业心理素质的培养进行分析。

关键词: 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创业心理素质;培养

1、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创新创业心理素质的培养

树立正确创业观念

大学生还处于求学的阶段,对于社会的需求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创新创业的过程中容易走弯路,因此要端正学生的思想认识,向学生传授正确的创新创业的观念,让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树立正确的创业理念,为以后顺利就业打下基础。

配备优秀的教师队伍

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学生获取的创新创业知识大多数是通过教师获取的,教师的专业素质将决定学生的知识层次,因此配备优良的师资队伍,向学生进行创新创业的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业实践活动

大学生创新创业素质的培养,仅仅依靠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在大学期间,可以根据教学的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了解企业真正的工作内容,如何进行创业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目前创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创业教育的教师专业素养有待提升

现阶段,社会经济状况纷杂多样,教材中的经济理论若不及时更新,很难适应最新的经济形势,在大学教育中,有些知识是与社会实际脱节的。

创新创业教育没有持续在整个大学期间

学生创新创业素质的养成并不是一时的,需要在整个大学期间灌输正确的观念,现阶段的大学教育中,创新创业知识的开展往往是在求学的某个学期,并且只是理论的讲解,这么短的授课时间及这样的授课方式难以让学生掌握创业的真正内涵,不能领会其中的精髓,即便学生毕业后创业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提高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培养质量的措施

创建学生创业孵化园

学生开展创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也需要长时间的考察才能获得理想的结果,为了促进学生创业,更好的发挥学生的专业技能,学校可以创建学生创业的孵化园,在学生毕业创业的过程中,教师要予以学生一定的技术指导,促进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更好的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与校外企业合作

要让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挥出更好的效果,单单依靠学校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与校外的企业合作。学校大多提供的是理论教育,不能提供理想的实践教学模式,实践对于以后的创业是很重要的,因此可以与校外的企业联合起来,让企业多给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

将创新创业纳入学生的考评体系

为了增强学生对于创新创业的重视程度,有必要将创新创业纳入到学生的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帮助学生更好的接受创新创业的理论知识,更积极的开展创新创业的实践活动。创新创业素质的培养并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学生付出自己的努力,认真的领会其中的精神,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创新创业纳入到学生的考评体系,可以促进学生这一素质的养成。

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高职工商管理专业的育人目的是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人才,在教育模式的优化上,必须要考虑到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强化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让他们可以更好的适应社会竞争需求。

结束语

在社会的发展下,市场竞争变得日趋激烈,企业对于工商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个高职院校必须要意识到这一问题,提高教学的开放性、实践性和互动性,锻炼学生的职业素养,为学生日后的创新实践奠定好基础。

摘要:

综合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教师在专业课程中会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将创新教育作为创业教育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会在学生创业期间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资金支持。

一、综合式的人才培养模式

教师在专业课程中会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将创新教育作为创业教育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会在学生创业期间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资金支持,该创业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整体素质,比较看重学生的创业实践及效果评价,该人才培养模式具有较为完善的机制制度、体系结构。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创业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以上几种类型的创业教育模式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各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乏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其结构较为松散。我国创业教育事业起步较晚,缺乏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业课程较为零碎、杂乱,结构体系的严谨性和系统性较差。

(2)创业教育的教学内容较为陈旧,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较为封闭、方法途径较为单一。高校所采用的教学模式都较为统一,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差异,而且多数创业教育都局限于校内的课堂上,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较为封闭、陈旧,知识结构单一。此外,在创业教育工作开展期间,常常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无法将专业知识的传授与创业能力的培养进行有效结合,教学内容陈旧,途径单一,方法落后。

(3)缺乏健全的创业教育实践体系,创业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现象较为严重,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机会非常少,而且实践活动的形式非常单一,以创业计划大赛形式居多,缺乏大学生创业实践的保障体系。

(4)创业教育师资较为薄弱,缺乏专业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5)对创业教育问题认识较为片面,缺乏深刻理解。

三、对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当前各类型的人才培养模式都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生创业教育模式的优化与创新:

(1)坚持与时俱进的创业教育理念,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作为高校教学宗旨,并通过加强学生实践活动锻炼、构建完善的创业课程体系来提升学生创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将创新、创造、创业教育理念贯穿到整个学科教育当中。此外,高校还应该制定科学、有效的创业教育目标体系,根据学生个体特征制定层次分明的创业教育目标,使创业教育目标符合学生的个性发展。

