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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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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说实话 很多都是这个现象!只不过一稿的换成多稿了!就是那种换汤不换药的!!我做这行时间也不短了,这都是我做这么久以来的总结。

不可以。

在期刊投稿须知中,设有“禁止一稿多投”的规定,意思就是要求一篇文章同时只可以投1个期刊,同时投多个期刊,视为一稿多投,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篇文章不管投哪本期刊,都要经过严格的审稿过程,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如果一篇文章同时投了几个期刊,相当于每本期刊都在审稿过程中付出了辛苦的工作,但这篇文章最终只允许在一本期刊上发表,导致其他期刊的辛苦审稿打了水漂。为了避免期刊人员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期刊规定禁止文章一稿多投。

学术界有一条不成文法,即不能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学术失范的严重表现之一,它比剽窃抄袭不见得“好”多少。一般期刊会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中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归属等事项,作者向其投稿即表明接受期刊社的约定,国外期刊社一般要求作者填写“Transfer of Copyright Agreement”。 何为“一稿多投”呢?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的任胜利博士指出,“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谈到一稿多投,就会涉及“一中一洋”问题,即一篇文章,两种语言出版。这是国内比较流行的做法,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1) 发表在国外会议上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在国内杂志发表;2) 发表在国内杂志上的文章,翻译成英文在国外杂志发表。 “一中一洋”算不算是一稿多投呢?任胜利博士将其归属为“二次发表”。所谓二次发表,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外一个国家再次发表。二次发表是允许的,但任胜利博士同时也指出,二次发表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已经征得首次和二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并向二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的文章; 2) 二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 3) 二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4) 二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采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在某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内容改动多少之后再投稿就不算是一稿多投呢?Keng H. Chung教授说可以参照论文的主题,至少两篇论文的主题不能重复,否则就算是一稿多投。任胜利博士给出了不属于一稿多投的情况,如下: (1) 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或会议板报形式报道过的研究结果。 (2) 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以上数据的论文。 (3) 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简单的内容描述)。 paper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目录.jpgpaper manual(中国石油大学)目录

一、一稿多投的定义论文的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二、一稿多投的形式1、完全相同型投稿。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 A 文章分成 B 文章和 C 文章,然后把 A、B、C 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来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三、一稿多投的条件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的情况下仍投给其他刊物。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四、一稿多投的处理方法1、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评议过程中被发现,通常会被简单地退稿,有些期刊编辑部可能会在退稿的同时函告作者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2、如果一稿多投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即文章已经发表),相关的期刊有可能会采取以下制裁或处罚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拒绝一稿多投作者向该刊继续投稿;在刊物上刊登关于该作者一稿多投的声明,并列入目录次页,以便被检索系统(如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Medline数据库)收录,供同行检索;可能在某特定专业群体的刊物中对一稿多投的行为进行通报;可能通知作者所在单位。

会议论文学术期刊一稿多投

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

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

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是学术界很常见的现象,也是常见的的学风问题之一。那么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到底指哪些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 一稿多投的定义 一稿多投 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经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重复发表 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多的重复部分,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象。 简单来说就是指将自己的作品稍作修改或完全不修改再次发表的行为。 不管是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相同或稍作修改的原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都属—稿多投;如果被经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 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除外,但是若要重复投稿,最好向相关期刊编辑部说明。第二、 —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肢解型投稿。如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没有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变文章题目外,还对段落的前后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是整体内容没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第三、 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作者相同。 2)同一论文或者同一论文的其他版本。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但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第四, 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的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上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观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文稿不能通过附加更多资料或图表面使内容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美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已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编辑部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

期刊论文发表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 所有出版机构征稿期间都有审稿时限,小说为数月,期刊类更短。在此期间,投稿人一稿多投属于不信用,因为把稿件交付一出版社就意味着与之建立临时合同,要遵守该出版社审稿期内的规定。 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和著作权有关。 如果作者一稿多投的话, 别的网站或杂志可以通过复制的方法得到作者的作品, 这样所有的网站都能发表作者的作品。 这样作者的付稿网站就和其他网站一样。 那为什只有他给作者稿费呢, 为什么不是所有的网站都付作者稿费呢? 这其实是对作者负责。 当然, 这只是一些正式的网站才会要求一稿一投。 学术界有一条不成文法,即不能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学术失范的严重表现之一,它比剽窃抄袭不见得“好”多少。一般期刊会在“作者须知”有关条目中说明论文著作权的转让、归属等事项,作者向其投稿即表明接受期刊社的约定,国外期刊社一般要求作者填写“Transfer of Copyright Agreement”。 何为“一稿多投”呢?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的任胜利博士指出,“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这也和杂志的版权有关。杂志一旦录用、刊登了文章,就等于文章的版权属于此杂志了。版权专属于这本杂志。若其他杂志或网站不经允许私自摘抄或发表,就属于侵犯原杂志的版权。

