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1、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2、本科生在取得学籍3-6年内,专升本学生在取得学籍2-4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学分绩点制,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及以上。
3、准予结业两年内回校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4、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5、对确认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晋中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