(2)构建多元化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对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大胆创新,根据时代发展需求完善高校自身的人才培养方案,将创新创业素质培养作为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3)师资是创业教育的实施者、组织者,高校必须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性较强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为创业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4)完善创业教育课程设置,编写符合学生及专业特点的校本教材,使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更为系统、完善,增强创业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5)为学生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以多样化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为载体,激发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创业灵感,并对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有效指导,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素质。创业教育是一项长期教学任务,高校作为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切不可急功近利,需要与国家、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努力,在正确把握国家方针政策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要科学定位、不断探索,构建符合大学生发展需要的创业教育模式。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缓解就业压力,大力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提升国家竞争力,国家开始提倡创业教育。十多年来,创业教育在国内愈来愈多的高校广泛深入开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指出,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一个"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中国人民勤劳智慧的"自然禀赋"就会充分发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发动机"就会更新换代升级。当前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中国经济正处于深层次矛盾凸显和"三期叠加"的阶段。要使中国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充满活力有两个重要指标:一是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二是大学毕业生创业率。中国目前每千人企业数约13个,发达国家水平为约40~50个[1].大众的创业激情被点燃了,但创业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导致实际创业率和创业成功率不高。由此看来,要贯彻落实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从微经济视角提升大众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微创业能力,是研究者和教育者需要重点关注和积极破解的重要课题。一、微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关于创业能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期,本世纪初起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早期部分学者主要通过理论研究定性分析了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和重要意义,但随着创业能力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方法逐渐丰富,内容更为广泛深入,研究对象也细化扩展至高职学生、大学生、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工等[2].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在日本东京召开了"提高儿童、青年创业能力与革新教育"研讨会,会议报告将创业能力界定为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并获得成功所需具备的能力,包括激发行动的能力、能够行动的能力、继续行动的能力和操作行动的能力[3].肖红伟、晏红洁(2008)认为,创业能力是目标人口为了能从事承担风险的开拓性活动应具备的一系列心理特征,在各行各业创立新事业开拓新领域的实践活动应具备的能力[4].唐靖、姜彦福(2008)在Chen、DeNoble等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管理学、心理学角度,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创业能力包含机会识别与开发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两阶六维度概念,即机会识别与开发能力可细分为机会识别能力、机会开发能力等两个二阶维度,运营管理能力可细分为组织管理能力、战略能力、关系能力和承诺能力等4个二阶维度[5].Sarwoko和Surach-man(2013)等认为创业能力是使创业者成功创业的创业态度和创业行为两方面的特征[6].由于来源于不同学科,研究对象和所持视角差异,迄今为止,学界对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和构成要素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当然,要对创业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和内涵构建,首先需基于对"创业"的准确把握,并同时结合特定研究对象和国家及区域实际。传统观点认为,创业即创立基业,指从零开始创建新事业,或者是在一个有问题的企业中创立一个重焕生机的企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无形中将某些个体工商户、开办工作室、创意自由职业等具备创业特征的自我雇佣者排斥到了研究领域之外。这些微创业活动看似无足轻重,却是中小企业甚至大企业的萌芽,是新企业诞生和成长、推动社会创新的发动机。因此,创业应该是创立、创设、创新某种事业或职业岗位,即创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说,包括利用微少资金创业和在细微领域创业的微创业活动。基于微创业与传统创业活动的区别,笔者将微创业能力定义为:个人或团队利用微少资金或在细微领域进行创业的动机和能力。