投稿可以一稿多投吗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编辑要对你的稿子进行审核等工作,如果你在两个以上杂志都过了稿,你再撤稿就是浪费了编辑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很多时候定稿了版面就排好了,你一撤稿意味着要再收稿、再编稿、再排版,会给编辑和杂志出刊造成极大麻烦!编辑之间一般也都有联系,一稿多投是会被杂志封杀的。而且现在杂志投电子稿都是一个月的审稿期啊,并没有三个月这么久。

你这样不算一稿多投,因为你是等到某家杂志已经告知你没录用后改投其他杂志的,一稿多投是指一个稿件同时投送一家以上杂志的行为,就是没有得到任何一家是否录用。

论文投稿不可以同时投好几个地方。

不管是杂志要求,还是著作权法,我们可以确定论文不可以同时投稿几个杂志,若作者这样操作了,属于发表不端行为,被杂志发现了,作者想要再向着几个杂志投稿论文发表,就变得更加困难。简单地说,就是作者上了杂志的黑名单。

总之,不管论文投一个杂志,花费的时间有多长,也不能同时投几个杂志,否则后果更加严重。当论文被拒稿了,或者杂志长时间没给回复,才可以另选择其他杂志投稿。

首先,原则上来说,一稿多投是不允许的,也是会让各个期刊杂志社记恨的。特别是在核心领域,但是在普刊范围内就还好,但是你不能一稿多发。

一般来说,期刊在你投稿的时候,会给你要求请勿一稿多投,特别是核心,他们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甚至会碰到同一篇文章被两个或多个期刊送到一个审稿人手里而被发现的情况。但是实际呢,有很多作者会一稿多投,有些是故意的,有些是被迫的,因为核心审核周期太长,有些期刊你投过去还会给你个答复,告诉你他们收到文章了,并且告诉你三个月内不要另投,有些期刊则是投过去连个答复都没有。

不建议一稿多投,但如果要改投,最好及时联系下第一次投稿的期刊,询问下情况。

文学杂志一稿多投

不能.因为有冲突的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总体而言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稿件的性质,是图书稿件还是报纸/杂志类稿件;著作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作者与出版商的约定。请参看以下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你投的是图书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应该和图书出版商(出版社)签定合同,约定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年限。专有出版权年限的长短其实是你(作者)的名气的大小和你稿件的质量与出版社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说,名气大的图书作者,会给予出版社很短年限的专有出版权,比如一年或两年,过了这个期限,作者就可以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同时,出版社基于作者的名气,以及该作者所写的图书的潜在热销,经常也会接受作者的要求。反过来说,很多作者在出第一本著作时或者名气很小时经常是找人求出版社出版的,他们根本没有和出版社谈判的资本,此时出版社会要求尽可能长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比如八年或十年(当然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十年)。这样的话,一旦出版的图书热销,出版社可以在十年内重复出版,就能挣大把大把的钱。此时,作为作者的你也会因为出版社的重复出版获得版税(稿酬),但是往往当初约定的版税就很低,只能眼睁睁看着出版社拿大块,自己剩下小骨头了。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内,作者向其他出版社投稿并出版的,作者和其他出版社都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你投的是报纸或杂志类稿件,那么根据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有很多报纸杂志社在约稿时,就将条件写的很清楚,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15日或30日,比如两个月(但绝不可能太长,因为这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理,以及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初衷)。 也有的情况是,处于强势的作者(名作家、著名评论员等反正名气等原因)与报纸杂志出版社直接约定,不受上述法律期限限制,作者可以无条件,无期限向多家报纸杂志社投稿。我想我的答案很清楚了吧,你是哪一种情况,就直接对号入座。同时,提醒你一下,你与出版社形式上是平等的,是民法的平等主体,所以尽量与出版社协商,争取自己的权益的最大化。

我也一稿多投了,我也不知道犯不犯法。开始我是投一家,后来没中。然后我就投了好几家,一起投出去的!555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