结合文献分析,以及笔者问卷调查数据和对M学校29名微创业者的访谈,具体从4个维度表征微创业能力:创业动机、自我效能与风险承担、创业机会的识别与把握、创业学习与实践能力。其中创业动机是个人对创业所持的一种主观态度,是激发、维持、调节创业者从事创业活动,并引导创业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部心理过程或内在动力,与个人价值观、创业认知等密切相关。自我效能与风险承担包括自我评估、完成创业任务的自信程度、风险评估和承受能力。创业机会的识别和把握就是创业者发现亟待满足的市场需求的能力,并充分整合资源,积极创新、强力执行,满足市场需求。创业学习和实践能力包括学习方式、内容和水平。之所以没有将网络关系能力、组织能力、战略能力和承诺能力等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要素纳入微创业能力表征的核心维度,是因为微创业规模、风险一般相对较小,这些能力要素可以允许在微创业活动中学习和进一步获得。二、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关键因素基于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分析,本文从个体因素(内部因素)和环境因素(外部因素)两个方面阐述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关键因素。(一)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内部因素(1)创业者的特质。人格特质是个体经过长期积累,受外界环境、教育等长期影响而潜移默化形成的性格特征,比如成就感与进取心、自信与独立性、警觉敏锐性、毅力与责任感等。这些心理层面的正向含义对于创业者进行创业选择,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能以积极心态面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和支撑作用,但是具备正向特质创业者并非百分百都能获得创业成功。在特质论上,管理学派秉持可学习训练的观点,而认知学派则认为警觉天赋不可训练[7].这种矛盾似乎给人们通过学习和训练提升对机会的识别和把握能力设置了理论上的障碍,但是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人格特质也是受环境和后天习得影响的。张玉利和王晓文实证检验了创业者先前经验对创业能力的影响,以及创业者学习风格的调节作用[8].孙烨也认为个人特质是个体经过长久积累,受教育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长期影响而养成的,个体的主观努力同样也可以改变个人特质[9].因此,我们应该将创业者的优秀特质作为可以学习和培养的因素应用到创业教育中。(2)创业者创业动机。创业动机是驱动个体创业的心理倾向或动力,它是个体在环境的影响下,将自己的创业意向付诸于具体行动的一种特殊心理状态。创业动机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主动型创业者偏向创新型机会开发,被动型创业者偏向均衡型创业机会的开发和利用[10].不同类型的创业者其创业动机不同,机会型创业者的目的是追求更多的自主性、自我实现等非物质回报,而被动型创业者多受生存压力所迫而创业,首要目的是为了创造财富。但无论是哪种动机,其意愿越强烈,越有助于创业者识别创业机会和加深对创业的认知。巫程成(2014)等通过归因分析得出创业动机对创业能力具有正向预测作用,创业动机越强,创业者越倾向将创业动机归因于能力与努力,从而提升创业能力。(3)创业者先前经验。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工作经验对创业过程起着重要作用。工作经验有助于提高创业者的认识水平,相比不具备这些要素的其他人,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创业者能更好地识别机会。买忆媛、辜雪娜(2011)研究表明,创业者先前的工作经验除了对创业具有积极作用外,还有一定的消极作用[11].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创业者工作内嵌入越高,早期创业活动的集中性就越低,积累的技术和技能也越单一,而创业者需要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而不是某项单一的工作技能。(4)创业者受教育程度。创业者受教育程度不仅包含受教育年限,以及接受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受教育表现。比如除国民教育体系之外,创业者在工厂、门店等接受的学徒教育对其未来创业的帮助也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与创业技能相关性因年龄阶层、年限、内容和形式等因素存在显着差异。Stuart和Abetti(1990)经实证研究发现,本科以上的受教育程度和创业绩效负相关,即创业者在本科以上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绩效反而越差[12].究其原因,低学历创业者理论知识储备较少,思维禁锢就少,在机会识别和把握上反而更开放、更大胆,在创业实践方面更积极,更具创业经验。尤其对于微创业活动,多数属于均衡型创业,创业者是否具备前期的科技创新或者模式创新能力并不是最迫切的。而且,随着国家支持创业的各项政策逐步出台,大众创业环境得以改善,在市场引导下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并共享,创业的技术门槛和成本降低,创业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二)影响微创业能力的外部因素(1)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因素对大学生进行微创业有重大影响,而且其对创业者的影响高于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因素[13],这与笔者的调查结果一致。家庭是否有创业或经商背景、经济状况、成员受教育程度等都是影响其创业动机形成、机会识别能力的因素。笔者调查显示,家庭成员有经商或开办企业背景的学生创业率显着高于其他家庭。有经商或开办企业家庭背景的人,其创业可能性和成功率显着提高,这是家庭文化氛围通过言传身教和潜移默化所起的巨大作用,生活其间的人从小就有了接触创业知识、技能的机会,父辈中的成功创业者起到示范和激励作用,创业失败则给青年以鞭策和反思。调查还显示,家庭经济情况较好的学生创业动机显着高于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但同时也存在这种现象: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学生进行微创业,成功率反而高于家庭情况较好的学生。(2)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括社会舆论、政府支持、融资环境、政策环境等,这些因素对大学生微创业活动的开展和创业能力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社会舆论主要指民众对创业的支持度和对创业失败容忍度。政府支持主要是政府激励创业的政策,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大对新办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提供更多创业资讯服务等。