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或其他媒体,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网络时代,不准一稿多投是落后文化,势必影响信息传达。现阶段,是应该根据新形势制定新用稿原则的时候了。一稿多投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 法律无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的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这让笔者不明白,既然录用了人家的作品几已经证明了该作品符合出版和报道宗旨,并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即接受了作者关于发表的授权,就应该给予稿酬。实际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质疑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此声明只是一种行规,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机构有权利对一些好的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机构再版的权利。(二)编辑期普遍较长,作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在多数报刊包括某些网站都规定:来稿一律不退,愈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不能及时收到编辑的确认信件也是导致一稿多投的重要原因。学术论文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一篇稿件上半年可以发,下半年也可以发,但对于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如杂文、评论)的稿件,如果投出去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别说三个月就是拖三天,恐怕也会成为明日黄花。作者的心血也因为“过期”而作废。所以,无奈之下,大多数作者被迫选择一稿多投,不是故意想多挣些稿费,而仅仅是希望把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发表出来而已。(三)中国的学术评议制度和渗透在学术界的“关于人情”风气相信包括各编辑人员在内的“文人”,都有过面临晋升职称、教授、拿学位等要发文章的经历。以教育界为例,研究生博士生的顺利毕业,其中一个主要的条件就是论文的发表。试想,中国的博士三年毕业的大有人在(至少四年基本上都可以毕业),手头没有6、7篇文章不能毕业。屈指可数的几家省级、国家级刊物成了文人争夺的战地。在这种制度下,一稿多投既然可以极大的提高论文产出,又怎么能不受学生老师们的“厚爱”呢?另外,由此产生的学术腐败同样逼迫着多数作者一稿多投。许多教授导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学术圈子”,也大都担着某某杂志报刊的主编、编委,发文章毫无障碍。那么,对于大部分“硬关系”的导师、学生,就不得不选择一稿多投这个终南捷径,希望“大面积播种,总有一个地方开花”。坏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更坏,也会使好人变坏,打击个别人的学术腐败,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建立健全一个好的学术监督和评议制度,否则其结果就如我们政府的每一场反腐败斗争---斗争越严,腐败分子却越多。(四)编辑及媒体的不负责任首先,对于一篇好的作品,媒体之间会频繁转载,而极少会主动付费给作者。出版社拥有无数次的使用权,而相反的作者只有一次,面对“不能一稿多投”的行规,作者的权利又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到法院去索赔?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的出版机构显得苍白无力。与其被多家报刊转载而得不到权益保障,到不如自己一开始就一稿多投,这无疑是很多作者一致的想法。所以,要解决一稿多投的问题上,除了一味的谴责作者,要求作者自律之外,媒体同样应该自律。在刊登和转载文章时,做到充分尊重作者的权益,及时主动的给予联系和付款。第二,作为报刊、杂志的编辑,如果无法防止作者一稿多投,那至少可以防止一稿多发。一篇稿件的出笼,往往要经过好几个编辑的手,只要每个人都经常关注和浏览别家报刊的文章,防止一稿多发就不是难事。况且,也有益于取长补短,提高自身水平。要是别的杂志想转载文章要经原出版社及本人同意!

一、一稿多投的定义

论文的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

二、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 A 文章分成 B 文章和 C 文章,然后把 A、B、C 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来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三、一稿多投的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的情况下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四、一稿多投的处理方法

1、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评议过程中被发现,通常会被简单地退稿,有些期刊编辑部可能会在退稿的同时函告作者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

2、如果一稿多投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即文章已经发表),相关的期刊有可能会采取以下制裁或处罚措施:

在一定期限内拒绝一稿多投作者向该刊继续投稿;

在刊物上刊登关于该作者一稿多投的声明,并列入目录次页,以便被检索系统(如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Medline数据库)收录,供同行检索;

可能在某特定专业群体的刊物中对一稿多投的行为进行通报;

可能通知作者所在单位。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是学术界很常见的现象,也是常见的的学风问题之一。那么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到底指哪些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 一稿多投的定义 一稿多投 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经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重复发表 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多的重复部分,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象。 简单来说就是指将自己的作品稍作修改或完全不修改再次发表的行为。 不管是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相同或稍作修改的原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都属—稿多投;如果被经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 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除外,但是若要重复投稿,最好向相关期刊编辑部说明。第二、 —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肢解型投稿。如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没有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变文章题目外,还对段落的前后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是整体内容没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第三、 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作者相同。 2)同一论文或者同一论文的其他版本。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但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第四, 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的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上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观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文稿不能通过附加更多资料或图表面使内容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美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已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编辑部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

一稿多投是指一份稿件或作品向多家报刊杂志社或者媒体投递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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