社会环境与创业能力关系的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区域创业氛围越浓厚,来自政府层面的支持越多,在政策方面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等越完善,就越有利于微创业活动的开展和创业能力提升[14].(3)学校环境。学校层面对学生微创业能力的影响主要来自创业教育、创业竞赛、创业氛围等方面。学校创业教育的影响效应虽然低于家庭创业支持和社会创业氛围,但是却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快速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增强学生的创业实践技能等[13],这给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一,创业教育使部分学生潜在的创业意识变为显现的创业动机,这几年创业教育开展较好的学校,学生创业率明显提升。第二,高校建立创业园、创业孵化器、创业论坛等平台,给予学生更多的创业实践机会,一些在课堂难以学到的机会识别能力、领袖能力等得到提高,学生微创业成功率得以提升。第三,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成功创业的校友不仅能激发和强化在校学生创业动机,而且他们积累了大量创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创业能力。第四,学校浓厚的创业教育和创业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学生更多时间和精力关注创业,学习创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微创业能力。三、提升微创业能力的策略改革开放掀起了一次创业大潮,催生了一大批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微创业群体。2008年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孕育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五次创业高潮,大众创业激情被点燃,创业活动十分活跃,并持续至今[15].但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的局面,当前政策环境和商业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对创业者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说,如何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创新创业,核心是提升微创业者创业能力。大量研究也表明,良好的创业环境积极影响创业者创业动力,通过创业教育可以使具备创业潜质的人成为成功的创业者。因此,积极构建良好的社会创业环境,完善学校创业教育,搭建创业实践平台有利于微创业者创业能力提升,会为缓解就业压力,推动社会创新起到积极作用。(一)社会创业环境是催生微创业的土壤1.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微创业舆论环境。创业者创业动机取决于个体特质,但也受后天环境影响,特别是个体所处的文化环境。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对创业机会的把握和创业行为的实施来源于内外两方面因素影响,但是从地区整体创业活跃度评价,外在文化的影响则更为显性[16].社会舆论环境首先表现在对创业的认可和支持上。创业不仅包括从科技创新、模式创新等角度创办新企业,也包括为弥补市场需求空缺,在细微领域的微创业。虽然教育界已经开始审视教育的目的不仅是职业教育,还应有创业教育,但是创业教育目的和定位还是很狭隘,使得创业者的群众基础依然薄弱。2000年,北大才子陆步轩在西安开了"眼镜肉店",开始微创业---操刀卖猪肉,并与同门师弟陈生一度将全国连锁的"壹号土猪"店铺和"屠夫学校"经营得风生水起,但经不起媒体的一再深度"解剖"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创业十余年后黯然回到了体制内。社会舆论环境其次是表现在对创业失败的容忍度上。高风险是创业活动的本质特征,即使微创业也是存在风险的。良好的创业环境应是对创业者持认同和尊重的态度,即使创业失败也应该是同情而不是嘲讽,这样才有利于创业者吸取教训,重新步上创业的康庄大道。因此,政府、媒体和全社会需重新审视创业的真内涵,大力宣传,冰释广大家庭和民众对于创业的误解,大力支持微创业,为微创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2.政府层面完善微创业相关激励政策。当前,支持高校创业教育和青年创业逐渐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共识,但是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上往往紧盯高新技术创业、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等领域,而拥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微创业却被遗忘。微创业虽然规模小、雇员少,但是创业成本低、见效快,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同样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层面应针对微创业专门制定相应政策,对创业者微创业提供政策扶持、降低创业门槛、实行税收优惠、提供融资担保等,并确保能执行到位。同时政府还应强化创业培训,联合高校、社区、企业等对高校学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中具备创业潜质的人员进行微创业培训,提升其创业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二)学校创业教育是提升微创业能力的加速剂1.合理定位培养目标,分层培养。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对高校创业教育培养目标作出了宏观指导,但是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高校和学生,其创业教育培养目标显然是应该有所差别的。研究型高校可以加强技术创新型创业教育,提升科研转化率,而新建本科院校从学生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地域文化和产业特色,着力于微创业教育则更为可行。同时,高校创业教育对象也不能仅局限于在校学生,还应辐射到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中具备微创业潜质的人员,充分发挥高校教育优势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2.构建微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第一,在教学内容上,紧贴微创业活动特点,与学校、学生和地方实际相结合,注重实用创新的原则。第二,在课程体系构建上,微创业课程体系可以作为创新型创业课程体系的基础。第三,在教学方式上遵从"务实、高效、灵活"的原则,比如可借鉴浙江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基于问题解决"的教学模式,为学生多提供微创业实践或模拟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通过课堂学习和交流寻求问题解决之道,然后返回到实践中解决问题。第四,在课程开发上,可以联合创业教育教师、微创业者、小微企业创办者和政府部门从事创业政策制定和政策咨询服务的相关人员,共同开发科学实用的课程体系。只有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通过务实高效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学相长,才能给微创业者实质性的建议和有意义的帮助。3.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高校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是搞好微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者微创业能力的保障。第一,做好创业教育教师遴选,打造知识型、企业型、创业管理型多元化师资队伍。第二,做好创业教师专项培训,针对微创业教育,不仅要加强教师理论知识储备,同时还需多派遣教师到小微企业和政府部门交流或挂职锻炼,增强教师的微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第三,针对目前国内高校创业教师师资队伍普遍不强的现状,一方面我们可以走"专兼结合"的思路,在兼职教师方面发挥好本校专业教师的优势,走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相结合之路,提升科技转化率,同时,引进小微企业和政府部门热心和善于创业教育教学的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校外指导;另一方面,同一地域或相似类别高校创业教师之间可探索协同教学教研之路,实现创业教育开放办学,不断提升师资水平和创业教育水平。4.加强微创业教育辅导组织建设。首先,充分整合校内外资源。例如可充分发挥校友会、电子商务创新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组织的作用,将校友会中成功创业的校友、各创新实验中心教师纳入微创业教育课外辅导团队,实战式为学生讲解微创业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专业学习与将来创业的关系、如何将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等,提升学生创业能力。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群体的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学生自发创立创业社、工作室、淘宝协会等创业类协会组织,通过学生间的创业交流,培养其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等。(三)创业实践平台是微创业成功的保障创业实践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和核心环节,是学生创业能力获得和提升的重要途径。创业实践平台包括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和孵化平台。1.建立完备的微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微创业教育实践平台的构建要与学校、区域实际结合,重视学生的参与面和体验感,在实践中提升和检验学生创业能力。比如构建创业模拟实训平台,让学生在虚拟商业环境中,进行企业创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活动的学习与演练,在真实体验中了解并掌握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市场营销等,帮助其树立稳固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或者让学生以助手或职员的身份参与到教师的工作室中来,在工作中发现微企业运行现状、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这些创业实践对学生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微创业能力,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和企业存活率具有重要意义。2.建立小微企业孵化平台。微创业和创业教育不能一直局限于校园,终将走向社会,而创业孵化器则是具备潜质的微创业者起飞的平台,真正实现创业教育与社会需求对接。目前创业孵化平台有公益性和盈利性两种,主要为初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融资帮助等,起着"扶上马送一程"的作用,对小微企业实现健康运行有重要意义。一般政府和高校自建创业(孵化)园属于公益性平台,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特点,但也存在与市场结合不够紧密、资金不足的缺陷。由风投资本等建立的盈利性孵化企业,弥补了公益平台的不足,但其盈利本质决定了他对创业者考核要求相对要高很多,覆盖面也会变窄。因此,从微创业扶持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挥政府、高校、企业的优势,将三者联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建立类似淘宝创业村、艺术创业园等的孵化器,扬长避短,实现微创业孵化平台的良性运作。综上,微创业者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激活市场,推动创新创业的重要生力军,积极构建良好的社会创业环境,完善学校创业教育,搭建创业实践平台,着力提升创业者微创业能力,发挥好这批优质人力资源的作用,不仅缓解就业压力,还能增强国家综合竞争力。参考文献:[1]沈文金,向松阳。珠海每千人商事主体数居全国前列[N].南方日报,2014-10-23.[2]尹苗苗,费宇鹏。创业能力实证研究现状评述与未来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3(10):22-30.[3]上海教育科学研究所情报研究室。国际教育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提高儿童、青年的创业能力[J].上海教育科研,1992(1):6-8.[4]肖红伟,晏红洁。对创业能力本质特征的再认识[J].企业经济,2008(7):66-68.[5]唐靖,姜彦福。创业能力概念的理论构建及实证检验[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8):52-57.[6][J].JournalofBusinessandManagement,2013,7(3):31-38.[7]池军。重新审视特质论、认知论及有效导向理性工具对创业者及创业过程的作用[J].现代财经,2010(10):69-75.[8]张玉利,王晓文。先前经验、学习风格与创业能力的实证研究[J].管理科学,2011(3):1-12.[9]孙烨。青年人格特质与创业倾向探析[J].学术交流,2014(7):221-224.[10]王旭,朱秀梅。创业动机、机会开发与资源整合关系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2010(9):54-60.[11]买忆媛,辜雪娜。工作经验一定有助于创业过程吗:基于工作内嵌入的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11(2):14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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